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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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教育方面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1

关键词:三位一体;普法宣传;依托型;教育;服务;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096-03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1]高等学校在大学生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帮助大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解决生活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化解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推动和谐校园建设。

一、“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内涵

山东工商学院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步构建起了以“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为指导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三位一体”即“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是指通过对与大学生“公民”与“受教育者”的身份相关的法律关系知识的宣传,使大学生明确自己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2]“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是指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帮助大学生解答学习、生活与就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困惑,满足大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进行面向校园和社会进行的各种普法宣传活动中,以大学生为主体,依靠大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精心设计普法宣传活动,将普法宣传作为大学生素质培养的有机组成部分,使大学生在普法活动中获得锻炼与成长。“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个方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统一服务于普法宣传教育的目的。“以法律关系教育学生”,旨在使学生明确自己在“公民”与“受教育者”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有助于大学生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角色意识的形成与扮演。“用法律知识服务学生”则是帮助大学生解决现实的困惑与问题,感受法律的力量,从而激发大学生学法用法的意识与行为。“借普法活动培养学生”既是前两者的实现途径,又是普法宣传与大学生素质培养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运作状况

在“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山东工商学院本着“教育学生”、“服务学生”、“培养学生”的原则,经过几年的摸索与积累,逐步构建起多样化、常规化的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将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和学生培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与品牌。

(一)“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运作方式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是在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采取“依托型普法宣传模式”开展活动。学校党委宣传部依据国家普法宣传的要求,确定学校普法宣传的指导思想与意见,由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等校内法学教育与研究部门依据普法宣传的目的与任务,设计普法宣传的具体策略与途径。各教学院部根据普法宣传的具体活动设计与安排,通过党团总支、学生会、大学生法律社团或普法志愿者等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理念,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即教育类普法宣传活动、服务类普法宣传活动和人才培养类普法宣传活动。教育类普法宣传活动贯穿大学生活始终,新生入学时要开展入学普法宣传教育,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演讲、征文、漫画、小品等形式,使大学生明确作为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深化对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毕业时则倾向于对就业领域的法律宣传教育,使大学生明确作为毕业生在就业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类普法宣传活动关注学生在学习、生活与就业等领域中的法律需求,随时解答大学生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人才培养类普法宣传活动则以大学生的培养与成长为目标,坚持发动学生、依靠学生、培养学生的原则,使学生在参与组织普法宣传活动、制作法律宣传材料、设计与组织模拟法庭、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的过程中,增长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提高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特色品牌

在长期的普法宣传实践中,山东工商学院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普法宣传品牌活动,并有机贯穿于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很好地融入了学校人才培养的结构中,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1.校园说法大赛。山东工商学院校园说法大赛始于2006年,每年举办一届,至今已举办过五届,比赛内容主要涉及与大学生学习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交通、食品安全、消费、知识产权、婚姻、财产以及其他领域中涉及刑法与民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校园说法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采取书面知识竞赛的形式,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均可报名参加,依据成绩高低取成绩最优秀者组成各院部参赛队伍,三人一队,代表本院部参加校园说法大赛决赛。校园说法大赛决赛包括知识问答、情景分析、案例评说等形式,全面展示参赛选手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情感,以及法律表达的能力。2008年始,邀请烟台大学法学院和鲁东大学法学院派代表队参加校园说法大赛,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五年来,参加校园说法大赛的人数超过1500人。活动开阔了学生的法律视野,提高了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知识应用能力。

2.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分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由和司法部联合主办,分为业余组和专业组两个大组,有个人和团体两种参赛方式,分月赛和年度总决赛。山东工商学院在2004年第一届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举办时申请设立了山东工商学院分赛,至今已举办七届,累计参赛人数超过2300人,先后获得过“全国总分第一名”、“全国优秀组织奖”、“全国优秀普法宣传队”等荣誉,许尚俊、丁东红等百余名同学在专业组、业余组月度和年度总决赛中获得过一等奖、二等奖等多项荣誉。至今,在本项赛事的影响和引领下,在广大在校生中已经形成了热情参与的良好氛围与传承。央视网、中国网、人民网、新浪网等媒体对我们的活动做过多次报道。

3.普法宣传教育月与12.4法制宣传日。为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活动的影响力与实际效果,自2006年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知名律师进校园、校园说法大赛、法制征文比赛、法制漫画展、法制DV展播、法制小品大赛、法制演讲比赛、模拟庭审等形式,开展系列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其中,在每年的12月4日,学校都要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校内开展现场法律咨询、制作法制宣传栏、发放专题法律宣传单与宣传手册等活动。与此同时,通过积极联系烟台市普法办等政府部门,师生一起走进百姓大众,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广场和社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与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月活动几年来,学校参与活动的人数超过3万人次。

4.“普法使者”与“普法志愿者”。为满足更多大学生的法律需求,使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大学生群体,我们在全校各教学院部范围内选拔“普法使者”,招募“普法志愿者”。对参与选拔的大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与培训之后,使之掌握一定的普法知识与技能,择优颁发“普法使者”证书与“普法志愿者”证书。至今已培训四届,“普法使者”和“普法志愿者”总数达到百余名。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通过并依靠“普法使者”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这一措施有效地扩大了普法宣传教育的影响,为更多的大学生提供了法律服务。

5.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活动是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与提高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而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则可以成为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以政法学院为依托,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以高年级学生为主体,组织开展系列模拟法庭活动,按照法院庭审的完整程序,定期、公开向全校大学生展示模拟庭审实况。这样的活动一方面使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常规化,另一方面也锻炼提升了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至今,该项活动已持续十年,公开进行模拟庭审活动五十余次。

6.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属于学生服务类的普法活动。在本项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从大学生的需要出发,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目前,我们已经设置了法律咨询室、法律咨询信箱、法律咨询网站,主要通过现场法律咨询、学生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信箱与邮箱、网上解答等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工作。法律咨询的问题解答主要由法律知识协会负责,解答内容不仅涉及学生学习与生活相关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大学生社会生活与其家庭所面对的一些法律问题。对其中一些难度较大的复杂法律问题,则由法律知识协会向指导教师与专家顾问团队汇报并寻求帮助。开展法律咨询几年来,我们始终为在校生、毕业生以及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与问题。

上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大学生中收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也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区贡献了力量。

三、“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的特点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三个方面的目的与任务决定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与设计的特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

1.普法内容的针对性。“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目的的三个方面规定了普法内容的主要范围。普法宣传教育既要根据大学生角色类型的特点,宣传与其“公民”、“受教育者”角色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知识,使大学生明确自身不同角色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激发法律意识,又要以大学生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导向,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还要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

2.普法形式的灵活多样性。形式要为内容服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普法宣传教育内容,灵活选择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明确法律关系类的普法宣传教育,适合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对于问题解答类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则适合采取现场咨询、法律热线或法律信箱的形式。

3.普法主体的多元性。普法主体是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者,在“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体系中,普法主体不仅仅包括宣传部门的教师,更包括法学院(系)、学生组织等相关部门的教师与学生。宣传部门作为主办部门,负责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整体任务的设置等,所依托的法学院等部门根据普法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设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活动实施过程中,法学专业为主体的大学生、法律社团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与专家等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4.普法活动的可持续性。大学生是年复一年流动的,而普法宣传教育则要面向每届大学生系统开展,因此,普法宣传教育应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其可持续性。这样的体制机制要求组织实施者在不断发现并研究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贯彻普法理念与思路,也要通过设计与完善相关的制度来保证落实。在近几年的普法实践中,我们健全了普法团队建设制度、普法档案与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了普法参与主体的可持续性和普法宣传教育材料的传承。通过联系全国普法办、烟台市司法与普法办等部门,创新了校园说法大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分赛等活动,并保持了模拟庭审、法律进社区、法律咨询与“12.4法律宣传日”等传统活动。

5.集中普法与日常法律服务相结合。根据全国普法办的总体指导和学校普法工作的整体安排,系统设计每年的普法宣传教育计划,除了坚持在“3.15”、“12.4”等重要法律日和新生入学初集中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外,每年在12月份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普法宣传教育月系列活动。日常法律服务则贯穿于每个学生的大学生活始终,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律信箱与邮箱、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形式。

6.面向校园与服务社会相结合。高校不仅要面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困惑,还应将视野置于社会系统之中,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市民百姓服务,为地方普法宣传、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们积极参与烟台市普法办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走进社区开展专项普法工作,长期保持与检察院、法院、妇联、街道办等单位在法律服务上的合作。

四、“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展望

“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有效地将普法宣传工作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有效发挥了普法宣传教育的教育、服务和培养功能。实践证明,“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很好地落实了国家普法宣传政策,有效提升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了力量。“三位一体”普法宣传教育实践体系对于高等学校普法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同时,在推广实施中也应该注意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如贯彻好普法宣传的方针,坚持好党委的领导,做好常态化、规范化的建设,以及“依托式普法宣传模式”具体化等。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Z].2011.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集团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以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重点,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法律进学校“活动,在校园中营造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增强集团领导、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使集团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明显增强。真正做到集团依法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自觉守法,为全面推进全市法治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任务内容

每年的法制教育学习时间,集团管理人员和教师不少于40小时;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时间。

法制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方法措施

(一)、加强集团法制教育的组织领导。由集团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宣传统战部、学工处、保卫处具体负责实施,指定专职法律辅导员为学生进行辅导讲座、法律咨询以及提供法律帮助。

(二)、采取课堂教育、辅导讲座和法律咨询相结合的方式,使集团的“法律进学校”活动落实到实处。利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把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密切结合起来。要求每一位学生在大一时期必须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课堂教育学习时间。辅导讲座利用每天下午的课外活动时间,按系组织学生在公共教室集中听讲,要求每一位学生每学期至少听一次讲座(讲座的具体时间和内容见讲座实施)。同时,在学工处设立法律咨询室,为集团的广大师生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提供法律帮助。

(三)、利用每年的“法制教育宣传月、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特定时间,在集团范围内开展法律问题、法律案例解答、法律知识有奖竞赛等活动,以此来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

(四)、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集团领导任期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将法制学习培训教育作为教师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五、讲座实施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3

曲麟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黑龙江省高教强省建设的跟踪研究》,课题编号 GBD1211051,子课题名

称: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子课题编号 JK007。

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法治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为了适应社

会的发展并满足社会的需要,培养复合型人才,各高校纷纷对非法学专业开设了一些法学课程。法学课程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更应侧重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创新与完善

案例教学法可以将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让学生通过案例置

身于社会实践之中,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理解和应用所学的理论

知识。

为了更好的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实际教学应用中应该

注意以下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是案例的应用。分析案例时应尽可

能让学生成为分析的主体,采用启发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教

师通过讲解理论知识,或让学生自己运用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去

思考并解决问题,改变学生的思维惰性,让学生能够带着问题去

学习,通过分析时具体任务的布置来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

积极性,教师应该是案例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与评价者,切忌

不要成为结果的宣布者。目前很多人正在尝试运用一种新的案例

形式即案例视频,主要是一些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电视节目。因

为视频具有真实、直观的特点,学生对其更感兴趣。在实际教学

中,为了弥补理论教学的缺陷,让学生对法律实务,如真实的庭

审有更切身的感性认识,可以适当运用一些短小的案例视频对教

学进行调节,但是不适合在教学中过度使用案例视频,因为作为

视频节目来观看,学生在观看的过程中是被动接受的,深入思考、

自主思考不足,不能有效地实现预期教学目的。第二是案例的选

择。案例既可以是教师自己编写的,也可以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

案例。无论选择哪种形式,所选择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并且与所

讲授的理论知识紧密结合。一般来说,案例的真实度越高、可分

析性越强,学生参与其中的积极性也越高。在选择案例时还要注

意案例的时效性,因为有关法条在持续的修订中,对于过时的案

例要及时地更新或放弃,这就要求教师除认真、仔细研究教材外,

平时还应通过报刊杂志、网站、论坛等媒介关注法学的最新知识,

并尽可能地走访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等,去了解实务中的做法

与规定。

二、诊所式实践教学方式的探索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

辑,但综观我国传统法学教学可知,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的恰恰是

“逻辑”,而不是“经验”,它最大的不足便是不注重法律实践,

只注重法律理论。诊所式法律教育,克服了传统法学教学的弊端,

注重培养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案件数量急增,人们的法律常识

较为匮乏,很多人收入偏低,无钱进行法律咨询或聘请律师,自

己的合法权益又遭受侵犯,急需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因此,各

高校可以拓宽思路,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方式的探索,如有条件

的可以考虑与消费者协会联合开办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依据本

地情况,与社区联合建立法律咨询服务室,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离大城市中心地带比较远的高校或离农村比较近的学校,则可考

虑与乡政府或村委会联系,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点。各高校根据实

际逐步探索,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更广大的范围内推

广。结合我院实际,我们将申请成立法律咨询中心,专为我院学

生和老师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我们还计划在学院的校园网

论坛上开辟法律问题咨询专区,让广大师生可以在这里交流,免

费获得法律咨询和帮助,这样,学生就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对所学

法律知识进行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也会促进

学生加强学习,提高自己。

三、模拟教学法的创新应用

模拟法庭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模拟教学的方式,但应用时要注

意模拟法庭的逼真程度,尽可能模拟真实法庭。开庭之前,只能

公开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学生可以向老师,同学或司法工作人

员寻求帮助和指导,也可以自行分析案情,搜集材料,充分准备。

在模拟法庭的真实演练中,学生不但要对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

情况做出应对,还要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模拟法庭,

让更多的学生学会应用各种实用的法律知识并让学生通过身临

其境的感受,在诸多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潜移

默化的影响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开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努力开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不断开展学校与法律部门、法

律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样化,比如可以根据实

际教学情况和学校条件,开拓一些渠道让学生走出校园到社会上

去参与一些法律实践,例如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去了解企业设立的条件和过程,到企业去认识各种票据的流通和

使用,到外贸公司去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

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到企业去了解公司的运行与管理,等等;

也可以邀请一些法律工作者走进学校给学生们进行讲座或与学

生们共同讨论,帮助学生们补充一些实务方面的最新信息。组织

和安排校外实践时需要确定好实践目标与内容,合理安排实践时

间,尽量多利用假期时间,防止过多占用上课等教学时间。

参考文献:

[1]侯银萍.法学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善[J].现代营销(学苑

版),2011(2):106-107.

[2]田鹏程.探讨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南昌教育

学院学报,2013(9):74.

[3]朱燕.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探究[J].中国电力

教育,2013(4):100-101.

[4]汪秋慧.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

报,2008(24):45-46.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4

一、监狱、戒毒场所法律援助面临的困惑与问题

监狱、戒毒场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教育对象切身体会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消除他们对社会的对立,激励其安心改造和受教育,早日回归社会。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在监狱、戒毒场所的位置愈加重视,为提高服刑人员和戒毒人员法律意识,争取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面临许多困惑与问题。

1、管理人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不足甚至偏见。监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重视,有的管理者仍然把法律援助工作定位为一种人道主义的慈善行为,没有认识到获得法律援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执法人员应尽的责任;更有人认为,对教育对象的法律援助只是一项形象工程,认为法律援助可有可无。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律师有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消极办案,工作热情不高,对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转来的案件不及时安排,有的案子迫于舆论或领导的压力才予提供援助。监狱、戒毒教育对象事前大都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对免费的法律援助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甚至认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热情不高,求援积极性不大,使法律援助在监所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

2、援助范围较窄不能及时为教育对象提供服务。首先,由于受监狱、戒毒场所特殊性的制约,法律援助相对滞后,服务范围严格限制,服务形式也相对单一。监所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的主要形式为法律咨询,缺乏法律援助实际行动,削弱了法律援助在狱所中及社会上的影响力和信誉度。其次,援助的覆盖面较窄。监所民警存在机械地按照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对服务对象进行审查,忽视部分人员的特殊情况。原因是法律援助力量有限,长期依托社会律师作贡献,势必影响法律援助的发展与质量。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监所普法教育的深入,教育对象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监狱、戒毒场所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少,且在各个监狱的分布不均衡,同时由于基层警力不足,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基本工作在一线岗位,从事专职法律援助工作的甚少,造成“专职”不专。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不利于监狱、戒毒场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法律援助职能的全面发挥。

3、缺乏专业知识,容易萌发监所对象不稳情绪。法律援助监所教育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大部分监所的法律援助主要为教育人员,以单一的法律咨询为主,前些年很少涉及到实质的案件辩护和。法律咨询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咨询时,服刑人员最关心的定性量刑、刑期折算、行刑逼供等问题。由于服刑人员反映问题容易存在片面性等因素,律师的解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服刑人员的情绪波动,影响其安心改造,给监狱稳定工作带来隐患。援助的案件主要涉及刑事方面的案件,而影响教育对象较大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案件正在逐步增加。

二、完善监狱、戒毒场所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1、规范运作,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保证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建章立制、健全工作网络。一是建立专业组织,在监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其成为法律援助中心和监所之间的纽带;二是理清工作台账,在监所各级管理层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针对服刑人员、戒毒学员特点建立工作台账,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活动;三是规范运作程序,制定服刑人员和戒毒学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程序制度,为特殊群体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制度保障。

2、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让有热心的社会人士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让更多的服刑人员、戒毒学员了解法律援助的地位和作用,真正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增进服刑人员、戒毒学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强化法治理念。服刑人员、戒毒学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援助维权的意识较差,在高墙内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除了传统的宣传方式外,应当选择更加便捷有效的途径。监所应当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报纸、电视、广播、局域网等形式,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宣讲法律援助知识,加深服刑人员、戒毒学员对法律援助知识的认识,知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培养人才,完善法律援助队伍机制。随着监所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参与和组织,或者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已无法适应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需求,必须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壮大公职律师的队伍,才能维持法律援助机制有序运行。从便于监督管理、保持法律援助制度的稳定性出发,在监狱、戒毒场所挑选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培养自己的援助律师队伍意义更大。监狱、戒毒场所公职律师在一线岗位任职,熟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法,对场所内部的工作情况轻车熟路,提供法律援助更加便捷周到。推动监所法律援助事业还要借助社会力量,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弥补监狱、戒毒场所法律专业人员不足,让更多的志愿者参与监狱、戒毒场所法律援助事业。

4、利用资源,确保法律援助服务方便快捷。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现有的资源,采取多途径为监狱、戒毒场所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对象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可能随时得到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然而,“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恰好弥补了现场服务的不足。针对受教育人员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监狱、戒毒所可掌控的状态下,可从一对一的咨询扩大到一对多的解答,既有助于服刑人员及时消除法律困惑,又起到了解答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建立监狱、戒毒场所法律援助“直通车”,以书信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复杂问题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上门服务,还便于保护教育对象的隐私问题。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5

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整合各方面工作资源,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为全乡广大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律服务。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新要求、新实践,整合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接待等工作资源,搭建一个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咨询以及民事、刑事辩护、司法鉴定的综合性帮助服务平台,切实为残疾人解决法律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支付费用难等问题,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向纵深开展,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

实施法律助残“阳光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优先、优惠、优质,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和提高;二是坚持协同、协作、协调,在助残工作的实施上相互配合,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坚持尽职、尽责、尽心,立足自身职能,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自觉性、主动性、能动性,尽一切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法律方面的帮助服务。

二、法律助残的主要内容

1.开展涉及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接受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

4.为残疾人提供司法鉴定。

5.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

6。对残疾人的诉讼费、费、仲裁费、公证费等实行缓交、减交、免交。

7.为相关残疾人提供聋哑手语和盲文翻译等。

8.在相关场所提供无障碍环境设施。

9.其它涉及法律法规方面残疾人需要帮助的事项。

三、法律助残的主要流程

1.提出申请。残疾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残联或乡残联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保局等相关单位提出,同时递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残疾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申请帮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2。受理登记。乡残联对残疾人提出的申请,及时登记。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并填写《市法律助残工作联系函》。残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劳保局等相关单位申请的,相关单位先行受理,残联每个季度进行事后补充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耐心的解释,说明情况,求得理解。

3.传递办理。残疾人持《联系函》到相关协作单位直接接受法律援助、救助或者帮助。

4.跟踪反馈。乡残联定期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与有关单位会商,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5.立卷归档。乡残联协助各相关单位,将法律助残工作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各自留存一份卷宗。

四、法律助残的服务标准

一是热情。接待残疾人要热情、尊重,对待残疾人的问题要主动、热心、耐心,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二是畅通。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或事项,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优先办理。三是便捷。受理和办理场所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工作的程序尽可能简化方便,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让残疾人感受阳光般的温暖。四是专业。精心选派有爱心、有耐心、业务素质强的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服务,以专业化的队伍提高法律助残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为更好的服务残疾人,具体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定期集中咨询制度。在每月20日(集中办理残疾证日),由助残志愿者中的律师现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残疾人法律集中宣传制度。每年助残日前一周作为残疾人法律宣传周,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三是一条龙传递服务制度。对残疾人需要帮助的法律服务事项,实行一条龙办理帮助制度。四是费用减免直通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费用的缓、减、免方面实行一次审批,全程到位。

五、法律助残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机构。成立乡法律助残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由乡政府分管乡长任组长,残联、司法、公安、综治、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残联,法律助残工作成员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总结工作情况,会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下季度的工作安排。

2、部门挂牌。乡残联成立“市根思乡法律助残工作站”,并挂牌服务,工作站设在乡残联办公室。各村成立“阳光之家”法律助残工作点。

3.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法律助残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制定相关残疾人维权救助工作制度。负责法律助残工作的研究、协商和总结,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先进单位、个人的推荐、评选。

(1)司法所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开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助残志愿者(律师)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2)派出所负责治安、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残疾人维权救助。预防、制止、打击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组织实施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3)综治办负责协调、交办残疾人案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助残志愿者定期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对有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给予减、援、免等帮助。

法律咨询教育方面范文6

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司法所: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已经进入冲刺阶段,为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第二次模拟测评情况的通报》要求和“四五”普法最后一年的工作需要,针对我区一些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死角、深入社区宣传不足等问题,要求全区特别是大弯、红阳、大同、姚渡、城厢、弥牟等乡镇(街道),在创建文明城市中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确保这项工作在测评考核中顺利达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办公室、司法所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这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意义和重要性,要针对问题、制定对策、落实措施,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各项指标达到测评的要求,从而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同时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在中央文明办对我区的正式检查测评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乡镇(街道),要通报批评,并扣减目标分值。

(二)面向基层,深入社区。要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深入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社区进行群众法制文艺演出、法制培训讲座、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和散发法制宣传资料;在交通要道、商业大街、车站、广场等人群聚积的地方张贴法制宣传挂图、法制宣传资料、标语、公益法制广告等形式,宽视野、多视角、全方位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这项工作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把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现在开始,各乡镇要组织和动员力量经常性地深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上报迎检的重点社区和村,必须做到宣传到户,家喻户晓。

(三)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区司法局、区依法治区办将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从即日起对我区各乡镇(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进社区、法律咨询电话值守等情况进行督查,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对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的要求查漏补缺,明确责任,抓紧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