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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范文1
关键词:现代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一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实物资产管理的问题
1.1.1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基本建设完工后,不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报废资产和闲置资产没有进行处理,新增加的国有资产不及时登记,年度不进行国有资产盘点。
1.1.2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违规出售、捐赠、调拨国有资产。
1.1.3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各种材料,帐卡不健全,登记不完整,造成帐帐、帐卡、帐实不符。
1.1.4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和设备购置缺少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内部、外部专家评审,没有严格履行立项、可研、决策等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几乎所有重大损失项目均与此有关。
2.人与委托人信息的不对称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委托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情况十分严重。信息不对
称是指契约关系的一方—人在某些方面,掌握着“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最了解,委托人却不了解。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直接控制并经营国有资产,具备专业技能与业务经营上的优势,其掌握的信息和个人
经营行为是大量的、每时每刻的,从而形成很多隐蔽的“私人信息”和“私人行为”。.委托人由于己经授权不便也不可能过细干预国有资产的经营业务,加之其专业知识相对贫乏,因而对国有资产人的经营享赋、条件和努力程度等信息了解是有限的,且往往是表面上的,这将导致委托人无法准确地辨别国有资产的经营绩效是由人工作的努力程度还是由一些人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无法准确地判断人是否有能力且尽力追求股东的利益。尽管委托人可以通过某些方法对经理人员及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某种程度的了解,但也可能因时间的滞后而达不到预期目标,因而也就无法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
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滥用经营权,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一部分国有企业违反规定从事高风险性投机经营,盲目投资,出于不正当目的进行巨额赞助等造成资产流失。
第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超过生产经营效益,企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擅自为全民单位和个人担保造成损失。
第三,国有企业让集体和个人挂靠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造成损失,投资不收取收益,资金被非全民单位长期无偿占有。
第四,企业承包中,发包人廉价发包,随意减少承包额,企业承包人非法转移利润。
第五,企业违反财务制度,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国有资产,公款私存,侵占国家权益造成的流失。
二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1.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以账务监督为核心,重点检查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揭示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密切关注企业的潜在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和增长潜力。加强对关系国民经济民脉和国家安全的骨干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资产量大、问题较多的企业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时效,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上市公司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出资人监督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2.理顺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
按照新管理体制的规定,国资委是各级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由此可见,它作为出资人代表没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其所出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股东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国资委即要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又要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通过经济手段按市场规则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不是沿袭行政命令的手段进行监管,这就要求国资委及时转变观念,改变以往的落后管理方式,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以最终实现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开。
3.改革国有资源管理体制
从总体上看,现行国有资源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较,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我们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下建议。
2.3.1.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及其权责
从资源的本原来看,其最早是归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所有,国家是原始产权主体。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使用权模糊、处置权控制不严格等问题,必须尽快从法律上明确国有资源的产权主体及其权责,重新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范围,建立统一的国有资源管理体制,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加强产权开发、利用中的产权管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资源性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3.2.配合新时期的国有资源管理体制要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
首先是建立资源成本补偿制度,规范自然资源核算。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资源高消耗基础上的,如果经济增长所造成的资源耗费不能得到足额补偿,就会带来环境污染等问题。其次,加强国有资源法律和制度建设。总结国有资源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基本上都能归结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这些根源上。
4.采用多种手段吸引外资
鉴于我国的不良资产数目庞大,而国内又缺乏市场,为此,资产管理公司应运用多种手段来引进外资,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市场供需有导向,使市场国际化,以无形的市场准绳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化进程。我们可以通过资产分离的方式来解决,因为不良资产在定价时未知量很多,随机性很大,导致购买不良资产的风险很大。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灵活的处置不良资产,将定价太难的一部分资产划出,以后再做处理,还须通过种种市场运营机制与外商共同分担资产,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增值。这样可以使外商比较放心的闯入中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市场,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新的竞争机会,加
速资产管理公司资本运营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更有利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使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作向良性化的资本运营市场循环体系,以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能力。
通过“官办民营”、分解资产管理公司的许多具体业务,可以节约其组建和运营成本,而且能把不良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中剥离,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同时还能培养这些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的国内外投资公司、私营企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的资本运营创新能力,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三南京市国有资源管理的现实研究
1.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3.1.1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不健全
省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中间没有专门的资产运营机构,由于省国资委目前作为一个行政色彩较浓的机构改革缺乏运营能力,难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势必导致新的政企不分。
3.1.2行政摊派、历史遗留等问题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担负了较多的社会责任,许多国有企业甚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每年为政府摊派的各项任务支出大笔费用,而且在人力物力上也投入很多,这些已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长期为这些行政任务埋单,致使企业本身的财务压力加重,主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过去的国有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并非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合同关
系,因此,在对这些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后,国资经营机构还要对其员工承担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责任,企业不能摆脱员工对他的依赖,加上社会的老龄化,企业里离退休人员的增多,这些负担会越来越重,严重影响了国资经营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
3.1.3出资人职能不清,部分权利缺失
政企不分的问题在仍然存在。一方面,省国资委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楚,出资人的一部分权利仍然被发改委、财政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分割占有。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国资委不拥有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收益权,对推进国企改革及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十分不利。省国资委所监管的部分企业的负责人仍由组织部门任命,与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求相背离,也不符合市场化要求。对于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省国资委均要报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与省国资委在投资决策方面的权责划分不明晰。另一方面,省国资委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职能工作,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党建、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出资人职责范围的事情,任务繁重、疲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做出资人、这种状况违背了当初建立新的国资监管体制的初衷,对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不利,对于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工作也存在诸多负面影响。
3.1.4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指由于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管理松弛、管理无序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如:在对南京XX展览中心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该中心没有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状况,根本没有按照一个规范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经营理念上比较单一,除了展览功能,其他与展馆配套的会议、餐饮、娱乐以及展务工程等设施都较为缺乏,会展的最大功能无法发挥。而且其建设之初,由于投资人出资不足,导致多达4.88多亿元的建设资金都依赖银行贷款,到2005年时总负债已达5亿多元人民币,高负债给企业带来每年要还高额利息的负担,即使以一个较低的年利率5%来算,展览中心每年也要偿还2400多万元,利息和资金的不流转使得资产增值非常困难。而且再加上巨大的日常开支、场地、折旧费用以及员工费用,展览中心的盈利所剩无几,财务压力甚大。
2.对南京市国资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3.2.1加强项目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建立项目管理专项制度,可以制定《项目评估办法》、《项目评审办法》、《项目贷款审查规则》、《项目经理责任制》等,对项目从评价、项目概况评估、产品及市场分析、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七个方面进行逐项分析,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减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本金到位不足、用途与建设内容不符、重复支付、挪用贷款资金等原因而导致的项目建设风险;建立项目经理走访制度,对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到提前预警,强化了对投资风险的事中控制。。
3.2.2加强监事会队伍素质建设。
要选择高素质的组成人员,除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忠诚执着的品行外,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熟悉行业特点,具有较高的经营、财务、法律和工程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以便及时、准确地发现董事、经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规范行为。另外,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是监事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财务会计的知识,或要求监事中至少应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具备财务会计知识,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
3.3.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随着国有企业以股份制为突破口的新一轮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
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运作机制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将以多元投资
主体为主流,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将以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组织形式存在和发展。
但是,对于一些大型投资性公司和关系全省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和领域,
受各种条件的限制需要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或目前只能暂时维持国有独资的形
式。
3.3.4加强国有资产的运动性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范文2
关键词: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策略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医疗水平的重视逐步提升,医院作为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更是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当前,我国医院多为公立性质,由政府组织兴办,为人们提供更多公益性、社会性的医疗服务,利于缓解我国公民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反映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特征。
公立医院最大的特征就是公益性,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存在,其资产多来源于国家或捐赠,属于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所谓的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指的是,医院占有使用的,用于进行公共事业管理的国家所有的产品,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不参与市场经营。对于公立医院而言,国有资产占绝大部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优化配置,利于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医院长远发展。
一、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一)缺乏国有资产管理意识,领导重视不足
公立医院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公益性明显,其资产来源多为国家政府拨款,或是社会捐赠等,由于不以追求最大化利益为目的,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随着医疗改革的发展,国有资产管理才渐渐走进人们的视线,由于起步较晚,在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许多片面、错误认识。加上医院一贯重金钱轻物资、重使用轻管理的传统,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深,也没有引起医院领导层的重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部门较多,财务科、设备科、库房、总务科等必不可少,但由于医院领导的不重视,许多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不足,甚至出现资产无人管理,或是一人兼数职的现象。这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立医院存在国有资产管理缺位的问题,这不仅加大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难度,也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长此以往将阻碍医院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在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配置上问题不断,进一步激化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矛盾。通常来说,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无论是申请、配置、使用、报废等都会涉及多个环节,必须对每一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才能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账实相符。然而实际上,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登记相当混乱,例如:在医院资产购入时,一般只重视记录国家投入,或是购买的资产,而对于政府无偿调拨,或是社会企业捐赠的则忽略不记录;或是在资产报废处理时,往往缺乏相关手续,仅仅强调将报废实物进行移交。
同时,公立医院资产管理模式落后,多采用报表、固定资产账簿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难以全面、准确反映医院国有资产的来源、购置、处理等信息,延误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信息的及时调整。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重要部门,无法及时获取资产总量、状态、结构变化等情况,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导致国有资产信息记录不准确、流失严重、使用率低。因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掌握的实际信息不全面,在进行资产购置审批时难免盲目轻信,导致资产重复购置、闲置浪费严重。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也是一个大问题,采购、验收、入库、使用、报废等环节管理不严,人为流失严重。例如:心电图机、B超、X光机、锅炉等国有固定资产,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还未满足报废要求,医院资产管理人员就进行报废处理,造成资产浪费。还有的是报废手续不全,并未如实上报资产报废情况,中饱私囊,获取私利。
(三)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使用效率低
大多数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兼任,缺乏相应的管理技能与理论知识,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利用。同时,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也是一个严重问题,对于资产申报、购置、验收、入库、报废等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信息记录不全,更新不及时,无法为医院的资产管理提供准确数据依据。同时,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过低,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例如:价值30万元的医疗检查设备,在购置初期未对其进行严格验收,导致使用4个月就出现故障,供货方修理后问题仍然存在,医院就将设备闲置数年,重新购置新设备。
二、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策略探讨
(一)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提高医院领导的正确认识
在医疗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也是重要课题,为了顺利地进行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首先需要医院领导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转变固有的资产管理理念,才能取得成功。医院领导要带领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改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错误认识,增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以提高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效果。
同时,医院领导班子需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实际需要,设置所需的不同管理部门,财务部、库房、设备科等一个都不能少,共同参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在进行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要共同合作,做到职责明确,无论是国有资产的登记、变动、纠纷、报废,还是使用、统计、评估等都要严格监督、审批,确保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在医院领导及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逐渐创造出良好的国有资产严格管理环境氛围,为医院的长远、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二)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力度
针对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账物脱节的现状,必须建立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大大提高管理力度。资产管理责任制、三级账卡制度、报废制度、使用保管制度等都是必需的,对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具有极佳的效果。其中资产管理责任制,就是做到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岗位分工,将具体职责与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身上,避免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
三级账卡制度,即国有资产实行重重严格把关管制,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财务科都需要建立清晰的台账,以保证国有资产动态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完善。国有资产保管制度指使用国有资产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保管,避免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国有资产报废是公立医院的重要环节,许多医院或是相关管理人员往往通过该环节,获取私利,造成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严重浪费、流失。为了有效杜绝这一现状,建立公立医院报废制度势在必行。需要定期对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检查,掌握医院国有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对损坏程度进行合理评估,达到报废规定的,需由专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再由医院领导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最终决定是否进行报废处理。而对于未到报废程度的资产,及时进行维修,以延长国有资产使用寿命,让公立医院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最大化。
(三)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效率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参与人员,对管理效率影响颇大。为了实现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效果,必须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无论是管理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还是综合素质等都需要提高。医院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确保思想理念、管理技巧等与时俱进,满足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需求,进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医院发展。
结语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已成为医疗改革中的重要课题,采取积极手段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医院长远发展是医疗改革的主流趋势,必须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王春生.探究完善新医改形势下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J].财经界,2015(21)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范文3
[关键词]高职院校 国有资产 管理
一. 前言
近年来,面临高职院校生源增加,高职院校扩招的形势,我省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国有资产大幅度增加。一些高职院校在合并后规模扩大,层次复杂,对资产管理从内容,技术,人员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高职院校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些高职院校合并、升格、异地新建或开拓新的校区,涉及到资产重组、土地征购、房产转让等资产业务日益增多,给资产管理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高职院校国有资产在兴办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出租联营和学校后勤实体实行剥离等过程中的保植增值问题亟待研究。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
二.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在新形势、新情况下还存在着的认识跟不上,工作水平较低,发展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意识薄弱,缺乏统一协调、统一调配使用的机制,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环节需要进一步规范等。
(1)重复购置,使用率低。
高职院校部门众多,各部门都从自身利益和使用方便出发,直接购入资产,财务部门一般只作支出处理,资产管理部门也不再过问。各部门一般不设明细账反映该类资产的存放、使用和剩余情况。部分闲置资产无法在部门间进行调剂。盲目购置、重复购置、保管不善等现象比比皆是。
(2)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近年来,高职院校连续扩招,资产规模急剧扩大。同时,学校的资产来源渠道增多,呈现多元化格局。许多资产没有及时进行入账、盘点、清理,从而造成学校资产家底不清。学校到底有多少资产,资产是如何购买、为何购买,归谁使用、使用状况如何,何时报废、报废时怎样处置等都是一笔糊涂账。资产管理工作严重滞后或管理混乱,账实不符现象很普遍,例如,物卡不符,物账不符,存量资产的价值缺乏真实性,高职院校资产与校办企业自有资产相互交叉而且账实不符等。
(3)处置不当,流失严重。
高职院校资产从形态上看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从性质上看分为用于教学、科研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用于创收赢利的经营性资产。但是,据了解,高职院校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管理,轻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例如,学校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投资时,往往认为是“自家人”使用,而没有明确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另外,非经营性资产随意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其隐形损失不可小视。例如某高职院校校长将学校1亿元资金用于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运作,致使该校损失至少3千万元。一些高职院校在扶持校办产业时,将学校资产无偿地划拨校办企业使用,校办企业产生的利润大部分留在校办企业,学校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从而导致资产隐性流失。同时,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负面效应大。
三.如何加强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
(1)加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作为解决供求矛盾,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总体水平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摆到全省教育财务建设工作的全局性、基础性位置上来。各高职院校也要将资产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当作一项关系到发展教育事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树立办学成本的观念、办学效益的观念、资源整合的观念、责权统一的观念、信息资源共享观念、创新的观念。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努力加快建设节约型高职院校。
(2)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高职院校要成立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各级领导要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活动中发挥有效的组织、动员、协调、决策和引导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要配合专门人员,抓好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要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1)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
要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问题,不打埋伏,如实上报;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等,在按规定进行必要技术鉴定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2)明确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维护界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本单位在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中,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要在日常清产核资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界定补课;
(3)树立高职院校资产管理的正确意识。
首先,应转变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观念,树立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经济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资产管理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同等价值的观念和意识。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到学校资产管理当中来。
参考文献:
[1] 姜莉.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浅见[J]. 财会月刊 , 2005,(10)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范文4
1、根据规定,货物进口申报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正本和第三联)。
原产地证书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正本( 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第四副本 (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出口人应向进口人提供正本及第三副本,以便呈交给进口口岸或进口地的海关。第二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发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2、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改。所作更正应由原签证人认可,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核定。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3、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或在认定待出口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可视为在该成员方原产后立即签发。
4、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
5、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制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相关发证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6、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应在有关产品进境报关时连同第三副本一并向海关提交。
7、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一)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二)如产品按照《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八(三)”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一)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6个月;(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四)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8、如果原产于出口成员方的每批产品的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而是使用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产品也应照此办理。
9、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10、对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的产品,应向进口成员国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一)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二)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三)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四)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三)中的 1、2及3所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11、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产品,如其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享受中国-东盟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①. 出口人已将产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②. 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③. 产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12、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规则十九(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13、上述规定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间产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14、东盟国家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目的地发生变化需要运往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将货物运输目的地变化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确认后,将证书正本返还进口货物收货人,证书第三联返还发证机构。
According to the Customs duty agreement signed by China and the relevant countries or regions, China begins to carry out ″Early Harvest″ tariff rate on partial commodities originated from 9 ASEAN member states (Brunei, Cambodia, Indonesia, Laos, Malaysia, Myanmar, Singapore, Thailand and Vietnam) in 2005. Of which, there are 340 items with universal rates for each country, and 262 items with different rates for different countries. In order to help the import companies to understand the policy, we hereby introduce the customs' rules 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O)as follows:
1. According to the rules, when conducting customs clearance for imported goods, the consignee should declare proactively to the customs that the goods are entitled for the conventional tariff rate of China and ASEAN, and submit the COO issued by the designated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ASEAN exporting country (including the original and the 3rd copy).
COO should be printed on standard A4 paper in English, and consist of one original and 3 duplicated copies in colors as follows: the original (cream-colored, color code: 727c), 2nd copy (light green, color code: 622c), 3rd copy (light green, color code: 622c), 4th copy (light green, color code: 622c). Each copyshould bear the specific numbering of the issuer. The 2nd copy is for the issuer of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and the 4th copy is for the exporter.
2. COO cannot be modified by erasing and writing over the original or include any overlapped printing. Inany correction, the mistaken item should be crossed out first, and then an addition or change can be made as necessary. Any correction should be endorsed by the person who previouslysigns the certificate and approv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y. All the unfilled space should be crossed out to avoid later filling.
3. COO shall be issu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at thetime of export, or immediately after confirming that the product to be exported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hina-ASEAN origin rules and can be regarded as of that exporting member state's origin.
4. In some special circumstances, if COO is not issued upon the time when cargoes are exported or immediately after exported due to non-intentional mistakes, negligence or other proper reasons, it can be issued retroactively within one year of the shipping date, but shall bear the sign of ″retroactive″.
5. If COO is stolen, lost or damaged, the exporter can apply to the issuing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in written for certified true copies of the original and 3rd copy of the previous certificate to be issued. The duplicated copies can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ocumented export files of the issuing authority, and should show in column 12 ″Certified True Copy″. The duplicated copyies shall show the date of issue of the previous original certificate. The certified true copy of COO shall be issued retroactively when the exporter has provided the 4th copy of COO to the relevant issuing authority, and within 1 year of the date of issue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6. The original of COO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ustoms along with the 3rd copy upon the time of entry and customs declaration being conducted for the relevant products.
7. COO shall be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erms as follows: (1) COO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ustoms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within 4 months of the date of issue by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s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2) if the product passes one or more non-member state's territory by following Article 8 (3) of the China-ASEAN Origin Rules, the term of submission for COO as specified in the above (1) will be extended to 6 months; (3) if the exporter fails to observe the term of submission due to force majeure or other proper reasons beyond the exporter's control,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yet shall accept the expiry COO; (4)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if the product has been imported within the term of submission for COO, the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can accept its COO.
8. If the FOB price of each batch of product originated from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is no more than US$200, it is not necessary to submit a COO, while an exporter's brief statement can be used instead, which states thatthe relevant product is of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s origin. Any mailed product of an FOB price no more than US$200 should be handled accordingly.
9. If it is found that the content of COO is slightly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documentations submitted to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for importing formality, the COO shall remain effective as long as the content of COO is in consistent with the goods declared to the customs.
10. For products that was shipped through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more non-member states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the following document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1) the through bill of lading issued by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2) COO sign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3) a copy of the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 of the product; and (4) proof documentatio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in Article 8 (3) 1, 2, 3 of China-ASEAN Origin Rules.
11. The product that is transported from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to another member state for exhibition and will be sold to a member state during or after the exhibition, if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ASEAN Origin Rules, shall be entitled for the preferential duty treatment of China-ASEAN, however, it shall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of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1) the exporter has shipped the product from within the exporting member state to the country that holds the exhibition and has displayed the product on the exhibition; (2) the exporter has sold or transferred the goods to consignee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and (3) the product has been transported ″as is″ on the exhibition to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during or immediately after the exhibition.
12.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above rules, COO must be submitted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importing member state, and shall show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hibition. Th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 of the member state that holds the exhibition shall be provided along with the proof documentations listed in Article 9 (4).
13. The above mentioned rules apply to any commercial, trade, agricultural or craft exhibition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 foreign products, or to any similar exhibition or display held in a store or on a commercial spot. The product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rveillance of customs during the exhibition.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范文5
【关键词】 农业科研院所; 国有资产; 复杂性
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强化源头治腐工作,中央推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使用清理等等。这些举措切中时弊,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事企不分、重复建设、绩效不明、事业发展与经济发展脱节等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然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千差万别,只有针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创新管理,才能真正将中央举措落到实处,取得成效,本文结合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实践谈几点思考。
一、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的复杂性
(一)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部令”),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作了原则上的规范,但没有制定相关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部令”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但地方性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除了不够精准外,还存在条款雷同现象,未能按照本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及分布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管理办法,最终导致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性不强,执行效果欠佳。
(二)性质定位缺失
有观点认为农业科研院所属于公益事业,以基础研究为主,应由各级财政予以充分支持,也有观点认为农业科学属于应用技术科学,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并通过市场谋发展。在这种性质定位的左右摇摆中,农业科研院所一直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双重压力。如果不能切实从农业科技产业特点和国情特色出发,从农业科技发展规律出发,科学确定农业科研院所的性质定位,就难以建立符合农业科技特点和规律的支持机制,从而加大了国家财政的投入和国有资源的配置力度,使科技创新、转化和推广难以得到有效支持。农业科研院所性质定位的缺失也加大了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的难度。
(三)内部各自为政,资源壁垒严重
根据研究方向和内容,农业科研院所内部又划分研究室、项目组和课题等各研究单元,研究单元各自为政,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攻关上,单枪独干多,协作交流少;在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上,重复建设多,共建共享少,不同研究室之间是如此,甚至同一研究室的不同项目组和课题也不例外,更谈不上院所系统内各单位科研资源的集成和共享。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脱节
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的农业科研院所大多有着很长的历史,通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累,农业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账面价值都很可观,但实际价值和账面价值有多大差距,账面资产和实物资产吻合度有多高,全国性资产清查和公有房屋土地清理给出的答案是不容乐观的。通过清查和清理,问题没有全解决。这么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通过一两次清查或清理就完全解决是不客观的,但问题产生的根源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国有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脱节。这种脱节一方面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五)特殊事项加剧了复杂性
农业科研院所特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特定的经费筹集方式决定了农业科研院所的资产管理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和复杂性。如在农业科研院所特定的经费筹集方式下,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怎样实现?农业科研院所很多项目是在院所以外的农村等异地实施的,这些项目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和处置?
二、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对策思考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应根据部令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到位的基础上,制定比较系统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每一个环节都建立严格规范的操作实施规程,使国有资产管理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机制,把资产管理纳入相关部门的考核目标,按职责划分,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国有资产损失追究制度。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关注下一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情况:一要关注有没有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二要关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与上一级的管理制度有没有冲突;三要关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针对性如何。下一级的管理制度报上一级备案,这样层层落实,越往下越具体,越往下可操作性越强。杜绝制度文件层层转发,越往下越摸不着头脑的现象。
(二)建立完善的分类管理体系
2009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农业被一如既往地摆在了最突出的位置,应改变农业科研院所性质定位长期摇摆不定的状况,进一步明确农业科研院所的社会公益性质。农业科研院所资产管理的方向是提高配置和使用效率,保证所提供的农业科技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对院所中事实上存在且具备一定的市场适应能力的经营性资产,要逐步剥离,完成由事业法人到企业法人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不同性质,建立完善的分类管理体系。如资产配置上,加大对农业科研院所财政经费投入和国有资源配置的力度;在收益管理上,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产收益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交财政专户。农业科研院所的资产收益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加强宏观调控,打破资源壁垒
建立公共仪器设备网络,建立公共实验体系,加强实验室及设备的集成,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大型精密仪器的协作共用提供制度保证,加大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实现科研资源的开放、合作和共享,在开放的背景下进行合作与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实现科技资源的共享,在共享的前提下深化合作交流和开放,逐步完善实验平台的创新能力,提高科研的效率和水平,减少重复和浪费。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
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实物管理,是为达到管理目标,对用于保障农业科研任务完成的各类实物资产从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入手实施的全方位管理和维护。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价值管理,是为达到管理目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记录单位占有和使用资源的规模、消耗和结构的一系列管理、监督活动。管理活动贯穿于实物资产投入、形成、使用、消失整个寿命过程。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本身就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单一的实物管理或者单一的价值管理都不是科学的资产管理方法,必须坚持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物和价值两个不同的侧面来实施全面管理,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资产管理体制出现漏洞。
(五)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探索有效的资产管理模式
管理是一门科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思想僵化,一味地生搬硬套,无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目标的实现。与许多其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一样,农业科研院所的财政部门预算只是资产形成的渠道之一,大量科研仪器设备是通过争取国家、省、市以及横向委托等各渠道竞争性科研经费配置的,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与资产配置的合理性没有必然的关系,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原则的实现所涉及到的问题和方面显然要复杂得多,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加强探索和创新,建立一套适合农业科研院所自身特点的有效管理模式,才是农业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的真正目的。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针对该院异地实施项目多,承担江苏省自主创新专项经费预算报账的特点,规定:该院系统各单位按项目要求在异地实施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经单位科研或科技服务等相关部门认定同意,凡属无法移动且单位无法直接管理的,由项目实施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管理。外单位在该院实行预算报账的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登记管理。项目结题后,院外实施项目经认定由实施地相关部门登记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研究室、项目组和课题等研究单元需提出处置意见,经单位科研或科技服务部门批准后执行,有效破解了异地资产管理的难题。这样的探索和创新值得各农业科研院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予以借鉴。
【参考文献】
[1] 杨芳荃.浅谈农业科研单位的公益性质与科技创新[J].湖南农业科学,2007(4):150-151.
[2] 尚勇.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和科研所转制问题[J].中国铁路,2000(11):9-11.
[3] 付小燕.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路[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7(4):7-9.
国有资产资源管理范文6
现就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
2、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