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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管理范文1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垦土地管理范文2
一、当前土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场与相邻村屯的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是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以黔江农场为例,黔江农场共有十一个分场,分散在五个乡镇土地的行政区域内,由于时间久远,很多农民已经不承认建国初期官方所划定的土地界限,因此导致国有农场与相邻村屯的土地纠纷。[1](二)土地质量有待提高国有农场的土地质量偏低,是业界的共识。一方面,长期的耕作导致了土地的肥力下降。另一方面,土壤板结现象严重,影响国有农场的可持续发展。(三)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由于我国南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所耕作的国有农场土地也有着本质的差异,根据不同的地貌与地质特点,选择不同的耕作方式,是科学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2]然而,由于农场面积广大,领导层并未认识到因地制宜的重要性,导致生产条件跟不上当地的生产需要,造成了土地生产条件落后的情况。(四)土地管理滞后一般来说,国有农场的位置较为分散,难以进行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管理的力度。此外,国有土地经营管理者缺乏理论知识,在制定土地管理制度的时候,缺少科学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造成土地管理及土地保护制度的漏洞。
二、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土地维权工作土地维权对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意义重大,通过法律的手段,使农场土地经营权益与农场土地经营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更是制定农场土地经营策略的基础。这要求当地政府将土地维权工作作为农场年度的工作重点,并启动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加强土地维权工作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维权工作的落实力度。此外,要求管理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越界耕作的行为,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农场土地边界进行制图、勘察,并仔细的登记立档,还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与越界耕作者协调沟通,明确权属关系,使国有土地经营效益能够得到保证,从而有效的遏制土地侵权事件的恶劣影响。[3](二)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主体是人才,因此要健全管理机构,首先要聘请一些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人才,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在实践当中学习,提升土地管理的综合素质,使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的系统化、规范化。除了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土地资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也是健全土地管理的重要途径,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农场土地的清查、清边工作的开展,还有效节约了土地资摘要:土地是国有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支撑现代农业及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为了使国有农场土地经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将从土地保护与土地经营制度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国有农场加强土地经营管理的措施,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借鉴学习。关键词:农场;土地管理;经营管理源管理的成本,从而建立高效完善的土地管理机构。(三)完善土地保护土地的岗位责任制土地保护是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为了使职工能够有效的监管自己的承包地,完善保护土地的岗位责任制是加强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对自己范围内的土地负有责任,并实施跟踪式的管理模式,定期的巡视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区域,并做好记录工作,对于侵占土地的现象予以处理。这不但要求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保障,还要求当地政府能够积极配合,坚决防止土地侵占的事情发生。如果遇到不法的侵占事件,要主动与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沟通联系,依靠法律执行部门的强制力量,在沟通的前提下,争取到国有农场土地应有的权益。此外,还要加强宣传,通过政策解释、侵权后果的说明入手,与附近村屯的村民协调沟通,达成共识。(四)多举措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实施土地整治与沃土工程是提升国有农场土地等级的重要途径,土地整治工程包括节水灌溉、田间道路。将原来不利于耕作的地方填平,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国有农场的耕地面积,从而提升国有农场的整体效益。此外,将自然水沟扩容,不仅能够将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处理,还提高了国有农场的蓄水能力,使国有农场的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从而提高了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率。[4]而沃土工程主要针对肥力较低的土地,用科学的原料恢复土质营养,例如蔗渣灰、虑泥等原材料不仅能够改良土质,还可以减少肥料的使用,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国有农场土地的肥力,促进经济作物的长期持续的高产。(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按照农场土地保护的需要,将土地集约化管理,是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要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和出产率,首先应该节约用地,通过降低建筑容积率的方法提升土地的利用率,这要求管理人员与附近的居民进行沟通,采取拆旧建新、集中统建的方法,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废弃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开发利用上,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国有农场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六)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化是现代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要求,为了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的整体管理水平,要投入土地信息化建设的专项预算,并建立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平台,获取土地资源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并使用先进的手段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高效化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土地经营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出发,深入研究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对策,并针对土地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参考文献
[1]罗先雍,蔡德利,翟瑞常,张宏雷.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信息化纵横,2009,10:75-78+82.
[2]罗青,傅帅雄.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为例[J].农场经济管理,2015,11:4-8.
[3]王亚新.论国有农场农地经营制度的创新——黑龙江农垦土地承包制度分析[J].农场经济管理,2013,04:31-32.
农垦土地管理范文3
[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66-00
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宏森.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技投资,2013,(36).
农垦土地管理范文4
关键词:农用土地;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利用其政治权利从土地所有者或是土地使用者身上无偿、强制、固定获得部分土地收益的税种。由于在古代工商业还没有发展起来,能够产生收入还能成为课税对象的几乎只有农业,因此税赋就首先在农地上产生,农地征税就成为了人类税制史上最古老的税种。在我国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已经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并不代表基于农用土地就不再征税,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前,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各种农作物农业收入,也就是对基于在农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农作物获得的收入为基础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对于农用土地遇到流转问题时还是要涉及到其他税种。
一、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中的涉税状况
在实际工作中,农垦企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能够长期控制农用土地资源并且不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也要面对土地流转业务,比如将划拨的农用土地转让出让的问题。农垦企业在首次转让行政划拨的农用土地时,受让方需缴纳的税金有:(1)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2)按交易额的3%交纳契税;(3)交纳耕地占用税,出让方需缴纳的税费有:(1)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价款(如包含40%土地出让金应予以剔除)5%交纳营业税以及按营业税额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3)按补交土地出让金(40%)额度和3%的税率计交契税;(4)土地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农场可以合并在经营业务中一并缴纳。而政府征用农垦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在这一流转过程中,涉及到是税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二、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可见在农用土地流转时涉及到多种税项,尤其在现在的经济发展导致土地的重要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土地保护十分必要,多种税项就是为了控制土地的利用方式,尤其是保护国有耕地数量。多种税项的确立涉及多个部门,会产生更多税收收入,更易为国家积蓄建设基金,可是环节多、税目多就难免会出现税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农用土地流转业务会涉及到的相关税种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有:
1.重复征税。比如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重复。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转让环节征收的,因此一旦发生转让行为,转让几次就要征收几次土地增值税。同时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既要以销售收入、转让收入等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还有要以因转让土地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两税并缴造成重复征税;契税与印花税的重复。对土地产权发生转让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或契约,承受方既要按合同金额缴纳印花税,还要缴纳契税。两税都是依据产权转移契约或是凭证来征收,两种税项在征收范围上存在着交叉重复问题,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2.依据不尽合理。根据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应纳单位税额,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多,这主要是为了限制地多人少地区的耕地占用情况,但是不考虑耕地质量优劣、等级高低均缴纳相同税额,同样不利于本来就十分脆弱的耕地保护情况。同时由于耕地被占用后,往往很少再进行农业种植,一旦改变用途后植被被破坏导致不能再耕种,可是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税的情况下很难限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3.必要税种缺失。我国的土地税制自农业税取消后在农地上的税种缺乏,缺少对农用地上的征税。此外对农用土地闲置和土地荒芜等不良的土地利用行为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税收作为惩罚。
4.法律约束力差。首先,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依据大多数是停留在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或《暂行条例》,属于的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税收征管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经常出台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和方案,部分暂行条例“暂行”起来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土地重要性的提高,大部分已经很难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环境,税收政策就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国家经常对部分行业和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为了达到政策效果对具体条件规定不规范,导致减免项目过多、减免范围过宽。如果没有较强的约束性,就会使税收最初保护耕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作用不能很好的发挥。
三、农垦企业农用土地流转中税收方面问题的解决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对于耕地占用税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现象,可以调整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设定除了要考虑人均农用土地数量,还要考虑不同的农用土地类型,如按照耕地、园地、林地等不同的农用土地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率。最重要的是参考农用土地价格征收,土地价值与税收水平保持同向变化。农用土地价格可以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进行估价,未完成定级的地区,应该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用地类型和区位因素对农用土地进行估价。以此来确定税率,经济发达地区的区位好以及农地质量高、生产能力强的农用土地由于地价高,则税率也相应高,区位较好、质量优的农用地占用者考虑到高税额的投入回报问题,进而减少高产农田的占用;反之由于占用地区经济不发达、区位较差、质量较差的农用土地,缴纳的税额也低,可以为经济发展不发达和区位较差的农用土地吸引投资,带来经济发展机遇。
(二)增设相关税种。我国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土地税收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也有相应的限制作用。我国现行土地税制中,对闲置用地、荒芜地未设置相应税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存在抛弃荒地、低效利用的农用土地的现象,同时还存在征而不用或是多征少用的现象,土地资源利用方式相对粗放,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保护和集约利用。,通过征收土地闲置税及土地荒芜税这一惩罚性税种,可以设置较高税率,增加征税的压力可以促进土地占用或使用者充分利用农用土地,改变粗放的利用方式,避免农用土地的闲置浪费,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税制中,主要是按照农用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这三种土地利用方式进行税种设置。但是相对于建设用地,农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相关税种设置还不过完善,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缺乏对农用土地的征税。缺乏这一相关税种,不利于农用土地的保护。所以应该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征收以保护农用土地、惩罚农用土地滥用为目的税种。
(三)增强税收管理的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尽快将税收相关《条例》及《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提高土地税收的立法程度,加强税收权威性,对税收征收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保证国家税务收入。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制定优惠政策时,应该制定出详细的符合条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坚持按照正常税率进行税额征缴。建立健全中央对土地管理的调控机制和制约机制,中央和地方联合对土地严格管理,合理调整土地税费管理和收益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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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诩,刘欣.我国目前土地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房地信息,2002(6):24-25.
农垦土地管理范文5
据新华社北京4月2g日电,国务院总理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2009年以来,医药卫生体制、增值税全面转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必须加快完成“十一五”时期各项改革任务。
会议确定了2010年重点改革任务。
一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完善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国有资本要切实把投资重点放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是深化国有企业和垄断性行业改革。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制定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并开展试点,推进电力,铁路、盐业管理体制和邮政主业改革。
三是深化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实施城市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等处理收费制度。
四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完善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制度。
五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修订出台《贷款通则》,加快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启动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试点。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六是协调推进城乡改革。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快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启动国有林场改革。
七是深化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收入分配政策调节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制定和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八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农垦土地管理范文6
关键词:台湾农业发展模式政策调整经验教训
现代以来,台湾农业经历了恢复——发展——停滞——转型四个阶段,反映了台湾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兴衰史。二战期间,日本侵略者加强了对台湾海峡的军事控制,岛内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抗战胜利后,台湾农业开始缓慢复苏,但因内战期间岛内政局动乱,经济发展再度受挫。20世纪50年代初,台湾当局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经济,实施了休养生息的农业政策,使台湾农业得到了逐步恢复。从1953年起,台湾农业进入了持续发展的黄金时期,闯出了一条人多地少、资源有限、市场狭窄且生产力落后地区发展外向型农业的道路。然而,随着台湾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迅速转型,台湾农业的比较优势又迅速丧失,并从1969年起进入了停滞阶段。于是,台湾当局进行了多次的农业政策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本文拟就现代台湾农业发展模式和农产品生产与贸易政策转变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了解台湾现代农业的发展历程。
一、通过变革土地管理制度以解放农村生产力
二战结束后,台湾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仍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即少数地主(11.7%)占领了大部分(56.0%)土地。据1948年统计,“当时台湾总人口约740万,农业人口约380多万,农民75%是佃农,约有280万,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3。”①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靠租佃地主土地维持生活,佃农通常要将所收获粮食的50%作为租金,其土地较好和肥沃地区,租率甚至高达70%。且不管年景好坏,地租照交不误,农民辛苦劳作一年,只能得到少部分粮食,故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高。结束后,台湾岛内人口剧增,经济秩序混乱,物资短缺,通货膨胀,经济面临崩溃边缘。于是,从1950年初开始,台湾当局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农耕的政策措施,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至1951年底,台湾岛内农业生产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水稻产量达到148.5万吨,甘蔗产量达到202.2万吨,农业生产年均增长率为13%。②虽然台湾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但仍然无法解决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于是,在祖国大陆的影响下,台湾当局也着手进行,以解放农村生产力。
①李松林著:《晚年》,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
②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赴台湾现代农业考察团著:《现代台湾农业考察报告》,《中国热带农业信息网》2006年3月。
台湾第一次建立了自耕农土地管理制度。整个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实行“减少地租”政策。1951年5月25日,台湾“立法院”颁布了《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地租最高限额为37.5%。即:佃户在农地年收入总量中扣除25%作为生产成本后,余下的粮食租佃双方按比例分红,佃农占62.5%,地主得37.5%,地主和佃农双方必须订立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歉收获量不到三成者,应予免租。①《减租条例》明确了农地的租率、租期,取消了附带租金,巩固了佃权,改善了佃农生活。据1953年统计,岛内约有26万公顷出租耕地重新订立了租约,受益佃农达29万户。减租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对台湾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1953年1月26日,台湾当局颁布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规定一户地主最多允许保留水耕田2公顷或旱地4公顷,超过部分由“政府”征收,并付给地主补偿金。
补偿金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用土地债券或公营企业的股票结算。一般情况下发给地主70%的实物债券和现金,30%的(农林、工矿、台泥、台纸等四大公营公司)股票。而台湾当局又将征收的土地有偿转让给佃农,原承租者优先购买。征收的地价和佃户承领的地价相同,都按耕地全年收获量的2.5倍计算,分10年付清。台湾的第一年,共征购地主土地13.9万公顷,约占地主原有耕地的30%,19.5万农户购买了土地。②这次历经10年时间,据1963年统计,80%的耕地变更了所有权。“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实施,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快速发展。三是推行“公地放领”政策。近代以来,台湾长期处于殖民统治之下,出现了封建地主、殖民统治者和农民共同占有土地的局面。二战结束后,台湾省政府接管了日本殖民者占有的土地,成为公有土地。从1948年开始,台湾省政府开始将部分公地承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l952年5月30日,台湾“行政院”颁布了《公用土地出卖条例》,全面推行“公地放领”政策,允许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照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的顺序)承领公地,其地价也按单位产量的2.5倍计算,分10年付清。“公地放领”政策一直延续到1976年,共放领公地14万公顷,28.6万农户承领了公地。“公地放领”政策使台湾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农民与“政府”都增加了收入。据l963年统计,台湾地区每公顷稻米产量提高到2600千克,比1948年增产了200多千克,山芋每公顷产量提高到14000千克,比1948年增产了2800多千克。农民平均年收入达到20988元新台币(以1953年价格计算),比1948年13158元增长了7830元。③台湾第一次,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新的土地管理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快速发展。
①《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民国40年4月7日颁发。
②喻尘著:《铺平腾飞之路》,《南方都市报》2005年10月28日。
③李国鼎著:《台湾的现代农业》,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6—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