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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事实范文1
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实施者,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好坏,也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抓好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尤为重要。教师进修培训权是教师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权利。目前,在我国教师进修培训的过程中,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进修培训权的纠纷,由于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学校与教师关于进修培训权矛盾进一步激化,为此,教师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一、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权纠纷的基本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第二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第六款中规定了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又在第八条第六款中规定了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也就是说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然而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学校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教师进修培训权受到损害,因为学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的主要义务主体,学校与教师之间具有行政属性的管理关系,使得学校在管理教师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当这种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与制约时,就会导致滥用而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因而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教师对该项权利的行使。[案例一]陈某是某中学二级教师,参加工作十多年来从没有参加过进修培训。1998年9月,学校有教师进修培训的机会,因此陈某提出了参加进修培训的请求,学校以没有人替他上课为理由,拒绝了他的请求。陈某认为校长是在故意和自己作对,因而与学校发生矛盾,陈某经常缺课。从该案例看,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能否参加进修培训的问题。校方认为,由于学校课程的设置,陈某需要按时上课,而且没有其他老师替他代课,所以陈某没有时间参加教师进修培训;陈某认为,工作这么长时间,没参加过进修培训,这次应该有权利申请参加进修培训。因此双方产生争执,各执一词。诸如此类教师进修培训权得不到保障的例子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在实践中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教师对该项权利的行使,因此教师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现有阶段解决纠纷的主要法律途径及其存在的不足
教师要有权利意识,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法定权利,教师只有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参加进修培训,依法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当权利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法定权利才能转化为现实权利。我国现有阶段对教师进修培训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主要法律救济途径为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师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就是说教师进修培训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教师有权在其进修培训权受到侵犯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从目前《教师法》、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看都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当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因为教师申诉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申诉受理部门不明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规定中没有说明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这说明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没有专门的教师申诉机构,因而也就没有专门审理人员。这表明我国教师申诉机构设置界限模糊,受理部门不明确,缺乏权力和威望,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申诉会因部门推诿而被搁置拖延,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因而得不到及时保障,教师权益也就难免受到损害。2.申诉制度程序缺失。《教师法》虽然在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程序、救济方面作了规定,但在教师申诉制度程序方面仍不完善,如说明理由、回避、听证等程序规范,尤为重要的是说明理由制度的缺失成为申诉处理程序的重大瑕疵,申诉部门对作出处理决定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往往不作详尽说明,这就导致教师进修培训权受到侵害时教师提出申诉,申诉部门不能公正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3.申诉制度救济渠道封闭。《教师法》中只是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然而《教师法》中并没有规定教师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如果申诉机关对此案不受理、或者逾期没有答复、或者教师不服申诉处理,能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这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教师申诉复核在实践中形同虚设,难以取得积极的救济效果,教师进修培训权也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教育行政系统内部重要的监督和纠错机制,由于是利用教育行政体系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来解决纠纷,因而十分有利于复议决定的落实,再者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教师而言,无疑是最佳的救济途径。然而由于复议是上下级领导关系,行政复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在:1.行政复议缺乏公开性。由于教育行政复议太过强调书面审查方式,忽略应有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因此当教师与学校发生进修培训权纠纷时教师没有办法享受到辩论、质证等权利,因而最终影响行政复议应有的权威性与公正性。2.行政复议缺乏独立性。我国教育行政复议机构是由教育行政机关直接控制,因此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免、财政补贴等等方面都受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影响,在复议案件之时难免会受到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影响,会出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先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然后再做处理,因此当出现争议后再经复议显然意义不大,无法确保复议过程公正、独立,因此当学校与教师发生进修培训权纠纷,复议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教师作用并不是很大。
(三)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者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以保护的活动。[1]251与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等其他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相比,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前两者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体现了行政的自我监督、自我纠正的性能,其以“在确保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寻求公正”为价值追求,而教育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属于外部监督,其以公正为首要价值。因此教育行政诉讼是对教育行政最为有力的监督,更由于法院的地位最为超脱,其对相对人的保护程度最高。此外,教育行政诉讼的法制化密度最高,其程序设置最为严格,其裁决最具权威性,教育行政诉讼是解决教育行政争议最重要的环节。[2]207-208教育行政诉讼是教育行政纠纷解决的最后保障,也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屏障。从我国现状来看,教育行政制度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主要由于:1.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宪法诉讼是指以宪法为诉讼裁判依据的一种诉讼形式,即指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使用宪法来作出判断。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直接援引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保障自己权利的最终救济途径。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宪法监督便失去了最强有力的手段,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若运用部门法无法解决时公民将投诉无门。也就是说,当教师进修培训权受到侵害时,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导致教师诉讼无门。2.缺乏专门的审理机构。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飞速发展,教育行政纠纷日益繁多,但是现实却没有专门审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机构,对于教育纠纷现在大多数也是由法院直接审理,然而法官对教育专业化缺乏深度认识,难免会导致差错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因此教育法庭的设立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现有阶段的法律机制,保障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现有阶段解决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权纠纷法律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亟待将法律机制规范与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有效性。本文在对现实中的各种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期建立和完善学校与教师进修培训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
1.设立处理教师申诉的专门部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应该设立专门受理部门,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申诉案件由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独立处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在组织和运行上确保申诉委员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保障教师权益免受侵害。2.教师申诉制度程序的完善。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要求和案件日趋复杂,想要提高教师申诉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应该在原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的程序:第一,教师认为学校的具体行为侵犯其进修培训权利,应该在学校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应向申诉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申诉委员会许可。第二,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管是否受理都应向申诉人送达通知书。第三,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应利用说明理由、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并进一步明确这些程序的基本内容。3.教师申诉后救济渠道的完善。《教师法》中有教师申诉制度,这说明了立法者对教师权益的关注,同时也说明了教师申诉权利有其存在的必要。为了教师权益免受侵害,申诉不应该是唯一的和最终的救济途径,应该有完善的救济制度,正确把握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关系,建立完善的教师申诉救济渠道,确保教师申诉权利落到实处。
(二)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1.教育行政复议应具有其独立性。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因此在经费和人员安排上也受其制约,因此教育行政复议很难公正和公平。如果在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使其承担案件的复议,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组织机构、成员任期、身份保障等,使其保持独立性,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审理教育行政纠纷案件,无须请示行政机关,只有坚持独立和公正才可能树立行政复议的权威和公正。2.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因为教育行政复议是上级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因而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审理程序实行一级复议。但相对复议来说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审理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和开庭审理。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更为有效、快捷的解决途径,因而当教师权利受到侵犯时,把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在教育行政系统内部使纠纷得到解决,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更为有效和全面。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2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
作者简介:曹慧丽(1972-),女,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博士生、江西警察学院教授、南昌大学法律硕士导师,研究方向为教育学。
课题项目:2010年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课题“构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编号:JXJG-10-21-5),主持人:曹慧丽。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3-0070-04
当今已进入信息化社会,其中教育信息技术的大范围的运用已成必然趋势,主要是指以教育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教育信息产业为支柱,以教育信息价值的生产为中心,以教育信息产品为标志的社会。教育信息成为了重要教学资源,教育信息和知识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以“加速度”方式积累(知识爆炸),多种形式的提供给多种感官的教育信息,为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推上高速运行的列车。而法学教育是其中一节极为重要的车厢。法律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的法律知识与相关知识基础上,还是在其实践能力与主动性、创造性品质的塑造上,都受到现代科技发展速度与水平的强烈影响[1]。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法》)的专职人员,警察职业化已经具备基本要素。既有各级警察院校“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也有“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所要求的不同级别、不同阶段的培训要求。2010年8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执法信息化已经成为警察执法规范化不可或缺的工具支撑和保障。而信息化社会大背景下的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突破传统单一灌输式教育模式,势在必行。多方位、多层面、多功能效用的充分运用网络辅教平台的,扩大网络教学的功能,为提升学生信息化运用能力,培养新时代技术型、专业型、职业型的人民警察发挥重要作用。
一、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运用的现实需要
世界各国在不断探索多种形式警察高等教育模式的背景下,警察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逐渐成为我国警察教育的基本目标。具体体现在警察职业教育顺应社会需要为警察职业化(the police professional)实现规范性、约束性、保障性、专业性[2]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省级以上的警察院校34所,已有60%升格为本科,经历了从单一的公安政法干警培训教育,到本科学历公安教育和实战民警培训相结合的办学历程的过渡,均已发展为集普通公安高等本科教育、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函授本科教育、在职民警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训练基地。无论从教学硬件的充实,还是从师资软件的培养,多种规模、多种形式的教学模式的运用,为我国人民警察教育体制的完善拓展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许多国家日益重视警察的正规化系统培养,要求把以职业为中心,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充分结合,将警察教育培训与警察实践工作紧密结合,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世界警察教育的要求下,世界各国越来越注重教学手段现代化和模式教学。而日益更新、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教育技术在现代警察教育模式、教育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无法替代的作用。随着现代教育技术在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教学中广泛作用,其主要为激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具有核心竞争力。因此,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平台运用也成为教育技术实践运用的突出表现。其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警察职业教育理念的创新。21世纪以来,世界教育改革的创新不断超越,学会生存、宽专业教育、博雅教育、高素质教育、应用型教育的全新的教育理念不断被提出。而警察教育理念在理论化、专业化、职业化之间不断转换,其教育理念的创新根本点在于适应高科技信息社会下社会治安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创建。
第二,警察职业教育模式多样性的改革。由于法学教育的理论教育的特点,在传统警察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往往以灌输式的理论教育为主,而这种单一的教育模式远远落后于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其最直接滞后效应就是培养出来的警察职业人才不能适应社会的信息化应用能力要求,因此突破传统教育模式,多领域拓展警察法学职业教育的模式已势在必行。
第三,警察职业教育中法律课程精品化的最佳途径。自2003年以来,我国教育部一直在实施着“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又称为质量工程,其着力点在于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推进精品课程建设,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重点改革和建设,力争在教学效果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改善,全面带动我国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其中一项最有力的举措是积极推进精品课程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的运用主要针对公安院校的专科生、本科生以及体改培训班的学员,对其学习法律课程单独设计一个个性化的网站,将其全部教学内容建立一套完整、全面的学习和测试辅教网络系统,将法律课程教学队伍、教学方法、教学资料、教学体系、教学管理优质资源整合,实现在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精品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在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教育供给特别是优质教育供给不足的矛盾,是现阶段教育发展面临的基本矛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队伍的水平都远远不能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3]。
然而,在我国的警察职业教育实践中,从使用范围看,教育技术的运用往往局限为计算机课程的使用,或者成为学校评估、升本所宣传使用的一个口号,而真正在所有课程教学体系和教学过程也只是反映在课堂教学中多媒体课件的运用,甚至有的课程都没有形成完整的多媒体课件,教学形式只是简单的文字或者电影、视频、录像,甚至有的老师还停留在一支粉笔、一本书的原始教学状态。从使用状态看,如果说有网络教学平台的课程,也只是在该课程申报精品课程时临时建立的课程网站,其完全处于一个弱化的状态。法律课程属于精品课程的比例在各个公安院校所占全校精品课程比率较之公安专业课程不到五分之一,甚至其网站三分之二无法进入,或者进入后根本无法打开,形同虚设。而有的在初期网站完成后普遍存在“一旦搭建,永不更新”的状态。在上述全国部分公安院校精品课程法律课程使用网络辅教平台的数据统计中反映出整体情况并不乐观,总体法律精品课程占公安院校所有精品课程平均总数不到15%,让人感觉捉襟见肘。因此,很多院校根本不是站在辅助教学的需要角度去用心建设课程网络平台,对学生而言,大多数在学完课堂教学后根本不知道该课程有教辅平台。当然,这既有教师主观上懒惰心理,也有客观上教学经费的不足,教学技术人员的严重匮乏等。其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教学形式的落后,教学手段的单一,学生获得教学资源的陈旧性与其他高等院校相比相差甚远。对于那些非精品课程的法律课程从来没有任何建设计划,使得法律课程85%以上在教育技术更新,网络辅教方面完全处于空白阶段,导致警察职业教育中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体系和教学效果的严重缺失,其最直接后果是在当今警务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用传统、闭塞、灌输式教育模式培养出来警察根本无法适应并融入迅速发达的信息化时代,因此加强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的运用范围和力度研究势在必行。
二、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建设内容
面对当今信息社会时代与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现状,现代教育技术所搭建的法律课程辅教平台,在为警察法学教育开拓广阔的空间,优化教与学信息的供应量与传递过程,实现着我国警察职业教育与教学模式在进行着深刻的变革。其建设面向警察法学课程的精品课程和立体化教材的数字化资源中心,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服务功能的数字化学习中心,实现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完善服务终身学习的支持服务体系。因此,开发网上学习和考试系统,利用网络辅助教学,培养学生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而不是简单的学会上网,不是为技术学习,而是为能力学习。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的运用将会在警察院校各层次、各专业法律课程中全面使用。通过该课程网站的运行,为其提供该课程的全方位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体系的信息资源的服务,丰富了教学形式和教学手段,改进了教学效果,提高了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使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化、精品化,让学生学习法律课程更加自主、灵活、自由。以江西警察学院一门既是专业课又是专业基础课的省级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辅教平台建设为例,其内容包括:
平台首页:课程简介、具有个性化设计,以吸引学生;
课程内容:课程教学大纲(理论、实训)、电子教案(理论、实训)、网络课件、案例库、参考文献;
教学团队: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辅导人员、教学团队综合情况、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师培养计划及实施效果、自我评价、教学成果、课程荣誉;
教学资源库:教学录像、实训录像、授课视频、国家精品课程、公安院校精品课程、其他院校精品课(均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双语教学:教学大纲、电子教案、网络课件、授课视频;
客服中心:教学提示、课程作业、试卷库(自动评分)、习题库、行政法律文书、司法考试仿真试题与解析、司法考试真题解析、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缺课补习;
教学博客:名师之说、教学心得、推荐文章、教研动态、我评论;
社会热点:法治人物、新闻事件、我发言;
互动交流:教学论坛、课堂留言(教师回复)、学术交流、司考心得、考研之路、我评论;
学习网站链接;
实践中构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辅教网络平台运用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第一,完善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目前的教学体系;第二,推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增加了学生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自主性和互动性,提高了教学效果;第三,符合公安院校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双重教育模式的发展需求。其具有的特色是通过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建设精品课程和立体化教材的数字化资源中心,突破传统课堂教学的模式,利用网络技术,让学生充分自主地学习,发展新的教学模式,顺应我国高校教学改革大趋势。其创新点是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辅教网络平台的建设,不仅使教学资源最大化的使用,而且开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网上学习和考试系统,利用网络辅助教学,强化了教与学的互动,为学生自主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供了一套完整的、高效的、全面的、更自由的学习平台。其应用价值及推广途径表现在精品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辅教网络平台的建设,旨在通过设置个性化网站面向全校师生和基层公安机关以及民警提供行政法律教学和咨询服务,可以使教学活动不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ONE TO ONE解决学生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中遇到的问题,更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针对性强,可以最大效率地使用校园教学资源配置,提供师生自由、自主的教与学的交流平台,这种形式具有推广的价值。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设置课程个性化网站实现教与学之间的最佳沟通与交流。
三、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法律课程网络辅教平台运用拓展的意义
(一)发挥动态警察职业教育模式的互动效果,拓展其法学教育层次和水平
现代社会素质教育理念的推进,为改变传统警察职业教育模式提供了先决条件,而警察职业教育中法学精品课程辅教平台的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拓展了丰富多彩的教学空间,以及其个性化的教学形象化促进了灵活多样动态教学模式的出现,其所带来的教学互动效果的普及性远远大于单一的理论课堂教学、案例教学、实训教学。现代教育技术所提供的法学精品课程辅教平台旨在创设一个帮助学生在理论教学的同时运用的平台空间和学习环境。其不仅有助于扩大学生学习的视野,更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并为拓展警察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层次和教育水平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促进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灵活性的更大发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信息化视野下警察职业教育辅教平台运用应采用“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模式,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带着问题上网,有目的的进行“网上冲浪”,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充分自主地学习,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逐步实现网络教育,创造安全、便捷、高效的辅教网络平台,为促进警察法学教育教学工作,提升法律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基础平台发挥重要作用。在警察法学教育中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的构建与推广,进而使学生通过该平台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有充分的灵活性,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上网学习,并且可以自由安排上课的内容,告知网络教师,随时随地进行教学,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该课程的自主性。一个内容全面的法律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的构建,可以使学生轻松享受内容丰富,趣味盎然的互动式多媒体课程材料,学生可以随时通过教学博客与教师互动交流,还可以在网上BBS站(电子公告)上提出疑问,征求解答。这种模式的特点可以24小时进行,学习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时在网上下载学习的内容或向教师请教,从问题的不同时间、角度来学习,这正是建构主义提倡的随机访问学习方法,有助于学习者掌握非良构领域知识,实现远距离ONE TO ONE的师生协同式学习模式,网络教师可以及时给学生解答,改变以往大学老师“满堂灌、灌完即消失”的现状,利于增加教与学的互动性。通过对法律精品课程辅教网络平台的构建,以使学生和网络教师之间,通过网上聊天进行交流,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交流自己的想法,这样可以使性格内向的学生敞开心扉,同网络教师交流,从而使网络教师了解学生,掌握学生的思想,进一步改变教学模式,共同探讨教学方法和学习的方法,以寻找到适合学生的教学模式,从而快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完善警察职业教育教学体系的建设,提升警察法学教育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正式批准设立“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一级学科,公安类一级学科的设立,填补了公安高等教育一级学科的空白,为公安学科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是公安高等教育的一项突破。2010年底,经公安部和中国法学会共同批准,中国法学会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意味着警察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警察法学教育研究正式列入规范序列。 长久以来,警察法学教育作为公安高等院校的重要教学内容,为传授警察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和公安专业人才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目标是培养警察熟练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准确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分析案件事实,把握法律关系,作出法律解释,适用法律规则。然而,实践中,大多数警察院校由于过于强调公安业务知识和公务员考试科目的需要,无论从教学课程设置还是从培养应用型教学目标都越来越忽视法律课程的规范全面,不仅课时大量缩减,而且课程门类也被取消,使得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课程体系中被边缘化,甚至不如体育课程的数量和种类。这完全忽视了警察职业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部门的基本要求,即他们不仅是未来社会公共安全的保卫者,更是公平正义的执法者对法律专业知识所必备的知识面和知识量的需求。因此,为了适应信息化社会警察专业素质的培养需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上跨越式创新发展,在加强警察法学教育网络辅教平台的拓展运用,强化警察法律院校法律课程精品化,充分完善警察法学职业教育课程教学体系的建设,提升了警察职业法学教育质量,为警察职业专业化、职业化教育提供更全方位的教育空间和平台。
参考文献:
[1]汪习根.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政治与法律,2001(01).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3
关键词 法律素质教育 高校 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李玉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
一、法律素质教育内涵分析
“素质”一词在教育界的含义主要是指人在先天禀赋结合后天影响、教育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一般来讲,学术界将素质分成三类:一是身体素质,指人们感知、运动、神经等身体器官,尤其是大脑等在结构和机能上的综合特点的稳定呈现;二是心理素质,指的是在人们身体素质的基础之上,通过教育的作用和环境的影响,借助学习等实践活动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品质;三是养成素质,是指人们在适应和选择环境、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综合的、稳定的社会品质,养成素质是素质结构中的最高层面,法律素质正是养成素质之一。
在学术界对法律素质内涵的观点中,与中国当前法治社会对人才法律素质要求标准相符合的是观点,认为法律素质是指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学习,从而在人们大脑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情感、信仰以及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综合内在体现,这种观点自从提出就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典型的养成素质,是一种后天养成的具有社会性品质的综合体现,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之上,通过学习者的不断体会和领悟,从而将其内化成为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形成特定的心理体验、法律评价和态度倾向,并且最后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将这种品质表现出来。
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心理要素,以及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契约自由观、程序公正观等社会内容构成。
二、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四、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政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掌控,因为政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政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政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政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政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政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政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政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政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独立”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政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政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政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推翻的危险。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教育法律事实范文5
关键词:绿色交通;现存问题;公交优先
1 绿色交通内涵解析
绿色交通的概念起源于狭义的交通节能减排,最早可追溯至Chris Bradshaw于1994年按照各类交通工具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的交通工具排序。但郑州市发展绿色交通却不仅仅关注交通工具的污染排放,而是要达到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模式的根本目的,将绿色交通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交通领域的延伸,通过交通系统的内部整合及与外部城市发展的紧密协调,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交通”的本质是和谐的交通,包括:交通与经济的和谐,建立全体市民整体出行效率最优的“高效交通”,维持城市经济的高效运转;交通与社会的和谐,建立充分尊重社会各阶层出行需求的“公平交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安全交通”;交通与环境的和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交通污染,创建“环保交通”;交通与资源的和谐,提高资源的集约利用,促进交通节地、节能、节财,创建“低耗交通”。因此,“绿色交通”的内涵就是“高效交通、公平交通、安全交通、环保交通、低耗交通”的多维统一。
2 绿色交通现存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日益提升,机动车不断走进人们生活,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交通状况出现问题:
车辆增长速度过快,而道路建设无法满足车辆快速增长的需要,造成城市早晚高峰现状的出现,车辆堵塞现象严重,同时也因为车辆数量过多造成大量机动车缺少正规停车位。
公共交通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经常出现人满为患、公交车辆不足、车站间隔较大等问题,非常不利于发展绿色交通。
城市规划和布局不够合理,路网建设还有待完善。
行人的交通规则认识缺乏,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3 解决方案
(1)高度重视交通与土地利用的整合规划,做好综合交通枢纽规划设计。交通系统要支撑城市功能和空间发展战略的实现,交通规划设计要与周边的用地性质相协调。因此,在规划中要引进交通与土地利用的互动机制。TOD 模式是实现交通与土地利用整合发展的途径与手段,既是阻止城市无序蔓延的一种可选方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开发模式。其核心主张是紧凑布局、混合使用的用地形态,提供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提倡高强度开发以鼓励公共交通的使用;为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共设施及公共空间临近公交车站;公交车站为本地区的枢纽。无缝衔接、零距离换乘是当前综合交通发展追求的目标,交通枢纽规划设计的好坏是影响交通运输系统效率的第一因素。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衔接,各种交通方式应通过交通枢纽实现一体化。好的交通枢纽必须做到物理空间一体化、运营管理一体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票价票制一体化,从而最大程度地方便乘客,提高公共交通的分担率和服务水平,使综合交通枢纽成为环境温馨、方便舒适、有巨大吸引力的公共空间。
(2)扎扎实实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城市公交、自行车加步行的城市交通模式。无论是可持续交通,还是绿色交通、低碳交通,其核心本质都将是建设以公交为主导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因此,全面规划、精细设计公交系统,是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核心环节。实施公交优先应采取系统对策,公交优先的成败在于节,精细设计上要真正落实公交优先。
(3)提高道路网络建设的合理性,处理好城际交通与城市交通的衔接问题。在道路网的规划设计中,首先要强调道路性质与周边用地的协调,不同性质用地决定了道路的不同功能,进而决定了道路的横断面构成和道路交通管理方案;其次,应注重道路的级配结构和连通关系,避免左转车辆严重阻碍对向直行车流以及直行车流妨碍右转车辆进入右转专用车道等现象。
(4)强化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停车设施是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设施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应根据规范要求和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建设必要的社会停车场。通过分析,设置适量的路边停车泊位。
(5)设置合理的交通安全设施,如: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通过不断地创新和完善交通工程的一系列设计,最大程度上利用好时空资源,不断的提高交通安全和交通效率。
4 结语
随着全球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短缺问题日益严重,建设绿色交通势在必行,城市交通发展已将绿色交通作为重要发展目标。绿色交通是机动化社会的理想追求,也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义务。未来城市的理想模式是生态城市模式,支撑生态城市的理想交通模式是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自行车和步行为主要辅助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绿色交通不仅是概念,它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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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事实范文6
关键词:高职;法律诊所;教育;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95-03
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以互动、模拟、参与式的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该教育模式,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在一些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经过实践,创造出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方法,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学生们的好评。但是国内很多本科院校将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定位于检验学生本科阶段理论知识成绩的工具,更多的情况下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且学习时数有限,不能满足全体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求,效果也不明显。[2]法律高职能否开办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采取什么教学方法在当时还没有任何高校尝试过。
一、我院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按此要求,以诊所式教育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实践教学,对高职法律院校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高职法律院校仍侧重于法律理论的教学,忽视对以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为发展方向的探索研究,导致毕业学生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实践能力,造成学生就业难、上手慢、适应能力差,不但与国家对高职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不符,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生源。和全国大部分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前些年我院也存在类似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高职教育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以往教育方法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对有关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方法进行了对比、筛选。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法律院校毕业学生多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性工作,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更应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在内容上应侧重于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诊所式教育突出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理念,侧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育的目标,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比较吻合,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相比更加优化、全面。[3]因此,我院决定于2005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院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的,以课内模拟教学为基础,以指导学生办理实际案件为重要手段,逐渐将诊所式教育纳入学院整体体制;将诊所式教育与法律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创建实践基地;大力配备高素质指导教师,以积极引导与必要学分要求为保障,保障了诊所式教育的顺利开展。首先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硬件建设。在引入该教育方法的当年,我院即成立了具有诊所式教育基地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2008年1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活动,2005年,即成功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多次组织教师观摩、培训和调研之后,在全院范围内整合现有教学资源,于2007年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育课程。几年来,先后将50名具有一定资格、且具有相当司法实践经验能力的教师,充实到诊所式教育岗位,组织近4000名学生参加并修完了诊所式教育课程,相当部分学生毕业从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辅助工作后,以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较短时间里适应了工作需要,得到了所在单位的肯定。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开展诊所式教育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入理解,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1.择优配置师资,提高教学质量。在师资配备上,我院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具有双师(教师、律师)资格并有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的人作为诊所的指导教师。而我院和其他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具有上述条件的教师较多,为开展诊所式教育提供了相应的师资基础。指导教师在实施诊所式教学时,让参与诊所式教育的学生以真实案件为基础,分别担任当事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针对不同的角色反复模拟训练,并针对学生所承办案件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角度、方位和层次的教学方法,进行分类别、跟进式指导。发现问题、偏差,及时指出,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学生及时纠正,使教学产生了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