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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1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2
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的窗口,卫生质量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内容,卫生状况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环境卫生未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制度不健全,管理跟不上,设施设备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现以大庆市区为例予以阐述。
一、市容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
大庆市2014年完成省级卫生城市的创建任务,提升了大庆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形象。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整体工作推进缓慢。
1.管理机制不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必须协调、共进。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缺陷,制约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庆市区环卫工作是以市环卫处及五个区城管局下辖的五个环卫管理站为主进行管理,但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导致偏远地段及城乡结合部存在卫生死角现象。
2.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淡薄。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六乱”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市民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倾倒垃圾,扫垃圾出门、乱扔乱抛垃圾、乱丢乱倒垃圾现象经常发生;二是“城市牛皮癣”源头难以根治,清理后反弹现象普遍;三是交管部门、城建部门工作跟不上,城区内出现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和大货车散体物料运输污染道路现象;四是流动摊点、夜市摊点不按要求设置箩筐扫把,摊点周围乱丢杂物、乱倒油污、随意摆卖现象严重;五是宅基地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现象严重,致使卫生死角普遍存在;六是移动招牌、户外广告违规设置,乱摆放、乱吊挂现象难于管治;七是在垃圾清扫、保洁方面。从横向看,主街道较好,小巷道较差,从纵向看,在节假日、重要会议、领导视察时段较好。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
3.环卫设施设备陈旧数量不足。目前,以我站为例,有各种车辆17台,在使用过程中,经常维修,不仅增加运行成本,而且影响工作效率;垃圾运输车辆中无一台吊臂车,担负着全区4个主要街道的清运任务,工作量大,车辆老化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4.环卫工人的素质普遍较低且人员不足。环卫行业历来是社会弱势群体较集中的行业,环卫工人的工作又是最辛苦的,收入相对较低(我区环卫工人目前月工资1500元),工作积极性不高,文化程度低、家庭生活困难、再就业能力弱的人,就人数来看,人员严重不足,目前,我区环卫工人70人,涉及保洁街巷10条,火车站1个,广场1个,公厕1个,总面积20余平方公里。
5.机械化程度低。目前,我区一线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方式还很落后,机械化程度还是很低。环卫工人需在川流不息的车流中穿行,增大了环卫工人的危险性。
6.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规范了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必须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市容管理人员不专业,不懂法,不依法的普遍现象。
7.城乡结合部存在卫生死角问题。给城区环境造成极坏影响,并对地下造成污染,对子孙后代健康贻害无穷,与建设现代化城市要求不相适应,与城市的文明发展与进步想背离。
8.运输粘带和撒漏问题。运输过程中超载、封闭不严或设备破旧造成撒漏;建设工地入口车轮碾压形成粘带。夏季垃圾运输车辆污水撒漏,雨污混合,造成城区环境二次污染,
二、原因分析
1.资金不足。资金来源不广,严重制约了我区的环卫事业发展。像环卫工人待遇不高,致使劳动积极性不强,责任感不强。同时也制约了环境卫生事业的机械化、科技化发展,设备维修跟不上,奖惩措施力度不够。
2.宣传不到位。一是对于群众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二是对于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转变教育不足;三是环卫工人技能培训与思想认识提高不够。由于对他们宣传教育不到位,出现纰漏环节多。
3.处罚力度不够。由于大庆市对“六乱”行为处罚相对宽松,执法、处罚难以到位,而市民对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了解不深。
三、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改革。一是要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细化责任区划。责任细化落实到人;二是进一步加强市场化动作的管理,增辟资金来源;三是加强环卫工作的规划。在空间和时间做出分析和规划。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
2.打造出一个人人理解、支持和关心环卫工作的和谐氛围。城市环境卫生离不开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离不开全社会对不卫工人及其劳动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环卫部门应该立足本职工作,会同政府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等,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地宣传颂扬环卫战绩上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3.群众参与环卫工作中有着决定成败的作用。要通过宣传,让群众能够充分看到环卫工作的切身益处。
4.管理工作是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要让管理干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环卫工作。通过培训,提升其专业性、技巧性、规范性的现代管理理念与行为。
5.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素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倡导文明生活和环保意识,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市容环卫综合治理工作。
6.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和培训环境卫生人才,提高环境卫生队伍整体素质。随着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行业内市场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要想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把行业队伍建设放到重要位置,着力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吸引科技人才、复合型人才,提高行业作业的机械化、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3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综合治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平整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ㄋ模┦┕び盟?凑展娑ㄅ欧牛?坏猛庑刮廴韭访妫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负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闭?聿⒆鞅匾?母哺牵唬ㄆ撸┕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砗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衔郎蟆?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清理保洁;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湍甓冉ㄉ杓苹ǔ鞘腥嗣裾己笞橹?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经验收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时,其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同意的程序应当公开,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废弃物或污水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废弃物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的车辆,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在公共场所遗留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反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4
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对策
在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过程中,环境卫生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整体水平。在环境卫生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是长时间积累下来的结果,在过去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政府并没有对城市的环境卫生加以重视,更不必说进行有效的管理了。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才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就当前的现状来讲,进一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还为时未晚,城市中的各行各业都应该携起手来共同促进城市市容的改善。
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首先,造成环境卫生管理的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升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制定出完善的环卫管理体制。环卫管理体制的确立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当前的工作中,却没有建立起顺畅的管理体制,导致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不明确,严重影响了环境卫生的管理进度。一般情况下,在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由上到下分为三个不同的管理层,每一层的管理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这一管理管理体制在目前并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就好像缺少了一条腿的桌子,终究是无法使用的。
1.2 其次,市民对于环境卫生的意识有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当前市民的环卫意识却不明显。市民的文化程度不同,对事物的理解水平也各不相同,甚至是关注的焦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果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民众,那么效果肯定是不明显的。在生活中经常能看见一些小商小贩占用公共车道进行商品的买卖,或是在楼道中总是存在乱贴乱画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市民对于环卫的意识不够重视,潜意识中没有对环境卫生形成一种保护的意识,因此才会出现部分街道脏乱差的问题。
1.3 第三,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城市土地面积的增加,在管理层面上,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分工不明确是导致观景卫生管理不达标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一些公共的区域,各部门之间存在交叉管理的现象,每个部门之间又具有特定的管理方式,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必然会导致管理的效果存在极端性,一旦出现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又相互推脱责任,企图将管理上的漏洞推脱到别的部门上,长此以往下去,最终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到环境卫生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1.4 第四,在进行城市规划中,人们过于重视对建筑的规划,但是城市规划中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果仅仅关注在一个方面上,对于城市其他方面的发展明显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进行城区改造的过程中,存在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现象,在没有进行全面规划的前提下就进行胡乱的私拆滥建,最终就会导致这一区域的环境卫生不达标。
1.5 最后,在环境卫生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这一团队的主要作用就是规范城市发展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但是由于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够,同时又受到各个部门的制约,阻碍了其发展,最终严重影响到了环卫队伍的建设,因而也就无法投入到应有的活动中去。
2 解决对策
2.1 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可由政府出面,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按规定吸收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提高保洁管理水平,大力促进城市清洁卫生。
2.2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首先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其次要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然后要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市“万人保洁”活动;同时还要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2.3 明确职能职责,建立环境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环境卫生要集中管理。一个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一家管理,责无旁贷,出现问题也应由环卫部门负责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才能彻底根治城市“脏、乱、差”。街道办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内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街道办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内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公司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
2.4 加大协管力度。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一是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整顿市容市貌。对违规违章临时建设物要一律拆除;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店前名称广告和户外广告要规范,统一制订标准。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机制,整顿流动市场。对街头市场、马路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有店的必须坐商归店,无店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摊贩必须进入市场,或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出店经营、乱摆摊点、游散经营。三是建立封闭管理机制,整顿施工场地。所有临街的建筑工地都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作业,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临街面。
2.5 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目前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部分生活垃圾被直接填埋和处置,不仅生活垃圾中可利用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还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基至成为疫病传播的发源地。因此,要把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纳入循环经济轨道,针对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问题,实行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按照密度要求建设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摆放垃圾箱(桶),根据不同情况建设小型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输和处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发展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对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只有各个职能部门将具体的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一种全民参与的热情,加大对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的投入,才能有效的提高管理水平,创建一个美好的城市,使市民在洁净整洁的环境中生活。
参考文献
[1]黄勤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9,(2).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5
××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办事处主任
××× 区环卫处主任
××× 区纪检委副书记
××
××交警大队队长
××× ××办事处主任
××× ××公安分局局长
××
××镇镇长
××
××办事处主任
××
××族镇镇长
××× 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主任
××
区城管监察大队队长
××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
区长助理、区建环局局长
××
区××镇镇长
××× 区市政设施管理处主任
××× 区教育科学技术局局长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城区内市政府指定府区管理的街巷、城中村以及聊位路(二干渠桥南至新南环)、聊阳路(湖南路至新南环段)、聊堂路(铁路桥至聊莘路口)绿化带外侧,由区城管办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和家属院的卫生,由单位清扫保洁;
(三)城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七条城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城区居民、单位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必须按时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保洁。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十二条区城管办应当按照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四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五条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区城管办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城管办举报,区城管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区城管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