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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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1

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安工程规划内的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四)严格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和管理校安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以月报形式及时向市校安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 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 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 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的特点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1)目前我国已有11所高校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博士学位授予权,有32所高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科研院所),大多数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为普通院校;

(2)从地区分布来看,较发达的地区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较多,说明这些地区更需要和更重视安全工程人才;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公共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偿款的测算方案等);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因净地出让拆迁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实施道路建设补偿用地项目拆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偿用地的净地评估价值,向银行申请拆迁补偿专项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被拆迁人提取拆迁补偿现金的,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一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含他处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入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最低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款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拆迁范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欧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3

一、选好项目经理是保证项目管理成功的关键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任命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是决定项目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特别是对国际工程项目经理的选拔,除了具备基本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外,还应结合国际工程项目的特点,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才能:

1.对国际工程有正确的认识。项目经理,必须对国际工程的许多国际惯例有所了解,努力做好项目的涉外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例如: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有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监理工程师是业主的代表,在设计咨询和施工监理方面有相当大的权利,承包商要经常及时地同监理工程师交流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血铁道工程。管理理解工程监理的意图,合理组织施工,妥善处理好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2.掌握和熟悉国际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合同标准。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FIDIC条款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中普遍采用的标准合同范本,具有较好的国际通用性和逻辑性以及法律适用性。以FIDIC合同条款中的保函为例,涉及的内容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以及应业主要求开出的特殊保函等等。投标时应提交投标保函,收到中标通知后28天内必须向业主提交项目履约保函,业主收到履约保函后,才发还投标保函,如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和提交履约保函,则业主要没收投标保函,时间要求十分严格,不允许稍有忽视。

3.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国际工程项目经理由于在远离公司总部的项目所在国工作,项目经理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施工、合同、安全、质量、物资、机械、财务等项管理都应有所了解,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经理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在组织领导和果断决策以及处理问题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工程管理、FIDIC合同条款和承包工程的国际惯例;能运用法律手段参加对外谈判的交涉问题,并对项目管理工作和国际事务处理方面有一定的实际经验,与此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根据项目的规模、实施的难易程度和专业性质的客观情况,选择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工作经历和实际经验等与客观情况相适应的人才担任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二、选择与配t好项目的管理人员选择与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是构建项目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1.要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管理人员国际工程项目有大有小,各个工程项目的特点也不尽相同。管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是有弹性的,人员可多可少,可以专职或兼职,而且还可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因此更强调管理人员的一专多能。配置管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l)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是项目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规范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合同管理是根据合同条款随时提醒、要求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实施项目,避免违反合同而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指责和惩罚。同时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业主和工程师给予承包商应得的利益。

(z)文档管理。文档管理是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管理时应做到科学分类、有条不紊,收发有据、查找迅速。文档管理是施工总结和索赔的重要依据。

(3)施工与计划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非常严格,一般施工前应申报计划,按工程项目的要求不同,可分为周计划、旬计划或月计划,申报的计划只有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组织施工。

(4)技术质量管理。国际工程施工对质量控制是相当严格的,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要求毫不含糊,这就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以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

(5)物资管理。国际工程项目中物资管理较复杂,除了询价、选型、运输、仓储和安装以外,一般还有集港、海运、保险、报关、清关等多项工作,必须配备有国际商务工作经验的人员。

(6)设备管理。设备管理直接关系到国际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应根据施工方案、施工技术规范、进度计划,认真研究并确定施工机械的配置及相应的数量,使所投人的施工机械在性能和数量上都能满足施工的需要。(v)财务成本管理。财务成本控制是国际工程项目的中心环节,须由主管人员制订好成本控制计划,并进行财务成本分析,实行财务管理和施工管理的有机结合。

2.认真做好员工的选拔和调整工作国际工程比国内工程工作条件艰苦,工作任务量大,选择的员工应具备这样的素质:业务精通,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既能独立工作又能相互配合,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在选拔员工工作中,应以能否适应国外的工作为标准,站在客观的立场对员工做出一个正确的评价,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严格把关,以确保整个队伍人员素质的质量。在选拔员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选拔人员的方式上可多种多样,既可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别人的推荐,对被选上的人员可通过考试检测一下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以此达到项目部人员的最佳组合。

三、建立国内劳务基地对外承包国际工程,必定能带动劳务出口,因为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就必须具备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人员和相应的服务人员,增加这类人员出国就业的机会。建立劳务基地的作用还表现为:

1.建立劳务基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企业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产生的工作负担。

2.劳务基地建立了劳务入员档案,规范了用工行为,为国外工程的实施承担了一定风险和责任。

3.国外工程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合理利用劳务人员,为项目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增加国外项目的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四、建立、健全符合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和项目人选确定后,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外工程情况、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事求是、深入细致的实施方案。项目规章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制定出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建立每个职能人员的岗位责任制,通过职责范围的划分和对工作任务的明确分工,切实做好把责任、权利和利益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促进各职能部门和职能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地在明确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工作水平。在明确分工、确定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应相应地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合同管理办法》、《文档管理办法》、《施工计划管理办法》、《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物资及设备管理办法》、《成本管理办法》、《劳资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项目部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应在《劳资管理办法》中纳人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认真做好选拔任用和制定切合实际的奖励工作。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部分 管理目标

一、经济指标

1、营业收入: 万元;

2、实现利润: 万元,利润率为 %;

3、上交管理费用: 万元,上交管理费率为 %。

二、运行管理目标

1、工期

达到业主的工期要求。

2、质量

(1)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2)本工程质量达到省(部)优工程目标;

3、贯标认证工作

(1)贯标外审无严重不合格项;

(2)职业健康监护率100%,年新增职业病例≤0.15%;

(3)对环境污染控制率达到100%;噪声、污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率达到100%;对井巷施工粉尘浓度检测合格率80%以上;

4、安全管理:

(1)无工亡事故;

(2)杜绝重大交通、设备、火灾、触电、爆炸和中毒事故;

(3)亿元施工产值重伤率≤1人、轻伤率≤5人;

5、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其中:

(1)人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2)材料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3)机械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4)其它直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其中:项目经理部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控制在 万元内。

(5)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控制在 万元以内;

其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 万元以内。

第二部分 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履行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公司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保证达到业主满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合法经营。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工程或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1、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在公司审批后方能签订采购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督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若有修改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2、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二十三冶工程施工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

第一,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凡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工程预算分析资料和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工程(劳务)分包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并经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批后方能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投标业务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察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3、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一,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只能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禁止自然人分包。

第二,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遵守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发[2019]13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文件,项目经理部从业主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期奖(或赶工奖)及其他资金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公司根据审定的项目经理部当月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至资金支付专户,严禁项目经理部直接在收款专户上支付。

第三,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项目经理部在主账户以外的设立的收款专用账户,实行余额限量的实时归集管理制度,对付款专用账户接受公司限额管理制度。

5、加强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五)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七)应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月度工程量签复、工程变更调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和分包业务的各项结算工作。

(八)接受公司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散的善后工作。

(九)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考核面达到100%。

(十)负责各类计划和报表的编制,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系统管理和有关规定报送给公司各有关部门。

(十一)上交劳保基金:工程专项劳保基金全额上交公司,本项费用不列入上交管理费范围,专项核算专项上交。

(十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上交费用包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会经费共7项,按公司规定计算并上交。

(十三)按规定完成各项资金上交任务,并按期归还公司垫付的工程款。

(十四)就地延伸施工项目或新项目的开拓,其投标报价需报公司审批确定,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开拓业务万元。

(十五)做好风险抵押金的收集工作。按月在工资中扣一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或按公司规定另行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

(十六)其他职责____。

二、项目经理的权力

(一)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二)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三)生产指挥权:项目经理有权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在保证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和调整。

(四)人事权:项目班子成员聘任、奖惩、考核、解聘的建议权;对其他人员(公司直派人员除外)使用的决定权;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参与权。

(五)财务管理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安排目标成本费用的开支;

2、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向公司建议项目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和具体方案;

3、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含工期奖)分配方案;

(六)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定按贯标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或参与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选择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所购设备物资按质量标准验收、检验。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九)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_______。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项目经理的利益

1、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关于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工资指导意见》的规定享受项目工资待遇。

2、享受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达到省(部)优目标,项目经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享受优质工程奖。

3、享受管理目标兑现奖。

4、享受业务开拓奖。

5、享受超额利润奖。

6、公司规定的其他________奖励。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享受相应利益。

第三部分 奖罚

按照考核结果,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罚兑现,奖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 目标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的计算

1、计奖基数的确定:

计奖基数=上交利费额×提奖比例

2、计奖时间系数=实际工作月数/有效工期(总月数)

3、职务系数确定的原则: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系数为“1”;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职务系数为0.5~0.8,由项目经理依据各位班子成员的业绩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报经公司确认。

4、目标奖计算式:目标兑现奖=计奖基数 *职务系数*任职时间系数

(二)目标奖励兑现的时间:

1、经公司审计、考核确认完成各项目标,同时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方回收的资金和上交公司利费均达到80%以上,给予兑现70%;

2、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回收、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再兑现余下30%。

二、 超额利润奖励:

1、目标利费=营业收入×相应利费上交比例

2、超额利润=实际利费-目标利费

超额利润奖按公司现行办法分配到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三、惩罚办法

1、项目经理部未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利费上交目标,项目经理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抵交不足部分;

2、项目经理部若发生亏损情况,则按照《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发生重伤、重大人为机械事故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4、交工资料未及时归档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目标兑现奖1~5万元;

5、材料物资、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扣目标兑现奖1~ 5万元。

四、项目经理兑现奖计算公式

1、目标兑现奖=目标奖+超额利润奖+业务开拓奖+优质工程奖-安全、质量罚款-其他罚款-已发奖金

2、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各自承担。

第四部分 附 则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质量控制

在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保证质量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今天的质量就是明天的安全"这一理念自始至终伴随着项目管理过程。只有时刻牢记质量和安全,才能使所建工程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

为了确保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达到合同中提出的质量目标,在项目的质量管理中,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必须强化质量意识,恪守职责,从而实现合同质量目标。

一、确定项目质量管理要求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项目初期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策划、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管理程序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质量计划和规定,并有效地指导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在总承包项目管理中,对于质量管理策划首先是根据总承包合同管理的要求组建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的界面关系、接口关系和职责。其次要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和哥哥质量文件;针对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公司管理要求,建立一套适用项目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识别和确定项目工作范围内的各个过程和活动所需要的控制要求、相应的执行程序或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并监控实施效果以确保满足项目的质量目标要求。

二、创优过程质量管理

项目执行中过程质量管理是创优工作的基石,优质工程的核心内容即是质量优良,达到同行业中的先进水平。创优工作大部分的工作都是围绕质量管理的内容开展进行的。总包项目质量管理的内容如下:

1、 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在业主、监理和公司总部的指导下,结合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的网络体系,通过网络体系有机运转、统一管理,并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各自工作范围,按其职能认真做好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 健全规章制度

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项目部结合业主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设备监造管理办法、质量检查及工程验收制度、中间交接验收管理制度、施工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制度、金属监督管理办法、工程不合格项目处理程序制度、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质量制度文件,并下发各施工单位落实执行。

3、 编制和质量策划文件

根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项目管理计划、实施计划,组织编制了项目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项目质量计划包含覆盖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循环工作方法和持续改进过程的质量控制,作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项目创优规划以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为总目标明确了工程质量目标,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工程质量工艺的控制措施。

4、 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开工前的审查工作:确保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组织审批开工报告,严格把控施工图的设计交底、图纸会检、人员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审批、原材料的进厂检验及材料跟踪(联合业主、监理对当地砂、石料厂进行考察,选取规模比较大,质量比较稳定的料厂,把好原材的质量关)、计量设备检定、测量放线成果,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划分表等内容,待上述内容完成后方可批准开工报告。

4.2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总/专业设计组织施工,并按作业指导书明确的工艺方法和作业程序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和控制。

4.3要求施工单位对主要工程项目在施工前编制《作业指导书》及编制《现场质量计划》(W/H点),对一些关键性或技术性要求高的工序,还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都经审批实施,尤其在厂区土方回填、主体工程(如:基础和承台及上部框架结构)、四级验收方面进行重点关注和控制。

4.4严格执行质量验收程序和评定标准,已报审的《工程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在施工过程中运作正常,严格按项目划分表进行各级质量验收,强调三级验收及隐蔽签证纪律,各道工序验收必须与工程资料同步,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

4.5工程验收严格依照验收划分表进行三级、四级验收,并及时在质量计划上签名确认,整个工程验收严肃、真实,签证齐全。

4.6为了保证能建好优质工程,项目部还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质量通病与预防措施》、《工程创优策划与实施方案》及亮点工程的实施计划。做好防止质量通病和二次污染措施,在保证工程内在质量的同时,也注重外观工艺质量。

4.7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条文,对照检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检查签字工作。

4.8通过施工样板长廊以及《施工质量工艺"亮点引路"示范牌》提高创优意识,如:清水混凝土、电缆敷设、盘柜接线、小管工艺等;

4.9及时策划、召开专题会提高各种施工工艺,如:清水混凝土,通过对原材、配合比、塌落度、振捣、模板密封、浇筑养护、天气因素等诸多环节控制清水混凝土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加以分析解决,多次清水混凝土质量工艺专题会,认真分析原因,坚持不懈地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工艺。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范文6

一、指导思想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按照党的全会精神,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任务

项目计划总投资232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620万元(省级558万元、市级62万元),自筹资金155万元。项目共有42个单项工程,建筑工程分为21个标段,设两个主项目区,项目区安排在南新乡、蒋巷镇,完成建设高标准农田1.81万亩。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的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成立县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开发办主要负责人、项目乡镇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从县农业开发办、县财政局、县纪检、项目乡镇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督导室和两个项目指挥部、监理部。技术督导室设在县农业开发办,县农业开发办主要负责人任技术督导室主任。项目指挥部设在南新乡政府和蒋巷镇政府,项目指挥部总指挥由项目乡镇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指挥部副指挥由项目乡镇的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乡镇开发办工作人员及项目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各部门职责

(一)项目指挥部:为本乡镇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本乡镇工程宣传发动,群众调田,协调各方关系,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协助监理督促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组织项目初验,协助监理收集整理资料。参加县级验收及上级部门验收考评。

(二)技术督导室:负责督促工程施工进度,检查指导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组织项目县级验收,工程决算审计,收集整理县级验收资料,编写上级部门验收考评材料以及宣传报道工作。

(三)监理部:负责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工程结算,并签署监理意见、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把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制定详细推进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大力推进项目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项目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和项目建设管理好、建设进度快的项目单位进行系统的宣传报道;对扰乱项目建设的行为随时进行社会曝光。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县级报帐制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付,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坐支和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