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籍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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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籍管理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1

关键词:软土地基;深基坑;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44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深基坑一般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深基坑有以下特点:①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综合性和个性。深基坑工程涉及土力学中稳定、变形和渗流3个基本课题,土压力引起支护结构的失稳、渗流引起土体破坏、基坑周围地面变形过大都可能引起事故。②具有很强的时空效应和环境效应。深基坑的空间效应表现为其深度和平面形状对深基坑的稳定性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间效应表现为土体蠕变使土体强度降低,使土坡稳定性降低。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影响基坑变形的因素众多,地基土有非均质性,深基坑工程外力不确定性、变形不确定性和土性不确定性决定了基坑具有很大的风险性。④具有开挖深、工程量大、工期紧的特点。⑤深基坑事故具有突发性、危害大、损失多、影响范围广的特点。

二、常见事故产生的原因

1 按照责任主体

事故按照责任单位共分6类,包括:①建设单位无限度地压价,无限度地压缩工期;不适当地参与选择或强行拍板开挖方法或者支护方案。②勘察资料不详细,勘察资料提供的数据不全面;地质勘察数据处理失误,勘察报告提供的粘聚力、内摩擦角均比实际数值大,使支护结构设计不安全。③基坑设计人员经验不足、判断失误、考虑不周;采用的计算模型错误,支撑结构设计失误,设计计算错误,超载取值有误,止水帷幕设计有误,设计安全系数过小;过分相信软件计算结果,未能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做出判断。④施工组织设计不当,施工方案不合理,没有经过专家论证;支护不及时、挖土与支护严重脱节、超挖、基坑长时间暴露;处理水患措施不力、基坑施工经验缺乏。⑤现场监理失职,不熟悉深基坑施工、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⑥监测数据不真实,监测点布置不合理等。这些单位造成事故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

2 按照破坏模式

基坑工程事故按照破坏模式可分以下几种破坏模式,各破坏模式所占比例如图2所示。

(1)刚度破坏包括围护墙体的强度破坏和支撑结构的强度破坏。

①围护墙体的强度破坏:由于超挖、超载、支撑不及时等原因使得土压力引起的墙体弯矩超过墙体的抗弯能力,导致墙体裂缝或断裂破坏。

②支撑的强度破坏:当设置的支撑强度不足或刚度过小时,在侧压力的作用下支撑破损或压屈或折断引起的破坏。

(2)稳定破坏包括滑移整体失稳、踢脚隆起失稳、管涌失稳、底鼓失稳、槽壁坍塌失稳、坑内土体滑坡失稳。

①滑移整体失稳:在松软地层中,由于支撑位置不当或施工中支撑系统结合不牢固等使得墙移过大,或者地下连续墙插入比过小导致基坑外整个土体产生大滑坡或塌方使得支护系统整体失稳。

②踢脚隆起失稳:软弱的粘土层中,基坑开挖使墙体向内侧挤压,基坑下方的土体向上抬起,如果墙体的插入比过小,开挖到一定程度后坑底土体就会隆起,坑外地面下陷,严重时,会导致墙体坍塌,支护体系破坏。

③管涌失稳:在含水的砂层土中采取地下连续墙作为围护结构时,坑内挖土抽水使坑内外产生水头差,如果止永帷幕深度不够或者止水帷幕在较深位置存在缺陷,在渗透水流的作用下,土中的细颗粒、粗颗粒先后被渗流带走,土体内形成通道,即管涌,严重时,会导致地面下降,围护结构破坏。

④底鼓失稳:如果坑底有薄的不透水层,而且不透水层下方有较大水压的滞水层,当土重不足以抵挡下部水压力时,坑底会发生隆起,严重时,墙体失稳。

⑤槽壁坍塌失稳:在饱和含水地层,由于墙体存在裂缝等质量缺陷时使得围护墙墙的水效果不好或止水结构失效,导致大量的水夹带砂粒由接缝涌向坑内,严重时.引起支护结构失稳和地面塌陷。

⑥坑内土体滑坡失稳:长条形基坑内分段开挖时,由于放坡过陡、降雨或其他原因引起土体滑坡,有时土体会冲毁基坑内支撑和立柱进而导致基坑破坏。

(3)刚度破坏:由于围护结构刚度不足、墙体渗漏引起地层损失或者由于高压旋喷土体加固造成土体破坏使得围护结构变形过大造成周围建筑物、路面及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3 与水有关的事故

软土基坑中基坑工程常常遇到地下水,许多基坑事故都与地下水治理不当有关,特别是暴雨渗入、管道漏水等对基坑有很大的危害。水患是造成许多基坑工程事故的直接或间接的客观原因之一。根据统计,与水有关的基坑事故约占基坑总事故的70%。

三、应急处理

深基坑工程不可预见因素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做好应急准备,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对基坑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

1 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

(1)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采取坡顶卸载,降低水位,加强监测。

(2)当坑边土体严重变形且变形速率持续增加有滑动趋势时,应视为基坑整体滑移失稳的前兆。需对支护结构进行回填反压,等基坑变形相对稳定时,采取支护结构补强措施,可采用增设锚索(杆)或增设支撑结构等。

2 踢脚失稳

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在坑底桩墙前堆砂包反压,在基坑外侧挖土卸载,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如在档土桩被动区打入短桩加固等。

3 管涌失稳

停止基坑开挖、停止降水、灌水反压,等管涌、流砂停止后,进行坑外桩后压浆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措施。如果管涌水流很大,可在出水口上堆压砂包以分散渗透路径减小动水压力,然后再进行双液注浆。

4 槽壁失稳破坏

(1)若发现连续墙渗漏或者止水帷幕止水效果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对漏水量大、漏水点较深的情况,采用双液灌浆进行堵水,采用水泥浆和水玻璃的混合浆液进行堵漏,不仅速度快,而且效果好。

(2)若漏水点较多,必要时,需在止水帷幕外侧进行旋喷加固。

5 围护结构位移过大

(1)由于支护结构位移过大坡顶产生裂缝时,需采用黏土或水泥砂浆对裂缝进行封堵,以免雨水溶入,土体软化,坡面水压力增大,寻致支护结构位移进一步加大

(2)当支护结构变形过大,明显倾斜时,可在坑底与坑壁之间加设斜撑,如基坑周边场地允许,可设置拉锚。

(3)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增大内支撑预应力。

6 周围地面沉降过大、建筑物破坏

(1)在需进行沉降控制的建筑物和降水井之间设置回灌水井或回灌水沟,通过水井或水沟向土层注水以维持坑外地下水位的原始高度,减小土体有效应力从而减少地基沉降量。

(2)通过劈裂注浆使得地层中形成脉状或厚板状胶结体,达到地基土体加固的目的。

(3)当基坑周围建筑物发生严重开裂、倾斜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疏散,并立即用支撑加固或拆除。

7 水管破裂

先关掉给水阀门,探明裂口位置、形状及大小。如果裂口不大,可将木头削成与裂口相同形状并楔入裂口,然后浇筑水泥砂浆。如果裂口很大水势无法控制,需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四、工程实例

1 概况

2012年6月,广东省湛江市某深基坑发生一起管涌坍塌事故。因大量水、流砂涌入旁通道,引起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三幢建筑物严重倾斜,防汛墙由裂缝、沉降演变至塌陷,由渗水、进水发展为结构损坏,附近地面也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沉降,并发生了防汛墙围堰管涌等险情。

2 事故原因分析

由于发生事故的联络通道所处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处在第7层承压水地层中,开挖过程中承压水冲破土层发生流砂,流砂的产生带动土层扰动、移动,造成结构破坏,引起地面土体深陷,继而发生地面建筑物倾斜、部分倒塌,防汛墙沉陷、坍塌等险情。事故原因是施工单位在发生故障、险情征兆出现、工程已经停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施工方案,且调整后的施工方案存在欠缺。总包单位现场管理失控,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失职。

3 事故处置对策

(1)通过设立钢筋混凝土封堵墙、架设支撑和预埋加水管、设置混凝土塞以封闭 ,同时向坑内灌水,尽快形成和保持坑内外水土压力平衡。通过水压自动监控系统,实时检测水位、水压和流量。

(2)为防止海潮和地表水进入事故区段,抢筑防汛围堰、对风井实施加盖、封闭;采用旋喷桩,对渗水处紧急封堵、在主堤内侧增设钢板柱、对主堤和内侧地面进行注浆,采取吹泥管袋镇压棱体、土工布和模袋混凝土罩面,全面加固防汛主堤。

五、结论

1通过对基坑事故的研究,得出了基坑事故的原因,为今后基坑施工提供借鉴,减少工程风险。

2施工单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约一半以上的事故都与施工单位有关,管涌破坏约占总事故的30%,与水有关的破坏约占总事故的70%。

3给出了基坑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质,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可以最大限度地较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S].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2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保持地籍信息资料的现势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四)国有、集体土地主要用途(含地类,下同)变更。

(五)国有、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变更。

第四条  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

(三)负责变更地籍调查。

(四)负责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审核、报批。

(五)负责填写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加以阻挠。

第七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二)城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

1、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3、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三)各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一般登记程序

第九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依照变更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变更注册登记、更换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以及主要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均应在有关批准文件生效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的合同书等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证书。

(五)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权属证明。

(六)原征用、划拨、占用土地批准文件。

(七)开发复垦、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用地批准文件。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分宗申请;若干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划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但所在行政区土地管理部门无管辖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者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

(二)权属变更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类别和等级。

(三)土地权属来源的说明,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说明。

(四)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申请理由。

(五)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三十日。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按国家关于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收费的规定缴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土地证书应依法更换。《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发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更换。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合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重新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售、交换、赠与等转让行为和继承引起转移的、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经有管辖权的土地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应持批准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和因土地使用期满等原因而终止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原土地使用者应分别持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土地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持有关合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因合同期满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合作搞建设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将部分土地改变原来用途或将原有建筑物改装用于经营性的店铺、商场的,均应申请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凡依法征用、划拨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混合宗地中分摊面积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撤销、合并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综合开发用地,开发单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买卖合同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宗地合并或分割的,土地使用者应持签订的书面合同书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家建设用地的,所有者的土地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土地类别发生变化的,由土地所有者在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互换土地的,互换双方均应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新办企业、事业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土地的,或者因购买房屋等引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逾期时间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两元的罚款,有非法收入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限期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吊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但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由县级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执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人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利用职权,卡要财物、收取贿赂、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他项权利系指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各项其他权利(包括通行、排水、地下埋设管线以及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3

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

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用地属于国家行政划拨用地,其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权登记。

二、“监狱用地”是指监所建设占用使用的土地,亦属于特殊用地。根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狱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4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体改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要求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报告

省政府:

一九九年,国务院以55号和56号令相继颁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令”)。“两令”颁布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辽源市、延吉市、珲春市、公主岭市等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初步体现,为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积累了资金,为地方政府开辟了新的财源;二是减少了土地的闲置、浪费和滥用现象,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了充分合理的利用;三是土地的公有观念和有偿使用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但是,也应看到,我省贯彻实施“两令”的工作还很不平衡,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两令”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全省贯彻实施“两令”的配套法规工作滞后,致使已经开始实施“两令”的地方,无配套法规作保证,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仍有发生;三是尚未实施“两令”的地方,非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借买卖房屋变相买卖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房地产开发暗取土地级差收益的现象还屡禁不止。为加快我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跟上全国的形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两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两令”的核心问题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这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对外开放,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土地是公有制,但长期以来,土地公有这个概念在经济上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无偿占有和使用土地的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国家大量的土地被不合理占用,资产流失,严重影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这既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用“两令”的精神统一我们的思想,站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高度,努力提高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两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二、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突破口,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的要求,从今年起,要在全省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展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据调查,目前的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出租房屋间接出租土地;二是买卖房屋间接买卖土地;三是直接出租土地;四是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直接进行联营;五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上述问题的存在,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两令”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切实抓好土地市场的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应当首先抓好申报登记工作。凡是已经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各地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凡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业务。在组织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同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两令”颁布后发生的,一律补办出让手续,缴纳也让金;(2)《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两令”颁布前发生的,应交纳土地管理费。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事宜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3)《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发生的,也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视情况补交管理费。今后,凡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已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经土地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三、加强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常管理,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轨道

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基础上,今年各市(地、州)要在所在城市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逐步建立正常的运行机制,把土地交易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为深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各县(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依法负责统一征地、统一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以及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有关手续。各机关、团体、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国营工矿、农林、铁路等企事业单位均不得直接出让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转让增值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转让增值费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出让、转让业务费后,应按省财政厅〔90〕15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及时上缴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订贯彻实施“两令”的配套法规和具体政策

国家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的国务院的“两令”的我们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实施过程中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具体政策作保让。因此,应当尽快制订贯彻实施“两令”的配套法规和具体政策。在省的地方性配套法规出台前,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两令”总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出贯彻实施“两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形成共识

贯彻实施“两令”,搞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实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土地使用制度的重大改革,因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大造舆论,才能形成社会共识,在宣传内容上要重点宣传国务院的“两令”和国发〔1992〕12号文件,在宣传对象上,既要向用地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又要向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宣传。要向广大干部群众讲清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讲清改革的必要性。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取得各级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的配合及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六、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牵涉到全社会。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财政、物价、法制、体改、城建等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5

    现就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

    2、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土地权籍管理范文6

1 《实施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1.1 框架结构。《实施办法》一共有十九条。一是涉及总则类的规范有4条,如,第一条、第三l、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这类条文对分则条文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是普遍适用的。二是涉及各类行为主体的职责规范的有9条,如,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等。三是涉及档案规范的有5条,如,第二条、第七条至第十条等,主要对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定义、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归档要求、整理细则作了具体的要求。

1.2 主要内容。

1.2.1 关于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定义。《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1.2.2 关于对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1.2.3 关于对归档要求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县(市、区)级国家档案馆负责存放一套当地完整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必须是原件。

1.2.4 关于对整理细则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标准进行整理。形成的工作底图、地块分布图等,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中图纸的折叠要求整理归档。

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

特殊载体类文件应按照国家相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数据以及航空航天遥感影像需用不可擦写光盘等可靠方式保存。

2 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

本整理细则主要针对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确权确地”档案的整理,对于“确权确股”和“确权确利”档案的整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细则执行。

2.1 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文件材料整理标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2 确权登记类。

2.2.1 综合文件材料。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标准,以“村”为单位,按“件”整理。

2.2.2 “一户一卷” 文件材料。确权登记类中涉及农户的文件材料,参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标准,按“一户一卷”整理归档,采用软卷皮装订,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盒内保存。

(1)涉及农户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有13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包方代表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其他对权属确定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2)卷内文件排列。“一户一卷”: 案卷封面(软卷皮)―卷内文件目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承包合同―其他―备考表―案卷封底(备考表可以代替案卷封底)。

(3)编写页码。在有效文字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编写,用铅笔编写(也可以用打码机)。

(4)案卷封面(软卷皮)。

A.软卷皮外形尺寸。软卷皮设封皮和封底,其封皮和封底采用长宽为297mm×210mm(可以定制)。

B.软卷皮封面项目。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C.封面项目的填写方法。

a.全宗名称:填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类目名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

c.案卷题名:填写“××(乡)镇××村××组×××(承包方代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合同编号)”。

d.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e.保管期限:永久。

f.件、页数:填写卷内总页数。

g.归档号:不填。

h.全宗号;各县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i.目录号:不填。

j.案卷号:封面案卷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相关要求编号。用农户合同号中的乡代码、村代码、组代码、户代码作为案卷号,共12位数字。

(5)卷内文件目录。

A.卷内文件目录格式。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

B.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C.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a.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序填写的序号。

b.文号:不填。

c.责任者:填写形成档案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d.}名:按照卷内每张表的名称照实填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e.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即分别填写每张表形成的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f.页号:填写每份文件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卷内文件页号应从1开始编制通号。

g.备注:用于填写卷内文件特殊情况的文字。

(6)卷内备考表格式。

A.卷内备考表外形尺寸。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mm×210mm。

B.卷内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C.卷内备考表填写方法。

a.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案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情况说明可以手工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b.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c.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d.立卷时间:立卷完成的日期。

(7)装订。装订方式可采用“三孔一线”在案卷左侧装订。

(8)案卷目录。

A.全部案卷装订完后,应填写案卷目录。

B.案卷目录表格规格为:297mm×210mm。

(9)卷盒格式。

A.卷盒外形尺寸。采用310mm×220mm(长×宽),其厚度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0mm、40mm或50mm的规格。

B.卷盒封面应填写全宗名称(同软卷皮一致)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可以

直接印制上去)。

C.盒脊项目包括:承包地确权档案、全宗名称、保管期限、年度、起止卷号、盒号。

D.盒脊项目填写方法。其中年度是指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起止卷号填写××――××卷。盒号可按不同保管期限每年从“1”开始流水编制盒号,用铅笔编制填写,其余项目的填写方法同软卷皮格式。

(10)填写要求

A.填写案卷封面时应使用符合耐久性要求的字迹材料,字迹工整(或先行印制)。

B.签字部分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盖个人印章,严禁用打印机直接打印。

(11)印制的卷盒、软卷皮应为无酸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