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理财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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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理财方式

短期理财方式范文1

但记者同时发现,在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涌向短期理财型基金的市场下,能够被切分的蛋糕却越来越少,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具有远见的基金公司精耕细作,再次深挖产品的差异性和进一步细分投资者群体。

理财基金以流动性换收益

众所周知,短期理财基金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认可主要还是源自其投资门槛低、流动性好、注重投资安全性三个方面。相比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5万元的起点,短期理财基金的投资门槛只有1000元,满足了广大普通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其次,短期理财基金不同的封闭期,能够更好的满足投资者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具体来讲,货币型基金每日开放申赎,流动性高是其最明显的优势,但也因此容易受到大规模资金流进流出的冲击,会影响其投资操作或摊薄原持有人收益。而短期理财债基从运作方式上看均为“期间基金”,即定期开放式基金。相对于货基,短期理财债基设有一定的运作期限,从目前产品来讲,长度短至一周、长至三个月不等,通过牺牲一定流动性来保证其规模在运作期内不过多受到“快钱”的冲击。

银河证券基金数据显示,截至 8月24日,过去一周货币A\B份额的净值增长率分别为0.0571%和0.0611%,短期理财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为0.0659%。其中超额收益主要是源自短期理财基金由于其封闭期的存在可以投资期限较长,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从而可以获得较货币基金更高的收益率。

6个月理财基金压轴问世

目前短期理财基金的周期一般为30天、60天、90天,运作期满后,短期理财债基采取“周期滚动”的模式,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赎回或者继续滚动运作。最早一批成立的理财型基金均已结束了第一个封闭周期。但记者注意到,进入8月份,发行的4款短期理财基金全部将周期缩短为半个月以内,分别为14天和7天。一时间,短期理财市场缺乏长周期理财基金成为了这个市场的短板。

但基金行业向来不缺乏创新者,即将在9月6日发行的国泰6个月理财债券型基金就将是国内首只也是唯一一只6个月封闭运作的短期理财基金,因为截止8月31日的证监会新基金申报进度表上也未有相同期限的短期理财基金。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认为该基金的发行将彻底改变基金短期理财市场“越理越短”的趋势,同时也为短期没有太大资金流动性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多选择。

短期理财方式范文2

近几年来,中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但由于股市的大起大落,未体现出明显的赚钱效应,从而使不少风险承受能力一般的投资者對资本市场形成了畏惧心态,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投资理财产品由此迅速得以发展。从规模上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年度发行数量已从2008年的6629只上升到了2011年的24033只,短短3年时间内增长了近4倍。从结构上来看,近似于活期存款、流动性强的短期限产品凭借资金调配灵活的方式更加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

2011年底银监会为控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来揽取存款的行为,已经不再允许发行1个月及其期限以下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较短、對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的选择范围由此大大缩小。在市场上短期理财产品相對缺乏的背景下,华安基金公司创新性的推出了华安月月鑫和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填补了资本市场上该类产品的空白,满足了细分市场投资者的理财管理需求。华安月月鑫和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首次提出参考年化收益率,每月、每季滚动,省却投资者不断挑选理财产品的麻烦,并将起购点设置在1000元,既保留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优势,又吸取了基金产品的低门槛、低费率、高透明度等各类优势,为追求低风险、确定收益的个人投资者打开了分享短期理财市场收益的大门。

参考收益先知道

华安月月鑫和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是首次提出参考年化收益率的公募基金产品,在运作期前会公布参考年化收益率区间。它的主要投资标的为短期限债券和银行存款,采用投资品种持有到期和期限匹配的策略,只可投资于剩余存续期短于产品运作剩余期限的金融工具。持有到期策略一方面使得产品每日稳定获取应计利息,到期后回收本金,不受期间市场价格的扰动,更好的体现了绝對收益的本质,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在产品运作周期开始前即可进行协议存款利息的谈判,并能通过公开市场来预判目标投资产品的到期收益率,由此使得其实际收益不会与参考收益产生明显偏离,参考收益率對于投资者的指示作用较强,方便其进行事前投资决策。

定期滚动不断档

从运作方式来看,华安月月鑫和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采用“长期存续、定期开放申赎”的运作方式,月月鑫和季季鑫分别按月度和季度为运作周期滚动运行,每个运作期末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期间保持封闭运作,其流动性低于货币型基金但优于银行理财产品。由于运作周期不长,这种模式既满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也使产品投资组合保持了固定的运作期限,便于投资策略的贯彻和实施。此外,滚动运行的模式避免投资者在前期产品到期后需要继续寻找产品来接续资金的苦恼,减少了资金的闲置时间。

获益潜力有空间

从投资运作特征来看,华安月月鑫和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可以参与中等评级债券的交易,正回购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40%,同时期间封闭运作,不受申购影响,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增加产品的获益潜力:(1)中等评级债券的收益率相對更高,而封闭运作特征和较高的回购比例上限增加了产品的回购融资空间,更为有效的放大高息品种收益率;(2)目前同期限协议存款的平均利率较之高等级债券的到期收益仍具有一定的优势,由于在运作期内没有流动性的限制,因此较之为应對期间申赎而不得不备留一部分高流动性但收益率偏低资产的开放型产品,华安短期理财债基可以保持更高的协议存款配置比例,从而提升组合回报。

基金运作全透明

短期理财方式范文3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报披露如下: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投资批准权限的专项授权,于2001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资金投资国债的决议。200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决议作出修改决议,公司只使用1亿元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债,另外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亿元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会计报表附注,短期投资:

项目2001年度投资金额成本(人民币元)跌价准备(人民币元)

委托投资-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0,500,000[注1]

债券投资41,655,2042,679,155

存放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债券投资款50,000,000[注2]

合计282,155,2042,679,155

报表日债券投资包括以下债券:

库存数量库存债券成本

债券名称手人民币元

96国债(8)34,76941,655,204

债券投资已按成本和市值孰低原则计提了跌价准备,报表日的市价是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1年12月31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确定。本公司债券投资的变现无重大限制。

注1、本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委托其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元。根据该协议,该证券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即将挂牌交易的股票、认股权证、基金、债券以及其他的上市投资品种。本次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12个月,自2001年8月13日至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于本年度已收回部分委托管理资金计人民币9,500,000元(另注该公司在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委托资产管理事项”,披露:公司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1%作为管理费用。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部分的20%支付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业绩报酬。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950万元投资收益的函件,2001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此笔投资收益款项。公司未来尚无委托理财计划)。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证券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49,556元,于2001年12月31日,该委托投资证券的市值为人民币206,958,431元,因此本公司于该委托投资于2001年12月31日的投资成本(已扣除年末仍未使用的现金余额)与市值的差异为人民币17,007,987元。

注2、本公司委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国债投资款提供管理服务,本公司已就该国债投资投入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3、会计报表附注,投资收益(部分):

项目2001年度(人民币元)

投资国债收益(详见短期投资注(2))(2,959,933)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详见短期投资注(2))2,679,155

从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为全权委托理财方式,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仅为委托管理债券投资。

1、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借:短期投资200,000,000贷:银行存款200,000,000

2、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950万元投资收益借:短期投资9,500,000贷:投资收益9,500,000该公司将收回的950万元直接冲减短期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按8月中旬投入4.5个月计算,投资收益率达12.67%,该收益不太可能是收取的股利或利息,而且上市公司在8月中旬以后支付股利的情况很少。那么应该是证券(包括认股权证)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3、支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00元,该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0该公司将5000万元直接核算为短期投资,而不是反映为其他货币资金,亦值得商榷。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多出的640,291元应该为存款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640,291贷:财务费用640,291

4、国债投资成本41,655,204元,不清楚运作方式如何、在哪家券商购买,在此不予举例核算。但跌价准备2,679,155元,减少投资收益。

短期理财方式范文4

理财市场现状及趋势分析

理财产品发行量继续上升,短期化趋势显著,并且产品发行期或到期日仍较集中于月末、季末。受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且因通胀、升息预期的影响,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受到市场追捧。同时,在当前流动性严重趋紧、时点考核模式未发生根本变化、存款利率管制环境未变等背景下,这些高收益、募集期限设计高度集中于月初月末的短期甚至超短期理财产品急剧上升,造成储蓄存款的大幅波动,削弱银行存款稳定性。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持续提高,各行竞争“价格战”呈现一触即发的态势。尽管理财产品存续期日益缩短,但其收益率却不降反升,满足了客户追求高收益的要求。目前很多银行类似货币基金的“T+0”理财产品能够实现2.5%~3%的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活期存款。同时,各行争相调高同类别理财产品收益率,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行业“价格战”。从2011年情况来看,银行理财业务的单位收入比明显降低,银行利润有可能在进一步升级的“价格战”中继续被压缩。

投向货币市场的理财产品大幅增长。在稳健的货币政策和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下,央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银行间市场资金面趋紧、银行年中时点考核以及股市低迷、房地产市场调控、CPI指数的不断高企,为银行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的大规模增长,提供了供给和需求双方“一拍即合”的条件,行之必然。

理财产品投资对象趋于复杂。银行近来陆续将理财资金的投资对象由“相对单一型”向“复杂资产池”转变。投资方向中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近年来重点规范的业务品种。同时,银行对于入“池”资产描述往往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等表述,可入“池”资产的种类范围往往过于宽泛;对于各类不同风险等级投资标的的比例缺乏限定,实质上无法确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池”内资产期限错配不明晰,存在长拆短、滚动发行等现象。

银行互投理财产品现象较为普遍。近年来,各行出于规模控制及盈利的压力,先后开展了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机构理财产品业务,以达到不占用信贷规模、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等目的。而理财产品的发行银行也乐于提供变相或隐性担保并包装机构理财产品卖给其他银行,既可以将大额信贷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又可以赚取价差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随着这一业务的大量开展,其逃避信贷规模控制、隐性担保致使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等潜在的风险也逐步增大。

银行利用理财市场规避监管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规避银信合作监管规定。2009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监管文件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但目前银行采取了规避信托产品期限要求、降低信托公司的合作门槛等新手段来规避监管要求。二是规避信贷规模控制。银行利用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的“优点”,如具体投资比例不明确、自主调节行强,信息不透明等,在考核时点通过理财资金相互购买彼此的表内信贷资产,甚至可能会在考核时点通过理财资金购买自身表内信贷资产,从而达到调节信贷规模的目的。三是规避对企业的授信管理要求。目前,多数信贷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是银行主导和设计的,主要用于满足银行自身客户的资金需要。四是违规将理财资金流向限制性领域,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项目或公司、“两高一剩”企业及“铁公基”项目等。

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

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圈钱”工具,违规揽存痕迹明显。尽管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最终需投资至相应标的市场,但银行可利用募集期资金沉淀和到期资金回转待划的“时间差”增加存款余额,且存款较之中间业务收入带来的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经济利润更高,因此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动力更大,多以高收益吸引客户留存资金,并考虑同时发行多个短期产品对稳定存款的贡献度更高集中于短期化甚至超短期产品,其背后揽存的动机非常明确。一是保本理财产品等部分理财产品募集金额直接记入存款科目或纳入内部存款基数考核;二是部分超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畸高于同期市场利率和金融同业,超过正常投资收益范围,高息揽存嫌疑极大。显然,理财产品“价格战”不利于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行目前理财产品收益率大幅高于活期利率,竞争趋于白热化,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引发银行进一步价格战和客户争夺,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银行存贷比管理依然相当脆弱,目前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存贷比的考核仍然集中于年末/季末/月末的时点。虽然监管部门明确指出要推动建立月度日均存贷比的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稳定性的管理,但目前各行的存款排名仍集中于月末等时点,银行为完成指标,在月末大量发售短期理财产品,利用理财产品发售期与理财产品时间差来突击完成期末存款指标、存贷比考核等任务,既容易造成违规揽储之嫌,又给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理财市场隐藏着不可忽视的流动性风险。一是投资标的与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风险。银行往往通过连续滚动发行来解决资产池投资类短期理财产品运作期限与资产池资产期限不匹配问题,在市场资金趋紧的极端情况下可能因滚动发行募集金额大幅下降或发行不成功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开放式理财产品不能赎回风险。为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现金管理需求,不少银行纷纷推出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存续时间较长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交易日可随时申购和赎回(类似于开放式基金)、赎回后资金T+0到账,一旦交易日出现大额净赎回,标的资产未能及时变现易出现客户无法赎回风险。三是银行竞相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易造成资金在银行间大规模地频繁流动,严重影响银行存款资金的稳定性,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造成困难,对中小银行的影响更大。虽然目前各行流动性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仍不能排除“压跨市场的最后一根稻草”的挤兑情况出现,银行流动性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现有渠道和方式不能透彻了解法人开发产品的特性,系统性风险突出。现行理财产品均由商业银行总行设计开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运用都集中在总行,分支机构对产品设计背景、运用渠道、风险控制无明确把握,受限于销售时间安排紧促又难以投入足够精力研究新产品,通常仅通过产品说明书和发售通知了解产品,这对于风险等级较高、投资标的物复杂的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在总行分配的销售额度下还容易忽视不同地方城市特点、居民风险承受能力、金融发达程度、金融服务水平等多种差异被动销售。这为一线销售人员难以“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顾客”埋下隐患,带来系统性风险。

信息披露内容、频度和方式不完备,客户不能及时有效地了解理财产品变动情况,信息传递风险突出。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尽职应包含内容完备、频度合适、方式合理三个方面,但目前银行普遍难以做到。同时,过于专业、冗长的产品合同导致客户难以知悉理财产品的全面风险情况,埋下法律风险隐患。各行的产品说明书中条款设计复杂,合同专业用语较多,如投资标的物众多、预期收益率复杂测算、最不利情况的隐晦表述、流动性的限制约定、历史收益的诱导性举例都使投资者很难真正明白合同条款、知悉所购买产品的全面风险情况,从而偏听偏信理财人员的分析,为今后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埋下隐患。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业务素质不过关,易引发操作风险。在销售人员准入方面:通过AFP和CFP证书等具有较高资质的理财人员总数比率偏低,影响了提供高品质理财服务的质量;普遍缺乏客户经理资质等级与销售产品的风险等级对应制度;理财销售人员不能完全做到持证上岗并在显著位置立放从业资格证书,客户难以分辨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在销售人员后续管理方面:普遍存在对销售人员后续培训的人均时间不够、培训方式单一,考核情况含糊的问题。

有关对策建议

当前银行理财市场上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已引起业界人士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并将陆续得到解决和规范。比如,2011年6月,监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为确保该办法能够于2012年初顺利执行,当前需要持续监管引导,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理财市场管理,根治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和风险行为,实现银行理财市场科学稳健发展。

引导银行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单纯依靠提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不是银行吸引客户、解决资金需求的根本途径,银行应切实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在满足客户追求资金稳健的同时获得高收益的投资需求。监管部门应积极引导银行将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回归到代客理财、为客户实现资产增值、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及其他综合效益的正途上来,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银行自身开发能力,合理、合规设计产品,同时防范相关风险。

督促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理财产品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期限错配、大额赎回、资金大规模转移引发的流动性问题,监管部门应加强监控与指导:一是加强对银行流动性指标和理财产品金额异常变动的日常监测,防范流动性紧张引发更严重的风险;二是督促银行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管理,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安排,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额净赎回情况,银行应制定流动性管理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

推动银行建立理财业务风险全面管理体系。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形成前台营销、后台维护和主管负责人三位一体、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对类产品的监管职责划分清楚,严格按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意见执行代销基金、保险等产品的规范操作,让客户知晓此类产品的性质和蕴藏的风险因素,从而作出是否投资的自主选择,为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为科学合理界定银行是否存在责任奠定基础。

引领银行逐步树立理财产品的品牌化经营策略。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理财产品创新和差异化经营。一是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科学合理地对客户进行分类,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财富管理、产品研发水平,有针对性地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二是应从理财产品的设计、产品宣传、营销安排等全过程进行通盘考虑,不断创新完善,逐步形成产品品牌并提高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从而获得相对稳定的市场回报,避免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

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并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信息,以使客户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禁止利用虚假宣传或者刻意宣传高预期收益率吸引客户。同时,监管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购买理财产品,不可盲目追求高的预期收益率。此外,考虑在销售流程中增设“冷静期”,建议比照保险销售中的“犹豫期”,推广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的“冷静期”设置,使投资者在认购产品后仍有一段时间充分考虑,并有机会做出二次选择,以更好地实现理性投资,减少投诉事件,防范理财业务声誉风险。

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向,加强对日均存贷比指标的监测。监管部门应督促各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投向管理,禁止利用理财产品进行高息揽存或同业不正当竞争。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日均存贷比考核,督促各行建立日均存款考核制度,取消存款时点考核指标,杜绝月末、季末、年末冲存款指标现象。此外,应制订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准入机制。对开发、开办的理财业务产品如达到一定的浮亏数量或形成实际风险等级的情况按照标准、性质自动暂停新产品开办;或由监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整改理财业务制度,从而有效控制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维护客户利益、银行声誉,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适时改进和完善有关监管政策。一是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要求银行明确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条件,同时加强对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评估;二是通过完善日常监测体系,规范预期收益率宣传口径,密切监管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三是加大对信贷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的管控力度,督促信托公司增强管理能力,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将银行主导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纳入银行信贷规模和存贷比考核,减弱银行开展通道类业务的动力;五是禁止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担保,禁止对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限制理财资金购买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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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产阶层投资特征

中产阶层基于阶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等影响,其自身对投资理财拥有区别于普通投资者而具有其独立的群体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公平与效率 高知识阶层的中产者追求投资理财公平与效率,其公平与效率的认知概念存在其自身品质中。在现阶段的投资理财市场上,中产阶层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投资决策,而在其他领域,个人决策的限制条件复杂很多。由此,中产阶层对完全竞争的公平投资市场满怀期待,并且对投资市场前景乐观。另外,中产阶层相信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使其自信自己的投资眼光。

(二)心理投资预期高中产阶层因为高教育背景、高文化素质和具有一定挑战性的职业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风险偏好,敢于挑战新事物。在良好投资效率的背景下,中产阶层具有明显的投资意愿和投资冲动。中产阶层认为自身投资眼光独到,判定增值的理财产品必定能升值。

(三)意在实现财务自由一方面,中产阶层投资的前提是满足自身的现金支出、教育支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支出、退休养老保险支出等,才会对外投资增值。它要求自身财务具有必要的资产流动性、合理的消费支出、实现教育期望、完备的风险保障、合理的纳税安排、积累财富、安享晚年和有效地财务分配和传承的特征。另一方面,中产阶层希望投资收入能够满足自身的财务支出,使自己能够从繁忙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并使投资收益财富进行循环投资。

(四)要求确保财务安全中产阶层本身经济实力并不强大,财务安全是中产阶层投资的首要要求之一。中产阶层认为现有的财富能够应付生活目标的实现,不会导致财务危机,会使自身支出外的结余资产或负债资产作为资本能够保值、增值和更大的收益。同时,中产阶层也会评估投资理财产品,做好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财务安全。

二、通胀压力下中产阶层投资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投资理财理念引入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个人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但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完善。目前,在通货膨胀的国内经济环境下,中产阶层投资理财存在更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进入投资理财市场限制因素多 由于我国投资理财业务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金融市场提供的理财业务不能全面充分地满足中产阶层的投资理财需要,导致我国中产阶层投资理财的市场限制因素较多。例如金融机构重点推荐的理财产品门槛普遍较高,大多超出中产阶层的承受能力,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个人/家庭理财业务“外汇宝”的业务内容“个人外汇买卖”,但可以办理此业务的门槛条件实际上是“50万人民币资产能力、交易量要达到要求”。上述例子充分说明了金融机构将VIP客户作为其目标客户,对投资潜力日益壮大的中产阶层没有正确的重视起来。

(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单一 金融机构针对中产阶层开发提供的理财产品不多,仅是在储蓄功能基础上将存贷款产品进行简单组合。再次,金融机构主推的理财产品同质化高,缺乏创新,缺乏针对不同用户进行个性化的投资理财设计。如商业银行普遍开展储蓄贷款、保险、代为兑换债券,每月向客户通报国内外高影响力的金融政策、股价、汇价等行情信息,客户到银行大宗业务或多种业务时可享受减免部分手续费后其他优惠等。

(三)投资理财专业化知识不足 中产阶层大多是工薪阶层的上班族,平时无暇掌握专业的投资专业知识,理财技巧缺乏,易造成投资盲目性,加大了投资风险性。另外,目前市场上缺乏独立的投资理财咨询机构和专业投资理财专业人士,在加上投资理财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都影响了中产阶层投资的收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起步不久,目前国内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仍是以处理低层次的消费业务为主,有关金融投资、资本、贸易等各领域间的投资交易,则缺乏了解,针对这种高技术含量的金融产品的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就无能为力。

(四)投资组合简单随着中产阶层自身经济实力的增长,其理财意识开始增强,自主理财水平较低,投资组合比较简单。一般是以储蓄和债券等保守理财方式为主、股票和基金等新型理财方式为辅的投资策略,投资理财知识不足,大大限制了中产阶层对高性价比理财产品的投资。而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投资市场波动性更大,中产阶层投资更加谨慎,投资要求更加理性化和稳定化,致使投资方式趋向单一化,从而加大了投资风险系数。

(五)投资理财缺失计划性 投资理财要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制定的中长期计划,具体投资方式需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相关投资对象来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理财计划。但由于中产阶层对经济形势缺乏提前的预判性,往往在投资理财策略上缺乏计划性,在方式上又缺乏合理性,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成本, 降低了预期的收益,易导致中产阶层投资者的挫败感。

三、通胀压力下中产阶层投资理财策略

面对当前的通货膨胀,抵抗通胀是投资理财的首要目标。当下,中产阶层要在保证生活质量的同时,尽可能避免或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目前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下,立足我国投资市场,我国中产阶层投资要想持续健康发展,需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和推进:

(一)规范投资理财市场,降低投资门槛我国个人投资理财市场是在20世纪90年才开始出现,中产阶层是在近十年内形成的发展较快的投资群体,而不规范的投资理财市场大大限制了投资市场的运作、发展与壮大,亦制约了个人资产参与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建设。虽然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都对投资理财市场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仍不能有效地保障投资主体的权益。国家法律规范应从规范理财合同、完善理财者权益制度、优化理财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和加强理财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着手。其次,国家应适时引导理财机构扩大主要理财对象,降低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把中产阶层作为今后重要的获利点进行培育。目前,国家没有颁布对应于中产阶层的投资理财相关法律,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主要针对普通消费者和VIP客户,致使中产阶层投资作为投资主体地位尴尬,不能有效实现自身收益。金融机构应降低投资门槛,针对性制定具有强层次性的理财产品吸引中产阶层投资,实现双赢。

(二)丰富理财产品种类,树立理财品牌在通胀的压力下,投资者选取理财产品更加谨慎,导致了金融市场竞争的异常激烈。理财机构作为投资市场的运营者,需针对中产阶层这一特定投资群体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开展丰富的理财业务,树立品牌理财产品。丰富全面的理财业务可以提高理财机构的整体竞争优势,品牌理财产品可以树立核心竞争力,杜绝和降低核心理财产品的复制度。树立品牌理财业务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投资者认定了理财产品,促进了品牌理财产品的产生,必然大幅提高金融品牌的附加值和理财机构的知名度,大大增加了理财机构的业务。理财机构要想维护旧客户和开拓新市场,需与时开发新型品牌理财产品,加快品牌宣传,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品牌营销,优化营销策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以银行为中心划分投资理财产品,现阶段的理财产品主要是金融、有形资产和负债,这种理财产品的划分方式限制了投资主体投资多元化和个性化,限制理财产品的种类,不易形成品牌理财产品。鉴于此,我国金融机构应借鉴国外银行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产品设计理念,优化以个人投资为主体的理财产品结构。比如,国外银行在提供个人住房贷款时采用贷款与保险产品组合出售,且保险不仅包括财险、寿险,亦包括家居全保险、失业保供款保险、防脱期供款保险等服务。

(三)提高风险与监督意识,加强理财知识 中产阶层进行投资时,需提高风险和监督意识,是其投资的思想基础。由于中产阶层的投资决定将直接影响其现有生活质量,中产阶层要具备理性的投资意识,充分认识到理财风险。同时,中产阶层投资者不但享有投资理财产品的知情权,而且市场要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监督,降低投资的风险系数。另外,中产阶层加强理财知识学习,提高其对理财产品的判断能力,是其投资的知识保障。由于中产阶层工作特征,其投资的理财产品主要是由投资机构的理财人员推荐所确定,基于理财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考虑,中产阶层要通过多方面对理财知识进行了解,提升自身理财知识水平,提高选取理财产品的正确性。比如你的工作如销售类未来收入不太稳定,就应适当高估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密切的监督,并减少投资,保证生活质量。再比如,你对名人字画、古玩文物特别喜欢且对他们具备一定的知识,可以加大该方面知识的学习,投资集藏,集藏投资风险小,保值增值性高。

(四)优化投资组合,合理分配投资 当前的国际经济处于衰退期,国内股市动荡期仍未过去,通胀压力减退趋势不减的背景下,简单的投资组合或以某种理财产品为主的投资组合已不能很好地降低中产阶层理财者的投资风险,确保其资产的保值增值。面对银行存款、债券、保险、股票、基金、保险等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中产阶层理财者要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率、操作程序成本等信息的评估,根据理财者自身的实际投资状况,选取理财产品,优化投资组合,并对理财产品确定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各投资比例所占份额易适当均衡化。在目前通货膨胀的经济形势下,基于中产阶层风险偏好不同和阶层特征,权威理财专家建议中产阶层采用中立型的投资组合,合理的投资比例。中产阶层投资者选取债券、基金、股票、房地产和黄金为主的固定资产等为主的投资组合。债券和基金方面,债券和基金成为投资组合中必选部分;股票方面,可以选取实力强大、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上市企业进行股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方面,基于其保值的稳定性,房地产和黄金投资是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决定了其在投资组合中的一席之地。作者建议投资比例为:成长性投资(债券、基金、股票、房地产、黄金、债券和教育等)占50%―70%,保障性投资(保险、日常流动资金等)占30%-50%。

(五)理性投资理财,结合中长期和短期投资中产阶层的高收入伴随着高工作压力,为保证高品质的生活,中产阶层投资理财要具有科学计划性,坚持中长期和短期投资相结合。短期投资主要运用于日常开支费用、家庭健康维护、父母赡养等,由于目前通货膨胀率远远大于存款活期利率,储蓄方式不可行,可以通过短期负债、短期股票方式保值增值;中长期投资主要包括家庭储备子女教育金、个人养老金等,可以通过债券、基金、长期持有股票、房地产而和保险等投资方式增值。其中,中产阶层中的主要资金来源者,要加强生理健康投资和身体健康的保险投资,防止其发生意外事件,家庭收入受到直接影响。

参考文献:

[1]张宛丽:《社会中间阶层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王广立:《我国中产阶级投资理财的市场分析》,《时代经贸》2006年第4期。

短期理财方式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和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1-0071-02

收稿日期:2012-01-18

作者简介:路楠(1987-),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公司金融研究。

个人理财业务,是客户为确保其资产不致贬值,将其资产委托商业银行代其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过程。具体来说,是商业银行在对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预定目标、风险偏好程度和承受能力,运用储蓄、保险、证券、外汇、住房等多种投资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实现客户资产增值的最大化的过程。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种类型。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的资金占有量增加,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CPI持续攀升。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不稳定,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消费者为确保自己的资产不会贬值纷纷寻找新的投资渠道,理财服务需求不断扩大。据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800人的被调查对象中,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的占74%,需要个人理财服务的占到4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则以其风险低、种类多、渠道便捷等优势逐步成为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投资品种,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但增长迅速。1995年,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成立“理财部”,开启了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大门;1996年,国内首个“私人银行部”在中信银行广州分行成立,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入萌芽时期。2002年,招商银行面向全国推出其理财品牌“金葵花”,中国个人理财业务进入形成时期;随后各商业银行积极推行品牌化战略,陆续推出了各自的理财品牌,如工行“理财金账户”、农行“金钥匙”、中行“中银理财”、建行“当家乐”、交行“圆梦圆”、光大“阳光理财”等等。2006年,商业银行以银信合作模式进入股市和产业投资,丰富了理财产品的种类,迎来了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时期;2008年,个人理财产品市场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陷入低迷;2009年,理财产品市场依旧低位运行,月度发行300―600款;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回暖,发行规模达到7.05万亿元;2011年,理财产品市场全面复苏,发行量呈爆发式增长,据银率网统计,2011年全国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22379款,相比2010年增长97.0%,预计发行规模达到15.53万亿元。

除储蓄业务外,中国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人民币挂钩型理财产品、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及QDII产品、FOF产品等。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比,个人理财业务具有个性化、专业化、电子网络化及综合性等特点。

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完善,分业经营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中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只能代销其产品,致使银行、证券、保险市场相互割裂,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限制了理财产品的开发。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多以账户为基础,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整理和分析客户资料,并对客户信息加以利用。但分业经营使各金融机构间信息相对封锁,不能共享彼此的客户信息,使得原本就极为有限的客户信息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分业经营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保险、证券等各领域合理配置,不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运营机制不能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要。个人理财业务是一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综合的新型业务,其服务内容涵盖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涉及营销团队、信贷管理、风险控制、中间业务等多个部门,跨部门业务非常多,对商业银行的协调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但目前中国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归口个人银行部,前后台业务条块分割,部门之间不能相互协调,难以满足客户“一站式”综合服务的需求。另外中国商业银行并没有职权相对独立、职责明晰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开发和管理,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也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3.理财人员专业素质及技能有待提高,客户对理财业务理解存在偏差。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面非常广,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同的客户,财务状况、生命周期阶段、风险承担偏好以及对投资的需求都不同。理财人员既要熟悉金融服务业务,精通各类投资领域,又要熟悉会计、审计、财务、投资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知识,并且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设计或推荐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理财产品或组合,但这样复合型的高素质理财人员在中国商业银行中是很少见的。中国目前对金融理财规划师的需求约为60万人,但据金库网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预计有9 000人通过了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考试;截至2011年5月,金融理财师的(AFP)持证人数约为7.8万人,远不能弥补实际需求缺口。另一方面客户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了解不够,甚至存在理解偏差。据调查,客户在选择投资项目时,70.6%是听从银行工作人员或朋友推荐,只有25%的人对银行的理财品牌和理财产品非常了解,并且经过深思熟虑才决定投资。而有些客户只是单纯追求高收益,但又不能接受风险,不能认识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客观规律。

三、对商业银行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1.完善金融政策法规,转变经营模式。考虑到风险监管的复杂性及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政府决定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分业经营极易造成三部门的资源浪费。混业经营则能从根本上控制系统风险,整合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客户信息,提高经营与监管效率,因此混业经营今后将成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监管当局也应当认清发展趋势和方向,加强各部门的相互合作及风险管理,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中国金融机构多年来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及监管,今后的混业经营应是在分业监管条件下的混业经营,可以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这一目标。

2.整合银行内部资源,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调整内部部门设置,建立一个职权相对独立、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建立一站式、个性化的综合理财策划服务体系。加强部门之间及前后台业务的联系,提升整体协作能力。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理财目标,进一步整合现有理财产品,设计出更贴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机构的合作。除银信合作模式外,也可采用交叉等合作方式,设计适合本单位销售的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依法收集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使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资源能够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