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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范文1
中图分类号:P4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30-01
雷电灾害早在上世纪末就被联合国列为“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也被称之为“电子信息时代的一大公害”。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为上千人,财产损失超亿元。雷电灾害造成的城乡住宅、学校、工厂企业、电视网络信息系统损毁甚至人员伤亡等严重安全事件越来越频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应当加强对雷电的监测和雷电灾害综合防御措施,建立和规范城乡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防雷现状
防雷可分为两个板块,一块是城区防雷,一块是乡镇防雷。
城区防雷:由于近些年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审批制度的完善,城区建筑物都已纳入了行政审批验收系统,所以,城区建筑物均已基本具备防雷功能。
乡镇防雷:乡镇建筑物的防雷现状则截然不同,它们好多都是几十年前居民自行建造或改建的无任何防雷措施的建筑物。雷灾隐患可想而知,从历年雷灾情况也能看出,雷灾发生的频率,人员伤亡的概率,乡镇都要远远大于城区的。
二、乡镇雷击严重的原因
由于农村老百姓的科学防御雷电意识淡薄,知识层次较低,部分人甚至未接受过文化教育,他们无法从科学的角度去理解雷电的形成及发生机理。大多数老百姓以封建迷信思想解释雷电现象。当雷电发生后,只是自认倒霉,不愿和人提起,也不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来避免再次遭受雷击。有的老百姓遇上雷雨时常将高大树木、独立茅棚、亭子、屋檐等当作避雨避雷的“安全场所”,其实这些地方极其危险,因雷击而身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老百姓的住宅频频遭受雷击,究其原因,是防雷设施的缺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的居住环境而致:乡镇房屋建筑在规划建设上基本都是坐北朝南。而我国雷电高发期正是西南季风暴发时期,房屋建筑由于坐北朝南,正处于迎风向,是雷云运动的主方向。房屋很容易遭受雷击。
(2)在城市中各类建筑屋顶上安装防雷装置的比比皆是,避雷针、避雷带随处可见,意识强的在电源总入口处安装几级的防雷电波入侵的浪涌保护器。可是广大乡镇房屋多为自建,在建设时由于没有相应的防雷避雷知识,防雷设施常被忽略。乡镇企业和学校的建筑物防雷装置大部分都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防雷装置,对防雷意识的淡薄。这就表现为乡镇防雷管理的缺失,从房屋建造前的选址与设计,到建造及竣工都没有相应的防雷管理措施。
(3)乡镇的电力线、广播线、通讯线等,很多是由较为空旷的农田里电杆架空支撑引入,雷暴在空旷的农田上闪击后会经这些架空电力线、电话线引入室内,造成室内家电设备损毁、人员财产的伤亡。
(4)现在乡镇里各种家电普及,有些居民为增加电视节目的接收效果,将电视接收天线架设在屋顶上方高于屋顶十余米的位置,不经意间就形成了一个接闪器。一旦有雷暴产生,雷电极易与金属接收天线接闪,再由天线引入室内,造成电视机及室内其他设施损毁及人员伤亡。
(5)由于乡镇地域广阔,在乡镇农村里高大的树木常见,都比楼房高,很容易遭受雷击,特别是房屋前后生长的树木遭受雷击时,雷电流很容易会通过大树的根基串入院内、室内,造成家禽与人员的伤亡或房屋的损坏。
(6)还有部分居民的楼顶安装了漂亮的避雷针,很多居民错误地理解了避雷针,认为只要买一个避雷针放在屋顶就可以避雷了,却不知道避雷针是引雷针,没有好的接地和引下线,根本就起不到防雷效果,反而增加了直击雷概率。 (7)随着乡镇经济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和金属水箱或类似小铁塔的建筑,这些金属装置一般均装在楼顶的平台上,没有进行防雷接地措施,对这个比较淡薄,安装好就投入使用,这样在打雷的时候很容易遭受雷击。
三、对乡镇防雷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防雷宣传力度。许多雷灾事故都是老百姓缺乏雷电防范意识而导致的,少数老百姓更是愚昧无知、谈雷色变,认为雷灾是天公报应。所以,要大力加强防雷宣传力度,让居民知道什么是雷电,为什么要防雷以及如何防雷。
第二,对新建建筑物应从设计开始就严格按照房屋的使用类别进行防雷类别设计,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施工前,应到当地的气象防雷减灾机构了解和咨询防雷接地措施,找有相关防雷工程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从事建设,并对当地的雷电的活动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在建设过程中利用建筑物的主体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引下和接地系统,这样既确保了防雷安全,又节约开支。另外,屋顶的电视接收天线一定要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若用金属物作为支撑杆一定要良好接地。值得一提的是,电话线和电力输电线的避雷在城乡地区目前仍然是难点。因此,电力、电信部门在架设线路时应尽量做好防雷设计,有条件的居民可在电源线路和电话线路的入户端安装浪涌保护器;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在打雷关闭所有电源,拔掉家电插头和电话线插头。
第三、对已建建筑物应增加防雷装置保护。对于乡镇毫无防雷措施的建筑物,应提出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考虑到这些建筑物年代已久,已经不可能安装常规的避雷带等直击雷防护措施。又考虑到城乡建筑物之间都比较紧密,每个村落都各自形成了一个较紧密的整体,所以,建议在每个村落合适的地点安装塔式避雷针作为直击雷防护措施,这样,既保证了有效防雷的可行性,又解决了控制防雷成本的居民的切实问题。
第四、田间劳作应注意防雷:从历年灾情中可见农民在田间劳作时受到雷击导致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田间劳作时大多置身于空旷野外,使人容易遭受到雷电的袭击;其次,农民在干农活时所用的锄头等金属用具,会进一步增加人体的高度,有的农民甚至赤脚在水田里劳作,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被雷电击中的概率。农民在田间劳作时,若遇雷雨天气,切忌找大树避雨,空旷的地方撑伞,也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亭子等低矮建筑物,而是应该想方设法尽量降低高度,如双脚并拢下蹲并丢掉手中的农用具,或者尽快找到安全场所,不将自己暴露在雷电袭击的范围内。夏季是雷雨天气多发的季节,农民在户外进行活动或田间劳作时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雷电防护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范文2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研究、评估鉴定和防雷活动的组织管理、风险评估、科普宣传、雷电防护工程的专业设计、施工监督、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防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防雷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防雷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防雷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雷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减灾技术培训,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防雷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防雷工作,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防雷安全适用技术标准,在雷电灾害易发区建设防雷设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九条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雷管理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雷电监测网,研究、开发和利用先进防雷技术。
第十一条 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和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系统、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六)其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开工建设。变更或者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委托具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测,工程完工后出具防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气象主管机构认证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编制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下列区域或者建设项目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和其他城乡雷电灾害易发区域;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风能、太阳能、垃圾发电等能源基地;
(四)轨道交通和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
(五)大型商业、住宅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第三章 防雷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持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整改。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防雷装置;确有必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 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查清雷电灾害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措施。调查和鉴定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雷电灾害重大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雷电灾害防御范文3
关键词: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体系建设;防御管理内容
中图分类号:P4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雷电灾害长期以来给人类及地球上的生物带来灾难性的打击,中国作为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因为地理位置情况某些省市已经成为雷电自然灾害的重灾区。农村对雷电灾害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认知度仍不足,雷击气候产生时村民的防护意识依旧淡薄,防御知识尚存盲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雷电灾害发生现状,提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几点重要对策,倡导从气象预报到科普宣传,从构建体系到组织管理,将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系统逐步完善起来。
1 防御管理体系建设
1.1 农村雷电灾害现状
依据近5a雷电灾害统计相关数字分析对比得出,农村人口中发生雷电伤亡的人数远超城镇雷击伤亡人数。而这一趋势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并没有减少的现象,反而呈现上升趋势。这不仅表明了农村防雷意识的薄弱,基础防雷设施不完善,还表明了随着农村小家电的引用、电脑在农村的普及以及电力电话设施的搭建等发展的逐步推进,农村雷电灾害的影响越来越大,必须加大力度在农村普及防雷科学知识,致力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提升防雷减灾基础设施水平,依法增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构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体系,才能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科学发展。这一系统性管理工程,成为了当今农村发展的重要议题。
1.2 防御管理体系建设
因为我国农村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不强,相关技术还不到位,积极探索雷电灾害防御途径构建防御管理体系工作变得十分紧迫。
1.2.1 普及防雷减灾知识,为管理系统奠定基础
意识水平不到位就只有被动,防雷减灾工作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宣贯防雷减灾科普知识,才能增强村民防御雷电灾害的主动性,这是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关键一环。而这种科普工作不能是一时的,应该常抓不懈,利用一切有利介质全面、有效的进行宣传,达到村民人尽皆知的程度,才是奠定雄厚的防御管理基础。
1.2.2 构建完善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利用当地气象局监测雷电灾害征兆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闪电定位系统以及多普勒雷达探测系统实时监控气象变化,通过电视媒体让村民提前知晓,能够对防雷减灾工作起到先导作用。
1.2.3 全员重视,政府推动
加强农村防雷安全管理,展开农村雷电防御安全工作,都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更离不开农村村民的自觉参与,只有从上至下都主动配合衔接起来,才能开辟农村雷电防御管理的新局面。通过减免农村学校和自建房的防雷设施安装服务费等政策的支持和资金的投入,都能够减少农村雷电灾害带来的危害。
1.2.4 抓住农村防雷减灾的关键点
在村庄选址建设初期就要有防雷意识,对建址地区做好雷击风险评估,以避免新建村庄处于雷电高发区。农村建筑物结构不同就要采用不同的防雷措施,安装防雷装置。不断提高雷电灾害实时测报水平,重视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预警监测信息的和传递,充分利用广播、手机信息、电视等手段第一时间预警雷电灾害,给村民抗灾避险提供有效预警。
1.3 防御管理内容
1.3.1 构建专业的防御管理队伍
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组件起一支高素质的气象灾害防御队伍,专门指导农民防灾减灾。这一队伍必须规范,经过培训和认证。
1.3.2 强化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责任
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责任制十分必要。依法构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的同时,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审核,定期检测防雷装置,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行为,构建完善的防雷减灾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细化挂钩,才能确保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落实到位。
1.3.3 建立防雷减灾综合管理体系
明确防雷减灾管理部门,明确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管理机制,构建主管机构和下属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工作,重点防雷区域重点监测,设立闪电监测定位点,建立相关监测档案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文件上传下达工作,制定管理监督奖惩办法,强化管理力度。
1.3.4 将防雷减灾管理系统与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在农村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加强防雷管理增建防雷设施,对电力、电视和通信线路推行埋地技术,加强电涌保护措施。对农村建筑实施严格防雷装置设计监督,不符合防雷的工程拒绝验收,杜绝构建初期源头上存在雷击隐患。
1.3.5 加强事故后期整改管理
雷击事故发生后必须协同相关专家找出雷击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到位,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 结语
雷电气象灾害并不可怕,而人们缺乏防灾意识,不加强防御灾害系统的管理和建设才是造成一切灾难的可怕原因。目前,构建一套科学的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体系,来预防和降低雷电灾害保障农村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地方政府的努力方向。然而因为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人们对雷电的认识还不足,对雷电灾害防御意识不够。防御、抗灾等环节仍旧需要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断健全起来,强化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管理体系建设势在必行。气象预报和现代化高科技相结合架构起农村防灾减灾的防御屏障,减少农村雷电灾害损失,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杨召绪,林为东,阳宏声.由一次雷灾事故引发对农村防雷的思考[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1,32(1):74-75,78.
雷电灾害防御范文4
关键词 雷电防护;调查;雷灾原因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7-0090-02
0引言
鹤山市位于广东省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年平均雷暴日数82天,属我国雷暴高发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类现代化电器设备走进千家万户,电子设备及通信网络也遍及每个角落。在鹤山市这种雷电多发区,群众防雷意识相对较高,但大多数人还停留在传统的直击雷防护观念上,普遍认为只要在建筑物顶部安装避雷针(带、网)就安全无忧,却忽视了雷电感应、电磁脉冲等带来的危害。据调查统计,当前的雷电灾害80%以上是受雷电感应影响造成的,常危及建筑物内的电器(电子)设备及线缆线路,使设备损坏或破坏信号系统,甚至带来整个系统的瘫痪,因此,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并多方面进行雷灾鉴定分析对提高防雷技术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2006年6月25日鹤山市一所民居遭受雷击事件为例,通过雷击现场的勘察和分析,对雷电灾害原因进行鉴定分析,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为今后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参考。
1 雷电灾害损失情况
接到鹤山市西江岸边建筑物遭受雷击事故报告后,鹤山市防雷办公室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事故调查鉴定分析。通过对现场的勘察,确认此次雷击灾害事故主要是造成了建筑物内电器的损坏,未出现人员伤亡,造成损坏的有室内的空调、电脑、电视和照明线路等,经济损失严重。
2 现场勘察情况
该建筑物位于西江岸边,属水陆交界地带,建筑物占地面积约120m3,高3层,约为10m,平面屋顶,周围无任何高大建筑物遮挡。此类建筑物应属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建筑物已安装直击雷防护装置,屋顶装设有一支高为8m的避雷针,但其防护范围内完全未安装避雷带;有一根明装的引下线沿建筑物后半环敷设;接地体为人工接地体,其中水平接地体总长约为38.5m,每隔5m有垂直接地体,通过检测换算出冲击接地电阻为9.5Ω。室内电器、网络等无防感应雷设施,电源线路未作防电涌设施。经现场勘察,建筑物遭受雷击,其中楼顶距避雷针底座10mm处被击穿。
3 雷电灾害原因鉴定分析
根据6月25日气象观测站观测资料、现场勘察情况和设备受损等,分析鉴定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据鹤山市气象观测站天气观测资料记录,6月25日鹤山市西江一带出现雷雨大风天气并伴有强降雨过程。在该地段发生雷电现象时,此座建筑物附近出现落雷现象。
建筑物为周围置高点,其顶部被雷电击穿,经分析初步原因之一为雷电直接击中屋顶的避雷针,整个建筑物只安装了一根引下线,而且接地体未形成环状或网状保护,致使雷电流通过接地体向大地泄散缓慢,于是在建筑物顶部避雷针底座的高度处产生感应高电位,后将避雷针附近的屋顶击穿。如果产生的雷电流幅值为50KA,波头时间10μs,单位长度电感为1.0μH/m,测量的屋顶高度为10m、接地电阻9.5Ω,代入公式即可以计算得出避雷针底座屋顶处感应产生的高电位达525kV,如此高的感应电压和强电流将屋顶击穿的可能性很大。其次,基于雷闪数据模型的滚球法计算出,在雷电流小于15.8kA时,雷闪会击穿接闪器的保护而直接损坏建筑物。假设此次出现雷电灾害时雷电流值正好小于15.8kA,那么就会发生直击雷直接击坏屋顶,由于正是较小的雷电流才会发生这种现象,但雷电流较小时,直接击穿建筑物顶面的可能性却很小,所以这种原因还需要进一步推敲,而第一种分析原因更接近事实。
此次雷电灾害受损电器设备均为敏感的弱电子设备,雷击发生后,直击雷在泄入大地时产生了较高电位,架空的电源线缆和信号线缆等进入室内的管线产生雷电电磁感应作用,电力线路等感应了强大的过电压,雷电波沿线路侵入室内,使附近的金属物体产生较高的电位,带线圈的敏感电子元器件在雷电电磁感应的作用下,产生的雷电过电压和过电流值远远超出这些室内电子设备的耐压值和标称电流值,造成电器设备的击穿和损坏。
民居建筑物通常在防雷设计中只考虑防直击雷设施,主要保护建筑物不受损害和室内人员免遭雷击,而对电源电压和室内基本电器设备基本未作防护装置,更未顾及弱电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一般在民用房建筑设计时对室内电器(电子)设备种类和具体安装位置尚不明确,所以就忽略了针对这些设备进行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只能在居民入住后根据需要再另行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家电和网络走进居民家庭,而电子设备防雷装置安装率却很低。由此鉴定分析,居民在使用这些电器、电子设备时并没有依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50343-2004》要求做好电子设备的多级防护措施,这也是导致这次雷击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敏感的弱电子设备,必须设计多级防雷击电磁脉冲保护措施,其中对电视、空调、电脑等电源要加装专用的避雷器加以保护。
建筑物防雷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有关防雷法规规定,防雷设施达不到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其目的在于通过验收检测和定期复检,判断防雷设施质量并及时发现可能隐藏的雷击隐患。这所民居建筑物在防直击雷设施中引下线设置的不合格也是导致雷电灾害的原因之一。
4 雷电灾害防范措施
在建筑物顶部加增避雷带防护,与原有避雷针可靠连接,完善避雷针、带相结合的接闪器装置。在建筑物边角处增设引下线,并对建筑物接地电阻值偏大进行技术处理,与其他设备接地连接,电阻值达到规范要求。
进一步完善电源、信号线路防感应雷措施,对电缆进出线的进出端金属外皮、钢管等可靠接地,做好等电位连接;对进出室内的信号线根据线路的工作频率和电压、传输速率及带宽、接口形式、特性阻抗等因素,在信号设备前段设计安装对应的信号避雷保护器,防范雷电波的侵入。
出现雷雨大风天气时,居民应尽快进入室内躲避,及时拔掉电器电源、网络线等,关好门窗,防止球形雷侵入,切勿在田面或空旷地、大树下逗留。
参考文献
[1]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雷电灾害防御范文5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所称雷电防护产品,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用于雷电灾害防御的产品;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雷电防护产品和其他连接导体组成的雷电防护设施的总称。
第四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六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其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组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进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灾害状况分析、重点防御区、防御措施、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等内容。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及其相应灾害性天气的监测。
第八条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范围: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和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系统和其他重要社会公共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由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的机构依据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开展。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颁发的资质证书,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检测。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重复领取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组织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的隐蔽工程应当进行逐项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书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等;
(二)在雷电灾害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提供虚假信息、故意使用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等。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加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资质证书,审核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进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活动中,、、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电灾害防御范文6
关键词 农村防雷;问题;对策;青海黄南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4-0223-01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势南高北低,平均海拔2 491.4 km,属高原大陆性气候,雷暴天气频繁发生,年平均雷暴日数为44.1 d;雷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春、夏、秋季节均会发生雷暴天气,主要集中在夏季,6―8月雷暴占全年的64%。雷电灾害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对于偏僻的农村及偏远山区来说防雷形势依然严峻,农民防雷意识淡薄,农村中小学校防雷设施不健全等,从而成为雷击灾害多发区。因此,要加强农村防雷安全工作,探索出科学合理的雷电防御措施,确保农民生产生活安全。
1 农村防雷工作存在的问题
黄南州地区属于多雷暴区,雷电灾害防御基础仍较为薄弱,近些年虽然加大了防雷工作管理,但农牧区相对偏远落后,防雷工作开展不到位,再加上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牧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农村防雷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农民防雷意识薄弱
一部分农民防雷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的老人,甚至还存有封建迷信思想,认为雷电的发生是因为做错了事惹怒了龙王,从而要惩罚世人。有的认为自己家不会遭受雷击,没有安装防雷装置的必要性。同时,一些村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些年未安装防雷设施,也没有发生过雷击事故,认为安装防雷设施多余,还有的村民虽然安装了防雷设施,但是防雷装置不合格或缺乏日常维护检查,导致防雷装置性能不高,使防雷装置成为摆设[1-2]。
1.2 农户私自乱搭线路,屋顶存在雷击隐患
有些农户私拉乱扯线路现象严重,金属线路未做任何防护就直接进入室内;一部分农牧民将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金属蓄水桶等安装在屋顶上,缺乏有效的雷电防护,很容易造成雷电流入侵到室内而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1.3 农民缺乏防雷常识
农民不懂得雷电防护常识,雷雨天气在空旷田野劳作,或是在突出地带、大树下、孤立瓜棚内躲雨,极易引雷上身,威胁生命安全。
1.4 广大农户无法及时接收雷电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可以提前对未来雷暴天气发生的强度、地域进行预报预警,但因农村地域特殊性,雷电监测网和雷电预警系统很难覆盖农村的各个角落。再加上农牧民对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利用较少,农村多留守老人和儿童,广大农民不懂也不会主动获取气象灾害信息,很难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雷电预警信息,因此很难采取正确的方法来防御雷电灾害[3-4]。
2 加强农村防雷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对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
加强对广大农牧民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凭借广播、LED、报纸、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走村入户开展防雷知识讲座或发放防雷宣传手册等,宣传普及《气象法》《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防雷应急常识。在学校内开展防雷演练,提高广大师生防雷安全意R,增强师生及家长的防雷法律法规及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2.2 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防雷项目资金投入
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加强中小学校防雷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每年安排防雷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学校防雷知识宣传、隐患排查、防雷工作整改、防雷设施建设等,全面完善并建设黄南州各中小学校防雷设施,减少或避免雷电灾害损失。
2.3 加强农村防雷检测工作
气象部门联合防雷中心、教育局、住建局等加强黄南州农村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尤其重点检查农村及偏远山区防雷工作开展情况。加强防雷装置性能检测及维护,着重对农村校园网等通讯设备、学校电力设施设备、师生集中区域、学生经常活动的操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完善。禁止农户私拉扯金属线路,做好线路敷设入户,安装必要的SPD防雷装置。
2.4 落实农村防雷减灾工作责任
气象防雷部门应履行《气象法》赋予的防雷职责职能,结合国家、青海省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做好黄南州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工作。按照黄南州农村雷电发生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农村防雷减灾责任体系,确保农村防雷工作向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并依法将黄南州防雷减灾工作积极纳入地方政府、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督体系中,贯彻落实农村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2.5 加强雷电灾害天气监测预警服务工作
要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业务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监测预警预报水平及服务能力,通过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及时有效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使农牧民能在第一时间内获取到准确、可靠的雷电灾害信息,减少外出活动,提前防御,积极防范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农村中小学校在接到雷电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相关负责人采取防御措施,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
3 结语
农村防雷工作关系着广大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黄南州气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加强农村防雷重要性宣传,积极与各部门沟通协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增强农牧民防雷意识及能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防雷装置检测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切实发挥防雷安全工作在气象为“三农”服务中的作用。
4 参考文献
[1] 葛意活,李垂军,林政,等.桂林市农村防雷现状及应对办法[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9(3):78-80.
[2] 赵伟,刘金梅.中小学建筑防雷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J].青海气象,2009(增刊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