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基本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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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常识

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1

[关键词] 内部资本市场;功能; 陷阱 ;法律规制;利益侵占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1-0005-05

一、引言

国外理论研究表明,由于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兼容问题,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通过外部资本市场得到完全满足,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企业的内部资金调配满足成员企业的融资需求,达到优化资本配置的目的。虽然中国理论界关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才刚刚起步,但是实践中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却非常普遍。大量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以及关联交易等渠道进行内部资本的配置。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异常活跃的兼并重组行为以及大量“系族公司”的涌现进一步扩大了内部资本市场的边界,形成中国比较典型的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一方面许多企业集团受益于内部资本市场的灵活运作,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诸如三九系、德隆系、格林柯尔系、托普系等企业集团由于严重的资金危机而陷入困境,内部资本市场的不良运作是其中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在中国目前的经济转轨时期有必要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及其潜在陷阱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相关的法律规制问题。

二、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

国外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在于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这主要源自于: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比外部资本市场更完全;内部资本的配置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内部资本市场可以提高资本供给的可靠性;内部资本市场具有治理及控制功能。Deloof(1998)及Islam and Mozumdar(2002)研究表明在外部资本市场落后的国家,内部资本市场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内部资本市场在此阶段具有如下特定的功能。

(一)融资渠道优化功能

内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取决于外部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由于中国外部资本市场长期处于金融抑制状态,因此其在中国现阶段的首要功能就是作为外部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替代渠道。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中国企业现阶段存在巨大的融资需求。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推进,政府对于企业的直接拨款急剧收缩,企业的资金需求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解决。而目前市场规模发展迅猛,设备技术更新加快使得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张规模及技术创新。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外资本大量进入迫使中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各个行业原有的均衡被打破,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已是大势所趋,这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后盾。(2)相对落后的外部资本市场无法满足需要。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由于历史上的政策性因素及治理缺陷,存在大量的呆坏账,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严重及监管控制的加强,又普遍存在“惜贷”的困境。大量的储蓄存款无法转变为对企业的贷款,大量的资本闲置在银行账户上,无法投入到生产领域。而中国的证券市场首先是融资规模非常有限。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2003年非金融企业新增股票市场融资额为1 438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6%①。其次是证券市场本身有先天缺陷。为国有企业脱困融通资金的初始定位以及保证国有控股权的要求造成股权分置,导致股票市场的畸形发展。另外,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的民营企业无论在银行贷款还是上市融资方面都要面临更大的阻力。

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作为现阶段企业的替代融资渠道功能已经初步显现。财务公司是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截至2004年8月,中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74家,资产4 500亿左右②。中国资本市场上近期出现了大量的“系族”公司(比如远大系、三九系、德隆系,等等)。截至目前,被称为“系”的企业集团已达40多个,涉及200多家上市公司(朱武祥等,2005)。 “造系运动”的主要动因之一就是通过控制多级法人组织构建内部资本市场以满足系族公司整体的融资需求。而实质上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远不止这些,国内数千家企业集团正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形式进行着内部资本市场运作。

(二) 产业整合催化功能

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有利于加速产业整合。Stein(1997)研究表明内部资本市场中的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使得决策者可以通过“挑选优胜者”(Winner Picking)将内部资源配置给最有利可图的项目。中国目前企业均面临产业及产品结构的整合问题。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和盘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兼并重组行为异常活跃。由于内部资本市场具有相对于外部资本市场的信息优势,集团通过内部的资本市场进行产业、产品结构重整的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远低于通过外部资本市场来运作。尤其是由于以往政府的“拉郎配”等行政干预行为造成企业内部产业结构混乱,更是迫切需要企业利用内部资本市场运作重新配置已有资源,对非优势、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将内部的剩余资金投入到核心的优势产业上。

(三) 公司治理改进功能

众所周知,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不容乐观。正如外部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本配置的同时也起到了公司治理的作用, 内部资本市场同样具有优化企业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环境下是对外部资本市场治理功能的有效替代。如果某个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公司存在,当信息不对称严重时,外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通常难以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控制。但如果其处于一个内部资本市场中(即集团的成员企业),高层经营者出于自利目的将利用其信息优势以及内部审计、绩效考核等多种内控工具对下属公司进行更有效的监控。另外,在中国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中,只有上市公司是比较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形式,虽然其公司治理状况也广受质疑,但至少代表了良好的发展方向。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构建出的内部资本市场一方面可以硬化被兼并企业的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组织优势渗透到非上市企业,强化对其经营者的监督与激励。

三、内部资本市场的潜在陷阱

虽然在中国外部市场不成熟的环境下,内部资本市场理应发挥重要功能,但由于中国治理环境存在重大缺陷,内部资本市场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极易发生功能异化,存在诸多的潜在陷阱。

(一)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

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是内部资本市场的最大潜在危害之一③。在美国之外的许多国家(包括中国)普遍存在金字塔型的企业组织结构,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索取权相分离。在这种组织结构下,控股股东具有潜在动机将利益从其拥有现金流量索取权较小的部门转移至索取权较高的部门,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益输送(Tunneling,Johnson-et al., 2000)。集团内部形成的资本市场和要素市场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这种较为隐秘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Khanna,2000)。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利益输送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许多公司由于大股东的机会主义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而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最为典型的有“三九医药”(000999)、“ST重实”(000736)、“湘火炬”(000549),等等。例如“三九医药”2003年年报显示:“三九医药”向控股股东“三九药业”拆借资金余额为162 794.34万元,向最终控股公司拆借资金23 273.98万元,向同属最终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借款12 291.55万元,最终导致“三九医药”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万良勇、魏明海,2006)。而我们的研究表明,由于存在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中国民营集团及地方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并不能有效地缓解上市公司的融资约束,反而使其加重(万良勇,2006)。导致内部资本市场机会主义运作的潜在原因是复杂的,既可能是由于管理者企图将利益转移至自己的名下,也有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失业率等公共治理的需要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

(二)过度投资与多元化

内部资本市场的另一个潜在陷阱是增加了过度投资的可能。由于内部资本市场有利于实现资金的自由调配以及整体上融资能力的增强,因此企业的投资更容易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④。这对于存在过度投资倾向的企业显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投资与过度多元化是中国目前最为常见的企业病症之一。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国市场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较快以及不同行业间利润相差悬殊,资本逐利的本质往往诱使经营者尚未来得及制定一个完善的发展战略便仓促上马,当然也部分地是由于一些民营企业家急功近利的心理所造成。

曾经风光一时的“德隆集团”通过高度控制金融机构的方式构筑起一个巨大的内部资本市场,利用内部的资金往来(包括合法与非法的方式)支持高速扩张的非相关多元化战略。在东窗事发之前,“德隆集团”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建材、食品、汽车等诸多毫不相关的产业。虽然表面上资产规模迅速增大,但其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是一种资金推动型的低效增长。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并非提高了企业的效率,反而加速了其死亡,成为“德隆神话”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与“德隆”类似的还有格林柯尔系,其采用“资本市场”、“银行体系”、和“收购目标”共同构成“收购三角”模式构筑起巨大的内部资本市场,帮助其完成企业高速扩张战略,但也同样难以逃脱土崩瓦解的噩运。

(三)风险扩散效应

企业经营存在风险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下,独立企业的风险通常不会或很少会波及到其他企业。然而内部资本市场的存在使得集团内部单个成员企业的经营与财务风险很容易扩散至整个企业集团,导致整个集团陷入危机,企业法人制度的天然风险屏障荡然无存。目前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只关注了银行、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在商业周期上的传导作用,而事实上内部资本市场同样可能成为经济波动在产业部门间传导的渠道。Lamont(1997)研究表明在1986年石油价格下跌时期,石油公司明显减少了下属非石油分部的项目投资,石油行业的危机通过内部资本市场的传导致使其他行业受到影响。在金字塔型组织结构盛行的环境下,单个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多级法人架构控制巨大的经济资源,单个成员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社会的危害被无限放大。尤其是现今出现的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交融的产融结合集团逐渐盛行,实业资本的经营风险很容易通过内部资本市场传导至金融部门,引发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或者反过来,金融部门的困境也可能将实业资本拖入泥沼。

我们再以“德隆”为例:“德隆集团”拥有庞大的产业群,而且包含有银行、租赁公司及证券公司等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为“德隆”的发展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支持(其中存在大量的违法操作)。然而过快的扩张速度以及巨额的二级市场护盘成本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德隆系”全面陷入危机,下属几家金融机构也由此陷入困境,致使局部的金融风险积聚。

(四)低效率补贴

Scharfstein and Stein(2000)的二级模型证明分部经理寻租行为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内部资本市场的“集体主义”,业绩差的分部从业绩好的分部获得资助而无视效率的高低,即低效补贴现象。成员企业如果存在对这种低效补贴的预期将导致预算软约束问题。而中国的市场制度环境则更为特殊,低效率补贴不仅可能由于二级人的寻租行为引发,更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与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低效率补贴一定会广泛存在。地方政府出于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公共治理目标具有对亏损低效的国有企业进行救助的动机。大量国有企业先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以及关联担保等手段融得大量资金,再通过资金拆借、关联收购等内部资本市场运作完成对其他非上市国有企业的补助。在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逐渐硬化了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的同时,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中的低效补贴却再次将国有企业往预算软约束的泥潭里推,而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以及国有银行成为最大的利益牺牲者。

四、中国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制

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弥补自由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市场失灵。对内部资本市场进行规制的目的也在于减少自发的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负面效应,防止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侵害。现实中并不存在专门针对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法规,而是散见于一系列相关法律之中,从中国法律规范体系看,主要包括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法》与《证券法》

前文分析表明,内部资本市场的潜在陷阱中核心症结就是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相继修订并实施以后,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关联人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负有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对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诉讼权等进行了重新界定,比如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可以提出议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股东也可以直接相关责任人,等等。此两部法律为遏制内部资本市场的机会主义运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关联交易的禁止性法规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纠正与防范利益侵占行为的具体措施(俗称“56号文”)。2003年9月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大股东占款清欠作出了规定。这类规则实际上是对集团母公司与下属上市公司间的部分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使其运作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

这些规则出台的直接目的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一些本来具有效率性的正当的内部资本配置行为也一并禁止了。基于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该等禁止性规则存在一定的争议。杨如彦和孟辉(2004)对关联交易的研究表明:无论何种情况下,促进讨价还价机制的完善和机会增加都占优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但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有赖于两个基本前提假设:信息披露充分以及契约各方拥有对等的契约权力,即订立契约的渠道以及保证契约执行的强制力。而现实中两个条件都不充分。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信息至今仍然属于机密,不对外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也不容乐观,比如“三九医药”就曾先后三次被证监会及深交所批评未及时披露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中小股东只占很小比例,而且出于执行成本的考虑,很多人选择不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决议,这就意味着期望通过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起到实质性规范作用在短时期内是不现实的。保护契约权力的另一重要机制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尽管中国上市公司也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等,但是由于产权及股权结构等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严重削弱。因此,在现阶段不可能单纯依靠内部契约制约不当的内部资本市场行为。据此笔者认为局部的禁止性规则至少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应当在多长的时期延续则要视公司治理改进与产权改革的速度进程而定(魏明海、万良勇,2006)。

(三)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主要包括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以及证监会和两个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范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规定,比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这些法规并不直接对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借助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对其进行间接的管制。这对于降低内部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正是由于其属于非禁止性规则,因此其监管效力非常有限,比如在证监会公布对“三九医药”公司及主要责任人未披露“三九医药”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间巨额的资金往来事项进行处罚的决定后,“三九集团”仍然从“三九医药”转移资金。虽然中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准则形式上已经比较完备,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真实性与完备性仍然有待提高。

(四)财务公司的监管法规

财务公司是内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载体之一。财务公司的建立有利于使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更加透明化、规范化。而对财务公司的规范则直接影响到财务公司运作的业务空间与风险控制。中国财政部于1991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财务公司是办理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4年银监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设立条件及从业范围等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允许财务公司办理对成员单位的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内部的咨询、服务等11项业务。该办法规定的较高的进入门槛以及对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及金融风险。随着整体上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以及风险监控能力的增强,财务公司的进入门槛有望进一步降低,同时业务范围也有待进一步拓展。

[注释]

①温娇月,阮健弘:《2003年中国资金流量分析报告》,《中国金融》,2005年第2期。

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cbrc.省略/mod_cn00/jsp/cn004002.

jsp?infoID=809&type=1。

③当然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内部资本市场中的成员企业都是全资子公司,则不会存在这一问题。

④有两种情况可能导致过度投资问题:一种是由于经营者与股东间存在的利益不一致,经营者希望通过过度投资构建自己的企业帝国(Empire building);另一种是决策者由于过于急切地希望壮大规模或涉足其他高利润行业而导致过度投资或过度多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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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tein, Jeremy C.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the Competition for Corporate Resources. Journal of Finance,1997,(52):111-133.

The Functions and Pitfalls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Regulations

WAN Liang-yong

(School of Business,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2

关键词:高职院校 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15-02

一直以来,我国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重视,使其处于教育边缘化的位置。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型人才和技术性人才的需要量不断的增加,近几年来高职院校越来越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决定将其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尽管国家和社会开始重视高职院校的发展,高职院校本身仍存在许多矛盾的问题,如教学设备差、师资力量弱、学生素质差等诸多问题。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非常的欠缺,还会出现许多集体斗殴的现象,遇到矛盾时并不是用法律等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比较野蛮的以怨报怨方式。本文将着重探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健康成长。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

法律意识在一般看来,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律现象的认知和把握而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又拥有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把握形式”。但不管法律意识怎么定义,它们具有的共性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形成的一种包括认识、理解、心理上和情绪上的意识形式。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把握是非常欠缺的,其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包含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是指一些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根本就没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的专门课程,而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门课中附带的讲一点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使得学生在学习中没有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些高职院校也并没有专门教法律的老师,是将其附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旗帜下,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讲解法律。这就在法律知识的课程和教学方面使学生学不到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另外,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许多相对本科的大学生来说自学能力和自制能力比较差,在课外业余的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去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也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常识性的判别。在多数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由于没有学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很多对于法律的功能、作用并不了解,因而就不会拥有一定的法律观念,运用它来解决矛盾和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与利益。许多学生的学习还过于功利化,认为有用即学,没用则不学。当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许多的同学不是付诸法律的意识,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有些甚至出现暴力和的事件。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许多的学生要么采取的是忍气吞声,要么采取暴力的方式,而从不诉诸法律等等。由此充分地说明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淡薄。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效力、法律权威的崇拜和敬仰,并以之来作为行动准绳的一种信念。一个人只要具备了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产生守法、用法和执法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要产生法律的信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高职院校里,由于许多的原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欠缺,许多学生根本就不相信法律,反而会相信一些非法律的准规则,法律信仰自然会严重的缺失。在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信仰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没有法律的信仰,每一年在高职院校发生的许多事件也会得到很好的佐证。

从以上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的分析得出,许多大学生由于学校、教师和学生自身等原因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困难重重,因此,必须首先分析出高职院校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是什么,以找出解决的途径。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

根据社会对于大学生的界定可以看出,大学生是集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于一身的高素质群体,学好法律的基础知识也成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必需。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比较重视职业技能的培养,但作为一个现代的人,法律意识的培养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应在于以下两点。

1.让高职院校大学生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受专业的限制,许多的学校都采取的是三年制的教学方式,培养的目标的是专业型的技术性人才,所开的专业主要以经济适用型为主。学生在校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一般只有两年,而并不像一般本科那样学习四年。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也就非常短,还要完成课程所需要的学分。这使得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两年的基础知识学习时间非常的仓促,加上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因此,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也就不应该像本科生那样的要求,要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分并熟知法律的条文。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应在于使他们懂得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一方面使他们能够守法,行为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当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促进高职院校大学生自主守法和践行法律。许多的高职院校大学生由于自身的素质及自主的学习能力比较差,在自己与别人发生冲突时,经常采取的方式就是非理性的暴力。同样在遇见别人与别人发生矛盾时,往往也是袖手旁观。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就是促进其能够自主的守法和践行法律,这其一就是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拥有法律的意识,形成守法的精神,不去做一些违法或有损于法律的事情;其二就是帮助大学生在实践中能够践行法律,在自己和别人遭到不法的侵犯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保护他人,而不是采取冷漠的态度;其三就是能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健康的成长。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改革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目前,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由于学校的性质而并不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合二为一开设,这门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其中谈到法律知识的仅有三四章的内容,而且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少而简略。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想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就显得相当的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必须向法制国家迈进,相应地人们的素质也必须得到提高才能适应。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必须予以改革。而具体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让学生们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首先高职院校在注重职业技术培养的同时,也应注重基础文化课程的设置。法律基础课程应作为文化基础课基本课程之一,而不是附带在思想政治教育下,开设一门专门的法律基础知识课,让学生对这门课程引起重视。其次在课程的章节安排上,应把最基础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刑法等放在开头的几章里。因为这会引起学生的关注,如若放在后面的章节里,往往会被忽视而让学生学不到知识。再次在课程的时间安排上,不要总是把这样的课程安排在一天最后的两节课上,应下午前一二节或早上三四节课上,这样学生才愿意或容易接受。

2.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教师作为大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对于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至关重要。在国内目前的大多数高职院校中,法律基础知识课一直是系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下,并且只是简单的作为小小的三个章节来讲解,而教师并不是专业的学法律的教师,多数由教思想政治的老师上课。这就会导致法律知识教授的老师是一个非专业的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使得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高职院校里,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就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用专门学法律的人士来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学生就既能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教育,也使得学生能够很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素质得到真正的提高。

3.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要高职院校大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除了以上课程设置的调整和教师的法律素养外,学校还可以外在的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也就是运用广告和海报等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以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具体的途径有:一是学校可以将法律的基础知识部分印成小册子分发给每一个学生,让学生在业余时翻阅,或当学生在不懂或遇到困难时可以及时地阅读和运用以学习法律知识;二是学校学生处可以制作展板,在展板上附上许多相关法律的案例,让学生们有兴趣去看和思考,并从中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三是学校可制作宣传片和相关的法律性的光碟,挂在校网上或是在公开的场合、节日上放映,让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

4.建立大学生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在高职院校中,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拥有着自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法律意识的培养里,学校的相关机构就可以创立一个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此中心的目的就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咨询。在运行的方式上必需要有专门的老师来加以指导,学校给予大力的倡导和支持。这样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麻烦事时,就可以先咨询法律咨询中心,最后用理性的方式、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非理性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遇到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时还可以自主的咨询以解决难题。以此就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方便而快捷地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制社会的今天来说已成为必需,而要做好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就必须认真的分析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探讨其关键性,最后才能找到合理的培养路径来。本文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了四个途径,从外在性来看,主要是要改革高职院校关于法律知识课程的设置和加大外在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这有利于深化法律知识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从内在性来看,就是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创立属于大学生自己的法律咨询中心,这就从内在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最终帮助形成具有较高素质的综合性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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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邦道.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5)

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3

联想起近年来各种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红头文件”屡屡出现:如有地方曾发“红头文件”规定,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购买数百上千条本地特产名烟“一品梅”作为礼品和接待用烟;有地方则以一纸“红头文件”为本地滞销的小糊涂仙(神)系列酒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某地房市清淡,商品房卖不动,于是也是市政府出来“购空置房”以“消化存量房产”;有地方国土局竟然用红头文件给200多农民工5、6年没有拿到的工资当欠条……现在又出现了在一个工作日,全局只留下一个人值班,其余人均用公款“倾巢旅游”的事件,很多人都忍不住发问,如此弱智的“红头文件”一再上演,国家法律何时能够加以禁止?

以贵州省德江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下文,要求全县干部职工在限定时间内到县里新发现的“扶阳古城”参观游览,以期推动古城旅游;贵阳市白云区为解决农民卖西红柿难,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文,要求区内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购买100斤西红柿“助农”这两件事为例,对政府出台“红头文件”助推当地经济的良好动机,公众和广大网民并没有什么质疑。人们认为不妥的是,用发“红头文件”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推销景点的做法。

党政部门遇事发个“红头文件”,既显重视,又挺省事,在一定条件下也管用这是事实,但用发“红头文件”处理十分具体的经济、社会问题就要慎之又慎了。道理很简单,“红头文件”用之于具体经济、社会活动,往往都是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干扰市场运行,破坏市场公平,弊大于利,过去那些年里,我们吃了多少这样的亏?

改革开放30年来,正是因为我们能够把生产力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让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退出对市场活动的干预,才由此获得了今天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不能用发“红头文件”这种简单化的办法来处理具体经济、社会活动,已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常识。时至今日,为什么还时不时有地方的决策者干出违反这种基本常识的事情呢?

行政的全部尊严在于为民所用,为民的前提条件在于悲悯贫弱。但是,一旦程序和机制在社会运行过程中被过分强化,行政行为本身带给社会的,就只剩下僵硬和冰冷,而不能充分表达对贫弱者的悲悯和同情,亦不能解决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在这些“红头文件”的“怪”现象的背后,我们不仅要看到“红头文件”式旅游的不合理性,更要警惕这种权力“行为艺术”背后的公共理性、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谈到违法的“红头文件”何以大行其道时,社会科学家胡星斗表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哪一级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出台的红头文件,都应该遵循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规定,并不得与其他的红头文件发生冲突。而且,我国全面清理红头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和行动已经实施多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审核把关不严。尽管任何一份文件的出台,都有着严格的流程,但是在文件审核把关的过程中,对即将出台的文件是不是与某一部法律法规相违背,一般少有人问津。二是权力制约不够。“红头文件”虽然比不上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但是它同样具有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执行力。遇事就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成了很多地方的习惯,加之由于法治意识的淡薄,许多领导干部对于文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更不加理睬,如此监督管束不力,违法“红头文件”怎能不肆意泛滥?三是群众诉求不畅。其实,很多违法的“红头文件”一出台,便会引来非议乃至群众上访。但是,有关职权部门却常常百般“狡辩”、万般“搪塞”,就是不肯叫停明知违法的“红头文件”,使得群众的诉求被搁浅。

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4

实习分为两个部分,大部分时间在审判庭里旁听发生的案件,其余时间在办公室里发传票,学习执行通知书的签发,出庭通知书的书写等等。

初到法院满腔激情,先认识了办公室的几位哥哥姐姐后,就忙着把平时十分仰慕的中级法院从里到外看了个遍,参观了法院内设的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19个庭,也转完了十一个审判庭,便于以后又案件时自己到堂旁听。

二月二十三号是我实习的第一天,很幸运碰到了一个刑事案件(听姐姐们说刑事案件很难碰到的),庭上气氛非常严肃,我坐在旁听席上,有很多法警在庭里,不让记笔记,不让开手机,我第一次经历那么严肃的场合,带犯人进来时感觉特别紧张,大出乎我的意料,犯人并没有像我想象的那么凶神恶煞的,反而带着一副眼镜,很小孩的感觉,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犯人系吉林人士,两年前来日照找朋友,只因没钱付房租,老板娘言语相击,犯人一时冲动把老板娘杀死,又把其女捅成重伤,畏罪潜逃,两年后在山西一家网吧被抓获。但让我十分难过又无比震惊的是这个犯人竟然跟我同年同月同日生,当他在庭上深深忏悔并且对着受害者家属深深鞠躬时,我的心情十分复杂,每天都有很多人出生,过着不同的命运,比如我们这样的相遇,他面临着法律的谴责,而我却在庭下看着,想着人生无常,命运不同,他的事情让我深深认识到做事莫冲动,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而且一定不要做违反法律的事情,否则悔之晚矣。

经过了近两个星期的旁听,我觉察到审判长也就是法官工作非常不易。法官的工作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轻松,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之外,还要面对形形的当事人。我在法院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有的蛮横无理,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号啕大哭,法官都很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尽最大的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一讲就是大半天。姐姐告诉我,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就是要伸张正义,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每个来访者都应该以礼对待,平等对待。而且身为法官,会经常遇见一些很难缠的当事人,甚至会有危险,这些问题都是要考虑到的。那些法官们讨论案情,对判决结果及判决书的内容反复推敲反复修改,认真工作的态度令我十分敬佩。

其余时间我在立案庭的办公室里度过,相对于其他庭程式化的流程,立案庭的工作倒是复杂和热闹得多。因为是中级人民法院,少有一审案件能在此开庭受理。所以多是下级基层法院一审之后的上诉案件和当事人申诉或者上级法院交办的再审案件。立案庭人员的工作就是过全部这些案件,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再审,再分派到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庭处理。所以,就好像过筛子一样,十件案子一般只有一件会进入审判程序。我一般干的事就是订卷与写法院传票 .

订卷并不只是一个手上的活,一本卷就是一个案子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要说的,人要说的以及法官要说的都完整地反映在了卷宗里。而一本卷的排列顺序也完整地反映了整个案件的流程顺序。立案审批表,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发票这是发生在立案阶段,属于立案庭的工作。当一本卷宗从立案庭转移到审判庭的时候表明:这个案件已经通过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并已经告知原告案件已经受理等待送达被告排期审案。卷宗从立案庭出来就到了庭长那儿,等待庭长将他们分配给每个审判员,而审判员则把案卷给自己的书记员让他们去做前期准备工作。而应诉通知书,当事人告知书这表明被告已经应诉,可以走审判程序了。在做完这些工作了卷宗也应该从书记员手中回到法官手中了。接下来的工作是等待被告答辩,看看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有调解希望的调解,没有调解希望的开庭。调解成功的就写调解书,没有调解成功就安排下一次开庭,开庭后的工作是判决。这样一分卷就订好了。 在订了几份卷后就基本上了解了整个办案流程,这大概也是实习生必须订卷的目的吧。还好我没订几份卷就熟悉了这一流程也就开始学习下一步的工作。

实习结束后的心得

在这短短半个月的实习生涯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虽然,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么多的难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知情人不愿吐漏实情;有关人员漠视法律,恃权凌法不配合;弱势群体忍气吞声,维权意识淡薄;当事人法律观念匮乏,因小失大。这一切都促使我产生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

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5

一、加强法制教育,构筑一道自我约束的思想防线

由于受数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的作崇,形成了一些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淡漠,认为权就是法,甚至认为依法管理束缚了手脚,不便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习惯于用权,不愿意依法。把群众作为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未把自己与老百姓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认为老百姓不懂法,没必要跟老百姓讲法。还有的人员虽有依法行政的意识,但是总嫌程序繁琐,延误时间,效果不好,不如行政手段,干脆利索,立杆见影。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推行依法行政,必须先从解决思想问题入手,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的法制教育,开展广泛而深入的法制培训,把是否通过法制培训,作为从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门坎,充分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他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思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清除原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从而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为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内部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应从计划生育部门内部抓起,正本清源,防微杜渐。

首先,要注重计划生育执法队伍的建设。多吸收个人素质高、法制观念强、熟悉法律的人员加入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对于现有执法人员每年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考核制度,对于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清除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努立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

其次,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分解执法职能,明确执法责任,使执法人员人人身上有担子、有压力,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执法人员的考核,并兑现奖惩,对执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于具有执法过错特别是造成错案的要严肃处理,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执法部门述廉制度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特别是个别干部贪赃枉法、知法违法、包庇违法生育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能姑息迁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于计划生育系统存在的个别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予以纠正。

第四,要加大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力度。上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下级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并将执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促进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五,要严格实行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与收费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门指定银行收费,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罚款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三、强化人大、政府和司法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负有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权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要搞好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执行程度进行有计划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促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促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第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正确行使人民代表的职责,对于基层的计划生育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条款如奖励是否全面落实,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到位,基层的执法是否公正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上,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新”字上下功夫。即创新形式,体现特色。要充分发挥计生站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创建服务管理平台,设立生理健康联络员,生理健康联络员随时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基本常识咨询服务。

二是在“广”字上下功夫。即广泛宣传,增加影响。可以制作宣传标语、录音带、宣传展板、宣传页和宣传读本,宣传婚育新风、艾滋病防治和“一法三规”等常识,向群众宣传解释计生政策和计生热点问题。同时,组织计生文艺服务小分队在人口密集区和各行政村所在地巡回演出,增加宣传影响。

法律的基本常识范文6

关键词:初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问题;措施

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一直备受党和国家的关注。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与未来,同时心理生理尚未发育成熟,容易受到侵害。做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其中,学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初中政治课堂又是学校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目前政治课堂,法治教育所存在的问题

初中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贯穿学生的整个初中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治教育,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使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目前,政治课上的法治教育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一)对教材法律知识讲解简单片面,缺乏重视

初中政治教材虽然版本众多,但都是按照《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来进行编写,在每一个年级都设置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配备了相关的案例,在最新的政治教材中,还单独设有法律专册。可以说,每一本教材都是一个范本。但在实际使用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于教材中的法律知识讲解不全面。课堂上,教师根据所谓的中考说明或者重点与难点,有选择的传授,忽略了部分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常识,破坏了法律学习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其次,对于课本的使用,只重视法律基本知识讲解,忽略了相关配套的探究与实践活动,甚至很多教师对于课本的活动型材料直接忽略不讲,殊不知,相关的探究活动恰恰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最后,不重视课本所选取的材料、案例,一味地求新。课本中的材料与案例都是精心挑选并与之配套的,虽然有的年代久远,但可靠性强,操作性强。在实际对教材的使用中,很多教师一味地追求当今热门的材料,国外的材料,没有重视对教材本身的挖掘。

(二)法律知识教学形式单一,枯燥无味

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实际课堂上,存在着教学方式过于单一的问题,教师主要采取讲解、满堂灌等方式,让学生被动地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学生几乎没有任何参与。比如,教师在讲解某一案例时,把案例的发生的起始过程、最终司法机关的处置结果一股脑都教给了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仅仅是一个“看客”,对案例没有任何的思考。学生在这种教学方式下,仅仅只能识记简单的法律概念,或者在旁边凑个热闹。久而久之,逐渐失去了对学习政治,尤其是对学习法律的兴趣。另外,学生对于法律的学习,大多是在教室内完成,空间受到限制,缺少走出去实践的机会,使得法律的学习仅仅停留在书本上,仅仅停留在对理论知识的获取上。

二、提升初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措施

在初中政治课堂开展的法治教育,要遵循《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要求,要遵循初中生自身发展的规律,不断改进课堂教育的方法。

(一)深入分析教材,夯实法律基础知识

教材是教学的根本,只有立足于教材,充分深入挖掘教材的内容,才能使学生充分地认识法律,学好法律,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打下坚实的基础。分析教材,首先要重视教材所选取的材料,不能仅仅停留在课本正文上。例如,苏教版八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第十五课《神圣的宪法》第一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讲到,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其中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点时,课本材料采用了“孙志刚事件”这一案例,通过对这一案例的描述,让学生知道因为孙志刚这一事件,国家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了违宪审查,并进行了废除,同时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材料与知识点联系密切,选材非常典型,通过对这一材料的详细讲解,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法律知识。深入分析教材,还要利用好教材中的探究、感悟等模块。学习法律知识,除了可以使学生懂法守法,最重要的是要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利。课本中的探究、感悟模块,可以有效地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融入到法律事件本身中,从而学以致用,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在苏教版八年级下册关于隐私权的这一块知识,课本设置了一个探究问题:手机的拍照、录像功能很容易泄露他人的隐私,一旦有陌生人对你进行拍照,一定要注意了。对拍照手机带来的威胁,应当加以限制。通过探究,为拍照手机制定一些限制性规则。学生通过前面隐私权的学习,对隐私权已经有了了解,通过这个探究活动,为限制手机拍照出谋划策,制定各种措施:比如,在涉及隐私的公共场所如浴室、游泳池禁止使用手机,对未经他人允许进行拍照的,制定明确的处罚规则等等。通过这一探究活动,学生对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有了更明确的认识,不仅学习了法律,还学会了运用法律。课本上除了文字,还有大量的插图。重视课本上的配图,也有助于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利用好课本的配图,可以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对图片的观察,可以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加深印象。

(二)展示多彩课堂,拓展法治教育途径

学习法律,如果采取单一的教学模式,还停留在单纯的讲解上,恐怕很难让学生喜欢。培养学生的兴趣,还要丰富课堂的授课模式,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丰富课堂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拓展课本材料,通过多媒体丰富课堂教学。多媒体教学已经成为教学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加图像、动画、声音等,多媒体在教学的应用,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致,丰富了教学的情境。苏教版九年级第六课,在讲到道德与法律时,课本举了被告山杠爷的故事,山杠爷是村里面党支部书记,受村民爱戴,一次因为处理一位虐待婆婆的年轻媳妇,而触犯了法律。山杠爷被依法处罚,而村民都为山杠爷鸣冤。学生看到这个材料,通过学习,对道德与法律有了一定的理解,知道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文字的感染力往往是有限的,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可以通过学生在学校的空闲时间,通过多媒体,为学生播放《被告山杠爷》的电影。电影可以更加直观的呈现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而且更能抓住学生的认知心理,学生观看电影后,课本的知识点与案例得到了巩固与深化,也培养了学生的守法意识。学生的学习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不要充当“主角”,而要做好“导演”,在课堂上,让学生充分参与课堂活动,教师可以根据课本相关法律内容,设计相关活动,丰富课堂教学方式。比如苏教版九年级第七课,依法维护民事权利,15岁的中学生张某,用父母的存款买了8000元股票,交易后,8000元赔光,张某的父母找到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以风险自赔,拒绝退款。张某的父母将交易所到法院。对于这个案例,教师可以设计模拟法庭,分配不同角色,提前让学生准备相关的资料,熟悉相关的流程。在模拟审理案件中,教师可以做适当指导,让学生去完成整个诉讼,最后通过案件的审理,让学生亲自体会到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也增加了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最后,政治课的法治教学,可以拓展授课的空间,带学生走出教室,走进社会,通过社会实践去学习法律知识。在讲到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时,可以带学生去参观部队,观看士兵的训练,感受为国家服兵役的光荣,也可以带学生去税务部门学习了解相关知识,体会每个公民必须依法纳税的义务。通过学生走出教室,亲身体验,增加了对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直观体验。

参考文献:

[1]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编著.苏教版思想品德(八~九年级)[M].

[2]夏丹波.中小学独立开展法治教育课构想[J].人民论坛,201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