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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 法治思维 矛盾 维持稳定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思维是影响依法治国的关键。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党政干部和领导,必须加强法治思维建设,从思想上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坚持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才能让社会向稳定化发展。
1党政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存在的缺陷
1.1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第一,很多人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高,不能深入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法律观念比较浅薄,而且少数领导干部对法治认知存在欠缺,还不能理解法治的实质和要素,不能把握法治重点内容,进行决策时,经常凭借主观想象力解决问题,导致法治内容存在严重漏洞。第二,少数领导不能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在实际工作中,“功利化”现象比较严重。更有甚者为了获得私人利益,不惜放弃法治理念,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想处理事件,不守法现象比较严重。
1.2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各个地方和政府都已经制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由于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导致地方领导很难借助法律武器,处理社会上的一些纠纷和矛盾。有的领导虽然可以正确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应用中,经常照搬条例,不能灵活变通。除此之外,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出现了诸如房屋拆迁现象,很多政府机关却为了获得自己的一己私利,不按照市场理赔标准给群众进行赔偿,最终出现群众纠纷事件。
1.3违背法治,偏离维稳本意
从当前政府机关工作的现状来看,少数政府机关进行维稳时,都只是从片面的角度思考问题,很多维稳工作进行时,都是采取强制性手段实施,最终导致问题越来越复杂,极个别政府处理维稳问题时,还借助个人权利进行威胁和逼供,导致维稳问题开始偏离维稳本意。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制约下,政府进行维稳工作不仅不会带动经济的增长,还会造成维稳工作紊乱。
1.4政府法律制度建设不完整
法律制度是实施法治的保证,但是从目前政府机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来看,由于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偏差,还不能正确履行法律的决策。虽然个别政府机关建立了法律制度,但是从执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影响了法律制度的顺利执行,给法律制度造成了很多问题。一方面,虽然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但是不能实际了解政府状况,还不能根据政府部门工作状况,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意见;另一方面,一些法律顾问为了附和领导,经常不按照事实办事,导致很多建议都缺乏一定的佐证和价值。对社会矛盾化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和方式的方法
2.1学习法律知识
扎实的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关键。领导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带领员工学法、用法、懂法。第一,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领导干部可以形成严谨的法治思维,提升自己的用法能力。在法律知识的帮助下,领导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作用。第二,领导干部可以在法律知识的帮助下,帮助自己学习一些法治知识,在具体事务和法律事件的处理中,化解社会出现的矛盾,建立法治化国家。
2.2建立科学化选拔制度
法治建设是各级领导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一定的选拔制度,不仅可以选拔出素养高、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还可以给法治建设注入新鲜的活力,带动法治建设发展。建设法治选拔制度的时候,可以将能否履行职责,能否依法决策作为重要标准,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中存在的矛盾,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让社会向稳定的方向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2.3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必须建立并普及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政府制度建设,保证法律顾问可以在重大决策中发挥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要确定政府法律顾问,适当制定社会律师。分析矛盾产生的因素,区别出行政人员和社会律师的区别,不能让公民产生消极情绪,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在省、县、和镇建立一定的法律顾问体系,全面覆盖法律顾问。
2.4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
宣传一些法治教育,让法治教育制度深入人心,让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第一,领导要给员工起一定的示范作用,带动职工养成良好的守法氛围。第二,传承法治文明。人们正确的法治认识,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所以必须营造出法治氛围,例如,可以从小学开始给学生灌输法治理念,促进学生形成法治文化。与此同时,媒体的力量也不可忽视,很多事件在媒体的炒作下,都会成为时髦风尚。所以,媒体传播信息的时候,必须秉承公正原则,形成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法治理念的形成。第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知识培训。利用法治教育,让领导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社会责任,成为法治知识的捍卫者和践行者。
3结语
本文主要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进行分析,经过分析发现党政干部利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时候,主要存在法治观念比较淡薄,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违背法治,偏离维稳本意,政府法律制度建设不完整等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学习法律知识,建立科学化选拔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深入实施法律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快速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
参考文献
[1] 唐忠民,杨彬权.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滞力[J].河北法学,2014(01).
[2] 陈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解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06).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2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竞争加剧,高校对人才的培养方向必须朝着更为全面的目标发展,这也是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为了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发展,高校在进行优化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法治思维的应用,构建合理的学生管理工作规范,从而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对法治思维理解不足
在法治思维下,要求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全面认识法治观念,但目前很多高校的管理工作者对法律相关知识了解不足,缺乏应有的法治思维意识,且由于传统高校管理工作形式的影响,很多高校经常将校园内部管理工作当成高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忽视了学生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在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时,常出现将很多法律规定混淆的情况,严重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进程。此外,很多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对于国家发展形势不能及时了解,对于自身未来发展方向也不明确,在管理工作中,仅仅执行领导下达的管理任务,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提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制度不完善
目前高校很多管理工作人员缺少法律知识,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造成高校现有的法治制度作用难以发挥,没有从根本上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虽然很多高校在法律上都享有自主办校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实现与发展,与当前法治思维思想相背离。这些现象会造成很多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只按照高校内部的一些条文规定开展管理工作,没有体现任何法律规定要求,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对策
(一)加强对法治思维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认识
高校之所以受传统教育管理理念的影响和制约,极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因此,加强培养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进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要在法治思维的管理形式下,运用法律观念去权衡管理高校学生,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法律综合素养。高校要在招聘管理工作者时提升条件,将高校管理经验丰富、法治认识全面的管理工作者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团队当中,另外高校要定期对校内现有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升其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此外,应坚持法治思维下构建高校学生管理体系的核心原则,加强边界思维的培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章程,并对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按照规定逐步完成相应的管理工作,从而充分体现法治思维的程序正义原则。而法治思维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结合,也应注重学生管理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将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从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的人性化观念,将高校育人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让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得到积极的响应。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
在法治思维下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因此,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要谨遵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针,加强高校的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在当前法治社会的发展形势下,高校必须要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结合校内发展实际情况,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不断自我提升、自我完善,发展本校特色学生管理道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结合法治思维完善管理制度时,应认真分析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原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师生的建议进行调查采纳,坚持民主原则,这样才能在保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法治思维的同时,体现以人为本。为了符合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应保证校园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细化规章制度的细节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同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应结合国家的法治方向,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述权和申诉权,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实现教育管理与教书育人的统一,引导学生依法遵循学校的法治管理工作制度,提高整体的学生管理工作水平。
三、结语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是我国发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必须要与时俱进,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到法治管理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法治校园环境建设,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推动管理工作进程,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促进高校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策初探[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1):30-32.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3
作者简介:
吕来明,法学硕士,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理论、票据法、公司法、物权法等。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某患者在医院死亡,其尸体被人冒领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未检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在收费后即将尸体火化,骨灰也未留存。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法院一方面认定殡仪馆有过错,另一方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电视栏目点评专家确认殡仪馆构成侵权行为,但主持人问及法院为何驳回原告请求时,点评人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无奈,《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类型没有与本案相对应的情形,因此急需修改法律。如此看来,这个无奈的确有点让人灰心,毕竟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之事。可是我却以为,这里的症结所在,与其说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更不如说是法律适用方式出现了问题。可见,为了无辜者不再无奈,除了修改法律,我们似乎还有更有效的路可走。
近现代法制发展过程表明,法律适用的方式存在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的分野。如果拿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你会看到其中有“本院查明……”、“本院认为———”、“根据XXX法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等文句。这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方式。首先是大前提“找法”,即“寻找”一个对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抽象案件事实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其次是小前提,即认定本案的具体事实属于大前提限定的抽象关系的具体表现;最后是推论,即裁判。逻辑演绎方式的要义在于“找法”,当法律规范对某一抽象事实体现的社会关系已经有所调整或规制时,法官的任务是将系争案件归于某类抽象事实之中,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只能以该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加以裁判。
在法律适用中,逻辑演绎方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而存在,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以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逻辑演绎方式是至为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这就使逻辑演绎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止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在一般情况下,在相应的法律体系中,是能够找到演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越完善,法律制度越健全,逻辑演绎方式的优越性就越能得到发挥。
然而,任何好的制度都是相对合理的,逻辑演绎的适用方式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是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总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结合处,然而现在却有一种重新拉开差距的永恒趋势。”所以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具体案件都能以逻辑演绎的方式加以合理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处于“找法不能”的境地,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逻辑演绎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
法律适用中经验判断的方式,其要义是“造法”。强调法的适用过程的重要性,不注重法规的逻辑适用,主张在行动中发展创造法律。在经验主义法律观看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尽管法律可以按照一整套合乎逻辑的方法确立相应的概念、规则,但法律时时受到社会不规则因素的影响,且它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作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的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形,放弃找法的努力,而根据其知识经验所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当的。以这种方式来适用法律,前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即便是在《民法通则》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的解决。
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经验判断方式所蕴涵的衡平、灵活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不仅对判例法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就是在成文法国家也同样重要。只有根据社会现实要求,不断地用经验判断方式创立的相应的规则,才能避免和减轻制定法的僵化,保持其生命力。另外,某些抽象的成文法规则,其具体适用本身就是建立在经验判断的基础上的,离开了经验判断,这些作为原则的抽象规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比如在民法领域中,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一个经验判断的过程。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赖的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去寻找具体规定。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创新;思维;主体作用
在平时上课时,作为教师的我比较重视培养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并且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对学生知识的运用加强监督,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一、通过对新课的引入设计,开阔学生的思维能力
每一节新课开始前,我都会好好设计导语,采用多种不同的形式,比如漫画或者小品来导入新内容,使学生无缝隙地进入新的学习内容中。比如:在讲《法律规范经济行为》时,呈现一幅漫画《开门之前》,让学生思考这些问题:(1)通过这幅漫画,你想到了什么?(2)怎么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呢?通过导入漫画,制造情境,激发学生的能动性,让他们讨论运用法律知识如何规范经济行为。又如:在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这课时,让学生抽时间排练小品:“一个人看到一个小孩不小心掉到水池中,小孩大声呼救,而这个人却装听不到,结果自己遇到劫匪的时候,也大声呼救,别人也装作听不到”。
学生的表演很到位,给师生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这样的导入新课的方式能够很好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能够把课文中枯燥乏味的条例,通过小品形象地展示给学生,活灵活现地体现了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然后教师再趁机讲授精神文明的涵义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二、利用好课文后面的“小栏目”,有益于发散性思维的培养
新的课堂标准,保留了教学原则的启发式,尤其强调了要发挥孩子们学习的主体作用,学生如有不同的看法,就鼓励他们马上说出来,让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探索答案,思考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利用课文后面的小栏目,提供给学生较多的思维空间,这样对提高学生的口头能力和语言组织能力有一定的好处。比如:课文中“社会保护”关于“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合中小学生活动,不得允许中小学生进入”的规定。综合书本后面给出的课后讨论习题案例,开展小组分析:①案例中有哪些人的做法是错误的,说出原因。②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等,进入这些地方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设计这些题目,是为了让学生经过讨论初步认识社会保护,并且认识到社会保护的重要性。经过讨论,有些学生认为进入这些地方会影响他们的学习成绩;有些学生则认为进入这些地方会花很多钱……诸如此类,通过讨论来培养孩子们的发散性思维,引导孩子们进行自我教育,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1]王国辉.浅谈在初中政治课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J].教育教学研究,2011(49).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法律教学;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鉴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度,如何在继承传统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提高法律教学效率、增加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目前法律教学工作者面临的主要难题。近年来,随着教学体制改革力度的日益深入,法律教学工作得到了极大的改进和优化,各种实践教学方法逐渐被引入其中,成为目前教学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是一个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教学方式,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极为实用的实践教学手段,其在法律教学中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学生实践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模拟法庭概述
由于在教学的过程中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高校法律教学还存在着极为显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生实践时间少等。基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于培养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有着重要的意义。
1、模拟法庭概念
所谓的模拟法庭主要指的是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引进经典的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主要包含了原告、被告、律师、诉讼人、证人等。通过在教学的时候仔细研究案例、广泛的收集法律证据、反复推敲法律用语,从而实现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学数段,其在目前教学中已经引入的案件已经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案件,是从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以及正是开庭等环节构成的。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充分的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创造性,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相比较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2、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工作中的开展
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的选用是一个综合性,一体化的过程,其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从确定指导教师、精选典型案例、划分小组、指定角色、准备资料、预演、正式开庭、审后分析等多个环节。而对于模拟法庭的正式开演环节则是从书记员和对当事人情况;书记员宣布起立、法官进入;法官介绍案情;原告宣读书;被告宣读答辩意见;法官提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询问。
二、传统高校法律教学存在问题
在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中,通常都是采用填鸭式、满堂灌作为主要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以教师为主体进行教学,而学生只是被动的学习知识。这种教学工作中,教学的弊端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教学观念上
从法律教学观念上看,只注重理论教学,忽视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有的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法律的逻辑体系、理论构架教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法律概念、法律适用规则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老师的教学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到抽象,过多地纠缠晦涩、复杂的理论。
2、法律教育目标取向上
在法律教育的目标取向来看,是要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在高府幽挥的大学里,教师教给学生是其本人在一些研究领域的建树或者法学界当前争论的问题。教师的出发点是以其思维方法去引导学生从事法学研究,培养学生具有写作能力和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应用优势
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辩护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模拟法庭是现代司法教育的重要形式。
1、模拟法庭有利于多渠道传递信息。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无论教师向学生传授实体法知识,还是向学生传授程序法知识,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体。教学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等信息的传递过程。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既利用了非言语系统媒体,也利用了言语系统媒体。非言语系统媒体包括模拟法庭内的实物布置,如主审法官就座的审判席、原、被告就座的原、被告席、证人席、旁听席,审判席后墙上悬挂的国徽、审判庭墙上法庭纪律等静物实体以及规范着装的法官、法警、律师、当事人等人物实体,都向学生传递着具体事物的信息,给人以法庭庄严、肃穆的感觉,展现在学生眼前是标准、规范的法庭的视觉效果。
2、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各种法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大学生只有具备创造性思维能力才能从容应对。因此,当前法学教学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对大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创造性培养的基本策略,就是在专业知识教学中进行发散思维训练,同时将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相结合进行智慧活动的训练。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将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真实案例材料,不加雕饰地交给学生,让学生按照模拟法庭的要求,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广泛讨论,提出各种解决方案,充分调动学生的发散思维,在此基础上,由学生归纳出一种方案,进行聚合思维训练,完成模拟法庭所需材料的组织,以及各种角色的相互配合方案,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智慧活动的训练。尤其特别注意在学生讨论、准备期间,老师一般不作评价,以便学生有更多思维空间,只是在学生准备完毕后,预演过程中,才作适当的指点,并且不提批评性意见,以正面鼓励为主,使学生敢于思维,善于思维。
四、结束语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曾对参加模拟法庭教学的同学做过调查,普遍认为这一教学模式,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尤其适合在诉讼法教学中采用。一般来说,一堂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课完成之后,无论是亲自参与法庭中表演的同学,还是作为观众的同学,都对法庭这一工作环境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就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的重要性范文6
通过笔者研究,在解决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上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1分清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
作为区分法律逻辑学和普通逻辑学的关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逻辑学和法律逻辑学的整体和个体的关系,然后再加以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1.1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显然普通逻辑学属于逻辑学中较抽象的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则属于抽象中的具体个例。
1.1.2理论和应用的关系普通逻辑学属于理论逻辑范畴,更多的是进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论研究;法律逻辑学则更倾向于逻辑学在实际中的应用,而应用的正是普通逻辑学中的理论结合法学理论。
1.1.3广泛和个体的关系在普通逻辑学中并不涉及固定的应用领域里的个性化问题;法律逻辑学则必须应用到法律领域内的各种具体化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所以在讲授法律逻辑学的过程中既要讲授普通逻辑学的思维方法,又要讲授法学中对普通逻辑学的应用。在概念的讲述上既要讲述法律术语的主观规定与客观现实的矛盾,也要讲法律的稳定与灵活的统一,而判断的真假特征与判断的断定上更要明确法律条文的意义,同样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辩证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统一。
1.2解决法律逻辑学和法理学的关系
在这方面对于法理学、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要经过辩证判断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现照搬其成果的情况。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在法律逻辑研究基础之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形式。在进行法律辩证推理的讲解时不能完全不顾形式而只考虑内容,这都是一些普通综合性高校在法律逻辑学课堂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总之,这二者的关系不能是脱离开来的两个孤立部分,而应该是互相结合融为一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关系。所以,采用这种逻辑统一的方式实现法律逻辑学术语的规范化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内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视“法律”在法律逻辑学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逻辑学课程中所讲述的都是普通逻辑学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问题,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逻辑学原理”,这在整个法律逻辑学中是属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目前的方法必须采用,但是仅采用目前的办法还远远不够。法律逻辑学的内容应该包括应用逻辑学和特殊逻辑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这些情况中不仅有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逻辑问题,还有法律逻辑规范中自身存在的逻辑问题。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多采用法律实践的研究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明确法律逻辑学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视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逻辑学就应该凸显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为主要依据。根据逻辑学界的通用说法就是逻辑学就是推理学。尤其是法律逻辑学,更应该在重视法律的基础之上重视逻辑推理。事实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广泛使用的法律思维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实明确、而法律动机不明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推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侦查的过程,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必然关系。在具体讲授过程中,特别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1.4.1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义和特点才能明确使用的适用范围。
1.4.2法律推理的种类通过对种类的详细描述,才能让学生了解在具体情况中应该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进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对事实的可信性进行分析之后采用正当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进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须遵照的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正确的方向,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1.5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目前国内的学术氛围就是重理论而轻实际,这在学术探讨中无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学校培养的人才是要到社会中去实践自己的理论,而不是去研究机构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的。这就造成大部分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空有一身理论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所以在教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正是出于法律逻辑学的特点———经验性学科而得出的结论。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更胜于理论。
2法律逻辑学的应用(密室逃脱策划方案)
2.1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的主题就是通过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2.2活动目的
“普通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基本形式、思维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为提高学生思维的准确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养学生准确判断、精确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养执法工作者的摇篮,执法工作者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素质,而且逻辑学来源于实践,最终也要回到实践中去,因此未来的执法工作者学习逻辑,更应该结合实际思考和体会。根据我院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实践应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级本科大队开设“普通逻辑学”的实践活动,在学习理论知识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2.3活动过程
2.3.1准备工作人员准备:活动参与人员从2012级本科大队7个开设普通逻辑学科目的班级中选出20名学员分两次参加此项活动。活动地点准备:新疆警察学院北校区1号教学楼二楼全部行政班级教室(202~208)。(注:活动当天需学生处领导配合安排各区队教室)活动器具准备:根据设计关卡,列出项目活动器具清单,上交至基础部综合教研室教师处审核,统一配备。(注:因活动设计需要向警体训练部借用手铐)
2.3.2正式活动部分参加人员先聚集在一号教学楼阶梯101教室统一进行对本次活动的全面介绍和规则的学习,再随机分组,由每组负责学生分别带到202-209教室统一开始第一关:心有灵“析”、心心相印。活动中,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联系实践,紧密配合,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人人参与其中通过团队合作寻找线索,推理、联想、破解谜题获取最终密码,才能全部成功逃脱。随后由第一名逃脱的小组再进入终极关卡:越狱终极大Boss。最后评出逃脱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组为冠军进行奖励。此次活动,教师只是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密室关卡,不仅学生参与积极性很高而且还专门单设一间供邀请嘉宾闯关,让我部全体教师与学生同时参与活动,真实切身体会其中的奥秘。
2.4活动总结
通过这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最大程度地锻炼参加者的观察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无论是推出了成功经验还是发现了存在的不足,都会对学院的本科实践教学模式产生积极的影响,这类实践教学活动可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