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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1
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条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学生并没有通过本课程获得应有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欠缺法律能力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三个方面。第一,守法的自觉性低。第二,用法能力弱。第三,大学生护法主动性不够。很多学生还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态度,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许多学生缺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法律信仰缺失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让大学生具备法律能力,从而实现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从现实来看,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法律知识了解太少等原因,非法学专业学生还缺失法律信仰,如怀疑法律的作用、强调权利而弱化责任、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
2加强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制教育的原因
2.1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位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国际社会认可,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深,必然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要遵循统一的规则和制度,在这样的国际国内社会大背景下,法律手段对全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越来越广泛,社会对个人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掌握的法律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样对青年大学生所要求具备的法律素养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青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运用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2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全面融入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深,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深入推动的背景下,经济社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有序进行,青年大学生迟早要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法规制度和社会规则的遵守就成为青年大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素质要求。同时,青年大学生在校学习特别是步入社会生活后,法规制度对其个人行为的约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若违反法规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惩罚,这对青年学生的成长进步必将造成巨大伤害。此外,青年学生在社会生活中,还可能面临各种合法权利的侵害,这时青年学生就不得不利用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利用青年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进行全面普法教育,对学生适应社会发展、规范个人行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和有价值。
2.3降低普法成本的需要
效益原则要求我们尽量用最小的成本办最大的事。社会普法教育的贯彻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其运行成本较高,不是贯彻执行效益原则的最佳实践路径。对在校青年大学生加强普法教育,是有效降低社会普法成本的重要途径和方法。随着近年来大学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将近六、七成的参与高考的青年学生走进高校学习,利用高等学校优势开展对非法学专业青年学生的普法教育具有明显效益。高校有丰富的法学资源,如法学教师、法学社团、教室、图书馆和开设法律公共课等,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普法就可以便捷地利用本校的资源,而不需要另行配置相应的社会法律资源,这为普法节约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基于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灵活机动地安排学习,学生有较充足时间利用学校的公共法律资源开展自我普法;另一方面,高校在校学生能有效集中,也为开展普法教育提供了时间便利。此外,高校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量和较高的知识接受能力,对他们开展普法教育效果明显。因此,为降低普法成本,加强对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是有效选择。
3加强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3.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摆正法制教育地位
依法治国观念已为国人所认可,为了让普法落到实处,取得成效,组织普法教育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应高度重视普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变“法制教育”从属于“德制教育”的观念,让“法制教育”有自身独立的地位。其次,加大高校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普法的资金投入,为高校进行普法教育提供资金保障。高校是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普法的具体实施者,各高校应与国家达成共识,积极配合国家普法的要求,组建一支高质量、高素质的普法队伍,保证足够的课时量,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让青年学生通过普法教育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3.2加大部门法法律知识的容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只是法的一点表面知识,并未涉及到主要部门法的具体知识。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在内容的选择上,应当以社会的需要和学生实际所需进行选择,即应选择能为学生所掌握和运用的具体的法律知识。如在校大学生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就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财产权利犯罪,那么现行《刑法》对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应让学生学懂弄通;又如每位大学生毕业后必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之间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一份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当自己的相关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运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等,都要向学生讲清楚;再如与自己一生幸福有关的婚姻,其结婚的条件的是什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像这样的法律知识由于涉及到具体的权利义务,也能为学生将来步入婚姻解决实际问题,也容易使学生感兴趣,这些知识就更要为学生讲深讲透。
3.3改革普法方式
以往,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普法方式主要是教师对《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里的法律知识进行讲授,由于课程内容空洞,授课方式单一、课程缺乏长期性和长效性,使得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无兴趣,重应付。因此,应结合当前社会变化发展的实际,改进普法方式。
3.3.1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特长
现大部分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为保证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制教育的长期性、长效性,充实法律知识内容,丰富普法方式,高校应充分发挥本校法学专业特点和学生的能动性。第一,由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专门的社团,如法律援助中心,以第二课堂为基础承担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制教育工作,如在本专业老师的辅导下,针对同学们常出现的法律问题,以法律专题的形式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课程培训,这不但使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得以长期有效的开展,同时也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实践能力。第二、开展丰富多彩校园法律文化活动。
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2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发展的困惑
(一)学校硬件与软件的不配套
新建本科院校,在师资队伍配备方面,一部分是从原来的专科院校转来的,有些甚至是非法学专业转行的,有些人自己都不懂的多少,怎能会给学生一个高素质的课堂?且不少是职业教师,大多只注重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都没有多少法律实务经验,很少有法律实践的传授,导致学生所学理论不能很好与实践相联系。更有甚者,个别老教师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法律法规修订与出台的速度,使得新知识不能及时取代旧知识而给学生造成了误导。而新引进的高学历的教师,由于领导的认可与信任不够,不能很好地全面投入到工作当中,来发挥其人才的优势,再加之教学经验的缺乏,也需要在课堂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地锻炼与成长。
所以,在规模扩大,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更应该把精力放在学校软环境的改变与投入上,尽可能多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氛围。
(二)学校管理相对滞后
学校是个公益性质的单位,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对竞争的压力,很多学校也在注重自己赢利的一面,想法扩大招生规模,收取更多的学费,来扩大学校的建设。许多领导用企业的理念来管理学校,这种指导思想,无疑会使学校收益增加,但是也导致管理上的滞后性与非科学性。
在课程设置的时间上,呈现前松后紧的态势,前三年的课程设置较少,大学四年级课程反而最多,导致学生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参加社会实践,去考取研究生,去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从而造成大四的课堂上学生缺勤率太高的现象,结果许多课程的开设,形同虚设,导致人力、物力与财力的不必要浪费。
在课程设置的内容上,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文件对应,课程内容大多偏重于法律规范的介绍和注释;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课堂的传统教学方法与知识的传授,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是关门办学,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2](P28)
(三)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
与其说法学是门理论课程,不如说是门实践课。实践能力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培养尤为重要。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以下问题:
1.法学教学方法的缺陷
法学教育以书本教育为主,重视法律知识的培养,但教学方法僵化,与实践脱节,不能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式;未开设法律检索课程,没有专门的师资配备,学生没有掌握法学检索技能的途径;教学内容重本学科传授,轻与其他学科的横向联系,造成学生知识面较窄。教师可在教学实践中,摸索出属于自己的教学方法,比如联想式教学、互质式教学等。
2.法律图书馆作用未发挥
很多法律图书馆规模小,硬件和软件设备不达标,不能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检索工具,专业的法律检索软件等的配备也不完备,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技能不高,不能提供专业的服务。
3.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尽管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二个月的实习期,但由于对实习的不重视,大多数实习单位也没有对实习生培养的计划,多以干点杂活,最后交个实习报告作为结束。真正能从实习过程中有所收获的很少,影响到学生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和认知。[3](P165)
(四)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的不协调
法学本科教育是以培养专业的法学人才为己任与目标。法学专业的就业难也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学的人才就业真正能对口的很少,大多在就业时被迫改行,这也是他们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原因。因为在实践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显而易见。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对策
(一)加快学校软环境建设
在加大硬件投入的同时,新建本科院校,也要注重教师队伍的建设。用一些优惠条件来吸引优秀人才,比如给安家费,提供房源等等,无疑会吸引一大批年轻的法学学者加入进来,这就给传统的教学思想与方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大大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教师队伍的年轻化意味着经验的不足,这也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弱点,年轻的教师应该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课堂经验,管理方法;而老教师也应该尽快转变观念,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向年轻教师请教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与水平。同时,要改善教师的待遇条件,尊重课堂,尊重工作在一线的教师的地位与待遇,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同时,新老教师在搞好科研,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多接触些案例,把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会教给学生更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应该是封闭思想,搞闭门造车。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对于新建本科院校来说,由于是从原来的专科学校演变而来,保守思想的承继在所难免,思想的解放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领导要率先走出去,引进来,虚心向老校、名校请教,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方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寻找出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与生存特色。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的驱使,使学校面临经济的压力,但是学校毕竟不是工厂,不能以利益来衡量得失,更不应该以此改变公益服务的性质与方向。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才是我们的正确的导向。尤其是法学系的领导,如果自己不懂法学教育,应该尽快让位,提拔那些优秀的专业的法学人才。学校的发展要在尊重市场,适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走特色化建设的道路,大胆改革建设新专业,培养出适合市场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
(三)合理科学地设置教学课程
1.课程设置的先后要合理
在法学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要尽量科学合理。既要有法学基础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又要有提升法学专业能力的专业必修与选修课程,还应该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践课程。课程的设置应尽量与司法考试接轨,教师可以用司法考试的高标准去严格要求学生。同时,也要照顾到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学生的需求,在课堂上老师应该讲解学科的最新动态与理论前沿问题,以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再创造能力。
2.课程内容要针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课程内容上,更要讲究科学。既有公共课的学习,对学生政治方向的指导和英语能力的培养。也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设置,为学生专业素质和再教育储备能力。强大的理论对实践活动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反过来,实践能力的培养又使得理解教育更加丰富。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
(四)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改变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应在重视法律知识培养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并将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学生毕业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式;开设法律检索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传授法学检索技能;加强与其他学科的横向联系,拓宽学生知识面。
2.发挥法律图书馆的作用
扩大法律图书馆的规模,增加硬件和软件设备的投入,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检索工具,完备专业的法律检索软件等的配备,提高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技能,以便更好地提供专业的服务。改变不向学生开放的做法,为其创设良好的学习条件。
3.重视毕业实习的作用
在课程时间的设置上延长实习期,注重实习过程的培养。并与法院、检察院、监狱及律师事务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实习岗位与场地的充足。同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制定专门的实习计划,严格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将其纳入到毕业的总成绩考核与测评中,使得实习得以足够的重视。
(五)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相结合
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相结合,司法考试的作用不可忽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P77~81)
因此,大学三年级的第二个学期与大学四年级,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辅导班,提供最新的信息与辅导资料,以帮助学生顺利地通过资格考试,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的同时,也为就业增加一个优越的条件。如果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提高了,他们就可以再参加法院、检察院、监狱等的公务员考试,以择优录取的方式参加到政法机构的队伍中来,增强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为国家的司法实践多做贡献。同时,从事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务工作的,也是法学专业较为理想的就业选择。
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3
关键词:异地办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就业指导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教育,学生入学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其培养目标是培养高层次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制三年,前两年在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第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学习;在深圳研究生院学习期间,其培养计划也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统一安排,并由法学院教授来深圳授课,深圳研究生院则负责包括培养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一、异地办学条件下法律硕士就业指导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遇到的特殊情况
1.就业指导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硕士对于可能从事的职业及职业前景的困惑和迷茫。虽然法律硕士都已经经历了大学本科的教育,但是由于他们来自不同的学校,本科专业均为非法学专业,同时又有着不同的本科专业背景,并不是每个人都接受过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再加上每个人报考法律硕士的不同初衷,因此大多数人在学习了法律专业之后,对自己将来可以从事的职业前景也是困惑和迷茫的。这也说明大多数人对于自己的职业生涯其实是没有规划的,这一点也在与同学的接触和了解中得到了证实。
2.就业指导工作遇到的特殊情况――法律硕士求职活动的特殊性。按照培养计划,法律硕士第三学年将回到北京,在校本部完成学业。这就意味着,法律硕士的求职活动也基本发生在北京,大多数同学会在北京一边完成剩余课程的学习及学位论文,一边求职;只有少数同学会到深圳求职,但他们也大多是会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往返,有时可能会在深圳停留一段时间。这也就是说对于法律硕士在深圳求职活动的指导不是主要的,但又是必要的。
二、探索异地办学条件下的法律硕士就业指导工作
1.就业指导工作重点放在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辅导。生涯发展理论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职业生涯是一个人一生连续从事的职业及承担的职业角色的发展道路,它是由个体的自我概念、职业兴趣和爱好、职业意向、职业角色、职业行为、专业和工作的匹配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成长:幻想、兴趣、能力阶段;探索:明确、细化、实施阶段;确立:稳定、巩固、进步阶段;维持:把握、更新、改革阶段;脱离:减速、退出阶段。而职业生涯探索阶段恰好是大学教育阶段,这一阶段对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2.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目标及内容。职业生涯规划的辅导目标:职业生涯规划意识的建立,帮助同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含义和重要性;职业生涯规划基本方法的了解,帮助同学能够应用生涯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促进和管理自己的研究生生活,为今后的求职及职业发展奠定基础。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内容:自我分析与认知,职业环境探索,确认职业目标,正确自我定位,形成职业规划。
3.职业生涯规划辅导的具体措施。(1)完善就业资讯和沟通交流渠道。在学院网页上增设就业专栏,将搜集到的就业资讯(招聘信息、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及时上传网站,供同学浏览、学习;开设了专用FTP,将就业资讯特别是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内容分类保存,供同学下载、学习;编制《就业指导手册》,从就业一般程序、重要的时间点、如何收集就业信息、如何准备求职材料、笔试、面试技巧、院校相关部门联系方式等全面、系统地提示毕业生一些应注意和关注的问题;设立了专用邮箱,利用邮件发送就业资讯,将就业资讯根据内容分类,有选择性地发送给不同的同学;对于非毕业生主要是一些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资料,而应届毕业生则偏重于招聘信息、求职技巧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职业交流QQ群,便于与同学及时沟通和交流;向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邮寄联系函,争取并加强与深圳当地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与在深圳校友保持联系,希望能从校友处得到就业资讯及支持。(2)建立和完善毕业生数据库。每学年初,建立当年毕业生数据库;学年末,整理统计毕业生数据库,以便更好地为毕业生服务。(3)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及座谈。邀请专业人士和校友,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及座谈会。(4)组织同学参加企业宣讲会、招聘会。
根据法律硕士的特点,并结合深圳研究生院的情况,除了一些常规的就业指导工作之外,将完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作为工作重点。而在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中,又将重点放在了自我探索和职业环境探索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具体措施:(1)邀请校本部就业中心的老师在深圳开设《研究生职业素质拓展训练》课程,为同学提供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辅导,让同学有机会系统学习并掌握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论与方法。(2)开设职业生涯咨询辅导。根据生涯规划的理论,为了帮助同学更好地了解自己,准确自我定位,引导同学们科学规划人生,理智做出自己的职业选择,开展职业生涯咨询辅导活动,由深圳研究生院心理中心老师通过一对一或团体辅导的方式来进行。(3)推出“职业导师计划”,促进学生对职业环境的探索,全面提升就业竞争力。本着培养“国际性、创新型、复合式”高层次人才的育人目标;根据学校引导学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台、成大事业”的总体就业指导方针要求,同时也是根据深圳研究生院“根系清华,立足深圳”的办学要求,结合深圳地区拥有众多优秀校友这一优势,2007年4月深圳研究生院正式推出了面向在校研究生实施的职业发展指导实践项目――“职业导师计划”。“职业导师计划”旨在聘请院外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校友或用人单位的中高层管理者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士,担任在校研究生的职业指导师,为学生的个人职业生涯提供指导和帮助,就自身工作成果及成功经验提供学生交流分享,帮助学生培养职业意识,更深入地了解职业环境,寻求最佳职业发展方向,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力所能及地为学生推荐就业和实习、实践机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及成才。
深圳研究生院在很多方面与校本部各院系存在着相当多差别,其中就业指导工作的实际开展相对于校本部各院系,更要求要有自己的特殊性。尽管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何发挥深圳优势,并根据深圳研究生院的特殊性,在远离校本部的深圳,在异地办学条件下对法律硕士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是在将来工作中要继续深入探索和研究的。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王东星.应用型本科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新探讨[J].怀化学院学报,2007,11:134-135.
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4
【摘 要 题】海外来风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正 文】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 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 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 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 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 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 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 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 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 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 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 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 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 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 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 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 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 情 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 mind)为此 ,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 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 考 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 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 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 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 ;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 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 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 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 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 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 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 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 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 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 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 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 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 , 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 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 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 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 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 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 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 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 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 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 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 、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 心 ,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 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 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 有法律实务的经验”。 (注: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 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 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 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 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 [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 ,(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 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 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 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 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 。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 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 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 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 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 、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 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 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 、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 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 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 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 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 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 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 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 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 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 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 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 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 在 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 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 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 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 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 ;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 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 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 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 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 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 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 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 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 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 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 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 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 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 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 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 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 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 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 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 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 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转贴于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 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 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 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 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 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 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 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 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 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 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 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 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 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 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学 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 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 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 ——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 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 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 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 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 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 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 ,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 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 支持 。(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 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 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 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司 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法律非法学辅导范文5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经过百年发展,在发达国家己经非常普及,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职业生涯辅导工作己经从娃娃抓起。专家普遍认为,大学生从一进校门头脑中就应该有“职业生涯”的概念,就应该有职业生涯规划,以便与大学4年的学习生活同步,清楚确切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惟有如此,到大学毕业时才不会“临时抱佛脚”,出现就业恐慌。特别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果不尽早规划,就可能要晚就业。大学生活本来就很短暂,如果不利用有限的时间做最重要、最有效率的事情,那无疑是一种最大的资源浪费,而目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对职业生涯设计的盲点,导致了其在身心发展和就业过程中的盲目和挫折。因此,对自己正确定位,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方向,确定自己的目标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努力,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学科,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整个时期,需要有专业的指导人员和队伍。但就目前情况看,专业、专职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教师相当缺乏,高校普遍将大学生辅导员的政治教育作用附加化,即政治辅导员同时担任就业咨询与指导教育者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和高校对这门学科教育还不够重视,由此必然削弱和淡化职业生涯规划在唤醒学生职业意识并促进其职业素质养成和发展上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很多大学生倍感迷惘、困惑,盲目跟风,就业处境陷入尴尬。
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必须提高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引进专业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师资队伍,配备专业的职业指导教师,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的示范引导作用,从设备、资金等方面加强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的投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自觉树立职业意识,把社会需求同个人发展相结合,把职业理想同大学的学习生活相结合,合理地规划未来,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就业能力,以此实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切实发挥职业生涯规划的价值指引与就业教育的导向作用。
二、通过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拓宽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途径
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己是不争的事实,《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造成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如此难的原因很多,有学生个人方面的,如专业知识水平较低、实践能力差、动手能力弱、对社会了解偏少、就业思想过于盲目等。有学校方面的,如学校对学术的要求远大于实践能力的培养,现行法学专业教育内容多以理论和记忆性知识为主,实际操作性较差,对学生就业缺少必要的指导和引导;学校的中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真正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人才,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也有社会方面的,如重学历、轻能力,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学历越高越好,造成受聘人员水平和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设置法律专业的高校过多,法律专业在行内被称为“具有普适性”的专业,几乎所有高校都设置了,招生人数多,供大于求;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较少,但门槛普遍偏高,毕业生想进司法机关工作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司法考试。凡此种种,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鉴于此,要提高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拓展其就业渠道,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个人、学校、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一)法律专业学生应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就业理念
在当前国际化、法治化的开放社会里,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业竞争就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竞争,因此,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给自己正确定好位,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拓展知识面,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技能,増加人文知识素养,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使自己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
法律专业学生还应更新就业理念,倡导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必须改变法律教育主要是为司法机关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的传统理念,在新形势下,应当树立法律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法律知识是从事国家管理、社会服务之各行各业都应具备的基础知识的新理念。必须改变法律专业毕业生非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不进,学法律一定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传统就业观念,积极适应就业、出国、考研、创业等多元化的就业新格局。
(二)学校应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学校是连接学生和社会的桥梁,在学生就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法律课程内容、法律体系结构与社会发展要求衔接起来;同时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与职业意识教育,引导大学生设计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从当前国家法律人才就业模式等方面深入剖析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前景,帮助学生拓宽就业渠道。
1.加强法律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层次性与动态性教育
职业生涯规划的层次性教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业规划教育。职业规划是近期的就业选择和职业意向的规划。理想是长期目标,是以后生涯规划的顶点,但要实现自身的理想,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过程。大学4年可以看作是一个中期目标,应尽量多地储备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把中期目标分解、细化成短期或阶段目标,根据大学4年的不同特点,分解成每一年、每一学期甚至是每一月目标。对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近期规划应该明确自己的就业目标,集中加强社会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的提高,活学活用法律知识,顺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司法考试。
二是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是个人和职业的长期发展规划,是关于人的一生该怎样度过的规划。在确定就业目标之后,应指导学生科学地将目标付诸行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为实现目标而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所需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加强创新观念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提升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选择实际可操作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锻炼,提升自己的动手能力。
职业生涯规划的动态性教育是指职业生涯规划是全程性的,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整个时期,是在他们最重要的黄金时代所做的全面系统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一项连续而又系统的工作,它贯穿大学4年,需要分阶段、分任务逐级做好,包括引导法律专业大学生确定适合自己的职业、培养对工作的适应能力、提高适应未来职业的能力,等等。因此,对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应贯穿整个大学期间全过程,不间断地指导学生在实践操作中熟悉处理法律问题的程序,掌握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而且应将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自我评估、求职理想、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相结合,就创业、就业和职业创新等问题进行详细而周密的指引与教育。
2加强法律专业实践课程体系建设
在国外,法律专业教育一般作为精英教育,有独成体系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支撑;而我国高校的法律专业教育重在法律知识的传授,实践课程体系极为缺乏,从而导致了法律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脱节,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难以保证职业生涯设计的效果。为了拓宽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途径,学校应当根据当前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求职意愿,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合理调整课程结构,加强实践课程体系建设,突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地位,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培养,将法律实践教育和法律专业创业模式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为了实现法律专业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有机链接,必须建立各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给学生提供充当法官、检察官、律师角色的机会,并强化对实践教学活动的管理和评估,为实践教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学生只有亲身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实践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完成的全部工作,才能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解,才能切实提高判断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为此,学校应将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服务等纳入法律实践课程体系,以帮助学生拉近理性和感性的认识,缩小法律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地适应法律职业角色。
除了学生个人和学校共同努力外,国家和社会也需要从政策和导向上予以保障,如降低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门植,进一步开拓法律就业服务市场,増加就业岗位;用人单位重视能力的后期培养而非一味地看重学历;律师行业协会或自治组织倡导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效的用人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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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连锁经营法律法规;创新型;教学模式
一、高职院校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开设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的设置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我国连锁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增多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后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课程打破一般法学类课程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强调学科体系完整性的传统模式,基于连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和连锁企业营运流程的把握,以连锁企业经营活动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为主线,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为核心,将经济法律知识有机地融入工作过程。帮助高职院校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职业素质和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连锁企业建立侵权纠纷预警机制,回避连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保护企业自身权益。掌握连锁企业遇到纠纷之后的解决途径,保证企业进入“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良性循环的通道。
二、高职院校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多数高职院校未开设法学专业,因此并未招聘专职的法学教师。对于经贸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一般都聘请兼职老师讲授,无论是精通实务的律师还是深谙理论的教授在为高职学生授课过程中非常头疼的是如何面对厌学的学生,老师需要将精力投入到对高职院校学生的心理调查和分析之中。高职院校生源往往处于高考成绩较低的层次,学生从中学甚至小学未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而我国应试教育只看重分数的单一评价机制也扼杀了其其他方面的天赋不能充分发挥,一部分学生厌学情绪严重,对自我认知和定位模糊,处于得过且过、荒废光阴的状态,需要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更多关注其心理状况,多与其沟通交流。
三、高职院校连锁经营法律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之设想
(一)建立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相结合的授课内容模式
由于本课程开设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中,在教学内容的设计上需要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本课程打破了传统法学教材的体系,摒弃传统法学教学中的以理论为主的弊端,以连锁企业从设立、招聘员工、申请知识产权、开展特许经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商品管理、食品管理、争议纠纷处理的动态路径为依据,使学生清晰地了解连锁企业成立发展的全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充分体现了连锁企业从创立到经营的全过程,包括连锁企业的公司设立过程,学生在连锁企业岗位上所涉及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求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知识产权申请与权利管理、公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条件与合同签订、公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纠纷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其了解创业企业设立程序、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加盟商与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及维权路径。
(二)建立“师生身份倒置”的授课模式
为了改变传统的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授课模式,调动学生演讲和表现自我的积极性,在授课过程中,满足一些参加演讲社团组织的学生的积极表现的要求。为其设置一些题目或可在课程范围内自选题目,在课堂上为其创设舞台。如学生可以就“如果我是董事长……”或“我的创业计划”做十分钟以内的主题演讲,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量,也活跃了课堂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学生在课堂上演讲的同时也可以体会教师的感受,而教师也通过活动更清晰地了解学生的心理,更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项目任务导向型”的授课模式
授课过程中为学生设置的作业不是简单的应试模式,而是以完成小型项目的类型为主。如:讲授公司法时让学生完成自己的创业计划,其中选择的公司类型和具体公司章程的设定需要对公司法相关内容熟知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学生在完成项目的同时也将所学知识融汇其中,真正做到活学活用。针对学生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纠纷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可以要求其以项目的形式总结为“公司侵权指控的应对策略”和“公司维权策略”两项内容,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的作业类型将学生的精力从平静的法条引向能动的步骤过程,减少学生毕业求职时从学生到员工的过渡过程,为顺利对接其职业生涯提供有力帮助。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中连锁经营法律法规课程授课模式进行各种创新型的模式改革,并在实际教学中逐步推广应用,根据反馈及时思考改进,为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盛祺来.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特点与改革策略分析[J].时代教育,20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