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凡在本县辖区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根据《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1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地表水0.10元/立方米。

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采矿取(排)水量无法计量的应当依照用水定额计算。

二)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1元/立方米。

由供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缴纳水资源费。用水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后。

三)直接从河道、沟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取水。

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0.005元/立方米。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取水人应主动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测定数据及有关资料。为检查取水量和取水工程设施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标准量水设施。无标准量水设施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年征收。应当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人年度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取水人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2

为加强我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加强“两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或取用区域外调入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

2、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使用再生水的。

农业生产取水量在规定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标准和超限额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

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再行调整。

1、地下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优质地下水1.15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7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优质地下水0.90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50元/立方米。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引黄供水0.30元/立方米。

2、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应地下水标准的20%征收;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3、利用热能交换系统取用地下水,使用后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使用后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全额征收。地热水、矿泉水按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4、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标准按照《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流湖泊取水)供水用于生产经营的,以及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按以下标准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再行调整。

公共供水、地表水、引黄供水、自备水井(包括居民生活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三、征收管理

(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两费”的征收和管理,并委托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财政、物价、审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两费”征收工作是实现我区用水总量控制,促使水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以及节水减排的重要经济手段。区经信、住建、环保、统计、水务、水资源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足额征收“两费”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建立配合协作机制,实现用水户有关经济指标以及取用水量抄表数据、环保排污水量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的共享。

(三)取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取用水指标取用水。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各镇、街道及所有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取用水的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水资料和用水资料。

(四)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和所有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并推广安装取用水远程计量系统、逐步实行在线监测。

1、所有取用水单位应当确保计量设施的安装合格率达到100%,计量设施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未及时更换已损坏计量设施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缴“两费”。

2、计量设施应定期校验。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取用水单位的计量设施进行抽检,发现人为因素导致计量设施计量不准确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缴“两费”。

(六)对隐匿自备水源井、偷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用水户,按照国家、省的用水定额乘以产品产量或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水量乘以1.2倍系数计算用水量,计缴“两费”,同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上述用水户的产品产量等经济信息由区经信、住建、统计等部门负责提供;区环保部门负责每月月初向区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用水户上月的排污水量。

(七)对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或污水处理费2倍罚款。

(八)征收“两费”必须按照“票款分离”制度的要求,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加盖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公章,缴入财政专户,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四、监督监管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3

依据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是国家调控与管理水资源、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主要措施,随着法治建设的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目前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计划取地下水和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超计划取地表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㈣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另外,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困难比较多,通过对征收工作人员的调查走访,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在于: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复杂,虽然国家在1988年制定了《水法》,国务院出台了《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了地方《管理条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均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征收标准。导致各地区各自为政,部门之间职能分工不清,执法盲区与较差执法现象时有出现,很多地方对水库用水、矿泉水、地热水、城市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还在争论不休,有的地方水政部门在执法中还承受了败诉的结果。使得水资源费的征收严重缺乏权威性。

2、取水户认识不足

许多人认为水资源和空气一样,不应当交费。同时,在实践中出现各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问题。而地方性的收费标准给人一种乱收费的假象,导致水用户对政策不理解。有的用户认为自己已经交了水费,不应该再交水资源费,对水资源费的概念都不理解,因而部分用户拒绝交费。

3、执法力度不足

过去受立法限制,对于无证取水者只能“责令停止取水”,对于不按规定取水的只能“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水政部门的这些处理手段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约束力,也难以实现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目的,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当前,虽然执法的法律依据已经解决,但是无论是执法者与违法者在接受上还需要宣传教育。

4、地方行政干预严重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除了经常遇到的人情阻力之外,更多的是来自行政部分的干扰。一些政府人员把干扰水资源费的征收作为对企业的保护措施来对待,给水政部分增加压力。这种至上而下的压力,严重干扰水资源费征收,也影响了征收的权威性。

5、执法人员信心不足

执法人员在本身在长期的执法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执法信心不强,在征收过程中有畏缩现象。缺少与违法现象做坚决斗争的信心,导致了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有的“意思意思”了事,有的比之不谈。

6、管理监督难,标准不统一

一方面,对于用水的监管与定量不准确,存在过大的弹性,例如:一些工业企业取水普遍采用包年协议收费方式等。另一方面,存在着监督难的现象,例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偷偷打井,或者在打井的时候避开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不让执法人员进门;一些用户私自更换计量表等等。

三、建议与对策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4

我局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副局长及纪检组、办公室、水政股、防汛办、计财股、建管股、水保站主要负责人组成,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政水资源股,并制定了《区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使水行政执法工作做到权责一致,责任明确。我局还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学习政治理论和水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每位班子成员树立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意识,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经验,做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今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我局出动宣传车到全区九个乡镇和部分企业进行巡回宣传,重点宣传《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300余份,区有线电视台也派出记者同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一起实地宣传、现场采访并录制节目,该节目在区有线电视台黄金节目时间中播出,影响很大,我局还在城区主干道、各乡镇悬挂宣传横幅18处。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和水行政相对人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今年我局针对市砂场全部集中我区新港镇杨家场村,砂场采砂船突然集聚,砂石集散中心附近偷采行为死恢复燃、愈演愈烈的状况,与区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紧密协作,抽调人员驻点砂场附近的杨家场村,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白天进砂场向业主宣传政策并张贴和发放禁采通告、夜间勤巡查,做到露头就打。截止目前为止,共计发放禁采通告50余份,上门宣传20余次,出动夜间巡查60余次,人员240余人次,违法船舶的采砂机具10余套,驱赶安徽籍水泥泵船30余艘次,查获非法采砂案9起,处理9人。

二、队伍建设

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27名,其中水政监察大队专兼职人员15人,办案和办公设施较为齐备,有电脑三台、传真机一台、数码相机一台、摄像机一台、GPS二台、对讲机二台、复印机一台和一部水政监察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并通过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领取了《省行政执法证》并持证上岗。执法经费也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河道采砂管理费中列支。我局还制定了水政监察员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学习法学基础知识,水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还举办了一期水行政执法培训班,开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课程,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我局专门举办了一次水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干部职工全部参加。

三、执法行为

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规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制定了11项行政审批公示制度,每项公示制度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客户申请所需材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同时分发到每个职能部门供客户查阅。我局在查处和纠正水事违法行为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权限,自由裁量权使用适当,并建立了案件审核把关制度,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批,同时制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审批。我局还建立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主卷归档。近年来,由于执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权使用适当,被查处对象均未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的要求。

四、执法成效

我局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我区水务工作实际确定了11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都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许可费用。

为强化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我局制定了《区水务局执法巡查方案》,要求各站股按照方案内容明确巡点、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责任,切实将水行政执法巡查工作落到实处,使每起水事违法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查处,共查处涉砂案件5起,罚没款6万元,水士保持案件1起,罚没款1.2万元。通过这些举措,我区今年水事秩序总体良好,河道管理,禁采管理、涉河建筑,防洪工程巡查等环节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方面,我们与公安、海事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非法采砂船只,由公安扣船扣人,使禁采管理处于可控状态。大大扼制了非法采砂活动。从近几年统计数据,我区涉砂船只呈逐年减少趋势。从2008年的95条减少到现在的33条。这其中部分船只也转产从事其它运输业务。

我局严格按照《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登记和发证工作,建立了取水户档案,各取水户按规定安装了用水计量设施;我局及时准确地按上级要求编报水资源管理统计年报和其它各类统计报表;在水资源费征收方面加大征收力度,一方面不厌其烦地到用水企业宣传国家的水法律、法规,宣传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必要性,得到了绝大多数用水户的理解和配合。今年共收取水资源费33万元。在入口排污口的管理方面,在省水政监察总队的支持下,查处了金源化纤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和大唐化学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的问题,督促上述企业进行整改。目前,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存在不足

1、执法装备仍显不足,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2、执法经费略显不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措施;对策

Abstract: water is the source of life, the most active and influential factors of ecological system, the most widely. Four major problems facing the world population, food, energy and the environment, are closely related with water.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deeply aware of: water is an irreplaceable natural resources, water resources is the lifeblood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water resources, has become a common concern all over the world.

Keywords: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measur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水是人类生存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索取,且不保护,必然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最终导致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这就是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近年来,全球性的气候变化,如气温升高、干燥、干旱、沙尘、洪水等加剧,就是人类对自然破坏的后果。人类必须正视和处理好与自然和环境的关系,加强水资源保护,“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构成危害”。这是实现人水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出路。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在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今天,水资源保护将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领域之一,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主席和总理在2005年3月12日,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也反复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加强资源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特别要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要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2.水资源现状及存在问题

河北省水资源严重不足,由于缺水,是全省工业发展和布局受到制约,不少城镇都出现过用水危机,遇到旱年和枯水季节,不少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由于缺水,影响了农业持续增产,加重了群众的负担,水域环境的稀释自净能力降低,水源污染正由点向面上扩散。全省有很多河流和水库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出现了人畜中毒,鱼类死亡,农作物减产绝产等问题,很多城市因地下水源的污染,影响了人民身体健康。由于缺水,人畜饮水困难也越来越大。

同时水资源管理也不到位。存在“六重六轻”现象,即:重开发,轻管理,重收费,轻维护;重事后处理,轻事前监督;重地下水开采,轻地表水蓄存;重眼前利益,轻污水处理;重经济发展,轻长远规划。

3.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及对策

3.1、加强宣传,强化资源意识

水资源是重要的物质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而又无法替代的物质资源。因此,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育节约风尚、增强全民的忧患意识,应是水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首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中华民族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召开干部群众大会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节约用水和取水许可等方面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使《中华民族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出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3.2、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制度体系

依据《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澄城县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闭关;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平均制度,禁止新上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新打机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批;对地下水超采取,要按照兴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消减取水量,逐步回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3.3、统一管理,实行水权制度改革

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即以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为前提,通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雨水、灌溉回归及城市污水等的开发利用,进行协调管理和调度,实行以供定需的方针: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有偿使用、水权交易、用水户参与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业结构,以水定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做到量水而行。由此,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4、加强防治,改善水资源环境

随着县域经济的迅速发展,灌区水污染加强,水质恶化。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从源头抓起,杜绝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对于散居在河两岸居民,要引导和加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诸如洗衣服之类的将高含磷的洗涤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行为;河道两岸多种适宜的树种,是河道两岸绿树成荫;在灌区节水技术改造中,要注意通过工程技术和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治灌区的水资源遭受二次污染,通过种种措施,是水资源得到改善。

3.5、节约用水,减少人为浪费

采取强制措施厉行节约用水,并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实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的规模,限制发展高耗水易污染企业。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逐步推进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用水户,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同时,要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另外,要对灌区全面实施节水改造,坚持在节水中求发展。由于该县是个农业大县,农业用水的节水潜力非常大,要加强灌区配套改造工程建设,加强田间灌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杜绝大水漫灌的浪费现象,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工业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规定,提高用水效率,生活用水单位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将强水资源的管理。

3.6、坚持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分解到排污单位,进行综合处理。二是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严格石油开发地下水开采审批。三是对于已经受污染的水资源,应尽快着手整治,对于尚未受污染或污染尚不严重的水体,则应加强保护措施。四是高度重视农业水资源的保护,特别是饮用水源地,对化肥、农药、畜禽排泄物、生活污水等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处理及利用。五是最大限度的扩大绿化植被面积,对生活垃圾进行无毒无污染。

3.7适当抬高水价,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制定区域内的用水定额和城市水价调整方案,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地下水保护意识,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整治范围

城市建成区、区经济开发区。

三、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用水户,重点查处以下三类:

1、整治范围内违法取用深层地下水的;

2、整治范围内违法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浴室、饭店、洗车、菜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3、整治范围内建筑物密集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

四、整治时间安排

㈠广泛宣传,组织排查摸底(7月15日-8月31日)。区政府组织新闻单位及相关部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张贴公告、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地下水整治的目的和意义。一方面通过公告,动员上述整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进行申报登记;另一方面组织水利、建设、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深入本辖区、经济开发区饭店、浴室、洗车点以及农贸市场,实地排查用水情况,摸清整治范围内所有的违法用水户的取水情况。调查摸底情况于9月5日前完成,形成阶段小结,书面上报市地下水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全面梳理,分类实施整治(9月1日-10月31日)。区地下水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报和排查的基础上,对违法取用地下水的用户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地下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区分不同的用水情况,制定对策,依法处理,不断提高地下水管理水平。相关情况于11月1日前形成阶段小结上报市地下水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用水户,不具备地表水、自来水等替代水源或地下水超采区内因特殊行业生产确需取用深层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并实施法定幅度内较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替代水源的,责令限期实施改水工程,封填深水井,补缴水资源费,并可处罚款。整治范围内违法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浴室、饭店、洗车、菜场等经营性活动的,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井。整治范围内建筑物密集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上述范围内建筑物密集地区水温空调用户必须在9月1日前自行拆除取水设备,停止浅层地下水开采行为;在规定限期限内没有拆除取水设备的,按《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律由水政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加强督查,推进依法行政(11月1日-11月15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地下水管理不缺位、不错位。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建设、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区地下水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严格考核,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不力的,或整治行动结束后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凿井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