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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1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2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周公司组织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律顾问极其团队,来到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法律知识讲座。
顾问团队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务,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是公司的安全生产义务。作为正常开工的大前提,需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建立责任制度。二是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相关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三是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指南,以及法规参考。四是企业防治安全生产相关职业病的责任。五是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通过讲座,公司全员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坚实保障基础。要积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积极建立责任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指南,以及法规参考。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各家媒体炒作的对象、关注的焦点,作为学人如果我们抛开舆论本身的喧嚣,沉淀下来,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几乎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是当应如此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先从一经典的案例谈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从“北影录音录像诉北京电影学院”案说起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创作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了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关注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学定义,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无疑问当属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违反了著作权法(着重符为笔者注)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尽管北京电影学院不服一审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根据当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看,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下简称《通知》)。该司法解释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无独有偶,随后发生的“栾述兵诉北京鸿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依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被告在我国境外联合发行CD唱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中国入世,知识产权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条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动,甚至有加强趋势。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尽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明显体现了一种倾向和引导。
是什么让我们如此坚持?我的答案是理论误区和司法实务考察的缺失。众所周知,我们是大陆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们的理论却没有搞清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更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域内效力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较大,司法实务也只得雾里看花,亦步亦趋。
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涵义。韩德培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1)肖永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2)赵相林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3)尽管这些论述略有差异,但实质一致——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但这种效力是虚拟的,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本国法律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的,另一种是现实的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依外国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4)也就是说,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了外国法就是该外国法现实的域外效力的体现。如果说上述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域外效力也应分两种,虚拟的法律效力和现实的法律效力。纵观世界各国私法领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明确宣称不适用于国外本国人的,即各国都积极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效力,知识产权法亦不例外,因为这样做符合并且可能为本国获取利益。至于知识产权法现实的域外效力——这也往往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则要取决于受案法院了,换句话说,只要受案法院适用了外国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就是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体现。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早先英美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有关外国知识产权纠纷时认为,本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的立法者认为依一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有效性、权利归属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都由该国法规定,应属专属管辖。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冲突也就产生了,其原因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各国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期限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因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在权利的原始国法律与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5)
鉴于此,有关国家已开始知识产权的冲突立法,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规定:“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引注)的创立、变更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规定:“知识产权由在那里请求保护知识财产的国家法律规定”。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立法均规定,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6)
(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权利登记地或被请求保护国有效,谈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减弱了。(7)乙国法院适用甲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原告,依甲国知识产权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乙国法院保护的不是乙国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地域性并没有变,知识产权法却可以具有域外效力,两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实践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荷兰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认为,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内的侵权活动,而且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外的侵权活动。(8)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和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讼,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针对侵权荷兰版权的行为适用了荷兰版权法。
回到国内,已有学者对我国法院的这种完全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做法产生微辞,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害著作权案”,冯文生认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国受其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我国与法国著作权法在保护水平上的差异,也由于该作品在中国市场与法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国法处理发生在法国的案件,势必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9)有趣的是,有人虽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认为本案中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作品《受戒》在法国放映的行为应适用法国著作权法。(10)这不仅仅是个别学者的看法,被国际私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且并不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例如《示范法》第95条:“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第99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11)
澄清了理论上的迷雾,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们还在犹豫什么?
注释: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32.
〔2〕〔5〕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4〕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6〕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309.
〔7〕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8〕郑成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2).57.
〔9〕冯文生.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5.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4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召开“深圳直通车企业知识产权刑事疑难案件集中答疑咨询会”。
华为公司副总裁宋柳平博士作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经验介绍,我国知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宏杰教授作专题讲座,来自我市63家直通车企业的153名代表参加活动。
近年来,市检察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举办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讲进企业、深圳直通车企业法律实务培训班等一系列活动,今年年初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卷调查显示,超九成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88%的企业认为市检察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效果好。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结构性矛盾;基础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0-0228-02
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以来,从无到有,筚路蓝缕,逐步扩大规模,增设专业,迅速发展到今天繁荣的局面,从数量上讲已经蔚为壮观,从种类上讲已经颇为齐备。虽然知识产权教育如今饱受关注,成为热门学科,但隐藏的问题也值得反思。本文不揣冒昧,就此陈述浅见。
一、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存在的问题
1.存在结构性矛盾。据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介绍该校情况,“近年来,知识产权类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率几乎达到百分百,在全校的就业率名列前茅。”“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毕业生是香饽饽,就业很吃香”。华南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高校的知识产权教师也存在同样的感受。[1]然而知识产权专业的整体就业率数据却并不乐观。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公布了2013―2014年两年就业率较低的15个本科专业名单,知识产权专业位列其中。[2]对这种反差的合理解释是知识产权专业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沿海地区或者名牌高校的毕业生颇为抢手,但总体状况却迅速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尴尬局面。依笔者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和实务工作的观感,我们的高等教育还不能满足少数大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时众多中小企业的专利工作岗位也存在较大缺口,但一些高校培养的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还有不足之处,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出现了“人找不到工作做”和“工作找不到人做”两种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
2.缺乏理论支撑。知识产权学科依托的重心在于法学。法学是理论、实践、教学三者互为支撑的学科。理论研究凝练提出的法教义学体系,构成法学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时日尚短,理论的体系化程度不高,知识产权法的教义学体系尚未形成。“呈现在我面前的知识产权法学是这样一门奇怪的学科:充斥着有关基础概念的争议,甚至连‘知识产权’本身的定义都众说纷纭;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身份得到承认,却一直游离于民法学的研究视野之外;基础理论极为贫弱,细节研究却异常繁荣,多数学者都沉醉于技术发展、国际协调带来的热点问题。”[3]研究碎片化造成的结果是缺乏融贯性,不能发挥体系的功能,以此种状况进入知识产权法教学,学生所得的知识必然存在矛盾和抵牾之处,随意性大,逻辑性差,不成系统。所培养的学生进入各种工作岗位后,其中的弊病就会显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自说自话、法律论证缺少逻辑有效性约束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归结于上述教育所形成的思维方式问题。
3.面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中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等都以技术为对象,在相关教学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技术问题。而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的师资绝大多数来源于法学或管理学知识背景,理解技术问题有时存在隔阂,在案例教学中可能回避侵权判断方面的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也归属于文科类别,多数学校没有为其开设机械、电子、化学等理工课程,缺少工科的CAD制图等基本技能,理解专利等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存在障碍。特别是专利人资格考试要求报考者具备理工科本科学历,封堵了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从事专利工作的可能性。这使得我们的知识产权教育在近乎“半壁江山”的领域面临“技术壁垒”,教学与就业都受到知识结构的局限。
二、改进知识产权教育的对策
1.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知识产权学科具有交叉性、前沿性、实践性特点,学习者应具有法学基础,对社会经济生活需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最好具备理工科知识,从高中升入大学的学生直接进入知识产权专业学习存在困难,因此设置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并非最佳的选择。“截至2015年,全国兴办知识产权本科教育的高校已经达到46所”。[4]目前不能再扩大知识产权本科招生人数,应逐步压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本科学历教育,转而鼓励和扶持硕士或博士的人才培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我们应落实纲要的这一要求,重点在具备较高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水平的高校和研究机构扩大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培养对知识产权有更深刻、更均衡理解力的高层次人才。建议在法律硕士中专门设置一定名额的知识产权法律硕士,或者另行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硕士学位,限定招收本科为理工科知识背景的学生,鼓励理工院校开设更多专门针对理工农医科学生的知识产权第二学位教育。
2.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在学理上,知识产权法既无逻辑起点,又找不到理论归宿,就像离群索居的孤雁,几成法学理论的孤儿”。[5]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一方面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处于幼稚状态,另一方面也给知识产权教育造成困扰。加强知识a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提高知识产权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也是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要求,其重点在于构造知识产权法的教义学体系。知识产权法应回归民法,所以这一体系也应在民法教义学体系之内展开,使用民法的语汇,遵从民法的思维。只有在理论上完成这一体系化过程,才能在教学中体现体系化思维方式,也才能使学生体会到法律的逻辑性和融贯性,进而使其形成“忠实于法律”的思维自觉。当然,在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学理论研究的同时,也应鼓励对于知识产权做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历史等多维度的研究,以期深化认识,为我们的学生更完整地理解知识产权提供素材。为此必须采取一些具体举措,如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等政府资助课题在考虑知识产权法学项目时更多选择基础理论和交叉学科研究课题;又如鼓励知识产权法的博士研究生选择此类更具基础性的研究题目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再如在招收知识产权法博士研究生时更多招收一些民法学科背景的学生。
3.加强专利人才培养。现在主要的人才缺口在于专利方面,专利人的数量还很少,大量企业需要专利情报分析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有能力专利案件的律师也不多。但是我们培养的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多数不能胜任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法的硕士或博士生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数也不多,所以对于一般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重点应该放在专利方面。除了前文提及的招收更多理工科背景的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和开设双学位教育之外,建议针对理工农医科学生和企业技术人员更多地开展专利方面的非学历教育,包括在高校设置专利法和专利情报分析的公选课,面向社会开办专利方面的研修班,由政府提供资金为企业举办专利知识培训,在律师中举办专利诉讼研修班;同时,以讲座、广告等形式在理工科学生中更多地宣传和介绍专利行业,使得更多学生了解专利工作,鼓励其报考专利人;另外,聘请专利审查员、专利人、专利律师和法官担任兼职教授。
参考文献:
[1]第七届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会昨在温开幕: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就业紧俏[N].温州日报,2013-09-18.
[2]郝宗瀚,李志超,蒲珍珍,钰芬.当热门专业遭遇低就业――解读部分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J].高校招生,2015,(3).
[3]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4]中国人民法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R].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74.
[5]刘春田.从经验到理论:《中国知识产权文库》总序[C].胡波.专利法的伦理基础[A].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Ⅱ.
Reflection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 Bo
(Jinan University,Zhuhai,Guangdong 519070,China)
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范文6
关键词:卷宗教学 知识产权法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194-01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开展与深化,知识产权在高等教育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近年来,教育部在各大重点高校及政法院校批准开设知识产权法学本科专业,这使得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面临新一轮的完善与革新。而改善教学方法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流行甚广的案例教学法自身存在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复杂化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对专业教学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和要求。
1 卷宗教学:超越案例教学法的学徒式培养
当今在社会学科专业教学中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源自于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之后的法学教育。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倡案例教学法;之后,案例教学法延伸至其他大学法学院、医学院等。所谓的“案例”,是对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记载和描述,具体包含了真实案件中的人物、地点、情节、法律争点、困境等细节,据此作事实分析和法律适用判断,最终解决法律纠纷。就知识产权法专业的案例教学而言,大致采用概括的方法,对生活案例事实进行提炼,舍弃繁琐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部分,直接将所谓的“案情”呈现在研习者面前。研习者随后套用相关法律规则,并以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模式生产出“法律结论”。
案例教学法虽然满足了法律教学中规则分析和适用的需要,但是完全忽略了案例事实本身,即“事实是如何来的”,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事实的认定和推定等环节。对于法律人而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同样重要。经案例教学法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一旦投身社会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方能适应,所接受的案例教学并未能使其显示出专业优势。在岗位上,他们面对专业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概括事件和认定事实,而不是如何适用规则。恰恰在这一点上,案例教学没有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做,换言之,案例教学法没有告诉他们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有事实经验的“学徒”。
据此,填补案例教学法自身的漏洞成为目前法科专业教学方法提升质量的重要内容。在英美法传统的法律人培养模式中,学徒式的专业训练必不可缺。既然是“学徒”,那么必然要从各类琐碎的事物开始,积攒专业经验。在现代法律职业中,各类琐碎法律事务的经验通常记载于卷宗之中,表现为各类证据、文书、笔录、判决书等。案例教学法的改进,显然需要从记载经验的文本着眼,如果能够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卷宗材料进行证据分析或事实构建,那么上述问题完全能够获得根本性的解决。
2 卷宗教学的可行性:以知识产权法专业为例
从本质上讲,卷宗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延伸和拓展。卷宗教学法仍然强调对事件的还原,力图再现案情的细节。但相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卷宗教学一方面强调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也注重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在知识产权法教学过程中,卷宗教学法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基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属性,卷宗材料的收集与分析相较于其他法律学科要简便得多。
知识产权法学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课程,同时兼顾专利检索与信息分析、诉讼疑难案例分析、知识产权等实务内容。知识产权法学以信息商业化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科技信息。科学技术为何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科学技术如何实现权利化,是知识产权法学的核心问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搜寻法律卷宗中判决书所记载的相关证据则是一件较为容易但仍然需要加以训练的技巧。就著作权而言,就是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就专利权而言,就是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就商标权而言,就是经过注册的商业识别性标志。而专利权相关的专利文献、商标权的权利信息均可以通过官方的专利数据库和商标数据库查询获得。因此,在使用法律卷宗、判决书进行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以此印证判决书记载的证据,从而较准确地再现案件事实。事实上,学生收集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能力,通由这一过程完全能够获得充分训练。
3 卷宗教学实现的途径与方法
在知识产权法本科专业教学过程中采用卷宗法,是重要的教学改革举措,也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卷宗教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加以实现。
(1)引入知识产权判决书阅读环节,求学生在进行文本阅读的基础上,收集、检索案情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据和信息资料,包括作品、专利信息与文献、商标信息等。例如,在研习作家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案件时,可以检索主张权利的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在阅读后列出各项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之处。在专利侵权案件的教学中,要求学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查询涉案专利技术,并对专利文献进行技术分析,提炼技术特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要求学生进入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数据库进行基本的商标信息检索。
(2)建立学习激励机制。在卷宗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的不是教师,而是学生。学生在这一教学过程中虽然处于被引导对象的位置,但参与并完成阅读和剖析的主体仍然是学生。那么,教学辅助条件的配备就必须有激励学生参与教学的激励措施。最为重要的激励措施便是将学生阅读和解析判决书、证据收集、文书撰写等情况纳入形成性成绩,即平时成绩的考察范围。
(3)配备网络、数据库等资源。卷宗教学法,要求学生均有网络学习环境和学习设备。学校除了基本互联网之外,还需要配备各类数据库,包括专利分析数据库、注册商标查询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就专利法教学而言,基本的专利文献查询,包括涉案申请专利公开文本、专利授权文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各类附图)的获取都必须依赖专利数据库的支持;除此以外,进行具体行业专利技术分析,制作各类专利地图、技术分布图、技术数据表,也都需要用到专业专利分析数据库。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提供了免费的公开查询系统,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数据库仅仅允许专利文本的逐页查询,存在信息获取方面极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向专业科技公司购买专利数据库,其功能包括专利分类检索、法律状态查询、统计分析、数据管理等,从根本上解决了专利法教学的上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