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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区域性小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间融资的概述
民间融资,是指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贷利率的不同,简单分为友情借贷(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贷(高于国家法定规定);按照参与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同划分,可以分为个人形式的民间借贷、公司形式的民间借贷(即地下钱庄和企业间借贷);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和商事性民间借贷。
我国民间融资近年来发展迅猛,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许多人抱着投机的心态,依靠吸引民间资本,扩充资金数量,壮大自身发展规模,并不核实款项的性质,为整个资金链的良好健康发展留下阴影。
二、鼓励融资渠道多样性
(一)区域性小银行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经常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信息优势。如浙江温州当地的某银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只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无论贷款标的大小,均需借贷人子女或父母做连带责任人,不良贷款率远低于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的优势是对借款人信息的及时把握,一旦离开了“熟人社会”的依托,放贷人的风险也将骤然上升,其优势功能就会因此而丧失,所以区域性小银行应当限制经营地域,不能盲目扩张。
(二)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这说明新形势下的借贷问题开始复杂化,借贷金融业务也可由其他机构如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监管。但是,正因为监管机构的非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政府介入过度、资金来源单一化以及监管模式不透明等诸多弊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监管机关、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是小额贷款公司能否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的关键所在。
虽然区域性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从客观上丰富了金融市场。若公司间直接贷款也能够松绑,这三种融资形式必然会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立法建议
(一)制定特别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无论其是否有偿,在不违反四倍基准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都予以保护。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经法定机关核准并登记,则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这种笼统的将营利性民间借贷归为非法金融行为是不利于缓解当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即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
(二)限定主体范围
通过最低注册资金与申请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由于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实业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公司“只贷不存”,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规定。而且民间借贷行业极易与犯罪联系,因此对民间借贷公司设立申请人及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避免民间借贷公司变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标准,如果规定得过高,可能有的借款人会为偿债不惜犯罪;如果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无人愿意放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甚至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贷款用途;(2)贷款的种类;(3)放贷人的种类;(4)发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个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中国人民银行贴现率。
四、小结
客观地说,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缺钱,民间资本高达数万亿,从长远来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断完善的金融市场法规才能保障民间借贷的稳步发展。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各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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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8).
[3]在区别民事性民间借贷与商事性民间借贷时,有偿与营利是两个既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不能仅因有偿而认定为营利,后者需具备连续性和职业性特征。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4]《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5]王志新.中小企业在困境中踯躅前行.中国经济网,.
[6]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该区域性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0.7%(2010年初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80%,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0%,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76%).
[8]银监会和央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5-8.
[9]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金融观察,2012.
[10]《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李有星.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定位与核心规则.中国商法年刊,2009:409.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2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地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二、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保证金要求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八证券须事先存八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八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八证券归还。
2 法律关系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三、融资融券带来了什么
1 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融资融券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交易方式,它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对于资金不足或长线持有蓝筹股的投资者而言,在股票上升趋势明朗的情况下。可以手头上的证券作为抵押,通过融资交易来借钱购买证券,只要证券上涨的幅度足以抵消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融资利息,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收益。同样,在股票处于单边下跌的时候,现行市场由于没有融券交易,等待投资者只能就是资产的缩水或暂时退出。无法产生收益。融券交易的推出,将为投资者带来选择高估股票做空的机会。在股票下跌中获得赚钱的机会。例如。某投资者预判某只股票在近期将下跌,他就可以通过先向券商借入该股票卖出,再在该股票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还给券商来获取差价。
2 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3
关键词:P2P;商业银行;对比分析
本文为吉林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P2P平台与商业银行融资的对比分析――兼论普惠金融风险控制提升”(项目编号:2016B21102);指导教师: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王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9日
一、融资额与利率
P2P融资是一种聚集小额资金用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I模式,而商业银行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参考银行信用,可以为社会提供不同数量、不同方式、期限长短不一的贷款。因此,P2P平台的融资额和商业银行的融资额有很大的差距。
由图1可见,P2P成交额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在发展上具有很大的潜力,此外,商业银行贷款额与P2P平台贷款额均波动幅度较大,然而有趣的是,两者的波动方向相反,对于借款者来说,存在二者互为替代品的可能。P2P的累计待还金额和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自2015至今均一直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尽管P2P在规模上远不及商业银行,但是P2P累计待还金额增长迅猛,远大于商业银行增长速率,图2中还可看出,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在投资的额度上有所增加,但相对于银行整体贷款额,其对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占总贷款额比例自2015年至今变化不大,呈现略微上升趋势。(图1、图2、表1,注:由于P2P平台和商业银行自身的性质不同,指标名称和含义略有不同,由于数额巨大,以亿元为单位,对比研究观察的是整体趋势,所以可以忽略指标中不同的内容,大体上,P2P平台的成交额相当于商业银行贷款额,P2P平台累计待还金额相当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总览行业近一年半的变化,随着成交额逐渐走高的趋势,贷款余额总体呈现单边快速增长的态势,截至2016年8月底,贷款余额为6,301.95亿元,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2.94%,相比上个月增长幅度较小,是2015年8月余额的1.28倍,该行业业务扩张的态势迅猛,可见金融行业大部分的资金流向愈加倾向于P2P网贷行业,预计未来还会出现较高增长。
二、融资对象
我国商业银行作为提供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通过以吸收个人和企业存款,并向企业发放贷款而进行间接融资,面对的对象主要为信用较好的大型企业,或对由国家政策支持下的企业提供融资;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筹集小额资金以满足民间小额借贷行为,主要面对难以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及个人对个人的融资借贷行为。而由于二者的融资对象不同,融资方式与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应有所区别。
商业银行在选择融资对象时,通过自身的审查和较为完整的信用体系,严格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流动能力,大部分企业无法达到标准,尤其是小微企业,这使得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相对较低,而无法达到商业银行门槛的转而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基于此和P2P融资平台本身的门槛和性质,使得融资的风险高于商业银行,且通过网络平台的融资手段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二者融资对象的不同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某种角度上可以恰好实现互补。
三、风险控制
无论何种融资方式均会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对风险的控制显得至关重要。
(一)流动性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流动性风险是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估计的,借贷双方供求不均、银行内部运行不当等均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通过制定流动性风险指标,合理调整备用资金,提高高额贷款标准等进行控制;P2P借贷平台流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借方资金流动性问题,对其控制也只能于自主调查审核阶段筛选出流动性较强的借方进行融资。
(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极为重视,因为一旦风险发生,则全部后果由银行本身承担,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体现于信用审核阶段,提高信用评级标准,减少不良贷款;P2P借贷信用风险控制原理也如此,只是审核方并不是融资平台,而是第三方信贷平台或是自主调查审核。
(三)操作风险。损失产生于审核系统的不完善或某些人为行为,商业银行对此可以将风险带来的未来可预计的损失量化为当期成本,调整当期盈利,弥补可能产生的风险;P2P则可以加强担保方面以及事前调查审核。
还有一些其他风险如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P2P运营风险、政策风险等,对于商业银行融资和P2P融资来说,因为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同,对风险的控制也大不相同。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商业银行,融资过程中的大部分风险留给了银行本身,风险的控制也主要体现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而P2P融资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很少,大部分被转移到借贷双方或者第三方信贷平台。而风险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不可避免的突况。因此,对风险的控制方面,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P2P借贷平台,对信用审核及监管都显得极为重要。而商业银行由于产生较早,系统趋于完善,虽然无法保证完全没有问题,但审核监管有效程度远远强于P2P;然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融资金额远高于P2P,一旦出现问题,损失也远高于P2P,因此对比商业银行与P2P风险控制还需综合起来衡量。除信用审核和监管方面需加强,将风险产生的损失计入收益中也是对风险控制的一种方法,其思路均是秉持着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的原则。总的来说,风险控制主要是由风险回避、减小损失、风险转移、风险保留四个基本方法来进行控制,还可以采取SWOT分析方法,通过对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的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并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四、审批流程
(一)P2P平台的审批流程。(1)借款人提交申请,提供身份证原件、车房相关凭证(包括房产证、购房贷款合同、产权调查证明等;如果没有车房可不提供)、最近超过6个月的发薪银行流水、工作证明、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等材料;(2)内部审核:调查了行业中排名前20的运营较成熟的P2P平台,其中7家平台采取第三方合作机构审核方式,13家采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团队审核方式,其中一家采取第三方机构和自主审核相结合方式审核;(3)审核通过后放贷。
(二)商业银行审批流程。(1)借款人提交申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收入证明,需要有抵押物才能贷款的,必须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明;(2)层层审核:首先客户经理调查形成基础报告,方式有网络查找资料、实地走访等;然后向上交给支行审查,在这里一般只对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与材料的表面及授信可行性进行审查;接下来分行审查员审查,该步骤主要的目的是剔除支行与企业对授信项目的包装,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充分发现风险;最后总行流程与分行类似;(3)审核通过后可放贷。
总体来说,在提供的资料上,审批的流程大致相同,主要的区别是:在P2P平台方面,有些P2P公司的审核交给第三方审核机构,有些公司内部自建风控机构审核。虽然不能说银行内部审核就一定安全,但第三方审核会使P2P平台产生更多成本。除此之外,大多数P2P平台个人借贷资料没有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中去,P2P作为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自然人在P2P平台上的逾期记录不会更新到个人信用报告上,会使个人信用信息不全面不能真正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情况。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看出P2P作为单纯信息中介的性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是一个庞大的概念,P2P只是其中提供信息的一环,它与商业银行不同,不是一个拥有成熟的、完整的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以,有关P2P平台的问题与矛盾,更多的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不够完善所造成的,而不单纯是P2P平台的责任。这里要厘清P2P平台和P2P公司的区别,P2P平台是一个提供借贷信息的信息中介,P2P公司指公司实体,与其他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很多新闻报道的大批问题P2P平台,是其作为一个公司的概念时,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私自建立资金池等违反了四条红线的规定,超越了P2P平台本身作为信息中介的职能范围,从而使经营者获得不合理的利益。除此之外,P2P平台自身的存在是合理且必需的。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监管困境;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近几年,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白。同时,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出借人组织化程度较高,资金供给能力强等新特点,成为难以监管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据中国金融网的2012中国影子银行报告,2012年狭义民间借贷余额约为4万亿左右,可见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影子银行规模还是很大的,如果对民间借贷缺乏足够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发生“异化”,成为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滋生的土壤,因此,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推行了紧缩信贷的货币政策,再加上我国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而是把款项贷给优质大型企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杂,审批的程序较多,借款企业等待的时间也比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办理的时间非常对,正好适应了市场需求。因此,在从银行渠道获取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正被迫求助于民间借贷。
其次,由于我国发生通货膨胀,实际存款利率为负数,因此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存户不愿继续把钱存入银行,转而寻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所提供的利率较高,有时甚至达20%—60%,受到高利益的诱惑,大量的民间资金甚至是国企、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也涌入到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民间借贷的作用
1.积极作用。民间借贷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推动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一再强调,要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商业银行出于风险问题考虑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惜贷”,而民间借贷则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也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服务的空白。通过民间资金的调剂,进一步发挥闲散资金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加速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消极作用。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其次,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同时,由于高额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机性的资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以贷转存”,把钱从银行搬到民间借贷市场,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这将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甚至可能会产生危机,使民间借贷的风险随时有向正规金融转移传导的可能,这也是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困境
(一)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借款数额较小。而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占较大比重,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甚至出现了P2P。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二)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借贷数据很难统计,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各种牌子,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此外,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例如,有的企业主先以100%的保证金到本地银行向关联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再拿国际信用证到新加坡、香港的银行去融资,由于信用证做的是买方代付业务,中国与新加坡、香港有时间差,企业主便可在时间差内进行跨境的资金套利,通过在境外融到的资金存入本地银行作为开立国际信用证的保证金,进一步循环开立信用证赚取利差,这些都使得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三)多头监管主体的存在,也使监管变得困难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是,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影子银行由谁管?P2P、PE现在谁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都在变相贷款,银监会怎么去监管?而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四)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且判断标准模糊,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现实需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标准参照,监管工作很难展开。
三、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一)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1.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监管程序。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专门设立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的职权及监管的程序。然后,在这一部门下设“民间借贷监管处”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既要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和配合监管。只有先确立了监管主体,才能解决民间借贷监管到底由谁主要负责的问题及由多头监管而导致的民间借贷监管“真空”的问题。
2.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民间借贷地域色彩浓的情况,可以把地方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纳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充分调动其监管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处理问题及危机预防,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并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
3.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行业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作用。首先,培养和发展一些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其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布民间借贷相关的信息、协调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纠纷等,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其次,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公布已备案的借贷机构名称,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系统,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专项规范的法律法规,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投融资行为,引导民间投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的高利贷者,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可以由上述“民间借贷监管处”的部门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台并负责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例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及运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情况,并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处理和及时将相关的信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以便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从而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2.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民间融资资金使用的检查和跟踪。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各地州、市、县设立民间借贷的信息监测点,专门负责收集辖区内的民间借贷信息,并定期向汇总上报到省人行,各省人行汇集辖区内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报至总行“民间借贷监管处”,“民间借贷监管处”汇总全国民间借贷的信息通过分析整理,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还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共享平台这些信息,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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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林艳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法律思考》、《现代财经》、2010年12期、30-33页
[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融资和借贷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
一、引言
7月10日浙江省《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报告显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浙江民间借贷案数量和金额均快速上升,今年以来达到五年以来最高点。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民间借贷出现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等新特征。
随着2009到2011年持续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融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提到民企融资,就想到非法融资与圈钱诈骗,再加上“跑路”、崩盘等,民间借贷总是与一些消极的内容联系起来。从2011年上半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相继报出因企业无法偿还高额贷款导致企业主“跑路”的事件。其中,温州的民间借贷问题最为突出,其危机迫在眉睫。如果再不对民间借贷危机进行防范和监控,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危及到包括社会治安、中小企业生存、国家金融体系等在内的多个方面。
面对如此现状,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在2012年3月28日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发出了推进金融改革,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强烈政策信号。本文认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及综合改革任务,只是从总体上为民间借贷定立“原则”。这些原则或许会引导民间借贷找到理想的出路,不可否认这也确实可以缓解目前温州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是,仅仅依靠“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有更加明确的细节方面的政策进行深入实施。
二、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及总体方案的分析
温州产生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诸多,除了民间借贷自身的缺陷以外,最突出的不外乎融资难、投资难、高利率及监管不完善。本文将从以上四方面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及十二项任务进行分析和探讨。
1.融资难
中小企业融资难,目前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难题又被称作“麦克米伦缺口”,而破解“麦克米伦缺口”的一大难关就是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往往难以掌握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成本高、需求额度小,导致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于是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银行机构获取贷款。而民间借贷灵活、便捷、无担保的特点,却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第(二)项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第(五)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第(六)项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解决的重点是融资难的问题。本文认为,不论是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以及建立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还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专制为村镇银行,都确实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同时还需化解这些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面临的风险,如果风险不能想办法尽量降低,银行等机构在贷款发放时仍会有所顾虑。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对已发生企业主“跑路”等危机的企业进行救助。本文认为,应救助对象仅是那些资金链断裂而难以运营的企业,而非那些因为投机放贷导致资金无法收回的企业。既然后者想通过投机一夜暴富,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政府也为投机者买单,反而会加剧他们的投机热情而引他们更加疯狂。当然,对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传统问题,不仅需要国家政策和银行机构的全力支持,也应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出发去寻找对策,这就需要企业自身通过努力来提高利润。
2.投资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体私营经济逐渐增多。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和环境下,企业和个人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同时与以往相比,人们的理财观念开始增强。但是通货膨胀使得银行的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居民将钱存入银行获得的收益极其有限,再加上股市的低迷,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使得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
相比之下,投资于民间借贷虽然风险较高,但是收益回报也同样较高。为了规避损失,提高收益,企业和个人开始将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投入民间市场。起初的民间借贷仅限于亲朋和邻里之间,但由于经济不断活跃,人们慢慢产生了逐利思想。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收益,趁机哄抬利率,这就使得更多的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
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第(三)项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第(四)项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拓宽了企业和个人的投资渠道。其中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是一个非常具有创新性的方法,此举可能标志着中国在通向资本账户开放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事实上,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两年前温州便已提出,但后来被叫停。在经历了民间借贷的一系列风波后,一些企业家受到重创,资金大规模减少,另一方面境外投资存在很大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法规使用范围有限,且缺乏经验。中央可以批准有条件的地区推出试点,而试点的展开一方面可以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加快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
3.利率高
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上半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中指出,根据温州以前监测的数据,民间的综合利率在2003年至2010年间在13%到17%之间,而到2011年6月份,利率已达到24.4%,“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目前民间借贷的普遍水平维持在月利息1.5%,年利息18%的水平,企业从民间借贷筹集资金的积极性仍然较高。
在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条款来限制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但是却提出了设立地方或小型的金融机构,表明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而4月1日温总理更是提出了有关打破银行金融垄断的问题。打破银行垄断无非就是放松利率管制,鼓励市场自由竞争,培育更多小型金融机构,鼓励市场充分竞争,让民间资本阳光化、规范化、法治化,这无疑是向市场利率化迈进了一大步。
早在200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的《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上就公布了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这显示了利率市场化的决心。央行行长周小川也曾在《中国金融》上撰文称,“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设,目前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具备。”利率可以真实地反映市场上货币资金的供需情况,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产物,那么其利率也应当是市场化的利率。
4.监管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项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对民间借贷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大搞非法集资,高利贷,洗钱等不法活动。此外借贷资金总规模,资金流向,贷后状况等非常不透明。
除了完善企业金融支持,深化制度和改革创新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任务中第(一)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第(十)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一)项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及第(十二)项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也明确指出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在金融综合改革的任务中,有对银行垄断的打破,降低银行业的进入门槛,虽然放松了进入,但并不等于过度的放任。
首先尽快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存在区别,在监度和管理方式上应有所不同,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结构;其次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中小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按规定定期公布财务状况,让监管者及公众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利率水平等一系列重要信息;第三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及十二项任务中新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定进行期检查;第四规范借贷合同,在出现案件纠纷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解决。
虽然十二项任务中强调了加强金融监管,但是因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所以随着试点的开始,立法进程也应当尽快紧跟。此次的民间借贷危机表明我国的金融改革还存在很多不足,将民间借贷正式纳入法律体制和金融监管后,有利于规范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才能合法阳光化。
三、国外经验借鉴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补充,无论对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或投资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内部的不规范影响了整个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依据国内现状制定相应措施,而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民间借贷模式,更能促进民间借贷尽快走出阴霾。
(一)美国
1.完善的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应属美国,它以个人的信用制度为基础,有完善的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还有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如果想要了解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是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情。完善的信用体制可以使个人或银行放心地将钱借出,因此利率不会偏高。相对于国内制度的不完善,贷款的风险较大,容易导致利率过高。
2.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
美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是全方位的。首先,设立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独立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其职能就是为中小企业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其次,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和相关配套法律。第三,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如设立财政专项基金;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创新,为创新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优惠政策。第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发展。
(二)英国
1.《消费信贷法》对民间借贷规范化
消费信贷法在国外已经相当普遍,但是英国的消费借贷法律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完备。英国的《消费信贷法》中明确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的严格程序、借贷发生纠纷问题时的诉讼程序、借贷协议中对不公平关系的处理等内容均值得我们在民间借贷中运用。
2.民间借贷管理专业化
国外有专门的民间借贷管理机构,英国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是最后公平交易委员会,出现纠纷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仲裁请求;其次,从业人员需要申请专业的资格证书。多个国家还从资金数量、风险控制以及还贷者信用检查方面给出了相关的法律保障。
四、规范民间借贷建议补充
1.“解决三个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先生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建立必须首先解决三个问题:识别贷款需求、评估资金的供给情况和分析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只有解决了这三个问题,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才有可能。”本文认为,其中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的分析尤为重要。央行温州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的具体用途分为几个部分:一是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占35%;二是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三是借给民间中介以及由民间中介借出,用于还贷垫款等短期周转,合计占40%左右;另外有5%用于其他投资、投机及不明用途。 明确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更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
2.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供应链金融(SCF),是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和物流,变把握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将资金提供给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
对金融机构来说,可以增强与核心企业的关系,挖掘客户资源,降低自身风险;对中小企业而言,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降低成本,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实现自身价值;对核心企业而言,可以形成良性的循环,增强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总之,供应链金融可以实现核心企业,配套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三方的共赢。
近几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方面的创新业务,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其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银行介入。随着经验的丰富和存在问题的解决,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获益。
3.发展民间网络借贷
所谓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民间网络借贷,就是将网络作为借贷的平台,把民间借贷的线下交易引入线上进行。目前网络借贷正在成为一种金融服务的趋势,它可以提供四个模式的投资借贷平台,如线下交易,网站交易,委托交易和担保交易。目前我国已有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等为代表的一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贷款用途多样。
将民间借贷引上网络平台有许多可取之处。首先通过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网络借贷可以扩大借贷的范围;其次,网络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有利于降低成本且具有线下交易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三,网络借贷通常将一笔资金分散借给不同的需求者,这就大大的降低了借贷的风险。但是,我国的网络借贷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如信用体系不完善,无抵押担保,监管缺失,存在网络风险,没有实行实名认证等。因此,还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虽然网络借贷发展并不完善,但民间网络借贷确实可以作为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的一个出路。
五、总结
虽然说温州综合改革实验区是在一系列问题暴露后“逼迫”出来的改革,但是确实有助于民间金融规范合法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和确定的十二项任务可以说是温州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重要转折点。十二项任务每一项都很重要而且应细化实施。但是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也总是与风险相伴。好在可以施行的政策空间很大,不只是温州,其他各地都应该结合当地民间借贷实际现状,围绕“十二项任务”这个大的原则,制定相应措施。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呼声与批判并存中,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王汉珏,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产生原因及应对策略,当代社科视野,2011年第12期
[2]小银行如何巧解麦克米伦缺口,《观察与思考》杂志,搜狐资讯2011年5月17日
[3]山东出招引导民间融资 使民间资本更多流入实体经济,中国金融网,2012年3月23日
[4]杨旻菲. 浅析民间借贷市场危机[J]. 时代金融,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