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明渠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市民参与和维护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条凡因管线施工、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道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占用挖掘。
占用(挖掘)期间,要保持占用(挖掘)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期满后及时修复。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挖掘)手续。
城市道路开挖时,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临街的建筑工地,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或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公用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批。
开、改城市道路道口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其建设以及使用期间的养护、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
第二十六条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并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应当统一规划。规划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城市桥梁管理
第三十条在城市桥梁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擅自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二)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四)在桥上摆摊设点、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五)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跨河桥上下游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
(七)其他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车船、行人过桥,禁止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禁止在桥上试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
第三十二条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意损坏排水设施;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凡因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七条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必须服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对未办手续仍在排放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按规定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三十八条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经审查批准,指定排水网点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指定临时排水网点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实现雨污分流:
(一)住宅小区或房屋建筑没有雨污分流的,应有计划地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管网的规划,实行雨污分流并与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相配套。
(二)需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专业单位施工,接管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支付。
第四十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户应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检查井。
第四十一条排水户污(废)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的封闭和日常养护,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专业管理单位派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截水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5%以上。
第四十五条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二)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乱拉横幅。
(三)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四)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必须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因特殊原因确需暂用城市照明电源的,应当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缴纳电费。
第四十七条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应主动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并负责赔偿。
第四十八条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严禁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对偷盗路灯电缆等器材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架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偷盗、损坏市政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没有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照江西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江西省建设设施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收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十条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等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县城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综合管理是指在*城区内对县城市容、环卫、道路交通、市场、文化和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县城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主管部门为主,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协同组织实施,公安、城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发改、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分类执法。
*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统一管理、分类执法原则;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执法原则;
(三)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方便群众、提高效能、文明服务、严格执法原则;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不断强化城市意识,尊重城市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县城市容维护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合理设置公共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城市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绿化、秩序和卫生。
(五)责任区域由下列责任人负责:
1、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2、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3、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4、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6、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7、个体工商户经营铺面,由经营业主负责。
8、居民户由居民自行负责。
9、县城卫生死角区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责任不清的或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予以确定。
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县城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和社区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公共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路线、地点,按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各类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全覆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散、飞扬。
第十三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十四条严禁从室内、车内向外扔废弃物。
第十五条举办各种庆典等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由举办者在当日活动结束后3小时内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临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营业性宣传咨询活动。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须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造型和其他户外设施,未经城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规划维护、保养,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二十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条狗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按规定免疫,办理准养证,实行家养或栓养,严禁放到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带入公共场所;对于未办准养证的狗或将已办准养证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部门一律按流浪狗进行处置。
第三章城区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应拆除围墙,选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搞好绿化。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全封闭的围墙。
第四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区的出租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九条不得损坏、盗用和收购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任何单位和公民发现有收购、盗卖窨井盖、路名牌等市政设施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它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挖掘、损坏和占用街道。确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交纳道路赔偿费和占用费,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标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六条不得向江河、沟渠、水体倾倒垃圾、扔废弃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放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市区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一条医疗垃圾必须由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一切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客运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
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非法营运,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
第四十六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确需入城御货的,所运货物必须在每天零时至次日凌晨5时以前进城。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四十八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
第四十九条二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限载一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禁止各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条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五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消防车、救护车、食品卫生监督(检测)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随意停车揽客。
第八章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十三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室。网吧、电子游戏室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标志,营业时间不超过8:00时至24:00时。
第五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标志。每日凌晨0:00时至8:00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九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五十六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两侧店铺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街道早、夜市摊点和集贸市场内的摊点,应配备处置自产垃圾的容器。实行“摊前三包”制度,即包无垃圾、无积水、无污染。
第五十八条餐馆、饮食店应保持店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应实行餐厅、厨房分离的卫生要求。具备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条件或设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炉灶和使用移动式炉灶。禁止向店外倾倒垃圾、污水、残汤剩菜等。
第五十九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十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二)、(三)、(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造不符合县城规划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绿化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环保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从家庭室内发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六)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违反营业时间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七十一条集贸市场中违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原文。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三条处罚的程序和管理
(一)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处罚。
(二)对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缴纳。
(三)各项罚款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印制的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
(四)所有罚款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五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提高素质,协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设置城市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电话,城市执法队必须及时派人核实、处理。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网,综合管理,科学施工,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1城市管线现状
1.1城市地下管线特点。
城市道路管网工程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是一个十分广阔而且正在不断发展扩大的工程领域。规划设计是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们具有如下的特点:
(1)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讯、热力、燃气七种,随着城市的发展,又拓展出了中水、网络、
(2)各自为政。给水管-自来水公司,污水、雨水管-市政公司,电力管——电业局,通讯管-网通,有线电视管-电视台,热力管-热力公司,燃气管―燃气公司,这些管线的权属单位各不相同,管线的建设、维护管理均由相关单位负责。
(3)隐蔽性强。管线都埋设于地下,起码的覆土厚度为0.5米,而某些污水管理深达到了10米。我们很难发现它们,若没有仪器,在地面上识别它们主要靠检查井,但只有污水、雨水、通讯、电力有规律的检查井,像给水、热力、燃气管线往往很长一段才设置一个井,所以较难发现。还有的管线与别的管线共沟敷设,无法识别其种类。有的道路翻新为了省事,直接铺一层沥青完事,把井全部压住了。有些管线属于私自建设,没有城建档案备份,也无法查到其详细资料。
(4)技术日趋复杂。现在的管道,无论从管材、还是施工工艺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各种塑料管、非开挖技术、高压力管道系统、超高压输电电缆等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千万管网现状更加复杂。
1.2目前的规划设计体制。
目前,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设计主要管线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合作完成,根据管线管理部设计给出相应规划位置。
第二个阶段的工作就是“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它通常由规划部门单独完成。首先现场勘查,定性确定现状管线种类及概况,然后以城市道路规划图为基础,通过管线普查图、城市管线竣工档案获得现状管线资料,绘制在图上。然后进行管线的规划,包括所有地下管线在道路上的平面位置、管线的尺寸、排列顺序,排水管线还要进行水力计算,确定管径,各个检查井的高程。在道路的交叉口还要进行管线竖向设计。
2目前存在的问题
2.1现状管线调查难。
如前面所述,道路下的管线日趋复杂,进行管线规划前必须全面收集现状管线资料。
而现状管线资料无非来源于现场踏勘和图纸。现场踏勘只能查清一部分管线,还无法知道管线的高程、走向等详细情况。图纸调查是目前主要的方法,首先可以参考老版本的规划图,别外竣工图是最准确可靠的资料,还有一个不太可靠的来源就是施工图纸,因为施工图并不能证明管线已经施工,而且在施工中会有变更。
2.2除排水外其它管线规划数据不完整。
目前的管线综合图纸,仅对给排水管线进行了系统的管径、高程、流向等技术计算,其它管线仅仅规划了平面位置及道路交叉口竖向规划。
其实,除给排水以外的专业管线也有专项规划,只是这些规划由不同专业部门掌握,不会随便提供给规划设计院,对于规模很小的工程,设计人员往往疏于联系,不向单位进行调研的申请,专业部门更不会主动将他们的规划告知设计人员,造成了信息的隔阂。这样,就降低了管线综合规划图的含金量,只能算作排水规划加管线位置规划,不能叫综合规划。
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是同样重要的,在规划时要全盘考虑。
2.3道路无人统管,所做的变更互不知道。
道路上的问题不得不提,因为城市管线就埋在道路下方,如果道路发生了变化,势必影响到下方的管线。而原先的设计模式是某个设计人员进行道路规划设计,他就会根据经验去寻找最新的相关规划成果,如果经验不够丰富而忽略了一些因素(如另外的设计人员所做的变更),就会导致他的规划版本不是最新的。这个问题在规划设计部门过去经常发生,经常导致管线规划方案错误,设计人员返工。
2.4规划设计人员分工过细,无法适应管网的多样性。
规划设计人员往往只对一种管线具备设计能力,无法通盘考虑所有管线的特点及与之关系,这样就造成一种管线规划十分校准,因其运行特点及相关规范限制,影响了全局规划的标准,为以后标准规划带来隐患。
2.5设计不合理
(1)多种管线混合设置 由于设计人员规范意识淡薄,或技术水平不高,并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片面追求设计简单、施工方便、节约资金,将多种管线混合设置,导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管与给水管、排水管、热力管、易燃及可燃液体管、电力、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地沟或沟槽中,或者与乙炔管、氧气管和压缩空气管设置在一起等等。
(2)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隔小于规定的最小水平净距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基础外沿、铁路(钢轨外侧)、道路、管架基础外沿、照明电线杆柱、电力(220V、380V)电信杆柱、围墙基础外沿、排水沟外缘之间的间隔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不同的管线与不同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隔要求不同,同一管线技术参数不同,要求也不一样。在现有管线设计中,地下管线与各种建(构)筑物之间的间隔通常不能满足最小水平净距的要求,常有将煤气管道、电信电缆固定在建筑物上,或在煤气管道支架上敷设电缆等不合理现象。
(3)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隔和最小垂直净距不满足要求(除同一类管线外),不同地下管线之间应相距一定的间隔,并且管线的技术参数不同,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也不一样。如管径为75mm以下的给水管与800mm以下的排水管应相距0.6m。
3新的规划、设计、施工、整理模式。
鉴于以上市政管网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改进现有模式,才能保证城市管网的持续发展。
全新的管理体制的核心就是夯实原有城市管网数据,超前考虑新城区管网布置模式。
目前,这样管理体制虽然没有施行,但城市的管网的规划、设计、管理水平决定着城市能否正常运行,因为管网就象城市的血管一样,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共同来探讨。
参考文献
[1]许娟.建筑小区内地下热力管网的优化设计[D].北京:北京下业大学,2000.
[2]连军.基于GIS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5.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八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保证道路等级标准和安全畅通。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
(二)擅自挖掘道路;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
(五)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
(六)客货车在铺装的自行车专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七)向路面排放腐蚀性污水;
(八)人行道上建永久性工厂、仓库、摊点(店)等。
第十条 临时建设、临时场地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维修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不准出租、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须将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应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开挖时间应控制在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内。
城市一、二类道路,在新建、扩建后五年内、大修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在规定开挖道路的时限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二月末前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自来水、燃气、供热、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开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应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现场安全;工程竣工时,应将回填土分层夯实,及时清理余土废料;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挖掘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及时组织修复路面;逾期未按要求修复的,应追究负责修复路面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方可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车、停车。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道路占用维修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和修复。
第三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桥涵须严加保护,保证通行安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对桥涵的质量、安全监测,及时进行维修、养护。重点桥涵的质量鉴定和维修养护,应统一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和隧道设施;
(二)在桥上、隧道内超车、停车、试刹车和摆摊设点;
(三)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四)挖沙(土)、取石、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桥涵,须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应提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批准部门的规定时限通过。
凡需跨越桥涵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保证桥涵安全。
第四章 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组织所属单位及时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水防洪管道、明沟、河道城市段、堤坝的完好、畅通。
新建企事业单位厂区院落跨越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应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第二十一条 在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防洪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易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水;
(三)倾倒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修建妨碍排水妨洪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河道城市段、明沟及其划定的管理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
第二十二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排水设施使用费全部用于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改造建设。
第二十三条 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筑物延伸的排水管户线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联接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排水管户线的建设、维修,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须经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向排水管道部门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路灯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加强对路灯设施的巡检、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路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路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通讯线路等;
(三)向路灯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乱贴乱画以及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按规定缴纳电费。
因建设施工等原因需要拆迁路灯设施的,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组织拆迁,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利用路灯电源接线照明,须提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应按规定缴纳电费。特殊情况来不及申请的,要在用电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用电手续。
第三十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路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在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单位认真做好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启动、改装、移动、拆除自来水、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搭建棚厦、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种植树木;
(三)利用和依附管网设施拉绳挂物或牵拉作业;
(四)在燃气、自来水设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自来水明管悬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第三十三条 需要新设、改设、拆除或迁移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的,须经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遵守操作规程,按审定的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不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由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供水、供气。
第三十四条 凡在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保护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不受损坏。因施工影响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的,须征得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十五条 燃气、自来水用户有义务保护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如发现有故障和漏气、漏水现象,应及时通知用户属地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站(所)。接到通知的站(所)应保证及时维修。
第三十六条 燃气、自来水用户应协助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工作人员完成抄表、检修、施工等项任务。因拆装燃气、自来水管道需要通过邻户建筑物时,邻户应予以协助。
第七章 集中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应当服从城市集中供热总体规划,在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下进行。
需要新设、改设、拆除的供热设施,须经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供热。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供热许可证。供热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管理,及时组织检修、维护,科学调度,定期征求用户意见,按供热标准保证安全、均衡、稳定供热。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在供暖期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燃料贮备和供热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并于供暖期前三十天将供暖准备情况报告集中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单位向企业、事业单位供热应实行合同制度,按年度、季度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禁止依托锅炉房和地上管网搭建构筑物、进行牵拉等承重作业;地下管网上方,禁止挖取土砂石和搭建构筑物等。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须经集中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十二条 采暖用户要保护好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管网及增挂暖气片,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不得排放供热管网的循环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中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管理职责,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的,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占用道路、改变占用性质的以及出租、转让所占道路的,按道路占用维修费标准的五至十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规定回填沟槽的,按挖掘修复费标准的二至三倍罚款;在挖掘道路时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在铺装路面上进行电(气)焊、烧沥青和打砸硬物、拌和水泥沙浆等损坏路面作业的,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四)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自行车专用道、方砖步道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五)在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自来水、燃气、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堆放物料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六)履带车、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在道路、桥梁、隧道行驶的,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七)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装管布线和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八)擅自将排水管户线接入城市排水管线的,擅自在集中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设施的,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擅自改动供热、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擅自使用路灯电源的,按应收电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九)向排水防洪河道城市段、沟渠、供热管道地沟内排放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剧毒物质、灰浆、杂物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向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物质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十)因施工作业、肇事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擅自迁移、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对擅自变更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市政公用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修建妨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资妨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使用和养护、在限期内不清除的,市政府可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清除。
第四十五条 自来水、燃气、供热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规定检查、维修、养护设施,不按期供水、供气、供热,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修复,致使用户利益受损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供水、供气、供热单位负责赔偿用户损失,无理拒绝赔偿的,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应予追究,并可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政纪或经济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危及自来水、燃气、供热整体安全的用户,自来水、燃气、供热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气、供热。
第四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殴打执行公务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5
一、任务目标
1.综合管理和建设管控工作。按照政府职能分工要求,设立独立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并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并逐年增加;-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列支专项资金,对本辖区内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完成情况和绿地系统基础资料进行调查,配合完成《市城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和城市紫线,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管理;制定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进行保护与管理。确保到年,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公园管理规范化率达到95%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100%,节约型绿地建设率达到80%以上,生物防治推广率达到50%以上,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达到70%以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0%以上。
2.绿地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区域自然环境和地方文化特色,实施唐家山、炒米山生态绿化工程,配合建设黄土崖湿地公园;实施森林围城工程,发展大环境绿化;对青年公园、威尼斯水上乐园、动物园等原有绿地进行升级改造,使绿地率达到75%以上;按照500米服务半径的要求,抓好城区游园绿地建设和改造升级;开展城市绿荫行动,采取植树增绿、破硬造绿、垂直覆绿等措施,对城区中的道路、公园、庭院小区、硬化广场停车场、围墙栏杆等实施增绿工程;利用万亩玫瑰园、千亩银杏林、彩叶苗木园等基础资源,大力发展以科技、观光为特色的都市农业。确保到年,每年新增园林绿地80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49%,绿地率达到36.2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5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7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0.07以上,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达到100%,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达到95%以上,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达到90%以上,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达到2%以上,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达到80%以上,林荫停车场推广率达到60%以上,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达到80%以上。
3.生态环境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对城区内污染严重的化工、水泥、钢铁等工业企业限期搬迁;结合中心城区南部区域专项治理工作,淘汰转移部分能耗高、污染重的低层次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工业三废和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与治理,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工作;制定有效的噪音监控体系,降低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完善城市热岛效应监测网络,建立城市热岛效应动态监测机制;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建设;推广再生水利用建设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完成区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并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并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确保到年,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不少于300天,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高于54dB(A),城市热岛效应强度不高于2.5℃,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达到0.9以上,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达到35%以上,节能建筑比例达到45%以上,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到10%以上,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不超过25千克/万元,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地表水达标率达到100%,且市区内无Ⅳ类以下水体。
4.市政设施工作。按照“全地域、全时段”的要求,加强城市保洁,消除环卫死角;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均达到规范要求。确保到年,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城市道路完好率达到98%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达到40km/h,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5.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力推广林荫路建设,推行双、多排行道树种植模式;构建绿色便捷交通体系,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制定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高于本省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确保到年,林荫路推广率达到85%以上,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70%以上,住房保障率达到85%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
二、任务分工
(一)综合管理工作
1.拟定并实施宣传方案,积极做好创建宣传工作,开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公益性专栏,公布城市绿线范围、宣传城市绿化、爱绿护绿、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保证市民知悉率达标,到年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广播电视局、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根据创建目标,将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纳入规范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列支-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专项经费,切实保证创建工作资金需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4.区园林部门成立专门的绿地系统调查小组,对全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完成情况和绿地系统基础资料进行调查,配合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完成《市城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统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
6.完善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有针对性的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治、植物引种驯化、乡土树种应用方面的研究工作,-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区林业局)
7.划定城市蓝线,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城市蓝线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一处、区水务局)
8.利用现有的“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增加、扩充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完善全区城市管理数据资源中心、数据交换平台及各个专业应用的数据库,构建和提升统一的信息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包括城市绿化在内的城市管理信息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快速反应的能力。(责任单位:区城管监督中心、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局、区市政管理处)
(二)绿化建设工作
1.至年每年新增绿地80公顷,确保到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49%,绿地率达到36.25%,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5平方米。(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对青年公园、威尼斯乐园、动物园、区政务中心广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公园广场的综合功能;加强精品公园建设,融入独具特色的文化因素,提升园林文化内涵和品味,使公园的绿地率达到75%以上;按照500米服务半径的要求,结合老城区改造,通过拆旧建绿建设一批大小合宜、布局合理、便民实用的街头游园,并对原有档次低的游园逐步进行改造升级;积极开展城市绿荫行动,采取破硬造绿、垂直绿化、嵌草铺装等措施,对城区的道路、公园、庭院小区、硬化广场和停车场实施增绿工程;对原有道路两侧绿化带进行改造提升,城区间主干道、城区内主要道路要实现行道树全覆盖,全力实施双多排行道树种植模式,突出“林荫大道”特色。到年,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70%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0.07以上,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达到80%以上,林荫停车场推广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3.大力推进风景林地建设和以荒山绿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唐家山、炒米山生态绿化工程,中心城区大外环绿化工程,配合建设黄土崖湿地公园;实施森林围城工程,三年内对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条件的土地进行调整,大规模栽植树木,完成7万亩绿化任务,构建“城郊森林化”的大环境绿化格局;利用万亩玫瑰园、千亩银杏林、彩叶苗木园等基础资源,大力发展都市农业和花卉苗木业,在增加绿量的同时,实现城郊绿地与城区绿地的有面融合。到年,确保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达到90%以上,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达到2%以上,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在城市更新改造中,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绿地建设,加大对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达标考核力度,对于建筑密度大的居住区,鼓励通过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的方式,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量,确保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市规划一处)。完善绿色图章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
5.深入实施清水润城工程,加强城市水系的建设和治理,积极配合市里的新城区景观水系建设工程,高标准规划建设,打造城市水系精品之作,使之与猪龙河、玉龙河共同组成中心城区水系生态系统;重点抓好猪龙河、孝妇河、涝淄河、漫泗河、玉龙河、范阳河、南部排洪沟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通过河岸生态改造、沿河截污、污水处理、水质净化、清淤疏浚、湿地恢复、植树绿化、景观营造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恢复河流生态、构筑安全防洪、景色秀美的生态线,确保我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0%以上,地表水达标率达到100%,且城区内无Ⅳ类以下水体。(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园林局)
(三)建设管控工作
1.完善“全覆盖、全时段”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绿化监督管理二级平台,实现对绿地的全面监控,构建纵向到底、横行到边的城区绿化管理立体网络,全面实现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精细化;制定完善公园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确保管理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推进公园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增加完善公园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推进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工作,提高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确保到年对城市园林绿地的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得高分,公园管理规范化率达到95%以上,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高于70%。(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区地震局;配合单位:区文化局、区体育局)
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对全区古树名木进行持续稳定的调查,对古树名木编号建档、立标保护,对濒危古树制定、实施抢救方案,并定期检查和跟踪维护,确保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积极推广节约型绿地建设,加强对节约型园林的科研力度,着重在雨水回收、中水回用、天敌昆虫和微生物农药、废旧材料循环利用等方面做好研发和推广;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强能源节约,充分利用风能、太阳能等自然资源,保证园林绿化日常管理的安全清洁,实现园林绿地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确保到年节约型绿地建设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区园林局)
4.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广生物防治技术。组织开展全区生物物种资源调查,配合市里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措施,加强全区植物原生性、多样性研究,加大乡土树种繁育和外来树种培育力度,在保护乡土树种资源的同时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确保到年全区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达到0.9以上;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天敌昆虫和微生物农药防治研究,加大生物制剂及天敌在防治苗木病虫害方面的应用,降低在苗木病虫害防治中使用化学农药的比率,确保到年生物防治推广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区林业局、区园林局)
5.积极开展全区范围内湿地资源普查,《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措施,并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确保全区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6.积极推广立体绿化,制定长远的立体绿化规划和发展战略,鼓励立体绿化建设的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奖励方案,与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每年完成立体绿化任务5000株,对完成较好的单位进行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7.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并经过审批,有针对性的开展城区历史遗迹和城市历史风貌建筑及街道保护;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区文物局、区旅游局)
(四)城市生态环境及节能减排工作
1.控制热岛效应,确保城市热岛效应程度低于2.5℃。完善我区城市热岛效应监测网络,建立城市热岛效应动态监测机制,并按年度全区热岛监测公报,跟踪研究城市热岛效应的形成机理和强度变化规律(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加强城市道路、建筑通风规划建设,合理控制建筑密度,鼓励开展屋顶绿化。(责任单位:市规划一处、区住建局、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减少大气污染,净化大气环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制度,加强工业三废和汽车尾气排放的控制与治理,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工作。确保到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不少于300天。(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3.严格控制城市环境噪声。制定有效的噪音监控体系,强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噪声污染防治,降低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至54dB(A)以下,并不断扩大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范围。(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4、加大产业优化和结构调整力度,对城区内污染严重的化工、水泥、钢铁等工业企业限期搬迁;结合中心城区南部区域专项治理工作,淘汰转移部分能耗高、污染重的低层次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辐射污染防治,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推广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确保到年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不超过25千克/万元,可再生资源使用比例达到10%以上。(责任单位:环保分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5、加大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工业废水处理能力;对城市重点用水企业和用水大户的节水技术挖潜改造,大力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并鼓励、推广再生水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确保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区水资办)
6、根据市、区职能分工,配合市里对建成区内住宅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确保年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率达到35%以上。(责任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公用事业局)
7、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政策措施,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建设。在城市建筑广泛应用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促进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应用,同时全面推进对能耗高、效率低的建筑实施低成本节能改造,确保到年节能建筑比率达到45%以上。(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规划一处)
(五)市政设施配套完善工作
1.坚持不懈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市立面和户外广告整治效果,加强城市景观照明控制,要求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均达到规范标准,全面提升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确保验收考核时城市容貌评价值达到9分以上。(责任单位:区城管指挥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市规划一处)
2.完善城市给排水建设。加强全区给排水管网建设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分质供水、中水回用、工业生产循环用水,进一步提高供水普及率和水资源利用率,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大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符合设计规范。确保到年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市政管理处、区水务局)
3.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台帐,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及时监管到位,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区市政管理处;配合单位:区城管监督中心)
4.按照“全地域、全时段”的要求,加强城市保洁,消除环卫死角;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确保到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责任单位:区环卫局)
5.完善道路设施,提高道路畅通能力。完善道路路面、交通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提升道路质量、美化、亮化水平,努力提高道路的完好率和交通的可达性;实施科学有效的道路交通治安管理,提高道路重要路段、节点的运行效率,优化交通组织,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创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建立起交通方式多样高效、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确保到年城市道路完好率达到98%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达到40km/h。(责任单位: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市政管理处;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五)城市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工作
1.积极开展林荫工程,大力推广林荫路建设。城区间主干道、城区内主要道路要实现行道树全覆盖,全力实施双多排行道树种植模式,形成城市林荫路系统;突出“林荫大道”特色;打破城市硬地,尤其在停车场、活动广场中广植冠大荫浓的乔木,地面要采用嵌草砖等透气、透水性好的铺装材料;要充分利用城市的缝隙地、边角地,把绿地延伸到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实现城市无缝隙绿化。确保到年林荫路推广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区园林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构建绿色便捷交通体系,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构建顺畅交通网络,加快建设城乡路网,完善中心城区大外环附属工程,组织实施北京路南延、省道703绕城线路面改造等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好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行,启动建设城市轻轨交通;道路建设中引入绿道系统,在城区主干道及城区间干道启动步行及自行车专用道规划建设工程,并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确保到年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市规划一处、区市政管理处)
3.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统一标准,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确保相关无障碍设施管理到位,残障人士能得到切实帮助。(责任单位:市规划一处、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园林局)
4.实施社区改造建设工程。制定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规划,对老城区城市空间进行梳理,加大建成区内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按照城市社区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并实施物业管理;在新建和改造小区配套建设供暖、供电、供水、排水、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安全防范、环卫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设施,并搞好社区道路硬化、绿化、亮化,提高社区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到年建成区内基本消除城中村、棚户区及危旧房,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社区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市规划一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保障性住房条例和人才安居工程,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房建设,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确保到年住房保障率达到85%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房管局;配合单位:国土分局、市规划一处)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扩大保障范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同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范文6
一、总体要求
围绕“优化人居环境”总体目标,以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实现“洁净城市”常态化管理,把县城打造成“人居胜地,飞鸟天堂”。
二、工作标准及管理要求
(一)城市卫生
1.街道环境卫生
(1)工作标准:一是沿街两侧便道无乱堆放物料和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现象;二是对主次干道、小街巷实行“双五双十”标准。即“主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得高于5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支路、小街巷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得高于10克,地面垃圾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2)管理要求:
县城主次干道:春夏秋三季(3至11月份),每间隔一天,0:00至4:00点冲刷作业,用高压冲洗车对快、慢车道实行全覆盖冲刷,便道每周冲刷一次;每日早晨4:00至6:30,对快、慢车道进行洗扫,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对快车道进行洗扫;上午9:00至下午16:00,对快车道进行两次洒水。冬季(12月份至次年2月份):早晨4:00至6:30,对主、次干道快、慢车道进行机扫,上午8:30至下午17:00,对主、次干道进行两次机扫,在道路不结冰前提下,适时安排洗扫和洒水,保持道路洁净。
支路、小街巷:春夏秋三季(3至11月份),每间隔两天,0:00至4:00,对行车道进行全覆盖冲刷;早晨4:00至6:30,下午14:00至17:00,对行车道进行洗扫。冬季(12月份至次年2月份),早晨4:00至6:30,下午14:00至17:00,对行车道进行机扫,在道路不结冰的前提下,适时安排洗扫。
环卫工人实行三班倒,实行每天18小时(早晨4:00至晚上22:00)人工清扫保洁。早晨4:00至7:00,全员上岗,对便道和不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区域进行清扫;上午7:00至12:00,进行人工保洁;中午12:00至下午15:00,进行人工保洁;下午15:00至晚上22:00,进行人工保洁。
2.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1)工作标准:一是配备专业清扫保洁队伍,每日对村内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做到无废弃物、无垃圾、无人畜粪便、无污水乱流、无污泥积水、无建筑材料堆积,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容貌干净、整洁、有序;二是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商贸市场垃圾统一收集,统一清运,垃圾收集转运要做到密闭化,做到日产日清。
(2)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垃圾容器,垃圾统一收集,统一清运,每日早8时前完成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作业,早8时至下午6时全天候保洁;发现废弃物、垃圾、人畜粪便、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现象,20分钟内清理完毕;发现污水乱流、乱搭乱建、建筑材料堆积等现象,当天清理完毕。
3.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1)工作标准:水面整洁,无漂浮物,两岸堤防整洁,无垃圾杂物、正常水位以上无杂草河岸及边坡无垃圾、无杂草,无破损、坍塌,无乱搭乱建、标识牌、警示牌齐全,设置规范、整洁。
(2)管理要求:每年汛期前对河道清淤一次,每天对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确保河道畅通;发现水面漂浮物,河岸及边坡有垃圾、杂草等,当天清理完毕;河堤破损、坍塌,水面大面积污染,一周内解决;河堤有私搭乱建,责令立即停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处。配齐标识牌、警示牌,每两天清洗一次。
4.重大活动及雪后
(1)工作标准: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雪后道路畅通无积雪、人员车辆安全、环境整洁有序。
(2)管理要求:重大活动前,各单位按照卫生区划分,高标准进行清扫。雪停后,主要干道及时喷洒融雪剂,第一上班时间,各单位按照清雪区划分,清扫、清运积雪。
(二)设施养护
1.市政设施养护
(1)工作标准: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雨水口与缘石平顺,篦子安放平稳、严密无缺损;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行和汛期排沥,河道畅通、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泵站的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正常运行利用率达到65%;市政排水管道畅通,收水口内干净无堵塞,污水管网无污水跑冒外溢,管网完好率达到88%以上。道路及便道完整顺直,无破损,井盖、篦子等市政设施完好无缺损,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3%。
(2)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检查和养护维修,主次干道每天巡查一遍,支路小街巷每两天巡查一遍,发现道路、道沿、便道破损的,在3天内进行修补或更换。发现井盖、雨篦等设施缺失、破损,要立即设置警示牌,在24小时内完成补装、更换。
2.路灯亮化
(1)工作标准:灯杆无倾斜、下沉现象,地脚螺栓无松动,灯杆检修门应完好;灯具配件齐全,无损伤、变形破裂等缺陷,灯具与灯架连接固定牢靠。灯具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证路面平均照度;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灯具照射方向,灯罩无松动脱落,无严重影响出射光情况;定期检查配电箱,门锁、绞链完好灵活,壳体、电器、接线端子等固定螺栓无松动,箱内无杂物,电器元件整定值符合设计给定值;电缆管无锈蚀、移位、破损现象,配置齐全、牢固,电缆无损伤和动物啃咬痕迹;各类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粘贴,整洁美观;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以上,道路照明的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
(2)管理要求:路灯照明情况每晚巡查一遍,发现不亮的,次日进行维修;灯杆、灯具等设施每日巡查一次,发现灯杆有悬挂物、涂画等立即清理,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维修,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3天内维修完毕。
3.绿化管护
(1)工作标准:行道树无缺株、死株,缺株补植及时,新补植树成活率达98%以上,保存率达98%。绿篱喷洒药时间视病虫情况而定;草坪及地被植物覆盖率不低于98%,草坪杂草控制在3%以下;花灌木及花卉生长健壮,叶色正常,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花期内开花不断,无枯枝败叶、残花败花;观赏效果好,无病虫害。
(2)管理要求:对园林绿化每天巡查一遍,发现绿地内有垃圾、杂草等,1个小时内解决。发现修剪不到位、有病虫害,次日进行修剪或喷药。绿化死株、缺株、毁坏等问题,一周内解决。
(三)容貌管理
1.店外经营管理
(1)工作标准:除规定地点外,沿街两侧无占道早夜市;沿街两侧禁止露天冒烟烧烤现象;经营摊点须配备垃圾容器;沿街两侧便道上只准设置交通标识牌,无乱栽乱挂乱摆灯箱牌子;除重大活动外,行道树间、交通护栏、人行道护栏、灯杆、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准乱扯乱挂条幅,不准悬挂灯箱广告、道旗和跨街横幅。
(2)管理要求:每天6:00至22:00,不间断进行巡查,要求门店配备垃圾容器,发现店外经营、流动摊点、大花脸、乱贴乱挂、乱写乱画,露天烧烤,立即清理,1个小时内解决,发现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问题,堆放物料问题,现场取证,依法查处。
2.早夜市管理
(1)工作标准:设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要与市场开闭市时间同步,上岗要佩戴明显标志,维护好市场秩序,做到无扰民或治安事件发生;卫生保洁员要穿戴统一的工作制服,负责市场道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保洁、垃圾收集工作,随时清洁路面卫生,做到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每日收市后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市场地面清洁卫生;夜市经营场所积极提倡电烤、气烤,或对烧烤炉具进行除尘改造,杜绝露天冒烟烧烤。
(2)管理要求:早市启闭市时间为早晨6:00至8:00;夜市启市时间为5月至9月不早于19:30,10月至次年4月不早于18:00,闭市时间为24:00,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早夜市闭市后,经营者负责在30分钟内打扫场地卫生,对违反早夜市规定的,取缔市场经营资格。
3.牌匾管理
(1)工作标准:广告牌匾制作要精良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准确规范,符合广告牌匾规范。安装设置时,要在同一水平线上,画面完整,内容正确,文字清晰,用字注音规范,无脱落,无残缺,整齐划一、一店一牌,正直牢固,无歪斜、松动、锈蚀,无乱贴乱画。
(2)管理要求:新安装牌匾严格审批,不间断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安装牌匾,立即依法拆除,对以前违规牌匾,逐步进行拆除、改造。
(四)交通秩序
1.机动车停放管理
(1)工作标准:便道上无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要在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朝向一致;道路停车符合交通规范要求。交通违法总量和交通乱点堵点明显减少,重点交通岗区机动车、非机动车遵法率分别达到98%、85%。
(2)管理要求:每天对车辆停放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便道、道路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立即纠正;道路、便道违规停放机动车,2个小时内解决;废弃车辆长期占道停放、无人使用的车辆,在3天内解决。
2.运输车管理
(1)工作标准:运货车辆要覆盖运输;渣土车辆要覆盖,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运输;大货车、客车要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车辆干净整洁。
(2)管理要求:不间断进行巡查,严格渣土车辆审批,发现违规车辆运输,立即依法进行查处,1天内解决。
(五)工地文明施工
(1)工作标准: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管理要达到“六个100%”标准,即: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道路100%硬化,施工车辆100%冲洗,闲置地块100%绿化,现场搅拌100%取缔,新建项目100%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空气质量检测设备。围挡达到规定高度,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同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定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管理要求:每天对建筑(拆迁)工地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施工工地扬尘,在1个小时内制止。发现施工无围护、闲置地块无绿化、物料乱堆的,工地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出入车辆污染路面,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建筑垃圾随时清运,竣工后,剩余物料,在3天内解决。
三、责任分工
县城管局:负责主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冲刷、洗扫及人工保洁工作;负责县城主次干道雪后喷洒融雪剂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路灯亮化维护维修;负责公园、广场、游园及道路绿化隔离带、行道树养护监管工作;负责主城区违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城市乱象整治工作;负责早夜市管理工作;负责主次干道广告牌匾整治工作;负责非机动车规范工作;负责渣土运输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工地文明施工工作。
开发区:负责园区管理范围内主次干道冲刷、洗扫及人工保洁工作;负责园区内市政设施、路灯亮化维护维修;负责园区内绿化养护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环城水系两侧绿化及林带管护保洁工作;负责河道环境卫生管护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小区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企事业单位、小区等建筑(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便道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214省道、318省道及东环路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绿化养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大货车、客车管理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县城道路两侧林带的保洁及管护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临饭店街油烟治理工作,负责整治露天烧烤,配合县城管局治理县城容貌。
县商务局:负责百汇市场、商贸城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县市监局:配合县城管局治理县城容貌。
县“两违”执法队:负责县城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查处及居民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街道标牌管理维护和治理工作。
镇:负责所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秩序、绿化、牌匾、设施等养护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乡:负责所辖城乡结合部卫生、秩序、绿化、牌匾、设施等养护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乡:负责所辖城乡结合部卫生、秩序、绿化、牌匾、设施等养护管理和容貌治理工作。
县直各单位和鸡泽镇:负责按照卫生、清雪划分区域进行清扫及清雪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夯实责任。县城管委全面负责“洁净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一是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现场巡查制度的要求,定期到辖区内背街小巷、工地、街道、市场、居民小区等区域进行现场巡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督办整改发现的问题。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约谈,强力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建立协调机制。各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常态化管理日常工作协调,要制定常态化管理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清扫和治理。三是健全周会制度。将“洁净城市”常态化管理纳入每周一次县城管委联席会议中,总结上周常态化管理情况,布置下周常态化管理工作。针对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集中会诊,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推动常态化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不定期召开现场会协调解决问题。
(二)网格管理,常态治理。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分工,以现有分管区域为基础,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权责”划分网格,做到每条路、每个区域、每项任务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按照“洁净城市”创建标准和“注重细节、精细操作、精心实施”的要求,责任人对各自分管网格进行管理,形成全面覆盖、相互衔接、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
(三)“门前五包”,严格监管。对辖区内“门前五包”,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对“门前五保”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要对单位、商户进行宣传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曝光,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