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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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法律渊源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1

法律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元素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够很好的促进德育工作。鉴于此,正确理解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明白法律教育包含于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分析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教育在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分析研究当前法律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

(一)职业院校德育的涵义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就是为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进行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内容来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机统一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德育要求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遵循大学生道德的形成规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教学、舆论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有效的教育和影响,并在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要求。其实质是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政治、思想准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内化为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素质。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党和国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法律规范、道德原则规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义

正确界定法律教育的涵义是研究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特点、内容、目的、现状和对策的理论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义能够更加明确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责任,认识到当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对策。法律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就其狭义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职业院校的法律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求大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内容,对部门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制度和理论要总体把握;能够树立其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去。

二、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时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义、内容、指导思想以及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贯穿其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教育与其他素质教育不断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体现把法律教育与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质教育相融合,努力实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发展的目标。

(三)实践性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过一些实践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讲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实践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如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违反法纪者身上总结经验教训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是德育层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律教育,虽然与广义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体的涵义、内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立、特定的定义、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广义上所要解决问题来得广泛,因此它不具备一般意义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的一些基本法、部门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一定的自觉性,因此,职业院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开设一些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二)将法律素质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法律在其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社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知识所要求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质,使之道德素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

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在进入大学学习生涯之前,职业院校大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其匮乏。而且职业院校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课程安排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来,就能很好地使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理解。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和实践性来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统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渴望将之运用到实践生活当中,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准

对于职业院校大学生的道德水准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整体性道德水准的要求。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阵地,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更要培养高道德素质的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德育与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大学生在行为上遵纪守法,更是要在观念上树立法律至上,将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要求,将他律转换为自律。

(三)通过法律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并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层次、多方位的整体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开展,法律教育作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尽合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就教学方法而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数职业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大多数都是通过讲授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取一讲众听、法律宣传等一些老旧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开法律讲座,组织大学生听有关法律界人士讲法律、偶尔组织大学生观摩刑事审判活动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义,忽视其内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律教育与实践相脱节,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种教育方式获得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达到法律教育的实效,对于法律教育实践可以说是毫无用处。唯一能够将法律教育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但其只是在大学末期进行实习评估时所进行的实习,并不能够或很少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实践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将有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方式运用于实践,将法律教育方法与法律教育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学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学校这个教育主体而言,对于很多职业院校来说,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这些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日常教学和活动中很少与其他院的法律教育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虽然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但其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对学生也是进行书面上的灌输式教学,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实效,达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标。

结语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须建设优秀的教育师资队伍。首先,职业院校自身要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课老师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和法律素质要求,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榜样。其次,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这个行业内,职业院校是具有开放性的,教师的来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请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工作者来校进行授课讲解,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作者:刘君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永刚.提高高校德育教育实效性分析[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15-17.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2

关键词 资源环境特色 法律硕士 教育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科学生态伦理观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学科优势,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的培养选择以资源环境为特色。

1 形成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2009年6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中国地质大学成功取得法律硕士(J.M)招生资格。“受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定位和传统布局结构的影响,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长期以来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①为改变这种困境,中国地质大学依托地质、勘探、石油和环境等优势主流学科,明确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为: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在全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法律体系并精通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上,重点进行资源、环境、土地类专业知识的传授与相关法律实务的训练,并提供足够的理论素养、实践平台和上升通道让其迅速成长为我国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高精尖法律人才。具体要求为: 第一,掌握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是法学基本素质的培养,需要掌握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理论知识,在具体的学习中加以应用。第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重点研究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法相关法律问题,关注矿业权立法问题,土地权利问题,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饮用水法律保护和地质遗迹的法律保护等方面。第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提供了基地保障。实习部门为学生配备实习导师。安排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讲解具体的案件调查情况、相关案卷的撰写方法、审判与监督制度、国土资源法律问题的处理等等,保证学生在实务部门的实习和实训的时间和效果。第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这是国际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涉外自然资源事务的必需。

2 提高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素质

在教育领域,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素。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学生专业能力质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院的师资力量。②目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学专业教学的专职教师20名,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9人,讲师9人,具有或正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老师占总教师人数70%。另有多位行业外聘兼职教授。专业教师中70%以上教师有法律实务经历,30%以上教师具有出国进修学习经历,教师长期从事行业与法律密切结合的科研课题。在专业教学中,已经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够为高水平法律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知识储备和质量保障的教师队伍。除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学位的法学教师外,还将结合环境学院、资源学院等师资力量的优势,同时外聘土地、资源等行业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兼职教师,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引进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作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对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教师整体状况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师资构成状况,增强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力量,改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生指导教师法律实践素养不足的状况。第二,为法学系教师提高自身法律实践能力提供了相应的平台与窗口。法学系专任教师可以通过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与探讨法律实务问题来提高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聘请国土资源利用与管理实务部门的人员对教师进行应有的强化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领域法律实务问题的认识。通过上述途径,尽快地提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硕士师资的素养。

3 加强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校内外教学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3

1.如今法治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强化,多数民众都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相比之下,医护人员的维权意识并不是很强,还需要很大的提升。护理管理工作,除了发扬救死扶伤的岗位精神,做好本职工作,承担所属的社会责任,还应维护好自己的各种合法权益。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各不相同,一旦发生纠纷,护理人员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匿乏,护理管理人员往往不知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以致于损失惨重。

2.原因分析护理管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涉及很多方面,首先是护理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在专业的护理教育中,往往更注重专业护理知识,而法学课程的开设极其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本科教育中,法学占了全部课程的1%左右;大中专则占有约2%一3%;除时间不够外,法律课堂内容好也相当缺乏,大多只是一些基础的知识,而与护理专业有关系的内容则少之又少;以致于护理人员与法律接触少,学习途径也较为单一,多是通过电视、杂志等获得,由于没有系统学习,掌握的知识比较零碎,很不全面。再加上工作环境较为封闭,缺少相关培训,都最终导致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

其次,护理管理人员自身对法律教育有所忽视。实际中的临床护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人力资源短缺就是其中一项。由于护理管理人员有限,护理人员工作量增多,责任和压力也不断扩大,为保证护理工作能够正常运行,多数护理人员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熟悉临床业务知识、如何提升临床操作水平和速度等方面,无暇顾及法律教育,对法律意识自然就有所忽视。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护理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即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认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才是起主导作用的,才应该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护理人员只是起辅助医生的作用,负责照顾患者,工作不出差错即可。即使有纠纷,也是医院进行调解,无需自己承担。这种错误观念使得护理管理人员对法律很淡漠,除应付责任外,也不利于自我保护。

二、如何做好护理管理人员的法律教育工作

1.转变教学理念一般而言,护理管理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都有过专业的学习或培训,在这一阶段,就应该开始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于那些旧的教学观念应作一番改革,包括内容、方法等方面,将法律教育的地位提高。需根据医疗市场的变化,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加大力度进行法制教育。法律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应将重点放在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方面,如《医疗护理法》等,这样才能使其上岗之后有所保障。

2.重视实际应用在学习阶段,护理管理人员学的大都只是理论知识,到医疗机构上岗后还应继续学习,并和实际联系在一起。所以,继续教育除了护理学、行政管理,还应包括法律教育。日常工作中,既要进行专业护理培训,也应督促护理人员学法懂法,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3.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护理管理人员和患者接触时间较长,对其病情转变有着莫大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护理规范行事,做好为患者服务的工作,尽量保证患者能够尽早康复。学习法律、了解法律,能够让护理管理人员更加深刻地明白自身所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强化法治观念,认真对待护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此外,在满足了患者需求的同时,护理管理人员还应加强维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除了医院的普法宣传和相关培训,护理人员也需在闲暇时间加强自主学习,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使双方利益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4

关键词:多元化教育;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

一、我国目前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努力地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丰富和发展了法治思想和社会治理理论。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进程,中国法学教育事业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严重缺乏法律人才这一局面。但是目前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均不能够完全很好地适应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需求。未来,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大量地增加。然而,目前我国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一方面一些人仅仅有着单一的法律知识,还不足以运用到日益复杂的环境中去。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对于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严重缺失状态,应用复合型法律复合型人才表现在素质、能力、层次上,随着金融领域、房地产领域等等的发展,对于专业型技术人才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而供给的高素质人才却供不应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解决,更专业化,更多元化的人才有待于培养,也有待于投入到市场中去。

二、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缘由与意义何在

(一)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的是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1]但这种传统的苏联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课程体系梯度设置的不合理性,专业课的设置过多,教学方法落后,学生实务的操作能力明显欠缺,培养目标的单一匮乏性,考试模式固定呆板,忽视了对学生创造性新思维的开发与培养,严重缺乏创新性,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外就已经兴起了以科技教育、人文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的一种探索性教育模式,后被人们称之为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2]新时期,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这一社会现象,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正是为了应对社会出现的这一现象。目的在于要切实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也响应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旨在通过各高校对法学学生的切实有效,具有较高强度针对性地教育培养中,逐步造就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所引起的对这类人才的高度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

(二)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下的必然要求

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背景下的一项重要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当中,只有严格地遵循法制规范,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运行中,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新型复杂的社会问题。为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进一步推动了高校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与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多元化教育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一方面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熟悉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从而将两者熟练的相结合并运用,最终解决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纠纷,这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标准。[3]

三、国外多元化教育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范本。

(一)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按照适当比例做出安排

美国本科法学教育基本上大致涵盖了一名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个方面。其中,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学生在学好必修课的基础之上,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自主的选择选修课来弥补自己认为的知识有所欠缺之处,从而不断丰富完善自己的阅历和思维方式。

(二)着重培训法律实务应用技巧能力

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职业适合性阶段”和“基础法学阶段”。首先主要向学生开设基本法律的内容,使学生具备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知识。进而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其它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另外开设课程专门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写作技巧,英国高校十分重视将理论学术基础知识与法律实务技巧应用相结合。

(三)建设双学士学位制

澳大利亚在进行法学本科的教育培训的同时也注重对其他相应学科的培训,学生在本科学习的时间里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兴趣爱好去选择两项不同的专业去学习,在本科毕业的时候,即可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

四、如何不断完善多元化教育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建设

(一)完善实践教学的改革,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有效地相结合,相互补充。

“必须课+选修课”,法学课程目前大致包括法理学、经济法学、法制史、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中的许多细微之处虽然也会涉猎到法学领域,但这些细微的领域却并没有被包含于现有的法学学科当中。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地把握每一个不同的细节知识,在面对各种新型的复杂问题的时候,才能得以很好地去解决这些问题。生活中往往细节决定成败,作为一名应用复合型性法律人才,他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缜密的心思,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作为一名法律人应有的真正价值意义所在。

(二)切实实行“行业导师+实务导师”的双重培训方法。[4]

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高等院校应当将校内导师的教育和校外导师的引导相结合,方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在引进通过社会人士带动学习和帮助提高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初衷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提高自己的业务效率。首先引入一些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的法学界法官、公检机关的检察官以及优秀的律师,让这些人员深入校园,深入教学实践课堂,充实师资队伍,快速帮助法学专业的同学提高能力。其次,具有法律和实务经验的人才将大量地加入法学师资。可以通过各种机制例如定期考核评教来督促和提高这些师资的实际教学能力,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出国进修等机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最后,将专家带入课堂,专家致力于最前沿的法律研究,同时也有必要将优秀的法学观念带入到基础教学中去,在初期培养人才的时候就将观念注入新一代的法学学生的理念中,优秀的学者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国内,更应吸收和采纳更多优秀的外籍专家,明确专家的职责,实现专业化教学和实践化教学相结合,通过各种各样的多方位的培训来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为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增加亮点!

(三)鼓励倡导学生获取双学士学位

在主修法学专业课的同时,通过辅修第二学历,学生能够掌握两门不同的专业知识,从而达到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标准。在毕业之后,走向社会后,将更加具有竞争优势,能够更熟练地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积极鼓励同学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广泛的互相结合,综合运用,从而在不断形成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也注重了对自身逻辑思维的有效训练,广泛关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知识,决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快速的发展变化,真正成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5]

为了强化学生法律技能和综合性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各高校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设置模拟法庭、专业研讨课、法律诊所、课外研学、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校内实践教学相关的环节。同时,应当积极组织和鼓励同学们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模拟法庭和辩论竞赛、法律援助、普法活动等丰富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切实努力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紧密联系,进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新机制。(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2]徐维祥.《创建一体化双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载《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7期.

[3]刘莉.《多科型大学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实训模式探究》,2013年.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5

【中图分类号】R54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6851(2017)06--01

高血压是临床治疗中最为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大部分患者均为发病原因不明确的原发性高血压疾病,若不能有效的进行治疗与控制血压水平,可能导致高血压患者出现心力衰竭、心脑血管疾病、血管硬化等情况发生,严重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1]。有效的心理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患者的治疗心态,缓解患者出现的焦虑抑郁情绪,此次针对心理护理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心理影响进行探讨,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我院从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收治的90例首发高血压患者选取为此次研究对象,随机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45例,所有患者在入院后经过CT等相关检查确诊,符合首发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其中男性患者52例,女性患者38例,年龄49~81岁,平均年龄(57.6±1.1)岁,大部分患者并发有其他疾病。排除标准:脏器发生病变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明显(p>0.05),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进行正常的药物治疗,对照组患者对其进行常规性的一般护理干预。观察组患者在此基础上加以心理护理干预措施,具体护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点:(1)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是改善其心理情绪的关键点。护理人员通过科学的心里测试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2)了解患者的病情后,对其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及该疾病的主要治疗方式,树立患者的治疗信心,能够积极配合治疗。(3)在住院治疗期间,对患者多巡视和沟通,向患者的家属了解患者的心理变化情况以及治疗进展。在沟通时能够通过患者的表情动作以及语言判断患者的心理状态,结合科学的测量方法,判断出患者是否存在抑郁的情况[2]。(4)与患者多谈康复的后规划,激发患者的治疗信心以及对以后生活的向往,能够提高患者的求生欲望,自愿的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言语安慰能够在患者心理脆弱时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将内心的恐惧心理排除。(5)对患者进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正确认识水平,能够改善患者对待治疗疾病的心态,同时以娱乐性的方式,为患者的住院环境增添乐趣,转移其注意力。例如播放英语、影视节目等,舒缓的心理情绪能够降低患者的血压水平。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在进行护理前后的心理焦虑情况,使用SAS评分进行记录和统计,同时对患者的血压水平进行测量观察。SAS评分的满分为100分,分值结果越高说明患者的焦虑情绪越严重,一般分值大于50分的患者,心理焦虑程度已经十分严重。血压的变化也可以反应出患者实时的心理状态。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用(±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率(%)表示计数资料,卡方检验,设定p

2.结果

两组患者经过护理后,对其SAS评分进行比较。对照组患者在护理后评分(49.37±2.87)分,观察组患者在护理后评分为(40.38±3.16)分,组间数据比较p

3.讨论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6

关键词 教育资源 均衡 财政法 保障

教育是任何国家必须组织和实施的一种行为。欲实施教育关键要有教育资源。一般认为,教育资源是投入到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社会资源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和时间。其中,人力资源主要是指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本质上均为物质资源。但为了更加明确,我们又对其进行了细分。物力资源主要指的是教室、场地、办公桌椅等实物形态的资源;财力资源主要指的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源,其主要通过财政拨款以及捐赠来实现。教育可以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三类。其中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主要指的是从小学至初中这一阶段共为时九年的义务教育。本文中教育资源的配置首先主要是指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其次主要是指教育资源中财力资源的配置。至于其他教育层次的教育资源配置的问题只能在另文中探讨。

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理论基础

1.国际法上人权理念的要求

每个适龄的儿童不论其种族、性别、语言、为何均有权利受到教育,即应享有受教育权,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受教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一种,经由这项权利个体可以寻求安全、社会正义和平等。受教育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的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中包括受教育权。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了受教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细化,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除此之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也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教育行为的具体落实,而教育行为的实施需要教育机构、教师资源以及相应的条件,即需要足够的教育资源。在我国现阶段,这些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均衡配置成为关键的问题。

2.平等理念的贯彻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平等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杰弗逊曾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回顾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发现,社会的进步正是从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渐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过程。平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文化、权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体落实在各国的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宣示,该种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重要和不可或缺。这种平等权赋予公民如下权利:一是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出身都有权利请求国家给予无差别的保护,给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接触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一般倾向于认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要实现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资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在教育资源的投入上未实现均衡配置,那么义务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

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现形态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三个方面。[1]

1.区域间的不均衡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并未使得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有大的改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仍旧不小。经济发展的差异带来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上,更体现在生均教育经费的差异性上。据2010年的一项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北京的小学生生均预算公用经费最高,贵州省最低,两者的差距是10倍。全国初中和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亦是如此。虽然近年来各地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却仍在扩大。

2.城乡间的不均衡

当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免费义务教育已经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以及近些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与城市义务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渐拉大。这种差距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学设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学设施、教学仪器等硬件设备齐全,基本能够满足师生的要求。部分农村地区的上述基础硬件设施可能还不齐全,即使勉强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城乡师资配备不均衡。城乡间的经济发展、生活的便利程度、发展机会等差异性使得教师的流动呈现“趋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经在农村工作的老教师还是即将入职的新教师均向城市流动。城市教师的学历层次要远高于农村,城市的师资规模、数量要远远大于农村。师资配备的不均衡实际上直接妨碍了义务教育结果的公平性。三是城乡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较于农村,城市获得资金的渠道更广,所获得的资金数量也更多。

3.学校间的不均衡

我国是拥有十三多亿人口的大国,因此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口绝对数量非常庞大。义务教育的平等接受机会要求有众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因此,在为数众多的学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资源是教育当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理论上和原则上讲,各学校间的资源应该均等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校际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着两种学校:一种是拥有充足的财政经费和所有优质的公共资源,并且有特殊的择生权力;另外一种是打工子女民办学校,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这种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两个群体,由于财政制度的安排,办学条件差异巨大[2]。

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财力资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领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1.义务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在教育公平、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经费承担比例、问责主体、问责情节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部分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弹性过大,弱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此外,义务教育的配套立法规定不够细致。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经费,而教育经费的规模有赖于国家财政预算的规模。我国的《预算法》虽然对预算的一些基本规则做了规定,但是针对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

2.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力日益强大,地方财力日益弱化,但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根据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自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负责本地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滞后。解决我国地方财政资金不充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办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方法筹集资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费历来受到严格的监管,解决资金短缺的第一个途径前途堪忧。而第二个途径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资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转移支付后的地方财政资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财政资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总额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总额大的投入就多,财政资金总额小的投入就少。这样,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就导致了东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农村不均衡的问题。

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针对前文中所述及的义务教育领域和财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

1.完善义务教育领域法律体系,加快配套立法进程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义务教育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资源的配置达致均衡。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可以发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协同规制。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缺乏研究。同时,立法机关对教育立法重视不够。我国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问题却鲜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应对这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法律进行细化,增强其刚性度,对未执行法律的人员进行严格追责。此外,针对一些法律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问题,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对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紧制定能够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之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2.改革财税法律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相关的财税法律制度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改革财税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应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法治治理,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

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导致地方事务过于繁杂,从而使得地方财政难于应付。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在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进行了粗线条的划定,但是这种粗线条的划定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同时,由于地方与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议价能力”,在具体划定事权时,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话语权,在划定事权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地方承担了更多的事务。鉴于此,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应法定化,哪些事务由地方承担,哪些事务由中央承担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划定都应是无效的。

在事权划定之后,紧随其后的是对财权进行法定化。当前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而分税制的形成实质上是以1994年一个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依据的。从法律规范的效力上考虑,该文件实际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且这与当前的“法治治理”显然是相悖的。因此,应考虑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和规范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具体到义务教育领域,教育经费的投入应“以省为主”,中央和省应该成为义务教育资源投入的主体。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以省财政投资为主;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份,应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只有这样,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国教科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课题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标准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2] 刘亚荣.我国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分析[J].财政研究,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