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1
【关键词】法治思维;平安铜仁;分析研究
平安,民之所需,国之所系。2013新年伊始,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重要指示中明确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2013年5月31日,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江苏召开,对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由此可知建设平安中国是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篇章。而法治是创造平安、实现平安、维护和发展平安的根本手段。同样“平安铜仁”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作为保障,需要人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建设,现从法治思维角度对“平安铜仁”建设作以下分析。
一、现状剖析:“平安铜仁”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经济发展落后是铜仁市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的物质障碍。铜仁位于贵州省东北,地处武陵山脉中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经济发展总体落后,人们过着较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调节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低收入促使人们对纠纷的解决途径往往普遍选择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对诉讼望而却步,同时“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的出现,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敬畏。为了打好物质基础,必须发展经济,铜仁市政府应该以引导、国家帮扶的方式,通过开发旅游业、发展畜牧业、使群众提高生活水平,同时政府还可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推动公民对法治的期望和需求,彰显宪法精神。人民生活富裕了,才会相信国家法治,从而去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二)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平安铜仁”的建设。这集中表现在人们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其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不仅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他们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很少有人借助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利,实现自己利益的能力。因此我们要将“书本的死法”变成“现实中的活法”,要在现实中很好地运用法律。一个人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所有这一切使我们用法律思维建设“平安铜仁”加大了难度。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权大于法等腐败现象的存在,影响人们法律信仰的树立,阻碍“平安铜仁”的建设。有的人明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却因为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老关系,就不立案、不侦查,暗里私了。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判刑的不判刑,该重判的轻判。或明知其违法违纪,却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不举报,不追究,不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公安、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干警在执行和司法过程中,为了谋取私利,不依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受贿枉法,践踏法律。由于这些违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让我们“平安铜仁”建设遇到了麻烦,所以必须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平安铜仁”的建设。
二、路径选择:“平安铜仁”建设的解决方略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为价值之要,以法为行为之规,以法为治理之本的思想模式。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和历史性任务。在平安中国的建设过程中更应以法律思维去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结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快建设“平安铜仁”,我们必须用足、用好法治思维这一思想利器,以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力量为“平安铜仁”建设注力引航。
(一)加快经济发展,扫除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的物质障碍。打造“平安铜仁”必须坚持有利于法治思维养成的经济取向,因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平等、公平、效率和公序良俗等精神成为人民群众养成法治思维的养分。中国的经济就不会有飞速的发展,也不能保障和发展民生,更不会让人们共享平安建设的成果。要切实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努力消除城乡差别,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就会带动社会民主、精神文明等共同发展和进步,才会促进社会平等。只有通过发展经济,努力织就一张覆盖全市人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这样才能夯实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平安铜仁”建设也才可能得以实现。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培育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法制宣传和普及教育是提升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设“平安铜仁”的过程中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法制教育要坚持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实现各类法律知识“全方位”普及,把宪法作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通过专家授课、座谈讨论等方式增强其宪法意识。同时抓住社会热点焦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基本法律素养,广泛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再次动员法律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法制宣传,让法律知识走进校园、走入乡镇、进到农村,去帮助人们解读法律咨询和法律困惑,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强化公众的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和法治信仰,使人们的思维和行动注入法治模式、导入法治框架。最后完善网络法制教育宣传,可以依托媒体,通过电台、电子屏、报刊、网络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法律知识、讲解本土案件,将普法教育引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从而达到传递法治“正能量”和普法“好声音”的作用。普法工作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之功,需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不断深入持久的推动普法教育的开展。这样,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素养提高了,他们就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懂得了法律才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就为我们建设“平安铜仁”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培育法律信仰,使人们树立权利意识。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正的法治应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就个体而言,其本质就是将法律内化为人的本能的需求。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从主体层面看,对法律的信仰,以人们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逻辑起点,以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为外在表现,以积极服从法律为最终目标。切实改变群众“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偏执观念和错误做法。所以,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首先,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权利意识也不例外。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对权力的要求,也就无从产生对法的渴望与追求,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就无从谈起,更不会产生自觉守法来保障别人权利的意识。当然,权利意识不会自觉觉醒,要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就必须对其进行法治教育,使他们对自己的法定权利全面知悉并充分理解。只有如此,公民才能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进而增强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维护别人法律权利的意识),形成对法的信仰。其次,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教育,破除“畏讼”和“讼累”观念。消除清官情结,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减少执法违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会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只有司法公正、执法必严,才能让公民积极守法的观念逐步形成;只有当法律真正代表了正义和公平,所有邪恶均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时,积极守法才成为可能。也只有这样,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才会成为可能。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地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人们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通过培育法律信仰,真正敬畏法律、信服法律,才会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去做事情、想问题,这样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铜仁”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平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集中体现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平安铜仁”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把“平安铜仁”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们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运用法治思维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平安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握规律,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建设更好的“平安铜仁”,托举起平安铜仁的时代梦想。
参考文献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2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3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程序 程序正当 育人功能
教育行政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行政法学视域中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是探讨高等教育行政性质及特征的逻辑前提。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可谓见仁见智,未成通说。一般学界普遍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主要由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行政关系,而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使在高校与学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中,仍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高校有权根据自行制定的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公正评价权等相关权利。在有的情况里,学生的受教育权会受到极其深刻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当约束和科学规范高校教育行政权,是推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
“以生为本”、“育人为先”应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这里笔者所言的价值取向是指高校教育管理者对学生进行管理服务时所坚持的工作原则与服务理念,以及在管理服务中对待学生的态度与情感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将是对高校管理能否做到育人、助人、爱护人的深刻考验。随着高校自主管理权的不断扩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和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与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冲突而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报端。这是因为在高校里人们一般习惯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学籍)是高校当然的权力而无可厚非,人们不应该指责学校的行为,我们反而要经常检讨、反省学生的行为的合理性和恰当性。这样的观念,还是很有市场的。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在行政法理论界已逐步摒弃特别权力关系排除司法审查与救济的传统观念,对原有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加以扬弃和改造,使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行政程序的功能简析
行政程序的功能就是指行政程序的价值,即行政程序的效用性。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根据行政法学理论通说,行政程序主要有以下三大功能:
(一)提高行政效率
低成本、高效率是经济管理学基本理论范畴,也是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是无处不在的,实体法不通过一定程序就不可能得以实现。“行政程序可以避免传统实体控权机制的僵硬、死板,用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既可不过于束缚政府行为的手脚,又可以防止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恣意、滥权”(姜明安,2006)。可以说,程序法的作用,既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又免去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一功能在高校管理中表现得也很明显,高考扩招带来的在校学生人数急剧膨胀,给本不是很宽裕的高等教育资源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高校只有在保证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率,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自身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制约规范公权力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约束的权力极易膨胀、腐败。这是至理名言。所谓制约作用,是指行政程序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制约作用,防止其失职、越权和,确保行政权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高校教育管理也应如此,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行使权力时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越权、不滥权,防止教育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和非规范化。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护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设定行政程序的宗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在高校教育管理中,管理者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教育资源,具有行政优益性,学生所掌握的教育资源相对较少,无法与管理者对等,这种不对等性在教育活动中,极易导致学生的权利受到校方侵害。教育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有助于缩减他们掌握教育信息的不对称性,祢补学生的弱势群体地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行政程序的育人功能
(一)告知程序的育人功能
告知程序,是指高校在实施教育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告诉学生相应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学生参与相应行政行为的权利和途径,以及其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等一系列的步骤、次序。告知程序的本质在于确保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学生对教育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学生对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时,行政参与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情绪和矛盾,避免学生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且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规则机制,可以强化参与人(学生)服从(高校)决定的义务感”(季卫东,1999)。“(学生)参与也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人们(学生)被允许参与决定,人们(学生)就会觉得受到了比较公正的对待”(宋冰,1998)。由此可见,公正、公开的告知程序,有利于学生权利、义务意识的重塑,引导学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利于增强高校教育行政行为的实效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如高校告知学生有申请助学贷款的权利等。
(二)信息公开程序的育人功能
信息公开程序,是指有关与高校行使职权的一切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高校具体管理部门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等,通过一定途径、形式,让学生知晓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如果保障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管理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以高校管理的信息公开为前提,就要为学生提供获取各种教育信息的便利条件,提高高校管理的透明度,防止高校权力的隐蔽性,从而减少因教育行政权力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现象。由此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育人氛围,学生可在这样的氛围中,养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良好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听证程序的育人功能
听证程序,是指高校在制定影响学生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以及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高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主要内容、理由、主要依据及救济途径等,所应遵循的步骤、次序。听证程序的设定,确保高校行政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偏私,消除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争议、矛盾,因为“学生的知识、地位决定他们有强烈的自尊心,希望社会、他人尊重自己,满足自己的愿望(杨德广,2002)”,通过双方当事人平心静气地发表意见和反馈意见的交流机制,使得学生的不满情绪得到及时的表达、发泄,避免使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起民主合作式的和谐高校与学生关系。听证程序体现出高校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和对学生的理解,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育人氛围。
程序正当的育人功能对高校教育管理的启示
(一) 高校教育管理规范化水平的表征
高等教育行政的程序正当、程序和谐,促进高校自身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对教育行政程序育人功能的研究更是不足。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临挑战。在教育管理中,只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切实维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才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才能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民主校园”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制度支撑。
(二) 高校教育管理者育人理念的更新
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在坚持教育行政程序正当的程度上。切实提高高校教育管理者的依法管理意识,抛弃在高校内部管理上的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思维,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因为“高校教师面对的是成人化的学生,民主的管理方式对高校教师的管理更为重要”(杨德广,2002)。作为高校管理者,要转变过去管理主要依靠政策的思维,把法律当作高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治校。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要经常组织高校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组织高校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高校管理有关的法律,培养法律意识,自觉地用法律规范高校的管理行为。
(三)高校教育管理的方式转变
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是实现高校行政程序全过程育人的根本前提。从法理上说,程序法治是实体法治实现的基本保障。实体权利固然重要,但没有程序规则,实体权利不能自动实现。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真实,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高等教育法的程序规范应当既包括教育权行使的程序,也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权利行使的程序。程序规范的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法治原则。高校内部的自治规则也必须贯彻和体现法治精神,当制定的规则对学生的权利义务有不利影响时,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保障学生有充分的被告知权、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四)高校教育管理的价值归宿
高校在教育管理时,只有始终树立并体现法治精神和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才能保障好、维护好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高校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必须服务于教育的宗旨和归宿。因此,构建和谐校园,高校管理者不得不养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和理念,不得不形成科学、民主的维权观念。在管理中体现育人的价值,以程序化、合法化的管理教育人、鼓舞人、帮助人,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高校教育管理应倡导法治精神、程序正当意识和民利观念,尊重学生成长成才的特殊性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以学生为本,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学生,在润物无声中尊重激励学生。这既有利于营造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育人环境,同时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法律信仰必将产生深刻地影响,以此推动我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取得新进步。
参考文献:
1.王学辉.行政程序法精要.群众出版社,2001
2.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4
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
宋慧宇1,2
(⒈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33)
摘要: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作用。据调查,大学生整体上对法律充满信心和信任,但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关注度不够;对涉及自身的权利和利益比较关注,但缺乏维护权益的能力和手段;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但缺乏挺身而出护法的勇气和信心。因此,针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现状,必须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充实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关键词 :大学生;法治意识;法制教育理念;法治文化氛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45-07
收稿日期:2015-05-20
作者简介:宋慧宇(1978—),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法治的要义不仅在于完善的法治体系,更在于其蕴含的法治精神能否得到贯彻落实,而这必然依赖于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实践行为。因此,法治意识作为支配公民外在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就构成了法治实现的主观要件,或者说公民法治意识的高低将决定着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我国目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人数达2000多万,①作为受教育程度最高的群体和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对他们法治意识的把握及培养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一、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实功能
公民法治意识构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评价尺度和精神支柱,它能够促成公民守法的行为模式进而形成良好的外在法律秩序,同时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良性实施、运行和完善。但是,对大学生群体法治意识的培养又有着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功能。
(一)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是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个人的教育和技能水平日益被看作是他们个人生活质量和强大社会实力的关键”。[1]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快速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在校时期的勤工俭学、毕业求职到日后步入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诚实守信、平等交易、按章办事、合法维权等,无不与法律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本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优劣将关系到一个人能否顺利与人交往和稳固立足于社会。
(二)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必备条件
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知识层次较高的群体,其法治意识如何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重要影响。仅仅奉公守法、以法律来规范自身行为还远远不够,是否具备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能否以法治意识支配自己的外在行为,主动捍卫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以自身的表率作用带动一般公民的行为,最终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将是衡量大学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重要指标。
(三)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从家庭和校园走向社会的过渡阶段,经济能力和社会阅历的欠缺使得大学生缺乏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比如勤工俭学和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收取押金、扣留证件、拖欠甚至拒发工资等。面对这些情况,很多大学生或者忍气吞声,或者过激对抗,维护自身权利的内在心理准备严重不足或手段欠妥,给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和权利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高等教育不能仅局限于传授知识,而应当针对大学生如何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给予方法上的指导。因此,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让其学会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前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解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现状,本课题组选取了吉林省长春市三所高等院校(包括部属“211工程”和“985工程”大学,省属重点大学以及省属公安高等院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按照随机抽取的方法,共发放学生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95份,有效问卷594份,有效回收率99%。本次调查题目设计包含大学生法治意识状况的三大方面: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涉及自身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一)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
本部分题目涵盖了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宏观理解和微观掌握,侧重个人的主观感受、评价和情感。
⒈大学生学习和了解法律的途径。对法律学习和了解的程度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群体了解法律的途径接近和超过50%的前三位分别是: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77.4%),学校课程(63.58%)和网络(47.89%)。从中可以看出: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了解法律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一特点与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在我国仍然是受众最广的渠道有关,这些方式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同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因为覆盖面广,也成为法律宣传的主要阵地。⑵大学生作为整个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决定了他们的很大一部分知识来自于学校教育,特别是作为义务教育非重点内容的法律更多被安排在大学阶段讲授,这就使得大学课程成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⑶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方式在青年人中更为盛行,其具有快捷、简便和丰富的特点,当然也会存在良莠相间的问题。尽管褒贬不一,但不能否认大学生们与网络的不可分性,除了学习、娱乐、社交等用途之外,通过网站了解法律也成为近一半大学生的选择。⑷在其他的较少选择中,仅有1/5的大学生选择通过书籍和论文的形式来深入学习和了解法律。这与当前通过购买图书获得信息资料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他方式有关。另外,法律论文多为学术型,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之外,很少有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了解法律。
⒉大学生日常对法律的关注程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决定了法律经常处于变动之中,新法的实施、旧法的修改和废止,这些信息是否会受到大学生的关注?根据调查,近七成的大学生偶尔关注法律变更信息,仅有14%的大学生会经常关注并主动了解具体内容,有16.76%的大学生基本不关心这些法律信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任务。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建设的主力军,更应该将法律知识、法治观念作为自身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但从调查结果看,大学生日常对法律信息的接受和认知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很多人若非涉及自身利益都不会关心,由此说明大学生自觉学法的意识不强,这也严重妨碍了大学生主动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行为选择。
⒊大学生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和整体评价。公民对法律的感知和评价将会影响和支配公民的外在行为方式。根据调查,接近10%的大学生对法律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律能够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67.28%的大学生在认同法律正面功能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能够辩证地看待法律的功效。这些正面评价代表了大学生对法律拥有信任和依赖的情感。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对当前我国法治的整体现状不满意:有3.88%的大学生对法律完全持否定态度,根本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身利益;19.06%的大学生对法律没有信心,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金钱、权力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这种调查结果与当前我国社会的大环境相关,如很多立法存在缺陷,暴力执法,司法腐败,权大于法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给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一部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对于这些消极思想如果不能予以正面引导,在他们步入社会遇到不公平待遇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能做出比较极端和错误的行为选择。
⒋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学生即将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有所了解。试用期上限的规定是劳动合同中保护劳动者的重要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根据调查,只有不到50%的学生回答正确,在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四学生中,回答正确的不足17%。调查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大学生对于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全面、准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工作不力。因此,高校除了关注大学生就业率之外,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保护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大学生对涉及自身的具体法律行为的观点和看法
本部分题目涵盖大学生对具体公民权益的认知以及维权意识,侧重调查大学生具体的维权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隐私权所持的观点。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根据调查,90%以上的大学生对于本题目涉及的“私自拆看他人信件”和“偷偷尾随他人并私拍其生活照片”两项侵犯隐私权的内容都能正确认知,但也有8%的学生将“背后议论他人”错误地判断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关于学校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隐私权一直存在争议,但通常在法律上认为考试成绩属于学生隐私,不应当张榜公布,而且也有学生因此起诉学校并胜诉的先例。[3]所以,“学校在网上公开公布补考学生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但在此次调查中,只有不到三成的大学生认为这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可见,对这个问题而言,大学生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管理权力、轻学生权利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有关。
⒉大学生的护法意识。护法意识是公民自觉、主动维护国家法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心理和信念。根据调查,仅有36.58%的大学生在目睹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坚定地选择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接近40%的大学生只会匿名提供线索,22.74%的大学生不能确定如何选择,1.37%的大学生明确表示不会提供证言或出庭作证。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正义感,能够辨明是非曲直,愿意维护社会正义,但在具体行为选择时却有所退却,缺少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所以,大学生应当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也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护法意识。
⒊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靠单纯的想法,必须体现在具体行为之中。根据调查,44.09%的大学生在购物后能够保留消费凭证,以备日后出现问题留下有利证据。42.91%的大学生只会保留大件商品购物凭证,说明虽然他们意识到消费凭证的作用,但并不十分重视。13%的大学生完全忽视购物凭证的重要作用,也就是放弃了出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可以在出现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不利于自身维权的法律后果,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维权意识。
⒋大学生遇到纠纷时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消费者在超市购物遭遇商场人员无理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够反映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根据调查,绝大部分大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会选择拒绝,但仍有4.81%的大学生选择忍让,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在对纠纷处理手段的选择上,由多至少依次为: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极个别的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了暴力、谩骂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企业法人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即使怀疑消费者有盗窃行为也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否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这一点,首先,大学生有权拒绝搜身或搜查随身携带物品,不应当选择忍让;其次,在处理方式上,报警、抗议、找商场领导、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诉讼等方式都可以选择,并且可以同时进行。但一定要避免采取暴力、谩骂等不理智的方式,否则,不但会导致不应有的冲突,而且还会对自身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范围主要在校园内,本部分题目重点调查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及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⒈大学生对学校法制教育的看法。“法律基础”是高校本科层次的必修课程。根据调查,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对其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38.7%的大学生虽然认为有必要,却觉得作用不大,原因在于当前高校对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如专业课程,教育方式相对简单、松散、枯燥、僵化,没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造成学生对这些课程失去了兴趣和学习动力。7.7%的大学生则完全不重视或者根本不关心学校的法律公共课或法制教育,反映了一部分学生对法律漠视和轻视的态度,或者针对学校法制教育持否定态度。
⒉大学生在处理与学校相互关系时的态度和行为选择。新时期大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学校在管理模式上也应当从传统的单一行政手段向民主化、法治化方向转变。根据调查,在多项选择中,大学生对学校的教学及服务不满时选择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占最多的两项,说明学生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并能够选择正当、合理的渠道。但仍然有超过1/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和忍受,甚至有大学生在选项之外填写“不满的地方太多,敢怒不敢言”。说明在与学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仍然没有摆脱传统附属、屈从于学校的心态,没有积极的维权意识。另外,还有少部分大学生选择网上发泄或采取一些消极行为表示抗议,这种非正常表达意见的方式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学校应当拓展和设立多种投诉渠道,主动关注和了解大学生消极的群体行为和网络信息,从中分析大学生所反映的问题,对合理的意见要积极予以解决,对不合理的意见要正面解释和引导,不能以简单的处分方式来阻止学生的维权行为。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大学期间正是大学生法治意识逐步形成、稳定并且能够支配大学生行为的关键阶段,因此,如何改革和创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模式,帮助大学生树立先进、理性的法治意识是当前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一)更新高校法制教育理念和目标
“人才培养既是大学功能的历史起点,也是大学功能的逻辑起点,而知识传承、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都是围绕人才培养产生的辅助功能。所以大学功能是一个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综合体系。”[4]什么样才算是合格人才?相信仅仅是专业知识优秀而缺乏适应未来社会的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绝对达不到当今时代和社会对大学生所要求的高度,而法律素质将是人才构成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法制教育是高等学校德育内容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5]实际上,长期以来,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都只是被当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部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当前高校教学实践中,“高校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自身并没有独立的地位”;[6]部分教师因法制教育课是基础课而产生轻视和应付的心理;学生只会死记硬背以应付考试。这些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完整性。
为此,高校应当充分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将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教育体系上,赋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以并列、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独立地位,并合理设计教学计划和大纲,突出法制教育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师资结构上,配备专业出身、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授课。其次,充分发挥大学法制教育在培育法治文化和传播法治理念中的积极作用,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平等、民主、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法治精神融入其中,让大学生真正理解法治的精髓和意义所在。
(二)创新高校法治意识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在内容上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教学和实践体系,偏重法律知识的笼统讲解和普及,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律之于大学生仅仅体现为外在的、疏离的存在,而缺乏对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的感悟和内化;在教学方式上侧重单方面知识的灌输和说教,忽视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无法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在社会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对此,高校应当注重法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实用性。首先,改变将法制课程仅仅作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的做法,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为中心的教学制度改革理念,使大学生真正从内心深处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维护法律,而不仅仅因慑于法律而遵守法律。其次,脱离社会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制教育是失败的,“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殊规律”,[7]以实践性和应用性作为法制教育的评价标准,将课堂教学知识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讲授之外,法律专题讲座或沙龙、校园法律知识辩论或竞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法庭庭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的宣传等,都是可以充分利用的法制教育媒介和手段。再次,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应当更加贴近和针对当前大学生直接面对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力求让每个大学生学会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贯穿在日常行为中。比如:大学生勤工俭学、求职就业中合同如何拟定,应当警惕的陷阱;日常生活和交际中应当提防的诈骗手段;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即时采集证据,能够运用和求助的救济手段等。
(三)营造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从自身日常生活场景开始,“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8]直至建立起对法的神圣信仰。大学生最经常的生活场景就是大学校园,并且在学习和生活中接受学校的管理,因此,学校的教育管理实践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笔者认为,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首先,以法治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其次,在学校组织运行管理中严格依法、依章办事,保障决策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决策行为的程序性;[9]再次,维护学校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减少决策管理中的随意性和违法违规做法;第四,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并贯穿于学校改革发展的始终。
(四)形成以民主机制为核心的高校决策管理体制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和积极参与为基础”。[10]可以说,民主是法治的灵魂,而“法治的本旨在于实践性而非理论性,法治是直观的生活方式而非抽象的玄思妙想,每一个具有直观生活感受的民众都可以成为实践法治的主体”。[11]所以,实践法治和实践民主要从自身做起,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是大学生培养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而大学生在校的实践经历必将与本科教育一起为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作必要的准备。
对此,学校应当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民主参与学校决策管理的渠道。首先,在允许大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方面,欧洲的大学显得更为民主和开放,如法国大学的理事会、英国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德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等都有大学生代表参加,其中,德国的“学生们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大学的决策。1967年以来,大多数学生组织都提出要求,主张所有决策机构中席位学生代表应占三分之一”。[12]而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对学生惯性的压制和专权管理使大学生少有这种“主人翁”意识,有“敢怒不敢言”的心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只有以开放的态度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比如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这样,才能使他们真正从内心信服并遵守和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次,学校在处理有关学生学习考核、评奖评优、贫困资助、行为处罚等事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大学生的表达权利,建立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大学生对处理决定和过程提出意见、疑义、辩解、申诉等,在双方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并予以实施,从而保证两者更为理性地进行选择。这样,既可以有效约束学校单方面的行为,也可以培养大学生的民主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杜德斯达.21世纪的大学[M].刘彤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6.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16.
[3]臧文丽.考试分数是孩子的隐私[EB/OL].人民网,http://edu.people.com.cn/BIG5/8216/61123/4292655.html,2006-04-12.
[4]顾海良.大学功能与大学精神[J].思想教育研究,2012,(11):5.
[5]贺卫方,吕亚萍.法律教育对话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01).
[6]陈彬.大学生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N].中国科学报,2013-09-05(05).
[7]杨丽娟,覃翠玲.对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养的理性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02):59.
[8]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1.
[9]崔卓兰.高校决策管理法制化研究——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均衡配置为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2,(05):174.
[10]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05):11.
[11]聂长建,李国强.实践法治优于理论法治[N].法制日报,2013-06-19(10).
培育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5
摘 要:法学通识教育在当前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一些不足,已经难以适应法治现代化发展的社会需求。作为实践性指向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围绕法学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方向,积极从通识教育向实践教育转变。法学实践教育的转向需要对我们当前的法学教学方法重新进行反思,通过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积极变革和多元化路径的跟进,实现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
关键词 :通识教育 实践教育 教学方法 积极转向
* 本文系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2013 年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项目“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务能力培养研究”(CQGJ13C403)、西南政法大学2014 年度教育教学重大研究项目“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教学方法改革研究”(2014A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一、法学通识教育存在的不足
关于通识教育,一般地认为,“通识教育就是通才教育,其目的是改变过去专业过细、过分强调专业而培养出‘工匠式人才’的教育观念与实践,即在大学期间注重对学生进行‘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它当然包含了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培养”①。在笔者看来,法学通识教育就是围绕法学主干课程,进行知识传授或学习的共通性教育方式。不可否认,法学通识教育在确立法学基础理念、法学入门教育、树立法学意识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我们仍然需要辩证地看到,当前法学通识教育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一)法学通识教育无法与法学教育的自身特性相一致
从基本趋势来说,究竟是采用通识教育,还是采用专业化教育,相关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歇过。“通识教育是某种形式的课程实践,但更是一种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对高等教育专门化导致人的片面发展的一种矫正和超越,其终极目的指向人的充分自由的发展。”②就此来说,通识教育是对专业化过度的一种矫正,是为了避免专业有余、智识不足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但是,在笔者看来,现有的通识性教育仍然很难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方向相合拍。原因在于,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不仅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而且应当提高学生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高度理解、把握和应用法律的素质。”③既然法律是实践性艺术,那么,法学就要尽可能地去展现其内在的艺术,法学教育就要传授给学生这种艺术。正如有人看到的,“法学教育之所以应为职业教育,这是因为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直接的密切联系”④。基于此,法学通识教育必须从法学的核心实践性特征出发,改变在通识教育中过于偏向通识性知识的传导,而忽视实践专业性与操作技能提升的最大不足。
(二)法学通识教育难以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2012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本身就来源于实践,并且要服务于实践,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实践的发展和推动,这里的“实践”当然不再是阶级斗争的“ 实践”,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的“实践”。⑤《意见》已经明确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上述指导思想高屋建瓴,已经体现了法律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教育需要引入职业教育方法,以分类教育的精细化培养模式予以运作,从而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显然,由于法学通识教育过份注重法学基础性,因而欠缺实践教育的引导而很难达到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的预定目标也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三)法学通识教育无法获得法学实践部门的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科学生的择业情况仍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基本上都是面向从事法学实务和实践运用的部门。苏力教授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⑥。韩大元教授也认为,“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⑦。受高学历师资的要求与学术结构调整的影响,很多法学院校在招聘年轻教师时,不仅在学历程度上最低要求为博士,而且更注重对学历背景与学术成果的考核,这样一来,对本科和硕士毕业生来说,现在已经很难进入法学院校从事理论性的教学工作。由于高学历的人才往往进入高等院校,因而,就当下的法学通识教育来说,其教育成果的主要输出渠道是以实践部门为对象的。然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由于通识教育较少注重专业技能性的培养,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欠缺,致使这些在法学院校学习了数年的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往往不能很快上手,或者需要重新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磨炼才能适应工作需要,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重大缺憾,对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学生来说也极为不适应。“法学专业毕业生性价比回落、就业率低已经成为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⑧
(四)法学通识教育难以满足学生对法学知识传授的需求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整体性、全面性、通才性的法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的,以法学教材为基本授课内容,集中课堂知识的传授作为重心,相关考核也源于教材与课堂所授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以既有的法律条文、书本知识与课堂笔记为全部内容,并且基于课堂考核的需要,学生往往要被动屈从于教材上的内容,以照单全收的方式接受灌输教育,因而其自主性意识被大大压制,创新性意识也被大大降低。除此之外,通识教育把所有的学生都置于一个共同性平台进行无差别化的教育,实际上也忽视了学生多样化的个性差异与主观需求。无法体现个性化的教育,同时也将大大减损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难以挖掘学生的优良潜力。
二、法学实践教育是弥补通识教育的必要手段
(一)实践教育呼应了法学实践性的基本特点
作为法学实践性的基本要求,我们不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学实践割裂开来。法学的特点就是为了司法实践,是以法治的动态化运用为其根本使命的,可以说,没有适用必要性的法学教育是脱离实践的教育,也是根本无用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以培养职业精英为目标的,其主要内容应按照精英的要求确定为: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法律职业技能。”⑨应该明晰的是,这种职业精英不是等其到了实务部门从头再来,而应该是在法学高校阶段就有意识地予以培养。
如果我们课堂上传授的法学理论都只能囿于象牙塔中,把理论归之于理论、实践归之于实践,这样一来,无论传授的理论多么精妙,其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学之道根本不可能转化为法治过程中的实践性操守。反之,如果法学理论根本上难以有效适用,法学自身的生命就被扼杀了,法学的实践品性也就陨灭了,这样的法学理论由于难以融入实践,其最终也只能是昙花一现。正是在此基础上,实践教育有效弥补了通识教育的不足,把更多的重心倾向于法学实践性的内涵之中,使得法学理论有了支撑与依凭,把高深莫测的精深理论植入到了知识传授之中,还原了法学的基本特性,给了法学以现实生命力。唯有如此,法学教育才能在接触地气之中,获得自己的立足之本,并在实践的拥护之下焕发生机。
(二)实践教育把书本中的知识转化为“活法”
法学通识教育是以特定的法学主干课程为中心来构建的,因而书本中的法学知识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性内容,也是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进行系统学习的重要参照文本。但是,受法学教材编撰体例的限制,法学教材不可能编排更多疑难性的内容,也不可能加入一些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只有通过实践教育引入实践性的内容,才能真正弥补法学通识教育的不足,把书本上的一般性认识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让学生在真正的激流中学会生存技能,了解实践运转的常态,拿到现实案例能够知道如何入手、逻辑分析、适用法律、解释法规、得出结论。实践教育就是要把书本上的“死法”变为“活法”,把“法条中的法”变为“现实中的法”,通过实践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症结来引导学生思维,以实现“活学活用”的最终效果。
(三)实践教育为学生提供了实践技能运用的钥匙
就高校法科学生来说,其中不乏在校期间非常优秀的学生,经过个人不懈的努力,他们能够拿到多项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等荣誉,更为优秀者甚至被免试保送为研究生或者博士生。这些成绩的取得说明了这些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的过程,说明了他们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熟悉程度已经相当高,但是,这些成绩仍然不能直接说明他们已经为实践技能作好了充足的准备,更不能说明他们就已经是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学生在校期间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较为充裕的,在理论学习之余,他们完全有能力来践行法学实践,通过实践教育来夯实理论知识,查找理论知识的不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教育,可以让学生提前感知法学实践的魅力,摆脱对基础法学枯燥乏味的现实厌倦,从实践操作中把自己慢慢塑造为一个精通理论与实践的合格品。我们常常感叹法学理论与实践存在着脱钩,其实问题的核心并不是理论错了,也不是实践有问题,而是我们在校期间的法学通识教育不关注实践,因而出现了“实践反对理论”的情形。如何纠正和防止此种情形,就需要我们通过实践教育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结合起来,在理论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也要进行行之有效的实践技能的锻炼,让学生通过实践教育的开展能够拥有一把可以打开实践之门的钥匙,能够在日后真正面临实践案件时可以从容应对。
(四)实践教育能为提升人才培养的职业能力保驾护航
法学职业能力是法学院校培养法科学生的核心目标,法学通识教育基本上都可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但实践教育往往很难开展,并且很难获得预期性的成效。但是,法学职业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徒有一身理论而无实践知识,是无法面对这个日益多变的社会的,也无法真正解决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只有真正注重实践教育,才能围绕实践教育做一系列的改革,才能把我们目前的教育重心从通识性教育有意识地往实践教育进行倾斜。具体到实践教育层面,就是我们能否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性运用,能否自主性与独立性地对现实案件进行解剖与分析,能否把案件分解之后与规范性的法律进行对号入座,能否熟练掌握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规定,基于实体与程序的两维视角及其动态运用而得出科学性的结论。相对于通识性教育来说,这些知识更为灵活且更为质感,当然,这些目标的获得,需要实践教育在具体的环节中予以细化与落实,同样是一项重大工程,也需要旷日持久的努力才能实现。
三、法学实践教育的变革需要教学方法上的根本突破
(一)突破传统的课堂场域而向司法实务延伸
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仍然是课堂内教育,三尺讲台之上,所有的主导者基本上都是老师一人完成的,老师素质的好坏也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但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即使老师的综合素养非常高,老师传递的还是理论知识,间或有少数老师有过实务方面的经验,比如说,有些法学教师先前有过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经历,或者有些教师也是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他们对司法实务当然是有一定了解的。然而,经过他们上课演绎出来的内容,仍然只是一些间接经验或者间接信息,在此过程中,学生永远只是一个旁观者,他们无法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这些内容的现实意义,也无法真切地体会到这些案件中的疑难程度,更多的时候他们只是一个充满好奇的第三者,满足了他们了解外面世界的一份愿望而已。
“老师要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理论、原则,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对法学职业的理解,并在某种程度上培养他们的实务智慧。”⑩突破传统课堂内教育的空间领地,把课堂教育适当地延伸到司法实务部门,这是法学实践教育需要突破的首要问题。“由于技能的教与学不同于知识的教与学,它只能通过示范、指导、训练式地教,通过观察、模仿、练习、实践的途径来学习。因此,寻找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是法学教育实现技能训练目标的关键。”?尽管现在有法学专业性实习,通过集中或者分散性方式来让学生知晓司法实务,但是,专业实习的时间相对比较固定,实习人数也比较集中,实习时了解的面也相对比较窄。一个检法部门一下子涌进一二十个实习生,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分进业务部门,也很难让每个业务部门的实习生都能有事情可做。实习的学生深深抱怨,实习根本学不了什么东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践部门的人员只能让其从事一些日常辅事务,而非业务性事务,如果要让实习生来从事业务性工作,则需要实务部门的人员手把手地亲自调教。而实务部门的人员在实习生到来之前,也都是安排妥当且工作有序的,如果要一对一地亲自来教实习生如何做,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做出来的事情还不能让自己满意,与其这样,在实习生不能胜任的情形下还不如自己亲历亲为。基于此,短暂的实习确实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我们只有敞开课堂外的大门,把学生不定期地导入司法实务部门,让他们获得更多更为直接的实务体验,才能更好弥补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不足。
(二)教学内容更多体现鲜活的实践素材
法科学生学习的内容是以法学核心主干课程为中心的,但是,这些局限于教材的内容,要么是过于陈旧而亟待更新,要么是不贴近实务而仅仅自说自话。在当前课堂教学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们就必须立足课堂教学这一基点,进行图穷思变式的根本改革,极力完善课堂教学理论有余、实践不足的弊端,积极性地、多方位地引进一些实践素材,并使之贯穿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去。笔者认为,这一改变过程应该是主讲教师进行的自我完善,因为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与引导者,而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因而理所当然地需要教师更大力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寻求学生有多大的改变。
从当前有些教师的教案与讲义来看,仍然用的是数年前的内容,即使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改,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仍然没有对应地进行更新,知识过于陈旧以至难于跟随现实的步伐。可想而知,这样的内容如何让学生学习最新的知识?这样的教学又如何保证高质量的授课?这样的知识传授如何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在教学活动中引入更多鲜活的实践素材,并不是为了博取学生的眼球、哗众取宠,而是因为有了这些实践素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实务动态,了解理论发展的基本方向。因为实务与理论都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处于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之中,关注这些最新的实践素材,就使得我们能够时时紧盯理论与实务改革中的前沿性问题,同时也能反思原有传统理念与实践操作中的不足,在前后对比中获得一些启发性思维,得到综合能力的更大提升。
(三)课程考核更多倾向于实践运用能力
就我们当前法科专业的学业考试来说,仍然主要是期末的闭卷考试,即要求学生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老师编排的考试试题,然后由教研室的老师统一流水式的批阅、统分、登分等工作,整个考试流程即告结束。由于法科考试局限于一次性的考核,而且其考试内容往往来源于教材与讲义,因而对所有的学生来说,只要突击式地在考前花上一两天时间来进行准备,都能轻松过关,而且往往还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是,那些考了较高分数并取得了优秀成绩的学生,是不是就完全领悟了知识的真谛,获得了更为理性的认识,任课老师与评阅老师却不得而知。尤其让人遗憾的是,这些会考试的学生往往实务动手能力较差,因为他们较少了解外部的实践动态,也不关心司法实践如何操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说,这些弊端之所以存在,与当前较为单一的考核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注重多样化的考核标准,合理划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所占的权重,尽可能多地向实务能力进行倾斜,以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比如,就刑事实务方面的课程来说,我们可以给出一个现实案例,让学生撰写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判决书等,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并独立完成一定的司法文书来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与解读,并基于不同的立场得出一些结论。更进一步,可以让学生通过小的分组对抗,以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进行角色扮演,把自己撰写的文书以动态的方式展现出来,这样不仅磨练了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而且还以现实庭审的方式加强了其口头交流、逻辑思辨、灵活应变等能力,让学生既熟悉了案件办理的流程,也深化了实体法的知识运用。这样的考核方式,将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对我们优秀人才的选拔无疑是较为有利的,也是值得投入精力去予以完善的。
(四)强化学生在知识传授中的主动参与
在传统的通识教育活动中,学生基本上都是被动性的知识接受者,任课教师传授什么知识,学生就听什么、记什么、复习什么,当然这与前面提到的考核方式是密切相关的。问题在于,单纯从通识教育来说,这样的教学能够保证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在一种井然有序的教学活动中,保证知识有效知识的传授,避免外界因素的渗入与误导。但是,基于法学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过于被动,他们的思维方式就要无端地被牵制,其看问题的视角也就不会灵活转换,实践操作技能就更不可能得到提升,甚至可以说仅仅是一句空话而已。当然,就多年的教学经验来说,学生的被动性也是多年养成的习惯,经过应试教育多年的熏陶,学生熟悉的都是如何跟随老师的步伐亦步亦趋,而不太会主动性、创造性地学习。这一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大学作为开放性的学习阶段,需要给予学生更多的灵活空间,让他们可以参与到实践教学的环节中来,并在其中发挥主体意识与角色意识的积极作用。
“教育不仅凭借交往造就人的本质,而且要让学生学会交往、乐于交往并积极走向更深更广的交往。”?让法科学生参与实践教育,就是要以问题意识进行有效引导,让他们对哪些是案件的瓶颈性问题有一清晰认识,并在问题意识的引导下,自主地查阅资料来寻求答案,在有了初步性认识的基础上,与老师及实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意见沟通,把各方意见进行对照,从而获得更为深入的认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调动了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这是在一种主体平等和协商性民主氛围下的学习,每个学生都可以尽其所能地调动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多个角度来看待典型案例,把案件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加以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学生的参与性与实践分析能力的培养,并不需要刻意追求答案的唯一性与绝对性。笔者相信,只要能够很好的坚持,在一种良好思维养成的前提下,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必将得以大幅度的提升,实践教育的目标也能得以顺利实现。
(五)通过调研课题引导法科学生的知识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