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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下列事项占用道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掘动道路施工。
二、堆物、作业。
三、搭建临时建设工程。
四、商业服务业摆摊经营、开办集贸市场。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的, 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掘动道路施工的,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同意,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时,须提交说明工程概况、维护交通措施、道路占用起止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和工程平面图、横断图。
二、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先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三、堆放渣土的,先经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四、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范围内的绿地的,须报市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占用道路事项,直接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占用公路的,还须报当地公路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对占用道路的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进行掘动道路施工的(急修项目除外)。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的道路范围的。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的,发给占用道路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并负责维护占路范围周围的交通秩序。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七条 经批准掘动道路施工的, 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应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和标志须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应在批准占路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五、设置人员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六、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须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的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第八条 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未按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占用道路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占路费(占用公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子等的,还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交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为为居民生活配套建设的粮店、菜店、副食店的临时建筑,市政工程或公路路政、市政工程管理机关为养护、维修道路的占用道路事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免交占路费。
占路费的交纳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取的占路费上交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上交市财政。占路费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道路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超越批准占用范围、占用期限占用道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其违章占用的面积或超越占用的范围、期限,加收5倍占路费。
道路管理办法范文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5月11日 〔1992〕价费字216号)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一)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三)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1000的滞纳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一)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二)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三)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四)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五)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故事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六)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class="law_article" name="6">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class="law_article" name="7"> 七、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扩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按预算交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违者分别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道路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管理;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正处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黄金阶段,城市化建设目标的切实已成为可能。为响应国家战略性发展的号召,建筑业对市政道路建设提出新标准,使其在安全交通、完善交通体系中发挥着决定性优势。但从整体上来看,市政道路施工具有覆盖面广、任务量重和工期紧、难度系数高的特点,在诸多因素制约的环境下,易对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产生影响,即只有强化施工管理的意义,方可在保证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同时,实现市政道路快速建设的目标。
一、工程案例
某市政工程承包商和业主间签订XX工程合同,其合同规定工期为70天,如承包提前竣工,则以2000元/天实施奖励;若发生工期拖延,则应支付3000元/天违约金。该承包商在进行工程进度拟定中如图1所示,并获取业主的认可后,全面开展市政工程建设。但在实际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业主为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致使AB工期延长2d、1d,C工作未受到明显影响;事件2:D工作作业期间,因设备故障停工2d;事件3:E工作由于材料质量不过关而返工,其中拆除时间为30d,材料损失20000元,重新作业延长3d;事件4:F工作,由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期增加2d。
在该项市政工程中,其施工建设具有以下特点:施工环节影响因素相对较多,如气象地质等;施工场地多变,即各环节工作的开展均需实现施工地点的转移,存在较强的流动性;作业环境相对恶劣,施工人员作业条件艰苦且任务量大;工期短,需配以大量后备力量的支撑,即设备和材料、人员等资源应保持充足。
二、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现存问题
(一)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问题作为各项施工项目开展的基础,若因施工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则会在某种程度上对施工企业、施工人员产生极大影响。针对此,笔者通过对大量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结合本次工程施工管理现状,发现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由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所引起,如未设立安全警示牌、佩戴安全帽和安全设施等。
(二)施工管理机制不健全
现场管理作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架构,其工作实质是对施工场地、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施工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使其在协调运用的基础上,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对此,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工程施工管理机制的制定,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关键,但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企业管理者、项目经理因对现场管理认知的偏差,加之重要性尚未全面解读,从而出现现场混乱的局面,如施工人员素质水平较差、施工效率低下、材料存放不合理等。
(三)科学规划理念的欠缺
市政道路工程的按期交付、按期完成均应以施工进度为衡量指标,依据预期目标的设定,能够有效实现经济利益的控制。但在本次工程建设中,施工操作流程相对繁琐、工期紧和资金投入大等特点,若因科学规划理念的欠缺,则不仅增加资金成本的投入,还会诱发诸多工程问题,甚至在严重的情况下,易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经详细探究,可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规划体系的科学性丧失,主要由图纸未精细审核、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参差不齐等问题,致使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现象的发生。
(四)施工资源过度浪费
施工企业为实现长远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则应在施工资源使用中,对其利用率、成本等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以此促进高效、经济性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因市政道路工程的开展,涉及内容相对较多且工作复杂,应采用分阶段作业模式,方可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同时,避免工期延误,而在此过程中,若因某阶段施工失误,均会造成施工资源的浪费,倘若未对其进行及时处理,则产生的后果将会无法估量。
三、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一)预先规划组织管理体系
针对本次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因施工流程复杂、任务重的特点,为实现施工管理的目标,则应以部门规章管理的角度,事先做好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即对施工管理目标、任务、标准和需求予以明确标识,再者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工程资金、施工人员与施工技术的规范管理,并通过针对性应急措施的补充,将市政道路施工管理的重要性落实于实处。除此之外,还应做好工程任务协调划分工作,在分包方情况全面熟悉的基础上,对施工阶段实施动态化管理,以便对工期进度、完成状况的实时把控。待施工管理目标和职责全面落实的背景下,以施工企业的层面,依据工程项目性质与时间的差异,构建项目监管队伍,并通过专人监管的形式,对制约工期的因素予以全面分析,使其能够在相互监督、权责对应的条件下,确保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制定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制定应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为基准,不仅应遵循规范施工标准,还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实际需求、施工现状,完成施工方案的制定,用以彰@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价值。除此,科学性施工方案的制定,还应具备全局观念,结合施工引导的优势,对子项目施工建设进行规划上设计;若为难度系数高的子项目,应在施工方案前实施现场勘察工作,并通过应急预案的制定,避免特殊状况、突发状况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三)施工质量关键点把控
若要快速提升市政道路施工管理水平,则应高度关注施工质量问题,即在明确施工质量预期目标的前提下,以关键点把控的层面,对项目各环节实施全方位把控。例如:项目施工前,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施工工艺、操作流程和检验方法、技术指标与评定标准予以明确,并交付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部门;经项目工程师审核无无误后,统一印发,确保施工行为的管理有据可依;管理人员采用不定期施工部门抽检的形式,重点加强对检测手段的运用,以此切实施工质量跟踪式、动态化管理的目的。
(四)提升人员职业素养
定期开展管理人员职业素养培训工作,不仅可规避施工常见问题,还有助于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的提升。对此,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应逐渐加大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强化的角度,“提醒”其对自身岗位职责的履行,而岗前培训、在岗学习方法的施行,是提升人员市政道路施工管理水平与效果的关键。
结语
基于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市政道路为载体的施工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对此,应在实际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中,对其现存问题实施综合考究,如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管理机制不健全、科学规划理念的欠缺、施工资源过度浪费等,并以科学理念和科学技术的辅助运用,对预先规划组织管理体系、科学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质量关键点把控、提升人员职业素养等对策予以择优筛选,推进市政道路施工管理效果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王胜臣.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城市建筑,2014(21):310-310.
[2]洪星耀.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河南科技,2014(1):146-146.
[3]王颖卿.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2014(A14):326-326.
道路管理办法范文4
**年以来,我部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各试点地区批准设立一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对我国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就在试点基础上扩大物流领域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从事一项或多项物流业务。其中申请从事多项物流业务的,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物流业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三、鉴于开展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果,现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以合资、合作和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以经批准从事《通知》第五条的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并不再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根据其经营业务相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其他要求。除根据上述部门规章或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审批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各项规定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物流领域吸收外资工作。超过地方审批权限的,应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商务部。
五、各地具有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对于来自其他地区物流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道路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管理难题 对策
一、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管理难题
(一)交通安全问题
1.交通事故数量激增。随电动自行车数量同时增加的是交通事故。2015年,无锡市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49人,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1.01%;厦门在2016年1月~7月期间,岛内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04起。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多数车主不清楚交通法规。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针对本市的电动自行车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宣传不到位,多数市民并不知道这一办法的存在,自然也谈不上遵守了。第二,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多。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大多数是拼装车、改装车,这类车的安全性不够高,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第三,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处在人工执法阶段,缺乏高科技手段辅助执法。因此,执法效率低,不能很好地减少交通事故。
2.交通秩序受到影响。目前,我国的道路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个车道上的车辆都已趋向饱和状态,而部分城市由于道路规划的历史问题,有些道路较窄甚至没有非机动车道。这样更加重了道路的负担,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而在红绿灯路口和交叉路口,电动自行车占道、闯红灯现象屡见不鲜,对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干扰,有时甚至还会造成交通拥堵。
(二)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
各个城市对电动自行车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有的城市电动自行车需要登记上牌才能在道路上行驶,有些城市则不需要任何的证件就可以上路行驶。而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在某种程度上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1.电动自行车的偷盗案件时有发生。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并没有太明显的可识别的身份标识,在失窃之后,也比较难找回,即使有关部门找回了也因为没有身份标识无法证明拥有者是谁,所以让犯罪分子更容易销赃脱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大大增加了偷盗现象发生的概率,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飞车抢劫”的新作案工具。近年来,在“禁摩令”以后,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摩托车的替代品,其噪声小、机动性高这一特性是优点同时也是缺点。这一特性改善了摩托车噪声大,容易使受害者有所防备的问题,而且在实施作案后,犯罪分子可以迅速逃离现场。并且,电动自行车的无证上路无疑增加了罪犯分子的有恃无恐和警察的办案难度。
(三)废旧电池的处理难题
和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参差不齐一样,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质量也有好有坏。目前,市面上主要的电池是铅酸电池,使用寿命大概是1~2年,这意味着每年产生的废旧电池数量巨大,并且@类电池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1.废旧电池的回收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要求销售商家负责回收废旧电池,但现在的回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品牌知名度较大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会选择把电池回收至厂家,由厂家进行处理,但也有一些厂家没有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系统,并且没有资质和能力进行处理,很容易造成潜在的环境污染。
2.处理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厂家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任何专业设备,铅回收率低,铅蒸汽、铅尘污染严重。由于工艺水平落后,熔炼加工过程中排放出的有毒气体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几十倍。[1]
二、国内的几种典型管理方式
总结国内各城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完全禁止
这类城市出台管理办法,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通行,主要分布在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东莞市。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广州市主要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交、地铁和2010年开通的广州公共自行车服务。一直以来,广州市都未曾允许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和上路。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开宣布“禁电”,而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是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伤亡比例太高。同时,为了减少因禁止电动自行车带来的问题,广州市积极鼓励发展公共自行车,以未来在城市中心城区实现“自行车+轨道交通”的模式为目标。
(二)限制引导
限制引导这种模式被我国大多数城市采用,主要手段是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且设置机非隔离行驶。这种模式实行得较好的城市主要集中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发达的江浙一带,但福州市经历了由“禁电”到“限电”的过程,在此便以福州市为例。福州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2003年,为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电动自行车并不是交通管理的重点,仅仅处在缓慢发展的时期。第二阶段是2003~2010年,为混乱阶段。为了整治日益增多的电动自行车,控制交通安全事故的发展,福州市下达了“禁售令”,然而电动自行车行业奋起反抗,以“禁售令”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胜诉。从此,福州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管理陷入混乱。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今,为管理阶段。面对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2010年4月16日,福州市出台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分配,对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实现逐步淘汰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并于2015年9月修改了《管理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以及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放任不管
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西部城市和中小城市之中。由于历史道路的规划问题或管理者不够重视,使得这些城市并未正视电动自行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将电动自行车完全划分在自行车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不管理。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城市道路规划早在唐朝已形成了较完整的规划。但现在看来,市内道路设置混乱,并没有设置机非隔离,仅仅是有辅路供公交车通行,城市道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杂,导致交通混乱,极易产生摩擦。
三、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的对策
(一)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为实现道路交通的有序管理,合理促进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该加大电动自行车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做到机非隔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道路规划,这样有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行,也会使得道路更加整洁。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增加人们出行可选择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不高,使得市民在相等距离的条件下,更倾向于选择机动性较高的电动自行车,这样就会提高城市的拥堵程度。为缓解这一情况,各城市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如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在高峰时期增加发车班次以及发展地铁等。
3.吸收国外先进、优秀的成果,在实际运用中注意因地制宜。应用交通流等理论工具,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能力和车速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针对各地的情况,采取差别化的发展策略。例如,在车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合理控制非机动车数量等。
(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对于解决管理难题,我们还应该借助科技的力量,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人脸识别”系统。为了遏制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这一乱象,一些城市逐渐开始推广“人脸识别”,如上海公安局黄浦分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黄浦公安”,在2016年4月15日曝光了12位闯红灯的行人;2015年,莆田警方将闯红灯的行人照片打印出来,悬挂在曝光台上。通过“人脸识别”抓拍闯红灯现象的这一举措除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之外,还可以从舆论角度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值得推广。
2.除了利用“人脸识别”提高管理水平之外,还可以利用其他手段。例如,为交警执法人员配备简易的电动自行车测速器,实时检测电动自行车的车速等。
(三)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电动自行车数量大,而处罚力度较轻,因此造成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违规违法行为仅靠交通执法人员的劝阻是不够的,还应该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1.提高违法处罚金额。我国大多数城市针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行为的罚款一般是与行人违规同价,这样的罚款力度太轻,对电动自行车车主起不到警示作用。南京市针对近来违规违法行为数量日益增多的现象,将罚款金额提高到50元一次。这样一来,既考虑到了车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在《交通法》的规定下,还可以对车主起到警示作用。
2.多种方式手段结合使用。部分城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是教育、罚款、扣留车辆三种手段,层层递进。我们还可以借助其他手段来共同进行,如实行扣分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扣分制。这类扣分记入城市的城市征信w制,将会影响车主生活中其他事项的办理。
(四)全面推行登记上牌制度和定期报废制度
电动自行车数量越来越多,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需要给予电动自行车合理的身份――登记上牌,这样便于统一管理。
1.广泛推行电动自行车户籍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逐步开始完善电动自行车上牌制度。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全市范围内的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免费登记上牌。这一举措不仅使得超标电动自行车逐步淘汰,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可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乱象。
2.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定期检查,实行报废制度。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应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牌照进行定期检查,根据电动自行车的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到期进行报废。
(五)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引进国外先进的回收技术
要解决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污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可以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监管和扶持并行,政府准许有资质的电池生产商对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品牌的废旧电池进行统一的回收处理。其次,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应负起责任,把废旧电池统一放到政府指定的回收地点,帮助进行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
2.引进和采用新技术。首先,我们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回收技术。发达国家对废旧电池的回收过程已经实现了自动化、封闭化,有各种比较先进的降低污染的手段。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这类技术,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回收效率。其次,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新型电池的开发,降低电池成本。应该加快新型环保电池的研发,降低电池的使用成本,从源头解决电池的污染问题。
四、结语
电动自行车有价格低廉、机动性高、使用环保等多个优点,介于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集合了两者的优势,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同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政府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同时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努力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有利于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
(作者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师伟,秋艳,徐一沣.电动自行车废弃电池污染问题浅析[J].环境科技,2009.
[2]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S]. 1999-10-01.
道路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卫生、市场、交通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计划、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绿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二)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由工商局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三)县城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四)县城内建筑渣土、工业垃圾、粪便垃圾的清运处理和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临时雨蓬、车辆清洗场等的审批、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收入返还50%,作为个人的绩效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乱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含其委托的单位和住户,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装饰、修缮。在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建造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搭灶、生火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搭建货亭、报亭、电话亭、摊点、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沟、花台、绿化带等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污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实行全封闭方式清运,禁止使用敞篷车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住户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30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医疗垃圾必须经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医疗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建筑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1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或其它有损城市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砍伐行道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危害或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价值的2-5倍罚款。
1.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2.拆枝、采叶、摘花、践踏花卉、草坪的。
3.在绿地或树木周围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气体的。
(二)砍伐树木和砍枝、剥皮、断根或通过其它手段足以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对拒交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
单位或者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地方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管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公共汽车站、影剧院、文化、体育活动场、公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单位死角区域卫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县城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一)包门前卫生。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一个垃圾桶,并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清除杂草。
(二)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三)包门前绿化。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两盆花,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和恢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恢复其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道路拖痕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档,交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入城车辆、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畜家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犬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坚持家养或拴养,严禁散放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对于乱窜乱跑,无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流浪狗进行捕杀;凡是将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乱拉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饲主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禁止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禁止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有市场经营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二)南源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场:专营水果,其它行业商品不能在内经营。
(四)粮油公司农贸市场(即南华宫农贸市场):以粮食交易和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其它行业商品。
其它新建市场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露天经营。
第三十三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鼓励推行大规模的行业一条街经营。现有行业一条街作如下界定:
(一)粮食一条街:红卫街延长线;
(二)小吃一条街:红卫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业一条街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章各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县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含二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内沿街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所运货物必须在晚上12点以后到早上5点以前进城。
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移开。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交警部门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规定标准收缴,所收经费全部上交财政,由财政全额返还城市管理部门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在电视媒体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办法拒交罚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物品,暂扣物品折价冲抵罚款,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领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价处理。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和停放点依次停放,驶出和驶入县城区域的出租车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吊扣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属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若涉及行政诉讼,引用法律法规以原文为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罚款的收取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县城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