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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1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八、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九、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十、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内部审计;问题;职能
我国内部审计正在积极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主线、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完善治理为目的的风险导向审计。内部审计的职能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主,逐步向控制导向审计、风险管理审计扩大和发展,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内部审计工作已经成为公司治理极具价值的资源,内部审计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不明确,独立性与客观性欠缺
(一)在机构设置上缺乏独立性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美国纽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协调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该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法人,集团公司虽然设有审计委员会,但其基本上是满足海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而设立的一个机构,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且和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联系不够,内部审计部门无法通过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来实现其独立性。
(二)职权的授予与行使难以统一
内部审计被授予较为宽泛的监督权,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可以监督,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实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内部审计的权力有时难以行使。
内审部门面临着“同级审”的难题。同级审即单位的审计部门对处于同一层级的财务、建设等部门进行审计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尽管企业及企业的人事管理已打破了级别的概念,审计部门也已经被授权,但无论是机制还是观念都使同级审变得很困难,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仍然存在着由上到下的等级制度。
(三)利益的关联性影响审计客观性
在公司内部多种内部利益关联性使得审计客观性受到影响。
人事关系的关联性。在公司中,审计人员的个人考评及岗位评定是由管理层决定,而不是取决于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业绩的考核权抓在被审计对象的手中,审计查出的问题越多就越容易得罪人,难免会对审计的客观性带来影响。
物质利益的关联性。在公司内部,员工个人的薪酬有工资、各种绩效奖、职工福利和培训等多种形式,由于审计人员身处其中,有时不知不觉中也成了违纪违规的既得利益者,当审计人员面对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切身利益时,何去何从确实是一个两难的决择。
二、审计内容较为狭窄,与国际内审标杆差距明显
(一)内部审计面较为狭窄
目前该公司的内部审计仍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的审查和工程结算的审核,审计面较窄,审计层次也不高,审计工作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在财务审计工作中由于主要关注会计核算的准确与规范,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变成了财务会计的自审过程,审计的作用和影响都受到限制。在工程审计中,审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工程结算的审计,效果虽然非常明显,但工作的层次较低,随着施工市场的不断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工程结算审计的工作量会逐步下降或可以采取外包的方式以提高效率。
(二)内部审计参与度不够
目前公司内审部门对本单位中心工作介入不够、审计工作与中心工作关联不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单位领导认识不足,不知道如何运用审计手段来加强企业管理,出问题了才想起应该审计,平时总认为审计工作可有可无;二是审计部门的知情权不够,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经营活动的过程及存在问题审计部门不了解,相关的文件审计人员看不到,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游离于企业中心工作之外;三是审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不了全方位审计的要求,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是由财务人员转变而来,对财务会计以外的领域审计人员难以开展审计。
三、内部审计力量不足,难以满足审计发展需要
目前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偏低,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主要表现在:
(一)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不足,由于竞争激烈,在人员配备上必然会向业务拓展方向倾斜,客观上导致了内部审计部门人员长期配备不足,多少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阅历、判断力、偏好等将直接影响审计方法的运用。公司运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不仅要求审计人员掌握会计、审计知识,而且要求审计人员熟悉管理知识、精通金融业务、具备审计人员独特的敏锐性和判断力。
(二)人员的知识老化,不能及时更新
低的流动率不利于审计部门和其它业务部门的知识交流,也不利于审计部门加快对新技术新业务的消化和吸收。从审计的业务要求来看,审计人员需要掌握多专业多工种的业务知识,同时应及时了解企业业务和技术的最新变化,否则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都会受到影响。
四、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不足
(一)高管层缺少审计知识的培训
目前公司各级领导的知识储备中普遍缺乏审计业务知识,各种领导岗位的培训课程中审计培训内容安排得也很少,公司现职领导大多是由工程技术岗位或市场部门提拔,几乎没有审计岗位的工作背景,由于缺少审计工作经历及必要的培训,所以对内审的责职、方法、重要性等认识不足。
(二)对内审工作认识的几个误区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有少数单位领导认为内部审计的设置是主管部门要求的,它是代表国家和上级部门来监督自己的,认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削弱了自己的权威,而不是将内部审计看成是自己的参谋和助手,所以对内审工作不关心、不支持。
(三)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制度层面
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认为,审计应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事,这是制度规定,企业无须再行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所以,内部审计的自觉自愿性不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内部审计的重心将由事后评价控制转向事前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关注风险、关注危机,促进企业全方位构建风险防范模式,是时代赋予内部审计的历史责任。
参考文献:
[1]李井.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运作[A].石油杯全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会暨经验交流论文汇编,2003.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 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公司治理资本市场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文献表明,企业是生产要素所有者间契约的联结,而契约的履行是需要一套治理机制作为保证的。资本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就是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外部控制环节。但我国因种种原因,上市公司之间的二级市场收购受到严重抑制,滞息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活力。因此,创造条件,鼓励上市公司的并购接管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活力,就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了。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及其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实际上就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机制,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会大大削弱所有者与控制权的分离问题,它实际上是资本市场赋予中小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一种形式。所谓控制权市场机制,是指投资者通过收集股权和投票权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达到接管公司和更换不良管理层的目的的一种制度设计。
控制权市场机制是一种非常关键的、有效的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防止经营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的有效武器。如果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效益必将下降,在一个有效市场上,必然表现为股票价格的不断跌落。当股价跌落到一定程度时,外部投资者会认为收购该公司是有利可图的,有可能通过大量买进该公司股票以达到控股,然后以控股股东身份撤换经营管理班子,接管该公司,公司控制权因此而改变。对管理层而言,外部接管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工作,失去高工资以及与职位有关的种种特权――数额庞大的“在职消费”;同时,由于目前国内的经理市场正在形成之中,这种离职经历会对其作为职业经历人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加大其离职成本。考虑到在市场接管所导致的失去工作和高效薪水,以及高昂的离职成本这两个方面的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将不得不认真工作,努力提高公司效益。
二、我国不完善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之现状
1.接管成本巨大,接管公司可能得不偿失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持股大户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即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及以后每升降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予以公告。由于持股大户的定期报告,使得嗅觉灵敏的股东觉察出“收购接管”的蛛丝马迹,他们会紧握手中的股票而待价而沽。一方面,当股东预计收购后的股价会高于现在的出价时,就不想出售给收购者而指望别人出售;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股东都有可能采取这种行动,这使得收购后的净收益降低。若考虑到各种费用,净收益还可能成为负数。同时,接管之后,被接管企业的职工安置也使接管活动难度加剧。
2.股票市场的分割与流通,重协议收购机而轻二级市场收购
我国股权结构复杂,有国家股、法人股、A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等之分。其中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称为未流通股。市场的分割和国有股的低流通性,使得非控股股东要想在二级市场上完成收购取得公司控制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机构投资者买断全部流通股,也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无法获得控制权实现战略重组。在这种情况下,协议转让便成为接管活动的主体。这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接管直接通过二级市场完成显著不同。据统计,从1993年至2002年9月的371起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有327起,占全部收购事件的88.14%。既然是协议转让,公司管理层难免和买家讨价还价,进而继续留任在企业中,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的震摄作用则有其名而无其实,无法达到其预定的目标。
三、强化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困扰接管活动的一个重要障碍便是职工安置问题,主管方面希望收购企业全面安置目标企业的职工,尤其当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相关方面给予收购企业种种政策优惠。如果强行要收购企业这样做,则有可能拖垮优势收购企业。因此,有些企业即使想收购目标企业,但出于对收购之后目标企业的冗余职工的安置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问题会更严重,结果潜在的接管者犹豫徘徊,不敢放手作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为推动社会保障体制的尽快建设与高效运转,要坚决改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建立社会保障统一管理体制。
2.提高首次公告比例值
目前《证券法》中有关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就应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持股大户报告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出发点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但过于严厉的信息披露对于准收购接管者而言无异于过早地暴露了自己的战略意图。实际上比利时证券市场就没有我国这样的持股大户报告制度,公司的收购接管完全可以“静悄悄”地在公开市场上收购股票并成功接管。因此,这种报告制度并不是必需的。虽然美国、香港持股报告的首次公告的限值都是5%,但它们均有分散发达的股权市场。考虑到我国的高度集中的股权市场,可以考虑将首次公告值提高到日本采取的10%水平甚至更高的水平面(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这样,使收购接管者可处于一种有利的地位,可以起到突袭的效果,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威慑力。
3.加快国有股的退出和流通
我国股权市场上的诸多现象均和“一股独大”的股权分布状况有关,由于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控股地位,因此即使潜在的接管者收购了所有的流通股也难以更换不称职的经理层,因而造成了接管主体是协议转让,而非二级市场收购,这种状况抑制了我国上市公司接管活动的市场化动作。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加快国有股的退出和流通,实现股权多元化,逐渐由以协议转让为主体的接管转变为以二级市场收购为主体的接管,尽快完成接管的市场化运作。
在目前国有股减持叫停的情况下,实现股权多元化方案可采用“存量搁置,增量流通”的策略。即对于历史造成的已存的不流通的国有股,把它暂时搁置起来,而对于新发行的股份则要全流通,这样随着市场容量的逐渐扩大而稀释国有股的比例,实现股权的多元化。而对于促进接管的市场化运作可实行二级市场收购的临时投票机制,即当二级市场收购完全完成流通股的收购后,可以暂时重构上市公司的决策投票机制以决定收购方是否可以改组董事会进而撤换相应的经理班子。也就是说,在国有股减持叫停期,在收购方完成流通股的收购后,要提升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重,使其占到上市公司投票权的50%,国有股(包括法人股)的投票权不超过25%,银行等债权人也占25%的投票权。另外,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权利的政府机构拥有一股“黄金股” 。政府“黄金股”体现出的是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身份,具有一票否决权。该股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决策,不参与公司收购接管过程中相关的人事决策,但可跟踪、监督公司的决策过程。在公司决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时,政府可运用黄金股行使否决权。在具体操作时,只要收购方能争取到银行等相关债权人投票权绝对多数的支持,收购方就可完成董事会及相应经理班子的重组。
4.培育经理人市场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 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 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 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 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 独立经营, 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 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 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 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 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裁 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裁, 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 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
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承担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 行; (五) 忠实, 勤勉, 尽职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 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 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 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 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因工作需要也可 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 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 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 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归口管
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 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 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 度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 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 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 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 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 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 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 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
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 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报 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或应公司 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 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 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 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 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 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 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 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 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 保存年限 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 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 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 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 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 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 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 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 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市场拓展部 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市场拓展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 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 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 ,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部,市场拓展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 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 若上述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审议的交易事项, 其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须经公 司董事长审批; 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不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须 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净资产的 30%,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 ,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 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 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 东会) 。 第四十二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 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 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 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 序,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 裁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 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 督, 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 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 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 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 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 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第五十二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 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 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 主要核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 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 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 理。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 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 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 案。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 等,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 备,归档。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 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 审批程序审批后, 持印鉴使用审批表到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处 盖章。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
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 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 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 VI 系统参照公司 VI 手册规定(包 括名片,信纸,信封,LOGO,展版等)实施,费用自行负责。为 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 VI 手册规定规 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 或介绍,应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审稿。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法律 事务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 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 存档。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 法律部协助审查。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 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 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 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 案。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 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 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 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 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 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 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 , 总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正人员统 计表》 。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 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 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 《人事系列报表》(表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便公司人力 资源部统计相关数据。 第七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 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三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 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 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四条 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以目标利润为综合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 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十五条 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下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 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 考评。 第七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 人员实施综合考评, 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 施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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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局限性;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信息产业已经相当发达的当今社会,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范舞弊,减少损失,提高资本的再生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将就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若干问题谈以下几点看法。
1、内部控制制度概念的理解
目前,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主要有: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成分三种提法。这三种提法实际上反映了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主要是从划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提出的,即注册会计师只负责审查内部会计控制,包括与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关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实物保护和内部审计,并提出相关的审计意见。内部控制结构概念较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有两点显著变化:一是将内部控制称为内部控制结构;二是提出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要素组成。笔者认为将内部控制称之为内部控制结构,恰如其分地反映内部控制的性质。所谓结构是构成事物整体的内在框架,内部控制也就是构成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在控制框架,以这些内在控制框架为基础建立反映企业业务运行规律要求的各种制度便成为具有内部控制特性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把控制环境作为内部控制组成部分,扩大了内部控制的范围,尤其是关于董事会、管理者和其他人员对控制的态度和认识作为内部控制环境的首要内容,更加突出说明人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内部控制成分的概念提出是在内部控制结构基础上的进一步纵深发展,其中将结构改为成分,更清晰反映内部控制是要素性的,只有将内部控制作为成分与企业业务活动环节和程序相融合,才能体现内部控制真正的价值。同时内部控制成分也比内部控制结构更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内容上,在控制环境中提出了全体员工的诚实、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的要求,并增加风险评估这一新的控制成分,强调单位要为实现目标分析相关风险,以构成风险管理的基础,而且将会计系统改为信息与沟通,扩大了单位信息系统方法和记录的内涵。在结构上,阐明各控制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以控制环境为基础,风险评估为依据,控制活动为手段,信息与沟通为载体,监控为保证。
2、内部控制制度的局限性及必要性
2.1内部控制客观环境的局限性
2.1.1、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投资者对内部控制信息缺乏接受力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很不健全,交易不规范、非法谋取暴利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可能引起投资者的猜测和恐慌,对公司的资本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样,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的情况下,即将申请上市的国有企业如实对外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内容,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影响或延误企业的正常上市。
2.1.2、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认知力
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流通股、法人股、国家股占全部外发股数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是企业组织形式的核心。根据詹森·麦克林(1976)、法玛·詹森(1983)、德姆塞茨·莱恩(1985)的研究结果,股权结构分为“股权集中”与“股权分散”两种。前者指股权集中于内部股东,后者指内部股东只占较少的股权,外部股东人数较多,且股权按分散。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典型的股权集中型的,流通股在总股本的比例中所占比例仅为31.6%,而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则达68.4%,即使能将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全部买进,也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在内部人或控股股东等关键人大权独揽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中小股东主要以二级市场的“逐利”为主,更关心的是企业的运营结果,而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兴趣不大。
2.1.3、公司内部缺乏制衡机制,对管理系统缺乏控制力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但在我国现阶段,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备而实不至”,尤其体现在董事会这一重要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不少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一味地“放权让利”,致使原厂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现在既是经理层又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成员高度重叠。据调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总样本的47.7%,由此可见,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而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既不能充当所有者的“守护神”,又不能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这种责权不分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内部控制如“空中楼阁”,形同虚设。
2.2内部控制制度自身的局限性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1,人为错误;2越权管理;3计划没有变化快,缺乏系统有效的控制。
2.3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例如,企业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技术管理等,就属于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
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例如,由无权经管现金和签发支票的第三者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就是一种内部会计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应规范的主要内容
3.1明确规定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方法。
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内部组织机构,它是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其核心问题是合理的职责分工。在一般情况下,处理每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者在全过程的某几个重要环节都规定要由两个部门或两个以上部门、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工负责,起到相互控制的作用。如汇出一笔采购货款,规定要由采购经办人填写请款单,供应计划员(或供应部门负责人)审查请款数额、内容及收款单位是否符合合同和计划,会计员审核请款单的内容并核对采购预算后编制付款凭证,最后由出纳员凭手续完整的付款凭证办理汇款结算(出纳员开出汇款结算凭证,还要通过会计员审核),前后须经四人分工负责处理。而采购汇款的报帐业务,则规定要经过采购经办人填写报帐单,货物提运人员提货,仓库保管员验收数量,检查员验收质量,以及会计员审核发票、帐单及验收凭证,编制转帐凭证报销。
3.2明确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
规定管钱、管物、管帐人员的相互制约关系,旨在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如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票据的签发印鉴,必须有两人分别掌管;向银行提取较大数额现金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对领款、点验安全入库的全过程共同负责;仓库材料明细帐要设专人稽核或另设记帐员记帐;管钱、管物、管帐人员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调动工作时,规定要由主管领导指定专人或接替,并监督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或正式移交清单。另外,现金收付的复核制,物资收发的复秤制、复点制等,也都是防错防弊的内部控制制度。
3.3、明确规定保证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要求。
如对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在格式、份数、编号、传递程序、各联的用途、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签章、明细数同合计数及大小写数字一致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各种帐簿记录,要求帐证的一致或保持一定统驭关系的规定;还有会计核算中规定的双线核对、余额明细核对、各种报表相关数字核对,以及由此而规定的内部稽核制度等。
3.4、明确规定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为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除规定物资保管员对每项物资进行收付后,都要实行永续盘存办法核对库存帐实外,还要规定财产物资的局部清查和全面清查制度,以保证帐卡物相符或及时处理发生的差错。如现金出纳员除规定每日下班前要结帐清点库存现金,遇有差错要及时报告外,会计主管人员还有经常检查出纳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及金库管理情况的责任。
3.5、明确规定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方法。
(1)计算机代替手工填制记帐凭证是相当容易的,并且比手工制作的凭证更规范、效率更高。但是难以给查帐和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先由计算机填制输出记帐凭证,然后由有关经办人确认后签名或盖章,无签名或盖章的视作无效凭证,不得进行帐务处理。
(2)电算化可以大大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的水平。但是,不能以此代替原手工会汁处理中已建立起来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加强对电算化系统的管理,这是会计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要明确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工具软件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程序设计人员还应对数据库采用加密技术进行处理,严格按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设计要求配置人员,健全数据输入、修改、审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系统设计的处理流程不走样变型。
(3)对会计电算化进行内部控制,主要是对存取权限进行控制。设多级安全保密措施,系统密匙的源代码和目的代码,应置于严格保密之下,从计算机系统处理方面对信息提供保护,通过用户密码口令的检查,来识别操作者的权限;利用数值项防用户利合法查询推出该用户不应了解的数据。操作权限(密级)的分配,应由财务负责人统一专管,以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明确各自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潘经民《财会月刊》《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20__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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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办好注册会计师专业的高等教育
我国政府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教育的投资,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专门人才。目前大约有22所大学已实施了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计划,设立了CPA专业,其核心课程包括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和管理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法、经济法、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等。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专门化高等教育,使高等院校会计人才的培养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储备后续人才,并培养造就一批硕士生、博士生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
(二)改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考资格要求较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考。而在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报考人员要求具备硕士水平。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理论不够深,实务不够强,有相当一部分非执业者对会计审计业务知之甚少,某些基础性、实务性工作几乎不得要领,但仅凭精通几本考试用书也能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因此,应提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门槛”,建议要求报考者具有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允许非会计专业本科学历者经过强制性培训后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另外,还应加大考试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接近实务,并逐步向国际水准靠拢。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进一步发挥国家会计学院的作用
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关于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内容,除了专业和相关学科知识、技能的培训外,还应对其进行计算机知识和外语培训。我国已于1998年在北京建立了国家会计学院,于2001年在上海建立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这两个国家会计学院是进行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基地,应遵循朱总理“聘用世界最好的师资来教学,努力办成国际一流的会计学院”的指示,重视与世界著名学府和国际机构的交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努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提供高层次、高附加值的职业后续教育,为提高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目前在中国培养会计人员的高等教育中,还未单独开设“职业道德”课程,其他课程中涉及职业道德的内容也是一笔带过,很少有案例研究和相关讨论。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及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也难见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是形成我国会计界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的高等学校教育及其有关后续教育中设置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已是当务之急,它将对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五)开展人才培训的国际合作
我国的会计人才培训应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方针,与国际会计公司广泛合作。一方面选派年轻、英语基础好的注册会计师到国际会计公司学习和锻炼;另一方面也邀请国际上的知名学者和国际会计公司的职业经理到国内传授经验和技术,引进原版培训教材,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直接学习国际先进的会计服务业技术和经验,加速实现执业和管理水平国际化进程。
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经营
我国已基本上完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现在又加入了WTO,要抓住机遇,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与联合,争取在未来几年内形成一批实力较强、能与国际会计公司相抗衡的中国自己的”一大”、”二大”会计公司。笔者认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规模经营的具体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组建国内集团事务所
所谓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众多的具有内部联系的事务所,按专业化、协作化、联合化、集中化的原则,以一个或几个大所为核心,在自愿、平等、互利、互补的基础上,打破部门、地区、所有制、规模大小的差异,联合若干个分所、成员所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大型联合体。这种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各个事务所有统一的专业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质量控制、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企业文化,意味着人才、客户、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作到优势互补,分工更细。
1.培育核心所。核心所的成长方式主要有三种:(1)自身繁衍。事务所积极开发业务资源,广为招贤纳士,通过自身的积累来提高实力,以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优点为稳妥扎实,无须法律程序,但上规模缓慢,易受地域限制;(2)吸收合并。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事务所加入本事务所,加入方解散并取消法人资格,仅有接纳方存续,即“A+B=A”。事务所的吸收合并是善意的、出于市场自主需求的主动行为,这种需求可能包括:大所看中了小所的人力资源、经营特色、地理位置,而小所因经营不善、债务沉重或客户变迁、经营多角化等原因,产生了加入大所以扩大发展的动机;(3)新设合并。事务所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事务所合并成立一个新的事务所,原合并双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新设合并一般适用于强强联合,采用这种合并方式前合并的各方都具备了在行业内较高的声望和品牌,丢掉哪一家牌子都是不小的损失,因此合并后名称合二为一,即“A+B=AB”。
在我国,以强强联合为特点的新设合并是效率最高的一种合并方式。其一,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壮大规模;其二,在我国的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城市不乏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事务所,强强联合具有一定的基础;其三,同吸收合并相比,减少了”传、帮、带”的投入,合并双方已具有了较强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客户资源优势,更易形成优势互补,发挥规模效应。
2.建立分所和发展成员所。这属于核心所的扩张方式。(1)建立分所。新设立分所的目的是出于满足客户资源分布、节省交易费用的市场需求,而不必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分所只是总所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人、财、物、执业质量受总所的统一管理,其民事责任也由设立分所的总所承担;(2)发展成员所。成员所方式是国际会计公司扩大规模的通行做法,它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核心所通过发展成员所,享有较高规模布局自由度,通过发挥品牌优势、技术优势和地区优势,可以满足企业集团对事务所的地区性要求、技术要求。发展成员所要本着“宁缺毋滥、循序渐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逐步向外扩张。成员所不宜过多、战线不宜过长,松散型的成员尽可能不予考虑。在管理上,核心所应以资本控制为纽带,对成员所实施统一的人员控制、制度控制以及质量控制。
(二)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
部分事务所,可以考虑加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并成为其成员所,借助国际所来扩张规模和实力。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减少国内事务所上档次的漫长的探索道路,是一条迅速学习和进步的捷径。从目前的行业形势来看,证券市场的舞弊层出不穷,社会公
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审计的难度和风险日益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事务所自身的积累,难以上规模、上档次。而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不仅可以引进境外资本,增强我国事务所的资金实力,还能引进国际先进的注册会计师理论和执业经验,更好地和国际会计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有利于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拓宽我国会计服务的业务边界
拓宽我国会计服务的业务边界,会计师事务所走多元化经营道路,是会计市场开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机构从事多项业务服务,可以共享各种专业人士的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入WTO后,国内事务所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成功,必须积极开展市场营销,不能只开展单纯的审计业务,而应拓宽业务范围,培养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实行多样化经营战略。抢滩咨询市场已成为世界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一轮竞争的焦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顺势而为。
(一)传统的管理咨询服务
贸易自由化将加速经济全球化,并加剧市场竞争。传统管理咨询主要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如何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战略使股东的投资价值最大化?如何缩小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差距?如何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适时的理财咨询?如何为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等等。这些问题说明了管理咨询服务对于中国经济和世界接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传统的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上,我国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涉足却不多,因此必须抓紧时机,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二)新兴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将是掌握知识和信息的人才。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和创新要求未来企业必须重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职工教育与培训项目设计、提供职工利益管理、职工工资及利益分析与规划、利润分享计划、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职工股票所有权计划、养老金退休金及福利计划、保险金管理、企业生产、推销、会计及人力资源工资的整套系统重建、系统整合、数据库管理、网络设计、客户价值管理、人力资源咨询专门化服务等。
(三)新兴的网络咨询服务
加入WTO后,电子信息与通讯技术在我国会计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与普及将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拓新的服务业务。据专家估计,美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咨询收入占全美咨询业务收入的比率,将从1998年的29%升到2003年的57%。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必须正视这种事实,改良自身的经营理念与技术方法。网络技术的运用,大大降低了外地业务的成本,节省下来的人力与财力可用于新业务的开展与客户资源的开发。而信息的光速传输和全天候的在线提供了全新的业务时空,甚至可以发挥数量庞大的非执业会员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潜能,加上原有的客户资源,完全可以凭借咨询的业务平台,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四)国际化业务
持续性的对外开放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国际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更多的中国跨国公司将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化客户日益增加,国际会计、国际审计、国际税务、国际营销管理等跨国公司经营和贸易活动密切相关的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将有更多的外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中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国际化业务作为未来的优先战略,引进新的国际服务项目以及国际和技术,拓展国际业务,“出口”会计服务,帮助中国企业寻找国外市场,为外资企业提供会计、税务、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满足国际客户的服务需求,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竞争,提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认可度。
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品牌意识,“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良好的品牌是靠自身卓越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与良好的信誉来维持的。
(一)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面对入世的冲击,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增强竞争力,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首当其冲应改变的管理制度是人事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事务所内部如果没有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无法留住优秀人才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合理、透明的各种制度,如人员聘用、考核与晋升制度、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合伙财产的管理与处置制度、合伙人与员工争议制度等。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执业质量对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来说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我国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防范机制;对于具体的审计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度的执行;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把执业过程中的风险点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
(三)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除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购买职业保险,将事务所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既是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一种表现,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可以提高事务所的声誉。我国目前基本上未规定实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仅在事务所的会计制度中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很难抵御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如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已经出台,责任保险制度已由理论探索转化为实践运作。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意识,主动购买保险。
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
(一)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审计准则体系
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对其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会计协调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应用也将越来越广。制定会计准则时,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同时,应大胆引进国际通用的会计惯例,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使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等方面更符合国际惯例,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信性、有用性及可比性,更好地满足各利益主体的决策需要,为国际会计界所认可。审计准则方面,应在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笔者建议,审计准则制定主体中增加企业方代表,使各方利益得到更好的均衡;审计准则的内容方面,还应补充咨询等业务的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
(二)打破市场壁垒,减少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不当干预
应继续大力推进体制改革,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减少不当的政府干预,打破市场壁垒,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用正常竞争手段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减少政府对会计服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必须在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的前提下进行。第一,加强廉政建设,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一旦查出政府部
门通过行政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而产生行败和权力寻租行为,就应当查明原因,从严惩处,以形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环境。第二,进一步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联系。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事、财务、业务与名称等方面真正脱钩,防止出现“明脱暗挂”、“权力加盟”现象。第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摆正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三)改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