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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1
关键词: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335-01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重申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对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用权是当务之急。
一、法治是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是法律发展历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概念,承载着千百年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我国,尽管依法治国早已写入基本国策,但大多数人仍不能准确理解法治的真正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法的统治”,是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观念上,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在实践上,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第一,法治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言论权、信仰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法治制约公权力。法治就是要制约国家、制约政府、制约掌握权力机关的人。所以,法治不是治民,而是治权、治官。第三,法治需要独立的司法。司法权必须是中立的,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
法治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统一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而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的行为表现,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方法论和行为准则。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一个人如果有了法治思维,就会在遇到问题时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决策,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工作。反之,就会下意识地运用人治的方式去决策、去行事。法治方式表现法治思维。一个人的法治思维只有外化为法治方式等才能发挥法治的积极作用。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识,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也是我们党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在现实条件下,法治对于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容乐观,法治观念错位,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头脑,更有甚者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不但影响了领导工作的成效,而且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国家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质是当务之急。
二、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职用权
一要知法尊法敬法,努力培养法治修为。法治修为是指一个人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修养。领导干部要培养法治修为,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加强学习,夯实法律知识基础。学法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学法才能懂法,方知事有可为、有不可为。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专业法律知识,在履职用权的过程中,从脑海中“搜索”到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其次要树立法治精神,自觉尊法敬法。领导干部大都手握实权,如果能力有限,可能只是无所作为,但如果不尊法敬法,就会乱作为,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因此尊法敬法是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和起码的执政修养。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的神圣,敬畏法律的威严,主动自觉“在笼子里跳舞”。再次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想事,用法治方式做事。领导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因此,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法治方式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途径。最后还要多说“法治话语”。现实中,部分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说出话来明显与公众利益相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那些官僚习气、独断专行、不负责任的“人治话语”,多说文明、理性、有责任感的“法治话语”,使“法治话语”成为领导干部的“普通话”。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2
一、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与走访调研,并梳理部分高校关于“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表现如下:
1、高校法规、制度传达与落实力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的出台, 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然而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法规、制度的知晓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师生对法的学习仅限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对从何种渠道获取相关法规、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条法规、一项制度出台往往是只有上级知晓,师生员工并不知情,上传下达力度不够,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2、“依法办事”意识淡薄
高校中少数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种法规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对法治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中“依法控权”、“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对于权力边界的认知不清,甚至将“上级明确要求”作为权力的界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上级指示高于法规制度的情况。对于办事流程,存在决策忽视程序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规则意识。
3、校务公开力度不足,维权困难
部分高校校务公开机制不完善,解决问题的处理流程存在漏洞,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困难,造成高校内部纷争与矛盾。在徐德刚(2005.3)的调查中发现,高校中出现纠纷,仅有39.43%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部分学生选择“打个新闻热线,让媒体保护我来得方便”。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缺乏专门维护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部门。二是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高、时间长。
二、导致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原因
1、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轻法治”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的治国方略,更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沉淀下来。这也是影响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根源。
2、高校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办事的难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理难度逐渐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导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时,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放权不够,不能彻底实现从人的管理转变为法的管理。而在发生纠纷时,更多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法律手段。对于高校内师生的违纪问题,仍缺乏有效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结果缺乏合法性。
3、对于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办事的前提。而让高校师生了解本校法规、制度及问题的处理、解决流程才能真正的让“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因此,加强高校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力度、转变法治思维才是高校提倡依法办事的重点。
三、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途径与对策
1、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与流程
进一步完善“权责”划分,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及责任。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常见事件进行分析与分类,明确其产生的根源及本质,最终明确权责所属部门,确立处理事件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及流程。组织专人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具体办事流程,针对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与记录,并建立相关问题档案。同时,针对高校法规制度进行定期审议,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与漏洞进行探讨并加以改善。
2、严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维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只有树立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法治思维习惯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因素,通过组织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常态化的学习,将法律知识作为高校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奠定基础。
3、严以律己,严格依法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运用法治思维,逐步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要做到办事要依法,执法要严格。以高校法规制度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对处理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其次,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环境的推动。建立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做出较为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将依法办事状况纳入考核机制。利用必要手段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法治思维,从而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4、严以用权,加强监管力度
强化高校中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严于用权,加强监管,降低腐败机会。对高校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反应灵敏,对责任人做出的决定进行核实,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落实到位。高校法规制度、重大决策要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通过校内各种组织途径与管理部门,将高校法规制度传达至每一个教职工及学生。加大高校师生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参与力度,向全校师生公布各类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明确相关责任人与事件问题的处理时间,提高群众监督力度,从而提高校园的民主、法治氛围。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3
论文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论文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培养
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制观的主要课程。为了把握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结合“基础课”法制教学内容,笔者从法律信仰的知、情、意方面对某学院非法律专业的300名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发现:1、多数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总体对法律认知粗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标准。在“你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23%的人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节的法律关系”,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但不了解具体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28%的同学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另有18%的同学认为自己“既不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认知基础,但对法律的认知总体粗浅和模糊。2、部分学生法律情感淡漠,缺乏对法律正义性和权威性的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精神,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上,有68%的学生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是相对的,法律是死的,而解释法律的人是活的。”有18%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法律与己无关。”在对法律权威性的调查中,有28%人认为“法律是有钱有权人的法律”,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是“人治大于法治”;在对法律正义性的调查中,32%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43%的大学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持怀疑态度。”调查显示,部分大学生法律情感比较淡漠,对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3、多数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但法律意志总体薄弱法律意志是法律信仰的最高层次。法律能够被信仰,不仅主体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情感,更要有强烈的守法护法意识和品质。调查中发现,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在问到“当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时,有79%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11%的人认为“找关系自行解决,”另有11%选择“视情况而定,再选具体途径解决。”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守法护法观念增强,多数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守法护法意志不坚定,特别是在守法护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知”和“行”分离现象。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高校法制教育不力当前对我国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课程主要是“基础课”,而“基础课”承担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高校的“基础课”设置54学时,而法制观教育课时不足三分之一。而在近年来的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不少“基础课”教师在法律部分的教学存两大问题:一是教师授课时间不足导致授课速度过快。部分教师随意延长人生观和道德观授课时间,而把法制观教学内容的课时缩短,有个别教师仅6个学时就完成了法制观的全部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速度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你树立法律信仰有多大意义”的调查中,有42%的被调查者承认“授课老师法律部分上课速度过快,自己听得一知半解而觉得无聊。”二是教师培训缺失导致授课效果不佳。“基础课”教材从“05方案”实施以来,已经历经了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内容愈来愈精,而高校针对历次修订版的新内容对教师组织培训的人数和次数却有限。许多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坦言,法律部分理不清其中的脉络线索,更不知道如何组织教学。在实际的教学中往往有两类极端,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把“基础课”法律部分按照法学专业课程授课,拼命讲法理讲条文;另一类是非法学专业教师把法律部分授课时间压缩,甚至一笔带过,让学生课后自学,而对于公共课让学生自学就等于让学生不学而已。总而言之,无论是上述哪种类型,都不符合“基础课”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目标,也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2、培养法治思维,提升崇尚法律的情感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课程,但如前所析,普遍高校“基础课”学时有限,分给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间是少而又少,而且针对新版教材的师资培训缺失。为有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基础课”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首先,高校针对每次新版教材要加大对“基础课”教师的培训。若授课教师对新增的教学内容一知半解或理不清思路,则很难让学生亲近法律、认同法律和形成法律信仰。其次,教师在育人理念上要认清培养大学生法治观的重要性,保障“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数。再次,教师要善于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趣味性和实效性,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等。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4.
[3]胡天生•大学生法律信仰探讨[J].当代青年研究,2005(8):9.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5
【关键词】办公室;法治思维;培育
当前,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既是国家和社会大环境所倡,也是单位面临的新形势所需。法治方式和行为始于法治思维,来源于以规则至上、程序优先、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等为主要内涵等法治思维。办公室因其协调上下、沟通内外的独特位置,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特殊职能,“管家”“助手”“杂役”的独特角色,在本部门培育法治思维,根植法治精神,培养法治工作行为,既可以在单位内部带头树新风、立新标、出新貌,又可以提高办公室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整体工作水平,提升工作规范性、严谨性、科学性。因此,以法治思维培育为抓手,对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严格遵章守制,树立规则至上思维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在办公室工作中,规则至上思维,就是以既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分析问题、处理事情首先想到并始终依据规章制度,而不是一味地靠通融和变通,更不能绕着干和跳着走。当前,不断转变作风的大环境要求办公室工作尤其是会议管理、因公接待等要严格遵守好有关的规章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要搭建。以党和国家有关的规章条例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系统梳理、审查、修订办公室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各项规定、办法、细则等,使之在上位制度的指导下更加周密、完善和严谨,更能体现新的法治理念、精神和具体要求,奠定办公室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制度基础。
二是要宣贯。狠抓完善后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让遵章守制观念渗透到每一个人心中,成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底线。这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贯彻,既可把各项制度汇编成部门工作手册,并保持适时修订,又要培养办公室员工依据部门手册开展工作的思维习惯和工作路径,还可把部门工作手册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形成按规则办事、按制度运转的倒逼机制和良性压力氛围。
三是要奖惩。更好地引导办公室员工对规则、对制度的敬畏和遵行。办公室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一旦形成,就要在工作中突出其强制性、确定性和权威性,这种特征既来自国家法律法规,也来自本单位对办公室在内部管理工作上的授权。因此,要把办公室员工平时的遵章守制表现融入绩效考核、职位升降、评先评优、培训培养等工作环节中,对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强,在工作中能严格遵照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且原则性强的员工要优先考虑和提携,对法治精神和理念淡薄、散漫浮漂、自由随意,拿制度和规则当儿戏的员工,要敢于惩处,善于惩戒。只有很好地树立起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威,才能让全体办公室员工增强对法律和规章的信任信赖,强化对法律和规章的遵守服从,也才能更好地树立起规则至上的法治思维和工作方式。
二、严格依秩循序,树立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中立性特征,强调问题协商、决策制定、矛盾化解等必须在既定程序内进行,只有经过既定程序作出的判断决策才合乎法理,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办公室各项工作尤其是秘书、文书、新闻信息等,遵照程序和流程开展十分必要,有时遵照既定程序比直接完成任务、实现目的还显得重要。要做到严格遵守程序和流程,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有所信。相信遵守程序和流程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方式,无论是作为“中枢”部门协调上下左右的各种问题,还是在本部门甚至本单位事务上作出决策,都不可离开既定的程序,相信一切问题、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取得进展、实现突破。首先在头脑中树立起这种相信程序、依赖程序的意识,为开展工作、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使用程序、执行程序铺设好思想基础。
二是有所依。信任、依赖程序后,程序和流程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办公室所辖业务种类繁多,且有一定的专业跨度。各个业务门类有没有程序和流程,程序和流程全不全、完善不完善、适用不适用,是保障各项工作高质效开展的前提。这就需要办公室结合各个业务门类所涉及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系统建立起清晰明了、规范顺畅、严谨严密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使之与制度紧密衔接,相互支撑,让程序和流程成为保障办公室工作顺畅运转的轨道。此外,要根据法治大环境和本单位实际发展变化情况,对程序和流程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保持好与时俱进的品格。
三是有所诫。因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在处理办公室事务时省略、越过、忽视、增加、有关工作程序和流程,往往使工作陷入被动,逼入死角,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工作中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越权办事,先斩后奏,以及重大事项不请示、重大问题不汇报等现象,要给予及时诫勉,或严肃批评,或诫勉警示,或果断惩处,以免扰乱了整个办公室的工作秩序。要让办公室每一名员工都深刻感知到破坏程序、无视流程可能让办公室这个团队付出的成本,对正常工作造成的损耗,对彼此信任、团结的氛围带来的伤害。
三、消除特权思想,树立权力制约思维
制定法律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制约权力,防止其恣意妄为。制约思维是一种授权与监督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让公权力始终置于监督约束之下。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大管家”,协助领导管理日常事务,协调上下内外各方,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和资产,相对而言拥有一定的“权力”,但也应受到更多监督。要保证办公室“权力”的正当行使,不滋生“法外特权”,在办公室工作尤其是秘书、督查督办、行政管理等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调整好心态。办公室全体员工要对本部门特殊的工作性质有清醒的认知,既要认识到工作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更要意识到这种性质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需要接受更多的监督和制约,有权力只是用来保证职责的正常履行,有资源只是用来协调各方更好地围绕大局形成合力,有特殊的话语权也只是用来更好地参与政务、反映实情、掌握动态。要始终清晰地意识到办公室权力行使的边界,调整好心态,始终保持警惕,以免滋生自我特殊意识,彻底摒除“特权”思想。
二是摆正好姿态。行使办公室权力和职能,要始终保持在规定的路径和范围内,严格遵照有关规章规定和程序流程开展。要摆正好身位,越位思考更要本位操作,敢于“管家”更要善于“管家”,高调做事更要低调做人。在督查督办、行政管理等工作上要公正、平等,出以公心,一视同仁,去除例外思想,不得有法外特权。在想问题、办事务时要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建立新常态。办公室因其位置和职权,要将自己的行为始终置于大家的监督和制度的制约之下,主动为自己建立起“笼子”里用权的新常态。做事要见得了阳光,工作的规范和清廉经得起晾晒,行事要能够接受评议,工作的公正和严谨要经得起监督。为事要保持警惕,善于发现自身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办事要勤于反省,经常检视政府采购、牵头开展的招投标等工作是否有走偏越界行为,是否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制度要求。
四、正当取利谋益,树立利益保护思维
法治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保护思维要求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时,一定要有尊重权利、保护合法利益的意识。办公室作为一个单位的总协调、总管理部门,管控和协调事务众多,相关工作会触及、涉及各种相对人的种种利益,包括服务对象、单位自身、平行部门和本部门员工等,要维护好各方面的正当利益,办公室各项工作尤其是调查研究、行政管理、安全保卫、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换位思考,维护好服务对象(业务伙伴)的正当权益。办公室要扮演好“管家”和“中枢”角色,站在单位全局角度,着眼长远发展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正确看待、对待与外部单位和伙伴的关系,公正处事,诚信待人,热情友善,高效优质,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切实维护好对方的正当利益,保护别人的同时发展自己。
二是履职尽责,维护好本单位的正当权益。办公室要认真承担好“总管”义务,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单位主人的身份依法依规处理好上下内外的各种事务。在业务往来中不可不精打细算,更不可慷慨爽快,拿本单位利益送人情,为自己牟利,让单位受损。在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上不可疏于管理,手松手宽,造成各种跑冒滴漏,无谓浪费,让单位运转低效、成本高企,让有形利益受到销蚀。要及时分析有关单位信誉和名声的舆情形势,及早应对和管控,善于化被动为主动,善于转危机为机遇,确保单位无形的品牌和形象不受损害。
三是人本关怀,维护好本部门的正当权益。办公室承担了义务,也就有自身的正当权利。要在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上大胆管理,积极主动,在职责职权的边界内掌握各项工作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认真履职尽责就是对本部门权益的最重要的维护。要利用好办公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多为本部门员工创造锻炼、交流、培训、晋升的机会,让其工作能力、作风、态度在办公室的大环境下迅速提升,让其知识结构、眼界见识、境界追求、自我要求等在办公室的平台和舞台上得到快速更新和升华。维护好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也就奠定了办公室长远发展的人才基础,也是维护办公室的长远利益。
五、主动有所作为,树立职责“必须为”思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行政机关的要求非常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落脚到一个单位的办公室,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是其应该遵守的“法”,赋予其的职责就是“法定职责”,对这一职责职能主动、积极、全面去履行,而不能出现不作为、消极、敷衍、慵懒等问题。否则,机关之首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在单位内产生广泛而严重的不良影响。要积极作为,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列好清单,进一步明确职责。界定职责,明确边界,清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具体内涵,是办公室有所作为的前提。要根据外界形势和单位需要的变化,主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对办公室的职责、岗位和人员进行科学测评、合理调整、清晰定位,以便知悉自己的责任,明晰自己的使命,解决因部门权责不清而导致的不作为问题,更好地统一办公室人员工作方向,调整好自身轻重缓急的工作节奏。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6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改革 建设
我国司法考试的确立,是对各高校法学办学质量的一个认证,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作出了某种昭示。法学教育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进行改革和重塑,确立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教育模式,以适应时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处于粗放增长时期,缺乏清晰的职业导向,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离状态。有学者将法学教育的弊端概括为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仅教授法律规则,却忽略法律规则背后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二死”是指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三无”是指法学教育中缺乏有效的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四旧”是指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尽如人意。
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理论功底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较强的法律职业人才。这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巨大影响:要求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要求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要求法学考试制度的调整等。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的影响成为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具体而言,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展开。
1.确立职业教育的法学战略目标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法治国家因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何种司考模式和法学教育制度,两者最终皆为法律职业指向。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法学专业的通识教育,另一方面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人格及法律能力。
总体而言,法律人才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要素,法学教育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以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深厚而广博的专业素养和人文素养,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首先,要求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培养法科学生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其次,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独立思想精神。要转变培养“法律工匠”的教育观念,教育学生把自身价值的实现建立在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复次,符合法律职业伦理和高尚道德情操。转变仅仅强调技能训练的教育模式,强化包括职业伦理、敬业精神在内的素质教育,使学生充分具备高尚道德、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理性的思维方式及博雅素养。再次,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即,掌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具有丰富的跨学科,跨领域知识背景,尤其是要有丰富的人文知识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具有较强的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水平;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精通外语、计算机等交流与获取信息的工具,能够与世界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共事、合作与竞争。最后,具有国际视野和交流合作意识。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培养学生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
2.优化课程设置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目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确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原则上将课程分为理论课与实务课两部分。前者侧重于理论讲授,关注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侧重于实务操作,关注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是对前者具体运用和巩固。强调两大教学模块的内部互动,在理论教学中要贯穿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而在实务教学中要加强理论知识的运用和深化。这种互动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课程实践活动及指导等方式进行。尽量协调安排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从应对司法考试的角度讲,可以将与司法考试内容相关的课程,尽量安排在司法考试之前,以照顾学生参与司法考试的实际需求,并且这种安排不会影响法学本科教学的整体安排。
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因为传统的考核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水平。可以借鉴司法考试的形式,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与司法写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将法律文书、证据法学、庭审认识等课程安排本科阶段的前段时间;增设司法职业理论与实务、法律职业基本办案技能课;加强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教学管理。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可以在各专业课程分设实验学时的做法进行强化,在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金融法、劳动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课程中分设一定的实验课时,以加强各专业课程的实践。为促进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考虑开设多门法学双语课程。改革一批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课程采取双轨制,即实体法部分由我校法学教师进行讲授,程序法部分采取由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讲授,或者直接将课堂“搬至”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采取参加真实庭审等多种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程序法的学习。专业实习分日常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类。实习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实习的方式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等多种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