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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标准范文1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所:
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外销出让土地上的房屋陆续进入了存量房地产市场流通领域,花园住宅用地也通过补付地价纳入了外销出让轨道。鉴于这类房地产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按规定,出售方还必须交纳按5%综合征收率(内含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税款,所以不应再征收房屋买卖超标费。自199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外销出让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包括已补付地价的花园住宅)买卖超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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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标准范文2
关键词:土地管理;农村土地;问题;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1.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当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的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规范的执行,对于土地信息进行确定,并予以科学评价,对土地进行登记和颁证工作,确定土地的所有人、使用者和相关关系人,统计土地相关信息,并予以及时整理和上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事件,调节土地权属和使用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1.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这是由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所规定和保证的,从宪法上看,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我国奉行环境保护和粮食自给自足政策,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表述和重点体现。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非常广泛,新时期要在扩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尊重基础的实际要求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实践。
1.3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给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带来指导,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执行是繁荣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根本。
2.目前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1)没有落实健全的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来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所以该项政策的落实一直没有具体付诸行动。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大,且可利用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加上各地区土地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的需要情况有不相同,所以国家关于统一的土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较复杂。
(2)相关可持续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员对我国土地现状缺乏全面的认识,对土地的评估不能充分考虑到全方面,所以导致制定出来的相关政策制度也是比较片面,没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实际性,实际管理工作落实中也不能做到对土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来落实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反应,找出解决对策,也导致了土地的可持续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土地的可持续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目前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总量多和分布不均匀,所以对其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就比较麻烦,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来完善各级管理工作,少了财政支持,对于土地可持续发展来说就没了力量源泉。
3.改变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3.5管理中应该做到将土地信息系统和土地开发利用系统统一起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现状统一到比较直接感受到的层面,便于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做统一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对所涉及的各个事项的分析,对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时纠正,对下一步工作开展具有借鉴作用。并且通过数据智能留档,掌握最近几年土地使用的演变,为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做好可持续土地长远管理规划。
3.6肯定可持续土地管理对我国土地发展的积极作用,财政部门为此应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财政支持下才能有效开展,所以可持续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管理标准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费用,按照程序向财政部门递交财政支出申请,财政支出也应该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项工作的经费的审核,给予财政支持,并做好财政费用支出监督,为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结束语: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基础管理体系,土地作为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规划都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来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来讲,我国可持续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续管理制度的确立和有关部门的认真落实管理工作就成为当前对土地可持续管理中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谢志岿,曹景钧.如何制度化解决当前中国土地问题――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2,0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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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崔莉,刘新卫.浅析中国工业化不同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J].资源科学,2012,09:1698-1704.
[4]陈银蓉.我国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00.
[5]仁,鞠成伟.论土地督察制度与土地管理模式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7,02:96-101.
[6]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土地管理标准范文3
第二条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 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 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 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复垦,并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凡有复垦任务的新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立项以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必须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土地复垦的条款。
第十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筹足复垦资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压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压占后能够恢复原用途的,可以不实行征用,但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负责赔偿压占期间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生产建设单位已征用压占的土地,经复垦能达到邻近集体所有土地质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邻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互换。
第十三条 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变更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
第十四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复垦后的集体,土地应归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原集体所有土地所依附的农业人口己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复垦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复垦后的土地由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批准土地复垦设计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对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土地使用者拒不复垦被其破坏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
单位:元/吨、立方米、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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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 种 │生 产 方 式 │ 收费标准 ┃
─────────┼──┬─────┼──────
┃ │ │竖井 │ 0.6 ┃
┃ │井采├─────┼──────
┃ 采 煤 │ │平井 │ 0.4 ┃
┃ ├──┴─────┼──────
┃ │露天开采 │ 0.6 ┃
──┬──────┼────────┼──────
┃采矿│黑色 │ │ 0.2 ┃
┃采石├──────┼────────┼──────
┃ │有色(采石)│ │ 0.3 ┃
──┴──────┼────────┼──────
┃ │ 土丘、山地 │ 0.1 ┃
┃ ├────────┼──────
┃ 挖沙取土 │平地下挖1─2米 │ 0.1 ┃
┃ ├────────┼──────
┃ │平地下挖2米以上 │ 0.2 ┃
─────────┼────────┼──────
┃ 发 电 │ 燃煤发电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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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标准范文4
【关键词】3S;土地管理;应用
0.前言
土地管理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组织、个人等占用、利用、使用土地资源行为进行的管理活动,其核心任务包括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监督土地利用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工作精度、工作效率、工作负荷等均有较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3S技术在土地管理中不断得到应用。3S技术是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 R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 GIS)、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这三种技术英文名称的缩写统称,3S技术的出现给土地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对于实现土地管理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3S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1.1在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中的应用
土地资源调查是掌握第一手土地信息的最主要途径,传统的土地资源调查工作一般都是基于人工操作,不但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负荷大,而且精度还难以保证,而基于3S技术的土地资源调查则可有效克服上述缺点,因此近年来发展迅速。其基本实现形式是:利用遥感技术提供的遥感影像,通过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可获得具备实时性特点的空间信息数据,并通过利用GPS技术可完成对某地块的快速定位,并进行相关数据采集,通过内业汇总和分析相关信息,从而获取用于土地资源调查的图像和数据,并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另外,通过GIS的各项功能,可完成对土地数据的分析和统计,并通过图表的方式展现出来,从而能够直观反映出土地资源的利用情况。
1.2在土地动态监测工作中的应用
为了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及时了解土地利用动态,以便为土地调控提供有效数据,应当进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很长时间以来,管理部门对于土地动态监测主要采取的办法是土地利用单位或个人将情况上报并登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土地监测的作用,但由于这种方式较为被动,受到土地利用主体的积极性影响很大,缺乏实时性,工作效率、工作精度都无法满足土地动态监测的要求。由于RS技术具有获取数据速度快、精度高的特点,而GPS技术可快速获取土地空间位置,并准确实现目标定位,另外GIS技术具有数据管理和分析方面的先天优势,使得3S技术在土地动态监测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实现形式为:利用RS技术提供土地利用变化的信息,利用GPS技术快速获取土地利用现状的实时数据,然后通过GIS完成对土地管理数据的统计和更新。
1.3在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中的应用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作业强度较大,采用传统的作业方法时观测会受到气象条件的影响,而且需要通视,精度差。在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中,引入GPS技术无疑是革命性的,由于GPS技术的自动化程度较高,无需或很少需要室外作业,且观测不会受到气象条件的影响,具有全天候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可快速准确地获取目标地点的三维坐标,因此工作效率极高。另外在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中应用GIS技术更加方便测量数据的更新和处理,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因此能够确保数据不受人为误操作的影响,数据更加精确。
1.4在土地评价工作中的应用
对土地的使用功能进行科学的评价是有效利用和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工作,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土地资源都进行定级估价工作,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标准和方法还未做统一规定,技术手段也不够完善,因此给土地评价工作带来困难。而3S技术的功能特点使其在土地评价中具有很大的应用优势。实际工作中,基于GIS技术建立起土地评价信息系统,一方面根据GIS对空间数据的分析和管理,可为土地评价提供详实、客观的依据,使土地评价更具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系统的建立可及时向社会土地地价信息,有效实现了政府对土地资源价格的监管,同时又很好地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1.5在土地执法检查中的应用
在土地执法检查活动中,3S技术也为工作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利用3S技术可及时有效地发现可能违法、违规的用地情况,并通过GPS完成对违法用地地理位置的快速定位,指引执法人员快速到达现场,因此使得土地执法检查工作更有针对性,减少了传统土地执法检查工作中所做的无用功。
2.3S技术在土地管理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3S技术在土地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于实现土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就目前情况来说,其实际应用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难以回避的问题,如下:
第一,旧的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土地利用监测工作的需要。多年以来形成的存档图件作为重要的数据来源,由于其大多采用纸质,数字化程度不高,再加上坐标系、投影等较为混乱,当与当前数据进行空间叠加时就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第二,元数据标准和空间数据格式较为混乱。当前关于元数据的标准种类繁多,虽然针对性较强,但在整体上无法达到统一,因此限制了实际应用,另外由于软件供应商出于保护自身商业机密的原因,使得空间数据存储格式具有各自的独特性特点,非常混乱,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处理这些空间数据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三,空间数据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3S技术中大量的地理空间数据均存储在地理空间数据库中,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进行,地理空间数据将会不断增加,再加上地球信息数据本身就具有海量化的特点,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优化,将会极大增加实际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土地管理中应用3S技术有助于提升土地管理工作的精度和效率,3S技术属于新生事物,虽然当前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图件数字化以及数据格式标准化的不断发展,3S技术在土地管理各项工作中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科]
【参考文献】
[1]牛磊,姜增琛,刘晓等.3S 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J].测绘通报,2012,(S1):728-729,746.
土地管理标准范文5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引起农民的一些不满。下面从一些土地利用不规范不合理的内容来对问题进行详细地说明。
第一,集体经济的质量不够高,土地利用率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于农村土地归属权的相关规定,其中说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而集体是一个较为复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归农民所共用的,但农民又不能自主地决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对土地进行随意地处置。在农村实施了税费改革等制度后,集体的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收入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农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仅仅是靠农作物来实现,这些收入勉强只够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质量有很好的改善,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而自己选择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还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况,即从农民那里以便宜的价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将其进行高价的转让,从中谋取暴利。这些都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土地过户流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优化。根据目前的相关流程,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农民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主要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集体经济的环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在目前,农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会利用这一点将大笔的土地转让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农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这也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第三,在征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农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来执行,但很多的农村干部并不遵从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反而克扣农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农民对于这一现象有很大的不满,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之前论述的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具体的规范,这也使得这一问题解决起来较为困难,很难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权力的规定缺乏相应的说明。比如土地法中规定财产在进行分配的时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来进行分配,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土地权力中存在的限制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集体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是属于国家的。这就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使得农民集体所应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实,全部流入国库。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在法律中却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途是什么,均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一法律条款被滥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十分少的,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完全不能保障农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门既是权利部门又是土地征收方,这使得其根本不会考虑农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钻法律的空子,减少对农民土地的补偿,使得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的权益被大大的损害。第三是对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相关的救济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法律中规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对于补偿的标准有争议可以经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县级的人民政府根本没有依法设立协调机构来专门解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案例。因此这项条款就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保护土地被征收者的权益。
3.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的相关对策
3.1依法行政,落实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关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群关系是否紧密。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其政治觉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尽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实可以使得广大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
要在农村地区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使农民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制度,从而使得他们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己的义务。对农村的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识,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样就可以使其转变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风,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土地承包,要以稳定和健全的承包关系为前提,做到有偿、自愿并且依法进行土地承包,并不断地探索新的机制,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顺畅同时使农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两手抓
现在,我国越来越意识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努力做到既保护耕地又发展经济,转变原有的传统思想,与时俱进来给农民创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积极地开发新的耕地,并加大对旧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将闲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来,努力使得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
目前征收农村的土地补偿标准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这使得广大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极大的不满。同时土地补偿标准太低也导致现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极低的代价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尽快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出台一些政策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在对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时,除了要考虑到征地前几年粮食作物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到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市场价值。将补偿的分配机制进行适当的改革,使得集体和农民个人所享有的补偿比例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农民应该享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到农民的手里,避免层层分拨层层被克扣的情况发生。对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能仅仅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导致农民失业,生活失去保障。
土地管理标准范文6
关键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2日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耕地并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其分别以《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等为依据,这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国家土地资产价值、维护国有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这种计划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减少的速度不断加快。我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规定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2,120万公顷,确保10,400万公顷基本农田数量在质量提升的前提下,数量不缩减,我国之所以在《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提前制定新的纲要,直接受全国耕地保有量不断缩减的影响,数据显示,2000~2006年国家耕地保有量由19.2356亿亩快速缩减为18.27亿亩,2015年更是缩减为18.25亿亩,充分证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在耕地保护方面存在问题。
2、土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预期目标未实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用地供应量的严格管控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但在现实中土地被多占少用、优占劣用、占而不用、乱占滥用等问题仍大量的存在,例如湖南省娄底市、郑州市惠济区等地政府办公大楼的占地面积分别达到247亩和530亩,多占少用、乱占滥用等问题突出;另外,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允许高校在划拨土地中占有土地,所以高校的土地占有面积不断增加,多占少用、优占劣用、占而不用等问题广泛存在。
3、加大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距。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下,公开的乡村土地市场小时,致使农民和农民集体的土地自主开发权小时,使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受到限制,农民为提升生活水平,只能被迫违法对小产权房或其他建筑用地进行出租、出售等,或尽可能创造进城务工的机会,这不仅使城市资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而且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也会越来越大,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我国尝试通过有偿出让支付和招拍挂制度等推动土地资本化深化发展,但实践证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府经济效益的提升,但对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房价平衡等方面均不利,并不是切实有效完善、优化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方法。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原因分析。我国现阶段实施着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实践证明其并不能彻底地消除土地问题,笔者将原因归纳为以下方面:
1、中央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目标设定存在矛盾。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将土地管理制度严格化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国家整体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深化发展,使国有土地收益不断提升,而且使土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但现阶段国家并未对各项管理目标的位阶顺序进行明确,何时以何种目标为重点完全取决于国家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判断,如金融危机时国家土地管理将以保证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为主,提升国家经济的抵制危机能力;民众强烈抗议时以调整房地产征收标准为重点,保证社会稳定等,这使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自身目标方面出现冲突的概率较高。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尝试通过城市总体规划、乡村规划权、土地复垦等手段对中央下达的存在矛盾的命令或任务进行协调,但其并不能真正地消除中央政府土地管理目标间存在的矛盾,使土地管理中的问题仍然存在,并持续产生消极的影响。
2、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冲突。20世纪80年代我国顺应时展将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转移,并通过对地方官员政治竞争和晋升标准的改革以及建立财政分权体制等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地方政府在逐渐拥有税收等财政来源的同时,希望通过参加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锦标赛等获取政治晋升的机会,所以其在管理的过程中更倾向于推动地方经济、政治指标的提升的方法、手段等。而耕地保护在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提升其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作用相对较小,所以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较低,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减少区域耕地保护指标的同时向外界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我国现阶段中央政府虽然将耕地保护作为衡量地方政府业绩的标准,但由于衡量标准较多,且在地方政府达到耕地保护任务的情况下并不会采取惩罚措施,使地方政府在发展区域经济的过程中对土地保护的管理意识和意愿均较低,这也是造成我国耕地面积不断缩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重构分析
(一)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进行明确。将耕地使用权落实于农民主体,是防止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或其他外界权利侵犯的有效途径,利用农民对土地的切实使用权抵制土地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对耕地的随意占用,这对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也具有积极的作用,而这需要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二)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法律地位平等化。结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模式之间具有法律平等的关系,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仍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进行了区分,所以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订中,应结合两种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对土地结合其区位、用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进行统一的规划;另外,结合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的法律地位,对两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统一,使其在集体农业用地、建设用地中,当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在占有、使用、出租、交换等土地应用方面具有相同的权利。
(三)对政府土地管理职能进行有效的转变。公法中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等比例原则在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具有积极的作用。适当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应用的行政手段要对行政目标的实现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所以政府在重构土地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有意识的对计划管理思维和模式进行调整和合理消除;必要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应用的法律制度等对行政目标实现具有必要性,避免管理的重复和冗余;相称性原则要求政府以保护粮食安全为前提,对公民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时,与粮食安全、城市化建设等方面真正的达到平衡,保证相应的限制措施具有实际意义。土地管理制度重构实质上是进一步保证其土地分配与土地资源之间达到平衡,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发展和保护需要。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虽然对耕地保护、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改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要真正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要在对其存在的问题、原因等产生全面认知的基础上,结合有效的优化对策进行积极的重构,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程雪阳.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3.7.
[2]杨惠.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