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1
法律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元素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够很好的促进德育工作。鉴于此,正确理解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明白法律教育包含于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分析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教育在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分析研究当前法律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
(一)职业院校德育的涵义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就是为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进行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内容来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机统一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德育要求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遵循大学生道德的形成规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教学、舆论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有效的教育和影响,并在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要求。其实质是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政治、思想准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内化为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素质。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党和国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法律规范、道德原则规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义
正确界定法律教育的涵义是研究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特点、内容、目的、现状和对策的理论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义能够更加明确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责任,认识到当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对策。法律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就其狭义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职业院校的法律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求大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内容,对部门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制度和理论要总体把握;能够树立其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去。
二、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时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义、内容、指导思想以及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贯穿其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教育与其他素质教育不断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体现把法律教育与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质教育相融合,努力实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发展的目标。
(三)实践性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过一些实践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讲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实践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如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违反法纪者身上总结经验教训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是德育层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律教育,虽然与广义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体的涵义、内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立、特定的定义、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广义上所要解决问题来得广泛,因此它不具备一般意义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的一些基本法、部门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一定的自觉性,因此,职业院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开设一些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二)将法律素质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法律在其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社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知识所要求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质,使之道德素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
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在进入大学学习生涯之前,职业院校大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其匮乏。而且职业院校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课程安排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来,就能很好地使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理解。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和实践性来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统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渴望将之运用到实践生活当中,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准
对于职业院校大学生的道德水准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整体性道德水准的要求。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阵地,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更要培养高道德素质的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德育与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大学生在行为上遵纪守法,更是要在观念上树立法律至上,将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要求,将他律转换为自律。
(三)通过法律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并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层次、多方位的整体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开展,法律教育作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尽合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就教学方法而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数职业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大多数都是通过讲授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取一讲众听、法律宣传等一些老旧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开法律讲座,组织大学生听有关法律界人士讲法律、偶尔组织大学生观摩刑事审判活动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义,忽视其内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律教育与实践相脱节,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种教育方式获得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达到法律教育的实效,对于法律教育实践可以说是毫无用处。唯一能够将法律教育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但其只是在大学末期进行实习评估时所进行的实习,并不能够或很少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实践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将有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方式运用于实践,将法律教育方法与法律教育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学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学校这个教育主体而言,对于很多职业院校来说,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这些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日常教学和活动中很少与其他院的法律教育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虽然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但其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对学生也是进行书面上的灌输式教学,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实效,达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标。
结语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须建设优秀的教育师资队伍。首先,职业院校自身要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课老师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和法律素质要求,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榜样。其次,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这个行业内,职业院校是具有开放性的,教师的来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请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工作者来校进行授课讲解,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作者:刘君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永刚.提高高校德育教育实效性分析[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15-17.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2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教学;措施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意义
高职院校的学生们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如果不能熟练的掌握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效果,对于其他学生来讲法律知识也是十分必要的,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识,如果没有良好的了解就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知识的运用,更不能将法律知识真正的应用到社会上的一些问题,作为基础性的知识如果进行了解,那么就会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加顺利,有着更好的规划。对于学校来讲,其最为重要的还是提高教育质量来促进自身的可持续行发展,如果不能做好教育质量的提高,那么就会逐渐的降低其影响力,从其长远角度来讲,负面效应就会逐渐的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必须要对自身负责,法律教学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课程,必须要对其加以重视,才能够培养学生们的综合素质。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性不够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实践性教学十分缺少,进而导致各个学科的针对性教育比较笼统,其主要原因也是因为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本身过于重视理论教学,从而导致其实践性没有得到重视,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会导致法律教学仅仅为书本教学,最终无法调动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在进行教育的时候应该尽量的与实际生活进行结合,尤其是法律教学,必须要重视其实践性教学,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还是培养学生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如果无法提高法律教学的实践性,那么说明法律教学是失败的。
(二)教学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方法十分单一,进而导致法律教学十分枯燥乏味,造成学生们具有抵触心里。如果依然选择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就会直接降低法律教学效果和效率。必须要不断的提高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保证其能够系统的学习,才能够真正的引导和激发学生们的积极性。所以,良好的互通可以给学生们尊重,从根本上改善学习方法。
(三)教师水平问题
目前,我国一部分高等职业院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因为自身资质问题而出现的教师水平问题,尤其是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师,其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比较低,从而无法对法律教学起到较好的作用,在进行教学方法改善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创新性和实践性。教师作为教学方法的基础,更是直接实践者,对于教学方法的改善起到了直接的作用,如果不能保障教师素质的高低,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就会阻碍教学方法的改善和推动。如果不能提高学生们的积极性,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优化的建议
(一)加强教师素质
教师作为法律教学过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教师本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会对学生的教育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进行教学方法改善的时候必须要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使其能够掌握多种教学方式,能够真正的起到改善教学方法的作用。互动性也是改善传统教学方法的主要因素,良好的互动能够提高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保障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产生较大的兴趣,并且能够通过良好的互动加固学生们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真正的提高学习效果。主动性是保障学生们学习效果的主要因素,通过培养学生们的主动性,能够促使学生们积极的寻找知识弥补自身的缺陷,并且能够真正的将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生活中,良好的学习方式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学习效果,尤其对于学生来讲,最好的学习方式必须要真正的适合自己,所以,必须要做好指导工作。
(二)改善实践性学习的地位
实践性教学能够真正的提高学生们的学习效果和质量,法律教学必须要具有良好的职业实践能力,如果没有,那么就会导致其法律教学与普通教学几乎一致,不能真正的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对于学生来讲,职业院校更加重视应用的效果,所以,学校必须要保障教学方式和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够真正的提高实践效果。实践本身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保障学生们在实践生活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学生来讲,必须要保障他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真正的运用法律,并且在实际运行的参观中加以学习,才能够不断的明确自身的定位。法律教学最为主要的环节就是生活,必须要将课堂与生活进行有机的结合,才能够调动学生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从根本上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为了能够为社会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职业院校必须要结合时展的步伐和实际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法律教学,从根本上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从而才能够促进职业院校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丽凤,王宏.以就业为导向抓好法律专科层次教学工作[J].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2]杨晓晨.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学方法的优化[J].河南质量工程技术学院学报,2011(9).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3
[关键词]高校教育;法律意识培养;法制教育;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16)10-0019-02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断深入和教育体制不断改革,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逐渐引入法治化理念、建立健全法制机制已成为必然趋势和时代要求。在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也应该要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尤其是针对当前很多学生缺乏法律意识而受到侵权或者出现违法行为的现象,必须要通过对学生加强法律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让高校学生能够端正自己的人生态度,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从而对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当前关于高校学生的法律教育现状还不容乐观,对此要积极加强高校法律教育水平的提升。
一、法律教育的意义
法律教育是当前高校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使得学生有效地辨别生活中遇到的各种违法犯规的行为,并且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地规避,从而防止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上当受骗。比如当前有很多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一些侵权行为,比如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由于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从而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侵权行为而浑然不知。对此,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得学生能够对外界的各种不正当的行为有所察觉。同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加强对学生的行为的规避,让学生能够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因此能够避免学生做出一些不健康不道德的行为。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过程中加强法律教育,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在大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比如法律知识的教育、案例教育等,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当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高校教育的内容越来越广泛,除了文学教育、艺术教育之外,很多高校也开始重视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加强对高校法律教育的关注程度,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当做高校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从各个方面加强了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的创新,使得当前高校学生的教育体系更加完善。虽然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很多高校虽然开设了法律课程,但是并没有对这门课程配备更多专业的教师,也没有将这门课程当作学生的必修课,很多学生都只是选修这门课程,因此使得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在学习的过程中很容易忽略这门课程的意义。第二,高校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当前高校教育过程中,教师队伍的能力参差不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的是理论和实践性都比较高的教师,但有的教师大多还是传统的理论型教师,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都不够强,因此对学生的引导也有一定的影响。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方法比较传统老旧,很多教师依旧采用理论讲解的方式,对一些法律知识进行介绍。法律法规的内容本就是十分枯燥乏味的,单纯地理论化教育只会使得学生对这门课程失去兴趣,根本记不住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会在日常生活中应用各种法律知识。
三、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策略
当前的教育要求是要结合高校教学目标以及学生的发展目标,对传统的教育进行改革,以实现对学生的全面教育和综合教育。法律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能够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高校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因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必须要将法律教育当作一个重要内容,当前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是知识教育的重要补充。为了要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首先应该要加强对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的重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与现代化教育理念相符合,对传统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进行改变,将学生变为主体,除了给学生讲授一些学科知识外,还要对学生进行综合培养。因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从而能够加强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将法律教育纳入到高校学生的教育教学考核过程中,从而使得各项教育任务能够有效落实。
(二)加强教师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师能够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是一个很好地榜样。因此在高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对教师的引导角色的培养,但是当前很多教师自身的综合能力水平就不高,所以会对学生不能产生积极正面的引导。对此,应该首先要加强对教师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得教师能够接受更多组织化培训,能够加强对各种法律的学习,并且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对高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从而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比如在高校内可以举办教师再教育的讲座,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讲解,结合法律知识与教学方法进行教育,从而提高教师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加强对教学方式的改革
1.加强案例教育法的应用。高校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内容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传统的教育教育模式都比较传统老旧,在当前的教育时代背景下,高校学校更关注学生的综合能力,更关注学生的主体性。对此,在教育过程中,应该要不断地更新传统的教育理念,采用全新的教育模式进行现代化教育。案例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对各种抽象的知识点进行学习,可以让学生从真实案例中累积更多的经验,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实时地对各种法律难题进行解决。在法律教育教学过程中,应该要借助新闻经常报道的各种违法违纪的事件进行教育,从而使得学生能够对各种实际案例有更多的理解,并且能够对各种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有所了解,为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2.加强对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要结合现代传媒的优势,提高各种教学资源传播的效率,比如网络媒体、自媒体等,都是当前使用较多的新媒体,可以在这些平台中传播一些积极正面的信息,创造健康的舆论环境,为法律教育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从而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由于新媒体的传播效率很快,因此在教学过程中硬要结合新媒体,对一些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使得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知识有所了解。比如可以借助微信公众平台,借助优秀的文案,加强法律知识的传播。3.加强法律课堂的情境教学法法律教育中的各种理论知识的讲解会使得学生对法律学习产生厌学的情绪,因此可以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通过情境表演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与爱好。比如表演警察抓小偷,使得高校学生在表演的过程中就能明白,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应该要及时找警察,再比如模拟消费者维权的情境,让学生能够在模拟表演的过程中学会一些实用技巧,当自己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应该如何进行应对。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高校学生而言,各种社会危害频繁出现,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教育就变得十分重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对此,在高校教育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法律教育,通过教师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改变传统的教育方式,提高法律教育水平.
参考文献:
[1]陈露.浅议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界:综合教育研究,2015(12).
[2]孙涛,朱文星.新形势下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改革的对策研究[J].社科纵横,2009(5).
[3]曹景富.高等学校应强化学生法律意识教育[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0).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4
关键词:多元化教育;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
一、我国目前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努力地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丰富和发展了法治思想和社会治理理论。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进程,中国法学教育事业虽然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严重缺乏法律人才这一局面。但是目前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均不能够完全很好地适应中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需求。未来,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大量地增加。然而,目前我国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一方面一些人仅仅有着单一的法律知识,还不足以运用到日益复杂的环境中去。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对于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严重缺失状态,应用复合型法律复合型人才表现在素质、能力、层次上,随着金融领域、房地产领域等等的发展,对于专业型技术人才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而供给的高素质人才却供不应求。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解决,更专业化,更多元化的人才有待于培养,也有待于投入到市场中去。
二、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缘由与意义何在
(一)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的是前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1]但这种传统的苏联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课程体系梯度设置的不合理性,专业课的设置过多,教学方法落后,学生实务的操作能力明显欠缺,培养目标的单一匮乏性,考试模式固定呆板,忽视了对学生创造性新思维的开发与培养,严重缺乏创新性,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外就已经兴起了以科技教育、人文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的一种探索性教育模式,后被人们称之为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2]新时期,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这一社会现象,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正是为了应对社会出现的这一现象。目的在于要切实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也响应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旨在通过各高校对法学学生的切实有效,具有较高强度针对性地教育培养中,逐步造就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所引起的对这类人才的高度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与进步。
(二)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下的必然要求
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化背景下的一项重要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当中,只有严格地遵循法制规范,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然而,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运行中,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新型复杂的社会问题。为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进一步推动了高校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与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多元化教育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一方面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熟悉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从而将两者熟练的相结合并运用,最终解决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纠纷,这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标准。[3]
三、国外多元化教育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范本。
(一)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按照适当比例做出安排
美国本科法学教育基本上大致涵盖了一名合格律师所应具备的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个方面。其中,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学生在学好必修课的基础之上,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自主的选择选修课来弥补自己认为的知识有所欠缺之处,从而不断丰富完善自己的阅历和思维方式。
(二)着重培训法律实务应用技巧能力
英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分为“职业适合性阶段”和“基础法学阶段”。首先主要向学生开设基本法律的内容,使学生具备一名法律从业者的学术知识。进而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其它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另外开设课程专门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写作技巧,英国高校十分重视将理论学术基础知识与法律实务技巧应用相结合。
(三)建设双学士学位制
澳大利亚在进行法学本科的教育培训的同时也注重对其他相应学科的培训,学生在本科学习的时间里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兴趣爱好去选择两项不同的专业去学习,在本科毕业的时候,即可获得法律和其他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
四、如何不断完善多元化教育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建设
(一)完善实践教学的改革,将必修课与选修课有效地相结合,相互补充。
“必须课+选修课”,法学课程目前大致包括法理学、经济法学、法制史、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和军事法学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中的许多细微之处虽然也会涉猎到法学领域,但这些细微的领域却并没有被包含于现有的法学学科当中。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充分地把握每一个不同的细节知识,在面对各种新型的复杂问题的时候,才能得以很好地去解决这些问题。生活中往往细节决定成败,作为一名应用复合型性法律人才,他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高度缜密的心思,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作为一名法律人应有的真正价值意义所在。
(二)切实实行“行业导师+实务导师”的双重培训方法。[4]
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中,高等院校应当将校内导师的教育和校外导师的引导相结合,方能够取得最佳的效果。在引进通过社会人士带动学习和帮助提高法律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初衷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提高自己的业务效率。首先引入一些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的法学界法官、公检机关的检察官以及优秀的律师,让这些人员深入校园,深入教学实践课堂,充实师资队伍,快速帮助法学专业的同学提高能力。其次,具有法律和实务经验的人才将大量地加入法学师资。可以通过各种机制例如定期考核评教来督促和提高这些师资的实际教学能力,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出国进修等机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最后,将专家带入课堂,专家致力于最前沿的法律研究,同时也有必要将优秀的法学观念带入到基础教学中去,在初期培养人才的时候就将观念注入新一代的法学学生的理念中,优秀的学者不仅仅局限于我国国内,更应吸收和采纳更多优秀的外籍专家,明确专家的职责,实现专业化教学和实践化教学相结合,通过各种各样的多方位的培训来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为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增加亮点!
(三)鼓励倡导学生获取双学士学位
在主修法学专业课的同时,通过辅修第二学历,学生能够掌握两门不同的专业知识,从而达到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标准。在毕业之后,走向社会后,将更加具有竞争优势,能够更熟练地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积极鼓励同学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广泛的互相结合,综合运用,从而在不断形成法律思维的过程中,也注重了对自身逻辑思维的有效训练,广泛关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知识,决不能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快速的发展变化,真正成为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5]
为了强化学生法律技能和综合性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各高校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集中设置模拟法庭、专业研讨课、法律诊所、课外研学、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校内实践教学相关的环节。同时,应当积极组织和鼓励同学们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模拟法庭和辩论竞赛、法律援助、普法活动等丰富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切实努力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紧密联系,进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新机制。(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2]徐维祥.《创建一体化双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载《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7期.
[3]刘莉.《多科型大学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实训模式探究》,2013年.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5
【中图分类号】R54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6851(2017)06--01
高血压是临床治疗中最为常见的心血管疾病,大部分患者均为发病原因不明确的原发性高血压疾病,若不能有效的进行治疗与控制血压水平,可能导致高血压患者出现心力衰竭、心脑血管疾病、血管硬化等情况发生,严重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1]。有效的心理护理干预能够改善患者的治疗心态,缓解患者出现的焦虑抑郁情绪,此次针对心理护理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心理影响进行探讨,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我院从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收治的90例首发高血压患者选取为此次研究对象,随机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45例,所有患者在入院后经过CT等相关检查确诊,符合首发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其中男性患者52例,女性患者38例,年龄49~81岁,平均年龄(57.6±1.1)岁,大部分患者并发有其他疾病。排除标准:脏器发生病变患者;精神疾病患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不明显(p>0.05),有可比性。
1.2 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进行正常的药物治疗,对照组患者对其进行常规性的一般护理干预。观察组患者在此基础上加以心理护理干预措施,具体护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点:(1)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是改善其心理情绪的关键点。护理人员通过科学的心里测试对患者的心理进行评估。(2)了解患者的病情后,对其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及该疾病的主要治疗方式,树立患者的治疗信心,能够积极配合治疗。(3)在住院治疗期间,对患者多巡视和沟通,向患者的家属了解患者的心理变化情况以及治疗进展。在沟通时能够通过患者的表情动作以及语言判断患者的心理状态,结合科学的测量方法,判断出患者是否存在抑郁的情况[2]。(4)与患者多谈康复的后规划,激发患者的治疗信心以及对以后生活的向往,能够提高患者的求生欲望,自愿的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言语安慰能够在患者心理脆弱时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将内心的恐惧心理排除。(5)对患者进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正确认识水平,能够改善患者对待治疗疾病的心态,同时以娱乐性的方式,为患者的住院环境增添乐趣,转移其注意力。例如播放英语、影视节目等,舒缓的心理情绪能够降低患者的血压水平。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在进行护理前后的心理焦虑情况,使用SAS评分进行记录和统计,同时对患者的血压水平进行测量观察。SAS评分的满分为100分,分值结果越高说明患者的焦虑情绪越严重,一般分值大于50分的患者,心理焦虑程度已经十分严重。血压的变化也可以反应出患者实时的心理状态。
1.4 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用(±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率(%)表示计数资料,卡方检验,设定p
2.结果
两组患者经过护理后,对其SAS评分进行比较。对照组患者在护理后评分(49.37±2.87)分,观察组患者在护理后评分为(40.38±3.16)分,组间数据比较p
3.讨论
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范文6
关键词 教育资源 均衡 财政法 保障
教育是任何国家必须组织和实施的一种行为。欲实施教育关键要有教育资源。一般认为,教育资源是投入到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社会资源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和时间。其中,人力资源主要是指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本质上均为物质资源。但为了更加明确,我们又对其进行了细分。物力资源主要指的是教室、场地、办公桌椅等实物形态的资源;财力资源主要指的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源,其主要通过财政拨款以及捐赠来实现。教育可以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三类。其中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主要指的是从小学至初中这一阶段共为时九年的义务教育。本文中教育资源的配置首先主要是指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其次主要是指教育资源中财力资源的配置。至于其他教育层次的教育资源配置的问题只能在另文中探讨。
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理论基础
1.国际法上人权理念的要求
每个适龄的儿童不论其种族、性别、语言、为何均有权利受到教育,即应享有受教育权,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受教育权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之一种,经由这项权利个体可以寻求安全、社会正义和平等。受教育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基本的人权。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中包括受教育权。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了受教育权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使其成为各缔约国的一项义务,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第13条对《世界人权宣言》进行了细化,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释义。除此之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欧洲社会》《美洲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也对受教育权做出了规定。一般认为,受教育权具体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教育行为的具体落实,而教育行为的实施需要教育机构、教师资源以及相应的条件,即需要足够的教育资源。在我国现阶段,这些教育资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况,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均衡配置成为关键的问题。
2.平等理念的贯彻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平等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杰弗逊曾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认: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独立……”回顾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发现,社会的进步正是从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渐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过程。平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文化、权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体落实在各国的宪法以及宪法性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平等权的宣示,该种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一样重要和不可或缺。这种平等权赋予公民如下权利:一是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出身都有权利请求国家给予无差别的保护,给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具体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机会的平等,即接触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国内外的理论研究一般倾向于认为,教育机会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要实现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资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只要在教育资源的投入上未实现均衡配置,那么义务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实现。
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现形态
我国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三个方面。[1]
1.区域间的不均衡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体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高并未使得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差距有大的改观,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仍旧不小。经济发展的差异带来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区域之间教育资源的配置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上,更体现在生均教育经费的差异性上。据2010年的一项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北京的小学生生均预算公用经费最高,贵州省最低,两者的差距是10倍。全国初中和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亦是如此。虽然近年来各地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却仍在扩大。
2.城乡间的不均衡
当前,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下,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免费义务教育已经全面覆盖城市和农村。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以及近些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与城市义务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渐拉大。这种差距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乡教学设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学设施、教学仪器等硬件设备齐全,基本能够满足师生的要求。部分农村地区的上述基础硬件设施可能还不齐全,即使勉强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隐患。二是城乡师资配备不均衡。城乡间的经济发展、生活的便利程度、发展机会等差异性使得教师的流动呈现“趋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经在农村工作的老教师还是即将入职的新教师均向城市流动。城市教师的学历层次要远高于农村,城市的师资规模、数量要远远大于农村。师资配备的不均衡实际上直接妨碍了义务教育结果的公平性。三是城乡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较于农村,城市获得资金的渠道更广,所获得的资金数量也更多。
3.学校间的不均衡
我国是拥有十三多亿人口的大国,因此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口绝对数量非常庞大。义务教育的平等接受机会要求有众多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因此,在为数众多的学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资源是教育当局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理论上和原则上讲,各学校间的资源应该均等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校际间教育资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着两种学校:一种是拥有充足的财政经费和所有优质的公共资源,并且有特殊的择生权力;另外一种是打工子女民办学校,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这种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两个群体,由于财政制度的安排,办学条件差异巨大[2]。
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国教育资源特别是财力资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规章制度不完善。具体来说,主要有两大领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导致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1.义务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在教育公平、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经费承担比例、问责主体、问责情节等方面仍具有相当的模糊性,部分规定对地方政府而言弹性过大,弱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刚性度。此外,义务教育的配套立法规定不够细致。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经费,而教育经费的规模有赖于国家财政预算的规模。我国的《预算法》虽然对预算的一些基本规则做了规定,但是针对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要做。
2.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财力日益强大,地方财力日益弱化,但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根据我国的《义务教育法》第44条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自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负责本地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滞后。解决我国地方财政资金不充足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办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收费方法筹集资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费历来受到严格的监管,解决资金短缺的第一个途径前途堪忧。而第二个途径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资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转移支付后的地方财政资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现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财政资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总额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总额大的投入就多,财政资金总额小的投入就少。这样,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就导致了东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农村不均衡的问题。
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针对前文中所述及的义务教育领域和财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议。
1.完善义务教育领域法律体系,加快配套立法进程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资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义务教育法》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资源的配置达致均衡。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律体系可以发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协同规制。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问题缺乏研究。同时,立法机关对教育立法重视不够。我国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问题却鲜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粗线条的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应对这些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法律进行细化,增强其刚性度,对未执行法律的人员进行严格追责。此外,针对一些法律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问题,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对滞后性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以适应我国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紧制定能够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等。只有这些法律法规完善了之后,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2.改革财税法律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相关的财税法律制度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改革财税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应对中央和地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法治治理,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
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导致地方事务过于繁杂,从而使得地方财政难于应付。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在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进行了粗线条的划定,但是这种粗线条的划定显然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同时,由于地方与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议价能力”,在具体划定事权时,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话语权,在划定事权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地方承担了更多的事务。鉴于此,笔者建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应法定化,哪些事务由地方承担,哪些事务由中央承担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划定都应是无效的。
在事权划定之后,紧随其后的是对财权进行法定化。当前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而分税制的形成实质上是以1994年一个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依据的。从法律规范的效力上考虑,该文件实际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且这与当前的“法治治理”显然是相悖的。因此,应考虑抓紧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严格和规范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具体到义务教育领域,教育经费的投入应“以省为主”,中央和省应该成为义务教育资源投入的主体。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以省财政投资为主;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省份,应以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只有这样,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国教科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研究”课题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标准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2] 刘亚荣.我国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必要性分析[J].财政研究,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