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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果园、牧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乡(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属于土地所有者。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仍属于乡(镇)或两个村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各该集体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签订的征地协议必须载明征地类别、数量、范围、补偿补助标准、付款日期和方式、被征地农民就业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征地协议必须经拥有被征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户主或其代表过半数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征地协议的附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对不具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征地协议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 征地各项补偿费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征收,并按征地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和付款日期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支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月追缴3%的违约金给被征地单位。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付给个人(含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给个人。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属于集体的征地各项补偿费应当在当地金融部门设立专户,或存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批地的,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占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的,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挪用、占用的款额加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擅自决定动用集体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当事人必须负责追回款项,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2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社会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国家对农业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随着集体土地效益的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不断的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维护村民合法的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琅琊、南谯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个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办理规委会讨论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批手续。
南谯区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村民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村民自建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统建小区,在村民自建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详细规划由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建小区建设应当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并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统建小区或村民自建点。
村民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因实施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垦复垦增加的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鼓励村民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房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住宅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全免),免费转非农户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户,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2年12月31日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村民户、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住房经鉴定为D类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三)私有住房拆迁已实施安置的;
(四)规划撤并村庄范围内(除D类危房外)的;
(五)*3年后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的住宅禁止转让给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擅自转让的不受法律保护,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用完毕的村庄,对村民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可采取统建安置或贷币安置等方式给予统一安排的,原则上不再新划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应入住统建小区。未建设统建小区,但已规划了自建点的,在规划的自建点建设;没有规划自建点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自建。
第十四条村民申请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房人持户口簿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建房申请。联体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在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设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建房申报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报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
(五)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规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核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发验收报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需备案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建房户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村民建设住宅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日照、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2层(含2层)以上的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所有加层的改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2层(含2层)以上建房户应当与施工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2层(含2层)以上且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2层(含2层)以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房户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房户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五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即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殴打、谩骂、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清林径 水库扩建 征地拆迁 做法 技巧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a)-0195-03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用地范围大、输水管线长,同时遗留问题多、库区成分复杂,因而征拆移民工作任务繁重。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号称天下第一难,如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来推进水库扩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本文以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为实例,对征拆工作的做法与技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大中型水源工程的征拆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案例。
1 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概况及征拆进展
1.1 工程概况及特点
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蓄水工程、输水工程、取水工程等三大部分。蓄水工程主要是在现清林径、黄龙湖等三座中小型水库的基础上扩建成一座大(2)型水库,输水工程包括龙清和东清输水工程,取水工程包括三座泵站。
工程特点分三大方面:一是用地范围大,输水管线长。建设期红线范围内合计用地约1286公顷,运行期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合计用地约2088公顷;东清、龙清输水管线合计长达25 km。二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库区成分复杂。原清林径水库始建于50年代末,而黄龙湖水库始建于90年代初,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两次库区征拆移民的问题没有完全兑现解决,后来2005年深圳市城市化转地不完全的问题叠加造成库区历史问题复杂;库区范围内涉及一个街道、两个社区、三座水库、十一个村庄以及部队和博深高速等其他外包单位,成分相当复杂。三是项目设计工期长达48个月,随着建设周期延长,征拆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加。
1.2 征拆进展及问题
行政审批手续进展顺利。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方案图及规划许可均已获市规划国土部门正式批复。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了用地审查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项目曾取得了拆迁许可,了拆迁公告。
征拆进展分两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成立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并组织测绘、测绘监理、评估、评估督导征拆中介机构开展工作;2010年编制了专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于2011年初获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阶段,2010年及2012年区征拆部门提交库区关键线路及东清输水管线用地合计约50公顷。
征拆问题分三个方面:一是当地社区及村民要求给予征收返还用地与深圳市土地资源总体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征赔资金巨大,背后利益博弈比较明显。三是库区扩容后形成的“湖中岛”,社区及村民要求按照红线范围内征收补偿标准一并征收的矛盾。
2 水库扩建工程征拆工作的做法
水库扩建工程在制定用地需求计划、解决征拆工作问题、拓展施工作业面等环节,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来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强力推进工程建设。
2.1 科学制定用地需求计划,分类推进征拆计划落实
水库扩建工程由于是在原有水库基础上扩容,扩容以后需征收土地、房屋面积一般比较大,受影响的村镇、人口一般比较多。如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扩容后需淹没各类土地4.88万亩、各类房屋154万平方米,淹没影响集镇5个,淹没影响总人口5835户25240人。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扩容后需征收原农村集体土地约763公顷、需拆除永久建筑达9万平方米,同时涉及6个自然村的搬迁,需搬迁156户居民约558名户籍人口。
如何在这庞大的库区用地范围内结合工程进展及征拆资金安排,合理有效地推进工程建设是水库扩建工程进场之初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相关规定,水库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在行政审批手续完成后,应当依法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先行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同步推进库区征拆移民,适当兼顾运行管理来推进征地拆迁,是水库扩建工程落实用地需求计划的原则。
科学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在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首先须以标段为单位合理划分工作面用地。水库扩建工程由于涉及大坝等水工建筑物比较多,从而标段划分多,工期不一,进场先后顺序也不同。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标段为单位合理划分建设用地时,需综合考虑现场的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地块的征转地情况,以及各自然村的历史沿革,合理划分标段工作面用地。其次,在制定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先安排进场施工的标段,征拆资金优先投入到该标段急需工作面用地。再次,按照施工标段进场的时间梯级安排各标段征拆用地计划。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每年按照工程的进展情况及征拆资金到位情况,适时提出了当年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从而分期分批推进建设用地的落实。2010年5月,清林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了当年26个施工作业面(约91公顷)的用地需求计划,当年完成率约为81%;2011年初,建设单位在认真梳理上年征拆工作欠账和本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年34块(约113公顷)建设用地需求,当年完成率约为64%。
在落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须同步推进淹没用地的征拆移民。水库扩建工程一般需搬迁户籍人口比较多,移民工作任务比较重。由于此类移民长期居住在库区,人员成分相对比较复杂,如移民搬迁工作没有跟上,有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群体性过急事件,反过来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水库扩建工程须充分考虑到库区移民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立项、征拆方案的制定与、施工进场等环节须同步推进。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了库区征拆移民专项报告,在进场之时就制定并由市政府批复了征(收)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目前进入了实施阶段。
在落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时,需适当兼顾运行管理用地的征拆。由于水库扩建工程一般同时具备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调度等功能,在项目建设期该功能或某一功能可能需同时发挥作用,这样不可避免地要兼顾水库运行功能适当安排征地拆迁。同时水库扩建时,为防止抢种抢建事件的发生,需适当安排管理用地的征拆。
2.2 定期召开征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征拆工作问题
适时召开征拆政策会议,研究解决征拆原则问题。由于水库扩建工程涉及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标准、征收决定、方案、风险评估、移民安置及资金安排等环节均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实施,故应适时召开征拆移民政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政策问题,为下一步征拆工作铺平道路。2011年2月深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费用估算报告,并要求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该工程项目建设。该征收决定及征拆方案的顺利通过,对本项目工程建设、征拆手续的完善,及推动下一步征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2年11月深圳市吕锐锋常务副市长到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现场调研,要求相关单位制定提交征地拆迁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强调方案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不得重复补偿,已转地应予以扣除,制定新的安置用地解决方案应对原现金补偿方案标准予以调整,扣减补偿金额。二是所涉及6个自然村搬迁比照龙岗大运中心土地征用的做法和标准,给予用地安排。三是因一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需要扩大征收部分用地,原则同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一并征用,不再给予土地补偿。影响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拆工作相关原则问题的确立,为顺利推进征地拆迁的实质性工作铺平了道路。
定期召开征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拆相关问题。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相关事项由驻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而水库扩建工程的建设主体大多非同级人民政府,为有效推动工程建设及防范处置由于征拆移民引发的事件,这就要求定期召开征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拆相关问题。2009年至2013年深圳市水务局先后8次与龙岗区政府召开征拆工作协调会议,就成立征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征拆方案、落实前期经费、安排标段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基本解决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关键线路的用地问题,并推动了整个征拆移民工作的正常进行。
及时召开征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征拆个案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在具体实施时,一般在征拆补偿安置方案里对有关事项有过界定的按征拆方案上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征地拆迁问题千差万别,尤其水库扩建工程征拆移民可能有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叠加,造成拆迁个案相当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及时召开征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征拆个案问题。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自2009年以来,龙岗区政府先后11次主持召开征拆工作专题会议,就清林径水库管理处行政划拨宗地范围内村民自建房补偿、集体土地的征转补偿标准、红线范围外用地征收补偿、五联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基本保障了项目进场标段初步用地问题。
2.3 主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固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共有6种类型的土地依法列为国有土地,国家以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项目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因此,水库扩建工程项目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库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从而为工程建设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深圳市2005年城市化转地图斑及历年征地记录,认真梳理出工作面中全部为已征已转国有土地或大部分为国有土地地块,本着“见缝插针、紧盯不放、成熟一块、交接一块”的做法,积极寻找工作面和开工点,尽可能满足进场施工单位的用地需求。2012年,建设单位主动与城管、农林、水务以及储备土地等管理单位协调沟通,按照国有土地的出库移交相关程序,先后为库区的大坝建设用地、东清输水管线用地及其它隧洞口用地办理各类国有土地出库交接约20.8公顷,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任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3 水库扩建工程征拆工作的技巧
水库扩建工程在成立征拆领导机构、规划布置工程线位和实施现场征拆策略等方面,建设单位需在宏观的统筹领导上,要坚持工程规划总体完整不动摇的原则,但在工程的现场实施中如遇征拆难题要灵活处理,适时考虑个别管线布置可局部调整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库区的村镇比较多,一般有相互等待观望的情绪,工程用地安排也可作出灵活调整,为寻找征拆的时机及地点作为突破口,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3.1 成立征拆领导机构,加大征拆统筹协调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征拆周期长、征赔资金大、用地范围广,征拆移民任务重;同时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相应协调任务繁重。一般区级政府的征地拆迁职能分散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部门单位,同步负责本辖区所有项目的土地征拆事务。为加大征拆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处理好库区范围内繁重的协调任务,从而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是必要的。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位主要领导挂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另外一种是分管领导负责,某一部门为主组成临时机构。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在2009年就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主要领导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该领导小组在协调征拆资金、安排征拆工作、处置征拆事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了整个征拆工作的正常进行,有力地保障了工程项目的正常推进。深圳市另外一个重大水源工程项目由于没有成立专职征拆领导机构,造成征拆工作及工程建设进展缓慢。
3.2 合理选定输水线位,适时调整管线许可
水库扩建工程一般集雨面积比较大、蓄洪能力比较强,因而相应承担着供水、灌溉等功能,管道、干渠等输供水线路比较长。在规划之初选定输水线位时,要给合片区法定图则,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已出让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发展备用地及已批建设项目用地,局部管线尽量与规划的主次干道和绿地并行布置。但往往项目从初步设计到提出用地申请,时间跨度长,现场用地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局部管线无法按规划设计线位实施,因而需适时调整管线许可。以上合理选定输水线位,适时调整管线许可,是为了尽量减少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为工程建设赢得时间。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东清输水线位在设计之初就结合现场地形情况及规划情况进行了反复的比选,避开了建城区,减少了征拆量,从而有利工程的顺利推进。龙清输水管线在实施阶段需穿越一厂区,现场征拆谈判由于停产停业损失陷入僵局。为赢得建设工期,建设单位结合规划要求,重新申报了施工图备案,局部调整了管线线位,从而避免了征地拆迁对项目的影响。
3.3 准确把握征拆时机,灵活机动进行征拆
水库扩建工程库区一般需征拆移民的村镇集体比较多,而村民一般有担心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征拆的吃亏,同时想等待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等思想。村民这种等待观望的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征拆工作的正常推进。同时,水库扩建工程项目提出的工作面用地需求计划与村集体要求的整村一次征拆的诉求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更好的化解村民的这种观望等待情绪,同时理顺村里的征拆诉求,这就要求我们在用地安排上要结合征拆的时机及地点作出合理的调整,从而灵活机动地进行征拆。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库区涉及11个自然村集体土地的征转,8个村集体土地全部在红线范围内,3个村集体土地部分在红线范围内;而在红线范围内的有6个村需整村搬迁,而其它村只涉及集体土地的征转。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村民等待观望的情绪更加浓厚,这就要求我们更加科学地寻找征拆的机时及突破点,从而灵活地推进工程建设。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征折方案以后,在征拆标准及用地返还等原则确定以后,向村民宣讲征拆政策的稳定及连续性,征折标准、返还原则一视同仁,不会导致先征拆的吃亏,不会导致先征拆的没有返还用地。目前,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已完成了黄龙湖等3个自然村集体土地征转协议的签订,从而有利地推动了整个征拆工作的正常进行。
4 结论
水库扩建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规律,科学制定用地需求计划,详细研究解决征拆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拓展施工作业面来推进征拆移民工作;同时在宏观上应加强统筹领导,在前期规划上应优化布置输水线位,在现场实施中应灵活机动开展征地拆迁,从而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简介[EB/OL].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官方网站.
[2] 把握政策 讲究方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征拆工作[EB/OL].道客巴巴网站.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 集体产权流转 交易市场
近年来,滨城区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工作,把推进建立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搞活农村集体产权流传工作的主要抓手,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探索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可行之路。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农经站。区农经站同时承担与滨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接职能,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收集、整理、审核、把关、组织协调和沟通等服务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
根据相关部门和镇(街)职能,将试点工作合理分解,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书,实行分工负责,确保如期完成。整体工作由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其中调查研究、规则制定、评 估完善工作由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牵头,会同区农委、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 限公司组织实施。市场建设、进场交易工作由各镇(街)负责。把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作为区镇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搭建服务平台
区和镇(街)两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将土地流转服务职能赋予了村级综合服务站,同时配备了齐全的现代办公设施,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和网络竞价交易平台。三级服务机构 对流转实行全程指导,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形成了以滨州农村产权交易所为龙头,以三级服务机构为依托,以镇(街)交易平台为辅助,相互支撑、互为一体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规章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有关部门,制定《滨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 序》、《r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规则》等管理制度,同时规范了流转方案、流转证、申请、公告、招标文件、交易鉴证书、合同、合同鉴证书等各类文本文书。
出台了《滨城区区关于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意见》,明确村集体对外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一是达到下列规模的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再流转)和机动地、鱼池、林地、园地等集体土地的对外公开发包;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依法可父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五是农村集体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六是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同时,鼓励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达不到进场交易规模的土地流转,可不进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由街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中心参照土地规模流转的相关程序组织进行;农村其他产权进场交易程序按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由转让方提出申请,交易机构进行受理 挂牌、组织交易、交结算、交易鉴证。
(五)加大政策扶持
为引导和鼓励进场交易,区农委对通过滨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区县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平台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平台能力建设的补贴资金。同时,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流 转交易,作为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申报涉农项 目的基本要求。
二、主要效果
通过以上有力举措,滨城区各街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日益活跃的发展态势,有力的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加了集体和农民收人。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繁荣了农村经济
通过规范、公开的市场进行交易,提高了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程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繁荣了农村经济。2015年8月,小营镇将原闲置的2.8亩集体建设用地20年使用权,到农交所公开挂牌招商,最终被本镇一承包建筑工程的经营者以200万元的价格摘走。这一成功交易,不但将死的资产变成了活的资本,同时其租赁价格远远高于预期,农交所这一公开市场,充分发挥了其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二)增加了农民收入
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行为,能有效地发现市场、发现价格,让局部的财产权提升为无限的可流动资本,农民不但可实现较为稳定的租金、股红等直接收益,还可通过转移就业实现薪金和二三产业经营收人。
(三)增强了经济动力
滨城区地广物丰,蕴含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和潜在经济能量。滨城整体发展的力量既有赖让“死”的财产“活”起来,也有赖城乡流动畅通。农村产权交易能够打破城乡传统的资源流动界限和旧体制的束缚,实现城乡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充分释放农村蕴含的能量,给滨城全区经济带来新的发展潜力。
(四)保护了农民利益
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及相关服务,由简易协商转变为法律化、市场化手段,使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变得规范、秩序,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农村资产在流转中增值和收益不受侵害。尤其是采用先进 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络交易系统,实现了网络竞价、远程交易,改变了传统 投标竞价面对面博弈的模式和“一锤子”的报价方式,摆脱了投标竞价场地的局限,不仅使便捷性和保密性大大增强,而且可促使竞价程度更加深人,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以及围标、串标、揽标、看场吃喜钱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促进交 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五)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能有效杜绝农村 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将保护农民利益落到了实处,有利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
三、存在问题和现实原因
(一)主要问题
一是流转市场开发有待进一步加强。滨城区自去年以来,实行土地规模流转进人滨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招商流转,虽然同时在有关媒体同时了流转信息,但还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参加投标竞价的绝大多数是本地农户,流转市场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运营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滨城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滨州市农交所为主市场,街镇服务中心为辅助市场。滨州农交所是公司法人,而街镇服务中心主要由事业单位农经站承担。导致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没有将公共服务与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分开,这种运营机制有待改革,要么坚持公益性方向的公共服务,要么以市场化原则坚持公司化运作,缺乏一个创新机制来支持整个体 系的运作。三是农村产权交易中介服务不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协调机制还很 不完善,功能拓展、联网对接及配套服务有待健全,农村产权交易的活跃度不 够,产权交易的资本化高端市场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现实原因
一是规模经营必备的仓储、晒场、管护用房等必需的设施用地问题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规模经营与一家一户经营有着不同的特点,需要一定的土 地由农业中脱离出来,用于生a经营必备的仓储、晒场、管护用房等项建设内容。对规模经营用地问题,虽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具体很难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进程。二是防范风险机制不健全。在土地流转中,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流转业主一旦经营上出现失误,无法履约,给参与流转的农户造成损失,而最终的风险往往由政府承担。三是流转期限局限性很难突破。目前,距二轮延包期(2027年12月31日) 到期越来越近,由于受流转期限的限制,许多投人较大的农业项目,因时间短 收不回投资,制约着土地流转市场的进一步扩大。而突破二轮延包期,又缺乏 法律和政策的支撑,流转的法律效力有待探讨。
四、改进建议
(一)强化法制保障,构建农村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农村产权流转的现状,结合现行的相关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确立农村产权的行使主体、程序、条件、监管及责任制度,并通过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确保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在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政府推动,加大政策支持
一是根据实际,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纲要;二是保障交易市场建设的财政预算经费投人,支持改善产权市场基础设施及软硬环境条件;三是确定市场强制交易品种的范围;四是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重点建立健全高层次、多功能、广覆盖的全国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构建以乡镇基础服务平台为支撑、以县市交易平台为基础、以省级区域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统一联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四)明确功能定位,统一建设规范
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要尽快完善交易品种、模式和规则,重点明确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咨询、信息、价格发现、资源配置、投融资服务等配套服务。
(五)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市场化改革
大力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 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机动地、鱼池、果 园、四荒地等集体经营的土地人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时,在符合规划 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人市交易。
机动地土地管理法范文6
关键词: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农地产权保护;三元农地所有权制度;承包权物权化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目前研究的热点课题之一,而农民土地产权贫困是农村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动机贫困的核心,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切实保护农地产权。农民土地产权贫困是指农民由于使用土地、处分土地和收益土地权利遭到排斥和剥夺,使农民缺乏获取土地使用价值、处置资产、决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转让收益的应有权利。“农民真穷,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根源是农民的权利贫困,而权利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农民的土地产权不断遭到来自政府、农村集体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剥夺和非法侵犯。
一、农民土地产权贫困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土地使用权是农地产权的基础,土地处分权是农地产权的象征,土地收益权是农地产权的实质,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主要表现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贫困。
(一)农地使用贫困
从法律和理论上讲,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常常被侵犯。
1、妇女的承包权常常遭到歧视和剥夺
目前,农村妇女不仅在土地承包数量上与男性农民不同,而且在土地承包期内,当妇女出嫁,她们的承包地往往遭到没收。中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研究表明,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四大权益是农民立身存命的根本,但农村妇女却往往难以享受。尤其是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外村娶来的媳妇和“农转非”的出嫁女等妇女阶层,是农村土地承包和调整中权益最容易遭到剥夺的群体[1],一些地区在进行土地分配时,妇女只有分到男性50%-70%的土地[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院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有7.2%的受访妇女目前没有土地,其主要原因分别是“出嫁后失地”(占45%),“国家征用后失地”(占17%),从未分配土地(占31%)。2001年中国农村大学农村发展学院对全国17个省22个村的19163人进行调查,无地妇女494人,占妇女人数的5%,无地男性196人,占男性的2%,无地妇女是男人的2.5倍[3]。全国妇联对全国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没有土地的人中,妇女占70%,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了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4]。另一项对湖南、江西4个县、12个村的400户农民的调查表明,在无地人群中,男性有50人,占男性的6.3%,无地妇女102人,占妇女的12.9%,高出男性1倍多[5],2002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对西部12省(区、市)农村作了综合调查,当问到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的理解时,有13.9%的受访者认为“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6]。
2、对农地的变动实行行政强制,土地发包的程序不公正、不透明
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外出打工的农民的承包地往往实行非法剥夺,抵顶欠款。同时,随意改变农民的承包土地现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规定,农地几年调整一次,并经常利用承办人或负责人的职权变动,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国家规定第一轮承包合同期满后,一些地方在进行第二轮承包时拒绝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不发放土地承包权证书。三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双重强制,一方面,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强制租赁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强力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设置多种行政障碍,不让农民的土地脱手。
3、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不力,农民有冤无处伸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行为,实行“五不”政策。即一是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构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三是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四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五是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者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
4、农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
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在相关企业中入股,长期分红。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圣乡红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参与花卉公司的花卉种植;到2003年8月,红砂村将所有的1100亩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农民的好处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亩1500元的租金、村民将获得由土地承包权入股的保底分红,出租土地的农民还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7]。但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这样,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过去建立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别。后者的保障相当于物权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仅仅是一种债权保障,其保障程度取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很不稳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红很低,而农民又难以收回自己的土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很好,在“集体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很容易形成少数村干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同样会受到侵害。
(二)农地处分权贫困
1、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按现行法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一些基层干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硬性强迫农民参加土地流转。例如,2003年6月,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村民正准备栽秧,村委会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干了,因为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年租金为560元(含代交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在村民的反对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应。镇政府为了达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学,声称如果家长不在租地合同上签字,将不许其小孩到校上学。过了几天,镇村两级又出动100多人、6辆警车,带着电棍、手铐等,强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为此,村民不断到省市集体上访[1]。
2、政府征地也严重剥夺了农民处分土地的自主权
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严重剥夺了农民处分土地的自主权,成为造成农民贫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以来,中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失业,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耕地数量为500万亩,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13年间失地农民数量至少达6500万人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394.6万亩。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至2010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目前人均耕地水平计算,将新增约1200多万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研究课题也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1-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年均建设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新增失地农民7800万人,如果用地指标突破,违法用地得不到控制,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大大增加[8]。
3、农民的土地产权日益成为私营企业“圈地”的牺牲品
目前将农民的土地纳入私人的公司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少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越俎代庖,搞“捆绑式”的土地流转,不让农户与有关的公司或企业直接谈判,侵犯了农民的自由意志与参与权利,这样在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过程中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却不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利。在农民与公司的谈判过程中,任何彻底放弃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合同都会伤害农民的根本利益。有专家指出:如果能够通过“公司+农户+基地”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和配置土地,就应该尽量不实行土地租赁或土地转让;如果适宜与农民签订产品合约的,就应当尽量不签订土地要素合约;如果适宜短期土地租赁的,就尽量不签订长期土地租约[7]。但在许多情况下,公司与农民谈判时并不遵行这3条原则,经常损害农民的权益。中国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也认为,正在兴起的“公司+农户+基地”的发展模式,将使这些“基地”上的农民从此演变为“基地”的依附,其产品的供销渠道完全由这些公司控制,农民将失去选择权和自主权,仅仅成为“基地”的生产工具。
(三)农地收益权贫困
1、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无法参与征地费用补偿的决策过程
补偿多少、何时补偿、补偿多久,完全由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确定。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现实中,多数村委会往往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就将土地转让,并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甚至故意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的秘密,取悦于征地单位,从而让村委会的经办人获取不当利益。
2、农民失去了被征用土地补偿决策的参与权利,其经济利益必然受损
低价征地是当前损害农民利益的最突出问题。低价征地已成为新时期“以农养工,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来自江苏的调查表明,在全省农地转用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而农民只得5%-10%[9]。有人对我国35个城市计量分析,发现在我国土地征用-出让过程中,政府和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严重失调(约为17∶1),农村集体潜在的经济福利严重损失[10]。3、征地单位和农村集体肆意克扣农民的土地转让收益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一般是对村民集体和农户这两方面实行补偿,许多征地补偿费经过村委会截留后,实际到达被征地农民手中的已经很少。这种借助国家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国家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例如,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仅为法定最低标准4800元的10.4%.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2.19亿元,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仅为可怜的591万元,只占总数的2.7%.而且,征地补偿费还经常被层层克扣,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下拨后,被省襄荆公路指挥部克扣837万元、被荆门市指挥部克扣1502万元、被荆门市东宝区克扣190万元、有关乡镇共克扣1192万元,这笔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之前已被截掉了45%[1]。
4、有关部门还极力压低地价
有关部门还极力压低地价,推行“廉地引商”政策,慷农民的血汗利益之慨,以“改善”所谓的投资环境。目前,不管是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一概都是由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强制性征用农村的土地,土地的这种低价流转往往以低于正常水平的价格出租或发包,而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费远小于政府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样做是不等价、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换,严重剥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许多地区不惜牺牲农民利益,压低地价,以地引商,普遍以“优惠政策竞赛”来招商引资,他们只讲“为老板铺路”,不讲“为农民服务”,宁可得罪农民也不愿得罪投资商。
二、 消除农民土地权贫困,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生产发展
世界银行在《2005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权利越有保障,经济增长越快……即便产权的安全性只改进一点点,就能使年均经济增长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世界银行的研究来看,不管用什么样的措施来保障产权安全,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产权安全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在泰国,农民在已经明确属于自己的土地上投资,耕作的产出量比在同样品质的但产权不明的土地上的产出高出14-25个百分点[11]。因此,要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必须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切实保护农民土地产权。
(二)有利于激励农民进行投资
从世界银行的考察来看,在越南,拥有表明产权证明文件的农村家庭,会比那些没有明确产权文件的家庭多拿出7.5%的土地来种植,并且进行更多的投资,在秘鲁利马,有明确土地产权的人差不多有一半已经进行了投资,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相反,在没有明确土地产权的人中只有13%的人这样做[11]。从国内研究来看,也是这样,有保障的农地产权有利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资,一是农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对与农地相关的投资具有正的影响。如那些只被部分调整农地的农户比那些被打乱重分的农户更愿意对农地进行投资;当农地实际使用权稳定时,资源稀缺的农户甚至把对其它固定资产的投资转移到对农地的投资上来。二是稳定的农地产权能够激励农民增加绿肥种植,以改善土地肥力[12]。三是稳定的农地产权能够刺激农民施用更多的农家肥,从而让土地肥力不断上升[13]。
(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
从世界银行的考察来看,保证农民产权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从而为建设乡风文明的农村创造条件。例如,农村土地产权市场的有序发展应以信用为基础,而土地产权是信用价值的重要指标,农民拥有安全和有保障的产权,能够减少“欺诈的风险以及产权交易中的错误,因此买主、租赁人、出借人以及对土地或者其他产权有兴趣的人可以放心投资,因为他们对能最终得到已经协议好价的标的物充满信心”。[11]
(四)有利于建设农村和谐社会
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使农民应有利益大量流失,农民生活更加困难,并由此引发了农民与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农村企业等的纠纷不断上升,矛盾不断激化,是农村社会不和谐的制度根源。因此,必须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建立长期有保障的农民土地产权制度,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三、 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对策
(一)实行三元农地所有权结构的制度安排
就如何创新我国农地所有权制度来讲,其典型的思路有四:一是农地所有权国有;二是农地所有权私有;三是农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四是国家拥有农地社会所有权,农户拥有农地个人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结构。笔者的观点是实行三元农地所有权结构的制度安排[14],即把农地所有权分割为终极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所有权。这里,笔者把农地终极所有权称为农地所有权Ⅰ、农地集体所有权称为农地所有权Ⅱ、农地农民个人所有权称为农地所有权Ⅲ。农地所有权Ⅰ又称农地终极所有权或单纯的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是指农地终极所有权主体把土地当做他自我意志支配领域而加以保持,排斥他人并得到社会公认的权利。笔者认为,农地所有权Ⅰ应归农民个人所有,这一想法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中关于农地属于社区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其实践需要用法律法规界定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权模糊性。要明晰所有权,就必须知道其主体并使其享有相应的权利,否则,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会具有不可操作性,有关农地所有权的条款也会按比例黯然失色。按笔者理解,农地所有权Ⅰ至少有这样几层含义:是农民要拥有农地所有权Ⅰ,必须成为社区集体的一员,如果不是某社区集体的一员,不享有对该社区农地所有权Ⅰ;二是社区集体成员无差别地或者说平等地享有对农地的所有权Ⅰ,换言之,要是社区集体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幼、健康与否、也不管民族如何,应享有相同份额的农地所有权Ⅰ;是农民享有对农地所有权Ⅰ的转让权,当某一农民不想拥有农地所有权Ⅰ或脱离某一社区集体时,可以把农地所有权Ⅰ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三是不管农地客体被谁人使用或流转到何人之手,农地所有权Ⅰ的主体不转让所有权Ⅰ,他仍享有对该农地的剩余索取权。农地所有权Ⅰ是第一层次的所有权,对明晰农地所有权主体,消除妇女等土地产权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农地所有权Ⅱ是从现行法律规定的集体所有权分割出的第一层次、第三层次的所有权后剩余的部分,第二个层次的农地所有权。就农地所有权Ⅱ来讲,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农村集体执行由全体农民投票后所决定的发包权、收取有关费用如集体提留的权利。农地所有权Ⅲ是农地的农民个人所有权,是对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分割,指在承包期内农民享有对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抵押权、收益权等权能,农地所有权Ⅲ具有排他性。
(二)加快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进程
农民土地产权之所以经常受到各方面的侵犯,致使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其中一个重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债权,不能对农民土地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因此,应加快物权法的制定,推进农地承包权的物权化进程。土地承包权物权化,包括土地承包权的法定化、固定化、长期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所谓法定化,是指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规范、界定和保护,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的做法过渡到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的做法上来,通过完善我国的民法建设和农地制度立法,用具有严格物权法意义的农地使用权取代含糊不清的土地承包权,并最终将农户的土地权利法定为农户对土地的当然权利。所谓固定化,是指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对土地不再做行政性调整,把土地承包权最终完全固定在具体的地块上。所谓长期化,是指农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符合农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要求,在一些地方或在适当的时候,不妨采用无期限的农地使用权。所谓可继承化,是指农地使用权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让渡。所谓市场化,是指依靠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跨自然村、村和乡等行政区界的土地市场[15]。总之,只有最终实现具有上述意义的土地承包权物权化,才能消除农民土地产权贫困,建立安全和有保障的农地产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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