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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范文1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了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体制来说,国家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产。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人、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帐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
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帐,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帐,职工福利欠帐,环境治理欠帐,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那个主体进行分配,在那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上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环,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向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增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按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总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的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
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理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体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面认识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实践的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固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组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结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现为以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的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
在卜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其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的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
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已有利的方式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及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求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承受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是大股东,对小股东有着潜在的损害,所以往往要有一定程度的政府于预,比如定期公布信息,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
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帐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现实差异,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而且还应当确认增值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
分摊,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井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义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帐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和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
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配,不失为一种尝
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科写期竹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从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底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研
讨会上达成一致意见,今后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实需要理顺,从而形成
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建立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业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簿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外,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
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人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80年代末开始搞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个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帐户设置、记录内容和信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的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
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帐户的规定,比如,单设帐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屋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帐户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帐户对应关系、帐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帐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税法和会计准则范文2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一)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协调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原来小企业会计的计量,将旧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普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取消。通过对应用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得出市场行情对企业所持有资产并没有任何影响,小企业继续使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在资本成本会计处理方面实现与税法的协调。
其次,在我国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提取准备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准备金,除金融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做资产减值的准备,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参照了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与之统一。一旦企业账目中应收款项中出现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并不进入提坏账的准备,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时通常会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够在折旧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优势作用,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因技术方面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样会加速折旧的速度,我们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来进行解决。根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使用情况,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科学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在新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有关于资产折旧的方法以及固定资产在最低折旧年限已经趋同。比如,在新准则中规定小企业所在的房屋已经使用23年,那么小企业的资产摊销日期就定为可供使用时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时间为止。一旦有相关的合同规定了小企业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限进行处理。小企业不但不能够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且无形资产的分摊期不能低于10年。新准则和税法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方面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中,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的投资情况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办法上与税法完全一致,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时应当算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要权益法就必须对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并将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差异,通过纳税进行调整。
(二)费用与计量的确认
在新准则中有关于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处理的问题,也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业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维修问题,那么维修的费用必须以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对象为基础,并计入企业的资产成本以及当期企业的损失收益当中。除修理费用之外,企业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销售费用这些与税法中的规定也趋于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体现在确定收益的费用不同,以及企业在生产中损失时间的不同,进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以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十分相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改造时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与税法进行协调,甚至趋同。这样不但消除了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消除了企业所得税时间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小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整合时,使用统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方法,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与税法所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费用的确认以及计量方法与税法趋同。
即使新准则和税法在很多方面已经完成了协调,但是二者总归是两种不同领域的两种规范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表现为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以及用于补偿的相关费用时,或者在领取政府补助的过程中,新准则要求企业确认其收益,但是税法的要求有所不同,当企业收到政府的补助时,必须要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收入当中。
(二)永久性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在应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对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企业在进行短期投资的过程中,要计算期末计价的成本与市价相比,二者之间的价格谁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价时,就需要为短期投资跌价开始准备。但在税法中规定,没有经过核定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缴税之前将其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日常收人中的“不确认收入”以及“冲减收入”可以不作为企业收入,可以不缴纳税款。但是税法对于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利息的支出、员工工资的支出以及企业的工会经费支出等支出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将这些支出扣除,但是税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并不相同,税法只允许扣除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支出以及费用,并且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可以在企业纳税前将其扣除。
税法和会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会计;税收;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盾开始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够协调这两者的关系,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的影响。税收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会计人员所代表的执行纳税人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税收从政策的角度会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会计方法的选择都会有一定的参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会计也为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性的信息,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依据,正是如此要承认税收和会计这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搭建宏观和微观、法和理的通融、征税和纳税的自然融合的桥梁,从而让会计和税法实现有机融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税法改革要从会计理论中汲取先进理念
会计准则先行,税收法规在制度的层面上要立足于税法改革,从先进的会计理论中汲取成果具体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了解会计和税收差异来源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会计和税收目前最为重要的矛盾之一就是税收法规的通常会涉及到会计方法问题,此时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就会给会计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带来困难。因此,当国家出台某些税法法规,当涉及到会计方法时,就要尽可能的明确化和规范化。同时还要建议税服务和会计主管部门要建立起日常互通和对话的机制,进而联合行动,消除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要想从根本上了解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的体现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革新,对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以便于更好的了解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双向协调关系,同时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目前税法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采用了限制措施,其目的就在于纺织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偷漏税或者延迟纳税。但是会计工作人员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往往采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会计准则,这种选择不会是一种造假行为,而且一般来说会计准则的选择并不会对税收产生多达的影响,所以根据这一点为了让会计工作人员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放宽对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能够实现保障企业利润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增加了国家税收来源,而对于认为的避税动机,则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进行完善。
(三)汲取先进方法用于指导税制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个方面也都在不断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会计和税收方法提供了更多的指导方法,因此,我国需要在现有的方法基础上进行革新,以便于推动二者的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经济且能够逐步完善的信息系统,同时对于税收制度来说,应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制定税收法规的同时要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良影响,这就需要从会计准则中的先进理念中汲取营养,让税收改革和会计准则呈现相对的稳定的发展。
三、会计准则应用要和税法相协调
(一)落实会计目标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广大投资者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会计工作目标非常重视,因为它反映了会计信息,同时还具备了内在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在会计日常核算中要注重明细的核算工作,对于涉及到税收的业务,则要以会计准则执行的同时,还要将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明细账户等方式进行提现,这样就能够为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稽核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可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对国家经济的一种调节,在进行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国家税收政策为根本性的指导,进而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与会计行为、会计目标的结合。
(二)尽可能的缩小会计选择范围。会计准则选择过多,但是税法却相对单一,虽然税法在体制上要尽可能的放宽会计准则的选择,但是这并不能够彻底解决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因此作为企业机关,在本着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当发现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所产生的信息存在不一致,同时也不能够增加多少信息含量,也就是说对投资者的决策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时,就不要过分追求会计的精确性而和税法相抵制,而是尽可能的实现税法和会计的一致。
(三)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通过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展现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分析结果,能够有效的协调税收和会计之间的统一。目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明显不足,这让会计不能够为税收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此同时税收也不能够将信息需求反应道会计信息系统,这就导致了信息沟通的不畅,在这个背景下就会加大税务部门的运营成本。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也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参与因素,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带动信息披露与会计行为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说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有效的保证我国税收和会计之间差异性,并能够在保证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协调。对于解决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化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
(四)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不同企业要不同对待。对于上市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所以要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执行新会计准则,这能够有助于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包括企业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且不属于上市企业,那么纳税就成了唯一的目的,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专业的能力,所以在纳税申报中又回胡乱添加新科目,从而导致会计和税收的巨大差异,对此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让中小企业的会计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执行,从而缩小中小企业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四、总结
总而言之,强化会计监管,缩减会计和税收的人为差异,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和审计,同样也是能够有效的规避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促进会计和税收的关系协调的重要方式,唯一从这些方面进行革新,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立新.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协调研究[J].会计师,2012(24).
税法和会计准则范文4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会计模式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现在的税务会计理论和方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形成了多种样式的税务会计模式。对于我国而言,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则还不健全不完善,现在会计准则已经越来越国际趋同化,这对健全我国的会计准则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税务模式的对比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1. 英、美独立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国家的税务模式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模式,其模式特点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具有其独立性,不受到税法的管束。纳税人的纳税事宜由专门的税务会计办理,这就使得税务独立于财务会计。英美国家采用的是投资者导向性会计模式,他们更强调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财务会计准则遵循的是公认的会计准则,不会受到税法的任何约束,这就使得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加的真实,可靠。所以该模式很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
2.法、德的合一税务会计模式
法国和德国则是财税合一模式的代表国家。其税务模式的特点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税务当局,税法对会计有很强的约束力,对其提出了明显的要求。要求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的要求要保持一致,禁止财务会计和税法会计存在差异。企业对内部的会计事宜必须严格遵循税法的规定。法国和德国采用的是政府导向性会计模式,其对企业的要求是其纳税申报和股东提供的财务报表要一致,企业纳税的额度应该和纳税钱的会计利润相差不是很大,到纳税时候可以直接依据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依据纳税,因此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3. 日本的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
亚洲的日本,其税务会计模式独具一格,其既不像英美等国的财税分离情况,也不像法德等国的财务合一模式。采用的是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其具有独特的特点: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税负
二、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影响
最近几年,会计准则模式的国际趋势应经发展成为国际趋势。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对会计国际化目标的更为具体和现实的表达,但这一过程仍然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各国政府多方面的努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必然会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变化。有研究表明,法国、德国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已是必然趋势。美国、英国等非立法会计国家,其会计与税法分离,并由此导致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完全采用以税法导向的会计而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美国于2002年底颁布了小企业税务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原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基础一致。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虽然有利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接,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但却提高了小企业的制度遵从成本。因此,不论从我国的国情看,还是从国际趋看,小企业应该选择财税合一的企业会计模式,即税法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财税混合会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财税分享会计模式。
三、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思考
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和税制建设在改革开放后也得到了质的飞跃,会计模式的改革和税务的改革目标清晰,都符合我国的发展和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在1994年的税务改革中,表明了我国税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严肃性,使税务不在依附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时,如果财务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经过这样规定纳税人在要在会计准则下计算会计利润,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之后才能作为纳税人应纳税的额度,这种情况克服了以往我国的税法过分依赖会计的弊端,真正是实现了税法和会计分离。特别是我国在2006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趋势,加速了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步伐。会计制度和税法其存在的功能不同,这肯定会导致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不尽相同的地方。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想在国内得到很好的执行并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实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相分离的原则。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财务会计从开始的陌生不认识到逐渐的接受认识,在到被国家重视并不断的健全制度。我国现在的会计,税法等课程,也表明了税务会计既有理论支持也有实际意义。我国目前税务会计已经呈现更多的“独立性”,甚至有时财务会计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适应税法,从而降低了自己的信息质量(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是财税混合,在财务会计中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另外出于对财务报告目标与纳税目的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得不统一,而它是以放弃某一方目标为代价的。因此,从发展和长远的观点看,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完全分离,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不同的国家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模式,会计模式的选择是有其所在的外部条件所决定的。影响会计模式的选择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国应在特定的环境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模式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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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资产
一、同一经济事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同的原因分析
投资者对企业资产的了解程度和盈利可能性的判断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税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社会和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二者出发点的差异导致在处理同一经济事项中会对经济事项做出相对应的要求和规范。例如,税法为保障税收额,根据流转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等事项应纳入应税收入范围予以征收税款,而会计准则则将其视为未出现经济利益,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和宏观调控效果匹配,在资产净损失实际发生时,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以不遵守谨慎性原则在收取税款前扣除;相反,会计准则必须严格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损失进行预计并在计算当期损益时予以扣除。会计处理依照准则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依照税法标准计算纳税额度,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标准和目标不同造成了处理方式和结果不同。
二、资产概念和确认比较分析
资产对于税收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产的交易是税收交易最主要的形式,资产增值的多少决定了所得税征税的额度。资产的概念在理论上和会计相同,尤其是在细化和明确各类资产的标准后,资产在税法上的概念与会计准则更为趋近,但是资产范围与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仍是主要区别。
是否承认资产减值准备部分是税法和会计在资产范围和资产尺度上的主要差异,即资产价值降低额度的确认标准和认可程度,税法在原则上是不会承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不会考虑到资产在流动后出现的任何情况,税法只根据当前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资产税务处理。但是对待特殊行业的坏账准备,税法会根据资产减值情况制定严格的控制尺度;相反,任何资产减值情况在会计原则下是被承认和确认的,并且能够根据谨慎性原则做出资产减值准备,预先确认资产损失额度。因此,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资产确认上的标准是相反的。
三、资产计量比较分析
会计准则下资产的计量方法较为灵活,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资产计量。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都属于会计计量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企业以上诉范围为计量信息的会计计量都应确保会计要素金额能够达到准确的计量。由此可以看出会计计量依靠的计量信息是多途径的。而税法对资产计量的控制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是企业出现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改组改制等交易时企业可按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计量方法上的不同体现在计量方式上:
(一)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
在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资产进行初始成本计量时,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一样,都必须根据资产是实际价值入账。这种计量方式仅针对通过购入、融资租赁、接受投资等取得的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除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取得的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与会计准则计量方式不同外,一般情况下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方式基本一致。
(二)资产入账后价值调整
资产入账价值根据税法和会计标准的要求应该保持与历史成本一致,不允许随意对其价值进行调整和更改。但这并不代表企业资产因初始评估出现差错而不能应需求进行重新评估,对满足规定的评估资产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入账价值。对于出现入账价值调整的资产,必须把价值变化额度纳入资本公积或者资本损失的范围。
税法对资产入账后的调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发生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需要对企业资本结构进行调整等改组活动时,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才能在税收上予以确认。
(三)资产减值损失确认
一般情况下,入账后的资产会出现减值,而会计是承认减值准备部分的,减值部分可通过会计处理进行调整,相反税法是不会对资产减值部分予以认可和承认。资产入账代表着资产已经进入市场环节,也就会面临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均有可能导致资产出现下跌或者价值减损的情况。企业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定期对资产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总结和清算,然后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等为参考进行调整,将资产清算价值与公允价值对比计算整理出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和集体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经过核算和确认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排除在应纳税额之外,也不可将其扣除。这里所说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主要是指未通过国务院财政审核、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支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资金支出等。因此,税法在对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时不得随意调整资产,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确认。坏账准备金和金融企业的呆坏账准备属于税法的特殊资产确认部分,一般允许对二者按比例在税前扣除减值损失。
通过以上会计和税法对资产减值确认的比较,可见二者处理方式的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科学合理地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完善风险预算评估工作,防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可回收金额;而税法一般情况下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一切按法律处理。
税法是根据准备金实际发生的情况据实扣除,而且这种动态的变化使税法无法确定一个合理准确的提取比例,所以税法不允许企业在减值准备中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因。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的变化波动大,可预测性难度提高,各个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各不相同,固定提取准备金的比例无疑会引起税务不公的现象。企业所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虽然不能在资产准备未实际发生时予以税前扣除,但是一旦资产减值实际发生,资产减值准备可在税前扣除,而对于未真实发生的部分不能进行扣除。在新颁布的企业税法中,确定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资产在企业运转中出现永久性或者真实性损害时应该扣除的标准。由于此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税法无法按照原有规则进行减值确认,因此这些标准和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但不完全相同。差异主要表现在审核过程中,税法不仅需要对损失进行标准判断,还对审核批准的流程进行严格把控和确认,保证审核结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四、资产价值转移
资产的价值实现体现在资产转移到企业经营中的程度,一般资产价值的转移方向集中于固定资产价值。对转移后资产的计量主要包括资产是折旧摊销、加工与处理、改良与修理等。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资产的折旧摊销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其范围的划定、基数的确定、方法和期限的选择几个方面。就如范围的划定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在会计准则内是被认可和允许的,但是税法是不允许对与税收无关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相比之下,会计准则对企业折旧摊销的选择更为宽泛。
(二)资产的加工处理主要是货存的生产制造和自用资产的构建,对于此过程殊费用是否属于成本的确认是两者的主要差异。
(三)固定资产的整改是资产维修的代表业务,会计和税法在此的差异主要是对资产资本化的确认。资产在修理过程中确定成为固定资产的部分,税法予以承认,而未达到资本化标准的部分不能纳入固定资产,且应被归入档期损益中。
参考文献:
[1]曲明荣.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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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范文6
关键词:机械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185-03
从2006年2月以来,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准则体系的颁布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系列配套法规的完善,两者分离趋势明显,研究税收与会计间差异的来源、分类、处理和协调成为了理论和现实之需。目前根据国内学者对差异研究情况的综述,国内对该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差异研究比较关注差异计量方面。相比较而言出于对差异的监管及协调的视角,美国学者Lillian Mills(2002)将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为机械性差异和动机性差异两类的分类方法,对我国在差异的认知、协调等方面的研究颇有启示作用。
一、差异的划分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微观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被认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目前被重分类为暂时性差异);二是公司管理层的蓄意造假。(吴秀波,2006)。类似相同的认知,更早是2002年,美国学者Lillian Mills等人就此的精辟论述,即:“以往的研究表明,税会之间的差异和一个公司税务与财务报告的动机差异有关,亦和众所周知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规定这种机械性标准的差异有关。”
基于此, Lillian Mills等人将差异分为机械性差异和动机性差异两类。前者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具体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比如在折旧、股票期权及合并等方面,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是因规则的不同而引起的。这类差异在我国被称作制度性差异,即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典型的如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成本费用扣除等。后者是指由于管理者出于应对财务信息使用者和税收监管者的对信息的需求不同,在编(填)制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的动机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具体表现为源于管理当局为平滑财务收益采用不同专业判断而导致的差异和源于管理者利用税收法规的弹性以达到缩减应税所得造成的差异。经过对两类差异进行比较,可发现,机械性差异具有客观性,动机性差异具有主观性。
二、机械性差异的协调
如上所述,由于机械性差异的特征决定了差异存在的客观性,其消除取决于会计和税收法规对具体方法的改变,所以协调措施在于税收法规和会计具体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方面,目前,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在都针对该类差异做了协调方面的努力。
税法的协调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机械性差异方面采取的了以下两个措施:第一是借鉴会计准则改革的精髓,适当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在维持税收利益的基础上适当采纳会计的方法;第二是按照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可直接利用会计资料来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间接法设计,以方便纳税人,减少纳税人的调整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在第一个措施中,《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需要,首先对关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相关费用扣除、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通过提高相关收入确认、费用、成本及损失扣除的法律位阶,对易引起差异的较为粗线条规定的项目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和梳理,增强了纳税计算可操作性和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其次针对不必要的差异,通过税收法规的调整进行差异的消除和缩减。如取消关于固定资产的残值为原值的5%的限制,改由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将不允许扣除的自创商誉或外购商誉支出改为允许在无形资产转让或处置时扣除外购商誉支出等。再次税法紧跟新准则改革的步伐,利用会计成熟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对会计所作出的方法的选择进行认可,并对新的会计实务发展也及时应对,用内在遵从的方式为两者的协调做了贡献。如取消存货的后进先出法,增加关于生物资产的的税务处理规定及允许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新准则的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利息收入的计算,并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就是很好的例证。
在第二个措施方面,鉴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基于财务信息按税法要求加工调整后的纳税信息报告载体,不仅关乎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是促使税法与会计差异报告更加协调的有利工具。所以针对纳税申报表的一些改革应是出于缩减税会之间差异的需要而为。如在后续年份修订的新纳税申报表体系中,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申报工作量,新申报表将主表的填报项目由原来的80多行简化为35行;同时为更好的确认由于税法和会计报告规则不同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中的潜在应税项目,而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明细表及减免抵税明细表。这些新增加的附表不仅帮助纳税人完整记录了纳税调整的数据,同时也为税收征管者进行差异调整的税收审计提供了很好的线索。尽管差异无法避免,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某些改革却可以使差异的调整看起来更容易操作转换,反映的调整信息更透明易理解。
会计的协调措施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机械性差异方面的解决措施有两个:一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改变会计的处理方法,以缩减和消除差异;二是以税会之间差异作为处理对象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以核算和反映差异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未前,国内学者许善达(2005)曾整理过 “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差异及政策建议表”,通过统计,发现在税法与会计准则未变革前两者间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项目共计88个,但建议需要通过改革会计政策以消除差异的只有6项,远远小于建议通过税法调整的40项。具体针对该6项分析后发现,新会计准则已经分别在短期投资股票业务的股利分配、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资产的入账成本、接受捐赠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处理和可资本化资产的范围5个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实现了差异的消除。 尽管通过会计政策调整税会差异努力看似很微小,但相比税法的效果却更进一步,这体现了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刚性不同。相比较税法而言,会计准则的修订更灵活,更能针对差异实现一步到位。故建议针对会计的协调措施,以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前提的情况下,应更多考虑会计信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作用。
在第二个措施方面,所得税准则的颁布可以说是会计应对暂时性差异的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尽管没有消除差异,但该准则规定应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却有效的帮助会计人员明确了差异的计算、差异的处理及差异的披露方面的诸多问题。就像国内在所得税准则前所做调查的显示期望目标一样,鉴于国内目前税会适度分离的环境与英美等国不同,而诸多一线财税人员在纳税申报时并不能脱离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的现状,促使我们在差异的控制上,尤其在有关资产的计价方面,税法和会计间差异的调整最好能够控制在通过“递延税款”就能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记两本账(许善达,2005)。而新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通过“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帐(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动机性差异的协调
在动机性差异的协调方面,由于避税动机是为钻税收法规之漏洞,以获减免税利益,而盈余管理动机则是为平滑财务收益,故协调的重点在于如何完善税法的反避税条款及加强监管来减少企业利用税会差异进行的避税活动和如何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控制管理人员的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间和操作行为这两个方面。
(一)税法的协调措施
在防范和制止避税活动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制定了系统的反避税制度“特别纳税调整”一章。该章包括了针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一般避税行为以及对补征税款的利息处罚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均是应对不同避税行为的需要而设计的。如在转让定价中明确了“独立交易原则”,以应对跨国关联企业的避税;在避税港避税中引入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以“停止一些中国公司或个人实施通过控制低税区的外国公司以享受递延应税收益的策略”;而对资本弱化的条款则重在限制企业通过利息的方式抽逃股息,以侵蚀税基等。除这几条外,尤能有效扼制纳税人利用税会差异进行避税强烈动机的条款就是后两个方面:一般避税行为限制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采用其他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的权利;而对避税行为既要补征税款又要加收罚息的条款,更是加大了企业避税行为的风险和违规成本。可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构建的体系化反避税制度,不仅增强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同时也强化了反避税措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有效防范和制止避税活动,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尽管制度的明确为反避税活动的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效用的发挥仍然要靠税务机关的监管。可喜的是,针对此,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要通过加强组织、信息化、人才队伍“三个保障”确保反避税工作落到实处。由此看来,在关于避税活动的协调措施方面,税法的努力可圈可点。
(二)会计的协调措施
新会计准则的在缩减还是扩大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上颇有些争议。如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减值准备范围的扩大还有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等,都被视为给企业更大的选择权。尽管如此,在为防范这样的盈余管理机会出现,新准则对此还是进行了相应的协调和控制。如,对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给予了严格的限制;对减值准备的计提,则要求企业对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一经确认,就不允许在持有期间转回,以应对操纵利润;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尽管让步的权益进入了债务人的利润表,但列入非正常经营损益项目的处理,还是便于监管者监督和使用者识别。实际上,由于准则允许会计人员在加工会计信息时使用专业判断,所以准则本身就有盈余操纵的空间几乎可以看做是其与生俱来的不足。由此可知,为限制盈余操作而一味的特别对准则进行调整,由此牺牲了信息的真实公允实属因噎废食之举。正如刘泉军,张政伟(2006)所说:“会计准则毕竟只是一个生产会计信息的技术规范, 它解决的是“ 该如何办”的问题。对会计准则的恶意误用属于准则实施中“人”的问题,从大的方面讲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态的问题,要通过加强监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投资者甄别会计信息能力等系统工程来解决, 不能归咎于准则本身”。
四、启示和建议
(一)机械性差异协调的经验
通过以上对机械性差异协调措施的分析,可知通过直接修改税收和会计的处理规则以达成一致的办法协调效果欠佳,反而采取相对间接的方法对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建立方便纳税调整的会计台账,以及增强纳税申报表设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机械性差异的调整更见成效。鉴于制于税法与会计分离的客观性以及税收和会计各自在目的、原则及计价基础等基本层面的差异性,使得入手直接修改双方条款的直接法困难重重。因为这种调整实际就是双方利益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总是在保有各自利益的情况下彼此接近,却不能完全一致。相比较城而言,间接法是在认可差异无法消除的前提下,以寻求纳税风险最小,纳税遵从成本最低的方法来处理两者的现存差异,同时有效对差异在各自的报告系统中实现清晰披露。
(二)动机性差异协调的经验
由于动机性差异的产生来源于管理者利用税法与会计规则的弹性所致,所以采取的办法总是从控制规则本身的弹性和管理者的动机入手。目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还在实践磨合阶段的现状,应在新税法所指的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等方面形成有效控制该类差异的机制和卓有成效的管理体制。如我国刚刚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就是针对动机性差异很好的举措。而针对管理者动机方面,则应着重形成反避税文化、一方面提高税收监管团队的素质和能力,对反避税行为形成震慑,另一方面结合资本市场监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等多管齐下的办法,弱化企业的盈余管理动机,控制减少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亦可对动机性差异实现有效协调。
(三)建议
根据以上对现有差异协调措施的分析可知,在应对机械性差异方面,直接法和间接法的应用各有千秋,但鉴于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改革的完善程度不同及一线财税人员的执行能力较弱的现状,本文更倾向于在协调措施的采用上多向间接法靠拢,如积极深入的开展关于所得税会计实务的研究及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等;而动机性差异协调方面,在既有规则已为防范和扼制盈余管理和避税活动采取了相应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构建税收监管与会计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是解决动机性差异的长久之策。
作者单位:厦门华厦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罗先锋(1977- ),女,内蒙古人,厦门华厦职业学院财会金融教学部,讲师,管理学硕士,主持省级教改项目3项,市级科研项目2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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