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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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税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1

摘 要 本文对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中税款如何缴纳进行探讨,旨在避免企业纳税风险,降低企业税负。

关键词 土地一级开发 税收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

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针对以上业务性质认定,相应各种税收的征收上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营业税,将取得的土地转让款全额确认为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税率5%。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将一块土地完成拆迁,支付拆迁补偿费1亿元。并完成“三通一平”,发生工程支出2亿元, 发生三项费用2000万元。完工后交国土资源局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土地拍卖价10亿,按与政府的协议,双方各得土地转让款50%,该公司取得土地转让收益5亿。

按此方式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费;5亿*5.55%=2775万元

增值额=5亿-(1亿+2亿)*130%-0.2775亿=8225万元,

增值率8225万元/39000万元=21%

应交增值税;8225*30%=2467.5万元

应交所得税;(5亿-1亿-2亿-0.2775亿-0.2亿-0.24675亿)*25%=3189.37万元,合计税负8431.87万元。

此方法对企业来说税负最重,但税务风险较低。

第二种方式,营业税将取得的款项确认为收入,适用“服务业”税目中“业”项目,计税依据是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拆迁补偿、土地平整等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税率5%。

此方式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依上例: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费;(5亿-1亿-2亿)*5.55%=11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亿-1亿-2亿-0.2亿-0.111亿)*25%=4222.5万元

合计税负5332.5万元。

此方式因为营业税差额征收,税负相对第一种方式较轻,且得到部分地方局的认可,如闽地税函〔2010〕26号文件中明确为收入。

第三种方式,营业税将取得的收入确认为建筑业收入,适用“建筑业”税目中“其他工程作业”项目,计税依据是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3%。

依上例,应交营业税及附加费:(5亿-2亿)*3.33%=999万元

应交所得税;(5亿-1亿-2亿-0.2亿-0.0999亿)*25%=4250.25万元

合计税负5249.25万元。

此方式营业税差额征收,且税率只有3%,在分包工程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时,税负较前一方式更低,但问题是企业经营范围中是否有建筑业,是否取得从事建筑业的相关资质,如符合要求,可跟地方税务局争取按此方式缴税。

第四种方式,认为做为财政补贴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应交所得税;(5亿-1亿-2亿-0.2亿)*25%=4500万元

合计税负4500万元。

此方式虽然税负最低,但税务风险较高,不确认营业税收入理由不充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依据不足。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2

一、政府补助的财税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该准则将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处理方法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财政拨款是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此企业被排除在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资金是由政府或代政府收取的,不属于企业收入范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虽包含了政府补助,但门槛设置很高,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因此企业真正能享受到的不征税收入并不多。

关于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是这样解释的: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基本上都是应税收入。

基于上述规定,本文拟根据目前较常见的政府补助举例说明企业应进行的财税处理:

二、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例】某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9月收到政府补助款1200万元,用于购买大型专用设备,11月公司购入大型专用设备一台,支付价款1800万元,设备预计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5%。

2009年9月企业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1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12 000 000

2009年11月购入大型专用设备一台,

借:固定资产1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18 000 000

2009年12月计提折旧

借:成本/费用71 250

(1800万元×(1-5%)÷20年÷12个月)

贷:累计折旧 71 250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受益期内每月做相同分录)

借:递延收益50 000

(1200万元÷20年÷12个月)

贷:营业外收入 50 000

涉税处理: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在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递延收益也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在设备使用10年后出售,收到价款8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8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 000 000

借:累计折旧 8 550 000

固定资产清理 9 450 000

贷:固定资产 18 000 000

借:营业外支出 1 4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 450 000

同时结转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6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6 000 000

此外,《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还对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款项,做了明确的定义:该专项拨款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若上例中,企业取得的是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专项款,并按规定记入“资本公积”,则其税务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09]87号文的有关规来处理。即: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到政府补助专项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提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例1】2007年12月某市政府与A高新企业签订协议,支持高新企业进行某一技术创新研发项目,协议规定该项目2008年1月开始研发,预计耗时2年,所需资金1200万元,其中由政府补助300万元,款项于2008年9月及2009年12月分两次等额拨付。

2008年9月收到第一笔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1 500 000

贷:递延收益1 500 000

结转递延收益(15个月的项目期每月做相同分录)

借:递延收益 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000

2009年12月收到第二笔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 500 000

涉税处理: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A高新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款时应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项目期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例2】某机电企业2009年一般贸易出口机电产品1300万美元,符合该市有关高新、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补贴规定,每美元补贴0.02元,2010年3月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2009年出口补贴款26万元。

借:银行存款26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60 000

涉税处理: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的一般贸易出口补贴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3】某大型企业根据该市政府鼓励开拓海外市场文件精神,于2009年9月组织12家相关企业参加国外新兴展会,实际支出展会费用12万元。根据该市政府鼓励开拓海外市场文件规定:对组织本市参展企业10家、10个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实际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2010年3月收到政府补贴的专项资金10万元。

实际发生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展会费120 000

贷:银行存款120 000

次年收到政府补贴的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000

涉税处理:企业09年实际发生的参展费用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次年收到的补贴款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的,可并入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3】某企业2008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经申报审核,符合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当年取得财政部门核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共计15万元。

借:银行存款1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150 000

涉税处理:根据财税[2004]139号文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收到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财社[2002]107号文由财社[2006]1号文取代,后者于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第52号令《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公布废止,因此有效期应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会加大对节能减排企业在资金及税收方面的支持,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和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对该资金的使用,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2011年6月20日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有明确的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补助额度。”国家税务总局虽对此尚未有相关规定出台,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项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

根据政府补贴或补助的形式来看,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在实务中概率极小,企业应在实际工作中,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文的有关规定来判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多缴、少缴或未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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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3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处理

(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

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根据不同供应人群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储备粮油和定向供应粮油应按历史成本进价,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购粮油存货成本具体包括: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整理等各项费用。其中,有关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先将购买粮食所支付的价款通过“储备粮油”科目下设的“待核××粮油价款”明细科目归集,发生的收购、运输等入库前费用通过“待核××粮油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将购进粮食价款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支出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轮换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费用包干方式进行的,企业轮出储备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轮换销售收入”。同时暂按销售价款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贷记“轮换粮油”科目;月末,根据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价和完成轮换数量的乘积与轮出粮油的加权平权售价和完成轮换数量的乘积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已完成轮换粮油的销售成本,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轮换粮油”科目。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的方式进行的,轮出粮油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油参照储备粮油购进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食移库

政策性粮食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调运发生的铁路、水路运费经财政部驻相关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计入调运方粮食库存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政策性粮食移库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调入企业开具发票。

(四)关于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粮油等政策性粮油销售

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的粮油等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贷记“储备粮油”或“定向供应粮油”等科目。价差盈余上交财政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价差款”科目;价差亏损按财政确定的弥补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五)关于粮食损失、损耗和溢余

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对农民交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量,其中弥补烘干入库整理费用等扣量形成的库存按权属记入“政策性粮油”或“商品粮油”科目。

粮食企业在商品粮油验收入库起至出库止的整个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等正常损耗,设置“粮油损耗准备”科目核算,于年度终了,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损耗比例按仓(货位)计提粮油损耗准备,借记“销售费用――商品损耗”科目,贷记“粮油损耗准备”科目。一个独立存放单位(如一仓、一个货位)储存的粮油销售完毕后,根据实际发生的粮油损耗借记“粮油损耗准备”科目,贷记“商品粮油”等科目,对实际发生损耗与计提数额之间的差额,予以补提或冲回。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粮油在储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未经批准处理之前,将损失金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调查清楚明确责任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按应扣除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兑换

粮油品种兑换业务不涉及补价的,换入粮油的成本为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粮油品种兑换业务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方:换入粮油的成本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认,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换入粮油的成本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确认,不确认损益。借记“商品粮油――××品种”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品种”科目,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关于粮油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的处理

1.关于粮食代购。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的,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约定价格收购入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代购粮油出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视同购销方式代购的,企业按照粮食购进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粮食代储。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代销。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企业收到委托代销粮油,按约定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按约定价格销售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交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销的,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约定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代加工。粮食企业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加工完成,将加工物资发给委托方作相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八)粮食竞价交易

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货款可根据核算需要,按客户单位细化核算,也可归类汇总核算。

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退回客户保证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若客户履行合同违约,交易市场代受损方扣取违约方违约金,借记“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类科目。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科目。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存入的购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应买方要求,将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转为货款时,借记“应付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买方)”、“应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买方)”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履约后,交易市场将买方购货款分解,借记“应付交割款(买方)”科目,贷记“应付交割款(卖方)”、“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差价款”等科目;支付卖方销货款时,借记“应付交割款(卖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场交易。粮食企业向交易市场交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细则履约,买方支付给交易市场结算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照粮食竞买价款和手续费等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若粮食企业发生违约,交易市场扣交保证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设置“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政策性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以下简称“××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同时,将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

若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归还手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关于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

1.关于政府补助。粮食企业取得各项财政拨款时,应分清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费用开支,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粮油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建仓贷款贴息、运费补助、粮油利息费用补助、价差补贴、专项检查经费、专项活动经费、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等。对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照配比原则,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政府无偿划拨资产或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资产等,企业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粮食企业待转拨所属或其他企业的粮油补贴,通过“其他应付款――待拨政策性补贴资金”科目核算。

2.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具有导向性的、专门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期效用、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新建、重建、改扩建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形成的长期资产,文件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明确归属某个投资者,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关于由企业转付给自然人的财政资金,如种粮农民补贴,分流安置职工款等,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

4.关于粮食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和2013年第11号公告执行。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5.粮食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6.粮食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款(不包括增值税出口退税),记入“补贴收入”科目,确认损益。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1.“储备粮油”、“定向供应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库存商品”项目内反映。

2.“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购商品”和“受托代购商品款”、“受托代储商品”和“受托代储商品款”、“受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月末余额可借贷相互抵销,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3.“粮油损耗准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并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内反映。

4.“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反映。

5.“应付保证金”和“应付交割款”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6.“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内反映。

7.“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内反映。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 水上运输业 税收 绩效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开始,至2016年5月1日营业税项目全部改征增值税为止,“营改增”试点历时四年多,试点项目和试点地区都经历了陆续推进的过程。营业税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科学规范。“营改增”是政府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平衡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消除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进而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水上运输包括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正日益显示出巨大作用。税收属于水上运输业的主要外部成本,“营改增”必将对其生产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分析“营改增”对水上运输业的影响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以水上运输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企业的各项指标,分析“营改增”对水上运输业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情况,针对实证结果提出完善水上运输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理论假设

实施“营改增”后,水上运输业由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率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假设某水上运输企业营业收入为2 000元(含税),改革后的销项税额为198.2元,原营业税额为60元,其中应缴增值税税额和留抵结转下期税额为正数。具体计算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当服务或者商品交易收入中含有的可抵扣的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40%以上时,相关企业在“营改增”后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而在水上运输业务中涉及的燃油、修理费以及改革后外购的固定资产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很难达到40%,这时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从而对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营改增”对水上运输业上市公司绩效会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绩效同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影响程度各不相同,根据会计和税收相关知识,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营改增”政策、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毛利率、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资产总量等都会对水上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营改增”对水上运输业绩效所产生的影响,为方便统计和分析,采用单一指标对企业绩效进行衡量。衡量企业绩效的单一指标主要有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托宾值等,本文选择股东与证券投资机构最关心的财务指标之一每股收益(EPS)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

2.解释变量。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解释变量选取增值税实际税率(RAVT)、营业税实际税率(RBT)、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NCF),因为增值税实际税额无法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直接获得,所以本文由支付的各项税费减所得税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间接求得。

为了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以BTV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改革为1,未实施改革为0。

3.控制变量。毛利率越高,企业的利润越高,毛利率与利润有直接关系,而税负与利润又存在联系,所以毛利率也影响着税负,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毛利率高说明经营成本占比偏少,可抵扣数额也少,影响税负,因此本文选择毛利率作为控制变量,记为GPR。

资产负债率反映了企业通过举债而得到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差。本文选择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记为DR。

企业主营业务的规模及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是由企业的资产投资额决定的,对于不同资产规模的上市公司,实施“营改增”政策给公司带来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以公司规模作为控制变量,用总资产的对数来表示,记为LnSIZE。

各家上市公司每股含金量的不同也会影响公司间每股收益的可比性,所以在这里将每股净资产作为控制变量引入,记为NAPS。

(二)模型构建

为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将选择的变量带入模型得到:

EPS=β0+β1BTV+β2RAVT+β3RBT+β4NCF+β5GPR+β6DR+β7LnSIZE+β8NAPS+ε (1)

(三)样本说明

本文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2015年2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行业分类标准,以沪深两市水上运输业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为准确分析营改增给企业绩效带来的影响,对样本进行如下处理:剔除与变量相关的数据缺失的公司和异常值;剔除ST、*ST的公司2家(*ST凤凰、*ST中昌);剔除2010―2014年新上市或者2010―2014年中退市的企业,以保证统计数据在各年保持一致。

将经过上述筛选后的26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并将2013年1月1日前进行“营改增”改革的企业作为实验组,未进行改革的企业作为对照组,实验组包括16家水上运输业的上市公司,对照组包括10家水上运输业的上市公司。

本文选取2010―2014年5年的数据,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RESSET数据库、新浪财经等,数据的处理应用EXCELL 2007和SPSS Statistics 17.0。

(四)描述性分析

从表2、表3、图1可以看出,受我国宏观经济影响,无论是实验组的企业还是对照组的企业,每股收益都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实验组的企业每股收益的下降速度要明显快于对照组的企业。

(五)相关性分析

本文中各变量虽然是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但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不同的变量在计算过程中可能用到了同一组财务数据,为防止变量之间存在强相关性而对回归分析结果产生影响,现对各变量的相关性进行检验。

皮尔逊相关系数大于0表示两变量正相关,小于0表示两变量负相关,其绝对值大于等于0.8时,可以认为两变量高度相关,其绝对值大于等于0.5且小于0.8时可以认为两变量中度相关,其绝对值大于等于0.3且小于0.5时可以认为两变量低度相关,其绝对值小于0.3时,说明相关程度弱,基本不相关。如下页表4所示,有部分变量在0.01和0.05水平上显著相关,但这些变量间不存在强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都在0.5或者0.3左右,可以放入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六)回归分析

应用SPSS Statistics 17.0对前面确定的样本公司的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最终确立的模型为:

EPS=0.661-0.06BTV-0.005RAVT-0.028RBT+0.093NCF+0.008GPR-0.017DR-0.061LnSIZE+0.081NAPS(2)

由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的回归系数为-0.06,这表明“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绩效会产生负面影响,验证了假设1。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的回归系数为负,对企业绩效会产生负面影响,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毛利率和每股净资产的回归系数为正,对企业绩效会产生正面影响,验证了假设2。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实证检验中,通过对水上运输业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描述性分析和回归分析,“营改增”后企业的绩效低于“营改增”前,并且“营改增”政策的回归系数为-0.06,为负值,说明“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绩效产生了负面影响,以上都验证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水上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不但没有提高,而且有所下降。

究其原因,一方面,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近几年国际经济形势整体走弱,经济发展形势依然强劲的中国主动降低了经济发展速度,进入了新常态发展态势。另一方面,虽然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但“营改增”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加之试点初期,2016年5月1日前,“营改增”试点范围有限,加油、维修等支出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存在限制,企业还存在无法及时调整定价、进行纳税调整,最终导致成本的增加比例大于收入的增加比例,导致利润减少的情况。

(二)对策建议

以上实证分析结果显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导致企业经营绩效下降,与政府的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绩效提高的目的相偏离,说明“营改增”试点政策存在一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由于“营改增”试点政策施行时间短,企业对有关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应对时会遇到一定障碍,导致税务处理时失误影响企业绩效。基于实证分析结果,笔者从政府和水上运输企业两个层面提出具体应对建议,以确保营改增为水上运输等服务业降低税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得到更好的落实与有效发挥。

1.政府层面。

(1)适度降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水上运输业是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能带动其他行业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试点政策实施后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水上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降反升,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试点一般纳税人税率较高造成。为确保“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水上运输业总体税负有所降低,建议适度调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与物流辅助服务一般纳税人相同的6%税率,既有利于降低交通运输业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绩效,又便于税收部门的征收与管理。

(2)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从实证分析部分可以看出,水上运输企业“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每股收益反而下降,究其主要原因是成本的不匹配增加。航道养护费、后勤车的过路过桥费在水上运输业成本中的比重较大,然而依据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主要开支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计入成本。建议将上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抵扣,允许计入进项税额。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水上运输企业的税负压力,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提升。

(3)完善“营改增”配套财政补贴政策。“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水上运输业的税负变化不尽相同,一部分企业与预期效果相同,税负水平有所下降,但许多企业的税负却不降反增。针对这种情况,对税收负担较重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与补贴来减轻企业税负,如借鉴北京市试点时设立“营改增专项资金”的办法,对税负增加企业按照增多少补多少的策略弥补其在改革中产生的损失,调动企业进行改革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对相关业务的审批手续进行简化,为使纳税人更加便捷地领取补贴资金,可以设立“营改增”便捷通道,为企业分忧解难,以便顺利完成此次改革。

2.企业层面。

(1)合理划分业务类型,分项收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水上运输企业大多实行混合型销售,收取的都是“运费”。“营改增”后,水上运输企业应按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这就需要合理划分业务类型,把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的收费从运费中分离出来,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纳税,享受6%的低税率政策。

(2)科学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和分包方,增加抵扣比例。水上运输企业由于具有点多、面广、作业分散的特点,供应商和分包方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有的甚至是个体经营者,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比较困难,而且发票的抵扣税率比较低。因此,企业应梳理整合供应商,采用定点加油、定点修船等方式,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和分包方,增加进项税抵扣比例,降低税负。

(3)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对于水上运输业企业来说,经常需要购进大量的固定资产,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前是不能抵扣的,“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水上运输企业应抓住这一税收政策变化的契机,合理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淘汰陈旧不适用的机器设备,及时购进先进设备。此举不仅可以增加可抵扣税额,减轻水上运输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可以大大提升企业的生产运输能力,促进其合理健康发展。X

参考文献:

[1]莫云.关于现代服务业、货物运输业“营改增”政策的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4,(11):24-27.

[2]李绍萍.营改增对物流业上市公司影响的实证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4,(5):56-63.

[3]王延省.增值税转型对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重庆大学,2008.

[4]陈彦斌,刘哲希.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及短中长期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5,(11):10-18.

[5]马慧.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山东纺织经济,2015,(6):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