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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火灾调查;程序;问题
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快速推进,人们装修装饰使用过多的化学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的创新与运用,使高楼大厦越来越美观舒适,但是在五彩缤纷休闲生活的场所中,带来了较多的不安定因素,火灾隐患随之提升,社会上火灾发生概率越来越大,给人们带来的损失不断增加,火灾问题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火灾发生后,通过科技做现场调查、事故发生地点咨询查看,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对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1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根据多年的经验,对火灾需要进行调查,只有充分的调查,才能了解火灾成因,对今后的预防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需要通过如下几个方面重点开展。
1.1 充分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火灾调查是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作,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火灾现场调查与取证,一般情况下,火灾发生主要是由所在地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相关问题,通过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一些疑难火灾案件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就需要相关上级单位联合成立火灾调查专项小组。专项小组可以是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构成,也可以同时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共同参与,形成权威的调查结论。调查组负责人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常由消防机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担任,这样就能够快速形成一级专业组织,通过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火灾调查相关工作取证。
1.2 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如果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需要快速进入现场,特别是火灾调查人员一定要通过对现场的第一手材料把握,形成观察、记录,一般需要对燃烧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及现场人员表现进行记录,便于事后进行分析与研讨,明确火灾成因与破坏力。当救援人员组织灭火以后,要由专业人员对现场做好良好的保护,对相关可疑地点、物品进行保护,不允许任何人随意进入保护区,保留火灾痕迹和物证。
1.3 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当进入火灾现场后,就需要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清楚的一般火灾,进行记录,可以不需要过于复杂的功课进行正确快速处理,保证勘查步骤简化明了,对相关人员可以放宽条件,可直接与有关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笔录、拍照、绘图、简捷地达到验证现场情况和提取物证。对那些复杂,破坏性强,重点不突出的火场,需要严格进行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专项勘查等,通过程序勘验,确保调查取证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对已经认定属于放火嫌疑的相应案件,需要立即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同时消防机构要进行调查的配合。
1.4 核定火灾损失
火灾中,会有一些损失,那么就需要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进行认定,火灾损失的内容较为广泛,可以概括为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等几大块,按公安部规定进行核算。对单位或个人隐瞒、虚报的情况,需要提交司法程序处理。
1.5 科学进行技术鉴定
对火灾现场发现收集到的各种物证材料,一定要通过科学的方式,做好技术鉴别和判断,必要时,也可以运用模拟试验进行复制,对现场情况进行综合模拟与分析。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取证材料、物证鉴定等各方面资料,形成全面分析研究报告,找到火灾原因并分清火灾责任。
1.6 火灾原因调查报告的档案保存
通过综合分析后,一定要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汇报,同时整理存档,作为火灾档案长期保管。制作火灾档案需要有如下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真实有效性,为今后预防类似事故,提供借鉴与参考。火灾档案的内容由火灾报告表、火灾扑救表、现场勘查笔录、调查报告、证明佐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成因认定、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总结和火灾处理报告等内容构成。
2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调查、访问工作应做到迅速、及时
通过作者的工作经验发现,有一些火调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工作,调查意识不强,总认为火灾事故调查只是阶段工作,火灾被彻底扑灭前没有必要出警,还有一些认为火还没扑灭无法进入现场不能进行勘查、现场人员忙于灭火没有人回答问题等借口,耽误调查访问,形成不了现场一手材料。但恰恰相反,当火灾发生后,参与灭火或抢救物资的群众处在兴奋阶段,灭火、救人、抢救物资过程所见所闻记忆犹新,保持了一个最初的思维与认知,思维意识没有受到外面的干扰与影响,而火灾肇事者或违法行为人还未来得及建立掩饰违法行为的攻守同盟,火灾现场的破坏相对也较轻,这时如果开展调查,能够最多的获取真实口供,行动迟缓则会失去有利时机,好找条件稍纵即逝,证据往往就会破坏导致不足,火灾原因就会难以界定。
2.2 火灾现场保护不容轻视
对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一个最主要的环节是对火灾现场进行良好保护,因为没有受到破坏的现场,能够展示真实情况,现场保护关系到能否迅速及时地查清火灾原因。但是在实际操作时,有一些调查人员对火灾现场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现场不能按程序进行操作,火场警戒线设置不到位,没有专门人员看守保护现场,同时也不带任何火灾录像、照相和现场绘图设备,无法记录现场第一手材料,反映不出现场真实景象,在进行勘查时也随意挖掘、翻动,破坏了现场的与物品位置,非火调人员也随意出入火灾现场,导致调重。
2.3 调查访问与现场勘查应做到有机结合
火灾调查时,火调人员不能有效进行工作,把调查访问和现场勘查分开进行,这样就导致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效率降低。一些火调人员没有责任心,工作中怕麻烦、图省事,只是走走程序,简单地调查询问没有进行现场痕迹、物证等的收集与鉴定,仅靠证人证言就形成逻辑推测,证据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跟,如果证人证言是假的,就无法真实的反映出现场情况,会导致火调工作陷入僵局。举例说明,一百货商店仓库深夜大火,损失几十万元,现场只有一名仓库值班员。火调人员排除外来纵火情况,同时也一一排除掉了电气、自燃、雷击、吸烟等原因,那么就通过对仓库值班员访问入手,但仓库值班员拒不交代原因,调查进入僵局状态,最后,火调人员又重回现场进行了深入取证,找到了起火点是仓库值班员休息床的附近,这个位置没有电器线路和自燃物品,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值班员只好交代照明蜡烛忘熄引起在大火。
2.4 火灾调查技术鉴定需要重视
火灾调查技术鉴定、审查、分析、检验,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鉴定部门实施火灾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火灾现场提取检材较多,最多的可达十多份。火调人员凭经验、凭主观进行的调查比比皆是,对火灾原因妄下结论,容易引发行政诉讼的不真实性。
3 结束语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火灾事故案件办案质量,有力打击火灾事故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
参考文献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解决方法
1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与消防要素
同普通建筑相比较,高层建筑无论是在火灾防备方面,还是在火灾发生之后的疏散环节都存在自己的特点,分析这些特点能够为之后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方向,而笔者通过研究调查发现,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火灾特点主要有三点:第一高层建筑由于建筑高度较高,且楼道等附属通道较多,一旦发生火灾,蔓延速度要比一般建筑快上许多;第二,高层住宅建筑疏散的整体距离较长,因此一旦发生灾情,疏散的速度慢、效率低;第三,由于高层建筑一般都有商业裙房结构,这些商业裙房内部人口密集,火灾风向较高,且一旦发生火灾,人口疏散数量巨大,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根据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在进行建筑建设以及日常消防管理方面,应该做好针对性的工作。例如在建设过程中应该重视每层的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因为疏散距离的控制与撤离时间有着紧密联系,而后者则是关系到人员逃生的几率,故要进行严格把控,具体的疏散距离设置可见下表1:
再例如在日常消防管理方面,相关监督部门应该对消防设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等进行重点对待,对于违规指挥、违规作业的施工单位进行严厉查处,使其停工整改,对于违反规定赶进度、赶工期的企业,要加强惩罚力度,加强相关人员的消防管理意识,落实应有的责任。
2 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则真实案例,2011年11月15日,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在这起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报告中,笔者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其他一些高层建筑中也是存在的,所以讨论这些事故原因,能够为之后具体的解决措施研究提供明确的方向。
2.1 高层建筑施工人员违规操作
在上述案例中,导致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焊接人员无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同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焊接熔化物溅到楼下不远处的聚氨酯硬泡保温材料上,聚氨酯硬泡迅速燃烧,引燃楼体表面可燃物,大火迅速蔓延至整栋大楼。
从这项原因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在高层建筑中,施工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是火灾事故的主要致因之一,那么在之后的火灾预防方面,相关机构应该针对性的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与审查。
2.2 政府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
通过上述火灾案例,笔者查找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得知,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且为了抢工期,该工程没有做好日常消防检查工作,为火灾事故埋下了隐患;第二,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存在违规情况,尼龙网、毛竹片等易燃材料被大量使用,在火灾发生之后,致使蔓延速度加快。第三当地的消防部门以及建筑监督部门并没有对之进行管理,对于上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一再放纵与容忍各承包商、开发商的恶行,最终间接促使了这次特大安全事故。
上述提到的火灾事故原因,表明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复工、整改过后的建筑工地,要严格贯彻现场审核制度,保证整改项目全部完成之后才颁发相关的开工许可证。
3 高层建筑火灾问题解决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讨论,对高层建筑中火灾事故原因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且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了解到高层建筑火灾的原因与巨大危害,那么高层建筑在日常火灾预防工作上面应该如何进行解决呢,那么接下来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3.1 健全消防管理模式
如同上文提到的,随着建筑形式多样化,高层建筑在消防管理工作方面也逐渐体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那么就需要相关部门改变管理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查漏补缺。
首先,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该与业主多多进行沟通,鼓励业主发现消防问题及时反映,如消防设施、消防标语以及安全通道顺畅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高层建筑当地派出所进入管理队伍。具体来说,派出所可以将对高层建筑日常的消防管理作为工作考核依据之一,设立专门的管理小组进行监督,对于管理薄弱环节还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派出所执法能力。
最后,根据高层建筑实际情况,对消防队伍进行阶梯式管理与建立,如在工作人员的招聘方面可以细分为合同制消防员、文职工作人员、消防志愿者等。除此之外,保证相关经费的落实,对于“中饱私囊”的现象绝不姑息,要进行严厉处置。
3.2 完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
除了在管理模式方面进行完善之外,对于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建设则是保障消防安全的底线,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消防设备建设资金。
另外,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对于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要做定期检查,例如灭火器是否可用,消防通道标志是否显示等等,并通过消防联网系统,对不合格高层建筑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进行整改。
3.3 严格执行{层建筑消防审酥贫
首先来说,对高层建筑要进行消防资格认证体系的建立。由于高层建筑内部专业比较复杂,包括电气施工、电暖施工等,因此笔者建议在高层建筑体系中,按专业类型进行消防Y格认证,并且按照不同专业等级划分出不同的消防资格标准,如此下来,在之后的高层建筑消防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与检察人员就能够有具体的参考依据,使检查或者处罚行为更加有力度。与此同时,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可以和当地的消防部门进行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机制,打造现代化、高品质的建筑群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起责任来。
其次对于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上岗制度要进行严格制定,虽然伴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不断进步,很多地区对于高层建筑的开发项目加以重视,但是仅仅局限于项目开发方面,对于内部消防工作体系制度的设立却没有做好。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保证其持证上岗,对于工作中违规操作人员要及时叫停,对于无证施工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消防安全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目前我国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以及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也应该从自身查找问题,做好日常的消防检查工作。希望通过本文对于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分析,能够为相关消防单位提供可以参考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会元.怎样预防火灾事故[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0(06).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火灾等级;火灾案例;人员伤亡;原因分析;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3-040-02
一、火灾案例及原因分析:
1、浙江温岭大东鞋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1.14浙江温岭大东鞋厂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7人,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时52分,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台州大东鞋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到800多平方米。温岭市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经全力扑救,17时40分火已扑灭,现场救出20多名职工,所有被救人员正在医院中救治,初步确认,有16人死亡。
(2)原因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温岭市、城北街道及辖区派出所、杨家渭村委会等均存在监管不力,甚至放纵违章等。经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2、广东揭阳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事故详情:3.26广东揭阳市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2人,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2)原因分析:该内衣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的女儿郑某某用其父亲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间接原因是:该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当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安全监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
3、江苏昆山中荣粉尘爆炸特大火灾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8.2昆山中荣粉尘爆炸特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75人,事故地址:江苏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2)原因分析: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湖南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伤亡人数:12人,33人受伤。2014年9月22日15时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33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4栋包装材料库(每栋160平方米)、1栋筒子库(200平方米)和1栋成品库(300平方米)被炸毁。
(2)原因分析。据初步调查分析,该厂超生产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包装材料库和筒子库内违规组织生产直径40毫米的小礼花。由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超量,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5、山东寿光食品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2014年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过火面积5000平方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7日通报山东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
(2)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保鲜恒温库内沿墙敷设的制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二、火灾事故总结及整改措施
1、火灾事故总结
重大火灾事故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和生命财产的损失,还给遇难者家属带来难以抹掉的心理阴影。几乎每一起火灾事故都有原本可以避免的人为因素,重大火灾事故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所有人都应该能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防范,做到警钟长鸣。我们要继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宣传活动融入到具体的工作与生活当中,树立防范观念,创造人人关心防火,人人重视防火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全国人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全面防控火灾。
2、整改措施
公安部强调,全国消防部队要始终坚持以防控重大火灾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社会单位落实责任,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火灾源头管控,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坚决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动派出所落实小场所、小单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要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识。
2014年造成如此重大的火灾事故绝对不是偶然的,各个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投资,在消防器材的配备上往往存在蒙混过关,缺乏社会责任心的现象,如果事故单位安装了有效的自动灭火系统,也许就会避免悲剧的发生。另外,2014年的火灾事故也给消防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应该吸取教训的做法不仅仅是开展消防大检查,还应该落实“领导问责制”,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4
然而,在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也发生过一起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危化品仓库爆炸每次都伤亡巨大,却不断发生,值得深刻反思。
本文刊登原劳动部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以及选登《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期还原事故过程,反思危化品仓库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
关于“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请示
国务院: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清水河地区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截止到8月12日,这次事故已死亡15人,仍有101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员25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这是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劳动部根据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组织专家组从8月8日起对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论报告如下:
一、事故原因
干杂仓库被违章改作化学危险品仓库及仓内化学危险品存放严重违章,是造成“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干杂仓库4号仓内混存氧化剂与还原剂,发生接触发热燃烧,是“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
(一)深圳市政府应负的责任
1.深圳市政府作为地方综合管理机构,对清水河仓库区的总体布局未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审查,使易燃、易爆、剧毒、牲畜和食物仓库以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等设施,集中设置在与居民点和交通道路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区域,埋下了严重威胁深圳市安全的重大隐患。
2.未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条例规定严格审查,就批准成立“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
3.对公安部门如何防止火灾火险工作方面督促检查很不得力。
4.深圳市缺水长期未得到解决。这次“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由于消防无水,失去火灾初期灭火机会。
(二)深圳市公安局应负的责任
1.深圳市公安局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发放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未按国家法规、条例规定严格审查,就给“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发放《广东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深圳市爆炸品、危险品接卸中转许可证》,使该公司在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下,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合法化。
2.对清六平仓严重火灾隐患,深圳市公安局消防部门已于1991年2月13日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储存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应立即停止使用,储存的爆炸性危险物品应在2月20日前搬出,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但此后再未进行任何督促整改和安全检查,致使重大隐患未能消除而发生事故。
(三)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应负的责任
1.成立危险品公司的可行性报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不真实反映情况,把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干杂货平仓,说成是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物品仓库。
2.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照通知的要求整改,既不请示,也不报告,未将重大隐患消除,以致酿成爆炸事故。
3.仓库管理混乱,不按审批存放的危险品种类规定,严重混存各类化学危险品,导致直接发生火灾,引起爆炸。
四、建议
(一)为进一步查清这次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议立即由监察部牵头,广东省有关部门参加,高检院提前派人介入立案审查,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鉴于对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已取得一致认识,为了正确引导新闻媒介,建议由深圳市政府向市有关部门传达“8・5”事故调查结论。
(三)为吸取“8・5”事故的经验教训,建议由国务院召开一次全国电话会议,提出要求,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当否,请批示。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
“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发展过程
据调查,出事单位是中国对外贸易开发集团公司下属的储运公司与深圳市危险品服务中心联营的安贸危险品储运联合公司。爆炸地点是清水河仓库区清六平仓,其中6个仓(2―7号仓)被彻底摧毁,现场留下两个深7 m的大爆坑,其余的1号仓和8号仓遭到严重破坏。
1993年8月5日13时10分左右,清六平仓4号仓内冒烟、起火,引燃仓内堆放的可燃物并于13时26分发生第一次爆炸,彻底摧毁了2、3、4号连体仓,强大的冲击波破坏了附近货仓,使多种危险化学品暴露于火焰之前。
危险品处于持续被加热状态1小时左右,在14时27分,5、6、7号连体仓发生第二次爆炸。
爆炸冲击波造成更大范围的破坏,爆炸后的带火飞散物(如黄磷、燃烧的三合板和其他可燃物)使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引燃了距爆炸中心250 m处木材堆场的3 000 m3木质地板块、300 m处6个四层楼干货仓、400~500 m处3个山头上的树木。
大火燃烧约16个小时。8月6日凌晨5时左右被基本扑灭。
经证实,此次爆炸由4号仓内东北角处的“过硫酸铵”首先冒烟起火。4号仓内存放的可爆物品有:多孔硝酸铵49.6 t、硝酸铵 15.75 t、过硫酸铵20 t、高锰酸钾10 t、硫化碱10 t。其中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爆炸威力较弱,而多孔硝酸铵在高温或足够的起爆能量的作用下爆炸威力较强,常被用来制造工业炸药。
4号仓内爆炸的主要物质是多孔硝酸铵,其他可爆物品也有可能参与了爆炸。
起火原因 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
现场勘察发现4号仓电线为穿管导线,调查组认为4号仓内货物自燃、电火花引燃、明火引燃和叉车摩擦撞击引燃的可能性很小,而忌混物品混存接触、反应放热引起危险物品燃烧的可能性很大,理由如下:
一、经反复查证,列出了4号仓物品种类及数量图。大量氧化剂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钾等与强还原剂硫化碱、可燃物樟脑精等混存在4号仓内,此外仓内还有数千箱火柴,为火灾爆炸提供了物质条件。
二、仓中货物堆放密集,周转频繁。事故前,4号仓内已无空位,把无法入仓的1 000多袋硝酸铵堆在该仓外东北角站台上。现场勘察发现了这堆残留物。
8月5日上午,从4号仓搬运出800袋共20 t过硫酸铵(余 800袋仍堆在仓内东北角)经仓中间通道运出,装入香港来的货柜汽车运走。
8月5日中午12时又加班装运硝酸钾,尚未装完就发生了事故,装运4号仓硝酸钾的汽车被爆炸冲击波推出10余米并烧毁。
在以上装卸过程中,多人爬上货堆搬运清点,也曾发生坠袋、翻袋现象,难免洒漏过硫酸铵、硝酸钾。
三、4号仓内多处存放袋装硫化碱,有的码在氧化剂旁边。
四、工业硫化碱(硫化碱是硫化钠的俗称)是九水硫化钠,熔点50℃,易潮解,易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变成深红褐色并放出易燃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气体。过硫酸铵遇硫化碱立即激烈反应,放热,产生硫化氢,同时生成深褐色黏稠液体;差热实验出现陡峭放热峰。
以上分析说明:4号仓内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混存、接触,发生激烈氧化还原反应,形成热积累,导致起火燃烧。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火灾爆炸的蔓延和扩大
4号仓硝酸铵爆炸后,引燃了库区多种可燃物质,库区空气温度升高,使多种化学危险品处于被持续加热状态。
6号仓内存放的约30 t有机易燃液体(乙酸乙烯9 t,闪点44℃,沸点77℃,爆炸下限3.3%;甲酸甲烯4 t,闪点18.9℃,沸点31.8℃,爆炸下限5.9%;甲苯4 t,闪点4.4℃,沸点110.7℃,爆炸下限 1.27%;工业乙醇12 t,闪点12.7℃,沸点78℃,爆炸下限 3.3%)被加热到沸点以上,快速挥发,冲破包装与空气、烟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并于14时27分34秒发生燃爆。
燃爆释放出巨大能量,造成瞬间局部高温高热,出现闪光和火球,引发该仓内存放的硝酸铵第二次剧烈爆炸(实际是两次间隔时间极短的大爆炸)。5、6、7号连体仓被彻底摧毁,8号单体仓严重破坏。现场留下一个长36 m、宽21 m、口为椭圆形、底为2个6 m深的锅底形炸坑(估算有37 t和25 t硝酸铵爆炸)。爆炸核心高温气流急速上升,周围气体向这里补充,形成蘑菇状云团。
第二次巨大爆炸产生的大量飞散物,如黄磷(在空气中会自燃)和其他引燃物飞落在约0.6 km2范围内,成为火种,又引燃了多处火灾,其中火势较大的有6座四层楼的干货仓库;8栋二层楼的食品和牲畜仓库;清六平仓东侧隔铁路毗邻的露天堆货场等7处。
大火的蔓延,使爆炸的清水河仓库区形成一片火海。当时是偏南风,处于下风向的东北部区域受害较重,受灾面积也较大;地处上风向的液化石油气站虽然距爆炸中心仅200 m,但由于风向有利,在消防干警、武警官兵及时奋力保护下幸免受灾。
火灾区大火持续近 16个小时,于8月6日凌晨5时左右被基本扑灭。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主要就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究。
1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中常见的问题
1.1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当前的消防监督队伍中,一些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思想涣散,缺乏执法为民的观念,消防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适应新时期消防监督工作的需求。大部分从事消防监督的工作者自身知识结构水平偏低。很多消防监督员来自部队基层,他们大多只在消防部队或经过各大中专院校的简单培训后就上岗工作了,对一些消防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了解。同时由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动摇了部分执法人员的奉献精神,让他们滋生了金钱欲望和享乐主义,淡化了自身的责任意识。一部分执法人员内部出现腐败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
1.2监督执法机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一些消防单位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不健全,部分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手段还很落后,导致消防监督工作效率很低。有些部门在实现灭火救援装备现代化的过程中,没有形成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系统,对于火灾的危险性分析和数据统计还不是很到位,无法有效解决消防效率低的问题。在一些消防工作中缺乏必要的消防仪器和消防技术,导致消防工作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由于没有规范健全的监督执法程序,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执法程序把握不清,不了解具体的行政处罚流程,在处罚呈批、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程序上经常出错,也存在执法文书抄写送达不规范的现象。部分执法者在发现火灾隐患后没有及时查处和立案,对该处罚的没有进行处罚,或存在执法处罚不到位的情况。
1.3政府投入资金少,消防经费紧张由于政府对消防监督的财政投入资金比较少,导致消防部门的经费紧张,对消防监督执法的开展也有一定影响。很多消防办案预算都没有被列入消防执法单位的财政预算中,有些部门虽然列入了消防办案预算,但财政投入金额很少,不足以支持消防监督执法的正常开展。由于正常的消防监督执法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资金不足很容易诱使个别执法人员在消防监督中随意罚款或用罚款代替处罚,以赚取更多利益。
1.4火灾调查和立案工作有待加强当前的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立案工作还有待加强。一些消防人员对已经达到消防责任事故立案标准的火灾没有及时立案,在对火灾事故现场的调查记录不规范。存在表述不清或表述过于简单的问题,调查结论缺乏科学性。对于部分火灾照片的描述的文字说明也有表述不规范,有照片模糊、顺序混乱的现象,部分消防工作者对火灾事故的平面图绘制也不够准确。对部分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存在没有按照要求完成调查报告和火灾损失核算报告。此外,调查取证的程序也不规范,询问、传唤嫌疑人时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严格执法,审讯和做笔录时缺乏统一规范,消防集体议案只是走形式主义,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取证立案的客观科学性。
1.5消防法在部分环节上还不够完善从客观上来看《消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实是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首先它是部门特别行政法,但是又覆盖到了国家机关行为的管理,这也就让消防法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使得相关执法活动不能得到有效地落实。而这种执法漏洞势必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2改善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对策
2.1加强培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党的政策方针、消防监督执法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消防部门树立廉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思想意识、专业知识水平和消防监督职业意识。改进落后的消防教育管理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的需求,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实现消防监督人员业务轮训轮岗。同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消防技能。根据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研制和开发便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新工具和新图表等。
2.2健全消防监督执法机制,规范监督执法流程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执法机制,规范监督执法流程。推行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以此规范和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水平。各级消防监督执法机构需要严格界定每个消防监督岗位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保证每一个消防监督工作者都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对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此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同时制订错案追查制度,对执法过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要进行严格追查,并根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不可纵容姑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将行政执法的责任细化,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外部监督,设置消防监督执法公开窗口。公开消防执法流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检查的透明、公开,以此改善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不规范的现象。
2.3加大政府经费投入,保障消防执法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经费投入,为保障消防执法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改善保障消防执法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消防部门实现消防器材和消防监督技术的现代化,提高他们执法工作的积极性,进而杜绝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2.4建立健全的消防体系,促进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消防法规体系,赋予消防部门相应的权利,以促进消防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对现有的消防法律体系进行深化以相关文件作为参考基础如《消防法》、《立法法》等对现有的消防法律体系进行修复、完善。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来把握立法的尺度,同时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更加细致化的修订,体现出细节化。通过对现有的消防法律体系进行深化让消防执法工作得以促进,保证执法人员能够行使相关的职权,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