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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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借贷主体;高利贷;食利者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5-0087-02

民间借贷正席卷南北,大有全民借贷之势,民间借贷到底是洪水猛兽,还是草莽英雄?笔者最近几年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有幸接触了其中纷繁复杂的人和事,感觉问题太多,正所谓“民间借贷,乱象丛生”。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分析

(一)借贷主体铺天盖地

所谓的民间借贷并不是简单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主体太乱了。近几年,各种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公司如泉涌一般在大小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出现,几乎都在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的业务。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媒体报道,鄂尔多斯几乎“家家房地产、户户典当行”,都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业务。参与的不光是普通个人和企业,家家户户都在搞,国家公务员在搞,事业在编在搞,甚至少数律师、法官也在搞。现在少数银行也充当着民间拆解“二传手”。领导们暗一点,民众们明一点。为什么这么多人乐于投身民间借贷?主要是民间借贷赚钱来得快!但凡事都物极必反,生意场上更如此,人人都参与的生意就必然崩盘。

(二)拨开借贷的面纱,丑陋不堪

1.欺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有民间借贷的地方,就有欺诈。这些欺诈表现在方方面面,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战友骗战友,同学骗同学,既有出借方的欺诈行为,也有借钱方的欺诈行为,正所谓欺诈与反欺诈。既有借钱时手续上的欺诈,更有借钱后的还钱过程中的欺诈。借钱时候,保证你肯定有能力还,实际上到时能不能还他根本没底;借钱时说肯定按几分利息准时支付,实际上还利息时能赖就赖,到时不但利息不全给,甚至本也不一定能还齐;借钱时说这钱急着用于正规用途,实际上拿到手后怎么用他自己甚至都想不到。专玩民间借贷的人几乎没有一句话能听。他们之间有数重借贷关系,骗来骗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钱借给谁了。他们为了让人相信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通常都开豪车,玩的都是大场面。可以说一切都在欺骗中进行。

2.逼迫。民间借贷过程不但欺诈无处不在,还有很多逼迫手段。逼迫手段之一:借钱时必去斩头息。现在去斩头息的方式颇为隐蔽:先按借条上的数字把钱汇给借钱人,然后立马跟着借钱人一起去银行逼迫他把斩头息取出交给出借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拿到了借条上完整的数字。逼迫表现之二,借款到期还不上时,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息逼迫借钱方将计算出来的纯利息重新打借条,同时要求借钱方将卡和密码提供出来,出借方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打进该卡然后立即自行取出,再将卡立即返还给借钱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又多了一笔借款。逼迫表现之三:逼债。这个非常之多,手段是五花八门,软硬兼施。出借方常逼迫借钱方将有关产权证件原件交给出借方扣留,甚至办他项权证。还有在讨债过程中逼迫借款方追加担保人。现在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武力、半武力讨债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滋生问题众多

民间借贷监管方面一直是真空,使得民间借贷就向高利贷趋势去发展,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资金链必然断裂,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变成洪水猛兽。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处在灰色甚至黑色领域,没有在阳光下运作,出现这些问题也在所难免。高利贷让民众财富被变相疯狂血洗、让百姓陷入人性扭曲。民间借贷案件现在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主流了,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执行难、战线长。到法院诉讼的还只是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诉讼,很多是无法诉讼。有不少大手笔的民间借贷者跑路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跑路,即引起群发效应,大面积百姓受损。食利者的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如若企业因无法消化高企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沦为“无本之木”。更何况,前期高利贷的获利示范效应吸引了许多实体资金转道加盟,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其间的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成重创。

1.让很多企业、经营者不堪重负,直至倒闭。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很多中小企业急用钱时不顾一切,被民间借贷手续快速便捷的表象所迷惑。实际上民间借贷手续虽快速便捷,但利息高得吓人,月息五、六分已属正常,还有月息超过一毛的,更要命的是还要去掉斩头息、到期不还计算复利,这样一年下来利息可能超过百分之百。一旦卷入高利贷,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说很多企业就是被高利贷压垮的一点不夸张。

2.极易引发各种犯罪。一是集资诈骗罪。放贷者通过承诺高利息、虚假宣传方等手段,大量吸取公众、经营者的资金,一开始都能兑现,让那些出借者尝到甜头,愿意借钱的人越来越多。集资者随着手头上钱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多,越来越张扬跋扈、胡作非为,后虽拆东墙补西墙大量的钱还是还不上,问题越来越严重。吴英、曾成杰就是我国近来发生的被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两个最为典型的案例。二是非法拘禁罪。一些玩高利贷的人往往雇佣一些社会闲杂好斗人员,甚至勾结黑社会,讨债、逼债,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强行拘禁,逼迫偿还贷款。还有放款合伙人之间因为资金问题而发生矛盾进而对同伙拘禁。三是绑架罪。一些放款人为追回贷款及巨额利息,有时铤而走险对借款人或他们的家属实行绑架,还有极个别的借款人为了偿还高额利息,绑架他人以获得赎金。四是诈骗罪。一些放款人为了保证“资金链”顺畅,往往利用他人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资金。还有个别借款人为偿还贷款,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借钱时什么条件都答应,其实内心里借了就是对准不还,钱拿到手后就玩失踪,换手机号码,搬离住处等欺骗手段。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绝大多数放款人自己并无多少资金,一般都是以高息高回报为噱头,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因此,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只是民间借贷极易引起犯罪几个主要罪名,有的还引发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

3.影响银行金融秩序。首先,大量民众闲散资金因追逐高利不愿意存入银行,四大银行存款迅速锐减,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大大受限。其次,一时间银行内部人员甚至也玩起了高利贷,违规将银行的部分资金投放到高利贷市场。再次,民间借贷中的大量资金通过银行流动,造成银行业务混乱和资金流的虚假表象。第四,民间借贷自定利率,银行都是国家定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使得银行对国家的利率政策无所适从。最后,因高利贷的一些突发事件造成民众到银行疯狂挤兑现象,给银行造成混乱。

4.影响社会稳定。很多地方因民间借贷引发了,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民间借贷者上访闹事,相关命案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白毛女》中,杨白劳因高利贷被逼得家破人亡,喜儿逃进深山成了白毛女,痛恨恶霸地主南霸天太狠毒。那是在旧社会。在提倡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活生生存在,不能不说政府在依法治国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二、治理民间借贷乱象之管理措施及立法建议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让其回归良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既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一)民间借贷管理措施建议

1.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改进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度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利用现代化高科技为民众提供尽可能简便、快捷的存款、贷款服务。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倾斜同时,要适度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把握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改造民间信贷机构性质,引导民间信贷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服务不足的缺陷,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金融需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要坚决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步入正轨。

3.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发挥其一定监管职能。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可尝试建立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并相应地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宏观调控体系。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二)民间借贷立法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如此普遍的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相关问题愈演愈烈,目前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高度,却没有相关立法对此进行规制,不能不说是个缺憾。目前仅有少量的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比如大额借款,须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等意见。这些意见是指导法院审判的,对如何规制民间借贷的运行一点作用不起,特别是不能有效打击高利贷。所以,笔者以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不是民间借贷的民事立法问题,而是要加强刑事立法,出台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门打击民间借贷中涉嫌的各项犯罪。具体有以下两点建议。

1.将赚取高利贷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直接入罪。管理民间借贷重点是遏制高利贷,要把赚取高利贷直接入罪,哪怕是赚取了高利贷但还没有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民间借贷这几年为什么那么疯狂地兴起,就是食利者靠“钱生钱”,疯狂地赚取高利贷,来得那么快,那么容易。疯狂赚钱的背后,必有人严重受损。从美国和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是其共同的立法选择。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对于不同层次的高利贷规定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条例第24条(年息60%的实际利率)即属犯罪。

如何定罪?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直接打击高利贷的罪名。刑罚中已有的高利转贷罪客体是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管理的市场秩序,该两个罪名尚不能将赚取高利贷入罪。那么笔者建议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可以直接将上述两个罪名客体扩大,将民间资金的利益保护纳入进去,比如高利转贷罪中的资金不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包括民间资金,比如非法经营罪中不准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吸收来的资金转手外借;二是干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就叫“高利放贷罪”,主体是除金融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客体是资金的正当使用权益,客观方面为将自己或他人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外放贷赚取利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主观方面为故意。

2.降低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这么多年来,最高院“不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不但不起作用,反而助长了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因此胆子更大,私下里随便约定利率,只要借钱人愿意给,可以随便超过这个规定,反正最坏的结果是到打官司时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只要超过四倍、获利较多、情节严重就定罪入刑,那么放贷者还敢随便定超高利率吗?

降低入罪门槛,还要做到: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来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笔者以为标准偏高。笔者以为要降低一半,个人15户、单位75户足矣。数字越高说明问题越严重,而打击犯罪在初始阶段才更能保护民众利益。二是借款后常有债务人恶意躲避、频繁更换电话号码、搬迁住处的。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时间、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定性为诈骗罪。三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不宜有过多的限定,现在好多犯罪对象就是亲朋好友、同学、战友、同事。自家之外的人都可以列为犯罪的对象。

笔者以为我国当下的民间借贷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问题亟待解决。其根本路径就是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最终让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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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困境;发展对策

1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与发展现状

1.1 概念

民间金融在学术界尚无明确的统一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指与城市相对应的、运作主要依赖于地缘、血缘、业缘、人缘等机制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地方性、甚至草根性;二是内生性、自生自发性;三是总体规模大、单体规模小;四是小范围内信息对称度高;五是金融当局监管难度大。

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运行形式有:(1)农村信用社(现实中属于国有金融的部分除外):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互助金融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1993年,为规范金融市场、整顿金融秩序被全面取缔;(3)合会:合会是一种自发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4)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户间个人借贷,一般在亲朋好友间进行;(5)私人钱庄:私人钱庄是指没有经过审批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2002年1月31日,《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发出后被取缔;(6)民间集资(7)小额信贷

1.2 发展现状

1.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大,分布范围广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逐步发展,金融需求旺盛。农村民间金融随之蓬勃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据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地下金融调查》课题组对浙江省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个个体工商者的调查得出:在中小企业融资来源中,通过企业间的拆借和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比重分别是24%和14%,两者合计高达38%,这还不包括其他途径的农村民间融资;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采集的农户数据,民间借贷数额占总数50%左右;截至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贷款余额2408亿元。由此,农村民间金融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可见一斑。

2.农村民间金融地区差异性大

我国农村面积广大,风土人情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农村民间金融主要受农民收入水平、政府对农村信贷政策、农村居民消费倾向及储蓄意愿影响,这使得各地的农村民间金融呈现不同形式、依靠不同信用机制、利用程度不同。从形式看,合会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小额信贷公司数量以、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居多;民间集资则各地都有。从信用机制看,民间借贷多是通过血缘,人缘为纽带;同业拆借则是以业缘为基础。从规模看,东部地区农村民间利用程度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末。

3.农村民间金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达15万亿元~20万亿元,金融无疑要在其中担任重要作用。然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极大地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商业性金融不愿涉足,直接减少了对三农信贷资金的投入;三是农村资金城市化严重,极大降低了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这些问题使得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而与农村正规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利率灵活的优势。农村民间金融萌芽于小农经济时期,当时社会秩序较为稳定,宗族家庭观念极为浓厚,加上地缘与血缘关系,人们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有无共济的义举,一直绵延至今。这形成现今农村民间金融依靠信任和名誉作为信用机制,适合农民缺少抵押物的状况。农村借贷速度快,一般2~3天就可以拿到贷款。民间借贷的利率灵活,一般无息或是低息,高利贷只是个别现象。根据样本调查,农户年平均借入现金为1617 .5元,平均借出现金为1926 .4元,借入和借出的资金比例相当于典型农户总收入的15%(朱旭东,马妮,2005)。

2 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的困境

2.1 外部环境严峻

1.法律地位不明确

农村民间金融在促进农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境遇尴尬。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一些合理、合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农村民间金融成分复杂,在没有合理的区分标准下,不论是否有益,一般都被划归为灰色金融甚至是黑色金融。以小额信贷为例,根据《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以有限公司身份从事金融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限制了其发展和转型;监管上,小额信贷归当地金融办管理,但金融办并没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容易造成监管不力。

2.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行政管制经济依然存在,同时,属于市场的力量不断增长,这为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也对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形成阻碍。现今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是持默认而不提倡的态度,这使农村民间金融不仅不能享受政策优惠,还要受到行政严格干预;而市场力量的增长又加速了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利率的失控。律法规定,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利率市场化受到阻碍;正规金融极少接受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的融资请求,即使接受农村民间金融也不能享受同业拆借利率。

2.2 内在机理缺陷

1.自身管理体制不完善

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是事物持续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农村资金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自生自发性和草根性,农村民间金融没能够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农村民间金融的金融交易一般是依靠社会关系网络,而且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低,管理意识淡,像和会、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多是依靠祖辈积累的经验行事;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公司由于组织结构不规整,从业人员水平低、业务流程不健全等缺陷,不仅影响其运作效率,而且容易产生呆账、坏账现象,给农户造成损失。以农村信用社为例,2008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2965亿元和7 .9%;2009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490亿元和7 . 4%;2010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为3183亿元和5 .6%。

2.借贷风险保障低

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有其优势,但也存在短板,尤其是应对风险方面。(1)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分散性与区域性,在应对市场风险时,无法形成一个整体,因此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低。(2)农村民间金融基于熟人社会圈的借贷关系以及依靠信任和名誉维持信贷运行的信用机制脱离了金融当局的监管,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风险大增。(3)农户的契约意识淡薄,大多数借贷都是在私下双方直接办理或在第三方的见证下进行,仅有口头约定或一纸借条,没有正式合同。若债务人无法按时还款,则易引发经济纠纷且难以处理。(4)当借贷范围扩大时,尤其是存在交易中介时,信息对称度降低,风险上升。此时,债权人可能难以收回借款,债务人也可能陷入高利贷陷阱。以民间集资为例,近年来,非法集资方式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类案件迭增。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133.8亿元。

3.资金使用结构变化

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金农户借钱一般用于生活消费、生产投资和其他花费,其中生活消费与生产投资占的比例极大。生活消费包括婚嫁丧病、子女教育;传统生产投资一般是农业投资和个体实业投资。根据李勤和李人庆博士调查的样本数据显示,平均每户一般性生产支出9413 .85元,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876 .09元,日常生活支出9438 .96元,住房和耐用品支出3894 .92元。近年来,由于农业投资成本高、风险大、资金回收期长,投资增长率正在下降;与此同时,为了高收益,流入金融业、房地产的资金变得越来越多;一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本身就有隐疾,为了高利润,贷前没有详细调查,贷中没有实地跟进,对贷款用途不甚清楚,这使那些在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融资的、被国家禁止的项目就转向农村民间金融机构。

3 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建议

3.1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需求产生市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是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而留下的空白。农村民间金融应该起到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的作用,与农村正规金融相辅相成。然而,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今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却是处于相互对立的位置。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应该给予农村民间金融合法的地位以及足够的发展空间。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一是相关部门应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定义农村民间金融;二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禁止将农村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混为一谈的做法,保护有益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利益;三是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详细调研与考察,制定适合不同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条文;四是修改现有的法律,如《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法》、《民法》等,剔除不合理的法律条文。以合会为例,可以承认组建合会是合法的;规定会首与会脚的权利与义务;为防止重大倒会事件发生,可限制其规模(包括参会人数、各人出资额、总额上限)。

2.适当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初期投入资金,在农村民间金融成熟后适时退出并放开利率

农村民间金融由于地位尴尬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但农村民间金融要更好的发展,更好的为三农服务是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的。在初期,农村民间金融并不足于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缺,需要政府支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为农村民间金融注入资金。在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放宽合理合法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弹性,使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更加市场化。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可许其转型为村镇银行,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优惠。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一直向“国有”靠拢,应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农村民间金融,剥离国家产权,确保其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的实现。对于享受政策扶持的农村民间金融,都应该确保它们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

3.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

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不仅增大了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而且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各地农村民间金融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可由所在地的基层政府组织与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监管。除了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还应在农村民间金融遇到困难时给予帮助。以民间借贷为例,民间借贷是范围最为广泛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在利率方面,既要严防高利贷的发生也要使利率低于银行同期的款项得到保护;在处理纠纷方面,要据实判定,做到合情合理。

3.2 优化农村民间金融内在机理

1.调整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结构,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管理体系

管理不善阻碍了农村民间金融的进步,完善农村民间金融自身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应遵循“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因地制宜,因时顺势”的原则,从结构调整、人员配备、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改良和创新。诸如合会、私人钱庄、民间借贷等传承久远的形式,要适应新时代的步伐加以改进。比如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都要培养诚信意识,巩固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以信任和名誉为基础的信用机制。诸如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应对从业人员加以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对业务流程加以设计,做到在贷前收集资料,进行实地调查;贷中实行档案管理和风险预警;贷后评价或确立追偿办法,使其更具可行性与科学性;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奖罚分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明辨风险,建立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村民间金融应对风险的能力

农村民间金融承受风险的能力低,恢复速度慢,一旦遭受重大打击,对农村民间金融将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因而维护农村民间金融安全、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是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部分。要维护农村民间金融安全,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从理论上看,其一要提高辩别风险的能力,了解风险类别,找出造成风险的显性因素与隐性因素,这是应对风险的基础;其二要根据形势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找出主要影响因素与次要影响因素;其三要抓住重点,通过改进或创新机制与方式,削弱风险。从实际操作看,要增强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可在农村进行有关的法律宣传活动,比如在农村宣传栏张贴相关律法条文、开展法律知识科普讲座、进行典型事例分析等;要提高信息对称度,从国家层面直到各个村庄,建立一个有效信息流通系统;针对不同的形式、层次建立相应的贷款保障机制和追偿制度。

3.吸引资金流向农村生产性投资,构造农村民间金融体系

农村民间金融的壮大部分是高利益导向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资金的配置不合理。通过吸引农村闲散资金向农村生产性投资流动,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使农村民间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发展又能够促进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此外,还应构造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多种形式互相配合形成体系。一个良性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不仅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而且能够与农村正规金融相匹配,既能促进利率市场化又能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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