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立法 建议
青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失误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对家庭教育中监护人侵害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疆也于2009年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现有国家和新疆地方立法过于原则、概括,缺乏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有立法大多规范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未能涵盖家庭教育的其他方面,导致现有家庭教育立法部分内容缺失、滞后。建议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家庭教育做出指导和规范,使家庭教育切实发挥教育、保护青少年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地位尴尬,迫切需要立法确认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由于家庭教育大多基于亲缘关系产生,而且影响人的一生,因此,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更能直接、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人生观、价值观,是其他一切教育的起点和基石。目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家庭教育大多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指导、监督和约束。由于家庭教育既具私人性,也具有社会性,因此,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既会给家庭造成损失,影响学校和社会教育的效果,阻碍青少年的未来发展,也会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侵害社会秩序,给社会造成损失。家庭教育尴尬的地位严重影响到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
(二)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立法进行明确
现有立法对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应该做什么、禁止什么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对如何具体履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侵害意见》也仅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规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一般性的监护侵害行为和其他家庭教育责任履行和监督、帮扶,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由哪个部门或机构主管、监管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经费如何保障?青少年遭遇家庭教育危机时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救济?对没有教育能力或教育资金匮乏的家庭,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确认和帮扶?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提升家庭的教育能力?家庭教育的法律监督及帮扶援助由谁负责?这些内容的缺失使政府、社会和法律对家庭教育的约束和帮助很有限,造成原有立法对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初衷不能完全实现。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现有立法不足以调整家庭教育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整合规范
1.现有立法标准不清难于操作
家庭教育的责任内容,现有立法规定的较为全面,大致可归纳为:尊重和保障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责任;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责任;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责任;创造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责任;尊重和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的责任;教育和帮助青少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现有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如何检验?以什么为标准衡量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不当行为已经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干预?细则的缺失,难以发挥立法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家庭教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大多处于不涉的自发、自律状态。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履责标准规定的非常详细,如:美国明确规定,家长必须对孩子的逃课行为负责,孩子一学期逃课达到一定的量(一般为十几节),其监护人会被因此监禁15天,这样明细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衡量进和操作,值得我们借鉴。
2.监护制度尚不能保证家庭教育真正落实
监护履职是否到位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正常发挥功能,现有相关立法虽然对青少年的监护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护主体监护资格不够完善。只考虑了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情感的联系状况等”给青少年提供生活保障的抚养能力,没有考虑监护人是否具有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品行,是否存在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不端品格以及是否具有对青少年的教育能力。二是,存在监护人实质缺位的情况。比如: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主体,现有立法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什么“是有监护能力”?认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应当遵循何种标准?立法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父母选任委托监护人的随意性较大,大多数留守未成年人被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其它老年亲戚监护,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等原因,很多被委托监护人根本无力承担对青少年的管教责任,甚至反过来需要被监护人对其进行扶养照顾,使留守未成年人处于“名义上被监护,实质上脱离监护”的状态。立法规定委托监护人只能是“其他成年人”,父母找不到“其他成年人”来承担监护责任时怎么办?实践中存在未成年人独自留守,处于无人监护的脱管状态的情况。监护缺位的情况在单亲儿童、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中也都有出现,使这些这些孩子陷入亲情失落--生活失助--学业失教--安全失保--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恶性循环。三是,监护失当行为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刑法虽然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但刑法的处置都是事后救济,起不到预防作用。而且基本上都是情节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才有有关组织进行干预,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干预。必须建立事前、事中的干预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3.惩罚力度不够或缺少相应罚则,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
第一,现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处罚过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缺失
失职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劝诫、制止、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同类行为的追责方法也仅限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立即改正。”《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干预方法为:“劝阻、调解、制止、行政处罚”。上述追责方法使家庭教育失职行为责任过轻,不足以起到约束作用。《监护侵害意见》虽然通过设置了“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约束监护人及保护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只针对监护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适用范围较窄,未能规范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监护侵害行为、监护忽略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英美国家认为:对监护人的惩罚越重,更能让他们感到责任重大,也就更有利于减少因监护真空而出现的安全问题。在美国,对家庭教育主体失职行为都会有与失职行为相当的处罚,比如:如果小孩逃课,家长每次最高可能被罚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东西,或从图书馆偷书,家长每次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如果小孩违反宵禁规定,父母可被罚缴纳运载费用等。我们不认为对于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必须给予严重的惩罚,但给予的惩罚至少应当能够让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主体产生应有的重视,否则,无法起到督促作用。
第二,禁止性、义务性规范缺乏相应的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青少年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的监护、教育职能以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方式做出了较为全面地规定,但是现有立法缺乏相应的罚则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违反了该项规定却没有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这就使立法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约束力。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第一,《条例》拥有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我国1990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该规定强调了家庭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家庭应当为儿童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陆续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保护的责任及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这都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法律根据和法制基础。
第二,《条例》拥有国家规划和政策基础。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要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联合印发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也都再次强调“推进、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上述规划和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规划和政策基础。
第三,《条例》拥有前期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基础。自2002年上海市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家庭教育条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很多省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 2014年重庆市更是将《家庭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各省份的有益尝试,给《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基础。
三、对《条例》的具体意见
(一)明确立法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
首先要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解决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解决什么的问题。其次,在《条例》中明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教育平等的原则、政府主导的原则,全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从立法层面保障“保护儿童最大利益;每一个青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都享有平等地享受家庭教育的权利;政府发挥管理、指导、保障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指导思想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
在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上,《条例》应当重点调节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两大法律关系。
第一,理顺管理机制。《条例》重点要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管理中的责任。首先要明确家庭教育由谁来管?具体落实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指导机构、帮扶机构、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渠道等。其次,要明确如何来管?必须细化家庭教育管理、指导、帮扶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的内容和程序。理顺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条例》有效运行。
第二,理顺实施机制。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一是养,保证青少年得到抚养,确保身体健康成长;二是护,切实承担起对青少年的保护作用,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和腐蚀;三是育,包括对青少年身心、伦理、道德、行为习惯的规范和教育。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涵、外延和内容,发挥法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促进教育主体依法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其次,明确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责任和义务。一是,承担好对青少年的养护育的责任。在这部分内容里不能仅仅泛泛给出总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应对家庭教育行为给出规范的执行标准。二是,要求监护人主动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和方法、规律,不断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明确在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必须接受强制学习以及学习后的考核标准。
(三)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家庭教育督导制度
家庭教育立法应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矫正,其立法重点不是惩戒,而是指导和服务。《条例》在制定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家庭教育督导制度,及时对家庭教育缺失、失职行为进行干预,预防青少年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
第一,政府层面。立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导家庭教育的具体部门、督导的范围、方法、程序及问责办法。
第二,社会层面。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一是,规定任何人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尽监护、教育职责,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考虑到教师、医生、处理儿童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和家庭教育缺失、失当或监护不到位的孩子有近距离的接触,应当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发现青少年处于监护、教育缺失、失职状态,必须及时向司法机关或家庭教育管理部门举报,否则,将受到相应制裁。二是,对于举报的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范围,不应当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存在“可能对青少年产生危险或危害”就可以举报,否则,举报起到的更多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作用,很难通过及时干预一般性的侵害行为而达到预防可能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的。在美国,以下行为在各州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子女面前制造;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任何人见到这种情形都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父母可能会为此坐牢。甚至父母在酒店吃饭,让未成年孩子独自在酒店楼梯上玩耍,都面临有目击者要去报警的威胁。这种对监护、教育侵害行为举报范围尽可能大的设置,才能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对青少年不利后果。三是,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和内容,包括可以代表被监护人侵害的青少年向法院提讼的权利。使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不当的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干预。
2.完善家庭教育干预、追责制度
《条例》应当完善对监护、教育失职行为干预制度,同时制定与失职行为过错相当的处罚方法和力度。
第一,建立监护、教育失职行为的干预制度。建议在《监护侵害意见》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青少年的监护人,建立暂时剥夺监护权制度,剥夺监护权案件调查期间及剥夺监护权后青少年的教育、监护转移、安置制度和被剥夺监护权的监护人的行为、品行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他教育失职行为的及时干预制度,防止一般性的失职因为没有被及时干预而演变为严重失职行为。一是,可建立对一般性监护失职行为和其它教育失职行为的告诫及行政处罚制度,有关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上述失职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口头告诫,经3次告诫行为人仍未改正的,可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二是,建立对被告诫行为人的跟踪评估制度,以评价行为人在被告诫之后是否改正,对未改正的及时督促或再次提出告诫。
第二,建立强制接受培训指导制度。《条例》应当明确相关家庭教育强制性指导和帮助的条款,强制教育方法不科学、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或有偏差行为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接受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促使其从教育思想和方法上都能得到提升。在《条例》中应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来确定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应当接受强制培训、指导,由哪个部门或机构担任培训、指导的教学机构以及培训、指导的内容、范围和对学习效果的检测标准。
第三,细化行政追责条款。要细化《条例》中的追责条款,规定追责标准,便于监护人、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衡量、操作,做到义务性、禁止性规定都有相应罚则呼应,使《条例》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3.建立、完善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帮扶制度
《条例》应当针对对心智特质、生理特质、神经动作、感觉能力、社会行为和沟通能力偏离常态儿童的青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问题建立家庭教育帮扶制度:一是,家庭教育福利制度。建立上述特殊青少年家庭教育补贴和社会活动补贴申领制度。在经济上保证特殊青少年享有公平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家庭教育帮助制度。对于上述特殊青少年的监护人,提供各类帮助、指导,帮助其承担好家庭教育职能。
英国教育家洛克指出:“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在国家层面《家庭教育法》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来规范家庭教育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纠正家庭教育的失职行为,预防家庭内部对青少年的侵害行为,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乔磊.美国父母对子女为何有绝对的权利.新浪博客.2010.3-9
[2]袁志芬.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启示.教育导刊.2014-5.
[3]关颖.预防青少年犯罪基础在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2.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2
1、局领导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落实,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妇委会负责妇女儿童日常工作,并签订了2009年度妇女儿童工作目标分解责任书,明确了局领导、办公室、妇委会工作职责,确保我局妇女儿童工作落到实处。
2、狠抓学习,加强教育。局机关、妇委会坚持把加强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学习穿于妇女儿童工作的始终,相继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了县委、县政府关于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相关文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妇女儿童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妇女儿童工作,不断推进妇女儿童工作事业的有效开展。
3、激发热情,调动妇女同志工作的积极性。我局是一个妇女同志较多的单位,发挥妇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一直是局领导班子十分关心的问题,局领导在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妇女同志的特点,发挥妇女同志的工作积极性,经常组织妇女同志深入企业、深入挂钩村开展工作调研,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服务指导工作,组织妇女同志开展关心职工、关心家庭、看望生病住院职工等活动;组织机关妇女同志参加企业联谊、来访接待、目脑纵歌汇演等活动,丰富妇女同志日常生活;利用“三八”妇女节,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智能竞赛,与挂钩村妇女开展禁毒防艾知识和社会主义新风宣传,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积极发动广大妇女职工办实事、做好事,有效的调动和激发妇女同志的工作热情。在局领导的带领下,妇女同志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得到了提高,有力促进了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
4、推动妇女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发挥妇女同志“半边天”作用,以提高妇女同志思想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为目标,推动妇女工作全面发展。今年以来,我局在州经委的帮助支持下,相继组织了我县茶叶、粮油、林木等工业企业干部职工开展了两期专业技术培训,参训人员56人,其中半数以上是妇女同志,通过学习培训,妇女同志的劳动工作技能得到了提高。同时,局机关、妇委会还经常组织妇女同志参加美容美发、健美、家庭教育等有关知识学习;组织妇女同志参加征文投稿等活动,我局李建芹同志撰写的小说被州、县评为优秀作品,并相继在有关杂志发表,得到州、县领导好评。
二、全面实施普法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认真贯彻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狠抓“三八”妇女维权日活动,组织参与普法宣传教育,监督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全力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务实创新,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
2、完善社会维权力度,充分发展维权服务的作用,切实做好维权工作,解决好来信来访的妇女群众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做好化解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组织妇女同志参与禁毒防艾、综治维稳、“平安创建”等工作,参加碘盐、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县平安和谐进程。
三、关心儿童,关爱儿童的成长
关爱儿童,关心下一代成长是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年来,我局相继组织开展了:一是加强干部职工对妇女儿童保障法、教育法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从自我做起,从家庭做起,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空间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良好情操兴趣,坚持纵向发展。二是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县上一系列的关心儿童健康成长活动,参加了学校“六一”儿童节活动,关爱孤儿,参加助孤活动,为艾滋病孤儿捐款捐物,支持挂钩村中小学教育,力所能及的给予帮助支持,切实为儿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支持。
四、全面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扎实工作
1、加强了妇女同志的思想工作,广泛宣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宣传妇女先进典范,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武装妇女,用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妇女,用先进的典范鼓励妇女。
2、加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和有效措施,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全面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的活动。强化机关、企业干部职工对《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学习,掌握基本理论,做到学以致用,坚持用理论指导工作,服务企业。通过学习,使妇女职工同志们的思想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
3、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时解决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掌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动态,为领导工作提供参与。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妇女儿童的各项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女职工的凝聚力。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3
学校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对象。多年来,我校按照上级普法规划的要求,把普法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校今年以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点,普遍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六项要求”。一是各校必须将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德育教学和必修课计划,每周必须安排一课时法律专门课,挑选具备较高法律意识和自律品质、有较扎实和较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教师任课,为确保教材的严肃性、准确性、针对性,还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征订由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的普法专用教材《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真正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课时有保证、任课有教师。二是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准以思想品德课、政治课取代法律专门课,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同时,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避免成人化和公式化。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利用少年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加强指导与交流。四是在抓好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年度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实行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围绕普法、教法、执法、用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逐步实现;依法治教,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把学校工作纳入法治管理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五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四五”普法期间我们力争将所有法制课, 思想品德课老师轮训一遍。同时,高度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要求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及教育专业法,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除学校日常法制教育外,各科教师还应结合教学进行相关的辅助教育。并把法制教育作为广大教师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考核的主要内容,要使全体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教法等各方面都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六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实施了“一校一个法律明白人计划”。各校从实际需求出发,从政法机关聘请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明白人”,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4
根据县上有关部门的会议精神,为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工作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校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以县上相关部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为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带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工作运行机制,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狠抓任务措施落实,努力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
根据县上的会议精神,我校成立了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暨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三(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李四(副校长,党支部成员)
(教导副主任,党支部成员)
成 员: 各班班主任
三、组织宣传阶段(6月15至月底)
学校高度重视,大力法制宣传,学校借助安全教育平台、利用校园微信群和钉钉群进行宣传、电子显示屏、校园专栏、黑板报等展开对师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宣传。
四、夯实措施,整治落实(7月1日至12月底)
1、加强师德修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师德学习,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对教师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十条禁令》、《教师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教师的法制意识,提高教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能力。二是加强师德考核,学校制定相应的考核长效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中去。
2、较强学生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一是加强对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校本教材《塑造与养成》等法律法规的教育。二是借助安全教育平台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开展主题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日”、“6.27禁毒教育”“12.4的宪法教育日”等主题活动。四是开组开启法制教育课程,上好《道德与法治》法制教育课,开展法制进校园,请法制副校长来校对学生开展法律法规专题知识讲座。使末成年人掌握与其年龄和认识水平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红正不良行为,抵倒各种消极思想的侵蚀,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子。
3、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刳宣传敦育,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做到不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不让未成年人及烟、酒:及时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和制上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实旌不良行为团伙和教唆、肘迫、弓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及心理疏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关爱,每位老师和学生结对进行帮扶,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好“爱生之德”活动,利用班会、专题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坚持以教育为主,注重改造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重新做人。
5、加强校园环境排查。学校定期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和校园周边不良社会青少年的掌控,杜绝学生与社会不良习气的青少年接触,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学校建立了巡逻组,加强校园值班巡逻。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网络和阵地网络,建立学校、家庭教育、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责任制和违法犯罪任追究,逐级分目标任务,把小学阶段的青少年违法罪率控制为零。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犯罪;现状;对策;青少年
吸毒与青少年犯罪、环境污染,被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而青少年犯罪,更是重中之重,它不仅严重摧残和腐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诱发大量的社会违法犯罪。学校是青少年集中的地方,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加强学校管理、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吸毒和贩毒上,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以贩养吸、以抢养吸、以盗养吸、以养吸等等,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1.犯罪主体“二低三多”
青少年犯罪中,涉案主体呈现“二低三多”的特征,即年龄低、文化程度低,人数不断增多、复吸率不断增多、再犯和累犯现象不断增多。据统计,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者大多为辍学少年,最小的只有14岁,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大多数。他们一旦沾染,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强制隔离戒毒的现象。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脱瘾回归社会后,很容易受吸毒群体的诱惑,再次与犯罪联系在一起,发生再犯和累犯的现象不断增多。
2.新型出现
随着禁毒工作的开展和制药工业的发展,以冰毒、等中枢神经兴奋性以及大麻烟、大麻脂等致幻性为代表的新型来势迅猛,其中氯胺酮等国家管制的品在娱乐场所迅速蔓延,花样品种不断翻新并衍生新的替代品。这些化学合成因其本身的成瘾性和毒性均低于传统,以至于在青少年中迅速传播并被滥用。
3.利用网络进行犯罪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青少年利用网络和快递进行犯罪、利用电子银行完成交易等行为呈现蔓延趋势。网上信息的传播也加速了犯罪活动的发生,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很大的刺激作用。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很多,但总体来说,包括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几个方面。
1.青少年的文化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
进行犯罪的青少年中大部分都是初中文化程度和小学文化程度,由于他们文化水平过低,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较差,对危害了解很少,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更容易受好奇心的驱使以及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与吸食者结成伙伴,一旦染上毒瘾则一发不可收拾。不少青少年参与抢劫、盗窃、绑架、谋杀等恶性重大刑事案件,以获得巨额毒资。
2.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失当,破罐心理催化
调查显示,不良的家庭结构、教育方式和经济状况与青少年涉毒犯罪有很大关联。父母离异,或者家庭关系不和谐,暴力式、放纵式的家庭教育,使青少年厌弃家庭,向外人寻求慰藉,一旦结交不良的朋友,很难抵制教唆与诱惑,一旦涉毒便难以回头;甚至有的父母本身就是吸毒贩毒人员,家庭的熏陶和不良的教育也容易使青少年走上涉毒违法犯罪的道路。
3.青少年的学校教育缺失,防范意识缺乏
现行的教育体制过多地注重学科教育,把升学率放在第一位,忽视了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三观。同时各级各类学校还没有把防毒、禁毒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认为造成学生吸毒的根源不是学校,而是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或家庭教育不严,因而也就忽视对学生进行预防教育;有些学校甚至认为过早给学生讲解有关的知识,他们会由于好奇更易沾染;即使学校有类似的宣传教育,也流于形式且方式和内容较为单一。
4.青少年的社会监管不利,不良风气诱惑
青少年离开学校后,几乎就处于父母无心管理、学校无力管理、社会无法管理的“三无”管理状态。他们浪迹于歌舞娱乐场所,为了盲目追求、刺激或逃避现实和寻求解脱,在贩毒分子的诱骗下,开始滥用。我国目前缺乏防范青少年在娱乐场所吸毒贩毒的制度和有效办法,对歌舞娱乐场所内暗藏的吸毒贩毒活动监督也存在困难,这就使青少年成为吸毒的高危易染人群,同时也是犯罪的高危易犯人群。
5.青少年的司法管理欠缺,执法水平滞后
我国刑法中涉及犯罪的条款仅有第一百七十一条,惩治的对象也仅限于制造、贩卖、运输的行为,对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几乎再没有增加新的犯罪的罪名,以致于司法机关面对更多的青少年犯罪感到无可奈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重罪轻判”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现有的检测设备对部分新型不能精确检验,这成为制约和打击青少年犯罪的障碍。
三、加强青少年犯罪的防范措施与对策
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和后备力量,关注青少年吸毒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预防青少年涉毒违法犯罪,已成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遏制蔓延、促进社会和谐健康文明发展的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
1.加强青少年教育
第一,家庭教育方面。家庭是青少年避风的港湾,家庭教育对青少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家长,应当好表率,关注孩子的成长,对之进行科学、合理、恰当的引导和教育,使青少年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拒绝不良诱惑,抵制不法行为,避免走上犯罪道路。第二,学校教育方面。学校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使青少年警钟长鸣,自觉远离。各级司法机关应该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校等基层组织,联合起来进行相关法律的普及宣传和有关的专题讲座,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明确的危害,坚定他们与犯罪做斗争的决心,学校要全力配合。
2.完善刑事立法
第一,制定相关的单行条例。青少年犯罪在法律方面出现的问题在于范围过窄,从定义和类型到与之相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犯罪的主体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适用犯罪相关法律方面出现难题,再加上各地方也缺少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以至于出现很大的法律漏洞,所以制定青少年犯罪的单行条例刻不容缓。第二,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本身的施行和更好的发生作用都是必不可少的。第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应就如何实施青少年防范措施、如何加强查处工作及禁毒工作人员职责等方面制定地方法规,使得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青少年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加强刑事司法
第一,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从现实状况来看,青少年犯罪给各级、各地方的公安禁毒部门增加了困扰,出现司法机关监管混乱的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加剧了青少年犯罪的活跃,有关部门就问题和责任相互推脱,导致青少年犯罪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就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各地方需采取的具体措施,明确监管人员各自的职责和监管不力必须承担的具体责任。第二,提升缉毒队伍的硬实力和软实力。要更新检查和检验设备,原有的传统类型检测仪器对新型已经没有任何作用,这就要求相关的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加大司法投入,更新硬件设备;要加强公安机关缉毒专业队伍的技能培训,认真学习面对新的犯罪形势的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具备坚强的证据意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后续的司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方面全力配合,而且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为青少年的成长、学习、生活各个方面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参考文献:
[1]邱奥杰.湖南省青少年吸毒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4).
[2]康均心,夏婧.青少年犯罪的高危因素及其防控措施[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04).
[3]王列宾.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对策分析及相关审理疑难问题探讨――以2010―2013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为例[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0).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90 后”大学生; 消费行为; 消费观
1 “90 后”大学生消费行为特征透视
1.1 消费个性化
消费文化的繁荣对大学生消费观有着直接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他们的消费行为。关注流行和追逐时尚是“90 后”大学生个性消费的主要趋势,“我的消费我做主”已经成为“90 后”大学生个性化消费的标志语。在现代社会,大学生追求自我,张扬个性,他们注重自我形象的塑造,按照自己的审美取向修饰自己,着力体现与众不同的自我。
1.2 消费时尚化
“90 后”大学生富有活力、思维敏捷、思想开放,他们总是走在时代的前沿,不断接受新观念、新事物以及新挑战。他们往往是新商品和新消费方式的追求者、推广者乃至实践者。特殊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形成了追求品牌、崇尚权威、追逐新颖的消费品位。
2 “90 后”大学生消费行为误区分析
2.1 消费结构不合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庭收入增加,“90 后”大学生消费结构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形成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消费种类和消费内容,如学习消费、爱情消费、通讯消费、旅游消费、人情消费等。这反映出当代大学生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的提升,同时,也显示着消费结构的失衡。
2.2 消费行为与消费观念不相一致
“90 后”大学生在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之间存在着两面性。在消费观念方面,大学生基本上都能体谅父母的经济压力,比较认同勤俭节约,把商品“物美价廉”作为购物的重要考量因素,提倡科学、健康的消费观。而一旦具体到消费行为时,他们很容易受外界环境的诱惑,感情用事,形成盲目消费和从众消费,合理的消费观念没有发挥对消费行为的价值导向作用。
2.3 攀比性、炫耀性消费愈演愈烈
在全球化语境下,西方许多消极社会思潮不断侵蚀大学校园,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对“90”后大学生的消费观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一些大学生片面地把消费符号当做身份、地位的象征,把追求高档消费当成人生的主要目的和价值,使得大学校园里攀比性、炫耀性消费愈演愈烈。
2.4 消费水平呈现两极分化
从目前现状看,由于中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分配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反映到大学校园里,使当代大学生消费水平呈现两极分化现象。
2.5 财商缺乏,储蓄意识淡薄
所谓财商是“指一个人认识和驾驭金钱运动规律的能力,包括观念、知识、行为三个层次”。财商的核心是理财能力。“90 后”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在家中是“小皇帝”、“小公主”,一般生活诸事都由家长,学生的任务就是学习。因而,这些大学生在离开家长的陪伴进入大学后,面对日常学习与生活的诸多事务,尤其是金钱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财经验和能力,储蓄意识淡薄。
3 “90 后”大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的路径选择
3.1 将消费观教育纳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整体框架之内
所谓消费观教育就是系统地传授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技能,培养合理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健康的消费。基于当前大学生消费行为的种种误区,有必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增加消费观教育,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 消费心理教育。消费心理处于消费观的最底层,它是决定人们消费行为和消费内容的隐形因素,它既与个体消费者的个性特征、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等相关,也与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密切关联。因此,应普及消费心理知识,及时对具有不健康消费行为的大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培养其健康的消费心理,使大学生消费行为更加科学合理。
3.1.2 消费道德教育。就是教育大学生自觉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加强国情、民情、家情教育,让大学生拥有一颗爱国之心、感恩之心、责任之心,在消费过程中自觉抵制过度消费、奢侈消费、黄色消费等不健康消费,践行朴实消费、理性消费、绿色消费、可持续消费、发展性消费。
3.1.3 理财教育。针对“90 后”大学生财商低下的实际状况,加强理财教育。一是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财富观,对财富和人生价值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判断。二是教授一些理财方面的基本知识,包括经济金融常识和家庭理财方式等。三是提供一定平台,通过实际操作训练、情景教育等,帮助大学生具备理财的基本技能,提高其财商。
3.1.4 相关消费法律法规教育。当代大学生在消费过程中,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加强消费法律法规教育,可以帮助他们了解一些消费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质量。
3.2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科学消费观培养体系
(1)学校方面。学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去培育大学生确立并践行科学消费观,主要包括: 其一,充分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相关消费理论;其二,净化校园环境,提升校园文化内涵。(2) 家庭方面。大学生生活费主要来源于家庭,父母对孩子消费观影响十分巨大,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科学消费观,需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3)社会方面。大学生消费行为、消费理念都不同程度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培养他们的科学消费观离不开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其一,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科学消费观的引导作用。其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奢侈风气、拜金主义风气、享乐主义作风。严肃处理那些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消费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净化社会消费环境,抵制腐朽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对当代大学生的侵蚀。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人民出版社,1995
2 古鹏.当代大学生消费观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沧桑,2008(2)
After "90" consumer behavior of college students ideas and guidance on the path of
(School of economic management, Nanchang Aviation University Jiangxi Nanchang, 33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