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的预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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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的预防

地震灾害的预防范文1

2.发扬不屈不挠的决心和勇气,克服地震灾害

3.加强巡查,严厉打击一切犯罪行为,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积极行动起来踊跃为地震灾区人民捐款。

5.落实应急预案,维护公众安全。

6.全民动员防灾,人人参与减灾。

7.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夺取抗震救灾胜利!

8.居安当思危,防灾人为先。

9.天灾人祸时常有,防灾之心不可无。

10.抗震预案在心中,有备无患保平安。

11.防震重在教育,减震重在保障。

12.普及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13.科学防震减少损失,轻视防震罪责难逃。

14.防震减灾须抓好,社会安定最重要。

15.人人提高防震意识,处处化解震害危机。

16.重建家园,我们齐动手。

17.普及防灾知识,弘扬减灾文化。

18.心连心,手牵手,共同渡过难关!

地震灾害的预防范文2

1建立健全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防震减灾管理体制是指政府、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防震管理主体所构成的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它们的运作。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静态方面,即减灾管理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其二是指动态方面,即管理机制的运作,管理制度及规范发挥它的调适与控制作用,管理职能的实现。

随着《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制定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仍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就在于执行与实施。由于我国区域性的差异,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地方防震减灾条例就是以国家大法为依法,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实际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地方防震减灾条例是防震减灾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从而构成了地方立法依据的完整性,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调整地方关系,解决地方问题,更有利于防震减灾法的贯彻执行与补充,使法律、法规在一定区域内得以有效实施。

最近的10年,我国发生了多次重大自然(地震)灾害、每年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6%,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在土耳其、台湾的地震灾害造成的危害之烈、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巨、社会影响之大令人震掠。作为现代社会管理主体的政府,责无旁贷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因此。以预防、减灾为核心内容的灾害管理不仅成为政府管理的战略任务,而且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总书记"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思想,把减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的指导方针和"坚持以预防为主,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的减灾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处理好减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加强国家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综合减灾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地震灾害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建立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使地震工作机构与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本着对人民,对地区经济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地震工作机构也应当以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紧紧围绕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对外对内的宣传工作,在解决深层次矛盾上下功夫,针对本地区的特点,争取为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从组织上、队伍上保证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切实做好灾前防御

每当我们对国内外大地震灾害事件进行现场考察、对灾害现象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和总结大地震灾害的经验教训时,都给我们许多启迪。通过这些地震事件可以探讨一些值得重视和有价值的东西。

1985年墨西哥地震、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1998年台湾海峡地震和1999年土耳其地震等灾害事件所印证的正反两方面的事实,给我们揭示一个重要道理,即获得明显减灾效果的就是在灾害发生前,人们应具有高度的居安思危、防范忧患的意识,树立真正的预防为主的观念,认真实施以预防为主的方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各种措施,使工程建筑、社区、城市的防震抗震能力增强,成为真正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安全城市。只有平时各项建设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真正按抗震设防要求落实了预防措施、对策,才是实现和解决国家、城市减灾难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和道路。

树立预防第一或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突破或转变一些陈旧观念和习惯势力。这些陈旧观念表现为;一是以"预防为主"之名,行 "灾后救援为主"之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没有落实。二是认为以预防为主,落实预防措施就必须要花大钱,其实落实预防措施所花的钱,与遭到地震袭击造成的损失,以及震后重建费用相比,其差的倍数何止千倍、万倍。三是我们一次次受害、一次次地总结教训,但每次灾后依然看不到思想上、行动上的根本变化。预防措施仍然停留在书面总结上。这个状况和做法一定要改变。

国内外大量的地震灾害事件说明,地震对建筑的破坏是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多震国家的科学家和政府在城市规划、城市建筑物和重要工程方面开展场址选址、场址土壤和岩石性质、场地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和城市安全性、城市灾害、城市抗震设防及建筑用材、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研究和开发,并应用科技成果于城市建设中,尤其是建筑物上。在灾害发生之前,建设安全的城市,安全的建筑物,做好城市和建筑物的安全工作,这是达到防震减灾的最有效手段。这也是以预防为主,落实防御措施的实际步骤。

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就是将我们以往灾后应急行动为主的做法,转变为灾前做好充分的防御措施,将想到的、计划中的、按规定应做的地震防御工作,在灾害发生前高质量完成。在灾害事件前严格按照防震减灾运作体系和各种信息网络,做好城市抗震设防和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并依法执行。

在灾前做好震后应急工作

所必须的各种准备工作,依法监理、监督验收,保证工程建筑的高质量。在抓好灾前各项防震减灾工作的同时,在遭到地震灾害袭击后迅速地投入到救灾工作中去。由于灾前做了防御,即使遭到地震袭击,其损失也会在预测限度之内,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灾,可收到更好的减灾效果。因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减灾目标的良性循环。人类在自然灾害前就会变被动受灾为主动防灾减灾,人类对自然灾害也不会再那么俱怕、那么悲观。3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各级地震工作机构要通过宣传教育和训练来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努力加强社会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工作,将公众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计划紧密的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减轻地震灾害。

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第一,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人类越来越认识到应当与自然协调共处,并应用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同灾害作斗争。人类对灾害的认识、防灾救灾的知识日益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灾与减灾意识和知识应成为衡量现代国家文明程度、文化水平程度的一个标准。防灾、减灾意识和知识的普及将大大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

第二,使人们懂得地震灾害对我们生存条件的影响,人类的行为与致灾的关系,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自觉性。

第三,提高人民群众对地震灾害谣言的识别能力,使谣言不攻自破,确保社会秩序和人心的安定。

第四,提高民众与灾害作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人们可以根据地震科普知识捕捉震前征兆,以便及时进行灾前防御,灾时避险自救。提高人们对灾害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和救灾技能,使人们在灾害面前处惊不乱,遇险不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第五,使人们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灾抢险,特别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和其他衍生灾害的发生。而不至于在突发性重大灾害面前不知所措、消极被动。

第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全面的整体性的社会行动投入到防震减灾的宏伟事业中。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应考虑定期、定点及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建立宣传网络。应针对不同的对象因材施教,选择不同的方式,实施防震减灾知识普及与宣传。如:增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趣味性,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吸引群众参与到防震减灾知识的科普活动中。真正使防震减灾教育与宣传深入人心,深入社会的每一层次,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化为全社会的防灾行动。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还要做好针对政府官员、专业救灾抢险队伍、民众、军队、武警、公安干警的防震减灾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为了锻炼人们的救灾抗灾能力;锻炼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技能和实战能力;提高人们防止次生灾害的能力;提高救灾决策指挥的水平;训练各方面救灾力量的协调与配合能力;检验救灾预案及各项防灾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效果,找出漏洞,总结经验,反馈与救灾预案的修正及各项救灾措施的进一步修正;提高全社会的减灾参与,适时适地的开展防震减灾演习。

4结合地区特点,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

我国地处世界最强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活动频繁,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地区:台湾省及其附近海域;西南地区:主要为、四川两部和云南中、西部;西北地区:主要在河西走廊、宁夏、天山南北两麓;华北地区,太行山两侧、汾渭河谷、京津地区、山东中部和渤海湾;东南沿海,广东、福建等地。所以可以将我国大致分为,中强震区和少震弱震区。

各个地区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地震灾害的可管性分析,是地区地震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国的地震大多数是构造地震,次多水库地震、矿震等诱发性地震。构造地震的震源大都发生在地面iokm以下,是由地壳的构造运动引起的。一般来说,就人类现有的科学水平与能力,既不能消灭,也不能削弱。虽然有些国家曾试用断裂注水等方法使地应力逐步释放,而企图达到削弱地震灾害源强度的目的,但这也仅是在研究过程之中,如若考虑到我国地震的多发性和经济技术能力,类似方法的实用性是很小的,基本上是不可管的。震源的能量是通过地震波的形式传播而进行破坏的,人为阻止地震波的传播也是很困难的,基本上也是不可管的。地震的承灾体主要是构筑物破坏,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坏和引起次生灾害,这些通过工程防震和其他措施是可以保护和减少损失的,具有一定的可管性。

地震灾害的预防范文3

关键词:矿震;监测技术;应对措施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1.247

0 前言

山东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炭、黄金等资源生产基地,矿震的发生严重威胁着矿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山东省的矿震灾害发生频次大、风险大、影响范围广,这更加剧了矿产资源开采的难度。了解矿震灾害发生的机理,加强矿震预防监测技术的研发,才能有效防范矿震灾害,提高矿震应急处置能力。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 山东矿区矿震灾害发生机理分析和监测系统现状调查

1.1 矿震灾害发生机理分析

引起矿山开采诱发地震的主要原因为:开采直接引起崩塌、冒落、瓦斯突出;开采载间接诱发地震,即在一定构造环境下,由于应力集中引起岩石破裂和应变能释放;主关键层的突然破断导致覆岩大结构瞬时失稳。

(1)开采直接引起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爆炸。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当瓦斯含量高于维稳的临界值范围时,则矿井易发生以煤与瓦斯突出为主的动力灾害,引发矿震。山东境内高瓦斯矿井较少,但仍然存在。如山东三河口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需要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条件做出监测及预防。

(2)应力集中导致煤岩体发生瞬间能量的释放引发矿震。当开采程序不合理时,随着煤层推进,施加在煤岩体上的应力持续增大。则煤岩体所摄入的能量急剧增大,能量平衡系统被破坏,也使得其自组织平衡被打破,诱发能量的突然释放[1],这是山东省部分矿区的矿震诱发机理。

(3)主关键层的突然破断导致覆岩大结构瞬时失稳。顶板岩层破裂高度随着工作面回采范围的增加逐渐向高位发展,重复开采后采高增加导致冒落高度增加,达到了巨厚坚硬岩层悬顶破断极限,最终诱发高位岩层结构再次失稳,从而诱发动力现象[2];同时,采高增加导致岩层移动线外扩,高位巨厚坚硬岩层悬露范围扩大,直至失稳而诱发矿震。此为山东省大部分矿区发生矿震灾害的主要机理,如山东兖州矿区部分矿井地层中存在砾岩等坚硬岩层,在开采中存在发生矿震的危险性。

1.2 矿震监测系统现状

目前各大矿区已逐渐形成了以主要监测对象为中心的矿震监测网络平台,但也有部分矿区的监测台网密度不够,缺乏矿产企业间的交流,不能形成矿区一体化监测系统。以调查结果中的山东兖州矿区为例,了解目前矿震监测台网在矿区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2005年,兖州矿区数字遥测矿震加测台网开始正式实施单台运行,随后变更为台网全部台站运行、监测,形成了以鲍店煤矿为台网中心,东滩矿、兴隆矿、南屯矿、济二矿、济三矿等8个观测台站组成的兖州矿区数字遥测矿震监测台网系统。而兖州矿区针对矿震发生的密集区,还实施追加多套地面流动台网从而加密观测,增加在灾害重点区域的矿震监测能力。因此目前的整个矿震监测台网系统各观测站运作方式大体如下:

矿震发生地震计接收地震数据采集器将模拟地震信号转为数字信号与GIS信号进行编码传输超短波数字传输电台发送台网中心接收信号。

对于当前所实施的矿震监测系统,矿区台网中心监测人员会及时总结矿震发生情况,确定矿震信息,包括发震时刻、震中坐标、震级,并将所得信息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做出应对方案,尽可能降低矿震危害程度。但由于矿震台网属于稀疏监测,加上矿区机电干扰严重,介质结构强烈不均匀和波速强烈各向异性的条件,多数矿震不能监测记录清楚;且矿震监测系统中的地震计的灵敏度、反应定位设备的精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2 山东省矿震监测工作对策

对于矿震灾害的预防,我省针对部分矿区的矿震监测密度不到位,如测震台网密度、流动地震监测设备的配备、地震现场流动组网能力、矿山企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密度等,专业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及震速报制度、流程及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

(1)对于存在矿山地震危险性的各矿井企业,应当合理进行开采部署,减少覆岩的悬空面积与采空区周围的能量积聚;应督促其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针对矿震发生机理,制定编制特定的监测预警方案,做好预防措施;能够准确确定矿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完善矿区千米尺度破坏性矿震监测定位系统。

(2)地震局及其相关机构应当加强针对矿震频发矿区的矿井企业的监管,积极为企业培训预防矿震灾害的基本能力;加强对企业员工、企业领导的自我素质的提高;让矿区内人员了解矿震预防知识,减少矿震而导致的人身财产伤害。

(3)各科研机构及高校,应积极研究新技术、开发新设备、培养新人才。针对矿震诱发机理,研究防治矿震的新技术,努力争取从根本上杜绝矿井地震的发生;而与此同时应当积极研发监测设备,不仅仅是预测预警设备,还有矿震强度、地点等全方位预测设备,并为企业和相关部门培养相关人才。

3 结论

针对目前的矿震监测不足,山东省各矿区应积极推广应用远程在线预警综合系统,利用远程设备配备专家进行矿震的实时分析研究,提高监测水平,且将各个矿区的矿震监测信息汇入全省地震监测系统,统一进行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应积极发挥自主作用,积极研发新技术、新设备;矿区内地震灾害的发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及政策,做好矿震的监测及预防。

参考文献:

[1]陆菜平,窦林名,曹安业等.深部高应力集中区域矿震活动规律研究[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8,27(11):2302-2308.

[2]刘健,吕建为,盛立等.关键层运动诱发矿震的SOS微震监测分析[J].中国煤炭,2012,38(05):70-73.

地震灾害的预防范文4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卫生防疫工作;建议

我国零八年发生的512大地震是建国以来受灾人口最多、波及区域最大、破坏最为严重的重大自然灾害。这场灾害具有毁灭性和突发性,损毁了公共设施,导致人畜伤亡惨重、大量房屋倒塌,许多灾民无家可归,所以卫生防疫工作是灾后的重要工作内容。笔者根据相关灾区救助经验,提出了相关的看法和建议。

一、明确灾区和疫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重心

1、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重心

这里的灾区指的是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地区,地震灾害增加了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必要因素,即易感人群、传播媒介和传染源等,这大大提高了传染病的发病风险,所以控制传染病的风险因素是工作重心。

2、疫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重心

疫区指的是传染病在人群中流行和爆发,流行病的病原体四散传播史能够波及到的区域。所以对于疫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来说,对于已知的传染因素进行彻底、严格的卫生干预和处理。

二、地震灾害相关公共卫生问题的解决对策

重大自然灾害会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破坏。比如,水电设施损毁,城内缺水、缺电,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卫生机构瘫痪,传染病流行;以下已是相应的解决对策:

1、城市水源污染

在经过强烈地震之后,城市的供水设施被严重损毁,供水被迫中断,地表收到污水的研究中污染,所以影响到了饮用水水质,如果缺乏有效控制,会造成肠道传染病的大爆发。所以,灾后首先需要解决群众的供水问题。其中需要注意四点:第一,选择合适的水源,综合考虑垃圾堆、厕所、水源流向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地质,优先选择深层地下水,并且制定水源保护制度。第二,使用科学合理的供水方式,比如使用消防水带输送水、用水车运水等等。第三,进行严格的水质检测,确保饮用安全。第四,防止尸碱中毒,尸体在腐烂后会污染周边水源,进而引发尸碱中毒,所以需要确保水源周围没有尸体,同时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第五,彻底消除饮用水,未经消毒不能够饮用。

2、灾区食品污染

地震过后,灾区人民的生活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同时房屋的倒塌,扩大了鼠类的生存空间,所以家中的食品极易遭到污染,如果使用了被污染的食品,那么会引发接触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所以,需要严格管理地震后灾民家中的各类视频,不能食用没有经过质量鉴定和检验的食品,从而防止疾病的再次发生。震后,不可避免会出现食品供应紧张的问题,救灾食品的分发、储存和运输都面临较大的难题,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卫生监督。救灾视频必须和鼠药、杀虫剂分开运输和储存。需要选择清洁、通风、干燥的地点存放食品。同时,食品的发放需要专业的卫生防疫人员来执行,禁止食用和发放被污染或者变质的视频。对于临时饮食供应点和食堂来说,需要确保其卫生状况良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加强对灾区人民的饮食卫生宣传,让他们避免吃不洁和变质腐败的食品。

3、对传染病的控制

在地震发生后,空气和水体都遭到了污染,所以比较容易引发肠道传染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如果灾害人群进行集体迁移,就传染更多地区的群众,同时非免疫人群在进入疫区后也会遭到传染。接触机会的增多和人群密度的增大,导致了传播机会的大大增加。对于传染病危害大的地区。第一,切断传播渠道、控制传染源。有目的的控制传染源,并且组织进行灭鼠、灭蚊和灭蝇活动,先明确媒介生物的生存区域,而后在进行几种的消灭和控制。加强对食品的管理,防止“病从口入”。第二,通过疫苗接种提升灾区人群免疫水平。灾害发生后,灾民比较分散,所以难以控制其免疫水平,灾民中有许多没有免疫接种的经理,所以又必须通过计划性的预防服药和强化免疫来控制灾区的疫情。第三,对现患进行突击治疗,把已经被传染的患者进行隔离和治疗,以此来控制传染源,并且减轻他们的痛苦第四,加强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健康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抵抗力相对较差,所以在蚊虫叮咬、营养不良和环境恶劣的环境下比较容易患病,所以需要对这部分人群的采取预防保护措施。第五,实时监测疫情,检测内容主要有媒介生物数量、啃齿动物数量、疾病发生情况,传染病类型等等。第六,控制人畜共患病,例如狂犬病等,需要管控号高危动物,并且进行针对性的免疫接种,防止此类病患的发生。

三、灾后的卫生防疫知识应急培训教育

开展卫生防疫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视野,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去预防、评价和发现各类危险致病因素,而不是一对一的面对病人。要明确卫生防疫工作不是简单的灭鼠、杀虫和消毒工作,而是需要应用高效的公共卫生措施来控制和预防疾病的流行。除了采取相关卫生处理措施去除掉传播媒介之外,组织开展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也是一项重要工作,能够提升当地灾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需要提醒群众重视起居住场所的换气和通风,注意食品和饮水的卫生,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其次,需要加强对防疫人员的心理疏导。对于未知的事物,所有人都会产生恐惧的心里,比如,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在灾区会接触到大量腐败的动物尸体和遇难者遗体,不仅会散发出难闻气味,还会释放出给累致病病原体。在实际的防疫中,需要让他们具备“可怕、可治、不可怕的”的信念,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指导,让他们指导只要穿好防护服,依照规定进行操作就没有问题。

四、结论

在重大灾害发生后,许多人都想要通过消毒的方法来达到预防疾病和消灭疾病的目的,但是对于专业的防疫工作着来说,需要明确卫生防疫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消毒,而且灾区也不等同于疫区。要通过积极的卫生防疫宣传、消杀灭活动、及时的卫生学评估、主动的疾病管控来确保卫生防疫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姜广启,隋宏.自然灾害引发传染病的对策和研究进展[J].职业与健康.2012(11):96-97.

[2]王忠灿,贾德胜.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中的疾病预防控制[J].预防医学杂志.2015(01):57-58.

[3]庞振清,高亮,张明.地震灾害后做好山区农村卫生防疫工作的体会[J].医学动物防制.2014(07):72-73.

地震灾害的预防范文5

一、地震对档案的危害及分析

地震对档案的危害主要有以下情况:

1.档案装具被砸毁(木制装具全部被砸碎),档案散乱被埋压在瓦砾和泥土中,使档案受到严重危害。一是地震时房屋倒塌、档案装具损毁,特别是砖混结构库房地震时倾该倒塌,木质装具被砸碎,使档案埋在废墟之中,加之地震后天气异常,伴有阴雨发生,使不能及时扒出的档案被雨水浸泡形成档案砖。二是灰尘中带有大量棱角的固体颗粒,使档案受到严重磨损。三是灰尘吸附有酸碱性成分,会加速档案纸张的老化和字迹褪变。四是灰尘带有大量霉菌孢子,档案制成材料(纸张和字迹)在高温和高湿环境中受到霉菌严重污染。据统计,唐山地震后清理出的被埋压档案,90%以上受到霉菌不同程度的危害。五是档案被埋压在废墟中受到机械性损伤,纸张被折或被撕裂断开等。六是档案被砸丢失。地震后,有的档案被埋压太深,有的因发生地面位移或档案人员震亡埋压位置无法确定,有的因分散保管,不能及时扒出,致使档案丢失。

2.地震引发水患淹毁档案。档案库房一般设在一层或地下室,档案容易被水淹毁。(1)地震发生后造成供水管道被震裂或扭断,流水进入地下室,造成档案被水淹,同时地上库房也有受水浸的可能。(2)震后阴雨不断,地面积水全部涌人防空洞或地下室,致使档案被淹。(3)由于地震引起的土地返浆,地面冒水或泥浆,使一层以下档案库房的档案被水淹或泥浆污染。

3.地震引发火灾烧毁档案。(1)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后,电线短路瞬时引起火花而引燃周围其他可燃物发生火灾烧毁档案资料。唐山矿冶学院(今河北理工大学)图书馆火灾,就是由于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烧毁图书资料的典型实例。(2)炉火蔓延引起火灾烧毁文件材料。当时我国北方普遍用炉火做饭,地震发生后房屋倒塌,引起炉火蔓延而未被急于抢救伤员的人们发现,致使一些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被烧毁。值得庆幸的是震后调查,未发现炉火蔓延烧毁大量档案的实例。

4.人为造成档案的次生灾害。地震后,人的第一需求就是生存需求。从事的一切活动首先是解决衣、食、住、行问题,因此可能人为地对档案造成某些次生灾害。(1)把文件资料作为助燃物烧毁。由于震后短时内不能解决食用问题,人们为了充饥要烧火做饭,有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捡些被砸散失的文件资料作为助燃物引火做饭、烧水、消毒等等。(2)震后快速清墟复建造成大量档案资料受损。地震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面临的问题比比皆是,解决居民衣、食、住、行问题是市委当时工作的着力点。而外地来唐的救援、援建队伍的主要任务也是抢救伤员和清墟复建,缺乏对档案资料的抢救保护意识。因此,有些档案资料或是因清理不当受损、或是被误装入清墟车辆而遗失。(3)有些人把震散的档案、图书资料据为已有,造成档案、图书资料的丢失。唐山市图书馆图书资料的丢失就属此类情况。

5.由于震后保管条件恶劣,致使被抢救出的比较完好的档案资料又重新受到二次损害。震后,有些单位人员伤亡较少、领导档案意识较强,及时组织人员对档案资料进行抢扒和抢救,使许多档案资料免受损失,有些档案资料被扒出后仍完好无损。但是震后工作条件很差,一无库房、二无装具,只能把扒出的档案资料打成捆装入麻袋放在露天,用油毡或塑料布苦好。条件好的也只是放在帐篷或临时搭建的简易窝棚里。这样本来较为完好的档案资料,又重新受到潮湿、光照和灰尘沙土的污染,有的还会被虫蛀、鼠咬或发霉变质、字迹褪色或脱落,使档案受到二次危害。

二、地震灾害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这四个环节称为防震减灾活动,确定了“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把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务院还颁布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了地震灾害预防的重要性。

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减轻地震灾害对档案馆及档案资料的破坏,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在防震、抗震救灾与重建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1.建设抗震防灾的档案馆。地震毁坏档案资料的主要形式是震毁存放档案资料的档案馆建筑,进而引起火灾、水患、污染等其他灾害使档案资料遭到破坏。因此,新建档案馆必须条例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要求,具备抗震防灾能力。

建造抗震防灾档案馆,首先要选好地址。新建档案馆选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避开易造成地震灾害的不利地段。如地震易发地带及其附近地区,地下水位较浅和土质松软的古河道、沙滩地等,地势较陡的山坡及河坝旁,地下有溶洞的地方等,避免造成投资浪费和工程隐患。档案馆要远离有易燃易爆物的场所,躲开有污染腐蚀性气体单位的下风向,避免上空高压输电线路通过。建造档案馆宜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全,同时交通方便。

其次,档案馆建筑设计要做到科学合理,既抗震又适用。要严格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试行)》要求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设防。档案馆建筑要规则整齐,尽量减少凸出凹进、高低错落;建筑结构以框架结构为宜,并设有地下室。

最后,档案馆建设施工,要选择正规的、技术力量雄厚的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同时,防火、防水、防污染、防人为破坏等综合防灾设施齐备。

2.现有档案馆建筑抗震能力评价和加固。现有档案馆建筑一般为多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也有少数多层砖砌体建筑。无论何种结构建筑,凡未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都应进行档案馆建筑抗震能力评价,确定该档案馆所能达到的抗震能力。达不到抗震能力标准的,必须进行加固。

现有档案馆建筑加固。首先,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查出本地区有烈度参数。然后,请专业建筑设计部门按照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和现有档案馆建筑抗震能力评价结果,制作档案馆加固设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加固施工。

为预防地震引发火灾,档案馆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在库处,并设有防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应导线用铜心导线;档案馆内要杜绝明火;档案馆内不允许铺设燃气管道;用电要注意安全,定期检查用

电设施、供电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档案馆内要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灭火用具。

为预防地震引发水患,还应做到:档案馆库上层或屋顶不设置给水设施,库内不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不穿越库区,生活污水管避免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墙上;教育工作人员做到安全用水,下班后上班前由保安人员关开供水总阀门,防止夜间漏水或地震时造成水管破裂浸毁档案资料。

此外,档案馆应配备抗震防灾功能的档案装具。

3.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依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各级档案馆要结合本馆所处地域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从应急机构、队伍组织、行动计划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地震灾害预防措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包括:(1)应急机构的组织和职责;(2)应急通讯保障;(3)抢险救灾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4)灾害评估准备;(5)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行动方案除抢险救灾措施外,还应包括预防地震后人为造成的档案次生灾害措施。即地震发生后,要将抢扒出的档案资料要放在地势较高、通风、便于搬运检查的安全地带;要对扒出的档案和尚未倒塌的库内档案实行全天候监护;要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不要把档案资料作为助燃物或据为已有等。

4.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可多套分地保存。重要档案资料实行多套、分库保存,是预防地震危害档案资料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抗震救灾的一项得利措施。唐山第一造纸厂档案在唐山大地震中全部震毁,而唐山市档案馆后库(设在遵化县)保存的该厂底图,为该厂的恢复生产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重要档案实行多套备用制,也可备份计算机数据分地保存;对珍贵档案进行缩微复制分地保存。

5.关注地震信息,随时做好档案资料防护准备。目前,我国对地震孕育发生的规律已有所认识,对某些类型的地震做出过一定程度的预报。因此中长期预报有一定的可信度。鉴于我国目前地震预报水平,档案管理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地震管理部门的联系,注意了解地震监测部门有关地震预报信息,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地震灾害对档案资料的破坏。

地震灾害的预防范文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