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生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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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生活

法律思维与生活范文1

大学的四年里,学习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家的主要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法学专业,并能运用法学理论,方法和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但是书本的学习较有限,于是参加了很多社会实践和社团的工作,从事了大到组织策划晚会、小到文秘接电话的工作,积累了很多了从失败到成功的经验。我认为实际操作能力和组织合作能力的学习更重要。对自己总体评价是为人热情乐观,真诚,工作踏实、易上手,遇到困难能迎难而上,不轻易放弃。

从大学一直下来,我感觉我学到了很多,特别是一些书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虽然以前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从中我的到的是很多做事的原则和处事的经验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做事也变得成熟稳重了。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做事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还有较好的交际能力。

作为一名应届毕业生,也许我的知识有限法学专业,也许我还太年轻,缺乏实践经验,也许在某些方面我无法像其他人一样工作自如,但年轻意味着热情与活力,我有生理缺陷(从初中起我的听力就逐渐减弱,但并不妨碍我的学习、工作与生活,反而更能让我将注意力集中在一件事情上,而不易受到外界干扰,保持自己的想法)并不代表我不行!我自信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学习在毕业以后的工作学习与生活中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实现人生价值与追求的目标。

法律思维与生活范文2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239-02

从课程特征上看,法学既是一门基础性学科,又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学科。[1]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教师的授课目标不仅仅在于提高学生的法学基础水平,帮助他们扎实基本技能,同时也在于为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法学专业型人才,帮助学生将批判性与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应用到生活当中,以此获得更好的生活水平。简言之,法学学习的关键不仅在于理论也在于实践。学生想获得更好的实践成果,让所学知识不再只是一纸空文,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实践中来,学会应用法学。

一、 传统法学授课方式中存在的弊端

受教学经验及外部环境的限制,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学依然采用板书式授课,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着其自身的优点,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主动学习能力的养成,不利于丰富课堂内容、提高课堂氛围。

(一)授课内容陈旧

法学是一门积累性较强的学科。学生想在法学学习中获得更好的成绩,就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不断深化自己的法律修养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2]

授课过程中,教师会要求学生记录一些法学理论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与所学的知识联系起来进行了解,以此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联系。然而,由于授课内容相对枯燥,课本更新速度偏慢,经常出现法学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此时,学生虽然可以学会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在日常生活中,但这种知识的应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也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全部依据。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在进行案件审理和评判过程中经常会吸收采纳一些更新鲜的案例,并不断更新评判和辩护的依据,以此实现法学原理与生活实际的紧密结合。因而,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的陈旧不利于法学使用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学生今后的就业求职。

(二)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不仅应用在法律案件的审理方面,同时也出现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度。从教学目的上看,高校法律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让这些基础扎实、能力较强、有丰富经验的学生能在毕业之后投身到法律建设事业中来,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传统法律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课本内容为授课依据,将期末考试与司法考试中可能涉及的内容作为授课重点,强调学生对法律法条的硬性理解和记忆。这种教学模式以考试成绩作为学生能力评判的标准,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综合判断,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他们法律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此时,学生分析问题理解问题的能力存在不足,对法律法条的应用也较为死板,这使得他们无法将所学知识与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也无法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可以说,理论与实践的脱离让法学的实用价值大大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法律学习兴趣,让法律教学更加死板,趣味性也更低。

与此同时,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忽视了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使学生过分关注个别案例,而忽视了对案例之间关联的寻找。[3]这种情况下,学生仅能处理较为单一的案例,对于一些内容复杂或课本上未曾涉及的案例则缺乏处理经验,这使得他们的实践能力被大大局限,综合分析能力不足。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只为法学理论和案例建立了单向性联系,这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习与生活的脱节、个案与规律的脱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削弱了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以教师口述法律知识为主的授课模式已经为诸多高校所惯用。这种模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难得到提高,他们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法学课堂的教学效果进一步被削弱,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逐渐丧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只注重学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忽视了理论基础与实践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能力的有机结合。这使法律学习的过程成为了知识的死记硬背过程。另外,由于学生的专项能力无法得到有机整合与全面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与知识体系也很难得到建立,这令高校法律教学难以收获预期的效果,课堂的整体效率也可能出现下降。

(四)经验性色彩浓厚

在教学活动中,一些年龄较大、专业知识丰富、在法学领域较为权威的教师通常是学生学习和敬仰的对象,也通常是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者。此时,浓厚的经验性色彩逐渐成为了高校法律教学的明显特点。[4]

二、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自己在课堂上的定位,正确处理师生关系,以此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作为教学活动的引导者,教师必须抛弃课堂主体的地位,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引导与科学的指挥。在备课环节,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整体水平,并选择合理的教学案例,以此为学生创造科学、愉快的学习环境。而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将直接参与到课程设计与安排中来,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知识掌握能力来设计课程,以此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处理。在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要积极参与讨论,并以小组的形式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角度对案例进行全方位解读,以此加深对所学知识的了解。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引导了学生的课堂主体意识,让他们学会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突破个人极限,实现法律综合素养的整体性提高。

(二)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将法学原理与生活案例相结合,借助鲜明真实的事件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望,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勇于提问、不断挑战自我,最终实现学习兴趣的全面提高。传统教学方法中对案例的分析是较为枯燥的,案例教学法则将案例从课堂中的陪衬转变为教学主体,让事件取论,让学生对那些真实发生的、新近发生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和把握,并不断领悟其中蕴含的法学理论。可以说,这种教学方式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速度,让法律教学保持足够的新鲜感,并以此为契机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在探索案例的过程中,学生的兴趣不仅在于对理论的正确应用,同时也在于将自己得出的结论与既定判决相对比,从中发现不足。

三、 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从案例的选择上看,教师应尽量选择有代表性的、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讨论对象,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经典案例的学习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和理解。真实性与典型性是案例选择的基础,主要选择那些有代表性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的真实性与规律性。

从课前准备环节来看,教师不仅要做好案例的全方位分析,还要明确案例与法律理论的关系,并在重点环节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以此深化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价值。在课前准备环节中,学生应初步了解案例并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信息搜集工作,发掘案例中可能蕴含的法律原理,并对案件中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进行提问。合理的课前准备能加深学生对案件的印象,让他们明确如何运用法律,如何解决法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

课程进行中,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二次分析,并对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信息交换。在班级讨论过程中,每个小组都应选派一名代表对分组讨论的结果进行表述,并对其他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在意见的交换过程中,学生可以吸收他人的优点,实现个人法律能力的提升。

四、 小结

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法律对生活的影响,并开始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与此同时,法律意识的深化也对高校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必须深化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教学的真正效果。

参考文献:

[1] 张波. 浅析刑法课堂中案例教学模式的开展[J]. 学理论. 2013(33):11.

[2] 杨瑞仙.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软件工程教学改革探讨[J].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3(10):3-4.

法律思维与生活范文3

关键词:职业院校;关联性;教育

一、正确认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

道德和法律两者都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一个方针,两者具备一定的共同点,但是前者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总结产生的,后者则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献,从这点上看,两者又有所区别。简单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最基本的道德,是对是非观念的根本判断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规章;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是以法律为基础形成的,是在是非观念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对于自己行为的进一步约束。虽然因为文化、地域、民俗等不同,道德和法律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要求,但是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对于人自身的反省与约束,对于真善美的宣传与升华。法律始终存在于国家颁布的规章制度中,道德则在人心中、行为习惯中以及社会的广大舆论中。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又与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与法律的本质是对于人自身的反省与约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则是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写成完整的教学体系,让学生进行学习。同时,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也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教育体系,具备一定的教学意义和教学属性,在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道德多于法律,但两者都属于思想政治教学的范畴中。

二、关于道德与法制教育关联研究

1.道德与法制教育在实际教学中的共性问题

(1)偏重于道德教育

职业院校在长期的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存在一定疏忽的,教学内容也往往更加侧重于道德教育,因此出现了很多学生对于道德准则的要求很高,却没有形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思想;虽然积极扬善,但是对于恶势力,却往往不能够及时的认清,或者抱有同情的心态,没有较强的法律观念。这种现象是应该杜绝产生的,但实际上,这种现象却比比皆是,教师过于强调道德教育,使得很多学生在生活中出现这样的现象,虽然对于自己日常行为很注意,并能够帮助周围的人,但是对于时事政治不敏感,甚至一问三不知。很多学生知道上公交时给老人让座,却在校园中出现了打架斗殴致使同学受到重伤或者心理上的创伤。这些现象的出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学校一味重视道德教育,致使学生法制观念薄弱。

(2)对法制教育的错误理解

教师对于道德教育偏重,还有一个原因是对法制教育的不正确认知,即不少学者认为法制教育仅仅通过思想政治教育,难以自成体系,法制教育不因属于思想政治教学的内容,法制与道德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其实不然,法制教育不是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相关专业针对该专业教学要求,对法律展开系统理论的学习,而法制教育是为了让学生具备一定的常识,形成正确的思维,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道德素质,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目标。因此,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要始终正确的看待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教学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对于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准则,实现学生个人的突破和发展。

2.针对共性问题的相关对策探讨

上文中提到,道德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法律则是最低底线的道德。因此,在实际教学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教师首先要扭转自己的思想,对道德与法律、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具体到实际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将法制放在道德之前,先法制后道德,先成人后学礼,让学生先认识到法律本身,了解法律,然后再展开道德教育,并对两者的关联性进行反复强调,提高学生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其次,道德与法制教育不可能通过一个课堂,一个科目完成学习,道德与法制观念是在长期的生活实际中累积起来,是来自院校、家庭、社会乃至国家共同的努力,是一个逐步累积成长的过程,盲目跃进反而可能会造成学生的不适,让学生觉得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教学枷锁而不是道德观念。所以,在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院校学生道德素质与法制观念的同时,要注意将学习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认识道德与法制的相同与不同,接受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从而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准则。

三、总结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要正确认知两者的关系,区分法律教育与法制教育的不同,并积极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始终围绕学生为核心,通过多元化,多形式的教学,并与生活实际紧密联系,才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准则,逐渐靠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宗旨,最终让学生成为祖国未来发展的优秀栋梁,成长为合格的“四有”人才,做祖国合格的接班人。

作者:毛晓明 单位:长垣烹饪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陆訸.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现状及改进对策[J].才智,2013(20).

法律思维与生活范文4

一、“导学案”问题设计要有针对性和反思性

(一)要针对教材内容设问

要选择在知识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矛盾困惑点、知识关联点设问。如“走近法律”一框内容的教学,就应设问:“社会生活有哪些规则?它们有何区别?社会生活能否离开规则?为什么?法律具有哪些特征?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有何作用?我们在法治社会中应怎样做个好公民?”

(二)要联系学生和社会生活实际设问

设问要符合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如“善用法律保护自己”这一内容的教学,可以这样设问:“说说你或你身边被侵权的事例?对此你或他们是如何处理的?有何利弊?你认为最好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为什么?”一般情况下,学生会举很多生活中的被侵权的例子及自己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方法,并通过思辨得出最省时方便和最有效的维权途径。这样既能引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又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主获取新知、提炼生活的能力,同时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三)要进行反思性设问

反思可以是对历史的反思、对教材知识的反思、对已有答案的反思、对社会现实的反思等,它要求学生反复深入地将结论进行批判性的再思考,并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如果教师经常在“导学案”中运用反思设问,如“如果不……会……”“你觉得哪个结论最有道理”等,就会引导学生尝试逆向思维,从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

二、“导学案”问题设计要有层次性和开放性

(一)问题的设计要分层和有梯度

首先,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出不同层次的问题,如识记类问题、理解类问题、应用类问题、拓展类问题等,体现不同程度的学生在学习基础和学习能力上的差异性,使他们都有话可说,体验到探索的乐趣和成功的喜悦。其次,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要对那些难度较大、无从着手的综合性问题实行难度分解,降低梯度,多设计一些铺垫性、有层次性的问题,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好胜心、求知欲,让学生能“跳一跳摘到桃子”或达到不同的“学习顶点”。如“屈辱的岁月”的教学,教师为了拓展“《》中的日本资本输出与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引进外资不一样”而设计了以下问题:“(1)当时日本的资本输出与当今我国的引进外资有何异同?请从两者的目的、背景、后果(主观上、客观上)等方面分析。(2)当今我国引进外资有何利弊?怎样才能使利大于弊?”这样的问题设计一是可以使学生明白“同样是引进外资,完整与否会造成结果的不同”;二是有助于培养学生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升华了学生的爱国情感。

(二)问题的设计要有开放性

如果把问题设计成填空式、判断式、匹配式、选择式等客观性问题或只能得出唯一一种答案、一个结论、一种可能的主观性问题,就会使学生丧失探索的热情,抑制学生的思维。所以,虽然不是所有教学内容都可设计为开放题,但只要内容合适,我们就应尽量设计具有多种结论、多种方案、多种观点的开放性问题,以增强学生探究知识的兴趣,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问题的设计要有可探性和创新性

(一)设计的问题要有探究性

问题有悬念、有探究价值,才能引起学生的深度思考,如可借助电视节目“人生AB剧”的做法,设计一些具有悬念的问题,以激发学生探究问题的热情和欲望,张扬个性,迸发出创新的思维火花。如“体验幸福”的教学,我们可以出示2005年春晚节日《千手观音》,并设问:“你觉得她们幸福吗?为什么?”这样的问题可以促使学生各抒己见,碰撞出思维的火花。

(二)设计的问题要有创新性

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教材内容表层信息的传递上,教师要整合课程资源,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和加工处理,生成好的问题,以活跃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个性。

四、问题的设计要有情境性和生成性

(一)问题的设计要有情境性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写道:“一切知识都是从感官开始的。” 知识需要情境来体现,情境需要知识来依托。教师应特别重视创设学习情境,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尽可能提供“真实”的、“生活”的、“情感”的、“探究性”的、“趣味性”的学习情境和活动,使学生身临其境或如临其境。如“防范侵害保护自己”的教学,为了让学生学习“保持高度的警惕是避免侵害的前提”这一内容,我们可以设置“小丽正独自在家做作业,此时门铃响起……”的情境,并设问:(1)假如你是小丽,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2)如果是如下情况,你开门吗?为什么?A.对方穿着警服说是查户口的;B.对方说是送矿泉水的,而你家饮水机上确实没水了;C.对方说你奶奶病重你爸让作为同事的他来接你去医院。

教学情境的创设有助于沟通课堂与生活的联系,拓展学生的认知领域,将一个文本世界转化为学生可以体验的社会化、生活化的世界。

法律思维与生活范文5

(一)出于减少海难与海洋污染事故的需要

海洋的水文气候复杂多变,这使得航海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尤其是自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船舶大型化、自动化和高速化的发展,海难与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不断。为此,我国与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船舶驾驶的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即使这样仍难以有效防范海难与污染事故的发生。究其事故原因,有近80%的事故源自船员的违规操作。这使得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船员作为船舶的直接操作与管理者以及航海安全公约的实际执行者,他们才是保障航海运输安全的决定因素,因而提高船员依法操控船舶的法律意识是有效避免或减少海难与污染事故的关键。有鉴于此,加强对高校航海专业学生的航海法律教育,使这些未来船舶的驾驶者与管理者能熟知航海安全法律与公约并牢固树立起依法驾船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今后正确履行航海职责以避免或减少海难及海洋污染事故,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出于规范船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船员职业较为特殊,他们常年生活和工作在远离陆地管辖的海上,因而我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都对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给予了格外关注。一方面,各种立法对船员的工作程序、操作方法与职责等法律义务作出了详尽规定。另一方面,各种立法也对船员的法律权利及其保障作出了明确性规定。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只有熟知这些法律知识才能能明确自己的航海职责,杜绝以航海之便实施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同时学会正确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采用非法的维权方式破坏正常的航运秩序。

二、我国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必备的教学内容

(一)有关航海业务方面的法律教学内容

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将是未来船舶的操作者、管理者与航海事业的主力军,因此他们首先应熟悉和掌握有关航海业务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定,从而为其今后合法履行航海职责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此,我们可以从有关这方面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选取下述重点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一,由于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单证凭据,因此在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们可选取《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的提单规则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二,在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们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002年雅典公约》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赔偿责任限制等与船舶承运方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三,在国内法方面,我们可选取《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与航海业务直接相关的法律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

(二)有关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教学内容

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熟知航海安全方面的法律将有助于他们在未来的航海工作中有效防范海难与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此,我们可以从相关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选取下述重点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一,在国际公约方面,我们可选取《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责任民事公约》中有关避碰与防污规则、事故责任划分及其赔偿等重要问题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二,在国内法方面,我们可选取《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及其责任限制等重要问题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

(三)有关船员权益与职责方面的法律教学内容

高校航海专业的学生只有熟知船员权益与职责方面的法律,才能在今后的航海工作中明确和恪守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可以从相关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中选取下述重点内容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一,在国际公约方面,我们可选取《STCW78/2010公约》、《综合海事劳动公约》中有关海员工作职责、基本权益及其保护的相关规定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其二,在国内法方面,我们可选取《海商法》、《劳动法》、《船员条例》中有关船员与船长的任职要求、工作职责、船员劳动合同、劳动者基本权益及其保护等重要规定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

三、我国高等院校航海法律教育应采用的教学方法

(一)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研究与自学能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指出,“未来社会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因此,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需要,也是他们步入社会后不断寻求发展完善的需要。航海法律教育也是如此。为此,教师应当注重在课堂上采取“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来引导学生自学,通过围绕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内容提出问题来激发学生的法律求知欲望,其后通过指导学生自我思考来调动其法律求知思维,随后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与发言来充分调动起学生的法律求知状态,最后通过有计划地指导学生课后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关注司法时事来引导学生的法律自学活动。这样可以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研究能力,培养他们法律自学能力,帮助和引导他们顺利完成课后的自学。

(二)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应用能力

由此,需要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取典型案例来将抽象的法律理念与规则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实务经验,从而为学生们提供直观的认识,增强其对法律认知的现实感与深刻性,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从案例中抽象出来的法律原理与规则,并借此锻炼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注意选取贴近船员工作与生活的典型案例,并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讨论、踊跃发言,从而在氛围良好的师生互动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应用能力。

(三)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以增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学习兴趣

以计算机多媒体为代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有机结合在了一起,通过直观生动的教学展示将抽象的教学内容形象化、具体化,由此充分调动起学生的联想思维,使其易于理解教学内容,同时激发其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笔者建议在航海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这种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如在讲解航运业务法律时通过FLASH动画来展示海上货物运输及其单证的流转程序,以此增进学生对相关航海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学习兴趣。

四、结语

法律思维与生活范文6

关键词:技艺理性 自然理性 司法独立

1 “技艺理性”的提出

技艺理性的提出源于英国普通法的大法官爱德华・寇克(Edward Coke)。某天,詹姆士一世来法院想要审理案件,但是寇克却拒绝了国王的这一要求并且告诉国王:“陛下,您不能亲自判决案件,案件应当由法庭按照英国的法律习惯审理。……陛下没有学习过英国法律,……法律是一门经过长期研究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艺,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行使司法审判权”。此话一出国王大怒,厉声斥道,“如此说来,国王将被置于法律之下了?”寇克回答,“布莱克顿曾讲,国王虽高于所有人,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在此背景下,寇克法官用法律手段保障司法独立、克制国王的司法权,并且提出“技艺理性”的概念,即法律职业者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和法学教育,在无数经验积累上形成的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理性”。[1]由此看出,“技艺理性”要求法律人具备高于并且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并且需经长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进行反复的实践,积累经验,才能对其有所把握。

寇克不否定法官具有普通人的“自然理性”,只是国王与普通人所具备的理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理性,而不是法律职业者应具备的技艺理性。[2]因此,国王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就无法进行审判。这说明法律职业者具备两种理性,一种是与生俱来的“自然理性”,一种就是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理性”。

2 技艺理性与自然理性

与此同时,自然理性的概念也被定义出来。最早提出自然理性的是古希腊哲学家郝拉克里特,他认为:“一些变化和矛盾中唯一常住或者保持不变的,是位于一切活动变化和对立背后的矛盾,是一切事物中的理性。宇宙的进程是依据定则,这种规律是一直存在的。”[3]他以定律性规则规定自然理性,认为理性是天生存在的。后世学者受此影响产生了对“理性”的定义。例如,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也是正确的规则,与自然吻合,是稳定、恒久存在的,它能使用于所有民族,各个时代。他将理性认为是控制所有事物的力量,并且正确的法律是理性在社会中的体现。中世纪学者又将自然理性与上帝或者神的意志联系在一起。例如,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是神的面容照亮着我们,这光芒就是自然理性,我们因此远离恶而看到善,这就是自然法。”他将人之天生理性归结为神的赐予。虽然,各时期的各观点对自然理性的理解有差异,但是都将其归结为是人类生来所具有的“理性”,内容上被改编,其核心却是永恒的。因此,可将自然理性理解为,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拥有的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所有自然人所共有的手段或者工具,[4]是人类认识事物最基本的能力。

比较两种“理性”概念后可得出,自然理性不包含技艺理性的概念,即“技艺理性”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理性”,不具备天生、永恒性。并且这种“理性”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可以由书面规则所记载的理性,而是一种实践性的能力。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决定了技艺理性应当区别于自然理性。但是这并不表明,拥有“技艺理性”的主体就不需要具有“自然理性”。自然理性是普通人天生获得的认识社会规律、制定规则的相关能力,不需要专门的训练和实践,也不需要特殊知识,是常人普适性地所拥有的一种认识能力。[5]“技艺理性”是人的自然理性在特殊知识中通过实践活动后具有的。也可以说,自然理性的一部分主体也是技艺理性的主体,因此二者不可能完全分离。

3 法律职业者中的“技艺理性”

(一)法学理论与技艺理性

法律职业者是“技艺理性”的掌握者,虽然这种技艺理性主要是实践为主,但应以特殊知识为前提。法律理论基于法律实践的需要,是对法律问题的本质或者规律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象描述或者阐释。因此,应包含以下内容:1、法律理论应是对法律问题本质或者规律的理解;2、法律理论应对法律实践本质、规律等内容以普遍性的解释方式进行理解;3、法律理论应以解决法律事实问题为最终目标;4、法律理论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的知识,是对某类法律问题宏观性的指导。德沃金讲到:“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理论的出现并不是一无是处的,一方面需要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的同时,还要内容充实,对案例有指导性的意义。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知法学理论,更要熟悉人类社会关系中的交往方式,社会发展趋势,政治或政策等。如果法律不能适用于社会生活中,那么法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了。

(二)思维方式与技艺理性

技艺理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在具备大量基础知识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特殊的法律思维方式。[6]法律思维能力可分为以下几类:(1)法律形式推理能力。这种推理能力不同于普通人逻辑推理方式。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两种推理能力:自然的推理能力与专业性推理能力。法学学科性质决定了,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的是实践者,面对法律问题,必须建立在法律知识基础之上,通过严密的逻辑进行观察、分析及判断,从而推导出案件的处理结果;(2) 法律实质推理能力。法律实质推理产生的目的在于弥补形式上的不足。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在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或是法律规范用于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情况下[7],实质推理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了,例如代孕、等问题,根据实质推理可以改正形式推理中的错误、不合理之处。(3) 法律论证能力。法律论证意味着法律执业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将其主张公之于众。论证是对说服他人接受所说事实的补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言语的信服力,还能说明对案件论证的合理度。

(三)技艺理性与实践

“技艺理性”不断的指出,“理性”的产生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和反复实践的。这就意味着,法律职业者不仅应当具备特有的知识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更应当将这些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效果,因此实践性的地位尤为重要。

寇克法官将技艺理性定义为需要经过长时间实践积累经验所获得的能力。因此技艺理性应当经历将特殊知识与案件结合,运用专门的思维能力论证后,转化成实践的过程。可以说社会是实践的课本,法律职业者应当在具备应有知识和能力后,从实践中获取另一部分的“技艺理性”。例如,在一些家庭伦理的纠纷中,不仅要做到对案件进行合理推理,还要兼顾情理,尽量在不破坏情感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可以说法律是社会职业中较为复杂的职业之一。他需要的不仅仅是从书本中获得的,更大一部分需要职业者了解社会,做出最完善的解决方案。这种“技艺理性”应当说是对法律职业者较高的标准和要求,也应当是每个法律职业者所追求的高质量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栋:《英国普通法的“技艺理性”》,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2期,35页。

[2]同上,36-37页。

[3]宋远升:《法律人的“技艺理性”》,法学论坛2014年7月第4期,70页。

[4]【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学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199页。

[5]同3,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