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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的法律范文1
不同的地理环境与社会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特点的民族风俗文化,这种由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异性梯度力产生的旅游吸引力是促使人们对异己文化区产生旅游动机的内在因素,也是民族文化旅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与前提,“民族文化资源”是民俗旅游发展依附的核心和灵魂。然而,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在旅游开发中价值体现最终是通过旅游产品的形式来实现,一个成功的旅游产品开发必然是以清晰的认识资源、正确的评价资源为前提的。
一、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概况
苗族是我国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贵州境内苗族主要集中黔东南洲雷公山一带,包括雷山、麻江、丹寨、台江、凯里、剑河等县市。这里素有“苗疆腹地”之称,集中了全国苗族的主要文化特征,如较大的方言,次方言和多数土语,主要的服饰类型,重要的工艺美术,基本的风俗习惯,基本类型的耕作文化等,可说是全国苗族文化的典型代表。目前已成为贵州 “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的窗口。
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来明确界定“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对众多学者的论述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出: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凡能产生旅游吸引力,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能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切民族文化因素。“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并不等同于“民族文化”,通常来说,能成旅游开发对象的民族文化才被称作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它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具有民族特性、民间特性、地域特性、文化特性、美学特性等五个方面的特性。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来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包括各民族在文艺、语言、信仰、服饰、饮食、居住、娱乐、节庆、礼仪、婚恋、生丧、交通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特有的、有旅游吸引力的各种文化传统和习俗。本文指的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稳定的物质实体文化旅游资源和非实体精神文化在内的旅游资源两大方面。如苗族建筑与聚落、服饰、工艺、饮食、节日、风俗、岁时节令、、游艺竞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二、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
由于民族文化资源具有多样性、交叉性与延展性,目前世界各国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尚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分类的依据不同,得到的分类方案也不同,综合前人的研究,民俗文化资源的分类的主要有两种分类形式:一是对民族文化本身,即根据民族文化的各种表现形态划分,可分为生活文化、游艺文化、礼仪文化、节日文化、制度文化、工艺文化、信仰文化七大类;二是根据旅游产品的属性将民族文化资源分为三大类旅游产品:第一类是实物景观,包括历史遗迹、古城旧址、民族建筑、村落、以民族文化建筑为主题构成的民族博物馆、以及以民族文化内涵为灵魂形成的旅游附属区等;第二类是以民族行为文化及可参与性民俗活动的开发为主形成的旅游产品,抱括大型活动与节事旅游、民族餐饮、民族歌舞、各类民俗活动;第三类是民族精神文化旅游产品。包括对民间文学和神话、绘画、工艺、宗教等。
这两种分类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形式分类清晰明确,但它只是从文化资源的角度进行的归类,而不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考虑分类,具有一定局限性。第二种形式,虽然是从旅游资源开发的角度分类,但分类笼统,类型之间界限模糊,甚至有的地方交叉重复,科学性不严谨。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应该说为各地旅游资源调查分类和评价提供了很好的规范性指导。本文参照国家标准类,吸收、综合已有的民族文化资源分类的长处,结合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对苗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细分。
(一)分类依据
由于旅游资源的属性、特点及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因而分类的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标准主要有成因、属性、功能、时间、开发利用状况、管理级别、资源质量高低等等,均可以作为不同目的要求的分类依据。本文的对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按照以下两级方案展开:
一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第一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属性,即旅游资源的性质特点、存在形式为依据;第二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表现形态为依据;第三层次划分以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功能为依据。
二级分类方案的划分依据: 主要是根据各类资源的内容进行归类。
(二)分类方案
①一级分类方案:苗族文化旅游资源是指在苗族文化资源中可开发为旅游产品的部分。本文参照国家标准GB/T18972一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确定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分类方案。
根据上述标准将雷公山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为大类、主类、亚类和基本类型四个层次,在类别命名上结合了文化旅游资源的相关名称。根据以上分类方案,大体上把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分为以实体为表现形态存在的实体文化资源和客观存在但不以具体实物形态表现的非实体文化资源两个大类和以下四个主类,十二个亚类和四十二个基本类型。
第一类:建筑与设施。主要包括苗族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居住地与社区、与归葬地三个亚类,其中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包括特色建筑、广场、人工洞穴、建筑小品等五个基本类型;居住地包括与社区包括苗族村寨、苗族民居建筑、民族博物馆、特色街巷、历史名人故居与历史纪念建筑、特色店铺、特色市场体等七个基本类型;归葬地主要指悬棺景观类。
第二类:遗址遗迹。主要指社会文化活动遗址遗迹类,包括历史事件发生地 、废弃寺庙、古城旧址、聚落遗迹四个基本类型。
第三类:民俗旅游商品。主要包括手工艺品与工艺品、苗族服饰品、苗族饮食、苗医药品四个亚类,其中手工艺品与工艺品包括刺绣品、蜡染品、纺织品、锻铸品、雕刻品、编织品等六个基本类型;苗族服饰品包括头饰、服饰及其他等基本类型;苗族饮食主要是包括特色小吃、菜品等类型;苗族医药类主要是指苗族的中草药材及制品。
第四类:人文活动。主要包括民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游艺文化、节庆活动、宗教活动四个亚类型,其中,苗族民间礼仪与地方风俗礼仪包括生活礼仪、人生礼仪、生产礼仪、其他礼仪四个基本类型;节庆文化包括纪念节日、生产活动类节日、社交与娱乐活动节日、大众节日四个基本类型;游艺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演艺活动、民间游乐竞技活动三个基本类型。宗教活动祭祀活动 与巫术活动两大基本类型。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分类见表1-1。
②二级分类方案
在一级分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文对雷公山地区苗族文化资源调查与统计,对苗族文化资源进行细分,如表1-2所示。
三、分析与讨论
第一,由于“民族文化”的特殊性,使得民族文化资源是一个存在相互交错的复杂关
系统一体,各文化资源内部、各文化资源之间不是单独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并存的,例如习俗、礼仪文化与节庆文化,节庆活动能体现与反映出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同时,民族习俗与礼仪文化可以促进节庆活的特色性;又如建筑与村落等资源之间,村落中包含建筑,建筑又是村落的一种表现形式;活动场地民族活动的载体,民族活动场所又需要通过民族活动的开展来体现它的作用等。这些资源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包含或被包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关系,因此,在对某单项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时是相对的,不能将它与其它资源完全割裂开来。
第二,根据旅游资源的性质与特点,以上所列的苗族文化资源都有可开发价值,但存在开发价值的大小与开发的重要程度的区别,因此,在苗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不能对所有资源同时、同等程度的一并开发,也不可采用“一刀切”的武断、片面的资源开发思想,而是对可开发部分的文化资源进行筛选,选择具有代表和具特色的文化资源进行包装、组合,进而有序的、有重点的开发。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2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因此,由教育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具有法人资格。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学校的性质定位为事业单位,并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上述对学校的定位和定义同样适用于高等院校,而且一直沿用至今。然而,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广泛,并不仅限于国有资产或国家财政拨款,如依上述定义,则民办高校不能被界定为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对民办高校进行定位,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后民政部制定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也将民办高校定性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现有制度缺陷
(一)民办高校自身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其难以保持法人地位的独立性
在具体操作中,民办高校从成立到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无法独立开展活动。在整体运转过程中,投资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管理层等都会施加影响,在招生、人事、教学、财务等方面都会存在无法协调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执行者,当然要对其进行监督,只是在监督过程中容易“越位”。[1]目前设立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资和投资。捐资是财产赠与行为,行为完成后,学校便与捐资者脱离关系,捐资者不参与高校的直接运转管理工作,也不求回报;而投资指有关个人或组织将资金投向所设立的高校,并凭借其对资金的所有权享有高校运转带来的收益权。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享有的以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全部财产权利的总和。这种财产权实际上就是高校拥有的对其法人财产的绝对支配权。这就要求民办高校与投资者之间就财产所有权完成一个转让程序,以确保双方的财产权是完全分离的。现行法律制度仅仅规定民办高校对投资者的投资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并未规定如何保障该项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其实现财产权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构架作支撑,而民办高校在民法上模糊的法律地位,致使其很难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的系属性质界定模糊
我国《民法通则》在设立自然人、法人双元结构的同时,将法人细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上述四类法人中,最难界定的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为我国独有的一种法人类型,虽设立已久,但内涵与外延仍然比较模糊,与“事业”、“单位”等概念的区别仍然扑朔迷离。[2]上文提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已经给出明确定义,实际上是依据设立主体、公益特性、资金来源和行业分类四种要素综合界定事业单位的。依据该四种要素来判断,公办高校当然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高校因其资产来源的多元化而很难被定义为事业单位,以致有关的规章制度将民办高校定义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字面含义上理解当属于非企业法人类别。上文已提到,《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民办高校这种所谓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归类于这三种非企业法人。我国民办高校身份界定的种种缺陷,在实践中自然会产生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民法通则》缔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既不属于企业法人,又无法被纳入非企业法人。民办高校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出现、相关的权利义务如何明确界定等诸多问题和矛盾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三、完善民办高校民法地位的制度建议
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为了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名正则言顺,实际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及障碍都能得到合理解决。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和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建议在民法上确立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完善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扩大事业单位的含义,将民办高校纳入其中原有界定事业单位的四要素为举办主体、公益属性、资产来源和行业属性:举办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建议对“其他组织”作扩大解释,将企业和自然人纳入其中;公益属性即指事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这也是民办高校的成立目的;资产来源原为国有资产,建议对其作扩大解释,将其他资产来源纳入其中,允许资产来源多元化;行业属性包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民办高校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与目前民办高校的体制已日益趋同。由此可见,民办高校被列为事业单位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仅需将资产来源的国有属性限制取消即可。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3
管理类: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会展管理、物业管理、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现代企业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国际旅游管理、销售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物流管理等;
理工类: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应用、动漫设计与制作、财税、会计电算化、电子技术、电子商务、建筑工程、财务会计与审计、农村机电工程、金融、电子政务等;
语言文学类:语言文学、新闻学、商务英语、英语、日语、法律、广告学等;
师范教育类:教育管理、美术教育、英语教育。
教育类的法律范文4
按照报告对高职发展历程作出的基本概括,1980~1998年是举旗起步到法律地位得以确定的阶段,1999~2005年是规模扩张到发展方向定位阶段,2006~2011年是示范引领到全面质量提升的阶段。报告的主编者之一,上海教科院副院长马树超强调,报告的产生背景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2011年是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全面质量提升的第一年,二是2012年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两周年。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2011年,教育部先后《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提出高等职业教育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中央财政投入20亿元,实施全国高职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以点带面,普遍提高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全面质量提升的历史新阶段。
在这样的节点上,既需要对国家的战略部署作出响应,也需要对社会对高职教育的关切作出回答。
社会的关切是最为强大的动力。事实上,始于上世纪末的高校扩招,高职学校一直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在举国上下欢呼中国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的同时,人们开始高度关注高等教育的质量问题,质疑声浪也随波涌起。作为一种新的高等教育类型,已经占据高等教育“半壁江山”的高职教育面临更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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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工类: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应用、动漫设计与制作、财税、会计电算化、电子技术、电子商务、建筑工程、财务会计与审计、农村机电工程、金融、电子政务等。
3、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商务英语、英语、日语、法律、广告学等。
4、师范教育类:教育管理、美术教育、英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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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人教育的本源问题——什么是成人
成人教育的本源或是核心问题是成人,从表面上看,成人应该是一个内涵清晰的概念,但是,只要我们仔细梳理一下学界的研究,就会发现对成人的定义,有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哲学、教育学等多种表述,学科不同导致其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的学科从各自的角度对成人这个本源问题进行了学术性的界定,从其各自的学科视野出发,这些定义均具备一定的合理及可接受性。然而,众所周知,成人这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不仅仅是个学术性词汇,更是人们日常沟通及理解的名词,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上,必须对其有个准确的认知。
笔者以为,当各个学科为同一概念出现分歧之时,借助于法律的认知不失为一条出路,因为所有的法律规定是在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权威性的判断,这个判断基本上可以适用于社会的各个场合。考察一下各国的法律规范,我们发现用年龄作为分界点来描述成人与未成年人,尽管这个数字可能会因为各国国情、民情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几乎相差不大。我国的法律也是如此规范的,用18岁作为一个分界点,未满18岁即为未成年人,已满18岁即为成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留守。但到了18周岁之后,这个限制就没有了,按照宪法等法律规范,此时成人就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且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比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开办企业的权利等。这样,我们平常所讲的成人,即是对已成年人的一种简称。因此,本文所研究的成人,排除其他各个学科纷繁复杂的说法,只是将年龄作为判断成人与未成年人的标准,即年满18岁即为成人,未满18岁就是未成年人。至于某些个体的心智发育程度、身体发育程度、经济能否自给,均不应该成为干扰这个界定的理由。
二、成人教育的本质——成人教育是什么
所谓本质指的是物体本身的形态、最初的形式,换言之,也就是指某个事物的根本属性。按照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定义,第一,本质是某个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决定一个事物成为一个特定事物的原因,这种属于是某个事物特定拥有的,因此,本质具有内在属性,具有一定的客观实在性。第二,本质还是一个关系概念,是一个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相互比较的结果,任何事物的本质不能脱离其他事物的存在。第三,本质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根本属性,其必然要区别于事物的一般属性,这个意义上看,本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第四,任何事物的本质是同类事物的定义的一部分,如何给某个事物下定义,如此,就可以看出其某类物的定义。因此,如果我们要认识成人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就必须遵循上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本质的内涵及概念。
“成人教育是什么?”这是一个典型的西方式追问。因为在中国传统学问中,对一个概念并不下定义,而是通过比喻的方式来描述。比如,在老庄哲学中,谈到“道”这个概念的时候,采取了大量的比喻或寓言,始终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这样对“道”的定义权利就在于读者,读者根据自己的领悟,就能悟出其概念。相反的,西方学者在阐明一个问题的时候,第一步就是给这个概念下定义,阐明“某个事物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将将世界分为第一实体(个别事物或个人)和第二实体(种属或类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一个由“是”构成的句子中,第一实体是不能被界定为第二实体的,只有第二实体才能被确定为第一实体,换言之,不能说“人是某个人”,只能说“某个人是人”。故此,在“是”的句式中,前后两项并不是对等关系。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我们先分析“什么是成人教育”与“成人教育是什么”到底有何区别。在第一个问题中,成人教育是宾语,也就是说成人教育此时是个一般性的抽象概念,需要回答的是“有哪些个别化的东西(教育类型)是属于成人教育这个范畴之中”;第二个问题中的成人教育是主语,此时成人教育是“个别化”的概念,其需要用一般性的概念来对其进行描述,也就是要给成人教育这个主语下定义,需要回答成人教育的本质是什么。因此,两个问题的区别就一目了然:前者是认识论问题,涉及成人教育的范畴或外延;后者是本体论问题,涉及成人教育的内涵。
如此,平常我们所讲的“成人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是属于“什么是成人教育”这个问题,是讲成人教育的范畴,尽管在很多时候是以“成人教育是什么”的句式出现的,实际上回答的是“什么是成人教育”。这样我们需要回答的是个别化的成人教育,是一种典型的中国式思维,表明社会个体对成人教育的理解,而不是一个严格的定义。当我们开始考虑“成人教育是什么”的时候,才是真正要给成人教育下定义之时。因此,确定“成人教育是什么”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成人教育的上位概念,即教育是什么。
从学术史上看,中外学者均从不同的视角来诠释着教育的含义,用不同的方式去理解教育。有的研究者从教育现象出发,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性活动;有的研究者从教育目的或功能出发,认为教育是培养人才的活动;有的人从教育内容的视角,认为教育是传递经验及知识的活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据不完全统计,关于教育的定义,在笔者有限的知识视野中,大概有70多种。此外,在定义教育的时候,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及社会环境紧密相关,每一个定义均有可取之处。我们应该在汲取前人的研究成果上,来正确认知教育及教育的本质。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育研究的话语体系有三种,主要有流派、中国传统哲学流派以及西方哲学话语研究。不管哪个流派,其对教育本质的研究均有其优长。
从一定意义上看,教育是一种贴近人类生活及接近人本质的获胜,其本质接近人的本质。为何如此?因为只有人、只有人的特点活动才能够传递知识、经验与技能,并且将这种知识、经验与技能通过某种“符号”的形式加以表达出来,进而成为系统的思想与稳定的文化系统。当这种思想与文化体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个体之间薪火相传的时候,对人的心智、性格就能够产生塑造性的影响,此时教育就产生了。换言之,只有当人类开始认识到教育,将教育作为自身行动的时候,人类才能够真正脱离其动物性,才能够成为真正文明人。
现在,我们可以给成人教育这个概念下个定义。按照逻辑学的理论,下定义的方法有多种,最常用的,也是最能揭示其内涵的方法是,先找出需要被定义概念的“属”,然后再找到被定义概念同一个“属”下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种差”,最终按照“被定义的概念=种差+属”的公式进行定义。如此,我们就可以套用成人教育了。被定义概念是“成人教育”,种差是“年龄达到18周岁的人”,属就是“实施促进社会个体发展与完善,促使人生完善丰盈的社会活动”。
按照这个上述公式,成人教育的定义就可以表述为成人教育是对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实施的有助于其发展与完善,促使其人生丰盈的社会活动”。仔细分析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结构其本质属性。第一,成人教育的对象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无论是什么样的教育类型与形式,只要是教育对象的年龄超过18周岁,均应该是成人教育(当然也有个别例外),这是成人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的根本属性。第二,成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的主体性发展与完善。如此,成人教育是通过成人的自我学习及帮助学习,获得自我发展的知识、经验及技能更新,将人作为主体来看待,这是成人教育区别于为成年人教育的根本。第三,成人教育的价值取向是帮助成年人取得丰盈的人生。如此,说明成人教育具有发展性,是为了成年人的自由、充分发展,帮助其实现自身的人生理想与价值,这是成人教育的本质追求。
三、成人教育的范畴一什么是成人教育
从哲学意义上看,范畴是人对认知客体的一种概括性的表述,指的是客体的范围、包含的领域。那么,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什么,我们必须从终身教育这一视野来进行认知与分析。从终身教育的角度看,每个人除了在青少年儿童时期所受教育,绝大部分的时候所受的教育均可称之为成人教育。在这样漫长的岁月里,凡是在此阶段能够提供成人的文化程度、素质修养、职业技能、兴趣爱好的各种正规及非正规的教育活动均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第一,成人教育是由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组成。学历教育是一种学识性教育,是社会对个体受教育程度的一种认可,任何人要从事某种职业均需要一定的学历认可;而非学历教育则是一种提高自我、促进自我自由发展的教育类型,其形式是多样的,并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学识认可方式。第二,成人的学历教育是由初等、中等及髙等学历教育组成。初等学历教育是代替成人个体失去的基础教育,是一种替代式的教育;中等学历教育是为那些不曾受过完整中等教育的人实施的一种补充式的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高等学历教育是为成人达到社会学识认可提供的一种深造教育。第三,成人的非学历教育主要由政府主导式教育、市场调节型教育及个体的自我教育组成。具体而言,当前所推行的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种类型的扫盲教育均是政府主导式的,这些教育要求政府发挥公权力作用,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而各种职业资格、技能提升、知识更新、岗位培训等各种教育,则由市场主导,属于市场调节型的。健康教育、闲暇教育等是社会个体为了追求自我发展与生活、精神质量提升的教育,属于个体自我教育,主动权完全交给个体自己。
行文至此,成人教育的范畴已然清晰,但是也有人会感慨,用如此简单的方式来概括某个事物的范畴会过于表面。确实如此,对成人教育范畴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还必须从更深层次以及其本质上去把握和范畴。最好的办法就是从与其共生共见相关概念的关系上去分析,对成人教育而言,其共生共见的概念就是未成年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