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防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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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防范

地震灾害防范范文1

实践表明,动员全民力量,开展群测群防科普宣传,无疑是防灾减灾的最有效“法宝”之一。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是集群众动员、宣传科普为一体的综合性预防与互动举措。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是群测群防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群测群防工作成效。目前,群测群防防灾减灾教育宣传内容设置不全面,主要偏重于灾前预测,灾害防范的内容相对缺失。建立一种群测与群防双效合一的体系,成为新形势下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体系建设思路与模式。这种模式应是一种广义上的多元化公众参与,包括参与主体和功能的双重多元化。将多元主体融入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同时,完成了自身灾害防范知识的学习、巩固和传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参与人员层次结构与参与渠道交叉的网络式宣传管理系统,对七八十年代群测群防体系的体系结构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挑战和突破性改变。它要求我们通过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路径的建设,使群众在接受群测群防知识时,自觉地将对灾害预测、预防、自救和协助救援的理解融入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和与人交流中。这样不仅自身能发挥群测群防员的职能,还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周围人群加入群测群防队伍,真正依靠群众力量。这样“扎根深、普及广、出成效”,能显著提升群众防灾救灾意识、技能和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架构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以治理理论为框架,从群测群防的困难与变革出发,探索性地提出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及其实现途径。

一、建立网络化治理的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必然性

(一)当前群测群防宣传体系的问题与困难

群测群防是通过确定灾害监测站点,发动区域内群众直接参与灾害宏观监测,及时捕捉异常信息,预警自救。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群结合灾害预防方式。目前各省市县地质部门均建立了多个地震灾害监测点,发展群众监测员,并逐渐与水利、畜牧等部门合作,借助相关部门的监测资源,汇总信息,综合判断预警。这种宏观、微观监测相结合的防灾手段充分整合了各种资源,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手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地震预警的准确性。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和对地震灾害应对要求的提高,现有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体系存在不可忽视的操作困难,也是目前群测群防体系面临的难题。首先,群测群防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预设的宣传和防范目标不能完全实现。一方面,新媒体时代信息沟通方式革新,人口流动性强,如何利用即时信息平台、摒除谣言、准确信息、解决观测点分布及观测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成为现存群测群防宣传和防范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如何保证群测群防人员为灾害防范作出的贡献与收入匹配,以稳定并不断扩大人员队伍,进而提升宣传和预防效果。其次,从地震灾害的应对要求来看,群测群防不应仅限于对遴选出的群测群防人员进行预防知识教育,而是应当以全体民众为对象,包括震前预防、震中自救、震后心理恢复等全方位的知识普及。这样才能实现全民防灾减灾,灾害损失最小化的公共价值追求。由于目前的群测群防体系通过自身的动态调整以应对上述因素的制约,地震灾害群测群防效果大打折扣,对震后救助和人民生活恢复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因此,在信息化飞速发展、公民社会逐渐崛起和地震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建设一个覆盖全面、参与多元化、机动性强的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宣传网络,对改善现有宣传体系、转变公众防灾减灾思想、协助解决群测群防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必然性、紧迫性、现实性。

(二)网络化治理:一种合作治理的创新模式

1.概念解析与治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网络化治理由于具有促进社会组织融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优势,被迅速应用到公共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并逐渐演化为主流的公共事务合作治理模式。

网络化治理的标志是依赖伙伴关系、协议和同盟完成公共事业,平衡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并提升公共价值。虽然已经过20年的研究,但学者们对于网络化治理的定义莫衷一是,认为尚未形成一个网络化治理的一般性定义。学者Keith G. Provan 与 Amy Fish将网络化治理定义为拥有特殊资源的自然组织形成的、能够使特殊资源作用最大化的结构关系,是一种治理机制和途径。学者Scharpf与O’Toole强调了网络化治理的多元性,认为网络化治理是重新构建网络关系,动员和组织行动,达成横向的多边协调。Agranoff和McGuire的定义突出了网络化治理在管理中的优势,提出网络化治理的治理者必须具备不同于单一组织治理的能力、技术和知识。综合上述定义可知,学者们强调了网络化治理当中的必备因素:多元利益主体、网络横向和纵向的层次结构、资源利用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地震灾害防范范文2

刘吉夫,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早年从事地震地质研究,曾于2002年考入中国地震局物理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著名地球物理学家陈颐院士。毕业后前往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师从现任副校长史培军,精力也转向地震灾害基础研究。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彼时,刘吉夫的博士后研究尚未出站,但震后不久,就在史培军教授的带领下,先后参加了科技部抗震救灾专家组和国家减灾委――科技部抗震救灾专家组,多次奔赴地震现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参与完成了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支持下,刘吉夫率组对“灾情综合研判与风险分析技术研究”之子课题“地震灾情综合研判与风险分析技术研究”开展了攻关工作,希望能够通过整合多源数据,在地震危险性分析、人口和建筑物、生命线工程易损性研究和损失评估的基础上,综合研判地震的灾情发展趋势,分析其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洪水灾害等次生灾害风险,研制灾情综合研判与风险分析系统,建立一套快速反应、运行可靠、准确决策的灾情综合应急研判与风险分析技术体系。同时,通过研究地震转移安置的快速评估方法、优化模型和效益评估模型,开展地震转移安置快速需求与资源供给评估、优化和效益评估,为应急救灾决策提供服务。如果该研究圆满完成,将会实现地震灾情综合研判与风险分析领域的两大创新,即上述建立一套科学的“地震灾情评估与风险分析系统”以及“地震灾情综合研判和风险分析系统”。

但是,尽管目标明确,刘吉夫所面临的难题却不会因此而减少。从数据获取上来说,由于我国目前数据共享机制匮乏,获取高质量的历史灾害数据和实时灾情尚有一定难度。再加上我国人口分布不均衡、建筑物结构种类多样,生命线工程数量众多,需要开展大量实地调查研究,难度较大。另外,次生灾害(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灾情评估和风险分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模型集成也是他需要攻克的重大技术难题。

玉树:调研与沟通一般重

2010年“4・14”玉树地震之后,作为国家减灾委现场灾害损失评估组专家的他,又在第一时间赶到灾区。

为了满足国务院迅速查明一线情况的要求,刘吉夫一行6人,克服了高原缺氧等困难,对灾区人员伤亡、医护措施、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等众多情况进行了细致周密的调查,终于在一周之内将地面460多个点的现场资料全部搜集齐备。在刘吉夫的认知中,玉树地震比较特殊。一是地处高原高寒地区,严重缺氧;二是玉树是一个少数民族群居地,其中尤以藏族为主,占了少数民族人数的95%;三是玉树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灾后重建中对生态保护的要求比较高。到玉树,他和工作组的伙伴们闯过了“高原反应”的第一关,又开始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沟通。“如何在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我们并没有充足的经验。所以,真正开展工作的时候,我们发现不是很了解藏族同胞,同样地,他们也不是很了解我们。当时,、医疗队、志愿者,还有我们的地震监测工作队等,进驻了几万人,大多数都是汉族人,大家彼此之间都需要一个沟通和适应的过程。”刘吉夫举例说,“到玉树后,我们需要进行现场的调查和评估,但是必须有藏族导游随行,不然,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我们很难与之交流。”

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刘吉夫想了很多办法,比如将自己携带的干粮送给藏族孩子等等。逐渐地,他们同藏族同胞之间的关系融洽起来。而看到他们很累或者因为爬山透不过气的时候,藏民们也会热心地将从废墟里挖出来的奶茶、牦牛肉等送给他们。在那种物资缺乏的时刻,他们最终也没有接受那些食物,却对藏民们的情谊深表感动。他认为,这种沟通不仅是开展震后调研的关键,也是进行灾后重建的必备因素。

而关于玉树地震倒塌房屋数目可观,刘吉夫在国家减灾委论坛上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玉树地区的房屋多为藏族建筑,其主体用木、黄泥砌成,屋顶却是用水泥钢筋浇筑成形形的款式,是典型的重屋顶而轻墙。这种头重脚轻的建筑,稍微有些风吹草动,就容易倒塌。另外,采挖冬虫夏草是玉树地区的重要经济来源。据说,挖一个月的冬虫夏草可以卖到八九万。四五月份,正是采挖季节,所以,高山峡谷河流两边的房子一栋挨着一栋,房屋密度很大,人也很多,地震一来,整个儿跟多米诺骨牌似的,根本没办法疏散。”

在严密的调研结果和深刻的思考基础上,刘吉夫撰写出玉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至此,他已两次成功应对地震灾害,这不仅向世界展现了北京师范大学在灾害科学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而且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和玉树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获得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也为国家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了关键的科学依据。

震后:将预防提上日程

身临两大地震现场后,刘吉夫想得最多的问题就是预防。

“我国大陆处在欧亚地震带和环太平洋地震带的包围之中,构造比较特殊,很多地震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我国的地震研究很有特色,也吸引了国外很多灾害学家的关注。可以说,在理论和方法上,我们已经发展得很成熟,但是技术和工程领域却不是很出色,今后,我们应该对此有所侧重,为后代造福。”他认为,正因为中国地震的特殊性,更要加强地震预防教育,要从学生抓起,逐层深入。

汶川地震后,受成都教育局所托,刘吉夫在地震预防上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并撰写了两部中小学防灾减灾教材,希望能够通过汶川地震的教训,将互助互救的技能提高起来,贯彻到中小学生的头脑中,防患于未然。“从整体上来说,其实,本科和研究生阶段也应该设置安全课,否则,从整个安全教育体系上就会出现断层。只有小学、中学、大学的课程形成完整健全的灾害预防体系,才会产生更好的效果。”以北京师范大学为例,该校在防灾减灾方面就有很多的实战经验,既有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有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环境学院等,课程设计上比较系统,形成了深厚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且在该领域人才辈出,完全具备进行防灾减灾高等教育的能力。

对于防灾减灾,刘吉夫总是强调“意识”,只有加强防范意识,才能培养出强大的防范能力。这种重视,不应该单纯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重视,而应该是社会主流意识上的重视。“相对于安全生产,显然,我们对防灾减灾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充分。防灾减灾意识的提升,不是朝夕可至的,它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

地震灾害防范范文3

8时20分:做好演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班主任入班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其余教师各就各位,各楼分管负责人进行检查。

8时45分:全体参加人员进入演练现场,指挥部和各位领导在指挥台就坐。

【解说一】按照总指挥示意开始解说

男: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女: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男:地震灾害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极大,最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汶川大地震和玉树大地震带来的深重灾难和沉痛教训让人触目惊心,记忆犹新。做好地震应急演练事关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深刻吸取汶川大地震和玉树大地震的教训,牢固树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宁可做过,不可错过”的防震理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做到安不忘危,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提高抗震救灾方面的能力,提高全校师生防范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不断为我校抗震救灾提供经验有效应对地震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校决定举行本次地震演练,本次演练针对学校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学校师生的学习生活特点,制定了本次校园师生应急避险和紧急疏散演练方案。

8时58分:总指挥宣布:“xx二中地震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按照计划开始演练,首先开始“紧急避险”。

9时整: 拉响警报(等待全县统一警报,学校做好备份),进入紧急疏散演练。

【解说二】:(在警报结束后开始解说)

男:师生演练的是紧急避险和紧急疏散,由于地震灾害的不确定性,为了增强演练的实战性,这次演练主要以教室为避震场所,通过演练,让师生学会就地避震的方法。地震发生时,无论师生在教室,宿舍,还是餐厅里,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千万不要惊慌,要根据地震的强弱判断地震的远近、大小,选择正确的避险方法。

女:地震发生时,师生可利用桌子下,卫生间等空间较小的地方就地避险,避震时应注意保护好头和颈部,可用身边的物品如书包等顶在头上,身体尽量卷曲,重心下移,同时,双手要牢固抓住身边的桌腿等牢固物,防止地震摇晃将人甩出。

男:待地震第一波结束后,老师和班干部要冷静,果断的指挥学生迅速撤离建筑物,撤离时,要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同学之间要互相照顾,千万不要慌乱拥挤。

女:疏散时,要避开高大建筑物、霓虹灯、广告牌等悬挂物,防止砸伤。还要避开高压线、煤气管道、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防止受到其他伤害,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已经有序的疏散到操场,全体师生被转移到安全地带。

9时20分:演练总指挥报告演练情况,幷就本次演练做小结。

地震灾害防范范文4

为了搞好我校的防汛抗灾工作,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应急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0〕-67**县教育体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等文件的通知》及《富防指〔2020〕2号**县抗旱防洪指挥部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全县各行业防汛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我校防汛抗灾工作在教育体育局、中心学校的统一领导下,以减轻学校财产损失,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救援,确保汛期学校安全。

二、成立防汛抗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浩(校长)

副组长:张龙飞(副校长)

成员:全体教师

三、防汛抗灾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县教育体育局防汛抗灾指挥部门指示精神,全面指挥学校防汛抗灾工作。实行防汛抗灾责任学校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防汛抗灾安全第一责任人,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学校防汛抗灾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学校,坚持自保、自救,防大灾、保安全,确保全校师生汛期安全。

2、组织足够的防汛物资,根据出现的险情,提出排险、抢险方案。及时分析汇总汛期中水情和灾情,为学校防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防汛抗灾物品的准备;负责做好学校防汛抗灾的指导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杜绝人员伤亡。

四、防汛抗灾工作要求及措施:

1、防汛抗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校的防汛工作,确保师生安全渡汛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2、及时关注和通知雨情、汛情等情报。做好防汛抗灾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师生的防汛抗灾意识,确保师生无伤亡。

3、防汛期间要保障通讯畅通,班子成员和值班人员做到二十四小时电话畅通。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离岗、脱岗。

4、物资准备: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要储备一定量的防洪抗灾物资,如:编织袋、沙石、锹、手电筒等。

5、及时掌握险情,一旦学校发生灾害,全体抢险队员应立即赶到学校,听从组长的指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无人员伤亡。

五、具体应急预案

当气象台暴雨警报时,学校防汛抗灾工作领导组成员全部到位。及时向老师通知防汛信息,通报风情、水情、雨情。学校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值班,进一步检查落实各项防汛抗灾应急措施,组建防汛抗灾抢险队伍,落实抢险物资。

当遇暴雨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学校迅速组织人员及时检查疏通排水管道,做到排水畅通;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学校积水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灾情,监督学校有关人员到位、到岗,必要时及时组织足够的临时排涝设施进行强排。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应及时把师生受伤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地震灾害防范范文5

一、医疗卫生体系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卫生组,在我县发生地震灾害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医疗卫生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局长

县政府信息督查室副主任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药监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质监局

二、主要职责

1、医疗卫生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导全县抗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协调解决抗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组织成立地震灾害紧急医疗救治队和卫生防疫防病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预报时,宣布地震灾害紧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队进入紧急状态。

(3)发生地震灾害时,在接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的指令后,第一时间确定医疗救治防疫防病目标,分配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任务,派遣专业紧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队赶赴灾区,做好受伤人员的临时救治和转入后方医院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4)协调并做好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5)做好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检查检测。

(6)做好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等方面的疏导工作。

2、医疗卫生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队伍开展各种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协调各乡镇医疗救治队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县药检局负责协调并做好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乡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医疗救治队伍,调配急救车辆和设备,协调临床用血的采集供应,制定医疗救治工作方案、指导做好灾区伤员的救治、转运等,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师资培训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防疫防病队伍,调度防疫车辆和设备,指导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开展普服药和消杀灭工作,防止传染疫情发生和蔓延。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调度卫生监督车辆和设备,指导灾区开展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检查检测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救援措施

地震灾害情况实行医疗卫生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体制。

1、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

(1)县卫生局要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和20人的医疗救治队各1支;县一院、中医院分别组建20人的医疗救治队各1支;妇幼站要组建10人的医疗救治小分队1支;县二院要组建15人的医疗救治队各1支;屯字、平泉、三岔、开边中心卫生院要分别组建10人的医疗救治小分队各1支;各乡镇卫生院要组建5人的医疗救治小组各1支。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各组建1支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

(2)县药检局要组建1支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用和转运伤员队。

(3)县质监局要组建1支救灾物品质监和转运伤员队。

2、应急救援的责任区域

(1)全县范围内同时发生灾情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各乡镇卫生院医疗救治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各种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县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县城各种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2)县内某一区域发生灾情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卫生组统一调度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力量,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3)县城发生灾情时,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并紧急调动各乡镇医疗救治组配合实施救援。

3、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情况。

(3)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各医疗救治队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医疗救治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医疗救治队之间要协商解决药品、器械等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人员抢救程序

在地震区域内,帮助救援队搜索受难者,一旦伤员营救成功,医疗救治队工作人员要采取快速有效的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治,迅速把伤员转送到医疗站,同时开展灾区和灾民居住区域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以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队伍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特别是医疗救治队伍在转运伤员过程中,卫生防疫防病工作队伍在开展消杀灭工作中防止余震、水灾、滑坡、崩塌等自生灾害、损伤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地震灾害防范范文6

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