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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用地管理范文1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保证。矿产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类不断地开采利用,有些矿产可能会短缺甚至枯竭。因此,矿产资源在探明后,需要科学地进行开发建设。当前,一个矿山建设项目,从投资上看少则5-6亿元,多则几十亿元;从建设周期上看,少则3-4年,多则5-6年;从参与矿山建设的主体上看,少则5-6家,多则10-20家。这些数据直接或间接地说明了矿山建设中工程造价管理的复杂性和必要性,确立了其在项目投资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 矿山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1.1 矿产资源储量及赋存条件直接决定了矿山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设计人根据矿山资源储量进行科学设计,合理估算建设投资。矿山项目在基本探明资源及初步摸清建设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地质资料、矿山采矿研究、选冶试验研究和其它研究成果,结合自身的发展思路、资金实力、社会政策等,科学合理地提出矿山建设规模、建设进程、生产服务年限、采矿开拓基本方案等,以此初步估算出建设投资与投资效果。对一个投资人来说,矿山项目的投资构成包括项目前期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费用,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费用,项目投产试生产费用。项目实施阶段的建设费用是投资人最为难以管理和控制的,只有明确工程造价管理在矿山建设管理中的地位,才能真正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
1.2 资源赋存条件的勘察精度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矿山项目建设受地质条件、勘察精度等影响,不可预见因素多。目前的探矿技术水平只能是“盲人摸象”,巨大的矿体是如何深埋在地下的,目前还不能像CT一样进行精确扫描和定位。而且地下的水文、岩石也只能是靠概率来进行分析。对于不可预见因素,工程造价管理者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去控制风险;对于资金投入和使用,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按照费用分类规则对项目内部组织架构进行明确的预算分配,避免部门之间的分工重复和遗漏;对于供应商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者可以通过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来降低和规避风险的发生。
1.3 矿山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1)审查项目资源储量、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是否经多方案比较优选;2)审查可行性报告审批情况,工艺技术、设备选型是否先进,经济上是否合理;3)审查环境保护的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4)运用经济评价、效益分析考核指标对投资估算和预计效益进行复核、分析、测评,看是否进行动态、静态分析、财务分析、效益分析及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2矿山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2.1 工程造价管理在设计阶段的参与程度将直接决定项目投资总额。根据资料显示,矿山建设项目投资的 80%~90%决定于设计阶段。项目确定后,决定投资大小完全取决于工程设计。投资控制者应对设计进行主动控制,在矿山项目设计阶段首先应重点审查设计的资源开采回收利用率是否达到先进水平;其次是对设计概算的审查,如果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额,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概算文件需经编制单位自审,建设单位复审后报送审批。
2.2 矿山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1)对每个设计阶段进行经济核算,推行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使每个设计阶段均通过竞争完成。(2)审查设计概算。看它是否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如发现超估算,应找出原因,修改设计,调整概算,力争科学经济合理。(3)积极运用价值工程原理,争取较高的工程价值系数,提高投资效益。
3矿山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3.1 矿山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3.2矿山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投标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上原则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审查招标控制价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具有编制能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规定。
4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4.1 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主要包括井筒掘砌、井筒装备、井底车场及各中段运输大巷、水泵房、变电所、水仓等井巷工程,以及铺轨架线、溜破设备安装等安装工程,地表配套工程等。在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工程付款控制、工程变更费用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挖掘节约工程造价潜力以实现发生的费用不超过计划投资。
4.2 矿山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 1)设计变更管理,由于没有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都会造成设计变化,设计变更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结算。但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2)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3)索赔事件的原因分析,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甲供材料引起的索赔;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等。4)索赔控制及预防,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明确费用发生的承担方,规范现场签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索赔程序。如井巷工程因地质条件岩石破碎,为安全施工,必须增加的临时支护,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类似事件发生后费用的承担方。井巷工程中临时排水的水仓、调车硐室等工程,如若合同中没有明确,在施工中实际发生后,很难去控制费用。
5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后评价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5.1 矿山工程的竣工结算不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矿山项目作业面限制等的特点,会根据井筒的位置将矿山工程划分成为几个标段,标段之间也会存在交叉施工,比如主副井的井底贯通、井筒提升的共用等,不能完整进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当前国内多数矿山的管理模式,以月度验收报表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结合施工单位绘制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竣工图纸作为作为竣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这里需要纠正的是,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由工程造价人员来完成,而不能是由现场施工人员或施工监理完成。原因有二,一是工程量的确认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是工程造价人员的职责所在;二是现场施工人员按合同约定主要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依据现场发生计量时可能会造成与合同约定相违背的错误,但是由于施工人员熟知现场情况应积极配合工程造价人员进行计量。
5.2 矿山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造价管理者的主要工作有: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于矿山工程的施工工期长、地下施工组织难度大等因素,实际施工中存在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一个单项工程,甚至共同施工一个单位工程的现象,如何编制好矿山工程的竣工结算,不再仅仅是施工单位一方的事情,作为建设单位来讲,矿山项目的工程实体是一个个系统的形成,如提升、运输、照明、排水、通风等。要求工程造价人员能够熟悉矿山工程开采的工艺并结合设计图纸进行定位,对号入座,避免出现重复或遗漏计量现象。2)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现行全过程、全方位工程造价管理的理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成员。竣工决算包括了从筹划到竣工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四个部分。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竣工图进行系统性统一管理,在工程合同签订和验收阶段应明确单项工程的竣工图编制单位,而不能是各参建单位各自整理;竣工图要能够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3)工程造价对比分析,批准的概算是工程造价比较分析的依据,一般可先对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再对比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别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基建费用逐一进行对比,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环节。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需要从招投标阶段做起,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合同的执行是否严格,签证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原因都可能会导致对比分析的失真。这也同时反映了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
6 小结
无论是矿山建设项目,还是房地产建设项目,一个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不能够只顾及某个方面,而必须全面考虑问题和管理。项目全团体成员都参加建设项目造价的管理,要从立项一开始就进行管理,而不是只做项目实施周期的造价管理。管理者特别是决策层的领导,在项目建设投资发生决策前就应该让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介入,为决策层提供数据的支撑,而不是完全依赖市场的高回报,市场的下一步走势谁也不能预知的。抛弃管理违背建设规律的教训是惨痛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二),ISBN978- 7-80242-477-7
矿山用地管理范文2
【关键词】矿山;办理;土地;林地;手续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新建矿山企业或者是个体采矿人员,必须要依法取得合法的采矿权后,必须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林地审批手续。
一、新建矿山用地规划条件
在我国《土地法》中,对新建矿山用地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划,并且要求要实现管理全覆盖,将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有效地连接起来,从而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为此,玉溪市峨山县新建矿山在办理土地、林地手续时,一定要根据当地工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发[2006]31号文件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土地审批程序和明确矿山用地规划条件。
另外,新建矿山用地还要根据当地土地规划用途以及具体的使用期限为标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2012]105号文件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批次、单独用地办理,矿山通常按单独选址报批。
二、新建矿山土地、林地手续的办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首先,要提交项目预审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预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选址情况、矿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用地情况以及集体土地面积和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还包括经省政府批准的矿山建设行业规划、工作开展前期计划、矿山建设批复书等。一般而言,作为新建矿山建设项目的预审,一定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当地的用地规划和标准,向当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当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提交预审申请,通常预审申请的审查工作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由当地受理预审申请的行政相关部门来审查,并在预审审查完成后,提出相关的预审意见。
其次,在预审通过后,由于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对于涉及到占用耕地的,需要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确定具体的缴费标准,落实资金安排情况,将矿山项目用地范围标注出来,具体参照国家和当地具体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以及相关图件,对于占用基本农田的,则要附占用的理由和具体的选址方案,若是农田比例超过了35公顷,或者是超过50%,那么必须要附专家的论证意见及相关证件。用地预审中说明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常同级立项同级预审,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2.林地办理
如矿山用地选址地为林地,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首先,应请相关有资质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相关地类、林种等后,进行林勘报告的编制工作。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由有资质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使用林地查验报告,按报件要求组织上报工作。
其次,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林地,林业部门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取得后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报批批复后,林业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证件。
3.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主要是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来完成,包括土地征收报批情况、农用地转用情况及相关资料,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土地权属情况汇总、土地地类汇总等、初步设计的设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情况说明等。在审查时,对于地质灾害易发生区,需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灾害评估,并且做相关的备案说明,并且附有批复和审核文件。
另外,矿山建设单位要提供拟建项目占地的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书,并与土地部门签定一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具体要由政府出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执行,在“组卷”完毕后,会在5日内由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并且还要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严格审核。
最后,批复下发后,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即开始组织实施,10日内进行公告,然后进行被征地单位的权利登记,进行补偿。征收土地行为完成后,土地变为了国有建设用地。这时,才涉及到你向当地政府申请用地。对于工业用地,若没有两个以上的用地单位同时竞争,矿山用地目前地方政府一般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具体的用地单位,并与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具体的土地用途和年限,这时,就可以拿到土地的使用权。
三、临时用地办理
1.临时用地办理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它的最大特点是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办理程序为: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国土部门组织选址踏勘-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合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批-审查批准-提供土地。
如涉及占用林地、根据玉溪市林业局玉林发[2013]32号文,探矿、露天采矿、挖沙、采石、取土可办理临用地,按报件要求先应请相关有资质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相关地类、林种等后,进行林勘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编制森林植被恢复冶理方案后,组件组织相关上报工作。
2.临时用地需提交的资料
国土部门请示文件、 临时用地文字书面申请、临时用地申请表、备案证明(核准)、临时用地协议书及平面布置图、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土地勘测定界及坐标成果表、现场踏勘报告、涉及林地的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报单位(人)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其它
若是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该做以下的具体的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相关规划实施影响评估结果和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纪要等。在经审核同意后,需要将相关文件及附属文件上报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将审查的资料提交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审查工作通常在30天内完成,其中,对于符合相关法律和内容规定的,则予以批准,不符合不以批准。
五、结语:
总而言之,新建矿山建设用地,一定要按照国家《土地法》、《林地法》,依据云南省土地、林地管理办法以及土地、林地临时用地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市峨山县工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新建矿山用地使用情况,并且在土地、林地下达峨山县用地指标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有效地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实现项目顺利开工,促进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晖.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及各项费用的计算[J]. 绿色财会,2008.
[2]许丽丽. 该案应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J]. 资源导刊,2012.
矿山用地管理范文3
各位领导:
现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局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厘清思路,把土壤污染防治同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融入到自然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严守耕地红线,严防土壤污染。
一、实行分类管理,强化耕地质量保护
保护耕地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保护耕地重在保护耕地的种植条件,保护土壤不受污染。我局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一是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按照耕地保护任务,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保护责任,对全县116.7611万亩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7.6万亩)实行最严格的保护。2019年,县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18份、乡镇、街道与村级签订责任书222份。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打击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并实行奖惩,确保资源红线不被逾越。
三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把对耕地保护的宣传作为“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的主要宣传内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了240处保护标识,埋设了1140根界桩。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实行分类管理。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工作,其中优先保护类耕地115.8764万亩,占比99.24%,安全利用类耕地0.8847亩,占比0.76%。建立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其中详查单元内包含15个优先保护类I、352个安全利用类II,土壤污染物均为镉;详查单元外包括18个优先保护类I1和3个优先保护类I2, 土壤污染物为镉。
二、坚持用地准入制度,从源头管控污染源
为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实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按照《2020年合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准入范围和条件,对污染行业用地严格把关,特别是对554.01平方公里的生态红线内项目用地,实施最严格的管控,必须完全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农业农村局都是县土委会、规委会成员单位,全县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经土委会、规委会研究,实行集体决策,共同把关,用地准入管理信息沟通机制顺畅,凡界定属于潜在污染行业的建设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对在土地开发利用前,涉及用地性质变为住宅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用途的,对原场地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得开发利用,确保人居土壤环境质量。2019年以来,我局通过招拍挂向社会供应土地70宗,其中工业用地42宗2558.31亩,经营性用地28宗1286.81亩,全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污染土壤项目。
三、合理布局,科学防控
1.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和重点行业用地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实现调查成果共享,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相关土壤数据信息,科学规划相关行业企业选址布局,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区新建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严把土地征收关,严格管控建设用地受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对已经污染的地块实行科学规划,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我县化工企业****化工有限公司经县政府批准土地收储,收储面积447亩,该地块疑似污染,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展开调查,确定聚氯车间和精炼铜泵车间存在土壤污染。为防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县政府要求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该储备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安排拨付,同时要求我局和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监管,确保土壤环境安全。
2.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产矿山、尾矿库的土壤环境治理。**县已实施国家级合肥县环**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片区项目)和**县北郊矿区废弃矿山治理修复项目等约14个生态修复项目,投入治理资金2亿多元,累计恢复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约5平方公里;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计划投资20.34亿元,计划于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域范围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县现有生产矿山6座,主要生产水泥用灰岩、铁矿石、冶金(镁)用白云岩;尾矿库4座,现状全部为停排尾矿库。矿山每年采取人工取样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矿山、尾矿库土壤、地下水进行检测,确保采矿区、尾矿库土壤安全。
四、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矿山用地管理范文4
【关键词】:露天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保证金
中图分类号: F407.1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速度发展迅猛、工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强烈,加快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同时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矿产资源的浪费越来越严重,对提高地质环境的需要也越来越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日益严重。虽然这些年来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很重视,然而到现在为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很难解决。现以笔者所在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为例阐述。
一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及保证金制度
矿山主管部门坚持贯彻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从而有效消除资金投入管理机制的难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才能正常进行。对于废弃矿山,现在很多地方筹集资金的来源有企业、国家和社会三种。企业渠道,通常参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准则,矿山企业上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国家渠道,通常是国家财政支付。社会渠道,通常是汇集社会多元资金参加。至于新建和现有的矿山,通常是靠企业渠道。要激发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潜力,务必拟制并严格执行“谁治理、谁受益”的利民政策,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弃矿山治理后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滚动发展,形成一个很好的循环的投资机制,深层次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产业化。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1矿业开发应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 保护并重,恢复治理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
2 依靠科技进步,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环境的扰动和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3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4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
5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6 坚持矿山开采与地质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即地质环境保护与开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结果、人居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据矿山活动所危害的对象、程度与治理难度进行分区、分阶段治理。
二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具体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具体实施,需要投资企业主体、施工企业主体都必须是产权明确、责权明了、政企分家、管理合理的现代企业。市场的运行必须归属明了、权责清楚、保护严格、流转畅通的现代产权制度,务必统一、开放、规范的市场系统和确保环境治理企业权益的法律制度和信用系统,务必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这些我们必须去积极创建,而创建的平台和我国当前经济改革的总体步伐要大体相当,条件是相当充分的,我们应该把中央的策略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际综合考虑,进行探索,认真的归纳,充分激发先进典型的示范功能,再推进立法程序确定下来这必须有一个过程,我们必须积极加以推进。
1 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各级领导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高度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以“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增强,生态环境获得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加速人与自然的和谐,促使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原则,增强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协调、合作,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水平。
2 关注调查研究,强调对基层保护、治理、管理经验的总结、论证、推广。
务必遵循客观规律,仔细总结经验,尤其是快速归纳推广创新的先进经验,高效率解决现实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问题不同状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方能获得最好的效果。
3 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
把每种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要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要增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产业化的实质内容,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
三 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的综合利用途径
废弃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土地资源的应用,不但是土地的平面应用,还是土地的空间占用。废弃矿山的治理只有科学地规划,才能够变废为宝,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的土地资源有下面几种用途:
1 建设用地
和土地开发结合到一起,在城镇周边进行露天开采、开采后非常平坦且边坡角不大的废弃矿山,能够转变为商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对部分不位于城镇周边,但交通便利的附近露天开采的废弃矿山,比较符合用来建设工厂,能够考虑转变为工业用地。
2 农田开发
和土地整理结合在一起,能够把以下废弃矿山转变为为耕地:黏土废弃矿山和花岗岩、大理岩废弃矿山;开采后非常平坦、面积比较大的别的矿种露天开采废弃矿山;地处稍微偏僻废弃矿山的原生产、生活、办公场所。
3 城市垃圾废弃物填埋场地
部分离城镇距离很近,又不位于水源上部和城镇上风向,面积相对大一些的且比附近地势低的废弃露天采场可用于城镇垃圾的填埋场地。
4 水产养殖用地
开采深度较大的露天采坑,以及矿山地下开采形成的塌陷区,因为废弃矿山的地势原因,通过工程改造,可转变为水面用地,以便进行养殖。
5 地质公园
某些露天矿规模较大,独特的地质构造、岩溶特征、断面特征等,因地制宜开辟为地质公园。在将来的治理与开发中也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把废弃露天矿山转变为地质公园,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处于风景名胜区及周围,还是非地下开采的。长期以来废弃的矿山,尤其是处于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内及普通保护区内的,能够因地制宜,与景区景观有一定的联系,把它转变为旅游用地。
【结语】: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废弃矿山治理后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不但能够增加建设用地、农用地和绿地,还能够利用现行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及相关资金渠道,获得资金支持,从根本上实现露天矿山变废为宝,最大的好处的是可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实际问题,真正解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问题。
【参考文献】:[1]郑丽华.浅谈新疆南疆地区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复垦技术[J].现代农业科学. 2008(08)
[2]吴言忠,邢志良.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的综合利用研究[J]. 农业与技术.2007(03)
[3]魏金发.福建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治理恢复的思考[J].亚热带水土保持.2010(03)
矿山用地管理范文5
历经多年的快速发展后,湖南省娄底市资源瓶颈趋紧,环境污染严重,部分重点流域水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化程度加剧,地面沉陷面积扩大等问题日趋显现。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从自身现状出发,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新时期积极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着力打造绿色矿业
矿业开发给娄底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过度和无序的开采破坏了当地的地质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地质灾害隐患。因此,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着力建设绿色矿业。
首先,对矿山环境保护实施源头控管、过程监督、闭坑审验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与矿业秩序整顿、采矿许可证审批(含延续审批)、年检工作融为一体,加强动态检测。其次,逐步完善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投资体制,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府推动、国土资源及环保等部门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全方位治理的环境保护体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含分期验收)为契机,不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土地复垦力度,有效地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同时,要不断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强化资源保护、节约利用、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走绿色发展道路。要因地制宜建立生态补偿标准,明确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督机制,拓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建立公司化运行机制。此外,探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市场途径,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存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代价核算制度。如果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代价超过开采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可直接驳回采矿权申请,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娄底市作为地质灾害多发区,每年地质灾害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绿色发展城市,娄底市应不断优化措施,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首先必须对全市地质环境的现状有充分了解。要充分利用地质勘查队伍的技术优势,对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开展系统的调查与建档,把地灾隐患点情况摸清楚,找原因、定措施、早规划。对于一些灾害严重的村庄、居民点,要做好整体搬迁的准备。特别是要继续深入开展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详查,重新确定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隐患点,逐一落实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处险措施,为防灾减灾提供基础依据。
在充分了解地质灾害状况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严格实行“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也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选址、设计、施工等环节提出指导性或指令性建议,防患于未然。
另外,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预测。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以村庄为单位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坚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行政措施并举,综合治理。要按照“量力而行,轻重缓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因地灾造成的损失。对地质环境已经遭到破坏的地区,要尽快实施生态修复。
突出资源生态管理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在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以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逐步推进管理方式转变,实施资源和生态的双重管理,把生态管理放在更加突出、贯穿始终的位置。
坚持规划引导生态文明建设。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地质地理实际和资源禀赋条件,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以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布局和基础设施布局,使国土规划统筹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管护。同时,严格开发准入条件,明确国土空间开发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方向,实行红线管控,设置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红线,保障粮食、水资源和生态安全,以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力度,修复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坚持节约集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中,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加强节约管理,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在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决策方面,统筹安排保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新型支柱产业、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继续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抓好划拨用地和园区用地节约用地工作,推进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索和推广节地型城市建设模式和产业发展模式。
矿山用地管理范文6
关键词:矿权;地权;矿权审批;矿地取得;审批前置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30—1
1 矿权、地权的法律特征
1.1 矿权审批法律特征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不需要采矿权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而是在办理采矿权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矿权取得制度不需要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
1.2 地权取得法律特征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又分为两大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手续报批。矿权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因集体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两种取得形式:划拨和出让。矿地取得的程序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将地表之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待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依据采矿许可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相关事权后,报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
2 矿权与地权的法律冲突
2.1 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可以看出办理矿权需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那么相应的固定场所应该包括了矿地的取得。实际中,几乎没有矿权人会先办理用地手续,大多数矿权人在取得矿权后才开始办理用地手续,少数矿权人用地手续因属于禁供目录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是无法办理的,造成了依据《矿产资源法》取得矿权后的合理合法建设、采矿行为,多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
2.2 部门法之内的冲突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同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申请采矿的条件做出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是实际占地范围的书面反映,显然对这些土地的占用应以合法为前提,然而我国现行矿权取得制度对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时,不论其占地是否合法即颁发许可证。
2.3 法律冲突造成的不良后果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对探矿权人享有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了设定,但是对采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法律内涵是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我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尚未作为重要问题加以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原则作出使用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于需要占用地表的矿山企业,只有同时取得了两权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矿业活动,一旦地权审批时间长,或者因禁供用地无法办理,又确需占用地表进行采矿和建设的,矿权只能在遥遥无期的地权审批中浪费,或者铤而走险非法占地建设、开采,被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发现后缴纳些罚款,再以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为由申请了财政退库,破坏耕地(林地)达到涉刑标准的,换个法人继续占地,在这些环节中无形中增加了国家法律资源的庞大浪费,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所以,现行的矿权和地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诸多弊端。
3 矿权与地权冲突的协调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表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已认可土地实体的立体性。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何种土地所有权,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所以应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法》中矿权取得前置要件的法律规定,设定矿权取得必须以地权取得为前置要件。地权取得分解为地表权取得和地下权取得,根据拟申请矿权的开采方式,先行取得相应地权后,以相应的地权申请矿权。
3.2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在申请矿权登记的审批程序中,矿山提交的材料应具备:采矿权申请书;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图);有资质的机构编写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行政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一致;矿山生产规模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合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等法律其他要求的内容。
3.3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