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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履约管理范文1
[关键词] 管理输出项目; 风险防范; 控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66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107- 02
1 前 言
建筑企业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承接或实施工程项目的现象在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在对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工程项目合作是建筑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
社会资源参与项目合作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管理不规范形成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是因管理不到位项目不能履约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成本经济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等项目履约风险。
引进社会资源参与工程项目合作要以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有力量进行加强和补充作为出发点,必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行为发生,像规范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样将企业文化、管理标准、工作流程覆盖到企业所管辖的每一个工程项目。
引进社会资源参与工程项目合作绝不能以降低企业标准为代价,我们要以一种规范的管理输出模式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以实现企业做强、做久的长远目标。笔者所在企业将所有引进社会资源进行合作的项目统称为管理输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相关文件、规定、合同协议等进行清理,不得再有联营、合作、整体工程分包之类的提法和做法。
下面谈谈管理输出项目风险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2 工程信息管理
企业营销人员获得工程信息后,要对信息作初步的判断和筛选。第一,对工程规模进行选择,如根据企业的发展定位对工程规模的限制条件:除长期合作的客户,安装、装饰、爆破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以及标志性建筑等特殊工程外,特级企业原则上不承接预计造价5 000万元以下工程,一级企业原则上不承接预计造价3 000万元以下工程,二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承接预计造价1 000万元以下工程。第二,要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性质。第三,要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的合法手续进展情况。第四,要调查建设单位的诚信情况。
3 项目发包条件分析
对信息进行筛选后决定继续跟进的项目,要尽力落实项目的基本发包条件,包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和发包合同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第一,公司融资、垫资能力能否满足工程需要;第二,公司是否接受项目要求的工期、质量等级与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范围、取费标准、工程款支付等条件;第三,公司人员、技术、装备等资源是否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
在对项目基本发包条件进行落实后分析评估承接实施该项目所需的公共关系、投标成本、资金要求、投资回报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等,根据综合评估并结合企业实际决定是否进一步跟进,如决定进一步跟进则应做相应的投标策划,投标策划主要研究制定如何保证中标的措施和如何确保实现预期的合同条件以及如何保障履约的实施准备。实施准备需要落实各种资源准备,是投标策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投标策划一般包括: ① 落实该工程项目要确保中标并达到预期合同条件需要动用那些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② 预测该项目公司计划投入的资金和实现的回报,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决定该项目是否引进社会资金或采用其他融资方式落实资金进行启动; ③ 落实启动该项目所必须的人力资源准备、技术装备准备等。
决定是否采用管理输出模式实施工程项目,主要依据投标策划及实施准备所需整合的社会资源的情况进行决定。
决定采用管理输出模式实施的工程项目,新启用的承包人要先进行资格审查,已启用过的承包人要建立信誉档案,只有资格审查或评审合格的承包人才准许实施管理输出承包工程项目。对于近3年在企业承担过类似规模工程项目的承包人,考评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可作为合格的承包人。采用管理输出模式承包的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人进行评审:
(1) 承包人的诚信记录:从业经历有无不良记录。
(2) 承包人实力证明:存款证明或相应资产证明,原则上不得低于所承包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0%,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能顺利履约。
(3) 承包人管理能力证明:承包人熟知并接受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承包人或其委托人的执业资格和类似工程业绩应符合要求,如承包人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不符合条件时,承包人可采用委托人的方式实施项目,承包人的委托人可由承包人推荐或由企业委派,如承包人采用委托人方式必须向企业出具其委托人的授权书和担保承诺。
根据承包人的实力情况和管理能力情况决定管理输出的具体方式。① 承包人有公共资源但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不足时的管理输出模式;② 承包人有公共资源和足够的资金实力但管理能力不足时的管理输出模式;③ 承包人有公共资源和足够的资金实力同时也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时的管理输出模式等。
4 管理输出项目组建要求
管理输出项目组建基本条件:
(1) 项目承包主体合法,即不得采用转包、违法分包的形式签订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承接以后,除按规定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以外,所有工程项目一律以内部承包的模式组建项目部。
(2) 项目部主要人员上岗条件合法。
(3) 项目部主要人员劳动关系合法。
工程项目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管理输出项目对主要人员的具体要求:
(1) 具备所担任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及工作能力。项目实际承包人可采用由委托人担任项目经理并与企业签约的形式,实行委托人形式时项目实际承包人作为项目担保人,可约定项目的资金及成本由担保人进行监控的方式来保障项目实际承包人的合法权利。
(2) 与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 完成一定工程任务的劳动合同; ④ 借调协议。
(3) 管理输出项目的现有人员不能满足组建要求时可采取项目部和公司共同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引进,新引进的人员原则上采用完成一定工程任务的劳动合同或借调协议两种方式完善劳动关系。
(4) 采取面向社会招聘方式新引进的人员必须通过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的管理程序学习和培训并合格后才能上岗。
5 管理输出项目性质要求
企业联系的国外工程、BT工程、BOT工程和EPC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管理输出方式承接,不管是采取任何一种管理方式承接都必须经严格的评审后才能进行投标工作。
6 管理输出项目投标阶段的资金管理
(1) 投标前已确定采取管理输出承包的项目投标阶段所需的资金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施工企业开展营销工作,应注意和规范工作流程。
7 管理输出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及报送
管理输出项目由项目部编制投标文件,所有资料应由市场经营部门组织审核并存档。在全面审查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重点对经济标进行审查,经济标的报价,必须以科学的成本测算为基础,确保企业风险可控。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成本测算资料,成本分析资料须按单位工程进行分析并汇总,包括:资金收支计划及融资成本分析、人工费成本分析、工程实体材料成本分析、工程辅助材料成本分析、措施费成本分析、工程机械费成本分析等。
8 管理输出项目的合同履约管理
(1) 管理输出项目管理费收取严格执行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管理费上缴不得低于最低标准规定。
(2) 管理输出项目须向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工程项目基本确定后、进场前应落实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所承包工程项目总价的5%,项目启动资金可用于缴纳业主保证金、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工程动工后项目启动资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承包人向施工企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不得低于实际收取工程款的1%,该现金保证金不能以向业主缴纳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进行抵扣并于项目无债务且经公示后退还。
(3) 管理输出项目需要办理履约保函的,承包人提供的保证金根据承包人的信用记录和项目条件进行确定,原则上保证金不得低于保函金额的30%,并按保函金额和期限向承包人收取银行贷款利息。
(4) 管理输出项目为了保障项目管理人员的利益,充分发挥项目管理团队的能动性,应根据项目情况测算并明确项目部管理经费标准,项目部管理经费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并由施工企业指定的项目主要管理负责人掌握使用。
(5) 根据总包合同条件对管理输出项目进行全面预算化管理,根据成本测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对项目成本进行监控和预警,对项目部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采购、设备采购及租赁等经济合同建立合同履约管理信息台账,对履约全过程进行有效掌控。
9 提供保障支撑
工程项目履约管理范文2
关键词:工程项目 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
1 项目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样品及结构实体检测不规范 质量检测内容方面存在样品委托管理不规范、结构实体检测验收不规范等问题。样品委托管理不规范,样品的真实有效性存在问题。没有按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情况普遍存在,取样不规范的样品其检测结果就不能准确的判定产品的质量。结构实体检测验收不规范,委托方或被抽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够。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及验收,经常忽视试块必须满足的条件,没有进行标准养护强度的折算;结构实体强度检测及验收,经常出现检测方法错误,检测质量控制有缺陷,验收合格判定不正确。
1.2 设计文件质量有缺陷 设计方面如果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对整个项目的影响是比较关键的。因为设计是施工的基础,是先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即勘察设计单位的智力成果应力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应与当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应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1.3 多方面履约不及时 主要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厂家、施工材料供应商之间存在的一系列履约问题,主要表现为履约不及时、质量不过关等问题。这些问题中,尤其以施工单位、施工材料供应商的履约问题最为突出。对施工单位而言,当签署了项目合同后,主要问题就变成了如何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及时履约业主的问题,这是最关键的问题。但往往由于人员问题、资金问题等制约性因素,施工单位会对合约方面的时间控制不是那么严格,从而造成项目履约的延迟。对于设备厂家和材料供应商来说,影响他们履约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方面的问题。
1.4 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水平偏低 为保证施工的进度和质量,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标准,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时,正确完成每道工序,力求准确规范。然而,由于施工项目的不同,施工人员水平、机械设备等的差异,在施工进行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偏差。因此在施工的执行中,施工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工程项目如期高质的完成。
1.5 恶劣的市场竞争使得合同单价偏低 在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中,社会环境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很大,主要包括国家政策、经济状况、整治情况等。另外,产业环境也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产业环境受多方面的影响,仍无法满足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因此,在项目施工中,一方面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加紧施工;另一方面恶劣的市场竞争造成了施工单位不断压低合同单价,就出现了工期紧张,交底不充分等情况。
1.6 管理疏漏,人员缺乏 在对施工项目的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的疏漏,往往会出现监督力度不够,施工过程和管理空白与重复管理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为改变当前施工项目管理的现状,提高施工管理质量,监理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严把监督关。监理单位作为一个特殊的专业公司,主要负责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它既是业主的委托方,又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保证项目质量负有重要责任。
2 工程项目提高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
2.1 把好原材料质量关,做好验收工作 施工原材料的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因此在施工时,相关施工单位一定要保证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做好项目材料质检工作。一套公正合理的质检标准是保证质量检测顺利进行的可靠保证,要想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做好项目施工验收工作,就要不断加强对质检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者的检测质量。
2.2 保证设计文件质量 项目设计对项目质量管理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在项目设计中要根据设计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时要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调整,以不断提高设计方案的质量,促进项目的顺利进展。设计人员在进行方案设计时,要强换项目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创新培养机制,保障施工项目按时完成。
2.3 强化施工质量控制及加强人员配置、全面质量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质检宣传,强化施工质量。保证项目质量能够达到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不仅要严格控制质量,而且要合理安排人员,控制施工进度。人员缺乏对项目质量起着关键作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充分配备,是保证项目质量的关键因素。管理人员对项目的调配、总体进度把握有着充分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把项目质量控制好。
3 结论
综合上述,工程质量管理关系到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是一项包含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原材料、施工方法的重要工作。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着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在施工管理中要严把质量关,依照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施工流程进行全程监督。本文通过对施工项目监督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出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的有效方法,为今后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鉴定提供了重要支持。
参考文献:
[1]周学章.浅谈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08(23).
[2]张丹.质量管理在广播电视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中的应用[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0(04).
工程项目履约管理范文3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业主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的一切义务,要求承包商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由第三方向业主提供保函,一旦承包商违约,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赔偿。它通过第三方担保,确保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承包商为了保证业主履行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义务,要求业主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并由第三方向承包商提供保函,一旦业主违约,由保证担保人代为支付或赔偿。履约保证担保与业主支付保证的法理依据
我国2000年1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随后在2003年5月正式实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004年8月印发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都被列入其中。2005年5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06年12月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 ),意见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两种担保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推行履约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强化合同意识。施工企业承揽到需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工程任务,势必会更加重视合同的履约,因为合同一旦不能履行,高额的履约保证金将不能如期返还,甚至还可能承受经济处罚和法律诉讼。
推行履约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施工企业承揽到需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工程任务,资金紧缺,如不加强管理,将会导致材料浪费、人员窝工、机械台班费增大,现场管理费高,项目成本增大,利润减少。严重者会使资金链断裂,工程项目难以继续进行,不得不中途停工。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强化管理意识和提高技术水平,以保证履行合同,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推行履约保证担保有利于推进施工企业加快改制步伐。随着国家工程担保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必将会在全国普遍推行,迫切要求施工企业加快改制步伐,进行产权结构调整,消除机构臃肿,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减小资金压力,使企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推行支付保证担保减小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风险。推行业主支付担保,保证了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支付,缓解了工程项目资金紧缺的矛盾,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双方对合同的履约,尤其是有利于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小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风险。
履约保证金对企业的影响
履约保证金对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的制约作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也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因目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竞争激烈,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如承包商一味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将会重新选择不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条件更为优惠的其他承包商。迫不得已,承包商只能响应对双方不对等的招标文件,单方提交履约保证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一般由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交,而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要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及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来决定,而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甚至举步维艰,往往很难达到,施工企业只能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足够的资金,以争取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担保。
履约保证担保数额为合同价的10%左右,如一个合同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其履约保证金为500万元,一个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约需承揽15亿元任务方可维持企业的生存,履约保证金高达1.5亿元,这对于一个背着沉重负担的施工企业,无疑是天文数字,难以企及。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往往再无力准备足够的施工启动资金,如遇垫资工程,资金更紧张。工程开工后,施工资金投入少,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建筑材料以次充好、选择的劳务素质不高,导致安全隐患多,施工质量低,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民工工资支付率低,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案件增多,使施工企业苦不堪言。许多情况下,施工合同的履约已不主要取决于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而是主要取决于业主资金的到位程度。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的影响。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施工流动资金紧缺,工程材料设备款、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赊欠,比现金支付价格高,无疑加大了工程成本。如因所用建筑材料质量低劣或所用劳务素质低下,出现了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还会加大返修成本。
即使工程无质量安全问题如期交工,履约保证金可以返回,仍需从中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方能返回。资金沉淀时间长,资金紧缺的矛盾仍然未能缓解。在质量保修期内往往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些是属于保修范围内的,有些则是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但施工企业经常会因为资金紧缺,急于收回质量保修金用作他用,均会予以保修,无形之中加大了返修成本。以上种种因素,使企业的工程成本加大,利润降低。
履约保证金对施工企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国有施工企业职工人数多,且退休职工人数几乎与在职职工数相当,企业每年需给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企业经营费、办公费、等;再加上几千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使企业不堪重负,无法喘息。连生存都非常困难,何谈发展。
工程项目履约管理范文4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途径
一、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合同风险是指从工程投标到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直至合同履约阶段合同实施的结果相对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即建筑施工企业预期收益的变动程度。
1、投标阶段的风险
(1)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全面。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员准备不充分,对招标文件、图纸、定额、补遗文件等相关招标资料理解得不准确、不全面、不熟悉,可能会造成工程报价的失误,致使工程未能中标或中标后不能调整相应报价漏项,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2)投标人员缺乏合同管理的前瞻性。投标人员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理解缺乏前瞻性,未能依据以往的施工经验和工程特点预估现场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从而做出有效报价,或未能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做出预估,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法有效利用合同条款保证施工企业利益。
2、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有3种确定方式,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采用哪一种。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承发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价格风险。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施工企业索赔的机会较少。因此,应特别注重固定价格合同的报价工作,以免造成企业的损失。
(2)合同条款理解不明确。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施工生产和技术复杂性的特点,这决定了其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规范问题,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很容易出现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的问题,造成返工,增加成本,从而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利益。
3、合同履约阶段的风险
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注重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工作不到位,合同条款未能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和规避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二、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合同风险管理
在投标前,施工企业应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发包人明示要求、发包人未明示但依规定用途及已知道的预期用途所默示的要求、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点及风险、公司化解风险和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1)发包人的特点,即:发包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行(支付)能力(近几年的财务状态和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发包人的工作语言(无涉外因素时可无需考虑)、发包人对合同适用法律和仲裁的要求(无涉外因素时可无需考虑)、对保函的要求、对违约责任及索赔的要求。
(2)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即:项目投标报价要求(该要求是否损害承包人的利益);项目的专业组成、相应的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3)工程项目周边环境的特点,即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法律环境、政治环境以前竞争对手在本项目中的优势/劣势分析。
(4)企业是否能满足项目要求的能力。主要关注施工力量、技术水平、施工设备资源状况、采购能力、资金供应能力等。
当针对上述因素,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后,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做到心中有数,熟悉掌握市场要求价格,有针对性地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中标后合同签订履行的风险。
三、工程项目中标及履约阶段的合同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工作,是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除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外,还需结合各工程自身的特点,利用前期招投标过程中对施工企业有利的条款及文字说明等,对企业的投标作出必要的澄清,以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承、发包双方互相扯皮及由理解不一而产生的违约风险。此外,施工企业还须根据国家、地方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和将风险全部转嫁施工单位的苛刻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使施工合同的条款更为合理和便于实施,从而规避履约风险。除了较为严密、合规、合理地订立施工承包合同外,在合同履约阶段还需进行合同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其重点具体如下:
(1)合同变更或转让的风险,即指在合同变更或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时,未采取相应的变更行为;合同变更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变更行为不当或无效;合同转让行为未经原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合同转让未经相应的管理程序,导致合同转让行为不当或无效等。
(2)合同终止风险,即指在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达到终止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未办理相关的手续等。
(3)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即指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未及时针对合同纠纷采取对策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未与建设单位就纠纷的解决友好协商一致,或超越权限擅自处理合同纠纷;未收集对方违约行为的有效证据,使企业在纠纷处置过程中无法举证;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等。
为规避此类风险,施工企业的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中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应建立定期收集、检查项目管理部实施情况的制度及项目部在建履约风险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已有违约行为,则要及时落实各级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并以此进行考核。
四、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途径
1、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业务培训
(1)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建筑企业应积极组织全员学习工程合同风险防范专业知识、《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知识及与建筑企业相关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知识普遍得到增强。
(2)进行典型案例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介绍一些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违约等反面案例进行宣传教育,使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建筑企业工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建筑企业必须认真订立,严格履行,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而达到自觉规范合同订立、自觉履行合同的目的。
2、优化企业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施工企业大多是一家独立法人,下属多家施工队伍,以内部承包或挂靠性质承接工程,从事单一的施工承包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偏低,缺乏施工总承包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为适应建筑市场的竞争,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特征,优化企业和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同时,在各相应管理层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界定和协调合同管理职能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权责、工作流程的配合要求等接口设置问题,进一步优化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建筑企业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如企业和现场合同文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和合同后评价制度等管理控制,将企业的合同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合同许理的综合质量。
4、合同管理人员不断增强执行意识
整个管理层,特别是合同的直接管理人员,都要有强烈的合同执行意识和观念,营造一个人人都重视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强化责任心、使命感,不断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切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提升建筑企业工程合同风险防范的执行力。为达到理想的执行效果,合同管理人员首先要有扎实的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知识,掌握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基本业务技能。
五、结论
加强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是是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建筑环境和市场形势下,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履约管理范文5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正常履行
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must strictly conduct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the contract based on familia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levant content of project contract.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nsure the norm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normal perform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特点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
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管理,而承包单位则涉及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加工、以及银行、保险等众多单位,因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
2.内容庞杂、条款多。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合同中除一般条款外,还包括特殊条款,并涉及保险税收、专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3.合同履约方式的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
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所以,履约方式也表现出连续性和渐进性。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要随时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合同的多变性。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合同条款的修改,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变更的管理,做好记录,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2.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为了培育和发展规范化建筑市场,自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建及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己指定施工单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由此看来,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内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实施,各级政府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建筑项目明确要求应按建筑程序办事。然而,仍有一些单位依仗天高皇帝远,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较普遍的存在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压减工期;压减造价;提高质量要求等等。最终都是使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执行得不到保障。
4.施工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低。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其中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业主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差很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重要的是与甲方代表及上面领导的‘沟通’,造成合同文字表述错误和矛盾用词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合同用词错误、矛盾,或设置二义性问题,留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最终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低。另外,确有一些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放松管理,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材料、机械资源从不同项目工地互相拆借,或资金投入不足,或部分资金转移,拆了东墙补西墙,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工期拖延。
5.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普遍也存在,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及总结、归纳,合同管理粗放。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建立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制度,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1.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项目履约管理范文6
【关键词】 建筑工程 合同 管理 问题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的合同管理水平较低,对合同不够重视,导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环境不完善,合同意识淡薄,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有关建筑行业领域的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导致合同相对方往往在法律上“钻漏洞”、打“球”;加之有法不依的现象目前较为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此外,截至目前,我国仍缺乏统一的建筑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常因合同界定不清,责、权、利不明确导致纠纷,或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劳务分包还未全面纳入社会监管。
一些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起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却不能完全依照制度去执行工作,部分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随意安排,遇到问题无法及时找到人员或者方法去解决。从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建筑工程项目中竞争非常激烈,特别需要高水平、有能力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而当前我国整体合同管理水平不高,比较缺乏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
2 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业主行为不规范
有些建筑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有些企业合同管理滞后,未能随着产生的新问题适时更新完善。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业主由此而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作为建筑承包商,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有些承包商希望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而难以实施。主要表现是:一些业主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背离招标文件,或要求附加条款,或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给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少数业主单位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等,时有发生。
3 合同中语句用词矛盾、错误和不准确,甚至签订无效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中语句用词矛盾、错误和不准确,以及迁就建设单位,导致合同履约率低。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期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4 在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有的不能够依照《合同法》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和工程项目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订立合同条款,这样的合同即使双方签订,一方面无法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脱离了企业实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2)依法订立有效可行的工程项目合同,在合同内容里需要明确的体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在施工中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这就需要用词准确、清楚的合同文字,而有的合同条文的文字不能够做到准确、规范,有的甚至用词错误,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问题、引起争议。
(3)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不能够做到严谨全面,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竞争非常激烈,建筑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部分承包商为了揽下工程项目,一味迎合招标方,只提好的方面,回避坏的一面,含糊其辞,一切只为把合同签下来,因此签订了不正规的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在合同中找不到如何处理违约的相应条款。
5 在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1)重签订、轻执行,一些企业仅仅重视合同的签订,以把项目揽到手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办事。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具有动态性的。动态性就是要注重合同履约全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由于工程项目涉及到实际操作,出现变化是很正常的,只要及时做到合同变更,就可以解决问题。而部分履约负责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对其不利的变化,没有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终止,使企业蒙受损失。
(3)来往书函随意化,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部分企业对合同文件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履约过程中不能够及时索要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施工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明等。还有的企业合同负责人应该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应当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有的为了省事或碍于面子仅仅是双方口头答应,导致出现问题时无法举证。
有的企业平时来往的合同文书有时是传真过来,盖了章再发回去,并未对其进行妥善的保存或是扫描存档,当需要的时候发现传真文字已经褪色,失去用处。
(4)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程度低,部分合同的签约双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遇到问题随意修改合同,有的甚至违反了合同规定。
(5)工程项目索赔意识不强,无论采用什么合同类型,也无论合同多么完善,都难免要出现各种问题,索赔都是不可避免。业内有一句老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索赔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而部分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出现问题后,索赔意识淡薄,导致自身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1]祝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J].管理观察,2009.1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