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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人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在新时期环境下,我国人事制度处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人们对人事管理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但是依照实际情况来分析,目前有些部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缺陷,在管理方法和管理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优化力度,从而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优化提供有效保障。
1档案行政管理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首先,行政档案管理主要是以国家相关事业建设的需求为基本目标,有效指导、监督以及统筹全国和地方档案的工作,因此,档案行政管理是我国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其次,档案行政管理特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第一,档案行政管理的执行性特征,行政机关属于我国权利机关之一,所以,行政机关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主要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方针来具体实施;第二,档案行政管理的政治性特征,依照思想,政府机关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而实施建设的组织,所以,其重要使命是执行国家的权利,因此,具有国家机关的重要特征,具有政治性特征;第三,档案行政管理具有服务性特征,档案管理工作属于服务性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档案能够顺利实施并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服务性特征,其次,档案工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属性来自于服务性因素。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现状
依照实际情况来分析,目前我国实施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另外一方面是实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过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和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两个方式的主要目的是划分个人的身份,因此在实施管理过程中难以实现统一的管理,严重时甚至出现管理分崩离析的现象,同时,涉及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实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力度,依照档案管理实际情况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从而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有效性。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3.1有效落实各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在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人事档案管理从业人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作用,因此,在具体实施人事档案管理时,行政档案管理部门能够对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的管理,从而有效了解人事档案的管理现状和管理情况,并了解参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技能水平,从而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和实施,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其次,积极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仅能够为国家和党保存文化财富,同时能够确保各项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一个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客观与真实的记录,特别是一些专业型人才档案,这些人才的人事档案不仅对其个人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对国家和单位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由此可见,人事档案属于人文资源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文字财富价值,因此要积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力度。
3.2实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分析
在实施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实施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同时要加强整个部门的管理力度,从而保障人事档案主体部门的基本利益。首先,有效实施人事档案管理的收集工作,在实施档案管理过程中经常存在资料不齐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出现几张简历,因此难以体现出一个人人事方面真正的情况和历程,因此会针对个人人事档案的资料进行有效收集,从而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有效丰富档案管理内容;其次,有效实施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会依照档案管理需求来针对性开展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从而进一步加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水平,从而促进其解决问题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贡献更多的能力和力量;最后,促进人事档案管理方式的现代化,积极更新档案管理设备,从而提升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充分发挥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保障。
4结语
档案行政管理是我国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在国家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方针来具体实施,对档案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的管理,从而有效了解人事档案的管理现状和管理情况,并了解参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技能水平,从而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和实施,因此要积极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档案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从而优化人事档案工作的质量,提升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杨海燕.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创新优化及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8(4):226-226.
[2]李琳.高职院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现实意义与实现途径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10):178-179.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59-01
随着大部制改革的完成,改革后的人事部门与劳动部门撤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即意味着传统的人事管理将向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转变。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正在对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人事管理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制度和模式的转变必将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实现公共利益,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进行的规划、获取、维持、开发、激励、评估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和过程。在实现公共部门战略目标的过程中,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为公共部门管理与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人力资源,而且作为一个有效增值的环节,他还为公共部门创造价值(包括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化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角色的转换――从事务性部门走向战略性部门。伴随着公共部门改革的深入以及有关人事制度的变革,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公共部门实施管理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它直接影响公共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与我国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体系不全、观念落后等问题是一脉相承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将传统的“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混为一谈
在行政管理中,很多人习惯将“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这二者混淆使用,并未清晰地认识到这二者之间的差别所在。传统人事行政管理以严格的规制对员工进行管理,是为完成组织的目标而实行的战术性、技术性的管理工作,是以“事”为中心;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人”为中心,倡导人本主义,实行个性化、开发式管理。它注重把开发人的潜能与实现公共组织的目标联系在一起,是具有战略与决策意义的管理活动。“在公共管理部门推行人力资源管理,是传统的人事管理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要求。”
1.2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存在制度性的缺陷,公共部门的运行机制面临挑战,特别激励机制未完善健全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性缺陷首先表现在多重管理体制未理顺。其次是政出多门的人事政策。再次是用人单位缺乏足够的人事自,没有多大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的余地。
薪酬和晋升是我国公共部门的两大主要激励机制,二者作用的发挥都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由于绩效考核功能的弱化,薪酬、晋升与实际绩效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了薪酬和晋升的激励作用。
考核标准不明确。一方面缺少评价实绩的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公务员的考核大多是定性的。考核标准模糊且主观性强,个人业绩与晋升、薪酬、福利等无直接联系,且现行的考核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考核、测评,缺乏社会化评价和公众评判。
1.3 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职位分类制度尚未科学化
职位分类是指在工作分析基础上,依据工作性质,简繁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区分若干具有共同特色的职位加以分类,并作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分类标准的一种管理制度。目前我国职位分类还不发达,公务员的分类系统仍以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为主,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工作分析、职位评价和工作说明书等实质性内容,特定的职位要求的职责和条件通常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党群团体的工作人员,目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仍旧是“不同类型干部,同一模式管理”。
1.4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市场规划、人才资源结构欠合理,人才流动机制缺乏灵活性和竞争性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包括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共企业从业人员和民间组织从业人员。有两个相对量指标比较重要:一是由财政供养的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占全体人口的比重;二是区域内全部公共部门人员占全体人口的比重。这两个指标可用于衡量公共部门的人员数量是否合理,同时也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市场规划需要考虑的两个重要因素。尽管每个五年计划中都有人才规划的内容,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才资源的规划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人才总量相对不足,人才资源结构比例不尽合理,人才流动缺乏有效机制等。
1.5 业务主管部门缺乏人力资源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思考及建构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强调各部门主管均要承担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他们在人事编制、岗位职责、员工招聘、培训、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政策和业务上承担着制定政策和业务指导职能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自身业务素质要求更高。但由于选拔管理人才时存在重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而轻综合素质的倾向,不少专业人才在被提拔为部门负责人或在更高层次的岗位上任职后,其综合素质与岗位的要求不相匹配,影响了组织整体的工作效能。
2 深化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既要制定战略,又要确定战术;既要破除旧观念,更要改革旧体制;既要制定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人事政策,还要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等问题。
2.1 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加强对现代人力资源理论系统的重视
首先要加强宣传,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其次,政府应该探索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新途径。再者,要树立人本管理的理念,要有计划进行开发,要尊重员工需要,要善于积极授权。人本管理的内涵是以公共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为中心,实现组织员工整体的发展而不是几个人的发展。
2.2 改革管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首先,公共部门领导者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在公共部门内部实行待遇靠贡献、岗位靠竞争、机会靠能力的竞争机制和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其次,建立公正、合理的激励机制,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管理理念,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借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机制的经验。
2.3 建立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的优点在于对各项职位要素都有明晰的规定,不足之处在于静态的职位描述缺乏灵活性,只强调人适应职位要求,而忽视人的能动性、创造力。目前的趋势是以“概括性的工作描述代替了详细的工作描述”,不强调职位分类的细化。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方法,结合实际,制定一套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
2.4 科学规划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并完善市场化的人才机制
公共部门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服务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公共需求,必须要求公共部门有才能出众的人才,建立基于市场化的人才机制。另外,还要从传统的人事管理中摆脱出来,要正确对待人才的流动,切实可行地制订相对应的政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的合理规划和配置应根据“党管人才”和“三个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的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的最大潜能。
2.5 立足于能力和素质的人力资源开发,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自身建设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共部门在社会公众的威信和形象,因此,对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者来说,这个群体人员的素质更加值得关注。组织在选拔任命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时,首先要考虑到这个部门人员要求符合一般公共部门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同时又要看到这个部门的特殊性,内部的员工要求还应该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必要的业务知识,开拓的思维,较强的决策能力等。同时,我们应当不断研究新方法和新理念,提高公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提升他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更大程度上满足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的需求。只有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队伍,才能为经济发展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有的作用。
3 结语
从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整体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薄弱、发展滞后,各种机制尚未完善、健全,因此,如何借鉴和引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理论来推动我国公共部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必将是我国未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孙柏瑛,祁光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9.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3
一、概念的商定
公务员雇佣制是以政府雇员的形式实现的,由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佣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某一时期、某一特定项目中为政府工作,服务于社会利益的一种行政机制。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据此,可以说政府雇员、国家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是并行的独立群体;公务员雇佣制是与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职员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雇佣制作为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与公务员制度相比较,主要区别应是:(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务员与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范,政府雇员是依照雇佣合同来规范政府和雇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劳动法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二)用人方式不同。公务员制度都是刚性的,公务员除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外,一般来讲是终身的;公务员雇佣制相对而言是柔性的,其用人模式与企业一样,是市场化的,按照雇佣合同的约定,政府雇员有一定的时限;(三)日常管理方式同。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如录用、考核、奖惩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而对政府雇员的管理则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是一种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四)薪酬待遇不同。公务员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工资体系,学历、工龄、职务、级别不同,享有的工资待遇也就不同,是刚性的薪酬体系,公务员雇佣制则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按岗定薪,同时应参照人才市场行情和职业风险程度上下浮动。(五)对外身份不同。政府雇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公务员资格,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就目前各地试行的情况而言,公务员雇佣制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高薪”。
二、公务员雇佣制产生的原因条件
公务员雇佣制的产生,是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把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的用人模式引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产物。
第一是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运用的迅速推广,政府部门中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的工作日益增多,而现行的公务员体制又产生不出能够胜任这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首先,从现有公务员的来源看,绝大多数是由原来计划体制下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后,在实行公务员制度时过渡而来的,少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开考录从基础人员中考选进来的。这两个来源渠道,决定了公务员队伍内部基本上不可能产生高技术人员。其次,从现有公务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看,一般公务员工作几年后,专业技术水准实际上是下降了,公务员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和工龄不成正比例,因而导致当政府工作中出现需技术支持的工作时,现有的公务员难以完成。再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一样,也是人才市场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地位平等的需求方而存在的,但由于用人体制和薪酬待遇等多方面的原因,在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中,政府处于劣势。因此,为给一些特殊的政府事务找到合适的人选,解决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一时解决不了的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问题,一些地方在引进人才时,创造性地选择了公务员雇佣制。所以,公务员雇佣制的出现是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重视并为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而寻找到的一种新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创新机制、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的一种新举措。
第二是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高效政府的需要。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一起抓,把个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落实上述精神,特别是建立高效政府、切实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全面抓好“三支队伍”建设,都离不开专业技术人才。试行公务员雇佣制,正是贯彻落实四种全会精神的创造性举措。
公务员雇佣制产生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专业技术人才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主观愿望。把市场用人机制引入政府机关,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供需双方有机结合,促成了公务员雇佣制的形成。
三、公务员雇佣制的现实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技术含量较高的复杂系统工程,以公务员为主体的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出公务员雇佣制,通过政府雇员的形式,把社会上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聘请到政府工作中来,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公务员雇佣制是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政府工作中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任务或者项目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雇用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缓和现有公务员队伍人才结构的矛盾。采用政府雇员的方式,利用市场的手段,是将高端技术人才引入政府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渠道。公务员这支稳定的、终身制的队伍不应太庞大,而公务员雇佣制是以雇用合同管理为依据的、因事设岗的人事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员队伍的精简。这既符合精兵简政的原则精神,又可以吸引一流人才为政府工作。因此,公务员雇佣制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政府部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急需。从管理对象而言,如果说现行的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般性工作人员,那么,公务员雇佣制可以看做是管理参与政府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是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是与公务员制度并行的一种崭新的干部人事制度。
第二公务员雇佣制是政府用人制度的创新尝试
公务员雇佣制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表明,政府用人制度正从一元化的公务员制度向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方向发展,最终形成高效、灵活、柔性管理的政府用人制度。它打破了政府传统的人员录用办法,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有利于现行公务员制度下“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高不能低”问题的逐步解决,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有益充实,是党政机关用人制度深入改革的有益尝试,通过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激活政府用人机制,吸引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参与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使人力资源的配置更趋合理,避免公务员队伍的固化与沉淀,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第三、公务员雇佣制有利于推动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
公务员雇佣制不仅可以满足政府工作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特殊需要,而且对于消除现存的体制弊端、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会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随着政府雇员的出现,市场机制被引入政府管理,政府雇员将直接影响与他们共事的公务员,能使现有的公务员认识到,正是由于自己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好那些需技术支持的工作,政府才雇用他人,使其产生紧迫感、危机感,抓紧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激活了竞争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活力的增加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专业化的工作方式,便于政府雇员在工作中以参谋、顾问的形式参与政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有利于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公务员雇佣制有利于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
现行的“凡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方式,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思维方式多样、专业知识丰富的优秀人才,很容易形成僵化的思维定式,而来自各个方面的被雇用者本身就是某领域、某行业的优秀人才,他们对原来所处的环境、领域有着很深切的了解,在进入政府工作的同时,也会把大量的社会信息和各种“活情况”带进政府决策的过程,成为政府沟通社会各界的新的桥梁和纽带。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雇员实行的是聘期制,到期自动解聘,这有利于实现人才队伍的合理流动。所以公务员雇佣制的实行,会使公务员队伍与社会之间的“能量交换”成为可能,使政府人员队伍结构处在合理的变化之中。
四、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构建公务员雇佣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与公务员雇佣制配套的相关制度,是规范实行公务员雇佣制的重要条件。建立公务员雇佣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政府雇员岗位审批制度,科学划分公务员和政府雇员岗位界限
实行公务员雇佣制的前提是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求,明确界定哪些工作是政府现有公务员无力完成,而需要政府雇员来完成并且成本较低的。建立严格的政府雇员岗位审批制度,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确定合理的政府雇员岗位,避免财政供养人员的膨胀。政府雇员的岗位范围应是现有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技术支持类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包括信息技术、网络安全等高技术人才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等所需的人才。
(二)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严防扩大编制和行政成本升高
要在明确政府雇员范围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政府雇员的数量。严把计划审批关,严防通过推行政府雇员制来变相扩大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建立严格的报批制度,按照确定的政府雇员岗位,根据所需政府雇员应具备的条件,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求,拟订雇用计划,其中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需具备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薪酬待遇等。严格控制用人成本,如果政府高薪雇用的“人才”所从事的工作其他公务员也能完成,就会出现“闲着媳妇请保姆”的现象,导致机构臃肿和财政浪费,这是要坚决避免的。
(三)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坚持“一流人才,一流待遇”
由于政府雇员的薪金是用人单位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雇用合同来确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单位政府雇员的薪金标准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异,最终会形成政府雇员薪金待遇上“各自为政”的局面,这种薪金标准的无序性,将导致地区之间对人才的无序争抢——有的地区为了招揽到优秀雇员,可能通过无度地加高薪金待遇来显示拼抢实力,而经济相对贫困的地区,就会因实力薄弱而难以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因此,要建立合理的薪酬待遇制度,规范政府雇员薪酬待遇标准,以确保政府雇用人才在“有序、公平、合理”的平台上竞争。
设置政府雇员薪酬标准,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根据岗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根据人才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薪酬水平。坚持“一流人才、一流工作、一流报酬”,确保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因薪酬待遇问题而流失。薪酬标准确定之后,还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防止政府雇员薪酬虚高。要以制度来保障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养老保险费和失业、医疗保险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的具体落实。
(四)建立科学的聘用制度,保证雇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首先,要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明确政府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政府雇员义务;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其次,要规范雇用程序。在雇用政府雇员计划批准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计划提出雇用人选意见。政府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以由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推荐,也可以个人推荐。公开招聘的,要经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录取和聘用等程序;推荐招聘的,推荐人应向政府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人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为拟用人选。经考试、考察或对推荐人选审查,人事管理部门对政府雇员拟用人选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审批机关审定后,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雇用手续。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书,主要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薪金待遇、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其他需约定的内容等,并经有关部门对合同进行签证,然后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保证雇员岗位工作质量
实行公务员雇佣制,无疑要增加政府财政负担。这部分财政支出是否“物有所值”,就要看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是否增强了、公共服务水平和政府工作效率是否提高了,最主要的是工作完成的怎么样,老百姓是否满意了。这就涉及如何评价政府雇员的业绩问题。可以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要坚持以量化指标来考核,对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考核的工作,既不能凭感性评估,更不能由领导个人进行评价,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通过专家组或中介组织,对其进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考核评价。
对政府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建立以雇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交由人事管理部门会同其雇用单位进行。考核等次应参照公务员考核制度,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要把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奖惩的主要依据。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与一定的奖励。
(六)建立解雇、续雇制度,保障雇佣工作有序规范
雇员在合同期间违反了合同规定或合同期满时,应及时解雇。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相关待遇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工作需要,可依据考核结果,对雇员进行续雇或者另雇。在确定续雇和解雇人员时,仍需履行审核、报批手续。不适合雇员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解雇。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雇员岗位工作的,雇用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继续雇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雇、续雇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
(七)建立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解除政府雇员的后顾之忧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缓解政府雇员合同期满或因故被解雇后面临的再就业压力,解除政府雇员的后顾之忧。完善人才市场功能,建立人才信息库。将政府雇员纳入人才信息库,并将其相关信息向社会,为其提供择业信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努力为他们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再就业风险,降低再就业的难度。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4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发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
(1)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
(1)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审计方面
(1)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内容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历史。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目标分析。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影响;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方法,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经济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方法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内容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议会。
(2)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问题,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会计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历史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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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事业单位力资源管理改革目标指向
1.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力资源管理深层次问题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机构类别庞杂。作为为实施政府公共政策、向全社会提供公益而设置的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主要分布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经费等几乎都采用党政机关管理模式,由政府包办,政事不分,事企关系模糊,人力资源分布不均衡,人才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员,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多集中于职工总人数本不多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又以教育、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占多数,聚集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而其中许多却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破除事业单位冗员充斥、人浮于事的积弊,是改革初衷之一,其基本取向是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结构以强化其公共服务功能。但改革实施过程中,包括事业单位管理者在内的许多人对此理解并不十分清晰,采取的做法只是简单化处理,即只做减法,一些地区和部门将此项改革的目标仅仅局限于机构编制部门减少编制、人力资源部门裁减人员和财政部门削减经费。实际上,更应认识到的是,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一支非常重要的主体力量,就社会事业发展整体而言,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着冗员等问题,又存在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的问题。那种类似完成既定裁减任务的方式方法,易于形成避重就轻、顾此失彼的认识误区,以致实施中往往采取见物不见人的程序操作,将注意力更多放在甩包袱、减负担上,对事业单位的功能拓展和发挥其人力资源优势极为不利。随着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事业单位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对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因而事业单位改革必须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不能把这一重要改革的目标仅仅定位在消极的削减人员和经费上,否则难免落入过去劳而无功的“膨胀—压缩—再膨胀”的窠臼。改革推进过程中必须全面把握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经费来源等相关情况,经过认真的利弊权衡进行合理取舍和布局。其方向应当是建立起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回归公共服务属性,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出来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动态的管理调节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在减少成本的同时,以最佳的政策导向和科学管理措施,促进大量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人才合理流动,为扩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基本社会功能和完善社会管理提供人力资源基础保障。
2.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趋势近年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的实行和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制度安排,对改变以往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参照党政干部管理的单一模式以及职务、身份终身制和人员能进难出等问题具有解题意义,由此才能逐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源竞争择优机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和主要适用于企业的劳动法的实施以及企业用人与分配自逐步落到实处、过去事业单位所依附的相关制度办法随之废止后,其人力资源管理中政事不分、机制不活、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显突出。事业单位专业化、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管理方式与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均有所不同。由于缺乏一套系统明晰的人事管理法规,且存在自我约束机制欠缺和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以致其机构膨胀、人浮于事、个别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公共服务这一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等老大难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并由此形成了制约其事业成长及专业能力提升的困局。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实施,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规格和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了各类人员的身份界限,对原有的利益格局进行大幅度调整,触动面大,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由过去保守滞后的观念和既得利益者的抵触而形成的相应的阻力,机制转换任务颇为艰巨。为此,需要特别重视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配套,在改革总体方案框架下,必须明确细化改革落实的举措,对单位领导或中层干部职位实行公开竞职的聘任合同制,对一般岗位实行公开竞岗、双向选择的聘用合同制。分类管理职工,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管理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工人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全部纳入合同管理,员工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成为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合同关系,建立起用人和择业的双向选择机制,为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素质的不断优化、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必须落实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岗位的管理办法,构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密切结合的分配机制。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不同类型和特点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而事业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不同类型人员亦应实行不同的分配政策,各类人员工资活的部分均按照工作条件、工作量、岗位性质、奉献大小确定,并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为有效激发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同的绩效理当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特别是逐步形成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专业领域内知识创新能力的社会化评价标准和绩效考核机制,对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至于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比例、双肩挑管理、奖惩任免、破格聘用、考核、兼职、培训、退休、分流安置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具体政策,亦应相互衔接,构筑起新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规范体系,从而使整个改革过程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具有现实针对性并有据可依。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导向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员荟萃之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历来对提升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质量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具有重要激励作用。经过多年职称改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整体结构有所改善,但数量和质量仍有明显不足,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级职称人才相对较少(见图1)。总体上各层次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结构基本上呈高少低多的正常状态。如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情况进行的统计和实证调研显示,截至2008年10月,重庆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92.6万人,其中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已评职称51.38万人:正高级职称0.36万人,占0.70%;副高级职称3.96万人,占7.71%;中级职称19.61万人,占38.17%;初级职称27.45万人,占53.42%(见图2)。在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行业分布方面,则存在不合理现象,大部分集中在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系统和国有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而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具有各类职称的人员呈匮乏状态,呈现出短缺与积压并存的突出矛盾。如重庆市2008年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已评职称人员中,教育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22944人、117568人、132916人;卫生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10762人、36059人、89017人;农业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1308人、4449人、9755人;其他系统高、中、初级分别为9236人、34001人、445779人(见图3)。多年来,各地都进行了一些职称评审的改革与创新,如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资历、职务档次限制,修订各个职称系列的评审及破格评审条件,推行“考评结合”、“以考代评”等,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职称评审改革的部分重要指标以及评审方法与过程等,仍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一是社会人才职称数量过低。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明显偏少。二是对职称“含金量”的社会认可度不高。职称本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促进其水平和能力提高是职称评审根本意义所在,但现实中某些方面却显示出与职称评审初衷相悖的情况。职称的社会公信力不如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譬如高级会计师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资格比较,社会往往更青睐后者。三是职称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本职岗位能力的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与其岗位职责并不匹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脱离一线的现象。同时职称评审导向中过多强调数量,也致使许多专业技术人员疲于应付论文,难有专注于提高自身本职岗位能力的长远打算。
2.影响职称评审和改革的因素分析我国现行职称制度是1986年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制定的,经过20多年运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往的制度设计与当前形势发展已呈现出不相适应之处。在职称制度实施方面传统体制影响较深,改革滞后,以至职称评价机制建设缺失、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导向功能不强,已逐渐成为阻碍职称评审和改革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1)资历条件因素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设计对参评人员的资历条件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严格掌握。以大学本科生为例,走上专业技术岗位定初级需要1年资历,晋升中级至少需要5年资历,晋升副高至少需要5年资历,晋升正高至少需要5年资历,按年资条件满足即晋升的理想状况,取得正高级职称至少需要16年。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等行业本科生从初级职称到正高职称平均需要25年左右。由于职称制度集评价、使用、待遇等多种功能于一体,以前实行严格的指标管理,晋升通道很窄,竞争性太强。有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人员待遇问题,在职称评审推荐时,进一步强化资历要求,加剧了论资排辈现象,而从破格通道通过职称评审的比重极低。如2008年重庆市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有7683人,按特殊人才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的仅31人,最终评审通过的仅18人。由于职称评审过程论资排辈现象突出,以致向中青年优秀人才倾斜的思路及相关政策难以兑现。
(2)评价标准因素现行职称评审工作已运行多年,在评价标准方面有过一些局部调整,但总体改变不大,似乎形成了一种套路,导致参评人员循规蹈矩甚至为适应这种套路不惜弄虚作假的问题。评审条件重理论、轻实践,论文作为职称评审必要条件的权重太大,将论文作为大多数专业的必要条件,没有区分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条件。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是为评职称而写一些与其岗位职责不着边际的论文,实际上可应用推广的创新成果很少。重庆市2008年11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论文条件备受关注(见图4),反映出论文条件在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同时,职称评审标准和指标体系亦多有不切实际之处,如要求获奖的条件较多,但获奖者毕竟很少,以致让多数专业技术人员望而却步。问卷调查中,62.3%的人认为应该将评审指标量化(见图5),但实际中相当一部分职称系列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要求,以致职称的“指挥棒”作用不灵,难以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
(3)分类因素现行职称制度设计具有政府直接管理、模式高度统一的特点,分类管理不够。如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宽泛,一直存在外语条件过高的反映。近年各地已适当降低了外语考试难度,但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仍缺乏统筹兼顾。从事农村农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外语考试反映强烈,认为外语在农村用处实在太少。现行职称制度承担了应由其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职能,其评价、使用、待遇等功能甚至自相矛盾,如评价功能要求同一职称水平差距不能太大,而待遇功能又要求城乡之间不能“一把尺子”,否则工作条件艰苦的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很难提高待遇,而这些都没有通过加强分类管理予以解决。又如随着经济成分、生活方式、就业形式多样化,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发展,吸纳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而现行职称制度对这些“体制外”社会人才缺乏分类管理,评审条件、标准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其特点和需要,没有解决在职称与待遇不挂钩的情况下为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提供评价服务的问题。
(4)评审方式因素现行职称评审中,大多数职称系列主要采取的是资深专家“看材料”后作出其评论、评委会审议定夺的传统评审方式,其他如考评结合方式等只在部分系列施行。传统评审方式采用票决制,但评委会的自由裁量权大,实践中出现人为因素的问题仍然难以完全避免。近年职称改革强调了重视能力与业绩,也作了一些有关业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件的设置,但没有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审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参评人员业绩好坏的真实情况难以了解和掌握。现行职称评审方式存在的另一个突出矛盾是,只管评上,不管评后。专业技术职称一旦评上后就成了实际上的终身制,致使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因职称晋升无望便一蹶不振,而另一些则是在晋升了职称后便坐享其成,进取心消退,跟不上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进程,知识老化甚至不如后起之秀。由于现行职称评审方式缺乏职业水平的长效监督,因而对专业技术人员整体上能否保持旺盛活力缺乏激励和约束。
三、事业单位用人和职称改革思路与对策
1.改革重点在于增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事业单位改革在一定程度松动了以往刚性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方法的根基,激发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主动服务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过,由于事业单位领域广,类型多,性质各异,经费来源不一,单位层次相差大,人员类别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涉及广泛、各类人员的利益调整也较为敏感的复杂情况,对所有的事业单位均用一把尺子衡量并不现实。因而,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政策制定和具体操作不宜简单实行“一刀切”方法。重要的是,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注重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因时因地制宜,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真正引入和形成竞争激励、优胜劣汰的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进入退出机制。众多事业单位行业不同、专业复杂,公开招聘录用标准不一,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进口关的公平竞争择优争议较多,必须把好。新进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进必考,规范招聘行为,以利优秀人才引进。而疏通出口,缓解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人满为患、积压浪费的问题则更加棘手,更需要明确具体措施并稳妥推进。对于在实施全员聘用制中的未聘人员,视其具体情况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意见,分别以正常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或进入企业以及下岗待聘等途径予以安置,实现多渠道合理分流,从而保证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在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其他配套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优胜劣汰在具体操作中阻力很大,因而畅通出口,建立与聘用制度、退出机制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等体制机制,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形成提前退休、离岗退养等制度安排,均须尽快加以完善。
二是加强政府主导及相关领域改革同步协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牵动许多相关环节,难以单兵突进,在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从大局着眼,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配套。事实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财政供给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都对人力资源配置及其分配制度改革进程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如社会保障便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改制和分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虽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事、编制、保障、财政等部门对改制为企业和分流出去的人员统一纳入养老保险,即离开事业单位的全部入保,留下的则暂不入保。大部分事业单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员工此前未曾参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存在历史欠账且欠缺具体方案,“视同缴纳”的年限及具体由哪级财政埋单等问题也缺乏刚性规定,除“老人”外,改制分流的“新人”的养老待遇势必低于转制前。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尽快完善,改革后劲则必然不足,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只能算是不痛不痒的小改小革,一旦出现反复和反弹,政府为此付出的成本将更大。显然,事业单位改革与各相关领域改革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整体改革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进行综合协调。
三是强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事业单位的人员进出、考核奖惩、收入分配、培训晋升、解聘辞聘等,均涉及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出现各类人事争议在所难免,申诉控告、人事调解和仲裁等配套政策亦需相应完善,对人事争议进行妥善处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在事业单位人事监管上,需要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形成以公共价值为导向的内部与外部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调控专业技术资源合理流动及其流向,积极营造事业单位成长发展的适宜环境,切实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
2.构建公正、公平、科学的职称评审评价机制由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大,具有“指挥棒”管理职能的职称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思路,对症下药,打破职称评价标准陈旧条款的束缚,探索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审标准职称评审标准的修订,应注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其一,将完成基本工作量作为必备条件加以强化,对各行各业基本业务工作提出定量规定,按不同档次要求,评审时在用人单位公示申报者基本工作量。其二,评价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探索准确衡量能力和业绩的评价标准,尽量将定性指标定量化,增强评审的可操作性。在能力衡量上,主要侧重于衡量创新能力和技术工作经历等相应指标。在业绩衡量上,注重科研成果应用转化情况,主要考核指标量化为不同获奖等次和新技术、新模式推广等数量质量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范文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 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 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 职责分工、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 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 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 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 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 监督是 否实现有效分离 ;权责是否对等 ;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 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 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 ;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 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 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 否相对应 ;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 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 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 章和票据 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 购业务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是否按照 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 任;是否 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 ;是否严格履 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是否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 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 ;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 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 明确划分职责 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 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 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 加强会计机构建设, 提 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 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 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 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 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 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 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 的资格和能力。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 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 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第
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 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 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 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 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 程序 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 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 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 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 预算完成有评价、 评价结果有反馈、 反馈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折叠第二节
第二节 收入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 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 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 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 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对应收 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 目和 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 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 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 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 源是否 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 并由经办人员签 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 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
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 ;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 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 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 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加强债务的对账 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折叠第三节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 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 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 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 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 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 会、内 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 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 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 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 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 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 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 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 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折叠第四节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 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 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 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 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 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 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 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 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贵重资产、危险资产、 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明确资产的调剂、 租借、对 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 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 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 作,实 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 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 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折叠第五节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 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 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 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 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 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 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 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 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 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 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单位应当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折叠第六节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 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 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 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 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 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 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 采取应对措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 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 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 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 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 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 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 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 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 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 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