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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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有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二条**市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从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征。

(三)向迁入台城的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每人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由市粮食局代征。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由市规划局代征。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每吨50元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五条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由于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时,为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代征部门另行通知。

(二)各代征基金的部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同时,填写《**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市物价局递交《**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市财政局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五)代征和使用基金的单位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按国家财政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六)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代征部门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征缴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交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分别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度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价格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公司透明度; 盈余管理; 影响机制

一、引言

诸多文献提供了公司透明度①对资本市场具有良性影响的证据(Diamond and Verrecchia 1991[2];Welker 1995[3];Healy,et al. 1999[4];Lang and Lundholm 1996[5];Botosan 1997[6];Sengupta 1998[7]),并且有证据(Lobo and Zhou 2001[8];夏立军,鹿小楠 2005[9])表明公司透明度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也有类似的阳光效应。本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探讨公司透明度是如何对管理当局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影响的。

二、盈余管理的诱致因素与约束条件

所谓盈余管理是指管理当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对报告盈余在时间分布、金额上的人为调整。一方面,公司内外存在对盈余管理的需求。Dye(1988[10])认为盈余管理的内部需求在于减少成本,使管理者的目标与股东的预期一致;外部需求则是现有股东想通过盈余管理后的会计信息影响未来股东对公司价值的预期。无论是内部需求还是外部需求,都源于公司管理者无法完全准确地传递私有信息给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存在契约摩擦②(Contracting Friction)。Schipper(1989[11])则基于信息观,认为契约摩擦和信息交流受阻③ (Blocked Communication)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条件。无论契约摩擦还是信息交流受阻均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体现,因而也可认为信息不对称是盈余管理的必要条件。此外,信息不对称这一先决条件在Trueman & Titman(1988[12])等的模型中也有所体现。

另一方面,管理当局也有动机供给盈余管理,或者传递其关于真实盈余或未来盈余的私有信息(被称为传递私有信息盈余管理),或者为攫取自身或关联利益方的利益滥用报告盈余调整权(被称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

然而管理当局出于特定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能力也会受到外部和内部的约束。外部的约束如会计准则(Hunton,et al. 2006[13])和独立审计机制(DeFond and Jiambalvo 1991[14]);内部的约束如公司治理层对报告盈余的态度,盈余管理还受管理当局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的影响(Lobo and Zhou 2001[8];Kasznik 1999[15])。

三、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及后果

盈余管理能否产生管理当局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盈余管理是否会被外部使用者识别。

(一)盈余管理是否能被识别

盈余管理是否能被外部使用者识别,并没有获得一致证据。Hand(1993[16])的研究表明投资者能够辨认那些为了税收利益在进价上升期间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并对其报告盈余下降反应温和。Sloan(1996[17])发现当期盈余包括大量应计项目的公司的未来股票回报是负的,而当期盈余包括少量应计利润的公司的未来股票回报是正的,说明投资者似乎能识别应计项目。然而Dechow,et al.(1996[18])发现,那些因盈余管理问题受到SEC调查的公司,被初次宣布有盈余管理行为时股价平均下降9%,这似乎说明投资者在之前并没有完全识别出盈余管理。Beneish (1997[19])以违背GAAP的公司为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违背GAAP后两年,公司获得了显著负的非正常回报,这说明投资者在当时并没能完全辨别盈余管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识别出盈余管理。

(二)公司透明度增加了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

尽管盈余管理不一定能被外部使用者识别,但公司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加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来自于Hirst & Hopkin (1998[20])的实验④。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透明度越高,外部使用者能获取的高质量信息越多,与管理当局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在判断真实盈余和未来盈余前景时对报告盈余的依赖就越低,因而更容易识别报告盈余对真实盈余的偏离程度。

(三)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后果

一旦盈余管理被外部使用者识别:

1.外部使用者对盈余进行还原,消除盈余管理影响

盈余管理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是外部使用者与管理当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识别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不加还原地基于报告盈余进行相关决策。当外部使用者有能力识别盈余管理时,会过滤管理当局对盈余的“管理”,不简单依据报告盈余进行相关决策,因而盈余管理无法取得管理当局预期的效果。Shivakumar(2000[21])发现理性的投资者能够事前推断IPO公司存在盈余管理并有效消除其影响。

2.盈余管理被识别导致股价下跌

当盈余管理被指认(Alleged)或被发现(Detected)之后,股价会下跌。Foster (1979[22])发现,那些被Abraham Briloff⑤的文章批评有误导财务报告实务嫌疑的公司在批评消息当天的股票价格平均下降了8%。

盈余管理被识别后往往会导致股价的下跌。这是因为外部使用者并不总是能有效识别盈余管理,而且即使能识别也无法有效判断盈余管理到底是机会主义行为还是传递私有信息的行为。这需要通过事后效果加以检验,而且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验证。因此外部使用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无法有效区分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还是传递私有信息的盈余管理时,通常会将盈余管理视为机会主义盈余管理,从而做出消极反应。

3.盈余管理被识别损害管理者报告声誉

盈余管理被识别,但无法区分机会主义还是传递私有信息时,会损害管理者的报告声誉(Hunton,et al. 2006[13])。这使得人们会怀疑管理当局的其他信息的真实性,使管理当局与外部使用者之间的信息沟通面临失效,再次形成Schipper(1989[11])所说的沟通阻碍。

四、管理当局的反应

盈余管理一旦被识别,既无法实现管理当局原先预期的效果,又会导致股价下跌,并影响报告声誉。因而在公司透明度提高导致盈余管理很可能被识别并会产生消极后果时,管理当局的反应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调整信息披露策略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当局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函数。内部因素是管理当局主动选择的信息披露策略;外部因素,要么对管理当局信息披露策略选择施加约束,要么对所披露信息的传递和接收产生影响。

当导致盈余管理被识别的风险(即高透明度)主要来自于已有的信息披露策略时,管理当局为了对需要实施的盈余管理保驾护航,可能调整自身的信息披露策略以降低特定盈余管理被识别的可能性。

(二)减少盈余管理行为或采取更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如果公司透明度提高,是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或者不容易调整信息披露策略时,管理当局的反应是减少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盈余管理或者采取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避免被轻易识别。Hirst & Hopkins (1998[20])发现,随着综合收益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分析师更容易识别该领域的盈余管理。Hunton,et al.(Hunton,et al. 2006[13])进一步检验了经理人员对此的反应,发现当以更透明的方式报告综合收益时,经理人员会减少该领域的盈余管理,或采用更为隐蔽的盈余管理方式。

五、小结:公司透明度影响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假设

(一)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机制小结

公司透明度的提高会增加盈余管理被识别的概率,而盈余管理一旦被识别则将具有消极后果,因而管理当局在不易对公司透明度进行调整时会减少盈余管理,这便是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完整机制。Richardson(2000[23])证实了这一机制的存在,他发现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盈余管理程度也越低。

(二)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假设

公司透明度是管理当局的信息披露策略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所导致的公司透明度的提高,对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因上述机制的存在具有抑制作用。然而管理当局自身信息披露策略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策略对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却很复杂,如披露预测信息既可能诱致盈余管理(Kasznik 1999[15])也可能抑制盈余管理(杨德明 2005[24])。

尽管如此,公司整体透明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应该能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本文据此得出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假设:

H:公司透明度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三)现有部分证据以及进一步需要取得的证据

Lobo & Zhou(2001[8])首次用两阶段回归同步估计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的参数,发现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随着公司透明度提高,盈余管理程度降低,随着盈余管理程度降低,公司透明度得以提高。国内,夏立军和鹿小楠(2005[9])以监管机构的处罚公告为公司透明度变量,检验了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发现越不透明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但他们没有进一步考察公司透明度对不同方向的盈余管理的影响。杨德明(2005[24])发现盈余预测信息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较低,说明预测信息后盈余管理空间被压缩。韩慧博(2007[25])检验了深交所年度评级对各种盈余管理变量的影响,发现该公司透明度变量对利用线下项目进行的盈余管理、操控性应计具有抑制作用,但对利用实际业务进行的较为隐蔽的盈余管理却没有类似作用。

然而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是相互影响的,国内现有文献单方面检验公司透明度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获得的证据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为消除这一疑虑,应当就公司透明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检验,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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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 电力工程 安全监理

一、当前我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1.电力建设工程的规章制度不完善。规章制度是单位规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的总称,是维护企业稳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电力建筑工程项目来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是用于约束工作中的不良行为,明确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按照规定纠正并处罚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许多电力施工企业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不够重视,他们虽然在招标的时候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缺少有效的实施。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大的安全规章制度一般不会违反,像施工时佩戴安全帽等涉及个人的安全生产制度往往会被忽视。再加上监管单位监管不严,这些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就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成了一种摆设。

2.电力企业员工缺少安全教育培训。在电力工程建设中,除了电力工程师和管理人员之外,施工人员多大部分是由农民工组成的。首先,施工人员的受教育水平低。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来自于农村,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缺乏,对电力施工的安全准则和操作流程掌握不够明确,容易出现电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其次,施工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施工单位不愿意花钱去培养他们,造成了自身素质的缺乏;再次,电力企业员工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高,也不会主动地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在电力企业工程建设的项目中,有些电力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企业项目部只有降低用人门槛,默许协作队伍使用当地剩余廉价的劳动力,这样一来,大量的劳动技能差的农民工不断涌入和无序流动,对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能力是缓解安全生产压力,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3.电力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项目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电力建设施工的具体过程中,所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是保证电力施工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施工现场管理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设单位派驻工地工程师、项目经理、现场技术人员、工程监理、工长、班组长等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的权利不能够得到全面的实现,在涉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电力施工相关部门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参考决策,工地上也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也较差,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在面对违章处罚上态度蛮横,抵触情绪大,造成了安全监理实施的困难。有些时候,监理虽然在施工现场,但大多数时间是在办公室,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以上这些都造成了当前电力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缺乏力度,不利于电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各阶段的电力工程安全监理要点分析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要点。建立监理安全监督体系,安排相应地安全生产责任人,定期召开监理会议,使各层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对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尤其是要加强对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爆破工及塔吊人员的从业资格的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健全与否;对高危作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监理要求;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其开展施工安全教育活动。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召集所有参建单位共同协作、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施工和行为鲁莽,发现有违章施工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对于安全危害较大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向甲方汇报,对于拒不停工或不整改的,应向安全监督部门反应。做好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程序的检查,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不得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每周坚持开展监理例会,对上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述,并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监理人员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对各个工序和各个环节进行仔细研究,找出安全事故易发的工序或部位,将易发事故源、薄弱环节、重要工序及高危作业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采取安全旁站、巡视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施工用地、交通道路、排水系统、设备器材堆放等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油毡及其他有毒及难闻气味的物质,禁止将泥浆水、油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排水设施,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3.施工后期的安全监理要点。监理工程师在电力工程施工的后期应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保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化,做到工程验收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及时上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考核记录,并认真总结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在以后的工程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四、关于加强电力工程安全监理的若干建议

1.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电力工程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等,其教育的对象包括行政领导、专业技术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及普通施工人员,教育的形式有特种作业专业教育、定期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和特殊情况的安全教育。只有做好了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才会让大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便于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

2.发挥好安全监督体系及安全保证体系的作用。建立从安全监理员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组织体系,监督电力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组织开展日常查岗、各种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等各类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保证安全经费的合理使用,认真落实好各种安全工作措施。

3.监理单位提高自身的监理能力。监理部内部应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掌握电网建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辨别危险、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注重安全监理经验的积累,不断提升安全监理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