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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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1

【关键词】交通肇事;悟性思维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10-080-02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甲酒后驾驶其私家轿车发生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甲立即打电话给乙,告诉乙自己酒后驾车,让乙立刻赶到现场顶替。乙认为甲的车辆有保险,如果酒后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为了使甲的交通肇事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便赶到事故现场假冒肇事者。甲的朋友丙当时亦开车尾随甲车,看到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报案时没有告知公安机关肇事者姓名。当乙赶到事故现场后,甲要求丙向公安机关作证时说肇事者为乙。丙出于哥们义气按照甲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做出乙为肇事者的证言。公安机关遂对乙以交通肇事立案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负事故主要责任。

问题: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即:应定一罪还是数罪?

对于此案的争议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甲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伪证罪。理由如下:

1、甲指使乙、丙的行为符合教唆犯要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实行犯的行为性质确定教唆犯的行为性质。

2、认定一罪还是数罪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交通肇事罪主观过错是过失。而甲指使乙、丙的行为所反应的主观过错是故意。客观上甲所事实的指使乙、丙的行为与其交通肇事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

二、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理由如下:

1、甲交通肇事行为与指使乙、丙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各自独立。

2、甲出于一个主观目的而指使乙、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罪。

三、甲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理由如下:

1、甲指使乙、丙的行为系交通肇事罪的后续行为,其实施的找人顶罪、让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是基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而逃跑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2、张明楷在所著的《开法教科书》里关于包庇罪的论述中明确观点:指使他人包庇自己的人不构成包庇罪共犯。例如:让别人杀死或伤害自己的人,不可能构成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共犯。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决定本案甲某是构成数罪而非一罪

首先,一罪还是数罪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而不是某一犯罪行为尚在进行之中的过程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数罪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标准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实质数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充足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或相对独立之罪的犯罪形态。想象数罪即想象竟合犯,是指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仅充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但其犯罪事实又几近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在本案中甲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第一,甲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其在主观上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希望或是放任破坏他人生命的意思,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第二,甲在肇事后,意识到自己属于酒后驾车,如果自己承认肇事,那么因为醉酒其就不能获取保险公司对于事故的赔偿,因此,为了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甲打电话给乙让其前来替自己定罪。这其中有个细节需要我们注意:甲给乙打电话时,实际上是先要求乙的丈夫即甲弟来替自己,后在听乙说甲也喝酒后,遂让乙来。这一事实说明甲、乙二人都清楚酒后肇事是不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甲乙二人对事故责任的认识、对顶替以获取民事赔偿的故意达到一致。甲召乙来后,告诉她让她替自己定罪,同时告诉自己的朋友丙――目击到甲肇事的人,不要说是甲肇的事,丙出于义气也答应了。乙丙在后来面对公安机关时都是按照甲的意思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陈述,扰乱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使侦查机关将乙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并进行了侦查活动。没有甲的唆使就不可能发生后续的这些行为。甲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民事赔偿指使他人替自己顶替和作伪证,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明显可以得到体现的,同时他的这些唆使行为侵害的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活动的秩序而不是其他客体。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我们完全可以确定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教唆他人冒名顶替、做伪证行为完全是两个独立主观意志下指导的独立行为。不能将甲的指使行为认定为甲交通肇事的后续行为从而作为一罪加重处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种类为如下几种:惯犯、结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本案显然不是惯犯、结合犯、连续犯。下面主要针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

(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只有一个目的,客观上数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本案中,如果按照第三种观点即甲仅构成交通肇事一罪的观点来看,那么甲教唆他人顶罪明显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按照牵连犯的要求,主观目的是一致的,往前倒推则甲就不是过失的交通肇事而应该是故意的杀人了;同时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应有客观的“内在联系”,这内在联系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实旖另一个犯罪行为。本案中,甲的肇事行为并不必需要找他人顶罪,同时教唆他人犯罪也并不需要一定是在交通肇事之后,因此肇事行为和教唆行为只是在个案中偶然地被罪犯使用,不是经常性的联系,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2)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必经的过程或者当然的结果。其显著特征为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标准是看侵犯的客体以及作用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即吸收犯罪要求行为人事实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论证了甲的肇事行为与教唆行为侵犯的并不是同一客体,指向犯罪对象也不相同,因此甲也不符合吸收犯的要求。

(二)甲的行为符合教唆犯特征,应以实行犯之罪定罪

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教唆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的特征可以用独立性和从属性相统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实施;从屙陛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被教唆者:构成何罪要看教唆的具体内容,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实施该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本案中,甲在肇事后给乙打电话告知让其来替自己顶罪,并告诉丙不要说是甲撞的车,乙和丙都按照甲的意思做了,并导致了公安机关对乙涉嫌交通肇事进行立案侦查的后果。乙和丙对抗司法机关的行为完全是在甲的直接教唆下完成的,如果没有甲的教唆,那么乙完全不可能来到犯罪现场,同时丙 也不一定会做伪证。因此甲符合我国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应根据被教唆之人实行的行为定罪。

本案中反对甲构成教唆犯的主要理由是甲不能自己包庇自己。援引张明楷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学》里关于包庇罪的论述中指出:指使他人包庇自己的不构成包庇罪共犯。例如:让别人杀死或伤害自己的人,不可能构成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共犯。

张明楷教授是国内刑法学界知名学者,但本人对张教授在包庇罪中所举示例有所质疑――其所举事例无可比性。让别人杀死或伤害自己的人,不可能构成杀人罪和伤害罪的共犯的法理依据在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本人可以自己处分的权利。一个人自杀或自伤(战时自伤行为除外)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一个本身就不是犯罪行为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犯罪,所谓共同犯罪也就更是无从谈起。伪证罪和包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办案活动。对于这样客体,甲是没有处分权的。同时,甲指使乙、丙的行为本身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张明楷教授所举事例与本案甲情况不仅在客体上不同,在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上也根本不同。

认为甲不可能自己包庇自己的观点实际上是忽略了实行犯与教唆犯的区别以及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包庇的对象应当是他人的犯罪行为。从实行犯角度考虑,人不可能自己包庇自己,因而由于包庇者与被包庇者的主体合一而不具备包庇的实行犯地位。虽然甲不能实际实行自己包庇自己的行为,但其可以实行指使他人包庇自己的行为,在乙本没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甲指使其出来替甲顶罪,这属于明显的教唆行为。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教唆犯以被教唆之人实行的罪名定罪,因此从法理上讲,甲因其教唆行为构成包庇罪的共犯是符合法律逻辑和法律依据的。

另外,教唆犯可以脱离于被教唆者(实行犯)的行为而独立成罪,其独立性在于教唆犯的地位总是高于或等于实行犯,而不可能低于实行犯。如果实行犯是主犯,教唆犯必定是主犯。本案中被教唆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作为教唆犯的甲却不构成犯罪,这种荒唐结论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刑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自我辩解权利,但是如果这种自我辩解权利行使又触犯了刑法其他的条文,难道对其再次的违法行为就不处理了吗?因此,本案中,甲不仅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还应,属于包庇罪共同犯罪的主犯,如果没有甲的教唆,乙不可能实行包庇的客观行为。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2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301-02

法律职业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决定了其从业者既要精通法律知识,又要养成法律思维,熟悉法律职业技能。国外法学教育对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中国现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着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不足,这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的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学教育研究的比较,指出中国现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途径。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分析

1.国外的研究。在西方,法学教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师徒口耳相传的传授方式。到中世纪,法律首次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传授,但其时,法学教育仅作为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律技能的培训和法律思维的养成,受到忽视甚至抹杀。直到20世纪初,才逐渐有学者认识到单纯把法律作为科学并不全面,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科学,同时也是一种职业。而法科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越来越突出的差距则直接促成了西方法律职业界人士对学院式法学教育的反思与矫正。从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于西方法学教育中形成了一股技能性与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强烈之风。

2.中国的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基于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及当前法学教育中严重的弊端,也开始关注法学教育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内在关系。经过学者的多年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出版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专著或文集,如北大教授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耶鲁法学硕士杨欣欣主编的《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中政大法学教授霍宪丹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及广东商学院教授房文翠的《法学教育价值研究》等。但中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中外法学教育比较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角度阐述,真正就法学教育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在规律的研究尚属凤毛麟角。可以说,中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亟待提高

二、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思维培养存在的问题

法律思维是一种依循法律逻辑,依据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法律思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模式,法律职业技能作为一种将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能力,是法律职业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士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改善法律职业技能,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脱胎于苏联模式,片面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术培养,而忽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浓厚。中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的内容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法条、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仍然存在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之下,这种现象被更加强化。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学,使法学本科教学更多地接近于一种学历教学,从而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受到忽视。

2.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讲授中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这种创造性工作,更主要体现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则到具体事实中的应用规则和法律结论都需要创造性的努力,而我们的法学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思维的培养。

3.教师法律实务经验欠缺。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规模快速扩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师资力量没有得到加强。有的学校甚至勉强拼凑教师成立法学系或者法学院。一些本科院校的法学老师中,大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这使得在教学中,更多的是传授概念。这无疑也是造成法学教育中不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4.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中国现行的招生体制中,进入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绝大部分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这些学生一直处于紧张的学习中,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这造成在法学教学中,学生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使得学生不能较好的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中国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更多的是一种学历教育。学生关注较多的是如何顺利获得自己的文凭,与国外一些法学院校相比,不适应法学学习的学生不能被淘汰。这无疑使得中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没有良好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数量增多。

基于上述不足,探寻本科法学教育中,如何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无疑对促进中国法学教育工作,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法学教育中实现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途径

法学教育天生就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并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更在于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决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要使其建立在更加广阔和坚定的人文理论和科学的基础上。同时,法律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的关联性 [1],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针对中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式的发展,但是对于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并未有较大的改善。在法学核心课程中,还未将法律社会学列进去。将来在完善法律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当将法律社会学列入教学课程中。以拓宽学生视野,避免法条教学的不足。同时培养方案要加强对学生实践经验培养的关注,改变现行毕业实习走过场的局面。同时,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应当赋予高校的自,让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做出调整,使高校培养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毕业生。

2.开展诊所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主要通过指导老师培训和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同时,通过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来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感和正义感。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和成就已经得到了实践的充分证明,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2] 。中国法学教育界对此也有较多的探讨,但是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开展诊所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大对诊所教学的研究,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提出适合中国模式的诊所教学。诊所教学的案源可以来自于法律援助、社区服务、诊所接访等。诊所教育的核心是保证学生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学习和法条学习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诊所教学中要注意保护学生自身的权益。

3.强调模拟法庭的建设。在模拟法庭具有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认知的能力 [3]。同时,笔者认为,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豪感。通过精选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明确各自的分工,对于学生熟悉诉讼程序,学习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学校设置的模拟法庭设备简陋,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模拟法庭。建议各学校要加强模拟法庭的建设,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硬件。同时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具体的教学中,要改变模拟法庭走场的形势。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应当将学生按照扮演角色的不同,分成不同的组别,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使更多的学生能在模拟法庭中得到锻炼。

4.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看似与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没有相关性。但是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中,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使学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单纯的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采取法条教学和习题教学,从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这方面和中国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提高,报名中允许其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报考有关。在国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能由法学院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才能报考。中国现行司法考试对非法学专业的报名条件限制过低。司法考试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的冲击是巨大的。甚至有将法学本科教学演变成司法考试教学之忧。

四、结论

中国的法学教育从规模上来说,经历了一个跳跃式的发展。基本上所有的本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培养具备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合格人才,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显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周学峰,王伟.美国法律教育的经验与启示[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4-117.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3

关键词:智慧旅游 互联网 互联网思维

1 概述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的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身边不可或缺的工具。由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互联网思维,更是成为现今各行各业所追逐的新的思考方式、新的盈利点。普遍对互联网思维的理解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对用户、对产品、对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的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智慧旅游”运用互联网思维,是在搭载着互联网的致富快车的基础上添了一双翅膀,促使中国旅游业飞得更高。近两年智慧旅游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家旅游局将2014年定为“智慧旅游年”,全面提升中国旅游业整体的智慧化、智能化、便捷化、个性化水平,进一步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智慧旅游”是依托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下一代通信网络、高性能信息处理、智能数据挖掘分析统计等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将其应用于旅游服务、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产业链发展等多方面、多领域的新型旅游形态。以旅游者互动体验为中心,以一体化、智能化的行业信息管理体系为保障,高度系统化深层次整合资源开发,激励旅游行业整体的创新发展,促进旅游价值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逐步实现旅游营销的科学化、管理的精细化、服务的便捷化。

2 中国现代旅游业发展阶段

对于众多产业来说,旅游业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产业,在中国发展也就短短几十年的历史。旅游方式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生着巨大的变革,大体经历了传统旅游、电子旅游、数字旅游和智慧旅游四个阶段:以人工、纸质传播的传统旅游,到以计算机、网络信息为传播媒介的电子旅游,再到以电子化、互联网化、数据化为主的数字旅游,到现今以智能化、云计算、4G网络、交互式的新一代的智慧旅游阶段。详情请看右图:

现如今,中国旅游业所处阶段是数字旅游向智慧旅游的交互时期,数字旅游已发展成熟,智慧旅游正在完善之中。通过近几年的智慧旅游城市的建设,已经初步实现了旅游业的信息化,基本上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旅游基础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平台;旅游企业能够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信息平台进行服务性经营,实现了旅游的信息查询、咨询和订购等在线旅游业务;政府部门能够运用数据挖掘分析技术对旅游业进行旅游行政管理,提高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同时通过多学科、多领域、多方面的信息数据整合,跨界交流、跨界融合,进一步加快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企业的建设进程。

3 智慧旅游运用互联网思维特征

3.1 数据:大数据共享,深化服务体系建设。“缺少数据资源,无以谈产业;缺少数据思维,无以言未来”。 数据是“智慧旅游”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智慧旅游运用大数据思维更好的实现面向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企业的现代化、智能化旅游服务,促进旅游业服务体系、营销体系和管理体系的优化升级。

3.2 用户:一切以用户为中心。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是用户思维,产品设计、研发、用户体验和口碑宣传等,都离不开用户的参与。智慧旅游就是建立在一切以服务用户为中心、便捷用户为目的,把快速、便捷带到每一个旅游者身边而发展起来的。

3.3 简洁:旅游产品简约便捷,更新快速。旅游产品设计简约、便捷,减轻用户寻找信息时的视觉疲劳,产品更加人性化、个性化,崇尚简约、极致的美,并且伴随用户需求改进、优化旅游产品,迭代更新旅游产品。

3.4 便捷:移动便利,随时分享。移动互联网给旅游者的出游带来了无尽的便利,旅游者可以随时查询旅游信息、随时分享旅游感受、随时预订旅游服务,使旅游体验更加自由化和便利化。

3.5 免费:免费服务,吸引用户,流量增值。“流量即金钱,流量即人口”,旅游企业提供免费服务,吸引大量的用户使用旅游产品,增加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何乐而不为呢!

3.6 互动:打造粉丝经济营销模式。让用户爱上你的旅游产品,参与产品的研发设计,时刻保持互动,产生粘性,培养旅游粉丝,粉丝才是企业最忠实的目标消费群体,逐步实现“粉丝经济”,打造粉丝营销模式,形成旅游惯性经济产业链。

3.7 跨界:跨行业,实现多领域合作共赢。旅游业涉及行业广泛,连带产业多,只有众商家合作共赢,并博众家之长,多角度,多视野的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才能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4 互联网思维在智慧旅游中的运用

4.1 海纳百川,便捷交互,用户思维超体验。在旅游消费中,“旅游者就是上帝”。然而,在现今互联网横行的信息时代中,只要是旅游产品的使用者,就是上帝,这体现着互联网思维中的用户思维。

互联网思维告诉旅游企业,想要更好的生存,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运用“以用户为中心”的思维进行市场定位、研发生产、产品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在其产业价值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真正了解和感知旅游消费者的需求,根植于用户,使旅游消费者对你的企业、你的产品产生认同感和信任度,才能使企业更加长久的发展。

4.2 免费服务,锁定用户,流量思维取胜局。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免费提供给使用者,这是互联网思维的又一主导思维――流量思维。流量思维的核心是“基础功能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免费是互联网一切业务的前提基础,也是企业吸引用户流量的一种方式。

旅游企业运用免费策略吸引用户的流量,最大程度的争取用户、锁定用户、黏住用户。待旅游网站的用户量达到足够的数量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其价值是无可估量的,能给企业带来无限的商机和价值。旅游用户若想使用高级功能,就需要付增值服务费,享受更优质、更有价值的服务。

对于实地的旅游景区,也逐渐趋向“基础免费,增值收费”方向发展,旅游景区向着第一门票免费,而内部的游乐设施和相关服务缴费的方向发展。

4.3 产品优化,简约极致,迭代思维更新快。信息繁杂、信息爆炸,困扰着每一个旅游者。旅游消费者的选择过多、选择时间短、视觉疲倦、信息重复、点击的转移成本低等因素都影响着旅游企业的销售。因此,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发、优化产品势在必行,以最简单的方式吸引住旅游消费者的目光,快速成交,是实现企业成功的制胜点。

在旅游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中,运用简约思维和极致思维,力求发挥简约美、极致美,专注于旅游产品的每个细节;增添惊喜,让旅游者的体验值超过预期值,从内心爱上旅游,享受你的旅游产品。在旅游产品的更新换代上,运用迭代思维中的“微创新”和“敏捷开发”特性,以旅游者为中心、迭代、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发新产品,在旅游者原有喜好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创新和改进、优化,并快速更新上线。在旅游产品的宣传上,减少过度包装和夸大宣传,宣传旅游产品最本质的内涵。在旅游网站和移动终端设计上,崇尚简约、操作便捷,多种选择,根据用户喜好开发操作系统。

4.4 打造OTA跨界旅游共赢平台,跨界思维、平台思维联动。当今社会是一个资源整合的时代,谁能整合资源,谁就是王者。旅游电子商务平台OTA(Online Travel Agent)是一个集聚众多商家和旅游者交互的旅游信息平台,意在打造多领域、多行业、多部门的跨界交流平台,不仅实现旅游交易的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线下,还是在打造多方共赢的旅游生态圈。但作为中小企业更要学会善用资源,搭载OTA旅游推介平台,实现合作共赢。

旅游产品与传统产品有很大的不同,涵盖面广泛且复杂多变,从产品的订购到消费,再到售后保障,需要强大的系统化服务支撑,这就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中的平台思维和跨界思维,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建立健全企业管理体系。旅游企业内部须做好人才招聘和培训,注重员工忠实度培养,做好旅游产品信息服务等。外部沟通方面,必须有完整的旅游目的地接待体系的支撑,才能保证旅游者称心如意的旅游体验。

4.5 营销推广,打造粉丝经济,社会化思维更广泛。旅游企业如果仅靠单纯门票收入和餐饮酒店服务是难以获得长久发展的,注重旅游营销策略的运用,增加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激发旅游用户的参与性和创新性,让旅游者参与到旅游产品的设计、研发之中,优化旅游产品。

定期举办关于旅游产品创新大赛或摄影大赛,积极营销宣传,广泛招募英才,调动“粉丝”对作品创新、评选、互动,并利用社会化的传播媒介对旅游产品进行口碑营销,增加旅游产品的品牌效应。不断培养旅游粉丝,粉丝才是品牌的最忠实的目标消费群体,逐步实现“粉丝经济”,成为旅游惯性经济产业链。

4.6 信息共享,大数据思维为智慧旅游助力。智慧旅游运用大数据思维整合资源,促进旅游业营销体系、服务体系和企业管理体系建设。

旅游企业通过旅游大数据检索、分析、汇总旅游者的需求,精准市场定位、优化营销策划,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旅游;利用网络数据向旅游者传递更为精准、详细的信息,增强可信度。旅游者通过数据检索过滤和筛选旅游信息,寻找适合自己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

旅游管理者利用数据库分析旅游现状,找出旅游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信息化技术模型模拟解决方案,有效的指导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旅游企业,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实现旅游景区对客流疏导和调控,旅游酒店提供舒适的环境和服务,旅行社开发出具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旅游产品等。

5 总结与展望

“智慧旅游”作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搭载着互联网的致富快车,再添互联网思维的羽翼,如虎添翼,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旅游业向着更广阔的道路上发展。智慧旅游与互联网思维的对接,是旅游业与创新思维的融合,符合旅游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运用互联网思维优化“智慧旅游”中的整条产业价值链,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优化升级,带给人们更多的便利和优质的体验,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战略化要求,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大伟.互联网思维独孤九剑[J].中国科技信息,2014,08:32.

[2]蒋丽芹,包沁昕.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我国智慧旅游产业发展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13,01:60-62.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4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严格执行《阜康市“十五”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任务。现将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制定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费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发挥职能,搞好服务

一是市乡两级普法办公室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生活区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婚晚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帮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了广大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今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我们继续把学习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列入内容,并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二是公证处主动服务,配合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赡养、抚养、扶养合同等计划生育事项的公证工作。三是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及时的调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纠纷案件。四是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推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不予保护,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云诉王雪霞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1984年余性本、王雪霞等人共同签署的“房屋分割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应属王雪霞及余学强等六个子女共有。王雪霞事先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向沈云抵押、出卖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抵押、买卖房屋行为又均未按照我国的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也未得到房屋主管部门的认可。因此,应认定沈云与王雪霞的房屋抵押、买卖交易行为无效。对沈云提出的确认房屋产权的请求不予支持,王雪霞应返还沈云的钱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相应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6

法治与文明的对接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治的观念、制度的总和是法治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传统必须在现代文明中受到洗礼获得重生。有的法治适应了社会文明的需要,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有的法治不具备文明的条件,在自然演变中被人为改变,在外力的冲击和作用下,在反复博弈中向文明方向迈进。

法治与文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治文明的地位和意义。法治的公开性、法治的目的性、法治的普遍性、法治的层次性、法治的确定性、法治的可诉性、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权威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文明尺度的评价,同时文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当法治和文明相得益彰时,必将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当法治与文明背离时,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进程。

法治与思维的联姻

法治与思维联姻的成果是法治思维。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逐渐养成。

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判断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

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摒弃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式,以信念、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生成了法治方式。以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的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法治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排除传统思维模式下形成的处理问题方式。在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中,遇事找关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资源之间的互换很常见,致使法治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尤为突出的是,法治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此出现了“法不责众”的消极心理,最终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

法治方式有其更宽泛的外延,“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法治方式的范畴。在作出决策、处理问题时,要先找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有法律依据的,要研究法律规定,看制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要学习上位法、宪法中是否有原则规定。有原则规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原则办理;没有原则规定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做到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