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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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困境;内部管理;执业质量

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湖北省的资产评估机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资产评估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与部分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交流,发现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很难,目前,部分小微评估机构的生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大评估公司合作;一种是给大评估公司打工。

一、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1.竞争能力较弱

截止2013年7月,湖北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123家(含分所),除排名前十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外,其余资产评估机构年收入基本都在百万元左右,从业人员也不到一百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虽然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数量较多,也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验,但是整体上看,发展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弱,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统计资料,湖北90%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大量资产评估机构实际从业人员只有十余人左右。

2.兼职人员较多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调查数据,大量小微型资产评估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专职在评估机构执业,其社会保障费用在学校以及国有或者民营等其他单位缴纳。例如,位于武汉市的某资产评估公司,其所属资产评估师的社保关系全部不在该评估机构,而这并非个例。

3.生存危机较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根据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合理确认国有资产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目前,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相比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的吸引力明显不足,承接的业务量非常有限,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有的机构甚至通过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来吸引或维持客户,一些实力不够的公司因为无法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而选择退出,也给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执业质量不高

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数少,出资规模相对大中型机构少得多,而且其综合实力、社会声誉以及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方面远远不及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2013年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底稿的抽样检查结果,相当部分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公司存在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甚至不及格的问题,其三级复核制度基本上也是流于形式。这种质量上的缺陷可能造成恶性循环,使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逐渐丧失客户,面临更加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小微资产评估机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导致湖北省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问题的原因既有外部的影响,也有内部的因素。

1.评估机构设立门槛偏低

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规定设立条件较低,导致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产生。

2.主管部门监管不严

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在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但是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并非专职从业人员,却顺利通过了审批,得以设立成功。

3.评估机构业务单一

目前大量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局限于依靠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进行传统的机器设备、房地产、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业务。在传统评估业务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差异性,使得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结构单一、产品易于替代、市场供大于求的过度竞争模式下举步维艰。

4.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由于专职从业人员很少,承接业务、执行业务、控制风险等均是同一团队甚至是同一人负责,造成项目利益最大化与评估风险最小化的冲突。另外,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人力资源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到位,导致员工不断流失。此外,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很多评估程序没有执行到位、复核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使评估程序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质量。

三、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出路

1.明确市场定位

对于“以生存为第一要务”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而言,业务范围广泛将更好生存。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市场,长久以来,资产评估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拉关系、给回扣、低价竞争等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核心竞争力,不能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自己的业务专长,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明确市场定位,打造拳头产品和服务,在差异化市场中立足。

2.开拓新型业务

从资产评估服务市场来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管理职能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评值、评价服务在信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逐步下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新的需求不断涌现,新的问题不断产生。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努力把业务范围拓展到经营管理、财务咨询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咨询和业务领域拓展新兴业务。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把重点放在新业务、新行业、新企业上,不能仅仅着眼于“分蛋糕”,更应该主动“做蛋糕”。

3.建立机构联盟

有人认为应该促进小型评估公司的合并,促进评估机构做强做大。但是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明确表示,宁愿关门也不愿意合并。合并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实现评估机构的规模扩大,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纵观以往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道路,事务所合并后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和风险。资产评估协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服务、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比如可以由评估协会牵头,建立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联盟,发挥联盟优势,办出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带动评估行业发展。

4.完善内部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管理制度。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要注重以人为本,关心、尊重、理解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员工的主管能动性,进而提高执业质量。对于评估项目应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构建逐级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在激烈竞争的评估市场中,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开拓新兴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自身的持续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银川.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

[2]孙红杰.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战略[J].经营管理者,2013(10).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查项目执行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方案、协议的实施情况,重点技术改造、债转股、兼并破产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四条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重点督查有无擅自改变改造内容和标志性目标;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单位有无违规暗箱操作、中标单位有无转包、违规分包的情况。

(二)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重点督查开立和使用国债专用账户情况,项目国债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国债资金情况。

(三)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落后设备淘汰情况。重点督查企业承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否淘汰。

第五条对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方案的实施情况。重点督查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债转股协议,是否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额度实施债转股。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情况。重点督查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登记前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债转股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三)职工分流和扭亏脱困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任务是否落实,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是否淘汰,扭亏脱困目标是否实现。

(四)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配套政策是否兑现,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否落实,是否减轻企业负担。第六条对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破产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重点督查破产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有无假破产、真逃债等违规行为;宣布破产后,企业是否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等违规情况。

(二)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处置是否合法真实。重点督查破产财产是否完整移交清算组,处置前是否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按规定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破产财产处置时,是否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按市场价格进行转让,有无私分转移等行为。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

况。重点督查职工安置费用的筹集渠道和安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职工是否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四)破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承诺的破产补助资金是否落实,所在地政府破产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有无确保稳定的方案措施。

第七条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的督查工作,内设企业监督局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执行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内设相应机构,负责对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和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督查。根据需要,国家经贸委可以对地方管理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抽查。

第八条督查机构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组,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三)查看项目现场,检查应淘汰、停产的设备处置情况;

(四)听取与项目有关方面(包括财政、银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五)听取员工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六)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督查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九条被督查的项目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督查人员做好督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妨碍督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督查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督查的项目执行单位概况;

(二)项目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项目执行单位违规事实陈述;

(四)对项目执行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建议财政部门收回项目的财政补贴、银行停止对项目的贷款:

(一)弄虚作假、骗套国债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

(三)超过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改造内容的;

(四)新项目投产后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未淘汰的;

(五)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

第十二条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有关方面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项目停止实施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国家债转股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规定,调整、修改债转股协议中违规条款的;

(二)进行工商登记的新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操作的;

(三)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和剥离的办社会职能承诺的。

第十三条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方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

(二)宣布破产后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或违规处置破产财产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安置费用的;

(四)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第十四条项目审核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报项目审核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该部门的项目审批,并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督查人员应依法督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督查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督查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督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财政部于近期草拟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内审质量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近日了《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办法共16条,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如何申请及与评估业务相关的事宜做了明确规定。

在审企业上会前变更会计所需专项说明

证监会近期《关于首发在审企业补充预披露事项的说明》,要求预披露后至发审会会议公告前,发行人发生更换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事项的,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向证监会发行部综合处报送相关说明资料。

中国欧盟会计准则实现最终等效

财政部公告,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在此之前,欧盟已于2012年4月11日采纳了两项指令法规及一项实施决定,承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终等效,这一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中美审计跨境监管达初步协议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于近日签订了美方来华观察中方检查的协议,同意PCAOB派员工以观察员身份来华观察中方对在美注册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检查。这次跨境监管合作的破冰,或将为今后中概股信心恢复奠定良好的基础。

证监会新规为券商资管业务松绑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两个配套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在放松管制和强化监管两个方面作出了修订。

券商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法修订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拟规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日前制订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评估结论应当披露不同评估方法初步结果差异及原因;应当披露主要资产的瑕疵事项;对于标的资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应当披露相关事项及评估报告中对该事项的处理方法。

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近日经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此次修订集中在外资持股的比例方面。

税总规范燃料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国税总局近日《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对燃料油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做出规范。公告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该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明年施行

中国证监会正式《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同时明确将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颁布

财政部联合卫生部近日颁布《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统一了医疗收费票据式样、防伪措施和监制章,规范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管理,明确提出了将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

铁运企业营业税将属地方收入

财政部近日《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从2012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方式重新调整。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

证监会成立综合治理小组规范上市公司

证监会已成立一个包括12家部委的上市公司综合治理规范运作小组,以发挥各部委的作用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规范。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好节能家电推广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日前联合《关于认真做好节能家电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财政补贴及资金监管等政策措施,更好推进节能家电扩大推广。

证监会拟检查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证监会拟集中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具体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方承诺未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已经履行完毕的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履行等。

证监会2011年年报“体检报告”

证监会会计部《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体情况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报告》指出部分公司年报存在简单错误,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业质量问题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

香港加拿大会计师协会庆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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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向纳税人推广网络发票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联合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三大通信运营商,将于10月向纳税人推广应用网络发票平台,为纳税人构建一个7×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的发票管理系统,并通过通信运营商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

重庆市注协开展项目成本管理研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启动了“注册会计师项目成本管理”研究课题,此举旨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科学引导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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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条例》日前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包括了多条创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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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厦门开幕。本次会议共邀请到海峡两岸专家学者近200人参会,就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重要议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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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两会计机构拟合并为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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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会计师公会获准在新西兰颁发审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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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会计事务所薪酬大幅下降

在过去五年中,荷兰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级别的薪酬大幅下降,其中普华永道合伙人在2007至2008财年平均薪酬为70.8万欧元,2012年6月底降至46.8万欧元,降幅高达34%。安永、德勤等合伙人薪酬也有不同幅度的下降。会计事务所薪酬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客户订单减少、服务费用下降以及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开支增加等。

第25届XBRL国际会议拟在日本举行

第25届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国际会议将于2012年11月6日~8日在日本横滨皇家公园酒店举行。本届会议将布置8个学习展道,全方位展示在提高商业报告效率和质量方面,XBRL技术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新三板 券商声誉 盈余管理 关系

一、引言

2006年,为了改变老三板交易量低,受关注程度差的柜台交易的局面,以及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被称为“新三板”。这类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重技术、轻资产”占比高,但普遍规模较小,尚处于发展初期,家族模式带来管理不规范。因而企业规范运作意识差,同时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企业操作盈余的可能性较高,因而新三板的投资风险较高。采用什么机制可以抑制企业盈余管理程度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券商依法对企业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出具推荐挂牌意见,同时在公司挂牌后履行持续督导的义务,进而引导挂牌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另一方面,券商出于对声誉的考虑,提高职业谨慎性,同时加强挂牌前的审查,特别是规范财务信息质量。基于此,本文探究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券商的声誉是否会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呢?

二、文献回顾

承销商作为IPO公司和投资者联系的纽带,Booth (1986)提出了承销商在市场担任“信息生产者”和“认证中介”的角色,一方面承销商通过尽职调查等制度安排,对拟上市公司的各类信息进行披露,缓解IPO公司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保证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上市前的辅导,可以使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更规范,提高信息透明度。对于认证中介,承销商出于声誉会考虑IPO公司的信息质量,避免因承销公司违法违规而受到牵连,即声誉越高的承销商会选择风险较低和会计信息质量更高的公司进行承销。而国内研究者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金晓斌等(2003)认为,高声誉的投资银行往往倾向选择业绩好的行业,而刘江会等(2005)不支持这一结论,也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和主承销商声誉机制不健全。

Hoje, Yongtae(2007)在研究券商声誉时,考虑重复博弈商誉资本的重要性时认为券商声誉和盈余管理二者呈正相关关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具有特殊性,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陈超等(2010)依据市场化程度分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当研究对象为非国有、规模较小或者在中小板上市的发行公司,券商声誉与IPO上市前盈余管理呈负向关系。黄虹荃等(2010)发现券商声誉和盈余管理呈负相关关系,但不显著;胡志颖(2012)发现高声誉券商促进了企业当年的盈余管理水平。

综上,国内对于券商这一外部治理机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较少,而且尚无统一的结论。另一方面,新三板挂牌条件与创业板、中小板上市要求不同,新三板允许企业带着问题挂牌。同时,在挂牌要求上,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并且没有财务要求的限制,并且新三板挂牌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就较高,因此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挂牌过程的监督和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较高;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更多源自外部治理机制。本文基于券商在新三板挂牌的重要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连接和投资者的纽带,认为声誉好的券商对于盈余管理起抑制作用。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券商在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承销前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和帮助发行公司进行重组。出于商誉的考虑,一方面,承销商会选择会计信息质量高,盈余管理程度低的承销商进行承销,刘烨等(2013)也证实,资产规模大的承销商其声誉受损的成本大,能更好地减少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三板要求挂牌公司提供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因而挂牌前一年公司的规范化程度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是券商最为关注的事项。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1。

假设1:券商的声誉对新三板公司挂牌前一年的盈余管理产生抑制作用。

挂牌当年,挂牌公司需要提供当期财务报表,券商仍会重视上市当年的盈余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的挂牌月份,挂牌所处的月份越晚,挂牌时披露当年的会计信息越多,券商对其的抑制作用越大。挂牌后一年,承销商要对承销的公司进行持续监督,如发现问题提醒公司及时改正,必要时根据需要进行培训,并且券商对新三板在挂牌的公司实行终身保荐制,因而属于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持续的监督,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假设2。

假设2:挂牌当年及后一年,券商的声誉对盈余管理起抑制作用。

2014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主办券商的持续监督工作内容、细节和责任。券商出于监管的要求,会对挂牌的公司持续督导。基于上述政策分析,提出假设3。

假设3:基于证券法规的出台,2014年度,因持续督导指引要求,券商的声誉对已挂牌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起抑制作用。

四、研究设计与实证结果

(一)样本选择

目前国内外研究大多是对上市当年进行盈余管理,笔者认为,公司为了凸显挂牌前的业绩,挂牌前一年进行盈余管理的欲望和动机更强,因而本文以挂牌前一年,挂牌当年和挂牌后作为研究对象,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样本选择:样本选取从2009.1.1―2013.12.31期间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公司,共计313家,个别样本缺失24家,剔除金融企业和极端值公司合计9家。共计280家公司。数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上市前一年、上市当年和上市后一年共计三年的数据,即对于2009年挂牌的公司,需要检验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的会计信息质量,另一部分数据为2009―2013年度挂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所有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统计软件为Eviews 6。

(二)盈余管理变量

Dechow等(1995)研究发现,修正的琼斯截面模型估计应计盈余管理更准确。本文也采取可操纵性应计盈余DA的绝对值来衡量盈余管理的程度。

(三)券商声誉变量

国外领域主要由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评价方法:C-M法,Carter 和Manaster(1990)率先提出了墓碑公告排名法,但我国尚未应用这样的系统。M-W法最早由Meginson和Weiss(1991)提出,他们根据各承销商在承销市场中的相对市场份额作为对券商声誉的衡量指标。

国内券商声誉评价方法:一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每年公布的券商业绩排名;二是伟海证券精英网提供券商的分类评级,三是上海证券报推出的券商实力排名。本文在采用M-W法的基础上对券商声誉进行综合评价。本文券商声誉综合评价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债券,累计承销家数占总样本和累计承销额占总样本比例,并各赋予50%的权重进行加权计算,排名前十的券商记为1,其余为0。

声誉反映的是券商在过去的承销记录,考虑新三板发行承销期较短,通常为3至6个月,因为样本为2009―2013年共五年的挂牌公司,因而本文考虑2008―2012年共5年的累计承销金额和累计承销家数的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十大券商分别为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申银万国和宏源证券合并计算)、中金证券。控制变量分别为券商的商誉,资产负债率,是否亏损,总资产报酬率,资产的对数,销售增长率和股权集中度,代表符号见表1。

(四)多元回归模型

模型一:(检验假设1)

|DAt-1|=β0+β1QS+β2FL+β3ASSERTt+β4LOSS+β5SALESPEED+β6ROA

模型二:(检验假设2、3)

|DAt/t+1/2004|=β0+β1QS+β2FL+β3ASSERTt+β4LOSS+β5SALESPEED+β6ROA+β7OC

该模型相对于模型一增加了股权集中度,因为挂牌前一年股权集中度指标无法取得。

(五)实证结果分析

实证结果显示,挂牌前一年度券商的声誉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符号为负,说明券商声誉越好,盈余管理的水平越低,符合假设1。挂牌券商声誉的符号为正,不显著,假设2不成立,资产负债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也是显著的,符号为正;挂牌后一年,券商声誉符号为负,但不显著(但接近10%的显著性水平);2009―2013年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在2014年当年的财务数据表明,券商声誉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符号为负,和假设3一致,2014年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主承销商监督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实施可以对券商起约束作用。其他控制变量中,资产负债率越高,挂牌公司债务比例越高,资本结构不合理,越倾向于盈余管理。资产的对数显著为负,说明资产越大公司实力越强,盈余管理程度越低。销售增长率,ROA符号基本显著,也表示盈余管理和总资产净利率同向变动,另一方面也说明,调节净利润也是盈余管理的手段,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同理ROA也更高。亏损程度的符号为正,基本显著(上述控制变量在个别模型不显著,但符号均符合理论依据)。

模型1至模型2共同说明券商的声誉,资产的对数,股权集中度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而资产负债率越高,挂牌公司亏损越倾向于盈余管理,而盈余管理可以带来ROA和销售增长率的变动,上述指标可能存在不同的模型,显著程度有差异,但符号均符合理论依据。

五、稳健性检验

上述实证结果中,ROA与盈余管理方向一致,国内曾有学者将ROA作为盈余管理的替代变量,本文也将ROA作为被解释变量,券商声誉与ROA的关系基本与上述检验一致。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1.在尽职调查中,券商通过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风险和情况,公司的商业规模和经营模式以及计划方针,从而明确外部环境带来的会计处理的风险。一方面发现公司现有的各种问题,包括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公司规章制度等,券商在该过程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即将挂牌的公司进行改正,另一方面,券商在挑选推荐挂牌的公司时会挑选增长潜力大、会计信息质量好、内控好的公司进行推荐,才能保证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有更好的潜力和业绩,因此券商的声誉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

2.挂牌当年和挂牌后一年,券商的声誉并没有对盈余管理产生抑制作用,说明券商在挂牌当年并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因而挂牌公司因券商的持续监督作用减弱,会计上盈余管理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

3.挂牌前一年,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约束和要求,对券商监督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因而政策法规的约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减少盈余管理的行为,券商和政策法规作为外部治理机制,确实可以大大约束挂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因而外部治理机制双重作用效果更加明显。

(二)政策建议

1. 加强挂牌的市场约束,弱化发行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建议,从而使新三板市场发展更健康。

2. 新三板的持续监督工作有待加强,建议中国证监会出台更多的监督管理办法,提高对券商的硬性规定,从而将监管落到实处。从本文看,外部监督机制配合声誉高的券商,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外部监督机构要加大其行业监管力度,从而为整个市场的发展提供外部保障,监督券商的行为,为整个三板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监管作用,我国目前只有对券商业务量的排名,却没有券商信誉的排名,为此,应制定评价标准,促进券商提高声誉的积极性,同时明确券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将其计入到声誉排名评价体系中,使券商为了维持声誉更尽职地工作。Z

参考文献:

[1]Healy. The Effect of Bonus Schemes on Accounting Decision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85,(7).

[2]Carter R.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and Underwriter Reputation[J]. Journal of Finance, 1990, (45).

[3]Jones J.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1,(29).

[4]陈祥有.风险投资与IPO 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0,(1).

[5]林舒,魏明海.中国A 股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的盈利管理[J].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00,2(2).

[5]张宗益,黄新建.我国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3,(10).

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政府环境履责审计; 兰州政府环境审计; 环境重置成本法; 大气污染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02-10

一、引言

2015年3月6日,中国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环境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政府环境履责审计的概念。3月27日《中国会计报》在《政府环境审计亟需建立标准体系》中,提出我国政府履责审计体系尚在探索之中,呼吁建立其标准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政府与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也不断增加。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开始对环境项目资金进行审计。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尚未形成统一体系,阻碍了政府环境审计的全面实行。因此,建立科学严谨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法体系并确定政府环境履责审计的作用机制与实施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目前,我国学者已对政府环境审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本文从政府环境审计作用机制、技术方法与实施路径的视角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以期为政府环境履责审计作用机制与实施路径的研究提供思路。

随着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学者在21世纪初即开始对环境治理资金审计进行研究。陈希晖(2004)在《论环境绩效审计》一文中阐述了环境绩效审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的作用,并将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分为环境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环境项目效益审计和环保专项资金利用效益审计三种机制。耿建新(2006)则以城市水循环过程为研究基础,提出水资金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机制是以城市水资金循环过程为主线,进行城市用水循环周期审计。王淡浓(2011)从环境审计的战略定位入手,探讨了环境审计在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机制。向靓(2012)基于WGEA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提出环境审计作用机制分为事前预警环保风险、事中监督环保过程、事后评价环保绩效三个方面。唐洋(2013)基于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过程,提出在湘江治理过程中,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机制包括监督评价机制、调控协调机制以及监测预警机制。

王琳(2012)基于因子分析模型对全国主要城市的地方政府环境绩效进行分析,得出各大城市的因子得分综合表并对其进行阐述。王奇、李明全(2012)运用超效率DEA模型对我国各省份2004年至2009年大气污染治理效率进行了排行。房巧玲(2013)采用最优化方法构建了环保资金绩效审计的基准模型,并使用简化实例对基准模型的具体运用进行了阐述。何勰、张卉(2012)从循环经济视角出发,提出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三方面共同构建可行路径。唐秋凤、谷爱明(2014)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归结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负向外部性的受托经济责任,从政府环境审计的重点与评价指标两方面建立政府环境审计的实施路径。陈希晖(2014)以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和要求为出发点,引入风险导向资源环境审计以构建政府资源环境审计实施路径。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文献从环境审计的目标、战略定位、国际经验与实际案例等角度阐述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机制。但大部分研究仅从理论上论述政府环境审计的作用机制,未能结合实际环境问题进行探讨,而基于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的研究则往往只对政府环境审计在该案例中的作用机制进行探讨,未能扩展到政府环境审计在某一类问题中的作用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在政府环境审计技术方法与实施路径方面,我国学者已经从资源配置、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视角进行了政府环境审计技术方法与实施路径的探索与构建。但多数是基于现行财务审计理论的结构与方法对政府环境审计实施路径进行构建,未能根据环境问题的特征阐述应用的审计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且根据构建的技术方法与实施路径对实际环境案例进行审计的研究也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本文从政府对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政府履责环境审计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和实施路径。

三、政府环境履责审计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政府环境履责审计的目的是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降低风险、发现问题并完善环境治理措施与制度。其作用机制有:

(一)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是指审计方能够及时发现大气治理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潜在风险。风险预警的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被审计单位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特别应了解被审计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其危害性及其处置流程、排放达标情况,了解当地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与大气污染物构成比重;对被审计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大小与类别,在项目正式建设之前对项目的合规性与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评估。

风险预警机制的实施需要审计人员熟悉会计、审计相关准则,熟悉《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地方性大气污染治理条例,并能够结合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特点发现潜在风险。为保证审计效果,审计机关应该建立科学的人才培训和引进制度,提高审计人员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环境科学方面的综合业务能力,并在审计组中引入第三方专家智库,提出会计审计与环保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环境会计方法技术。

(二)过程监控机制

过程监控机制是指审计方在大气污染的治理过程中对治理实施情况、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以降低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风险。过程监控主要包括:审查目前的治理行为是否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污染防治规划;审查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定的治理进度;审查专项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前期预算。在此基础上对前期的预定治理目标与资金预算进行调整或者对当前治理方法、力度、投资等进行调整。

在过程监控中,需要有不同级别的审计人员对不同的范围进行监控,这样才能保证所进行的治理项目有适当的监督。过程监控模式可以采用兰州市推行的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管理监控模式,建立市、区、街道、社区、楼院分级负责的扁平化网格审计监控体系,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控制。

(三)安全抵御机制

安全抵御机制是指审计人员基于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该问题的建议,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的机制与措施。安全抵御主要包括:提出审计建议和出具审计报告,即根据环境治理目标与治理资金预算,对被审计方环境治理的绩效情况、治理资金使用状况等发表审计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对审计建议的实现进行验证,以确保审计意见的合理科学,在对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作出论证之后,需要实现审计意见。

采用合适的审计技术方法,针对审计结果中对于大气污染治理成果的评价,结合确实的数据与法律的证据,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只有采用合乎会计、审计理论且能够结合环境治理实际的审计方法,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才能及时改进大气污染治理机制,进而对该类问题再度发生进行安全抵御。因此,在审计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治理成本计量方法与具有普适性的环境绩效评价指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环境重置成本法在政府履责审计实施路径中的应用

在目前有关政府环境审计方法的研究中,多数研究采用现有财务审计方法或经济学模型,未能根据环境问题的特征采用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故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在政府环境履责审计的过程中,环境治理对环境价值的影响是评价环境治理绩效的关键,而环境绩效审计方法是否合理的标准即是否能可靠计量环境治理对环境价值的影响,从而判断对环境治理绩效的评价是否公允。

(一)环境重置成本法的概念与应用思路

周一虹2011年提出环境重置成本法的概念与定义,并阐述了采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环境价值进行计量的思路。

环境重置成本法是指当环境遭到破坏后,通过计算恢复环境到原状所要支付的费用,即恢复原生态环境状态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要发生的成本,借以估算环境变化所影响的经济价值或者治理环境问题需要付出的成本。其中,环境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公允价值条件下,重新构建该环境资产或重新达到该环境资产生态服务功能所要花费的所有货币价值总额。该方法的创新思路是把重置成本法在资产评估和环境治理评价的应用中进行了同构,将生态环境视为一种资产,当人类的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时,该环境资产的价值就会被降低和破坏,这部分被破坏的价值,则可以通过重新构建的一项环境资产进行重置。

由于现行经济环境下对环境资产并无购置、销售、现金流入流出等相关交易事项,所以采用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与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是没有依据且不合理的。而采用环境重置成本法作为环境治理成本计量方法的依据在于:当成本计量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遇到破坏后,环境价值降低,那么治理所要发生的费用不能低于将生态环境恢复到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成本。即采用的环境重置成本法对环境治理成本的计量结果是对被破坏的环境价值进行恢复所支付的必需成本费用,是最低的投入成本。因此采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环境治理成本进行计量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环境履责审计实施路径中应用环境重置成本法的思路是:采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环境治理总成本与环境治理目标指标进行计量,取得环境重置成本与重置目标,并以当前发生的实际治理成本与当前治理行为达到的环境状况与重置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环境重置成本或价值为正值说明目前采用的环境治理措施有效,治理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是积极的,能够引起环境资产价值的上升。在达到同一治理目标的情况下,若重置成本大于或等于实际治理成本,则说明治理行为卓有成效;反之则说明治理行为有效但是效用不佳,需要进一步加大治理投入。而当计量的重置价值为负值时,则说明目前治理行为并未达到预想效果,环境污染情况继续恶化,环境的变化是消极的并引起环境资产价值的下降。

(二)环境重置成本法三层成本计量模式

1.三层成本计量模式的基本思路

环境重置成本法将重置成本法原理应用于对生态环境治理成本的计量与评估,其理论依据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进行评估计量。在使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环境治理成本进行计量时,由于对环境资产本身进行重置有一定的困难,所以通常是对原生态系统功能服务进行重置。重置环境资产的目标是重置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恢复其原本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则视同为对该环境资产进行了重置。

由于环境污染的治理与防护是一个持续性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不同类型的费用与不同内容的成本需要按照环境治理过程的特点进行归集、计算并汇总,这可以使环境成本计量的过程更加科学、客观与完整。根据环境重置成本法的思想与方法,本文将由政府主导的对于成本计量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治理与维护的成本、费用与投入分成三个层次,采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三个层次的成本分别进行计量并最后汇总。

2.三层成本计量模式的计算方法

(1)第一层环境重置成本为生态环境恢复层成本,该层次基于重污染天气的恢复,即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对污染物治理所花费的成本。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主要成本支出是应急预案中的降尘喷洒设备投入费用与对道路的全面清洗耗费水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P1=C设备+N重×W重×C0

其中,P1为生态环境恢复层成本,C设备为设备的投入费用,N重为重污染天数,W重为道路清洗用水量,C0为单位水价格。

(2)第二层环境重置成本为生态环境维护层成本,该层次主要从对大气环境的长期维护过程考虑,基于大气污染源解析将治理成本内容分为机动车污染存量维持成本、城市燃煤消耗量减少成本、道路沙土降尘成本、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生态增容减污工程成本与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六个部分。其中,机动车污染存量维持成本主要考虑对老旧机动车的淘汰补助;城市燃煤消耗量减少成本主要考虑燃煤锅炉的改造与报废处理成本、环保型煤炭补贴成本;道路沙土降尘成本主要为日常道路扬尘清洗成本;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主要包括对重点企业项目改造费用;生态增容减污工程成本主要包括山林建造与湿地防护成本;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包括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成本与空气检测子站的建设成本。具体计算公式为:

P2=P机+P煤+P企+P沙+P生+P监

其中,P2为生态环境维护层成本,P机为机动车污染存量维持成本,P煤为城市燃煤消耗量减少成本,P企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P沙为道路沙土降尘成本,P生为生态增容减污工程成本,P监为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

P机=N机×AC机

其中,P机为机动车污染存量维持成本,N机为老旧机动车淘汰数量,AC机为淘汰车的平均单位补助。

P煤=P改清+P煤补

其中,P煤为城市燃煤消耗量减少成本,P改清为燃煤锅炉改造补助成本,P煤补为环保型煤炭补贴成本。

P改清=N改清×C改清+C拆

其中,P改清为燃煤锅炉改造补助成本,N改清为燃煤锅炉改造蒸吨数,C改清为单位改造蒸吨数补贴,C拆为报废锅炉拆除处理成本。

P煤补=N户×ACC×GCS0×A

其中,P煤补为环保型煤炭补贴成本,N户为煤炭消费户数,ACC为平均每户每年燃煤消耗数量,GCS0为家庭燃煤补贴,A为总年数。

P企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由于分别计量最后汇总难度较大,所以本文采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工业企业废气治理的投入资金作为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

P沙=W日×T×C0

其中,P沙为道路沙土降尘成本,W日为道路清洗日用水量,T为道路清洗日数,C0为单位水价格。

P生=N绿×AC绿

其中,P生为生态增容减污工程成本,N绿为绿化林建设面积,AC绿为平均每亩绿化林建设投资费用。

P监=P升+P空

其中,P监为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P升为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成本,P空为空气检测子站建设成本。

P升为在线监控平台升级成本,由于是网络技术与科技监测手段的研发升级,所以本文采用政府工作报告中升级在线监控平台的投入资金作为成本。

P空=N空×AC空

其中,P空为空气检测子站建设成本,N空为空气检测子站建设数量,AC空为平均空气检测子站成本。

(3)第三层环境重置成本为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该层次主要基于为保证必要的大气环境质量而放弃的经济发展权部分进行考虑,即如果不考虑补偿范围内的大气生态环境治理与维护而充分使用所有大气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情况下所能产生的额外效益,该机会成本应当纳入环境重置成本之中。

为了保证大气环境质量,就大气环境进行治理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包括工业制造、能源消费、农业畜牧、餐饮服务等诸多行业,范围涵盖第一、二、三产业,所以本文采用宏观经济指标国民生产总值(GDP)进行模型构建。为了简化计算,本文认为GDP的产生主要是由水环境容量与大气环境容量两方面贡献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P3=■GDPA×MAEC×UAECA

其中,P3为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GDPA为范围内地区A年的国内生产总值,MAEC为大气环境容量治理费用比例,UAECA为A年的大气环境容量使用比例。

MAEC=P2÷(P水+P2)×100%

其中,MAEC为大气环境容量治理费用比例,P2为大气环境维护层成本,P水为与P2相对应年度的水环境维护层成本。

UAECA=■(Wi-Q排i)÷Q排i×PHi%

其中,UAECA为A年的大气环境容量浓度使用比例,Wi为i物质大气环境容量极限浓度,Q排i为i物质该年大气污染物实际年均浓度,PHi%为i物质的大气污染构成比例,i物质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或PM2.5)、二氧化硫(SO2)与氮氧化物(NOX)三类。

(4)以上三层模式计量结果总和为范围内确定的大气环境治理成本总额,即:P=P1+P2+P3

其中,P为大气环境治理总成本即大气环境重置成本,P1为生态环境恢复层成本,P2为生态环境维护层成本,P3为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

五、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环境重置成本

(一)兰州市大气环境概况

兰州市地处我国西北部,位于蒙古高原、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交汇处,地理特征呈现“两山夹一河”,即市区为河谷盆地,南北两山对峙,相对高差为660米,自东向西延伸约35公里,明显的盆地地形造成污染物不易向外流动。兰州市区气流闭塞,年风静率达到60%以上,冬季静风率达80%以上,城区上空逆温层常年存在,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消散。兰州市区常年干旱少雨,年均降雨量不足300毫米,但蒸发量却达到1 800~2 200毫米,森林覆盖率仅为12.21%,分别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8.15%和1.2%,沙尘暴和浮尘天气容易波及与形成。兰州市大气污染属于煤烟、汽车尾气和自然扬尘混合型污染,其中以煤烟型污染为主。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国家环科院联合的《兰州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公布的数据,兰州市大气污染的来源与所占比重如图1所示。

(二)兰州市2013年至2015年大气环境治理重置成本

1.生态环境恢复层成本

兰州市目前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主要依据《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兰州市沙尘天气防尘治污工作应急预案》两项应急预案规定。依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规划,兰州市2013年至2015年预计发生的沙尘及重污染天气情况如表1。

由表1可以得出,兰州市2013年至2015年间发生沙尘及重污染天气数总计82天。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的数据,目前兰州市在沙尘及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主城区平均每日额外出动载重量10吨级的洒水车与喷雾车50辆,每辆车往返作业7次,即平均每日额外出动洒水车与喷雾车350辆次。根据兰州市水务局与兰州市威立雅(集团)水务有限公司的用水价格,兰州市环卫工作用水价格在2.5元每吨。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兰州市财政支出3 100万元用于道路清洗车辆的设备购置。由此计算生态环境恢复层成本为:

P1=C设备+N重×W重×C0=3 100+82×350×10×2.5

÷10 000=3 171.75(万元)

2.生态环境维护层成本

该层次主要从对大气环境的长期维护过程考虑,基于大气污染源解析将治理成本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1)机动车污染存量维持成本

根据《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兰州市计划在2015年底完成淘汰2005年底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即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到2015年底,淘汰“黄标车”24 730辆,淘汰老旧汽车45 200辆,共计69 930辆。根据《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暂行办法》中对“黄标车”与老旧机动车的淘汰政府补偿标准,对每辆淘汰车平均补偿7 000元。由此计算机动车污染存量维持成本为:

P机=N机×AC机=69 930×0.7=48 951(万元)

(2)城市燃煤消耗量减少成本

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兰州市规划对城区现存的475台2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共计3 852蒸吨,对锅炉单位给予20万元每蒸吨的财政补贴,并规划投入8.3亿元进行废弃锅炉处置。根据兰州市工信委的《兰州市远郊煤炭管控区居民使用优质煤补贴办法》,兰州市在2013至2015年间均对远郊控煤区内居民采购优质煤(灰分小于18%、硫分小于0.8%的优质煤炭)进行政府补贴,远郊纳入煤炭管控区的户数如表2。

由表2可以得出,远郊煤炭管控区内总人口户数为23 571户。根据《兰州市远郊煤炭管控区居民使用优质煤补贴办法》规定,平均每户按照1.5吨优质煤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由此计算城市燃煤消耗量减少成本为:

P改清=N改清×C改清+C拆=3 852×20+83 000

=160 040(万元)

P煤补=N户×ACC×GCS0×A=23 571×1.5×600÷

10 000×3=6 364.17(万元)

P煤=P改清+P煤补=160 040+6 364.17

=166 404.17(万元)

(3)道路沙土降尘成本

根据《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兰州市目前实行主干道路洒水每日3次、清洗每日至少1次,次干道路洒水每日2次、清洗每两日至少1次的道路清洁降尘措施。兰州市区平均每日出动洒水车100辆,日耗水量10 000吨。根据兰州市水务局与兰州市威立雅(集团)水务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环卫工作用水价格在2.5元每吨。由此计算道路沙土降尘成本为:

P沙=W日×T×C0=3×365×10 000×2.5÷10 000

=2 737.5(万元)

(4)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

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与《兰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划,兰州市政府预算安排投资12.6亿元,完成53项重点污染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管控项目。由此计算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控制成本为:

P企=12.6亿元=126 000万元

(5)生态增容减污工程成本

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与《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实施方案》,兰州市政府决定2012年5月至2014年底实施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工程。共计完成营造林面积41.18万亩,其中2012年10.66万亩,2013年19.66万亩,2014年10.86万亩,平均每亩造林成本0.6万元。由此计算2013至2015年间生态增容减污工程成本为:

P生= N绿× AC绿= (19.66 + 10.86)×10 000×0.6

=183 120(万元)

(6)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

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兰州市2013至2015年间投资5 550万元,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的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改造提升。规划新建9个空气监测子站,全面准确监测和预测空气质量,实时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平均每个空气监测子站投资300万元。由此计算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成本为:

P监=P升+P空=P升+N空×AC空

=5 550+300×9=8 250(万元)

综上可得,生态环境维护层成本为:

P2 = P机+P煤+P企+P沙+P生+P监= 48 951 +

166 404.17 + 2 737.5 + 126 000 + 183 120 + 8 250

=535 462.67(万元)

3.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的《2013年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2014年展望》、《2014年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2015年展望》与《2014年兰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兰州市2013年、2014年创造GDP明细与2015年GDP规划明细如表3所示。

根据2011年7月兰州市政府的《兰州市“十二五”规划》第四部分“十二五”期间主要环境保护任务,“十二五”期间,兰州市政府规划投入48.0462亿元在35项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进行水环境污染治理与维护,其中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成本36.03465亿元。由此计算大气环境容量治理费用比例为:

MAEC = P2÷( P水+ P2)×100% = 535 462.67 ÷

(535 462.67+360 346.5)=59.77%

从2013年度起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实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修正)》两套标准同时计量分析的措施。由于兰州市自然条件属于温带半干旱区,污染天气受沙尘影响较大,兰州市发生的污染天气主要以“灰霾”天气为主,在该类天气的污染源中,可吸入颗粒物通常直径较大,因此以PM10为主要计量指标。另《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与《兰州市“十二五”规划》分别于2012年与2011年编制,当时兰州市环境标准尚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修正)》。综上所述,本文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修正)》中的环境标准数据进行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的分析计量。

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大气质量改善目标,2015年的规划是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分别下降15%、10%和27%。另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2012年甘肃省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甘肃省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甘肃省环境质量概要(2014年)》计算得出2013年至2015年三项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如表4。

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近几年的数据,兰州市2013年之后的SO2、NO2浓度水平属于国家二级质量,PM10浓度属于国家三级空气质量,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修正)》的浓度限值规定:二级空气质量下,SO2年均限值浓度为0.06毫克/立方米,NO2年均限值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三级空气质量下,PM10年均限值浓度为0.15毫克/立方米。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兰州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兰州市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与具体污染来源负荷如表5。

由此计算大气环境容量浓度使用比例为:

UAEC2013 =■(Wi-Q排i)÷ Q排i PHi% = (0.06-

0.033)÷0.033×29.6%+(0.08-0.035)÷0.035×19.4%+(0.15-0.144)÷0.144×51%=51.29%

UAEC2014=■(Wi-Q排i)÷Q排i×PHi%=(0.06-

0.029)÷0.029×29.6%+(0.08-0.048)÷0.048×19.4%+(0.15-0.125)÷0.125×51%=54.77%

UAEC2015=■(Wi-Q排i)÷Q排i×PHi%=(0.06-

0.035)÷0.035×29.6%+(0.08-0.035)÷0.035×19.4%+(0.15-0.099)÷0.099×51%=72.36%

由此计算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为:

P3=■GDPA×MAEC×UAECA=1 776.28×59.77%×51.29%+1 913.5×59.77%×54.77%+2 077.82×59.77%×72.36%=2 069.59(亿元)

4.兰州市2013年至2015年大气环境治理成本总额

以上三层模式计量结果总和即为范围内确定的大气环境治理成本总额,即重置成本为:

P = P1 + P2 + P3 = 3 171.75+535 462.67+2 069.59×

10 000=21 234 535.42万元≈2 123.5亿元

六、兰州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履责审计绩效分析

(一)兰州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履责审计情况

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环保投资工作简报》第1期至第4期,兰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如表6所示。

从表6得出2014年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资总额为58 934万元。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与新闻媒体的消息,兰州市2014年为进行大气污 染治理撬动社会资金投资15.7亿元。由此可得出兰 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总投资额为21.59(5.89+15.7)亿元。根据前述生态保护战略层成本的计算方法,计算兰州市2014年为保护与维持大气环境损失的GDP为:P2014=

GDP2014× MAEC× UAEC2014 = 1 913.5×

59.77%×54.77%=626.4(亿元)。

由此得出兰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治理实际发生成本647.99(21.59+626.4)亿元。

根据《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5年度)》的大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出2013年、2014年年均浓度与2015年规划年均浓度,即2013年至2015年大气环境重置目标,具体结果如表7。

根据表7,2012年后,兰州市规划2013年至2015年完成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分别下降6、4和37(微克/立方米)的目标。按照前述计量的兰州市2013年至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成本总额 2 123.5亿元与兰州市常年平均各项污染物分担率(SO2为29.6%,NO2为19.4%,PM10为51%),三项主要污染物分别治理成本如表8。

根据表8的单位重置成本可以得出:

2014年SO2治理达到的成果对应的重置成本为(41-29)×104.76=1 257.12(亿元),实际发生成本为647.99×29.6%=191.81(亿元);

2014年NO2治理达到的成果对应的重置成本为(39-48)×102.99=-926.91(亿元),实际发生成本为647.99×19.4%=125.71(亿元);

2014年PM10治理达到的成果对应的重置成本为(136-125)×29.27

=321.97(亿元),实际发生成本为647.99×51%=330.47(亿元);

2014年治理达到的成果对应的重置成本为1 257.12-926.91+321.97

=652.18(亿元),实际发生治理成本为647.99亿元。

上述计量结果归结如表9。

(二)兰州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履责审计绩效分析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对2014年兰州市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履责情况进行分析。

SO2实际治理高于应有效果。实际发生治理成本小于重置成本,并且超额完成本年度治理任务,完全达到应有效果。说明兰州市政府将治理工作重点放在减少燃煤消费量、锅炉改造与工业企业能源结构改革等与SO2排放量密切相关的治理措施上是切实可行并卓有成效的。

NO2实际治理并未达到应有效果。2014年均浓度比2013年度上升,实际治理成本并未发挥其降低污染物浓度的效用。重置价值数值为负数,说明在计量期间采取的治理措施并未使得NO2污染情况好转,NO2污染进一步恶化,环境资产的价值进一步降低。NO2年均浓度受机动车尾气的影响较大,氮氧化物负荷中机动车尾气占60.7%,因此,2014年NO2年均浓度的上升可能是受到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长的影响。根据兰州市统计局2014年末的数据,全兰州市民用汽车保有量61.48万辆,比2013年末增长21.16%,这说明兰州市政府目前对于机动车数量的控制力度不足。

PM10实际治理达到应有效果。实际治理成本与重置成本基本相当,考虑到可吸入颗粒物受到外来输入性扬尘污染的影响较大,沙土扬尘的治理任务是基本完成的,说明兰州市政府采用“五位一体”的道路清尘工作模式与生态增容绿化工程是行之有效的。

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实际治理成本与重置成本基本一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总体完成,这说明目前实行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治理方案是可行并有效的,但其中存在治理效果不均衡与治理成果不稳定的现象,需要保持对SO2的治理优势,稳定对PM10的治理效果,加大对NO2的治理力度,革新对NO2的治理技术手段。

七、研究结论与审计建议

(一)研究结论

我国政府环境履责审计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大部分研究停留于理论层面,结合实际环境治理问题、采用适当的环境审计方法对政府环境履责审计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少。在目前会计、审计框架下,采用环境重置成本法对环境治理的价值进行计量,进而评价政府环境治理投入的绩效,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根据环境重置成本法的计量模型和方法,得出兰州市2013年至2015年规划的大气治理的环境价值为2 123.5亿元。根据2014年兰州市实际发生的大气污染治理成本与环境价值比较,取得兰州市2014年大气三项主要污染物治理的审计绩效分析:SO2实际治理效果高于应有效果,治理措施是切实可行并卓有成效的;NO2并未达到治理应有效果,可能是受到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长的影响;PM10治理达到应有效果,治理任务基本完成。

(二)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的审计建议

1.继续保持煤炭消费总量的削减与能源结构的调整

兰州市政府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实行煤炭质量管控,制定《兰州市煤炭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措施行之有效,需要继续维持。在冬季采暖期对城区三大燃煤电厂的工业用煤量进行削减,倒逼电厂使用优质煤炭,以达到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同时,需要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继续调整能源结构,扩大风能、核能与地热能等清洁能源产能,逐渐取代煤炭、石油等传统重污染能源。

2.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力度

兰州市受到地形限制与自然气象条件的影响,道路运输能力一直不强,道路比较狭窄,而2012年之后机动车保有量急速增长,与2011年相比,2014年兰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剧增50%,这是造成NO2浓度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兰州市政府需要克服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提高燃油品质,对公交车和出租车实施“油改气”,对私家车实施“双燃料”改装,对不达标准的燃油进行淘汰。要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水上公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区主要交通节点改造,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在目前的基础上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解决道路改造缓慢与机动车数量增长之间的矛盾。

3.在沙土扬尘治理方面寻求新方法

目前兰州市实行的六个“100%”抑尘法、“五位一体”的作业模式与生态增容绿化工程确实行之有效,但沙土扬尘的治理源头并没有解决,属于“先治标,后治本”的方法过程,在道路扬尘清扫作业与施工工地扬尘处理过程中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兰州市需要在目前“治标”的基础上,对可吸入颗粒物的来源进行分析研究,克服气象条件干燥少雨、地理处于黄土高原的自然条件,对沙土扬尘的外来输入来源进行“根治”,对兰州市自然环境进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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