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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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建筑施工;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一、建筑施工中资料管理的重要意义

1、在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城市建筑物的扩展和维修以及改建工作也都要以建筑工程档案资料为基础,所以必须加强管理工作的进行。

2、城市防灾和灾后重建的重要基础。在预防自然灾害破坏以及城市的灾后重建工作中,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有助于我们发现建筑工程的薄弱环节,也有助于我们恢复城市灾前的本来面目或者为城市的改建提供参考依据。

3、建筑工程的使用和管理业离不开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支持。

建筑物的后期使用和管理业始终离不开档案资料的支持。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首先用到的就是查阅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因此,做好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是必须也必要的。

二、建筑施工中资料的内容构成

1、施工资料的形成过程及相关资料

施工资料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工程项目逐步成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离不开各方主体的相互协作和配合,而各方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将相关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形成了建筑工程资料。由于各方主体的工作内容有所不同,故形成的工程资料也具有相异性。施工方资料体现工程项目实体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资料;监理方资料体现监督项目实体形成过程中的监控资料;而建筑单位资料体现过程的监督检查。各方主体形成的资料都应保证其真实、清晰、完整。

2、施工资料形成的内容

施工单位文件资料:施工方案的形成、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审并修改、方案通过形成技术交底。施工物资进场资料包括: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认定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进口物资检验证、中文版质量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材料及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物资进场试验报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施工物资进场报验表。

检验批质量验收及资料形成过程: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过程质量控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审核检验批资料形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形成过程:检验批按要求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自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形成。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及资料形成过程: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施工单位进行资料自检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资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及资料形成过程:分部工程施工完成所含项目均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形成自检资料监理单位预验收形成预验收资料预验收及预验资料合格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3、竣工图归档

竣工图是归档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成后进行追溯的最直观文件。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变更、设计变更等变化均会在竣工图上体现出来,故成为竣工后建设项目维修、保养、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正因如此,应该重视竣工图的归档,并审核竣工图的有效性,使其为后续工作服务。

竣工图分三种类型:综合竣工图、室外专业竣工图、专业竣工图。凡是不改变原设计结构、工艺等的一般性变更可直接在图纸上标注。凡涉及结构、工艺、管线等重要部位的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另出相应的图纸并标明图名、图号。深化建筑施工中档案管理的有效对策及时、准确、完整、有序以及全方位的进行施工资料的管理是一项需要迫切解决和逐步深化完善的过程,提高意识、规范管理、奖惩严明相结合

三、深化建筑施工资料管理的对策

1、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及资料管理。人员对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相关规范文件的培训、交流、学习,从提高资料员自身素质起步,逐步从源头对施工档案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对以往交回的归档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各种问题进行汇总、分类、整理,拾遗补缺,并形成文件,一方面完善了施工资料,另一方面也为施工档案的整理提供借签。对技术复杂、含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的施工资料应特别重视,以保证其的有效作用。

2、加强与参建各方的联系,尤其是对于分包方的资料管理应规范、有序地进行,不能事中不管理,事后满后抓。将奖惩机制与施工管理资料挂钩,既起到约束作用又起到督促作用,从而纠正资料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3、做好建筑施工档案资料的监理工作

3.1施工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和运用。项目监理部进场后,应将该项目的施工合同文件资料进行及时收集(由建设单位提供),并要熟练掌握合同文件中双方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安全施工、工程变更、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及工程质量保修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进行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理工程师要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施工合同,指导监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3.2关于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正确认识和运用。

3.2.1《监理规划》的正确认识和运用。《监理规划》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编制好、运用好《监理规划》,监理工作就具备了前瞻性和预控性,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在组织编制《监理规划》时,应该熟悉项目的基本概况和主要特点,明确监理工作内容和监理工作范围;掌握监理工作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监理工作制度,其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也就是说,通过对《监理规划》的编写,总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本项目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什么时候应该干什么工作”“怎么干”等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工作起来井井有条、有条不紊、事半功倍。

3.2.2关于对《监理实施细则》的正确认识和运用。《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或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以《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为依据进行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体现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内容。《监理实施细则》的运用,是在所监理的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比如在对本专业工程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验收时,监理工作的流程是: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签字后再向项目监理部报验,项目监理部接到报验单后,首先要对验收记录表上填写的施工、验收标准是否正确、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签字是否真实完整进行审核,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签字后,重新报验,程序同上。编好用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技能,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促进作用,相反,如果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认识不足,编制时照抄照搬、图形式、走过场、其内容对监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而形同虚设,就失去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不利于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地开展监理工作,不利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技能快速、普遍的提高。

4、加强对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随着网络平台的普及,使得项目的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随地进行监控成为可能。在施工现场安置相应数量的摄像头,并同网络平台相连接,各方主体很容易通过影像资料来掌握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管理,避免事后补救的问题。同时影像资料可以同施工资料同时归档保存,相较于书面资料,影像资料更具有真实性、直观性、可追溯性。

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施工资料的管理越来越趋于施工过程资料的管理,充分利用微机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技术,进行施工资料信息的收集工作,以达到施工进度与现场资料同步,文字资料与影像资料同步,归档资料文字资料与影像资料双重保证,为城市未来的改造建设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蔡军.试论档案是文化的载体[J].火柴工业,2012(24):40-41.

[2]郭孝敏.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归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机电兵船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引言: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文章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性质、业主对监理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他对内向监理单位负责,对外向业主负责。

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是监理投标书中的重要内容,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认可的,总监 理工程师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应根据监理大纲内容和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组建,并在监理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执行中进行及时的调整。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是一个整体,但这二个文件的范围、深度、侧重点有所不同。监理规划是指导整个项目监理各方面工作的,对各专业均适用;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是针对专业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是在监理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工程的特点,对监理工作程序、方法等的进一步细化,重点侧重于质量控制方面。所以,凡是对所有专业都适用的内容均纳入监理规划,具有专业特点的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但应标注清楚(如×××工程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在监理规划中指明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名称及编制计划。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及作用分析

已批准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相关的专业工程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3.1对业主的作用

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监理代表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它反映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一份详实且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

3.2 对承包人的作用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实施细则后,会十分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加强与监理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验程序与检查方法,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通病、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都有预防与应急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

促进承包人加强自检工作,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体现在:

工作的时序性。这是指监理的各项工作都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先后展开,职责分工的严密性。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家群体共同来完成的,他们之间严密的职责分工是协调进行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从而能通过报表资料对监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在正式验交前组织竣工预验收,在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提出整改要求。监理单位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6、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贵料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向业主提交的监理档案资料应在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如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两方面进行监理工作总结。

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向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或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8、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分析

8.1公正、独立、自主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8.2权责一致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这种权力的授予,除体现在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之中,而且还应作为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条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8.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

8.4综合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 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要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监理单位要编制“监理大纲”,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这些重要文件是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对施工进行管理的依据。

一、业主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1.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出任主任、相关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各专业人员任委员的工程安全委员会,对本工程进行领导集体和指挥,密切关注本工程的大略方针。安委会例会记录等资料及领导同志对工程的指导意见、指示等对工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2.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组建业主项目部的文件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时,编制《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创优规划》、《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指导工程施工的一般性文件,牵头下发《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基础、组塔、架线三部分)工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

3.提出《处置电网建设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电网建设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工程创优规划》(220千伏及以上单线长:50Km,66千伏线路亘长:20Km)或《达标投产规划》。

4.受理工程监理项目部报审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络单》及往来信函、工程进度周报、半月报、月报、组塔前、架线前、投运前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总结及各参建单位提报的《工程总结》及应归档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1.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现场终勘交桩,编制工程相关文件,为工程适时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出图前,根据业主的《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设计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编制工程设计创优、强制性条文、工代服务等相关文件,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基础、组塔、架线分部工程设计技术交底纪要及会签单;做好设计跟踪服务,并负责任地给予回复;竣工时提报《工程总结》、《设计竣工图纸》;业主项目部要求提报的相关文件。

三、监理项目部向业主项目部报审的文件

1.监理公司根据业主项目部的《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编制《监理大纲》,提交监理项目部指导全部监理工作的文件并具体实施。依据《监理大纲》和业主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大纲》及《设计施工图》编制监理规划,经报审批准后予以贯彻实施。

2.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细则(按三个分部工程编制),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填写《强条执行记录》,竣工前填写《强条执行汇总表》、依据建设单位下达的工程创优规划编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220千伏单线亘长:50Km及以上,双回线或部分双回线线路折单后长:70Km及以上,66千伏线路亘长:20Km及以上)。

3.编制《达标投产实施细则》(不具备创优工程者)、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监理制度汇编、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控制措施、施工进度二次网络计划图表、施工验评项目划分表,依据业主《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竣工前填报《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按照《电力建设监理规范》和建设管理单位档案管理要求认真填写、整理相关记录、报表、签证、总结、评估报告等。

四、施工项目部向监理项目部报审的文件及相关记录资料

1.基础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报业主单位审批);基础工程、接地工程开工报告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及交底纪要;创优规划(或达标细则)及交底记录安全措施方案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报审;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报审;工程预付款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施工进度调整计划报审;停复报审工报审,因故需停工时应报《工程停工申请表》、监理部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前报审《复工申请表》;承包商资质报审(监理部、建设部审批);分包商资质报审及分包商管理情况;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资质;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台账;主要测量、计量器具检验;线路复测记录报审;试验单位资质报审;按要求提供砂、石、水、水泥实验报告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钢材厂商资质及钢筋检测报告报审,钢材60吨以上的复试报告报审、焊接点超过300个点以上的复试报告;基础工程、接地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图纸会审纪要报审;接地电阻检测结果报告报审;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报审;灌注桩基础的检测报告报审;《设计变更》的规范管理;基础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执行记录及汇总表;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质量通病台账;安全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安全通病台账;基础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及监理检查结论;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工程创优实施细则;月工地例会记录及周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提纲、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复检报告);质监站的组塔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2.铁塔组立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铁塔组立施工图会审纪要;铁塔组立工程开工报告报审、组塔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报审及三级交底记录;铁塔组立施工作业指导书报审;铁塔组立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特殊作业方案报审;特殊工种人员资格报审;仪器仪表报审;组塔施工材料开箱检查申请表;上述材料报审表;上述材料供应商资质报审表;铁塔工程中间质量验收申请;质监站的架线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和《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发改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发改委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县发改委组织自验,项目乡镇要积极配合,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进行初验。

第九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领导小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验收领导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管理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 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资源配置制度体系现场管控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作为直流特高压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的监理工作,首先要组建强有力的监理项目部,配备完善的资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项目部成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围绕监理工作目标,从监理项目部内部和对工程现场管控等方面卓有成效地开展一系列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从而顺利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本文将对此做一介绍,旨在抛砖引玉,以便在今后能进一步提高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

1监理项目部资源配置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期限实施监理服务工作,监理项目部是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成立之后,在资源配置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方面重点做好了如下三点工作:

1.1 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与管理

决定现场监理服务质量的第一核心要素就是监理人员,其数量、素质直接影响到现场监理服务水平。在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本着“机构简捷、层次分明、目标明确、职责到位、搭配合理”的原则,首先组建了强有力的监理项目部组织机构。监理项目部人员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投标承诺,监理单位及时正式发文任命了总监理工程师,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2)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部配置了土建、电气专业副总监理工程师各1名,以便更好地满足特高压工程现场监理的需要。

(3)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部配置了1名安全监理工程师,满足任职条件,并且具有丰富的安全监理工作经验。

(4)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部配置了土建监理工程师3名、电气监理工程师3名,他们都为年富力强,具有大型工程项目监理经验的人员,作为现场开展监理工作的中坚力量。

(5)造价工程师:监理项目部按照要求配置了1名造价人员。

(6)监理员:针对本工程建设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监理项目部配置了安全监理员1名,土建、电气专业监理员各2名。

(7)信息资料人员:监理项目部按照A\B角的理念,配置了2名信息资料管理人员,以便做到工作的无缝隙衔接。

监理项目部在满足工程对监理人员数量需求的基础之上,更加关注监理人员的素质。为此,监理项目部把强化对监理人员的培训放在了重要位置,并主要从进场培训和过程培训两方面进行。

(1)重视进场培训:监理项目部的岗位培训按照“分层次、按批次”的步骤和“有重点、有针对”的要求进行。总监主持对全体新进场人员进行监理职业道德、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及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的技术交底;组织开展针对直流特高压工程的专项技术培训,强化监理人员对直流特高压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监理工程师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好对全体人员的安全知识技术交底和培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好对本专业内监理员做好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专项培训。

(2)强化过程培训: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项目部要密切上级下发的文件以及最新行业规范等内容,及时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通过进场和过程培训可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强化监理人员责任,熟悉监理工作流程,掌握监理工作方法,为出色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奠定基础。事实证明,这种数量上的合理搭配和素质上的强化提升,为出色地完成监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1.2 监理项目部设备配置与管理

监理项目部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以及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办公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监理项目部设备配置的数量、型号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监理规划中明确。配备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具要在有效期内,并且应该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检测。另外,监理项目部设备要有内部管理台帐,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做到动态化、标准化管理。

1.3 监理项目部技术标准配置与管理

技术标准是监理项目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此,监理项目部应该在工程实施前根据电压等级、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等,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规范和标准,建立监理项目部技术标准目录清单,并配备相应的纸质版或电子版文件。监理项目部配置的技术标准应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标准及文件、建设单位规定及文件等三大部分。

监理项目部配置的技术标准必须有对应的管理台帐,明确注明文件的来源,规范借阅使用流程。另外,还要跟踪做好动态管理,以保证使用最新版本。

2监理项目部制度标准化建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监理项目部制度标准化建设是确保监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关键。为确保监理项目部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职责,规范、明确各专业监理人员的行为,营造和谐融洽的监理工作氛围,监理项目部着重做好了内部管理和工作两方面制度的标准化建设。

2.1监理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

监理项目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直接影响到监理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在此过程中,监理项目部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监理人员的主动性,并高度重视与山东诚信监理公司的企业文化有机统一地结合。监理项目部建立起了宿舍管理、伙食管理、休假管理、考勤管理以及车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上制度的建设既规范了监理人员的日常生活秩序又增强了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营造出了一种和谐融洽的工作生活氛围,这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2.2 监理项目部工作制度标准化建设

为确保监理人员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理工作的职责,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职责,规范、明确监理工作中的职责、标准工作内容、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本监理任务,必须要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制度标准化建设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造价管理制度以及技术管理制度5个方面。

(1)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监理项目部策划文件编制审批管理、监理项目部人员培训管理、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查、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管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签发及复验、单位工程动工条件审查、进度控制监理工作、工地例会及纪要签发、项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以及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共10项制度。

(2)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工程分包审查管理、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安全监理交底、安全工地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巡视及旁站监理、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及备案、测量计量器具和施工机械及安全用具审查监理工作、施工管理人员及特殊工作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自评价、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共12项制度。

(3)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施工项目部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设备材料及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见证取样及平行检验监理工作、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工作、调试质量验收监理工作、以及重点部位旁站监理工作共7项制度。

(4)造价管理制度主要有:投资(造价)控制监理工作、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2项制度。

(5)技术管理制度1个:施工图会检监理工作制度。

3监理项目部现场管控的标准化

“四控两管一协调”是监理的主要职责,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监理现场管控的标准化。监理项目部在现场管控方面应着重从如下几点开展:

3.1安全控制

监理项目部应把安全控制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时刻绷紧安全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六化”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控制工作。

(1)明确安全控制工作目标:监理项目部根据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大纲的内容,明确监理项目部的安全控制工作目标。

(2)编制审核安全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文件是指导监理项目部开展好安全工作的关键。监理项目部既要精心编制好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监理安全文件,还要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的专项安全技术文件。监理项目部在审查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文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以监理文件审查记录表的形式反馈,并做好跟踪监督。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理项目部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审核通过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监理随机检查工作,重点督查施工项目部开展的“六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项目部闭环整改。

(4)强化安全过程控制:监理项目部的安全过程控制手段主要包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签证、安全巡视、安全旁站、安全检查、安全会议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专题活动等。监理项目部在进行安全过程控制的过程中,要注重留有记录,实现“痕迹管理”。

3.2质量控制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监理项目部要牢固树立起质量精品意识,做好“事前精心策划、事中用心控制、事后专心总结”3 个环节的监理控制,根据“4M1E”质量管理法做好对“人、机、料、法、环”5大质量影响因素的控制,履行监理职责,实现监理质量控制目标。

(1)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监理项目部应根据监理合同相关内容及建设管理大纲有关要求,在监理规划中明确本工程的监理质量控制目标。

(2)编制审核质量技术文件:监理项目部应由总监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和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等技术文件。监理项目部要做好对施工项目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创优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以及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审核工作,及时把监理审查意见以监理文件审查记录的形式下发,并做好跟踪监督完善。

(3)做好质量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是实现监理质量控制目标的关键所在。质量过程控制中,监理项目部应严把图纸会检关,认真测量复核放线成果,做好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及送检,严格履行设备开箱验收程序,全过程旁站关键重点部位,加强日常巡视,认真按照程序做好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质量通病防治及标准工艺的应用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项目部整改闭环。

(4)做好质监配合工作:监理项目部要根据质监大纲,配合质量监督站完成各阶段质监工作和有关质量问题的整改闭环。

3.3进度控制

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监理项目部在进度控制工作中,重点抓好如下4点:

(1)监理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工程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二级网络进度计划。

(2)工程开工前及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积极与设计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关键路径上的图纸按期或提前交付。如有必要则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协调解决。

(3)在工期紧、任务重的形势下,监理项目部组织排定了专项进度计划,按照“日协调、周平衡、月攻坚”的原则,将施工进度直接控制到天,控制到施工班组,控制到每台施工机械,随时掌握工程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强化过程控制,监理项目部要监督协助施工项目部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优化现场资源配置。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人力、物力的投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

3.4造价控制

监理项目部造价管理的职责范围主要涉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总结评价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审核、工程变更费用与索赔费用审查、工程结算审核和造价管理总结等内容。

(1)造价策划工作:监理项目部要在监理规划中明确造价管理的内容;收集造价管理方面的基础资料;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报审表,并报业主审批。

(2)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监理项目部要认真审核施工项目部工程预付款报审表,并报业主审批;根据清单报价和设计图纸对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实施工程计量;审批施工项目部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报业主项目部审批,并对工程付款情况接近性汇总登记;依据有关合同规定审核其他费用付款申请。

(3)工程变更费用审查:依据施工合同及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审查变更费用预算,支付前审查变更费用结算联系单;依据工程变更文件对工程量实施计量,并共同会签工程量签证单;审查施工项目部填报的工程变更、签证汇总表。

(4)工程索赔费用审查:依据施工合同审核费用索赔申请,提出监理书面意见和建议,报送业主项目部。

(5)工程结算审核:依据施工合同审核施工项目部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表,提出监理书面意见和建议,报送业主项目部。

(6)工程竣工结算配合:协助业主项目部整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完成竣工结算报告。

(7)造价管理总结:在监理工作总结中对造价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并整理归档造价管理的相关资料,配合业主项目部进行造价分析并提供基础资料。

3.5合同及信息档案管理

(1)合同管理:监理项目部要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有关合同为依据,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2)信息档案管理: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的要求认真做好了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了工作程序化,资料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档案数字化。以更高的标准,更细致的要求,更规范的管理,为直流工程保存一套齐全、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资料。

3.6工程组织协调

工程组织协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监理项目部要始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了解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以有关合同和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工程建设大局出发,以理服人,有理、有据、有节准确恰当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 结语

当前,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方兴未艾,监理项目部实施标准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当然,在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更深层次的认识与理解、执行与落实还需要不断地总结提炼、努力实践。今后,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创新学习,锐意进取,持续改进,进一步丰富完善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建设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水平。

5 参考文献

[1] DL/T 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土地科技管理和业务培训,拟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四)负责全市的土地调查、监测、分类、定级、登记、统计、发证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和安置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条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被征用、划拨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国家划拨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承包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乡(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国有土地;

(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滩地等;

(八)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三)乡村空闲地及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四)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证,统一核发。

第十六条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变更土地证书。

依法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须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权属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或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先办理报批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变更,由国营农、林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的,必须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以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建设的,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双方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开发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积极开发荒地、闲散地,整治废弃地,改造中低产田,制止耕地荒芜和破坏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市土地调查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土地调查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土地调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河流、水库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建设单项工程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控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闲地和不宜种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尽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规划区内必须占用菜地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并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一般不得占用:

(一)经国务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和文物、水源、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二)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三)农业大专院校和重要的军事、科研单位的试验用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绿化地带。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辖区内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的生产。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划拨、出让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也可暂借(五年以下)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时,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当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盐渍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窑、取土、挖沙、建房、建坟,不准以建果园、挖鱼塘等手段变耕地为非耕地。

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果园、林地、鱼塘等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下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三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改耕地一百亩以上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的耕地、园地和其他有种植业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半年未动工兴建的;集体、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弃耕半年以上的;因从事其他产业而粗放经营,使年产量低于邻近同类耕地年产量一半的,均视为荒芜耕地,应征收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荒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计收;荒芜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该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收;荒芜两年以上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征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荒芜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级核定征收的荒芜费,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收的荒芜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滩地等。坚持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农业税。

开发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或集体,开发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开发国有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开发。

第三十四条  因开发地下资源和进行其他生产建设,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坏或地面设施受到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负责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被破坏耕地的核减、补偿、征用、权属等,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等建设要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

已建的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平原地区原则上不准新建,确需新建的,应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与造地相结合。对未经批准,盲目发展滥占耕地的,责令其停办并整治复垦。

砖瓦窑(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生产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交纳复垦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七条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按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和已分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等;

(二)农户迁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三)农村居民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的;

(四)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个体企业用地,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荒芜二年以上的;

(六)从事非种植业的专业户,在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窑)、烧窑、挖土、采矿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收回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批准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四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选址。建设单位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由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址。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选址意见。建设单位编制选址报告,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省计划管理部门的规定不需要上报审批的选址项目,可直接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商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批准后,由市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征用土地面积,依法商定安置补偿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单位按安置补偿预算将征地款分别交给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用地被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结算,并对各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申报审批土地。建设单位须持用地申请和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文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计划,征用、划拨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设计部门绘制的平面布置图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