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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文1
记者获悉,财政部综合司与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土地供应及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题调研。该调研除要求各地彻查“2007~2010年度土地收储、供应和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外,还就若干“当前社会关注重点问题”向系统内部征求意见。
记者获取的财政部内部调研方案显示,“土地财政”、“地价与房价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等内容均在“征求意见”范围内。
其中,个别问题容易让人们对下一步政策改革产生遐想,如“中央是否有必要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入,以调节土地出让收入分布不均衡问题”,“中央和地方是否有必要建立类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留作未来使用”。
报数难题
财政部原计划以“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此次调研。其中“书面调研”要求各地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市县,填报土地出让收支数据,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综合司和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各1份。如今,约定的“截稿”时间已过去月余,各地却鲜有如约上报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承接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20多天前,他们就以省厅的名义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市县上报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收支数据。但时至今日,数字却始终报不上来。
这位负责人说,在市县当地,“插手”土地出让金收支数据的政府部门众多,以至于“统计口径”很难一致,导致土地出让金透明度极差。
陕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制定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财务数据也不掌握。建议记者到市县当地去了解情况。
而在市县当地,土地出让金也是一笔糊涂账。记者在陕西省宝鸡市采访时,从财政、国土、土地收储中心和公开信息整理4个渠道得出4组截然不同的土地出让金统计数字,金额“跳跃”从几亿到几十亿元不等。
在安徽省,一些城市将土地储备、供应及土地出让金收支视为“保密信息”。安徽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陈维光说,对于各市县的土地出让金财务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实际上仅能收到一个“打捆”的信息。
陈维光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土地出让金的报表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收支信息在国土和财政两个部门还未能实现共享。“国土系统的土地收储、审批、利用、耕地保护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工作环节都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但这些信息却无法和银行、财政系统及时沟通。”
近年来,在土地出让收入统计上,一个令外人费解的现象是,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总是对不上。例如,2010年全国土地成交总价款,财政部的全口径统计是2.7万亿元;但国土资源部内部的统计则是2.9万亿元。前后竟相差2000亿元。
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级官员告诉记者,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财政系统和国土资源系统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的统计方法不一致。财政系统是按照年度计算土地出让的各项收支,而国土部门则是按照每宗地的具体情况计算土地收益,一宗地块的成本支出,可能会体现在下一年度的统计中。
据了解,计量经济学上有两种统计方法:一种是按照时间统计,即上述财政部使用的统计方法;另一种是按照横截面统计,即国土部使用的方法。而在两种方法之上,目前还有一种最新的计量方法,即“面板”统计法,可以按照时间,对同一块地的收支情况进行跟踪统计。
上述国土资源部高级官员告诉记者,这次财政部之所以联合国土资源部进行土地出让收支调研,必然会触及两个部门统计方法不对称的症结问题。
60%成本区
由于财政和国土两大系统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统计方式存在分歧,导致土地出让金收支不透明久被诟病。
2010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一项抽查结果显示,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17个省区市有625.38亿元已收缴的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中,绝大部分是指土地出让收入。
自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文件)出台以来,近年来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几乎以“每年一道”文件的频率,反复要求将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基金性预算监管。要求“亮化”土地财政的态势,仅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略有舒缓。
财政部曾在一份文件中罗列了当前各地土地出让金管理乱象: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能做到应收尽收;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等。
土地出让金收支账本难被看透的背后,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日渐庞大。公开数据显示,许多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几乎与当地财政收入相差无几。
以记者调查的安徽、重庆、陕西为例。2010年,三个省市的土地出让金占比地方财政收入均超过40%:安徽省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1149.4亿元,土地出让总价款约为1000亿元;重庆市地方财政收入1991亿元,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约为900亿元;陕西省2010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958亿元,土地成交总价款387亿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关于土地财政,10个人有9个人存在一个大误解”。小苏称: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是1.59万亿元,2010年是2.7万亿元,“这其中,有60%多是拆迁征地的成本。只有三分之一才是地方土地财政的纯收益”。
接受记者采访的国土系统内部人士大都认同征地成本占“60%”的说法,认为土地出让金总额中,只有40%才能算作真实的土地出让收益。上述国土部不愿具名的高级官员甚至告诉记者,土地出让“净收益”仅为总价款的20%。
在记者采访的陕西省宝鸡市,当地财政部门正是按40%的比例,从每一宗土地的成交总价款中提出土地净收益,纳入国库实施基金性预算管理。余下的60%,则由国土部门、土地收储中心按照“成本”报账。这已明显违反了国务院2006年第100号文件的规定,即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国库”,进行基金性预算管理。
对于土地出让金中60%是成本的说法,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怀疑,认为因缺乏有效监管,“60%成本区”往往会成为“藏污纳垢”的灰色地带。一些原本不应计入成本项下的费用,也可能会以“60%”为掩体。
但陕西省宝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郭世军告诉记者,当前征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远远大于理论。“比如说要征老百姓的地,非但要负责他们的吃喝玩乐,还往往要把他们组织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甚至经常是在酒桌上谈事情,这些都要产生很多额外支出。”
正因如此,土地出让金中“成本”到底是多少,在财政部门,成了一本算不清楚的“糊涂账”。而国土部门则凭借“宗地统计法”的优势,对土地出让的成本和收益情况,掌握得更为清楚。
改革出路
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调研土地出让收入前后呼应的,是各界对“加强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的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浙江省副主委卢步东在今年“两会”发言中表示,过去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高达7万多亿
Depth Observation 深度观察33
元。“巨额的‘卖地’进账如何使用值得深思”。
卢步东当时提出的四项具体建议是:对过去5年或10年的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立法规范土地出让收益使用途径;赋予省级政府监管职责;改变“寅吃卯粮”的状态,将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70年改为逐年收取,或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基金”,每笔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纳入基金,为将来的发展预留空间。
实际上,对于改革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业界已探讨多年。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违法线索处理处处长熊志强长期关注各方评议,将土地出让金制度总结为五大弊端:与民争利;分布不均、拉大中西部财力差距;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益欠佳;侵占农地、耕地,影响粮食和环境安全;透支未来、绑架金融。
正是这些对土地出让金制度的“讥评”,促使近年来改革始终朝着“收紧土地出让金”的方向发展。但往往却事与愿违。
有知情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最初,相关法律中规定土地出让金只有两种用途: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近年来,土地出让金渐渐被视为“唐僧肉”,新农村建设、保障房建设、水利建设、教育投资,等等,都想从土地出让金中切取一块。在这位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对土地出让金的改革方向,已与最初的法律规定发生了事实上的冲撞。他建议:“要么研究修改法律,要么适时取消一些过时的行政命令”。
这位业内人士还表示,如果各项投资都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出一部分,就会形成一个悖论:“一方面反对地方搞土地财政,一方面却又在推动土地财政”;同时,过度制约土地出让金,或许还会对中央、地方的分税制体系造成伤害。
但主张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现行政策监管体系的声音似乎更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接受记者专访时就强调,当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是没有法度,而是“有法不依”现象严重。他认为,此次部委联合调研最现实的着力方向,是要在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上,把现行的制度贯彻下去;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要更加细化,加强监管。
法制和正义,究竟该选择何者?这或许是摆在土地出让金深层改革的一项艰深课题。
资料
财政部、国土部“土地供应及收支管理情况”调研提纲(部分)
1.关于“土地财政”问题。本地区是否存在“土地财政”问题。本地区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程度。能否将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相关税收、土地抵押贷款归纳为“土地财政”。
2.关于地价与房价关系问题。对社会上有关“地方政府操纵地价、地价推高房价”等观点的看法。
3.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管理问题。中央是否有必要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入,以调节土地出让收入分布不均衡问题;中央和地方是否有必要建立类似香港的土地基金制度,将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留作未来使用;若有必要建立土地基金,请说明土地基金应如何建立、使用方向及管理方式。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7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文3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人直接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每宗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和出让收益的分解清单。市财政局对出让清单审核后,及时确认出让土地收益并将有关征地成本拨付到相关账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可按缴入金库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财政监管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可在收储土地的出让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收益分市级收益和乡镇收益。
第九条镇乡(街道)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本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上报所属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市级各管委会、指挥部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均为市级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市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块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初步意见,并预测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国土资源局预测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益情况,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编制的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土地出让的调整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收支预算,在一个月内及时批复给收入组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按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要逐步转变资金拨付方式,向国库集中支付转变。拨付的建设经费能够直接支付的,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要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于有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将根据出让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于无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益达不到年初收入预算数,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调整超过年初收入预算的,必须调整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的调增,需兼顾土地供应量;收入预算的调减,要相应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报批:
当年新增建设项目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原定项目资金超过预算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指标的,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全年调整金额增加数超过全年预算10%,以及单个项目追加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以保证及时用款。预算周转金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预算的5%来设置和补充,其总额达到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年收支执行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项目年度收支决算,市财政局经审核汇编成市级土地出让年度收支决算。
附则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土地出让金不缴市财政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文4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依法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合作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对土地进行投资建设而依法交纳的土地闲置费。
(五)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承租年限内,按规定向政府交纳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
(六)土地出让金的存款利息。
(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五条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土地出让金缓征、减征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第八条 土地受让方必须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的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市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对未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管理部门应解除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不予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需用外币支付,也可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并在每月份终了五日内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按2%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十四条 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季缴入财政金库,纳入当年的全市城建投资计划,专项使用。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申报的具体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审核后下达预算支出指标,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沈阳市辉山风景区开发和沈阳市沈河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发区的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管理,全额纳入开发区的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上述开发区的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十日内,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的缴拨手续。
第十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送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支出季报表。
第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文5
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分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税收收入和基金预算的非税收入管理。“十五”以来,随着各地城镇开发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呈不断上升态势。以湘西州为例,20__年全州契税入库4134万元,较20__年增加3760万元,5年平均增长61.70%,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1.18%提高到20__年3.53%;土地出让金全州入库29832万元,较20__年增加29145万元,5年平均增长112.59%,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的12.03%提高到20__年的92.58%。但从我县近5年来的征缴情况看,效果不尽人意。20__年契税入库仅21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4万元增加17万元,5年平均增长39.32%,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22.38个百分点,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0.47%提高到20__年的0.91%,仅提高0.44个百分点;土地出让金入库25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12万元增加13万元,5年平均增长15.81%,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96.78个百分点,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的5.63%提高到20__年的10.33%,提高4.7个百分点,但与全州差距较大。(见表1、表2)
表1:契税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表2:土地出让金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 度 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契税 占一般预算收入% 年度 基金预算收入 其中:出让金 占基金预算收入%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20__ 31564 855 374 4 1.18 0.47 20__ 5711 213 687 12 12.03 5.63
20__ 41381 1278 820 14 1.98 1.10 20__ 2676 15 1562 13 58.37 86.67
20__ 50188 1419 800 32 1.59 2.26 20__ 3846 151 2685 10 69.81 6.62
20__ 59226 1799 1624 19 2.74 1.06 20__ 5280 133 3983 2 75.44 1.50
20__ 81504 1864 2458 35 3.02 1.88 20__ 5311 285 3029 58 57.03 20.35
20__ 117144 2316 4134 21 3.53 0.91 20__ 32224 242 29832 25 92.58 10.33
年均递增% 29.99 22.05 61.70 39.32 年均递增% 41.35 2.59 112.59 15.81
表3:契税、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契 税 土地出让金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纳%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缴%
20__ 906660 906660 100.00 5100000 5100000 100.00
20__
20__ 236948 236948 100.00 1002086 1002086 100.00
20__ 5033484 65000 4968484 98.71 10995587 99801 10895786 99.09
20__ 5310826 24000 5286826 99.55 6743932 117932 6626000 98.25
20__ 1449620 1449620 100.00 479645 209503 270142 56.32
20__ 1479153 1479153 100.00 5383069 463269 4919800 91.39
合计 14416691 89000 14327691 99.38 29704319 890505 28813814 97.00
据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截止20__年6月,我县契税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达到1433万元,占应纳税额1442万元的99.38%。土地出让金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为2881万元,占应缴数2970万元的97%。拖欠和减免数额之大,一方面严重地损害了税法和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削弱了县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主要问题
(一)因土地房屋权属办证审批和税费征管不集中,使税费征管的难度加大。《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中规定:“财政部门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门的征管手段仍非常落后。一是财政与国土、房产等部门缺乏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的信息共享资源,无法在办证的要害环节征收应收税费,财政依赖国土、房产部门配合支持性过强。二是财政部门无法从税费票据源头上进行控管,应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或房屋权属转让不受票据的直接影响。三是国土、房产等协税部门“代扣代收”税费矛盾较多。因为协税部门自身还有收费项目,在执行“代扣代收”税费时会遇到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比如执行“先税后证”或“先税后费”政策,会直接影响部门收入的正收或造成部门收入的减少,尤其是在目前税费负担偏重和征缴环境欠优的情况下,“先税后证”和“先税后费”政策执行更难到位。
(二)因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地方违规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使契税和土地出让金严重流失。特别是近几年地方各级为不失发展机遇,纷纷招商引资,引起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于是在我县也不可避免地出台了如“一票制”、“减税让费”等不够规范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在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化建设,还是房地产开发等招商项目中,凡涉及到土地和房屋权属契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基本都实行了“减”或“免”。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招商引资优惠”造成财政减收的契税约420万元,占累计应纳契税的29.06%,其中:开发商和外商自身在征地环节借用“一票制”税费包干优惠,少缴契税近200万元。并且开发商还承诺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房产证,把购房者(买方)应缴契税转嫁到自己身上,又造成购房者应纳契税200余万元无法收缴。因“招商引资优惠”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据统计也达到830余万元,占应缴库数的27.96%。这样,“招商引资优惠”使应征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大部分都在财政体外流失了,且流失比例分别高达99%和97%。
(三)以企业改制为名,由改制企业协议承担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应纳税费,通过享受税费减免,使应征税费减收和流失。为支持州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20__年州印发了《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不征收契税。”于是__县属原国有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的房地产均比照上级文件规定无法征收契税。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我县包括集体企业在内的所有改制企业,因执行“企业改制优惠政策”,造成财政减收契税达776万元,占应纳契税的53.81%。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是当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即由应由土地受让方和房屋权属方纳税,但“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却规定了国有企业,即非纳契税对象的土地出让方和房屋卖方的契税减免,而且在实际执行优惠政策时延伸到了集体企业。这就意味着本该由权属承受者交纳的土地房屋契税均无法征收。在企业改制方面,涉及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也几乎完全在财政外直接支出,而没有按照《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被拆迁人等”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调查数据统计,因企业改制造成财政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有1533万元,占应收数的51.62%。
(四)税费政策宣传不到位,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征管与执收部门存在把关不严、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征管执收部门对契税和出让金的政策宣传未到位,使得应缴税费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政策不全面,纳税缴费意识差。主要表现:第一,土地或房屋买卖双方个人私下交易,不进行确权,逃避税费多,总认为土地或房价款支付后,即属本人所有,无需确权;第二,也有部分人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买卖双方私下签署协议,“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财政、房产、国土发证等有关部门少缴税费。二是征管执收部门在税费征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力度不够。即没有对契税征管严格地执行“先税后证”政策,也没有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调查显示,已办理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而未完契税的个人相当多,尤其是购买商品房屋和改制企业门面的个人几乎均未完税;土地出让金收入却忽视了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体外使用的现象很多,特别是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出让金,全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违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当然现阶段大环境下行政过多的强调“优化招商环境”意识,而忽视“优化税费环境”的整治,对税费征管和协管部门主动执法也有一定影响。
三、建议
(一)加大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一是县政府要组织清理并纠正违规制订的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规范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各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的操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财政、国土等税费征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会计、房屋、土地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政策业务精通,提高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征管协调、分析、执法的能力。三是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印发宣传资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纳税缴费的先进典型,弘扬纳税缴费光荣的正气,公开曝光偷逃税费行为,打击偷逃税费的歪风。
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文6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作为土地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所以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存在对问题,认识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弊端和不足,从而有效的改革和完善其管理工作,这样既实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的有效管理,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得大力发展。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核算管理不规范
我国有很多地区的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不合理,土地出让金收支主要分为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基本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程序就是由国土部门出具通知单,然后依据通知单按时到相应的银行缴到财务部门专门开立的土地出让金专户,或者缴款人也可以直接将具体款项纳入国库。如今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体系中,土地拍卖者纳入的竞拍保证金将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变成土地出让金。但是有很多地区现在还在实行由国土局开设的专用帐户,这种形式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式存在很多问题。还比如说有些地方政府会将出让金专用帐户中钱滞留、截取,并且将其投入到地方其他项目的建设中,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管理。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大量虚增
近几年,我国国有土地出让金虚增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地方房地产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其他企业用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导致地方有很多土地都要拆迁。按照规定,用于商贸和房地产事业的土地,其拆迁安置以及土地补偿都由开发企业负责,但是,由于拆迁问题越来越难解决,政府部门解决拆迁问题采用的先用后返的政策,且不说这些资金能不能返回来,将这些资金拨出之后,政府部门的流动资金就大幅度减少,不可进行大动作的运行。其次,政府出让给企业的土地都是采用先征后返的政策,这更是大大提升了国有土地的虚增。
(三)收支预算编制粗放
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粗放,有一部分出让金收支没有纳入同级人大的监督视野。土地出让金收支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范畴,按理说,地方政府每年都会有对下一年的工作项目的预算工作,他们会对土出让金收支作出适当的预算,但是,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收入都会高于地方政府的预算,而这部分资金就无法纳入同级人大的监督范围,从而就无法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去向。
(四)违反规定返还土地出让金
违反规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在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比较常见,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有地方政府以减免出让金和全额返还的方式来吸引土地投资者,这样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促进地方经济得发展,实则地方政府财力的大量损失。这样的做法有很多危害,不仅会造成政府公共财力的大量浪费,降低地方发展的支出资金,损害了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些企业老板运行资金不足,就利用这些国有土地进行银行抵押,如果他们到期还不上银行贷款,则会影响银行资金贷款的正常运行,形成不良贷款,损害政府的利益。
(五)不同程度的出现拖欠出让金的现象
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是通过单位各个部门的共同分工,合作协调来完成的,比如说,国土部门管理土地出让、规划部门负责方案把关等等,但是很多单位的各个部门不能做到各司其职、高度合作、协调管理,导致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一团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很多拖欠出让金的现象。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银行帐户管理
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严格规范银行帐户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设立的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将每一份土地出让金都按时缴到土地出让金专户上。对于缴入银行土地出让金专户的资金,要及时的转入到地方政府国库中,严格禁止土地出让金资金滞留、截取等行为。
(二)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我们要提高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建立并完善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地方政府应该尽量让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透明、公开、公正,定期公开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状况,坚决杜绝各种阻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行为。并且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尽量做到让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横向联网,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更有效的进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
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大对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督力度,将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预算纳入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围内,其次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出让金预算的同时,人大常委会应该严格监督其预算工作过程,将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工作作为年度预算工作的重中之重来进行监督,而且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年度的支出资金。还有就是人大常委会应该监督让相关部门清理以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国有地出让工作健康发展。
(四)改革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存在的一定的弊端,我认为地方政府应该详细的研究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更好的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让金征收制度,应该摒弃以前一次性收入土地出让金所有费用的方式,从而利用年度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地方土地出让给各种商贸发展和房地产建设,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作用,实现土地出租的经济本质,从本质上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行为举动。
三、结束语
总之,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还存在多问题,比如说核算管理不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大量虚增,收支预算编制粗放,违反规定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不同程度的出现拖欠出让金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对我国土地出让金收支的有效管理或多或少的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系统和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土地出让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不断的完善、改革以及加强其管理体制,从而保证土地出让各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管理土地出让金收支体系,加强我国土地建设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加强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思考;财经界(学术版);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