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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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教学方法范文1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以及行政法学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行政立法已逐渐完备,行政法学的理论已趋于成熟。行政法学课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门主干课程。

 

行政法学内容丰富,涉及法规众多,表现形式多样。高等院校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教学范围一般涉及以行政、行政权、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政责任、行政程序、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为主线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领域,一般既包含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既包含法理学习又包含法律实践应用。此外,行政法学还涉及到行政管理学、人类学等相关联的社会学科和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内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学习难度很大。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法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探讨。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行政法学教学中最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论文写作指导等。这种教学方法因其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注重法律精神的一贯性以及教学成本相对低廉等原因成为法学教学的主流模式且经久不衰。教学实践显示,由于绝大多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经过高度提炼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和基本原则,内容相对枯燥,缺少师生互动的单一讲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讲授法容易形成重理论轻实践的学风,忽略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因而受到一些学生的质疑甚至抵触,屡为教育人士批评,一些学者和教师甚至主张彻底摒弃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

 

“以教师为本位”的讲授法确实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讲授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地位,而是应当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教师在课堂教授时,应当注意紧扣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尽量从感性材料入手,以学生日常生活中经历的事情或者关心的问题为出发点,使用简单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把晦涩难懂的原理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另外,教师也应注意课堂讲授中不应只是简单地将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应从各种教学素材入手,引导学生经过思考、分析后得出正确的结论。呆板、缺少师生互动并非讲授法的必然产物,实践表明,年长教师的讲授往往比年轻教师更受学生欢迎,原因就在于前者比后者更具有丰富的经验、知识和能力。所以说,“讲授”完全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讲授”的精彩,是要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

 

二、直观法

 

直观法,就是在已准备好的教案基础上,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PPT课件教学,变书本教学为影音资料,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直观教学法包含图、文、声、像等多种媒体信息,图文并茂,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兴趣,促进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实现由传统的以教师为教学主角向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转变,同时也能更好地锻炼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通过直观法教学,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增强课堂教学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加大课堂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开拓学生的视野。

 

直观法教学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在观看影音资料时,学生往往更加关注事件本身的发展和人物关系,而忽略了其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教师需要事先观看影音资料,熟悉相关内容。课上播放前,先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带着问题观看节目。在播放过程中,适当暂停播放,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带领学生在其后播放的内容中对讨论的结果进行验证。这样才能将教学主题贯穿于影音资料的播放过程中,实现教学目的。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引进,课堂教学的内容将大大增加,教师应当强调课前预习的重要性,指导学生进行课前准备:第一,要求学生全面而重点对即将讲授的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预习;第二,要求学生思考这些法律知识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哪些问题。如果本人在现实中遇到这些问题,应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等等。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最典型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以真实的行政执法活动或人民法院审结的有助于学生理解理论知识难点的典型案件,让学生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行政法课程侧重理论的研究与论述,专业术语众多,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于平时接触法律较少、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来说,无疑会感觉纯粹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枯燥乏味、兴趣不足,因此结合适当的实例丰富教学内容显得尤为重要。案例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可以让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参与讨论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的精神,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既让学生感觉学有所得,又能领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学而知不足。引入的典型案例应当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应侧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进而能够解决普遍问题。

 

案例的引入对培养学生自主发现和归纳规律性原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反而适得其反。在教学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抱有浓厚兴趣,在课堂上积极参与讨论,甚至争辩得异常激烈。然而以后遇有同类问题,稍有变化,依然无从下手。这与学生未能真正掌握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原理有直接关系。很多时候,学生并不是以相关法学理论为基础,运用法律思维,而是以人情世故、社会常识等惯有思维为出发点进行分析和讨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师可以提前将案例以课后作业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与理论知识相关的问题,要求学生自学并回答这些问题(为了保证效果,可以将这些作业与考试成绩联系起来)。课堂分析时,教师可以围绕这些理论问题,要求学生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在理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再进行案例分析。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随心所欲、偏离主题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少数学生参与,多数“看热闹”的情况出现。

 

四、模拟教学法

 

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最常见的模拟教学方式就是进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法律生活中的真实场景,在虚拟的法律实务中扮演角色,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教学,也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一种考验和培养。模拟法庭教学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和正式开庭。这些程序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得到充分执行,以求达到模拟法庭教学的预期目的,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避免使学生出现模拟法庭就是为了掌握程序法的认识误区。

 

模拟教学法的成败与所选取的案例和教师指导作用的发挥关系非常密切。从教学案例的选取角度来看,模拟法庭教学所选取的案例应当是具有针对性的、贴近大学生生活的、具有一定争议性的典型案例。如果案例能够做到既具典型性又兼顾趣味性,引起学生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则更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从选择的案例的难度来看,所选案例应当具有适当的难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跨度,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经过思考探索解决问题。在实践应用中,教师的组织和指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二是督促模拟法庭的进程,给学生必要的监督和压力;三是答疑,对学生在准备过程中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提供解疑的思路,或提供必要的资料帮助;四是庭后总结和评价。

 

模拟教学方法在现实的运用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法庭辩论过程中,学生有时会就某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争论不休,而忽略了对己方观点的整体阐述和分析。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事先对担任法官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其学会控制场面,在庭审过程中,教师也应在不影响庭审的前提下,提醒学生调整策略,把握重点,确保围绕主题进行。此外,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也会出现场上担任角色的学生激烈辩论,场下的同学漠不关心的情况。这就要求教师采取一些方法尽可能安排更多学生参与。例如,在分配角色时可以有意识地要求平时不太积极的学生担任,也可以要求多人组对参与,或者要求没有担任角色的学生作记录、寻找不足之处或是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点评等。

 

五、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拉丁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校中都得到了成功运用。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是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案来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行政法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与生态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许多其他学科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同时又与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国际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紧密联系。法律诊所式的学习模式对传统课堂讲授模式的颠覆性创新在于调换了主体角色,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教师则是发挥指导、协调的作用。与单向、封闭的课堂讲授模式相比,法律诊所更能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拓展其学习思维和知识容量。目前国内有一些大学法学院已经开设了行政法律诊所课程并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但是,行政法律诊所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障碍,如经费短缺、案源不足、指导教师水平有限且兼职化、诊所课程边缘化、教材非规范化等。此外,学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身份和权限也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都是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途径和手段,在法学教学中应视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应当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可以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更能使教学产生一种立体的、透明的、深入的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教师应当重视对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随着法学教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法学教学方法的认识也会不断深入,从而创立更多、更科学的法学教学方法。因此,法学教学方法本身并非不是封闭的,而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法学教学方法范文2

【关键词】法学教学 案例——对话式教学法 研究式写作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8-0051-03

【Abstract】In the Teaching Method of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both the Case Method and the Method Engaging Ideas have the special advantage. The Case Method is benificial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gneralising, logical thinking and critical thinking. The Engaging Ideas Method is benificial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critical thinking and writing. In absorbing the advantage of the Teaching Method of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we can find one way to improve the Teaching Method of our legal education.

【Key words】Legal teaching method The case method The engaging ideas method

美国法学教学发展至今,已形成以案例——对话式教学法、研究式写作教学法为主的较为系统、有效的教学方法并有较为系统的教学理念相支撑。纵观我国法学教学,在教学方法改革上虽然进行积极尝试,可收效并不明显。鉴于此,本文试图介绍美国当代法学教学方法并试图探寻其中的合理内核,希望对探索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提供参考。

一、美国当代法学教学方法简介

哈佛大学法学院第一任院长Langdell创造“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案例——对话式教学法)不久就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主流教学方式。时至今日,美国法学教学方法呈现一种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具体表现如下:

1.案例——对话式教学法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案例——对话式教学法是苏格拉底倡导的有关讨论和教学的辩证法,由教学者通过提问来引导回答者获得一个符合逻辑性的结论,通过让论证接受严格的逻辑检验,来判断论证的健全性与有效性。[1]在法学院里,案例——对话式教学法遵循一定的模式进行展开。其核心是教科书指定的案例,包括合同法、刑法、侵权行为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这些案例来自于法院公开记录的判决。上课前,学生首先要熟悉这些案例,特别是要了解案例具体事实、裁判的争议、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理由。另外,学生还需将每个案例与现在或者过去的相关案例放在一起考虑,以防学生在讨论时把握不住主题。在此基础上,指导教师会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然后根据每个答案进一步提出有别于指定案例的假设性事实,探讨若增加或减去某些事实时,其结论是否会发生变化。这些练习采取类比的方式,这就要求学生比较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及差异性,用以强化学生的洞察力以及敏锐度。经过这些比较后,学生再以演绎三段论来检验所陈述的理由,并探讨支持此案例的特定理由是否能适用于其他事实模式。学生通过这种训练掌握演绎与归纳的原则。除了进行逻辑训练之外,学生也还需要掌握相关法令的发展。学生们通过一个主题接着一个主题的学习就可以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要点并发展逻辑的技巧。通过这种教学法,学生们可以获得将来进入职业世界的基本技能。

2.研究式写作教学法

虽然案例——对话式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教学中独具特色的教学方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教学法也受到了一些批评。例如,其过分重视逻辑而忽视真实的生活经验,忽视与其他人文科学知识的沟通,效率低下,且缺少职业操守方面的训练等。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与以讲授式为主的案例——对话式教学法不同的其它非讲授式课程应运而生。其中,研究式写作教学法便是其典型代表。与案例——对话式教学法不同,研究式写作教学法是先在教育学领域得到实施运用后才开始在其他学科得到广泛运用的。近年来,在美国高等教育中进行了两场强有力的运动,即将多样性写作贯穿到所有学科教学中去的运动和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运动。[2]而研究式写作教学法则综合了这两场运动的特点,该方法正好提供了一种新颖的、科学的教学方法(当然同时也是一种学习方法)。在法学院里,学生通过书面的写作来改善其研究以及写作的技巧。书面习作形式多种多样,既包含法律诉状、客户法律意见书、内部备忘录,又包括法学期刊论文、专题研讨课报告等。学生通过这种写作实践不仅可以改善其研究及写作的技巧,而且还可以学会独立思考。

3.实习课程(clinical program)

法学教学方法范文3

[论文关键词]应用法学 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人才

一、应用法学及其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1.应用法学的产生与内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有法可依总体上已经得到解决,全社会更加关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故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此种背景之下,作为专门研究“应用法律之科学”的“应用法学”便应运而生,西南政法大学设置了中国第一个应用法学学科,从此应用法学有了“身份证”,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广阔前景。传统意义上,对应用法学的界定是从法学学科属性分类角度考虑的,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应用法学重新被赋予崭新的内涵,亦即“应用法律之科学”,具体是指研究特定部门及其人员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内容的法学学科,既区别于可以直接应用的部门法学,更区别于不能直接应用的纯粹的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要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并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由此,应用法学作为区别于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新兴法学学科,将担当此历史重任并发挥重要作用。应用法学的学科体系主要由主体论、对象论和方法论三部分内容构成。主体论主要是从不同部门及其人员的角度研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注重对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技能进行分类培养;对象论主要是针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注重对不同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进行研究;方法论主要是研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性特征和要求,是应用法学的核心,也是目前法学研究领域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注重对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规律、原则、方法、技术等进行探寻、归纳、总结和提炼。应用法学教学目的和任务主要在于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主体的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和方法的训练,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训练法律解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评价能力等。由此,应用法学的教学方法应当区别于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将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提出新的挑战,以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的需要,培养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

此外,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法学教学方法而言,还应当实现从闭门式教学到开放式教学的转变、从答案标准的唯一性到多元化的转变、从“动脑”到“动手”的转变、从学习知识到创新知识的转变等。如此,才能够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应用法学教学方法实施的路径

1.学生经过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由于应用法学被界定为“应用法律之科学”,所以学生必须经过全面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才能够进一步学好应用法学。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错综复杂,如果法学知识支离破碎、没有形成体系,那么就难以正确地选择应用法律特别是综合性地应用法律。高等院校应当科学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合理地安排课程设置,部门法学课程应安排在先,应用法学课程则安排在后,应当以部门法学课程为基础主干,以应用法学课程为拓展训练,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应用法学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2.教师教官型队伍的逐步形成。我国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学科知识单一的现象,难以适应新时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教师队伍必须实现从“教师”到“教官”的转型,既要精通法学理论又要谙熟法律实务,具备应用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必须实现从“专才”到“通才”的转型,既要有专业发展方向又要通晓其他法学知识,具备跨学科综合应用法律的能力。高等院校可以与实务部门采用互聘制度,鼓励实务专家进入高校任教授课,也鼓励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力争培养出一支专兼结合的应用型、复合型的教官型教师队伍,通过其言传身教,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法学教学方法范文4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方法;法学;分层启发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229-02

一、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内涵

随着社会对于复合型法科人才需求的增长,探索高校法学教学方法已成为高校法学教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受美国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影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学方法的研究多集中在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索上,主要以引入诊所式教学方式为方向。诊所式教学方式的引入确实为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带来新的生命力,为学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学知识提供良好平台。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的是诊所式教学方式亦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中国现有的高等教育体制下,诊所式教学的成功典型主要集中在国内几所重点法学高校,而其他高校法学专业成功者寥寥。同时,更有在教学方法中以偏概全者,将实践性教学方法狭义化理解,将其仅等同于实践案例分析教学,侧重记忆法条,应用法律技巧分析案例,只强调法律经验,而忽略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探索。只重视实践案例教学方法,忽视探索法理内涵,形成法学教学中的长短腿之态势,如此畸形,如何能利于法学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只有既强化法学实践应用能力,又重视培养法学理论的探索研究水平,实践性教学与研究性教学并重,才能均衡发展,有利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发展。

区别于传统的传授式教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在教育领域早已提出。然而如何准确界定其内涵,探索其深层次教学理念并非易事。区别于传统教学模式上台下的教与学,研究性教学方法的教与学的全过程凸显研究性,强调教师的研究性教学与学生的研究性学习,以及其之间的互动关联,其目的在于,既有利于学科人才的培养,又有利于学科的发展建设。具体而言,研究性教学方法的内涵由三层次内容构成,这三层次分别表现为一个中心,两种辅助。中心在于研究性教学方法旨在建立一种基于研究探索的学习模式,形成科研与教学结合的教学氛围,师生间互相交流互动成为常态;两种辅助,其一,要给学生提供参与研究工作的平台辅助,培养学生的研究参与性;其二,提供教师、学生研究问题的条件辅助,激发创新的欲望。前一种辅助主要要求教师将学生引入自己的研究体系中,给学生提供研究平台,创造机会。后一种辅助主要强调学科或者院系给予学生参与研究问题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奖励,激励学生创新[1]。当然,在分析上述内涵的时候也应注意到,首先,在研究性教学过程中,目标绝不是一定要得出某一结果,而在于其研究、探讨的过程,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切忌强行创新,拔苗助长。其次,法学学科中的诸多门类科目,在应用研究性教学方法的时候必须有选择适用,对于有些科目应重视研究性教学方法的推广和应用,例如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发展新,且设置的研究性问题较多;而对于另一些学科,则可侧重实践性案例分析、法律技巧的应用教学,例如程序法等应用性较强科目。

二、研究性教学方法设计

研究性教学方法不是一种方法,而是一种教学理念。这种教学理念强调以“学生作为研究性教学的中心,通过知、情、意的深层投入与参与,使学习与研究并进,学生成为自我反思、自我动员、自我发展的主体。”[2]重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动态作用,教师在过程中处于引导作用,引导学生发挥能动性,从题目参与到最后获得研究结论,学生的动态作用贯穿始终。

研究性教学方法是将研究与教学相结合,该方法的首要核心是提出研究“问题”,在分析研究问题的过程中,使学生学会获得知识的自主性和研究性,进而形成学生的“问题意识”,扩宽学生的专业眼界,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素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结合这一目标,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应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设计:

(一)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分层启发式教学

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下以教师为核心的教学方法,研究性教学仍然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但是教师的中心作用主要表现为引导启发,教材的中心作用在于以教材为中心辐射出不同问题,以课堂为中心是将学生的发言讨论作为课堂中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去积极探索新知识。教师的引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启发学生思考,启发学生讨论,启发学生创新,最终促使学生从该过程中获得学习和启发。启发既是研究性教学方法的手段,又是教学过程所追求的目标。启发式教学方法并非一种笼统的、模糊的宣讲与激励,我们强调应该量化及细化这种教学方法,分层次设计启发式教学方法。这种分层启发式教学方法是对启发式量化分层所产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法学学科角度来说,第一层次为正确理解内容层。该层次主要目标为理解问题中的基本概念,理解命题含义以及法律规定。第二层次为应用与掌握层。该层次主要目标为从目标问题辐射出各个知识点,查询资料,整理知识点,归纳整理;第三层为评估与思考层。该层次主要目标是理清思路,分析问题,发展预测,形成书面资料。在分层启发式教学法应用过程中,作为教师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把握,这样才能有效引导教学过程的顺畅进行,主要包括:第一,概念与关键词,即问题中的基本知识点,所涉及概念与关键词。第二,命题与完备关键词,即要掌握所设置的问题内涵以及理解该命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词。第三,思考与思路,即要明确引导学生思考该问题时的方向与思路。第四,分析法,即引导学生能够将命题分解为几个部分、方面、因素等分别加以考察,得出各部分的本质属性以及彼此之间的联系。第五,归纳和综合,即引导学生能够由一系列个别的、特殊的前提推导出一般的结论,在考察事物的时候将事物的各个部分、方面和因素结合成一个统一整体加以考察。第六,整理思路和抽象概括,即当问题解决后,把解决该问题的正确方法梳理出来,将偏离的和不正确的剔除。同时,从具体结论中抽取出相对独立的各个方面,并且将其属性以及关系等共同点予以总括,将其本质特征推广形成对整个一类事物的认识。只有这种量化的、严格的分层次要求,才能增强启发式教学的可操作性。

(二)区分不同层次学生需求,重视多种能力培养

在推进研究性教学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一个班上不可能全部都是喜好这个专业且具有活跃思维且踏实勤奋的学生,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区分不同层次学生需求,并且根据这些不同特点对题目的设计有所区别。比如可分为资料型命题、辨析型命题以及创新型命题等,前者题目设计侧重资料的堆叠与整理,适合踏实型学生;辨析型命题侧重思维活跃型学生,在不同视角下提出看法;创新型命题针对学习成绩较好,基础较为踏实的学生进行尝试等等。同时,研究性教学方法中亦应重视多种能力培养,即培养书写能力又培养口头能力。一方面,即可以通过撰写小论文的方式来完成作业,或者鼓励学生创设杂志,组织同学写专业文章,自己编辑出版,既给予学生展现自我的平台,又激励学生进行初期研究论文的创作;另一方面,鼓励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辩论会、演讲等活动,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亦可积极鼓励学生上讲台讲课,教师选择部分章节,组织学生自学教材,自行备课,向同学授课,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同时,对于当前国内外学术动态、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准备资料,在课堂上开展讨论,组织学生发言,激活学生思维。

研究性教学并不是为了把每个学生都培养成为领域内的学术研究“专家”,而是为了引导学生使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来学习和掌握知识,增强学生自身参与知识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促使每个学生能够自我参与到学习过程中来,能够独立思考、判断、评价、选择,创造,最终落实到对专业知识的深入理解,以及对于其与社会历史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等内容的思考中。因此,研究性教学方法的设计和完成实非一日之力,一时之功,需要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三、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实施中的难点

(一)研究命题难于设计

法学研究性教学方法实施过程中的首要难题就是研究命题的设计,这对任课教师是一项较为艰难的考验。命题的难度不能过大,否则难以适应本科阶段学生的研究能力。同时,也不能过于简单,如果学生通过翻书本或者查百度就能轻易找出答案,则这种教学则失去它本来的意义。既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又不会让学生觉得难度过高。既不能脱离书本,又要是开放性题目,能够让学生有思考发挥的空间。因此,这对高校法学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是一项考验,这需要结合自身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水平,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索中不断摸索。

(二)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难形成

研究性教学评价体系不同于传统的评价体系,其更为复杂,涉及学生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体系等等评价标准、评价指数的改变。从学生评价体系来看,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都是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作业,一个小组中如何评价不同学生的表现,衡量其不同表现,以及如何衡量在没有标准答案的情况下,学生的开放性思考和分析,对教师而言有较高的评价难度。从教师评价体系来看,如何评价教师的这种教学工作量,如何评价课程的教学效果等等,都显得非常复杂。

(三)研究性学习方法难以适应

一直以来,传统的教学都是以知识的传递为主要途径,教师将自己的知识和思考内容原封不动地传递给学生,学生在课堂上只需要接受、吸纳、记忆就可以了。而研究性教学过程侧重问题的启发、思考、讨论,课程的学习不再侧重记住哪些知识,而重视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自我思考、自我分析的能力。对于适应的传统教学方法的学生,很难适应新型的研究性学习方法,这不但是一个从听老师讲到学生自己讲出来的过程,更是一个从被动的、接受型学习到积极思考、主动型学习的心理跨越。学生短期内往往难以适应这种学习方法,反而不利于知识体系的建立。因此,在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此种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黄学琴.推进研究性教学方法探讨——以法学专业的教学为例[J].科教文汇,2010,(9).

法学教学方法范文5

Abstract During the course of teaching of general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teacher is expected to help students with forming a necessary knowledge hierarchy, apply the interactive educational methods, and enhance students' capability to apply theories to analyze practical issu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general theory; teaching methods

环境法学的课程内容一般由“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构成。总论部分是环境法的基本原理,一般包括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理念基础、环境法的演进、环境法的体系和渊源、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律后果、环境纠纷及其解决等方面;分论部分一般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有教材也包括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总论部分是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环境法课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应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从而使学生系统、完整、深入地掌握这部分内容。

1 构建必要的知识体系

鉴于环境法具有广泛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等诸多特点,①学习环境法学,特别是环境法学总论,应至少具备如下四方面的知识基础:

其一,法学理论知识基础。学习环境法总论,需要扎实地掌握法哲学、法理学、各相关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的知识。例如,关于正义、秩序、效率等法价值的基本原理,是深刻理解环境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基础;民法上的侵权理论则为环境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法律资源;众多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均以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为基础;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在环境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

其二,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环境法学总论部分不仅要深入理解环境法的价值追求、目的和原则,而且要将这些理念基础与环境法律制度相结合,并应用于环境法各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之中。同样重要的是,环境法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为实践服务的学科。因此,要培养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环境法律实践的能力。

其三,环境科学知识基础。与其他学科相比,环境法学因其产生和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具有显著的科学技术性特点,涉及大量的技术规范,并且其实施需要科学技术予以保障。②为了更好地把握环境法学总论的内容,应理解和掌握环境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这些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当代世界和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生态学基础;能源、经济与环境;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海洋污染;大气污染和全球气候变化;噪声污染;危险废物及其越境转移;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家标准等等。

其四,相关学科知识基础。环境法学具有综合性特征,特别是涉及诸多的相关学科。掌握这些学科的基础知识,是深入理解环境法学总论相关内容的必要条件。例如,社会学方法在环境法学研究中被经常采用;③经济学对环境问题日益关注,④并且逐步发展出环境与资源经济学,⑤相关理论和方法对环境法学习和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环境伦理学逐渐成为伦理学的重要分支,并且不乏经典著作问世;⑥甚至心理学也对环境问题给予了充分的关注。⑦掌握这些相关学科的重要知识,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法学总论部分的论证与结论。

2 运用互动式教学方法

互动式教学法的认识论基础在于,教学过程既是教与学的统一,也是教养与教育的统一,还是认识过程与知识掌握过程的统一。⑧在互动式教学法中,教师是“平等者中的首席”,⑨抑或一个组织者或者引导者,而不是“权威”。互动式教学法特别适用于环境法总论部分的教学。基于前述环境法学总论部分的内容和特点,授课过程中应更加强调思辨性和探讨性,适合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同时,学生在掌握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了与教师互动的基本知识储备,亦有条件运用互动式教学方法。

环境法教学中采用互动式教学法可以包括启发式授课法、对谈式授课法以及小型研讨会式授课法。在启发式授课法中,教师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帮助学生理解知识,鼓励学生插话、提问甚至打断,⑩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学生参与到讨论中来到。在对谈式授课法(亦称“苏格拉底式授课法”)中,教师是一个“平等的讨论者”。在授课过程中,教师鼓励学生尽可能完整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并随着与教师对谈的不断深入,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小型研讨会式授课法一般由导言、分组报告、回应发言人、讨论、总结等阶段组成, 适合用于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研究并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的环境法总论中的重大问题,如关于环境法的价值取向、环境法基本原则等内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是“组织者”的角色,对需要讨论的议题进行简要介绍,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并对课程进行评论和总结。

3 提高学生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整体上看,环境法学总论以理论内容居多。同时,环境法的实践性特征又决定着授课过程中不适合采用纯学理分析方法。因此,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提高学生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理论分析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其一,培养发现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基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要引导学生形成敏锐的学术嗅觉,提高捕捉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的问题,并进行深入思考。例如,目前广受关注的环境健康、应对气候变化、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农村环境保护等,即属于这些应当及时抓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二,培养基于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习惯。在现代社会,任何环境问题的发生或者被显著地识别,均有其深刻的原因。对这些原因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在环境法学总论教学过程中,应引导学生随时关注新的环境问题和近期发生的环境事件,并从适当的理论视角进行解读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其三,培养及时总结研究成果的意识和习惯。学生在发现问题、思考原因和解决对策的过程中,可能会随时产生“火花”。这些初步的思路起初有些可能较为粗浅,但有可能成为日后提出较为成熟的观点的基础。因此,要引导学生对这些思考要及时记录和总结,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整理和提升。这种总结可以是对环境法基础理论问题的思考,也可以是在此指导下对相关案例或者热点环境问题的评析。

基金项目:环境保护部2014年课题“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和重庆环境教育立法推动项目”

注释

①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25.

②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23.

③ 我国目前不仅有学者专门关注法律社会学(如李瑜青等.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而且有学者就社会学开展专门研究(如李友梅,刘春燕.环境社会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④ 例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其专著《经济学》中对环境保护问题做了专章研究。参见Paul A. Samuelson, William D. Nordhaus: Economics (17th Edition), McGraw-Hill Co., Ltd., 2000, p.363-384.

⑤ 典型的专著如:〔日〕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2004.〔美〕汤姆?泰坦伯格.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严旭阳,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还有学者对环境经济学的思想发展史进行了专门研究,如〔英〕E. 库拉.环境经济学思想史.谢扬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⑥ 例如:〔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美〕戴斯?贾斯丁.环境伦理学.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⑦ 有学者就环境心理学开展了专门的研究。参见俞国良,王青兰,杨治良.环境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⑧ 〔日〕佐藤正夫.教学原理.钟启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236-248.

⑨ 〔美〕小威廉姆?多尔.后现代的课程观.王红宇,译.科学教育出版社,2001:238.

⑩ 族.交往教学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57-358.

法学教学方法范文6

【摘要】 案例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是提高法学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主要途径,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成本低,效果好。因此,将案例教学法成功引入课堂教学,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我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要强化实践教学,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同时培养学生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的法律职业品格。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强调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庭观摩等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更具有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侧重对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与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 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是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并进而能够解决普遍问题。为此,我们可以说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特殊案例的分析,启发学生思维,使学生掌握一般的分析原理,并使其获得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往往可以把抽象的法律原理转化为具体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法律概念含义、原则的理解很有益处。一般认为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即通过分析反映一定已经确立的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原则, 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之一,当然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来分析解决具体案件,这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的。

(二)具有较强的真实性、生动性与可操作性。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案例来源于社会生活, 运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教学,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让学生始终意识到他们学有所用,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强烈兴趣,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由于司法判例既直接来源于实际和现实生活,又是司法部门运用法律作出生效裁判的判例, 那么将这司法判例作为案例教学的重要内容,可以使教学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对判例的剖析, 可让学生对法律规范及法律理论进行反思及定位,因此,也会使学生加深对法律规范及其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三)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较好切入点,搞好案例的运用, 可以使教师和学生在课堂内就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和充实课堂教学,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处理,使学生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会如何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 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对教师来讲,通过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讲授,既可以密切与社会的关系, 又促进了自己知识的更新和水平的提高,牢牢把握时代的脉搏,把课教活、教好。总之,案例教学法对于教与学两个方面的飞跃,加深对法学、法理的认识和精髓的掌握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目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资源落后,选用合适的案例难度大。这既受客观方面的制约,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原因。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劳动,还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目前市场上虽有一些案例教材,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局限于知识点案例,缺乏综合案例;注重定性研究,忽视定量分析;着重于叙述说明,忽略提供背景材料,更重要的是案例的更新跟不上,对社会生活中一些热点、难点案例不能及时印刷出版。如果由教师自行收集、整理,由于受渠道、精力、财力等方面限制,教师很难保证每个案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这使得课堂讨论所需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大打折扣。

(二)课堂教学环节组织与控制不力。不少案例教学之所以效果不显著,是因为教师并未从方法、内容体系上进行根本性变革,只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补充和说明,依然沿袭传统教学模式和思维方式, 自然难以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有部分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研究不透彻、准备不充分、组织不严密,致使课堂讨论要么冷场、要么放任自流、要么教师严格控制讨论过程,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还有部分教师在案例的采用上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而难、由简单到复杂,采用案例时,往往信手拈来,主观随意性突出,缺乏教学过程的全盘考虑。

(三)学生学习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别。在课堂案例讨论中,能力较强的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高,能力一般和性格比较内向的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欠佳。案例讨论一般采用分小组先讨论,后按小组上台发言的方式进行,结果每次都是几个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上台发言, 案例讨论的结果是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得到了锻炼, 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因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没有得到锻炼,导致课堂讨论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与运用

(一)精选案例。教师要关注立法、司法动态,及时收集案例,并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同时,教师还应对原始案例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使案例的整体脉络清晰,争议焦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案例问题设置妥当,能达到课堂教学目标。具体来说,案例选取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针对性, 即为了什么教学目的而选择此案例,案例应服务于教学目的,不可为案例而案例,所以应根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案例,案例不具有针对性,即使是很好的案例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2. 新颖性, 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 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激发学生讨论思考的兴趣;3. 专业性, 即根据各法学课程讲授及设置内容需要,所选案例要体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及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4. 综合性, 对组织课堂讨论用的案例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在于精。如果盲目地堆集案例,是达不到法学教学目的的。

(二)课前准备工作到位。教师需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案例教学总计划,其内容包括本课程计划安排教学案例的总个数、各个案例实施的时间及主要涵盖的知识点。此外, 教师还应为每个教学案例制定一个具体的案例教学的组织计划,内容包括:案例类型、案例来源、向学生发放案例素材的时间、案例讨论的具体组织步骤、案例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一个成功的案例教学课同样也离不开一个优秀的教学组织者, 教师应创造一个有利于相互学习和研讨的氛围,适时地引导和有效地组织学生讨论,也可以在课堂上参与讨论。

(三)合理配置课堂教学时间。案例教学法相对于课堂讲授法而言,其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实施过程常常是多个主体的互动过程,要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因此,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要求教师应妥当的配置课堂教学的时间资源,案例教学的一些准备工作可考虑由学生在课堂之外进行,而且,在课堂教学中,要恰当选择运用案例的时机,或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或起到带路的指引作用,不必讲得面面俱到,更应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应适当地把握和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