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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范文1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状
1、“进”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单位人才引入的模式主要就是以编制为主,如果没有编制,就不会很好的引入相应的人才,而一旦拥有了编制,就会大量的引入人才,并没有设置相应的限制。这种编制方式引入人才的模式已经在我国实施了多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的数量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毕业的同时需要面临着失业,虽然政府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的招聘逐渐的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但是在招聘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暗箱操作。不仅会严重的影响到行政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发展,也会给管理水平的提升带来了诸多难度和问题。
2、“管”的问题
行政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匹配原理,能够保证相关人员的能力能够和工作岗位相互匹配,促使两者之间达到一致性。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现状主要就是论资排辈、人才浪费。比如一些行政单位,无论多么有才,也必须要听从老辈的命令,导致人才的能力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人才配置错位,严重的影响到我国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目前,我国行政单位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完善和解决,由于人事管理的不科学,导致专业性人才在其他岗位中,无法充分的发挥出专业知识,在同一个岗位,安排多个人来完成,造成了严重的人才浪费现象。
3、“出”的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面临的压力就是就业,由于大学生的数量与日俱增,而且大学生大部分都希望进入到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工作,所以给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根据不完善统计表明,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大学生从行政事业单位跳槽到其他单位的现象,尤其是专业技术比较强以及综合能力比较高的人才,不断的从行政事业单位流失到其他行业,不利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行政人事管理改革的措施
1、健全制度,规范环境
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必须要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各项制度作为基本管理原则,并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人员的具体特点,进行相应的创新和完善,比如政策空间不断的开展创新,并且制定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制度,可以有效的满足自身发展的要求。比如,可以建立完善、科学的人事劳资规章制度和劳资分配机制,科学的安排劳资和人力。能够充分的发挥人才的价值,做到人尽其才,另外,应该不断的完善工资调整制度,奖惩结合,通过物质奖励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在进行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事不对人,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来办事,不能讲人情,避免走后门以及找关系的现象出现。
2、改革用人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在聘用人才的时候,必须要做到公平、公开以及透明,从最大程度上充分的发挥出人才的价值。通过人事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可以有效的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另外,根据人员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任用方法。在进行行政领导任用的时候,可以采取选举聘任以及委任等方式,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其任期的目标责任制度,明确的规定领导的责任。在其他人员聘用的时候,应该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择优录取并且公平竞争,另外,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按照合同来解雇相关的人员。
3、对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范文2
1.高校管理人员工作的现状
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大,高校行政人员的任务也在逐渐的增加,经过对高校中行政人员工作的分析得知,高校人员工作的现状主要由以下几项因素组成:
1.1工作压力比较大
在持续膨胀的经济带动下,高校面临的管理任务也在逐步的增加,一,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比较繁琐,行政管理人员时常处于严重的超负荷状态;二,学校中的高能力人才比较多,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高学历的挤兑;三,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要求逐渐的提升,行政管理人员在不断的进行自身素质的提升时,还要使管理工作的水平提升。
1.2发展的空间比较小
由于工作发展的空间比较小,很多的管理人员以“过一天算一天”的态度对待学校的工作,不能严格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学校没有将行政管理人员作为教育管理的主要部分,没有得到学校广泛关注。
1.3地位和薪资普遍偏低
在高校的管理中,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得到师生的普遍重视,经常会发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出现。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在薪资的收人上与专职教师的资金差异太大,付出与回报不能成正确的比值,严重限制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2.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不积极的原因
2.1外部因素
随着高校规模的逐渐扩大,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也在逐渐的增加,工作内容的琐碎,工作程序的死板,使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的过程中经常力不从心。由于职称、晋升比较困难,学校行政管理的工作不能得到教师与学生的一致认可。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分工不明确,很多的教师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等情况出现。行政人员在外部遭受的压力比较大,收人的工资比较固定。这些因素严重的制约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发展。
2.2内部因素
由于行政管理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认识不足,很多行政管理人员对工作都存在应付的心态。在行政人员进入学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因素的限制,很多的人员都放弃了自己学习的专业,对自己的今后发展没有进行准确的定位,对职业不能进行良好的认识,严重制约了行政管理人员的进步与发展。
在长时间的高校管理中由于行政人员对工作现状的安逸,对人生的规划丧失了理性的认识,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偏离。
3.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方法
3.1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分工与肯定
良好的分工是工作进展的保证,只有将管理的工作进行详细的划分,才能使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任务,才能更好的将学校的任务进展下去。在管理人员辛勤的完成任务时,高校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支持与鼓励,将行政管理与教学同等的进行对待,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减轻工作的压力,使管理人员的工作可以得到新的进展。
3.2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
加强思想认识不仅可以使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认知水平得到提升,而且还可将思想教育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去。
3.2.1解放教师的思想,使教育管理具体化
在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的把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在进行问题的时候应该与“道理”结合起来,使管理的工作更加的实际。随着教育改革的完善,以往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管理的需求,在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时代的发展,教育的需求,实际的把管理工作进行落实。3.2.2讲实效,使管理的工作人情化
行政管理的内容非常的繁多、复杂,如果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对工作的内容进行合理的认识,那么管理工作将不能得到进展,应该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趋势不断的进行创新、发展。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尊重他人、关心他人、使管理的工作具有人情味。从实际的认识问题出发,讲明管理的原则与目的,提高教师和学生对行政管理认知,在温暖的管理气氛中,使管理有效的进展下去。
3.2.3树立职业目标,注重人文关怀
在管理工作的进展中,要时刻站在行政管理人员的角度进行思考,主动的满足行政管理人员对学校管理的需求。应该让管理人员得到学校师生的尊重,提升行政管理工作在师生中的地位。只有将管理人员的地位提升才能让管理人员积极的投身于工作中,进一步提升高校管理的管理水平。
学校应该积极的帮助行政管理人员树立职业目标,给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晋升途径,增加对自我的要求,热爱行政管理的工作,使自我的交流能力、服务意识、自控能力都得到提升。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使管理工作得到新的进展。
4.结束语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问题;对策
一、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1.培养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入职前培训、党校培训、事业单位培训、成人教育机构培训等几个部分组成,培训途径较多,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没有对人才进行科学调配,也没有针对岗位和人才技能进行培训,没有为公务员长远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导致培训效果不显著,没有实质性提升。
2.工作与培训存在时间冲突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人员日常工作繁忙,且每个人负责的工作有所不同,一旦花费大量的时间学习,就会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这种工作与培训的矛盾一直是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难题,随着时间的推进,这种矛盾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尤其是当前公务员培训体系尚未完善,盲目开展培训活动反而会影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
3.培训经费投入不足
虽然培训工作持续开展,但相关的培训设施和资金投入不足,更不具备远程互联网设备等,特别是一些西部偏远地区,依然采用黑板、粉笔教学,教学手段陈旧、落后,无法与新时代的工程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很多公务员在较为艰苦的条件下学习,不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也使得培训效果不突出。
4.培训内容无法紧跟时代节奏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每年的工作内容都不一样,并且有新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观念不断推出,使得培训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务员培训还沿袭六七年前的内容,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严重不符,没有将新的法律法规、专利成果、工作经验加入到培训内容中,无法实现教育目的。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的措施
1.树立正确的培训观念
为了能体现出培训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性,首先必须为公务员队伍树立正确的培训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并以积极的心态参与到培训活动中。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具备终身学习的基本观念。当前,社会正飞速发展,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并有了多种知识传播渠道,能为人们输送全世界最新的知识。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公务员的岗位内容和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务员应不断学习、不断发展,使自己具备竞争优势,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取得胜利。
2.不断更新培训内容
我国公务员培训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西方国家主张根据时代的变化增添新的培训内容,使其符合行政单位的工作需求。我国公务员培训也应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培训经验,了解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关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并对市场环境进行评估,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变化,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作为培训内容。在课程上,应抛弃传统公务员培训“一锅端”现象,撤销与日常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课程,加入与市场经济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等方面的课程,使公务员的业务水平更加精且深。如果公务员想扩宽自己的其他知识,也可以提供一些选修课程,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时间自行选择,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3.健全激励体系
很多公务员并不重视培训,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部分都是采用内部晋升的方法,并不是经过培训的人员就会成为储备干部,职位的晋升和工资的涨幅很多都是由工作表现、机关内部关系所决定,单纯的培训不能解决晋升问题。因此,在基层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培训成绩纳入晋升制度,作为人才的评判依据,使公务员具备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将培训教育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使其规范化、标准化。同时,为提高公务员培训的质量,还要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逐步增大培训投入,保证公务员培训的经费来源,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网络,并根据公务员培训的要求,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评估和资格审查,只有那些符合要求和条件的机构,才能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确保公务员培训的权威性。
三、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越来越重视人才的培养,希望能通过高效、优质的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本文主要探究当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希望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人才培训将越来越契合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实践,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葛文超 单位: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考文献: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范文4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失衡;成因;对策
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要想更好地为师生服务,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状态。但是由于高校的不断扩招,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进而导致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过大,进而导致使行政管理人员出现心理失衡的状态,进而不利于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心理状态
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管理工作,为实现办学目标而努力。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高校中对自己严格要求,在为人处世方面比较谨慎。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应当不断的进行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一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还存在着一些自卑的心理,在工作中过程中得不到高校教师的认可,同时在职称的评定过程中比较困难,很难晋升。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失衡的成因
1.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由于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繁杂,在一定程度上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是长期从事这种工作的人员容易产生厌烦、失落的情绪,从而导致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能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价值,从而不利于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工作懈怠的主要表现体现在:行政管理工作是单调、琐碎的,容易使工作人员失去热情,其次,行政管理人员按照章程办事,给人显示出不灵活、刻板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管理人员的人际关系受到影响。
2.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心理困扰与压力。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的压力主要表现在情绪和身体方面,对行政管理人员产生压力的主要因素是工作的影响,工作强度的巨大使行政管理人员感受到更多的压力,因为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比较繁杂,容易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而导致他们无法把更多的时间应用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从而使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角色认知不平衡,进而导致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容易产生心理失衡。[1]
三、解决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失衡的对策
1.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思想的建设。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思想建设,不断的提高心理素质,协调人际关系,能够让高校的管理人员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价值,进而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进而能够不断的优化高校的管理人员的心理,让工作人员能够在工作产生良好的心理状态。同时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不断的加强思想建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认真的为高校师生进行服务,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够更好的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热情。[2]
2.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素质。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素质,在工作中能够拥有更强大的责任心,能够认真的完成每一件事情,并持之以恒的进行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坚定的信心,充分考虑集体利益的重要性,从而能够更好的对师生进行服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够虚心的向他人学习,养成良好的习惯,从而能够使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良好心理状态的形成,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
3.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不断的提升自我。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对自己进行正确的评价,从而能够更好的提升自我。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优点,从而能够促进良好心理状态的形成,在工作的过程中,又能够充分的感受到自己的缺点,正确的认识自我,不断的对自我进行完善。通过分析自己,了解自己在工作当中的不足,从而取长补短,不断的进行丰富和成长。同时,对自己提出合理的目标,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不断的对自我进行完善。[3]
4.在高校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想不断的进行发展,高校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对积极主动、认真工作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相关的培训,不断的丰富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让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积极的状态,加强对年轻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的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工作。
结语
综上所述,要避免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心理失衡状态的出现,就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不断的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引导和培训,让工作人员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从而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不断进行。
参考文献:
[1]田小海.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34):222.
[2]郭琼.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现状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01):89.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范文5
【论文摘要】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最大限度地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是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环境的明亮、整洁、有序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推动城管事业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管执法队伍,就必须充分调动起广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是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名在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几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实践,对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对策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城管执法 积极性 原因 建议
第一章 当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表现
(一)不良心理表现
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保障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的同时,由于职责多、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影响大等诸多压力,使得部分城管执法队员们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工作积极性不高。有如:
1、特权心理。认为城市管理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就可以为所欲为,处罚随意性大。在执法时追求结果,忽视与执法对象和群众的沟通,缺少执法艺术,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
2、自卑心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基础建设相对落后,办公条件、通讯设施、车辆装备等均与其他执法部门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城市管理的自身特点,造成了管理松了群众不满意领导要批评,管理严了群众不理解社会不支持,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也多是对城管工作的负面报道,更主要的是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在人员编制方面许多试点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员未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编入公务员序列而仅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对其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并不为社会所认同,由此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不同程度的产生了自卑心理。
3.厌烦心理。由于城市管理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使队员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丧失信心,缺乏兴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之,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给执法人员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使得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出勤前,就背上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4. 矛盾心理。当前城管工作的执法对象很多是下岗、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困境往往能赢得很多群众包括城管执法队员的同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不可避免地产生既要对他们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坚决取缔,又由于看到其生活艰辛而产生同情的矛盾心理。
如果忽略执法队员存在的这些不良心理状态,不对其加强引导,势必会造成执法队伍思想松懈、作风倦怠、行为放任,从而使得城管执法工作难以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敬业精神退化,政治信念淡化,缺乏岗位意识和干劲。
一是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对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缺乏钻劲,满足于学校灌输的知识,满足于实践的直接经验,学习新知识少,钻研法律少,从实践到认识的理性思索少;二是价值观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管执法队伍带来勃勃生机,同时也使一些执法人员滋长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等思想,以致执法人员,横向比福利,纵向比职级,怕吃苦,怕吃亏,追逐名利,谋求享受;三是服务意识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综合素质不高。
近几年,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都很重视学历教育,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修、函授大专、本科等学习。城管执法队伍的学历层次上升了,但在这些学历文凭中,“水货”多,含“金”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许多城管执法队员不能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也不能写作出水平较高的调研性文章更好的为上级领导出谋划策。
(四)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一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绿灯;二是执法犯法,办“人情”案,只重视实体法,不重证据、不遵循法律程序;三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章 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
(一)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20__]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文件的规定,“作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条例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脱节情况。如笔者所处的宁波市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查、公示等一系列复杂的考核程序,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军式训练和严格的执法证考试,最终取得上岗条件和执法资格。但由于编制问题,目前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仍未能按照《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__]13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享受公务员待遇,而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此种情况不仅仅是宁波市个例,作为试点城市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这种执法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担负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重任的执法队员们由于不编制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时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作为政府的执法 人员却不属于公务员,社会地位与执法效力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根本的编制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导致执法队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奖金只能与事业单位相同,由此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长期超负荷运转为队伍建设埋下诸多隐患。目前,城管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一个接一个,保障任务一项接一项,从各种检查到各类专项整治,队员们几乎天天在加班。这样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一是给队员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二是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日益低落,三是队员每天疲于奔命,忙于应付,几乎没有培训学习的时间,其素质的提高自然也难落实。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近几年来,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前“只重建设,不重管理”的观念已经大有改变,自1997年全国各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管执法的职能越来越多,城市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现有的执法力量与繁重城管执法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执法力量与城管执法机关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就也是工作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二)管理、保障体制不顺。
城管执法保障体制不完善,这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城管执法队伍中配备公安干警,形成公安协同配合机制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实践证明它对加大城管执法力度、减少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有很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全市城管系统而言还没有形成该项机制,这就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宁波作为寸土寸金的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人口众多,各种利益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城管队员因缺乏应有的手段和保障,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况,经常受到伤害。长此以往,一方面会降低城管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大大挫伤了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行的城管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现许多弊端。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扰城管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或指派城管执法机关参与一些非执法类活动,浪费执法资源。以致于对于城管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不力。
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机关可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城管执法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问题愈加突出。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发展。客观地讲,城管也是一种职业,执法人员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提倡奉献精神,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精神补偿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严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规定给每位在编执法人员一定补贴,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如办案取证、通讯、交通装备等费用)全部由各区和街道自行解决。这样一来,加大了各区和街道的经济负担,从而引起一定的矛盾。同时,有关文件所确定的津贴、目标管理奖等数额与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明显不符,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同程度受挫。
(四)友邻单位及社会支持不够。
城管执法的综合性遭遇执法环境孤立性的尴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级的业务指导、友邻单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的“独生子”,执法环境是相对孤立的,没有统一的执法模式,全国80多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连执法的范围、权限、标准也不尽一致,其他友邻单位的配合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够,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执法重心下移后双重管理的规范性尚需探索。宁波市实行市、区、街道办三级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区与街道办这一级实行双重管理,目前两级管到什么程度,如何做到双赢互动还没有形成规范性,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些街道办事处与执法中队关系处得好,有些就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一些一线执法队员常常“几头受气”、“吃力不讨好”,致使心理状态非常糟糕,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
部分媒体的宣传也较为片面,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部分媒体片面宣传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对于群众阻碍公务是违法的,是要受处罚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摄力。甚至有些媒体一味追求新闻效应,在一些事情尚未证实的情况下即行报道,给城管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现实中,城管执法工作也缺乏群众的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威信度下降,直接削弱了执法人员的自豪感。很多违章者(包括居民)对城市管理法规了解甚少。他们认为:无证设摊也是规规矩矩地做生意,不偷不抢,干嘛非要取缔?城管执法工作管理的对象大多为社会低收入阶层,城管队员在对这些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群众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自然要遭到种种非议和阻拦。再加上改革开放势必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缺乏对城管法规的了解,把对政府的不满都发泄到城管人员身上。而作为当事人的摊主,为了维持自己甚至一家人的生计,城管扣押其经营工具就是“端掉其饭碗”,矛盾不可谓不激烈。几乎每一个基层执法人员在执勤的时候都会遇到的:当事人不积极地配合执法工作、人们的漠视、嘲讽、抱怨、谴责,甚至发生暴力抗法。在我们城管执法人员认真工作后,听不到群众的一声“谢谢”,我们的付出得不到认同、社会上得不到支持。
(五)政绩判定失当。
内部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不完善。一些城管部门没有把执法人员的业绩与利益直接挂钩。奖勤罚懒不兑现,奖优罚劣得不到体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是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调动和激发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干部的任用上,未能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的用人原则,未能做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摆脱不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甚至是人情风、关系网的困扰,由于没有任人唯贤,不是以德才和政绩取人,不同程度地挫伤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这些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建立了一批城管法规,但至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全国性法典,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当前城市管理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化,有很多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路上停放等行为。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情况非常多,城管部门也因缺乏相应的后续强制措施,最终不了了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 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主人翁意识。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这是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对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执法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公仆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忠诚意识,使每个执法人员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并实现九个转变,即是:由以管人者自居向为民服务的转变;由行政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由工作被动服从向自觉尽力的转变;由无过便是功向无功便是过的转变;由无为也有位向有为才有位的转变;由干多错多,缩手缩脚干工作向敢闯敢做的转变;由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干大事业的转变;由“ 要”向“我要干”的转变;由“要我忠诚”向“我要忠诚”的转变。
在定期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外,同时要针对队员各个时段情绪波动而进行单独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如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医疗,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通过思想交流工作,及时掌握队员的性格特点和情绪波动,消除队员的疑虑和担忧,强化队员的责任意识,培养队员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树立“大城管”意识。有些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几次整治就能管好的。城管是一盘大棋,不是城管执法局一家的努力就行的。例如超出门墙占道经营,本身店铺经营面积小,里面放不下几张桌子,如果不出店经营,根本无法维持生存,而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就没有这方面的前置条件;例如人行道违章停车当事人处理率不高的问题,城管部门因没有象交警部门一样的后续制约措施而无可奈何;又如涉及到环保、规划等方面的一些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相当大的配合力度方能较好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予以协调,进一步建立各部门长期联动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再比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一方面城管部门要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另一方面更要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对市民进行城管相关法规的教育,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广大市民不要以自身利益、个人好恶为评判标准,而应当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角度,从代表城市形象的高度“换位思考问题”。在重点难点路段要与沿街店主多沟通多交流,这样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强制取缔时能保证减少群众阻力。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城管执法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的等级评定要与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末位调整等队伍管理措施挂钩,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培训机制、治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保障机制等,真正发挥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整体作用。同时,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大城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尽力挖掘优秀干部的潜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双向选聘、任职资格考试、末位调整、分离培训等工作,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辞退,彻底打破城管执法机关“铁饭碗”,激发队伍活力。
(四) 切实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提高队伍的保障力。
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是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工作积极性的重中之重,各试点城市只有严格按照([20__]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切实将城管执法人员编入公务员序列才能正确的摆正城管执法人员的位置,从而全面激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更应当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笔者建议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理执法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的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执法人员的工资、装备、办案等所需经费综合考虑,制定相应最低保障标准,并适当逐年递增,同时要充分考虑城管执法机关的特殊性和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压力,切实体现“从优对待”原则;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 保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应享受的政策性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落实年休假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得到一定的时间的休息;要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环境,千方百计为执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住房和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维护城管执法权威性。
首先,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工作中培养、选拔身边的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典型氛围,从而充分激发每一位执法人员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积极投入到城管执法工作中。其次,城管执法工作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开展执法工作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第三,要注意抓住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工作,注重加强舆论宣传,谋求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优越感。
对于暴力抗法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试点城市设立“委屈奖”,对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受到群众攻击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加大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几个典型,刹一刹歪风。这样,既弘扬了正气又解决了城管队员的后顾之忧。此外,可建立健全公安配合协同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力陈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建立城管公安特勤支队,有效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
(六)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
依法行政是城市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还需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先进性和适度的超前性。
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范文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控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公用事业;
(二)卫生事业;
(三)体育事业;
(四)社会福利事业;
(五)教育事业;
(六)文化艺术事业;
(七)广播电视事业;
(八)科学研究事业;
(九)技术服务事业。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条件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六)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审批登记办法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划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七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其章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隶属企业、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核算形式。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按有关专项规定核定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名称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
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的文件;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之前不得以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七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别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三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以及社会集资。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经营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日起计算。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核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证照上注明有效期。
开业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被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册,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被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第四十七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