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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23日
一、引言
党的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大学生肩负着历史重任,是社会主义建设强大的接班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栋梁,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是各个高校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要目标。
二、法律素质的内涵
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以上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
(一)对法律教育认识不足。我国是一个缺乏法律意识的国家,大部分高校的老师及学生普遍认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要学好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所用就可以,而法律教育就是开一门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已,当然,法律素质教育更是可有可无。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教育方面认识很模糊,各个高校也不是很清楚如何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很多《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教师多半是半路出家或者兼职任教,繁重的工作任务,使他们无法深入研究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更谈不上建立法律素质教育体系,想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谈何容易。
(二)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很多高校的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是在一门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中学习关于法律素质培养的内容,当然,这些内容也局限于课堂教学,老师教,学生学,枯燥的法律条文,教条的教学方法,争分夺秒的满足学生对实用性法律知识的需求,但是这些教育只是法律知识教育而非法律素质教育。
(三)轻视《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在仅有的法律教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中,很多高校在实际教学中,并没有把法律基础部分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这与我们要建立一个法制国家的目标是不相符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建设者,国家的栋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决定着国家的未来。
四、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途径
(一)构建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让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素质教育产生积极性,逐步培养法律素质。首先,应该增加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课时,使学生的理论知识系统起来,使学生明白在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熟悉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开阔自己的视野。其次,应该开展多种多样的上课形式,采取案例教学等方法,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拓宽培养渠道,让学生参与到各种形式的法律普及活动中去,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可以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的案例中去,深入了解委托人的困难,并为他们提供援助,进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专业师资队伍。法律素质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教育活动,需要一支有深厚理论知识和强大的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根据实际出发,让现有的教师通过学术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自身素质,并定期进行培训,深入研究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教学能力,同时,也可以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等来负责学生的法律实践课程,这样才能使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才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学生法律至上的信仰,知晓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观念,使学生能够提出问题,并且可以运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激起学生学习的热情,同时可以触类旁通,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使学生的思维处于活跃的状态。
(四)建立科学的法律素质教育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试卷考试为唯一的考核评价形式,增加实践能力分数,采取理论成绩和实践成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在课堂上,提高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让学生多记、多用,教师评析,并记录为平时成绩,进而提高学生口头表达的准确性。同时,把学生平时的品行、能力等测评也纳入最终的分数中去,引导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去联系实践,去约束自身并能帮助他人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水平。
(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校园中的具体体现。首先,应该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在学校有法可依,这既是对学生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应该实行民主管理,反对,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去,形成一个民主和谐的校园氛围,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法律素质。
五、结束语
时代在进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在提高,人才的竞争即是教育的竞争,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校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重要前提,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不断完善,更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雷亚丽.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与培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6.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2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这种现状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离,难以培养学的法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法科学生何以面临就业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学毕业生难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很多在校学习优异的学生一踏上工作岗位就会发现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论与实际之间隔阂太深,难以跨越。
在此种教学理念之下,教师努力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进行法学研究、写作、的学术型人才,而非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台下听讲。虽然,近些年来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多教师在课堂上用几个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学知识,一来是为求课堂氛围的轻松,二来将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由于法学教师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学的精髓,他们只是对案例作出简单的介绍或者将案例作为例子,并未对案例进行深入的法学理论的分析。在课堂上,教师仍然是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给学生传递法学原理。很明显,传统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并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三)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
首先,从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我国教材的撰写、出版、更新难以跟上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脚步,很多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知识已经更新,而法学院学生们手上的教材却并未更换。即使根据法律的修改或理论的发展,教科书得以及时修改,也只是简单的替换,并未从整体的角度修改教科书。
其次,从教材的内容方面看,我国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绍民法的体系、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论,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价值理念等。
再次,我国现行考试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掌握教科书或老师上课讲解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一些“死”的东西,学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在考试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认真背诵教科书上的重点知识、笔记本上老师讲解的知识点,而无须深入了解,就可以获得高分。这样一来,容易使学生的视野变得狭窄,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深入分析问题和全面观察问题。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难以在踏入工作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养法律思维为目标完善我国法学教育
(一)树立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法律思维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能随着社会形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时学习、随时补充,但是,法律思维方式作为特定的思维习惯,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长期、专门的训练才能养成”豎。因此,需要转变我国陈旧的教学理念,转而确定法学教育的真正目标——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摒弃以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能力强的学生的教育目标,而应秉着“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的观念,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三、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法学知识,而忽略了思维训练。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意识到了法律思维训练的重要性,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课”就是以“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案例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这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豏。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大力推广下确立起来的,并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中所谓的“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学法”的人并不多,很多人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说法”,即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在增加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加深对法条的理解。但事实并非如此,案例教学的实质是通过实例演练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若法律学习只注重理论,其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豐。
以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的法条)为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去涵摄案件的事实,从而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
“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豑。我国可以学习德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新生入学时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该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应配有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法是案例分析。由任课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些复杂的案例,学生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若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遇到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也只需大致地将各家观点陈述出来,然后选择一个自己认可的观点。学生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不会对其成绩产生影响,因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在于学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观点。也就是说,德国的案例分析是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这不会将学生的思维遏制住,反观中国的案例分析题都是有标准答案的,学生的思维永远被狭隘地限制在一种观点之下,很难有所进步。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同时进行:首先,在传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其次,在学生已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程;最后,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开设不受目前法学各学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学课程。
在德国,待法学学生进入高年级以后,就要通过开设讨论课以着重培养其学术素养。在讨论课上,教授事先分配几个讨论题目给学生,然后学生独立完成论文。完成后还需在课堂上向其他同学与教授报告自己的论文,再由同学与教授点评。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学生在写作的时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如此一来,学生对该问题就能有全面的认识,收益良多。
五、结语
目前,我国已成功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法治目标,必须先保证司法的良好运作,而法律职业者良好且统一的法律思维是司法良好运作的前提条件。正如学者所言,“法治是一种思维方式”。只有法律职业者之间具有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法治才能得以实现。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该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民法学教育中,不仅可以改善现有的“书本知识与实践脱节”的教育现状,也可以使法律职业人之间形成一种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即达成法律上的共识。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3
关键词 师范生 法律素养 缺失 提升措施
中图分类号:G655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世纪,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是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条件, 也是法治国家对师范生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律素养的缺失说明必须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
1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
1.1师范生法律知识缺乏
有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过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5%的师范生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 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中,只有14%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错误答案;“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中,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判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正确率的只有42%,错误率达45%,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调查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正确答案)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42%。 可见师范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
1.2师范生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新世纪的师范生自我意识强,但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如2015年11月8日《华商报》就有《铜川女大学生考场偷手机居然是突发奇想》的报道:一名21岁铜川籍的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到教室门口的桌上放包的时候,突然想起自己曾经考试时,包这么放着也被别人偷走过手机,便突发其想,就试着去偷拿别人的了……”,该学生盗窃了两部手机价值上万元,已属盗窃数额较大,其一时兴起的行为结果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大三学生没有一点法律责任意识。
2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法律素养就是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是一个现代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一个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他不仅知道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知识;而且他会尊崇、敬畏法律,自觉守法、自觉用法;更为重要的是,他个人内心会将法律尊为其行为的最高规则,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理当从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能力三方面入手。
2.1学习法律知识
师范生提升法律素养,首要措施是学法、知法、懂法。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师范生或多或少地具备一些法律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各高校必须优化师范生培养方案,开设法制课程,加强法制教育,让师范生在走出校门前深刻体会到自己的职责是“立德树人”,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表率,培养师范生的法律信仰意识。通过学习, 使未来的教师树立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具备法律至上观念的法学理论知识;懂得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生命权、健康权、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与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及依照法律纳税等义务的宪法知识;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刑法知识;明白教师和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救济途径的教育法学知识,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使得师范生具备比较丰富的教育法律知识,促使师范生认识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禁止性法律义务, 恶性殴打学生是体罚,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 劳动改造” 、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也同样是体罚之列;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 小霸王” 学生, “ 劝退”(逼其退学), 这是变相的开除,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所以师范生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2.2树立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它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它是法律素养的主观方面; 我们常常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这是法律素养的客观方面。师范生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才能驱动他们积极守法,使其守法行为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师范生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因此,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举措。
2.3培养法律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强调,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这就要求师范生必须培养法律能力,因为“依法治校”、 “依法执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学校必须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依法进行教育教学,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升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纠纷的能力,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生管理中,学校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重视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督促学生依法履行义务。因此,师范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能力即法律实践能力,也就是完成各项具体法律任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可以采取巧用学校规章制度的“渗透功能”、发挥师范生法律社团的“蝴蝶效应”、 敦促师范生在社会实践中感悟法律、弘扬浸润了法治理念的校园文化等方法,以培养师范生的法律能力。
[1] 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4
本文阐述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论述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探讨了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要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培养公职人员正确的守法观念;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拓宽渠道,创新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途径。提升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及综合素质。
【关键词】
国际化大都市;城市治理;法律信仰;培养
“十二五”期间,西安的首要目标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把西安建成为国际化的大都市,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建设,还涉及到社会价值观念、政策法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当前,在城市治理过程多种思想并存:以作为超越法孕育出的西方法治观念与目前的国情不相适应,传统道德和伦理体系又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这种文化多元的结果就会产生城市治理上理念的冲突,如何把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它有序而不失控,多元而不失调将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大课题。纵观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治理过程,法治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这些城市里已具有普遍的法律信仰。我们认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应先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西安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
所谓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主体对其利益体现出的追求、对欲望的合理期待,这是法律信仰与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与自己本质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感到法律是自己利益的确认者和维护者,以及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体理性的自觉。
法律信仰的实质不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对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普遍信仰的法律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为宗旨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要求。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达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秩序。从而真正树立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心,达到信任法律,进而信仰法律。这既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
二、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一座城市的精神面貌是与这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整个国家发展达到的社会阶段密切相关的。以严谨、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著称于世的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时曾说:“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一定坚决捍卫法治,尊重司法独立,保障市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义。”提高城市化治理水平则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础和保障。而一座城市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大多数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主体的尊重、认可和接受,也就没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治就会论为人治。
西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西安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造福西安人民为根本目的,实施优势产业支撑、先进文化引领、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提升、民生持续改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六大战略,努力开创西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与当今一些比较典型的国际化大都市相比,西安在城市硬件建设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在软件环境尤其是法治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已经成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保障,对于培育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
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就是要在城市治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的情感,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唤起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即将法律信仰内化为一种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从而加速完成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历史使命。
三、国际化大都市视域下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多年的立法活动,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们进行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运行的基本模式和框架。然而现实是社会主体仍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规避或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认同和参与,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律信仰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针对当前的现实环境,西安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也应以在社会主体中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提高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作为保障。当前实施的途径有:
1、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5
1 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越来越关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王泽鉴先生提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1]。案例教学法自八十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推广,至今已取得相当的进展和成果。归纳起来,现代法学教育采用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1 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教学法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兰德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2]。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仅是掌握法理和法律条文,更要将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
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以律师培养为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但适用过程中其弊端也表现明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判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对教师及学生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学生和法学院;第二,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法在大班授课极易导致时间的浪费,没有充足时间说明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第三,过于重视逻辑推理而轻视生活的真实经验,易导致学生对整个案例缺乏真实的情景认识和现实体验。
1.2 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法
实例研习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德意志法官法》规定,只有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才能取得申请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在德国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笔试、口试都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德国采用的实例研习模式主要包括讲授课、研习小组和练习课。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是德国法学教育的基石。
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建立在其法律高度法典化的基础上,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有本质的区别。德国的法学教育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学教育的时间过长,毕业生开始法律职业生涯的年龄较大。第二,培养法官的目标模式使课程设置偏重司法,忽视律师等法律职业。
1.3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模拟法庭一词是由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翻译而来,是指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件的虚拟法庭。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的撰写、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熟悉司法审判及仲裁的实际过程,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途径,但其适用过程中也体现出相当的局限性。第一,学生需要置身于特定场景进行真实演练才能够感悟庭审过程,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充分的时间保证;其次,学生们一般在上演之前已准备好剧本,剧本中写好了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的台词,包括最后的判决和理由,而这显然不能有效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辩论能力。
1.4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 [3]通过法律诊所模式,学生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学习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学习到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基本法律技能。
法律诊所教育基于以上的优势,已被许多国家作为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目前,美国政府认可的法律院校被要求必须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4]。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该课程,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实际生活中很多案件不具有典型性,并不适合法律诊所教学;第二,法学院在校学生并未取得执业资格,在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上存在障碍。第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需要固定的场地会见当事人、接待咨询等,这都需要持久和稳定的经济投入,很多学校无法达到要求。
2 我国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案例教学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也有其弊端。我们应充分借鉴其优势,创设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而这一模式应该是渐进和多样的。我国是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可以适度借鉴德国模式,同时,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对我们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三层次的案例教学模式。
(1)第一层次,在低年级(一、二),以法学理论知识讲授为基础、以案例教学方法为手段,并设置基础案例练习课。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都由立法者规定于法典之中,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积累是首要必备的。我国低年级学生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真正理解法律,当然也不具备分析和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相比英美国家,英美法的规则和原则大多散见在具体的案例之中,所以学生通过学习具体案例就能掌握法律。许多学者主张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这没有考虑到具体国情的差??。因此,在低年级阶段,我们应当坚持以讲授法为基础,只有教师通过讲授方式阐述法律的理论和原则,对法律规则进行详细注释和解读,低年级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才成为可能。
除了课堂讲授,还可以借鉴德国系统性设置案例练习课程的模式。通过基础案例练习课程,学生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有了更加深入和体系性地掌握,并有助于充分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训练了学生的书面分析和表达能力,更为以后的课程学习打下牢固基础。
(2)第二层次,在中(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等课程进行教学,培育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技能,并设置高级案例练习课。
中年级学生实体法和诉讼法理论课程基本学习完毕,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大部分同学都参加过假期实习和法庭旁听,已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历。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知识,从开庭前到庭审过程,学生在整个模拟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问题,对问题进行思考,学习和讨论。在实际演练的过程中,学生要反复熟悉庭审规则、审判程序,不断运用证据和法庭规则,与对方进行对抗,在积极的角色抗辩中,逐步学习法庭庭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
同?r,在完成低年级的基础案例练习课之后,可以继续设置深入培养法律专业技能的高级案例练习课程。低年级阶段学生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选取的案例比较简单;进入中年级阶段,案例练习课难度增大,更注重理论深度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3)第三层次,在高(三、四)年级,依托法律诊所等课程进行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进入高年级阶段,通过前面两个层次的学习和训练,学生已具备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此时,让学生与社会现实进行真正接触,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最佳的学习平台。通过真实的案件环境,学生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沟通交流,亲历一个完整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法律诊所对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等问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必然感受到强烈的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文6
今年以来,在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下,本人积极践行为民办实事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工作部署。我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服务农村基层一线,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为当地村民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有效的维护了村委和村民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主要工作情况
担任**、**两个村的法律顾问以来,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服务基层。期间,共计开展现场法律服务3次、参与调解3次、网络法律服务10次、起草合同2份、审核修改完善合同3份。其中法律服务以提供法律咨询为主,主要内容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障等,共计接待服务村民15人次。
(一)坚持定期开展法律服务。
坚持按照要求每月定期下到村里,面对村委成员和广大村民,积极开展现场法律服务。能够做到耐心聆听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热情解答他们的疑惑,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为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微薄力量。
(二)运用网络平台,采取灵活方式开展服务。
虽然坚持每月定期去到两个村里开展1次现场法律服务,但是毕竟路途遥远,工作效率不高。为此,我们充分利用移动网络资源,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平台,第一时间为有需要的群众在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既节约了成本,又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我们已经为**、**两个村建立起了法律顾问专用服务微信群,为遇到法律问题的村民提供解答,日常积极推荐转发各类民间纠纷、婚姻家庭生活相关的法律文章资讯,确保法治教育工作落地。
二、取得工作成效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镇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交通事故赔偿到、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给予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