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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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管理

土地出让管理范文1

(一)严格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主体。市人民政府全面高度垄断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土地出让行为。

(二)严格调控土地出让总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土地运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年度计划要优先考虑工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商业和住宅用地按照非饱和适度供应土地的原则合理控制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资产运营质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三)全面实行“熟地”出让。眉山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先进入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四通一平”(道路通、供水通、供电通、排水通和土地平整),凡是不具备“四通一平”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

(四)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拍卖出让。市规划建设局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明确各类用途的建设面积所占比例。

(五)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其中:经营性用地在基准地价以内的区域,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120元/m2。

(六)合理确定出让土地宗地规模和工业项目控制指标。工业集中发展区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业企业厂区绿地率不得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今后,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区内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开发区总面积的65%。

(七)强化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八)切实履行政府优先购买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价格,申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实现时,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转让价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

(九)落实土地出让公开制度。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管理

(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取。土地价款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分期支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受让人不能按期支付土地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迟延支付款项1‰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仍不能支付土地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十一)土地出让价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规范土地二级市场出让金收取标准。土地二级市场出让金收取按以下标准执行,涉及多项出让金收取的按本条款序号逐项计算,累计收取。土地使用权人在原眉山县人民政府办理划拨转有偿使用时,已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可抵扣相应的出让金。

1.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该土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0%。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20%。

2.非政府统建的居民安置小区补办出让手续。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批准安置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0%计算。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面积×批准安置时的基准地价×20%。

3.20*年5月20日前从各开发区取得的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达到当时基准地价水平的,土地使用权类型规范界定为“出让”;未达到当时基准地价水平的,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取得时基准地价与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价差额部分的40%。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面积×(取得时基准地价-取得时的土地使用权单价)×40%。

4.其他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市场评估单价的20%。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面积×市场评估单价×20%。

5.划拨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手续。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的差额全额征收。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6.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评估价的差额全额收取。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7.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容积率。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其它项目用地增加容积率政府应收取土地出让金。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原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原楼面地价=原土地出让总价款(以基准地价计算的总价款)÷原建筑总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新容积率-土地面积×原容积率。

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市规划建设局核定。原取得土地价格低于批准改变容积率时基准地价的,按批准时的基准地价核定原楼面地价。

8.土地面积增加。原用皮尺测量、手工制图,现用精密仪器测量、电子制图等因素,导致实际用地面积大于土地登记面积的,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线无变化,无争议的情况下,增加的土地面积按土地初始登记时基准地价征收土地出让金。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初始登记时基准地价。

9.增加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从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建设工期应当计入已使用的土地年限。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预售、销售前应将土地使用年限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申请将土地年限办理为法定最高年限的,应予以批准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增加土地使用年限的市场评估价。具体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三、进一步加强出让土地跟踪管理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依法用地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局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四)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五)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管理。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缴清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更的,土地受让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等证明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十六)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法登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市规划建设局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手续。同时,抵押权人应加强对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监管。

土地出让管理范文2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141466.17平方米,出让总价款1568.97万元。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717.21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3347.74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据[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2010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2010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637.2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这种现象容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也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县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不是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而是随用随征,随征随出让,缺乏整体规划,不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四)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过大。在我县,地方财政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土地出让金。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全部政府非税收入的22%。以土地收入为支撑的财政体制,已经给我县造成土地资源匮乏的窘况,若再发展下去,将使我县面临无地可用的境地,严重影响我县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管理。县政府要严格落实[XX]100号文件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工作,在国土部门报送年度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早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并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土地出让管理范文3

一、加强收入管理

(一)收入范围。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管理职责。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收支应全额纳入本级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经清算后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本级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中心城区内的土地资源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的土地资源进行详查,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会同规划部门拟定中心城区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对收储土地进行整理和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执收工作,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基础台账。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表。

(三)征缴、清算程序。

1、土地出让保证金的缴退。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缴纳。参与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将保证金缴入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让价款,并在挂牌出让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及时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网银保证金专用账户仅用于网上挂牌出让,平时一般无余额。以其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保证金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宗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2、土地出让收入的缴款。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非税收入银行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各非税收入银行收到受让人缴款后,向缴款人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转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土地出让收入的汇缴清算。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土地出让收入清算单》,送市财政局审核。属代收代缴的税费等往来资金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划转;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户或金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明确支出管理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支工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是指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财务费用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

(四)支工支出。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成本性支出及计提专用资金后的余额,全部作为财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内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项目投资奖励支出等。

(五)城市建设支出。一是从土地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二是从新建的城市道路两侧各200米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50%比例安排;三是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费(南城区8.5平方公里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按从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中安排。主要用于偿还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六)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土地净收益中按10%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及整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后按10%计提,主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八)补贴掇刀区城建支出。对掇刀区20**年以前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欠账,由市财政局进行清理、锁定,确定补贴基数,在每年的土地收益中予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土地收益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文件中有关市、区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费用及相关政策允许在土地收益中列支的其它支出等。

三、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每年年度末,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市综合财政预算,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土地出让管理范文4

一、建立健全地价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地价。地价按照区别不同供地、用地性质采取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地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以市、县管理为主。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地价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宏观协调各地地价水平,纠正不合理地价;市、县国土局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价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和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一)基准地价的制定与管理基准地价由各市、县国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平衡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或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测算确定。未具备条件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的,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采用简易方法制定临时基准地价。

(二) 标定地价的制订和管理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地块大小、形状、区位、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等条件制定。标定地价由市、县国土部门会物价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 出让底价的确定与管理出让底价是在标定地价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行情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确定的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底价的构成:征地、拆迁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政府规定的其他税费,政府未实行统一开发的土地,应减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

土地出让底价由国土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时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性质实行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予办理出让、转让等变更手续。

二、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不同的地价政策。

(一) 高科技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项目以及国家机关、部队、文教、卫生、体育、科研单位的非营利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国土、物价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或行政划拨,地价减免。

(二) 金融、商业、工业交通、旅游、服务业等营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以招标为主,也可采取拍卖方式,一般不采取协议方式。

(三) 住宅建设用地,应按照商品房、微利房、解困房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价格。商品房用地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微利房、解困房应以协议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同级政府批准,地价减免。

(四) 属于行政划拨和减免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和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价入股的,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补交地价款。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使用的土地资产进行估价。

三、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收取,除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部上交当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财政。土地出让金应专项用于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加强供地计划管理和地价评估管理工作。

(一) 各地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的布局安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实行计划供地,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 各市、县可根据需要,建立地价评估机构,承办本辖区内的地价评估。设立地价评估机构,由省国土厅进行资质评审并颁发许可证。凡未经资质认证,未领取许可证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外省或境外的地价评估机构在广东境内进行地价评估的,必须经省国土厅资格认证并颁发许可证。

(三) 地价评估可由市、县地价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省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接受国土、物价部门监督。对地价评估结果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当地国土、物价部门监督。对地价评估结果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当地国土、物价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提交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局作最终裁决。

(四) 开展地价评估业务,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厅

土地出让管理范文5

一、对于既有划拨用地,又有出让用地的危旧房改建区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用地,拟全部采取先划拨的方式,一次拨给开发建设单位,待拆迁完成后,在有偿出让的地块开工前,经评估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可根据不同地段和建设用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5?50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成后尽快按市政府1993年6号令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此项出让预定金收缴入库手续按地价款入库手续办理,在交款单位办理正式出让手续时,可充抵地价款。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发,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标准

地区等级        预定金标准(元/m2,地)

一                        50

二                        45

三                        40

四                        35

五                        30

六                        25

七                        20

八                        15

九                        10

土地出让管理范文6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出让、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下的自然资源、文物及其他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导下,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工作。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中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可成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受让人。

第六条  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开发区规划合理使用土地。

国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土地管理登记费、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费。除出让费外的其他收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简称出让)是指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将开发区的土地以确定的地块、年限、用途,按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土地开发规划,有偿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出让合同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公证。

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出让年限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五十年。特殊需要的,经过批准,出让年限可以延长。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受让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应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并按续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缴纳出让费。其他续用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出让;

2.招标出让;

3.公开拍让。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的要求完成建设目标时,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事先必须经过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修订出让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简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次有偿移转的法律行为。

新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履行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应签定书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需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由转让人缴纳土地增值费。转让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缴纳土地管理登记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新的受让人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全部基础设施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由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出让期限未满,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收回时,应给予受让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出让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纠纷,可先由管委会调解,也可直接由争议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争议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可保持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本规定重新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定的合同,但出让合同经受让人申请,转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并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新的规定修改合同。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