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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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1

(2021版)

 

 

 

 

 

 

 

 

工程名称:                           

查验时间:                           

建设单位:                     (盖章)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 写 说 明

 

1.为切实加强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有效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2021版),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本报告包含三个子报告,分别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由土建或总承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进行提交。

2.综合查验结论由建设单位根据查验内容1-4项填写,并明确意见。

3.查验结论:参加查验单位应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并明确意见(合格/不合格),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基本情况记录表中查验人员为该项目直接责任人。

5.表A.1至表A.12中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a)A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B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C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主要消防设备供应单位参加现场查验的所有人员均应在消防查验记录表中签字。

7.建设单位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报告;(2)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3)涉及消防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本报告一式两份,建设单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本报告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意见和结论必须清晰、明确;内容不涉及或不需填写的,应明确填写“不涉及”;栏目表格不够或内容不全的可自行增加。

 

 

 

一、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基本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性质

民用建筑   厂房   仓库   储罐或可燃材料堆场   其他

工程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工程基本

概况

耐火等级

层数(层)

建筑高度(m)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m2)

 

地下:

地上:

 

 

 

装修楼层及面积

 

查验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

 

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文号

 

消防查验合格内容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   平面布置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装修防火   防火分隔   防烟分隔   防爆   安全疏散  消防电梯  室外、室内消火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消防电气   建筑灭火器   其他灭火系统   资料审查

建设单位

 

查验人

 

设计单位

 

查验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

 

查验人

 

消防工程

施工单位

 

查验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查验人

 

监理单位

 

查验人

 

                二、消防查验内容及结论

序号

查验内容

查验结论

1

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以及消防设施性能

附表:表A.1至表A.12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者使用的消防设施划线、标名、立牌等标识化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消防设施性能、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内容是否完整并检测合格。

 

2

是否有完整的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涉及消防产品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检测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现场消防产品一致。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是否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含纸质和电子图纸)。

 

3

是否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

施工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是否已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综合查验结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主要消防设备供应单位

 

 

 

厂商代表:                              (公章)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3

关键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size of city, flickering high-rise buildings, commercial buildings,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new industrial base and so on spring rain, have sprung up, and is the trend of increase annually. These places are often more personnel within, material more, fire danger. How to aim at the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fire control problems, and do well fire inspection work,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effective protection countries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become the fire an important issu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Key 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Fire acceptance;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专业验收人员缺少,业务水平总体不高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高层、地下、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工程等不断增加,给消防验收人员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及较大的工作量,但目前的消防验收人员数量与专业技术业务水平严重滞后的矛盾日趋明显,很难满足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需求。一是从事消防验收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据调查了解:多数总队及下属支、大队固定专业的消防验收人员较少且多岗多责,平常忙于消防宣传、、接待以及日常事务等各项任务,平时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提供不了人员保证,无法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的内容全面展开现场抽查检查及功能测试,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二是验收人员普遍存在业务素质不高。具各总队统计数据来看,多数验收人员专业不对口,没有从事消防工程专业学习深造,理论知识、器材装备测试操作和实践经验缺乏,只好边干边学。尤其是在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查看、测试存在表面现象,查不出隐患,找不出问题,不能深层次熟悉了解工程内涵,只依靠设计、监理、消防设施服务机构提供的设计专篇说明和监理、检测报告综合判定。

2消防验收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一是验收程序执行不到位。轻资料审查,侧重现场抽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要求: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来进行,但在实际验收程序中缺乏细致审查资料,甚至到达现场后出现与在建工程使用性质核实不符,填报数据错误。二是验收评定规则的执行标准,尚欠完善和统一。公安部消防局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并提出了共10个大的单项,78个子项,193个项细项内容,全国的消防验收程序从内容到形式得到统一,但多数总队下属各支、大队填写的内容和抽查标准均未统一,存在验收记录表填写内容缺项及必查项未进行检查填写等现象。

3联合验收移交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的衔接工作,许多地方也对此作过不少的规定,但执行的人甚少。例如:总队现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通知》,但在其联合验收移交执行上效果不佳,各支、大队基层单位验收人员对联验执法程序认识程度不够重视,总队在验收本区域项目时,有的是以各种理由忙于其他工作无法参加;有的即使参加了,也只是跟着转一圈,走马观花,既没有起到联合验收的作用,又没从中交流学到东西。尤其是审核、验收与监督分离的单位,如果行政辖区不一致,可能就会造成“失控漏管”现象。

4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的主体责任多,内容广。《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但在执行上并不是如此。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大多数建设施工单位片面追求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忽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二是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设计责任意识差,存在竣工图纸“套图”现象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差异不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套图设计。

二、改进消防验收工作的措施

1加强验收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验收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很强,要做好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必须建立专业性综合能力较强的队伍。一是验收人员相关固定,要设置专人从事负责验收工作,确保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落实主办责。二是要强迫学习,从事消防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同时,要保留执法监督骨干力量,将那些消防业务特别是法律业务相对较高的人员充实到验收执法岗位。三是加强在职培训。对验收执法人员要进行法制、业务理论、实际操作培训,建立落实分类培训、定期培训、轮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与实践联验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交流。从总体上提高全体验收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进一步规范验收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落实“三先、三后”程序。即:先看相关图纸资料再去现场验收;根据评定规则先确定抽测点位和验收重点,在实施现场检查,以便全面系统掌握建筑物基本情况;先汇总讨论验收难点问题,再出具验收意见书。二是制定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现场抽查细则。针对验收工程项目的概况范围、使用性质、水电、暖通设置、消防设施的配置等工程情况,按照现场参与验收人员的数量,细化分工,重点抽检,并与设计、施工、监理、电气、检测等监管负责人,联合分组方式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三是现场验收抽查测试发挥装备器材的作用。要充分体现工程验收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坚决杜绝只限于看、摸、敲、问、查报告等模式,真正把验收中需要的器材装备派上用场,切实提高工程验收质量的可信度。

3充分发挥联审联验作用,做好衔接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总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协办人要在验收上充分认识联审联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落实联审联验程序制度,充分发挥助手作用,积极参与到总队验收日程中来,与平时自身验收相比较,找差距,补不足,更好的学习借鉴方式方法和经验做法,确保在联验工作实践中不断增长自身业务水平和操作器材、测试消防设施的能力,杜绝平时验收项目小、消防设施配置少、工程验收项目不全面的现象。通过联合验收切实全面提高业务理论水平,为基层验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区域联验工程项目存在的隐患问题,抓好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及监督,确保衔接移交属地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证。

4加强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监督工作的衔接。

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及时收集建设工程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方面的信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为今后消防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一是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存在和疑难问题,通过联合会审业务汇报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制定实之有效的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业务参考,及利于在今后工作中执行。二是按照总队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要求,抓好衔接工作的落实。要细化联验或分验交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使每个工程联验或分验结束后,都要有当事人签名交接,并将其整理好的资料交到档案室进行保存,切实把移交过程当作一种程序进行,严格履行职责,把程序执行到位,有待于保存今后查阅监督管理。

总之,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和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涉及多个领域,责任主体复杂。因此,明确职责,严格管理,相互配合是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4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 防雷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探讨

在近几年开展的雷灾调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都是在建设之初设计环节埋下的雷灾隐患。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设工程项目逐渐向大型化、复杂化、自动化发展,给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查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防雷装置与其它专业工程联系紧密。防雷装置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甚至影响到工程投入使用后效率的高低和人员财产安全。因此,把握好设计审查关不但能为竣工后的防雷检测提供方便,更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减少雷击危害打下了基础。下面就防雷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供同行们交流分享。

1图纸审查的含义

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业防雷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防雷设计规范,对设计单位所作的防雷设计施工图或方案,就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标准防雷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技术评价审查。

2图纸审查的原则

a) 设计审查是政府强制,是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委托的专业中介防雷机构,应是业内专家;

b) 遵循国家标准防雷设计规范、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c) 应与其它行业的通行做法及防雷设计规范标准一致,就高不就低,求异存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d) 图纸审查本质上是一次重新设计过程,是内行对内行的审查;

e) 审查机构承担审查的相应失察责任,技术质量责任仍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3防雷设计技术性审查

防雷设计审查应对以下具体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1、看标题栏及图纸目录。了解工程名称、项目内容、设计日期及图纸数量和内容等。

2、看总说明。了解工程总体概况及设计依据,了解图纸中未能表达清楚的各有关事项。(重点:设计的依据防雷设计规范图集、年预计雷击次数、防雷的分类、电源系统的制式、接地电阻 、均压环楼层的设置 、接地共用形式。在设计说明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本建筑物的主要用途,其内是否有消防监控、安全门禁、宽带、有线电视等弱电系统设施等)

3、看设备材料表。设备材料表给我们提供了该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和数量,收集归纳检测点的重要依据之一。

4、看系统图。了解系统图的基本组成,主要电气设备、元件等连接关系及它们的规格、型号、参数等,掌握该系统的基本概况(竖向系统图和配电系统图)。

5、看平面布置图。如基础、屋面防雷和楼层管线配置、设备布置等的平面图等,都是用来表示设备安装位置、线路敷设方法及所用导线型号、规格、数量、管径大小的。(接闪带布设、桩利用系数、桩筋利用情况,防雷网格的设置,地圈梁闭合环,人工接地预留外引端子、接地电阻1Ω,安全距离的计算,接地检测预留端子。接地干线,如幕墙、机房、配电房、电梯机房和信息设备场地等的接地电阻测试端子。引下线的数量、间距、布置。屋顶面布设的航障灯、装饰灯、广告牌、水箱、太阳能等。)

6、审查基础接地平面图。基础接地平面图是建筑物防雷的基础,从基础接地平面图中可查验基础地网的形状、埋设深度。应了解地质报告与地下水位;应知土建基础设计型式,基础钢筋埋设深度,估算埋地钢筋表面积。确认设计是否合理、自然接地体可否利用以及接地电阻设置可否能满足要求。重点审查防雷接地与其它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求(1Ω、4Ω、5Ω、10Ω、30Ω或100Ω等)。

7、审查引下线设置位置、根数、平均间距等。引下线间距可以按照相邻三档平均滑动计算。

8、审查侧击雷防护装置。防侧击雷均压环、外墙金属门窗、阳台围栏、空调搁板等处的等电位接地要求。侧击雷防护均压环二、三类建筑均为建筑顶上20%且超过60米部分需要布设均压环和防侧击雷。(室外空调机搁板应预留接地。)

9、建筑缝处防雷装置设置。

10、审查等电位连接设置。等电位连接是建筑物防雷的重要措施之一,它不仅可以减少雷击产生雷引起的电位差,还能增强屏蔽效能,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危害,改善电磁环境。等电位接地(等电位连接按其功能分为总等电位连接(MEB)、辅助等电位连接(SEB)、局部等电位连接(LEB)、楼层等电位连接(FEB)、等电位连接带(EBB)、等电位连接(EB)、等电位连接网络(BN)等。应知接地干线敷设、总等电位接地端子设置能否满足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审查可能有附属设备设施的楼层、房间、屋顶宜预留局部接地端子。

11、审查屋顶平面图防雷接闪网(带)的敷设。防雷网(带)的敷设方式、位置及格距等。

12、SPD设置。安装的位置、级数、雷电通流量等。对已经设计有SPD的建筑物,也应根据其防雷类别判定SPD的位置、级数、雷电通流量是否合理。(应该通过雷击风险评估的雷击类型S1、S2、S3、S4和线杆类型,雷电流参数、可能雷击点、线路敷设和设备耐压水平及SPD电压保护水平等参数计算,确定是否需加装SPD,满足防雷设计规范安全要求即可,不可强制要求设置多级。对于TN制式一般不设置P+N形式。

13、看安装大样图。是用来详细表示设备安装方法的图纸,也是用来指导安装施工和编制工程材料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要审查的对象,(如防雷施工、卫生间、幕墙预留端子、女儿墙及配电柜接线等的大样图。)防雷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14、接地导线截面积,SPD上下级匹配,SPD保护开关整定电流是否符合防雷设计防雷设计规范要求。强弱电桥架、线槽、线管形式、连接是否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15、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及水、电、暖、设备、消防、人防等专业施工图中涉及防雷部分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

16、审查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水、电、暖、通风、燃气的金属管线)在进出建筑物时是否与等电位连接端子做等电位连接。燃气管网与强弱电管线、防雷引下线、接闪器距离,审定合理性。

17、应知玻璃幕墙等电位设计、女儿墙铝塑扣板、大理石压顶、不锈钢栏杆、屋顶避雷网格是否满足防雷设计要求与验收规范要求。

18、消防中心控制室、监控室、计算机室、楼宇自控室、程控交换机房、电梯机房的位置设计是否符合防雷电磁环境要求。

19、防雷产品的说明书及有关证明。

20、埋设管路,吊顶布管,材质和设置是否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21、审查航空障碍灯设置、防雷措施。

22、还应参见其四置图、建筑效果图、立(剖)面图、规划总平面图、幕墙结构施工图、钢结构施工图、建筑结构说明、施工说明等。

4结束语

防雷设计的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需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未经审查的设计图纸不得交付工程施工。因此,提高建设工程防雷设计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减少雷击灾害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范文6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建议推广《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并便捷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