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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1
混编混岗现象错综复杂
混编混岗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违反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将机关所属行政编制人员和其下属单位所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非行政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现象。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据此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设置行政岗位,使用行政人员;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使用事业人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组织机构,在编制和人员使用上应该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实际上,尽管人事编制部门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规定,并在清理和整治上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但混编混岗问题还是大量存在。概括来说,混编混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事业身份人员占行政岗位。这类人员的编制、身份性质比较明确,个人占事业编制,身份为事业干部,人事关系在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但是他们长期被行政机关借用,在行政岗位工作,履行行政职责,已经成为名义上是事业干部,实际上是行政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这类人员在市县乡三级机关中相当普遍,尤其在乡镇一级,事业干部当作行政干部使用的现象司空见惯。这类人员是混编混岗人员的主要构成。
——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占行政岗位。这类人员既不是事业人员,也不是公务员,一般已核占行政编制,安排行政职务,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完善公务员身份,处于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中间状态。据调查,这种情况不仅乡镇机关存在,而且县级机关也同样存在,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过去人事管理不规范时个别地方擅自通过一定方式从事业干部中选调一些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或文秘人员,而未得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可。
——编制和身份模糊人员占行政岗位。这类人员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个别区市县前几年直接面向高等院校选拔的优秀大学生,这些优大生经选拔后直接安置在党政机关工作,执行公务员工资,享受公务员福利待遇,但占的是事业编制,其身份比较模糊;二是在前些年机构改革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因不符合条件而未进行公务员过渡,但同时也没有分流出机关,成为无编无名的“黑户口”。
——超编人员占行政岗位。我市市、县、乡行政机关总体上并不超编,但是也有极少数单位存在超编现象。超编人员在所属单位行政编制满员的情况下占用行政岗位,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部分人即使本人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应属于混编混岗的范畴。这类人员只占极少数。
混编混岗问题积弊重重
混编混岗问题由来已久,但开始时只是一种“现象”而并非“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事不分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碍,并未造成如当前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当时的条件下严格划分行政事业单位界限没有太大必要。只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特别是《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开展,混编混岗问题才日益凸现出明显的弊端,不仅给人事编制部门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也严重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
首先,制约职能发挥。一是制约事业单位职能的发挥。混编混岗表现为单向的人员流动,即人员从事业单位流向行政机关。一些事业人员长期借调到行政机关,虽然缓解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但是事业单位同样存在人少事多的矛盾,而且事业单位在编制被占的情况下,又不能再补充新的工作人员,这样就会致使事业单位部分职能因为人手紧缺而受到制约,不能充分发挥出来。二是制约行政机关职能的发挥。一些混编混岗人员经过历练已经具备了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但是由于“名不正、言不顺”,因不是公务员,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又不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只能以普通干部的身份开展工作,这样就有可能影响到履职效果,进而抑制工作积极性,无形中使行政机关部分职能被弱化。
其次,增加管理难度。混编混岗问题不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同时还给人事编制部门增加了一定的管理难度。许多混编混岗人员的身份具有“两面性”,从一开始就难以界定,单纯的把他们当作事业人员来对待或者当作行政人员来管理都是不妥的,所以在公务员登记、干部统计年报、人事任免和工资套改等工作中,人事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对这些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甄别、定性,其中对一些人员的处理,还要报上级部门研究决定,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增加了工作难度,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再次,成为上访根源。我市符合条件的混编混岗人员大都根据政策转为了公务员,但还有一部分人员滞留在行政机关。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管理的规范,随着“凡进必考”制度的推行,解决他们的身份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混编混岗的性质使混编混岗人员个人的切身利益包括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以及职务晋升、工作调迁等方面都受到了一定影响,而一些年纪较大的混编混岗人员则面临着更大的困惑:既不可能通过过渡的形式解决公务员身份,成为一名完整的“行政人”,又不可能退回到事业单位重新评聘职称,走事业人员路线。面对这一系列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他们四处上访也就在所难免。
混编混岗治理任重道远
当前,国家就如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混编混岗问题,尚没有制定专门的明确的政策规定。各地在解决混编混岗问题方面,基本上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但是要找到医治这一问题的良方似乎为时尚早。笔者认为,破解这一难题,既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方法上的错误,又要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心态。在此,借《公务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之机,试就如何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混编混岗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分类解决,逐步消化
第一,鼓励符合公务员招录条件的混编混岗人员报考公务员。一般来说,混编混岗人员在机关经过长期磨砺,工作经验不断积累,解决和处理具体问题的实际能力得到提高,已经为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由于他们对机关工作的熟悉,也使其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拥有其他竞争者所不具备的优势。只要他们平时多注意对知识的积累,争取在笔试成绩上胜人一筹,那么其考取公务员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当鼓励混编混岗人员尤其是当中的年轻人积极报考公务员。人事编制部门也可适当放宽考试条件限制,为他们参加公平竞争提供机会。这样做既坚持了公务员“凡进必考”原则,体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性,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遗留问题,有利于维护干部队伍稳定。
第二,根据政策直接完善部分混编混岗人员公务员身份。在混编混岗人员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所在单位在国家公务员大规模过渡工作中,未及时参与并开展有关工作而造成的,有的则是因所在单位编制所限造成的。因此,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说,应归咎于组织而不能归咎于个人。对这些人员的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有政策依据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完善其公务员身份。近年来人事部门多次向上争取到政策,解决了一大批此类遗留问题。
第三,将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人才提拔为领导干部。《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调任是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混编混岗人员中的特别优秀人才,可以经一定程序破格提拔为领导干部,这样既解决了这些人的身份问题,又扩大了领导干部选拔的视野,同时对其他事业人员也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调任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要谨防“考不进来调进来”,防止使调任成为解决个人政治待遇的途径。
第四,指令性将超编人员调配安置到缺编较多的单位。各行政机关编制经“三定”方案确定后,采用增加编制的办法来解决超编问题已不太现实,因此可以考虑采用调剂人员的办法来解决。在征得超编人员的同意后,可以将其交流到空编较多的单位工作,或者超编人员仍留在原单位,同时冻结单位进人指标,依靠自然减员解决超编问题。
二、深化改革,正本清源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机构组织形式。在我国,大部分行政机关都下设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虽从属于行政机关,但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还承担着一定的行政职能,某种意义上又成为行政机关的延伸。由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这种亲密关系,导致其在用人、经费开支、工作安排等方面基本上是彼此不分的,久之便形成了政事不分的局面,这是造成混编混岗问题的根源。因此解决混编混岗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的分类管理体制。也就是说,要合理划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减少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干预,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管理自,使其逐步不再隶属、依附于任何行政机关。要通过撤销、合并、重组等手段重新整合资源,最终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的规模,将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程度。只有理顺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所谓混编混岗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混编混岗问题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破立结合的过程,在“破旧”的同时,还要有所“立新”,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靠制度涵养不断加强规范管理,使混编混岗这一顽疾在得以有效治疗的同时,不再旧病复发。
一是推行人员编制实名制。人员编制实名制是指将由编制部门核定到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按规定的类别、特定的程序定编到人,而且定编到人的姓名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姓名相一致,把抽象的编制具体化,使自然人的进编有章有法,让在编人员的身份认定有凭有据。我市在推行人事编制实名制方面走在全省的前列,目前已建立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台账,实行了人员增加(减少)通知单等管理办法。当前推行实名制,主要是严把行政机关“入口”,收回分散在各行政机关的空余事业编制,不再受理批准行政机关事业编制事项。
二是完善人事编制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事编制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转变监督方式,将人员编制被动监督转为主动监督,将事后监督为主转为事前监督为主,使人事编制部门的监督更加积极主动;强化用人单位内部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加强12310举报电话管理,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实行有报必查,违规必纠;建立人员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人事、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局面,加大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
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2
一、加大对全县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力度,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
1.继续加大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加强对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配套政策法规,做好新的制度衔接。
2.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坚持“凡进必考”,完善公务员考录机制,建立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制度。继续抓好各种主体班次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转变公务员工作作风,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引导。
3.逐步推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资料数据库,加大对登记工作的前期宣传力度。
二、稳妥实施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4.继续推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培训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完善和离退休费的调整工作。
5.严格执行工资正常晋升。逗硬执行工资制度,严格按程序对全县3万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和工资的正常晋升。
6.切实加强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管理。待相关政策下*后,稳步推进地方津补贴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
7.全面推进乡镇综合体制改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转变乡镇人民政府职能,创新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8.扎实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根据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运行状况,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配备相应的人员,切实实行定编到人,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通过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体系,形成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相互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从而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监督,严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使用和财政经费核拨,规范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的秩序,从源头上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
9.做好深化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注重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注重亟带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重点解决机构编制部门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10.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管理。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和机关岗位人员混用等违规行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认真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1.加强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实施“人才兴县、人才兴村、人才兴农”战略,研究建立高层次人才定期考核制度,调整管理期限,实行动态管理。修改并完善各类专家选拔的范围、标准、条件、程序等政策规定。着力抓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工作。
12.重点抓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以职业教育培训为重点,抓好技能型人才培养。围绕民营经济发展要求,大力开发民营经济组织中的技能型人才,合理配置和使用好技能型人才。研究制定加强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管理办法,重点探索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的考评方式。
五、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13.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和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聘后管理制度,重点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等政策措施,并做好指导实施工作。
14.加快职称制度改革。坚持分类改革,区别不同职业,探索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社会化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县职称评审、资格考试工作制度,推行职称评审和程序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进一步做好扩大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结合试点、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试点等项工作。进一步贯彻好《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抓好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才市场的公共服务能力
15.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合作,整合县乡及周边地区人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完善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完善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信息定期制度,大力发展网上人才市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全县人才的有序流动。
16.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加强对现场招聘会的组织管理。继续开展人才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全面落实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工作。
七、落实安置任务,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17.全力做好安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完成全年干部安置任务。完善干部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体系。
18.做好部分企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进一步抓好解困政策的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典型宣传和督查工作力度,建立解困和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
八、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人事人才工作
19.组织实施好“十一五”人才规划。继续加大对“十一五”人才规划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十五”人才规划研究成果,推动“十一五”人才规划的全面实施。
20.加强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基金的管理,积极探索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的人员计划、工资基金管理方法。做好全县人才资源、工资统计和人事统计考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审核等工作。
21.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工作。深入贯彻全县人事系统“五五”普法规划,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人事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22.进一步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创新仲裁工作培训方式。继续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仲裁与司法接轨的工作机制。
23.做好来信来访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健全人事人才工作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着力抓好集访和重复来访案件,避免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4.加强人事调研和宣传工作。围绕公务员法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人才开发、企业干部等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调研,注重发挥调研成果的作用。
九、加强自身建设,狠抓工作落实
25.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责任制,提高人事部门的执行力。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进一步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建立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人事干部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能力。
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3
董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注:董事会成员中还有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以及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称法,实际上是从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所作的划分。除外部董事外,其余的均属兼任经理或实际执行经理职能的董事,如常务董事“乃股份公司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350页。)其中,董事长具有法人代表地位, 与其他成员的作用和影响不同,董事长是否兼任经理对董事会的独立性影响很大。经理,在公司中是指公司机关,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等。 其中, 总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也与其他成员不同, 总经理(president)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理(manager)仅仅主管一个业务部门或一项业务工作。 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也直接影响到经理机关的作用。所以,现实中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职务关系可以有多种组合,可从质和量两方面来看。从量的方面看,涉及到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数量或比例,如全部兼任或不兼任、部分兼任等。从质的方面看,涉及到职务的独立性以及对公司治理影响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两职完全分离、两职部分分离和两职完全合一。两职完全分离是指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两职完全合一是指总经理与董事长兼任;其他状况为两职部分兼任,如董事兼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经理(副总经理)等。 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该规定实质上认可了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可存在上述两职关系的各种情况,并未予任何限制;虽然包含了两职互不兼任的情况,但显示了一定的倾向性,如并未规定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决定两职不兼任。
Ⅰ
经济学界一般认为,鉴于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或分任各有利弊,探讨两职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是否分离,而在于分离的程度。从量的方面上讲,是指董事会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佳;从质的方面讲,是指董事会和经理的负责人是否有必要兼任,主要是指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董事应以多少为限?现实中并无一定之规。一般认为,应根据公司的规模、经营的性质等情况而定。但均认为以采用部分兼任为好,不宜全部兼任或全部不兼任。原因在于,两职全部兼任,虽然有利于灵活经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但会导致董事会失去独立性,难以发挥对经理的监控作用;两职全部分任,虽然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将增加董事会与经理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控。至于兼任的比例,也无较明确的尺度,一般应由公司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治理的需要来确定。
董事长应否兼任总经理是经济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西方学者有三种理论解释。(注:参见吴淑琨等:《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1.基于委托-理论的“两职分离假说”。该理论认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公司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形成第一级委托关系。董事会又聘用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二者又构成第二级委托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由于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经理的自利性和有限性有可能损害股东及相关主体的利益,而现今外部监控方式的作用不大,使得董事会的监督十分必要。只有两职分离,才能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提高公司的绩效。
2.基于现代管家理论的“两职合一”假说。该理论认为,总经理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定不合适;而且他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使他努力经营,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自由,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3.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环境不确定”假说。该理论认为,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董事会结构及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两职是合是分,依环境而定。
上述观点各有其实证基础,反映出国外公司治理中两职关系的各种组合均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尤其是“环境不确定”假说,反映了公司的复杂性和发展性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说明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多样化组合可分别适应不同情况的公司经营的要求。
针对如何建立适合我国转型过程中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国经济学界在考察了西方有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现实情况,也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结论并不一致。但均认为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职务的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度,主要的分歧在于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的问题上。反对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在我国应谨慎从事。(注:李仁东:《股份制企业机构建设之我见》,《行政与人事》(沪),1998年第1期。 )原因在于:我国相当数量的股份制企业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一般偏大,其他董事因股权小,影响力小,国有股代表董事极有可能通过不正常途径-行政命令产生,其权力极有可能膨胀,因而严重越位,侵犯股东权益的现象将不可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自然更会雪上加霜。另有实证研究表明,两职分任明显有利于企业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体制是不可取的,是我国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的,并建议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注:田志龙:《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与分立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京),1997年第6期。)
赞同两职兼任的意见认为(注:张淑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结构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 )双重领导结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任)的成本和信息成本要高于单一领导结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后者还可节省总经理的酬劳,同时不存在领导利益的摩擦和公司业绩不佳时责任的推脱。而单一领导结构下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可通过聘请外部董事、股票期权和完善接管市场及经理市场来解决。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对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来说,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是否合一与公司绩效之间并没有显著的联系,只有公司规模与两职状态反映出正相关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体系、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建设均处于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
总之,经济学界的分析重在探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我国目前的两职普遍兼任,特别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存在的合理性。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程度和范围确与企业绩效有关;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也无不可,但如我国目前这种普遍程度绝非正常现象,有一定的非经济原因存在。
实际上,探讨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问题的关键是在激励企业创新与防范企业委托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目前,从我国企业外部看,不存在能反映企业绩效充分信息的各种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从而无法考察经营者的情况。(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转轨时期的体制、法制现状均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因此,寄希望于从改善外部环境入手解决企业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短期内无异于缘木求鱼。另外,从我国企业内部看,普遍存在国有股比例偏大,董事长和总经理常由政府任命的现象,缺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此情况下,一定的外部董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即,董事会成员中兼任经理的比例应予限制,不宜提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至于董事长能否兼任总经理,却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公司规模、公司经营的情况以及公司其他机构的状况而定,如监事会的状况、股东会中股权的结构等。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状况和现行体制的状况,特别是许多公司中监事会形同虚设,股东会中股权相对集中,政企尚未分开,对于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问题以采取消极态度为佳。
Ⅱ
从各国公司立法情况看,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均经历了一个过程。早期公司立法中,董事会的地位是依附于董事的,随着经济发展及公司治理的需求,董事会逐渐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被视为股份公司法定、必备、常设的业务执行机关。现今市场经营的复杂化、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的情况下,股份公司又出现了股东会职权弱化、董事会职权强化的趋势,现代公司立法中,许多国家采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制度。而关于公司经理的设置,以前均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由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来予以规定。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机关,经理不是公司的法定机关,而是任意常设机关。随着现代社会对公司经营专门化的要求的提高,各公司也纷纷聘用专门人才负责经营,一些国家的公司法遂将经理作为法定常设机构加以规定。
一般认为,董事会与经理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阶层。董事会对内享有经营管理权和经营决策权;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具体业务活动。各国公司法均规定董事会与经理是聘用关系。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决定经理的报酬和薪金,并对经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活动。
总之,公司法对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是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的。虽然基本界定了二者的一般关系,但目前均未涉及董事会成员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可能的原因如下:
首先,该问题不必由公司法界定。从董事会和经理的设置发展过程看,传统的董事一般均履行现今董事兼经理的职务。有学者认为,经理的职权实质上是董事会职权的进一步具体化,董事与经理之间所具有的紧密关系是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的前提和基础。(注: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第252页。)因此,两职可以兼任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分任更不待言。从现实具体情况看,两职是否兼任及兼任的程度可由公司自己决定,并可随着公司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应有之义。至于由于两职兼任对社会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可通过公司法规定董事的资格和选任程序、经理的资格及聘任和解聘、明确董事和经理的责任等加以解决,并非要以立法认可某种两职关系来达到保护相对人的目的,而立法事实上也无法达到该目的。所以,一般公司立法不将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职务加以可否限定,并且也不相互作为任职资格。因此,有学者在论及经理任职资格时说,不论是否为公司董事,均可为公司之经理人,且公司董事长兼任自己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并无限制,如依法选任,自无不可。(注: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53页。)
其次,公司法难以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公司情况千差万别,难以一一列举,也无一定之规。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易解决的问题。例如,从董事会和经理的关系看,二者是聘用关系,如果董事会聘用自己的成员为经理,实质上等同于董事自己聘用自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根据;二者兼任情况下如何解任经理,解任经理是否也应同时解任董事之职,更不易解决。从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看,许多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是不同的,如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均规定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经理与公司是雇佣关系(如美国多数州立法例),董事与经理的地位与职权有很大的差别。虽然有些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相同,如台湾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均为委任关系,但董事和经理的具体职权也是不同的。当董事兼任经理时,特别是董事长兼任经理时,二者的权限如何界定?二者的责任如何界定?不仅是立法难点,实践中也难认定。有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均未明确规定董事是否兼任经理的问题。
Ⅲ
关于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有学者解释为,董事与经理在职权上具有紧密关系是二者可兼任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经营管理人才得到充分利用,同时使公司经营方便、灵活,本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还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如何兼职,兼职情况下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既忠实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责,又圆满地完成经理的任务,也由公司自己去作决定。但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十分清楚,在特定的场合,应以董事身份优先,因为董事需对股东大会负责”。(注:卞耀武、李飞、宋燕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要释》,长春出版社,第137页。)另有学者认为,董事长兼任经理有违公司法的精神。所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特别指出,“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注: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从上述赞同对两职兼任问题进行立法的观点看,公司法第120 条的立法动机,侧重于公司经营人才的利用和保持创新动力方面,但却忽略了公司治理所必需的权力制衡和公司社会责任等问题。另外,是否可以达到人才的充分利用,在目前的体制下,似乎难以通过两职兼任实现。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董事、经理的职责是否很清楚呢?一方面,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立法理论上是模糊的,是采用“信托说”还是“委任说”尚存争议,因此,董事的职责难以具体明确,同时,董事长拥有单独法定代表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在我国也不明确,立法所规定的经理的职责也很抽象。另外,经理在实践中常常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关于此活动的性质在我国也还有争议。至于在两职兼任的情况下,特定的场合以何种身份居先,也无具体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反对的观点看,该观点考虑到了公司法现行规定的实质要求,但并没有顾及实际之需。目前,在西方国家甚至出现了“经理革命”,经理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并且决定董事的人选,片面强调两职分任也不利公司的发展。此外,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的规定, 是与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相矛盾的,从效力上讲,应属无效。
既然对两职是否兼任在立法上均有缺陷,均无实效,为何会在我国公司法中出现这一规定呢?我国的公司法以条文少,规定非常原则为特点,这一规定不仅过细,且有干涉公司自治之嫌。或许有人会说,我国正在进行市场化,企业幼稚尚无自治的能力,需要对公司领导阶层多加考虑,但仅凭这一粗略的规定恐难以奏效,而且会给应当分权的公司领导以集权的口实。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两职兼任在程序上的条件,也即,两职兼任必须通过董事会决定。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该规定实质上赋予了董事会决定两职兼任的权力,但对于董事会分离两职的权力则付诸阙如。既然可以决定兼任,一旦有利可图,当然何乐“兼任”而不为?一旦兼任,即使有问题,又奈我何?结合前面对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的利弊分析和各国或地区公司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两职兼任的各种情况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由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而定,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域,公司法不宜也很难进行规范。对于两职完全兼任等情况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公司法可从完善两职的权限和责任入手来予以解决。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公司法更不宜作如此之规定,原因在于:其一,企业委托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在没有建立起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相应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必不可少并应加强;其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在我国极为普遍,以至于兼任党委书记,使得第一级委托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经营风险太大;其三,我国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一般为法人股东、国家股股东,行政任命董事不可避免,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程度太高,容易与原国企经营的班子重合,不能达到改变经营机制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四,我国公司法本身很不完善,如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均不甚明确,民法中也无相应的依据,不能规范两职兼任可能产生的前述问题。
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4
我镇现有在职在岗人员44人,其中行政编制干部21人(含财政所行政编制1人)、事业编制干部23人(其中含人事1人、编外合同制用工2)。自“吃空饷”、“在编不在岗”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我镇对照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排查,“吃空饷”情况在我镇不存在,但有“在编不在岗”人员1人,系农业服务中心1人,因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我镇及时召开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工作精神。9月12日召开党委扩大会,作出开除处分决定。9月16日派员赴通州监狱与当事人谈话并签订终止聘用合同文书。
自4月30日至5月4日,我镇对全镇“吃空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自查自纠情况,在政府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电话和来访来件。在此项工作中,我镇严格按照清理工作要求,积极建章立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做到了清理目标明确,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措施得力。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和方法,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多途径向社会公开清理信息,形成了广泛的、公开的清理整治机制,确保了清理工作规范、顺利进行。
(一)高度重视,领会精神。根据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了全镇部门负责人,及时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明确了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的范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清理对象等内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按照规定程序,我镇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认真逐一排摸“吃空饷”人员,如实填写报表。各个环节严格监管,确保清理工作全面到位。
(三)健全机制,加强管理。一是着力完善内控内管机制,实行机关单位考勤月通报制度,进一步严格规定了请销假制度,明确规定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清理“吃空饷”的第一责任人等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着手酝酿制订其它配套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整治“吃空响”、“在编不在岗”人员活动成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勤奋履职,树立清正、务实、高效的形象。下步我镇将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的管理力度,同时镇级层面组织专门力量,采取不定期到单位抽查的方式,并长期设置日常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常抓不懈。
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5
“承担行政职能的,回归行政机构序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同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改革要整体推进,就需顶层设计,这份《意见》有助于把各个部委的工作整合在一起,避免走弯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意见》推进整体改革模式评价颇高。
顶层探索
“很难用国外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理论看待中国事业单位,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提及事业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教授认为其绝对具有中国特色。
据统计,中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多万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提供医疗、卫生及教育等公共服务是政府和民众对事业单位最高的期待。但一直以来,事业单位没有在社会发展中起到应有作用。正因为如此,同国企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样,改革事业单位的呼声一直强烈。
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意见》出台前事业单位改革大都支离破碎,有单兵突进的味道。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中心主任洪都就曾指出,事业单位改革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许多年,但都是支离破碎,缺乏顶层设计。“人事制度改革如此,事业单位社会化同样如此。”
正如《意见》指出:“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洪都指出《意见》的特点之一就是“顶层设计,突破了原来各个地方自行搞改革的格局,把整个改革高度集中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决策”。
“如不从根本上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解决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只把发展公益事业简单地理解为增设机构、增添人手和增加收入,结果还是‘花钱养人、养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就难以提高,公益事业投入效益就会打折扣。”汪玉凯说。
自去年3月以来,国务院颁布了37号文,出台了包括目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10个子文件,均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配套文件。
政府市场要分开
作为中国历次机构改革的遗留产物,一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造成一些公共机构利用所占公共资源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把服务变成了收费以满足部门和个人利益需要。而有的事业单位现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强化了公共机构的官僚化,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公众利益的损失。
这类事业单位回归行政机构后容易出现三大“尴尬”:可能突破机构限额,与大部门体制方向相违;可能突破人员编制限制,与精简效能原则不符;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压力,继而形成改革阻力。
《意见》指出,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是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尤为突出的主导理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就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汪玉凯说。
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留下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此举可看作是行政归行政,市场归市场。”按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估计,除20%的事业单位会纳入行政序列和变为企业外,其余80%以上的事业单位将会留下来继续提供公共服务,它们分布于医疗、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各个领域。
“甩出两头,不是甩财政和人事包袱,而是要进行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组织的优化。”宋世明指出。在《指导意见》中,对80%这一部分事业单位加以细分,其中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细划为公益一类,由财政全额拨款;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则划入公益二类,由财政差额拨款。
据知情人士透露,事业单位全国性摸底结束,下一步改革需聚合力量整体推进,《指导意见》此时面世,“表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真正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要冲击行政职能剥离、收入分配体系调整以及一些单位去‘事业’身份等难点。”
走出“两头热,中间冷”
然而,专家们担心这次仍会如同以前一样,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过程中,呈现“两头热,中间冷”的格局。
一头热是,中央高度重视,积极提倡和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有一头热是基层,社会民众期待通过事业单位改革,解决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中间冷”指的是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自身。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教授竹立家告诉记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看不明白改革后的工作要求、福利待遇和前途会发生什么变化是其中关键因素。” 譬如人们普遍认为“养老双轨制”即是导致“中间冷”的原因。
由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个人和单位共缴保险费,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需缴保险费,且退休后待遇比前者高很多,2008年初,当国务院一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即遭抗议。
“事业单位机构类别比较庞杂,不是简单的执法类、公益类和经营类的归类就可以界定清楚。《公务员法》颁布后,有些单位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界限模糊。”竹立家指出。
汪玉凯还提到,在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剥离后,剩下80%的事业单位分两类,但100多万个公益类事业单位,要分为两类实属不易。
实际上,因现有事业单位都与政府行政机关有紧密联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部门都偏向于将所属事业单位划入全额拨款的一类,在此现实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更是难题。
为减少改革阻力,转制工作可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有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费用继续拨付,包括离退休待遇和基本养老金等。
公务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6
最近,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这些部门将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难产多年,到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到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收入分配改革,再到这个“联席会议”制度,人们的等待,不可谓不久。
某种意义上,制度的调整和变革,有助于打破既定利益结构,以及整治官僚系统的懈怠无为。收入分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应是一种“国家战略”。“联席会议”能否发挥“撬动”的作用,可以保持期待。
收入分配改革,说起来容易,设置一个“联席会议”的制度也容易,但要做,可以说相当困难。当然,在这方面,体制内的公职人员和体制外的职业群体,因为制度地位不同,难易的处境远不一样。
人们注意到,在今年“两会”期间,面对公务员的叫苦潮,有关方面已经表态要给公务员加工资,也许这一加薪的方案正在酝酿或制订之中。从预期上看,不排除这是一种集体红利。这个群体由于相对于公司职员、工厂员工、出租车司机、服务业人员、环卫工、农民等,处于较高的制度地位,有可能会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批受益者。一个事实是:他们的加薪,虽然是纳税人出钱,但并无须纳税人的“同意”。
还有另一类人,即事业单位职工,要从收入分配改革中受益,困难看上去也不大。这是一个拥有3153万人的庞大群体。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其第33条是,“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这两个群体,都是或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供养。“收入分配改革”如果更多是指给他们加工资,那么,在既有体制下不会有什么障碍。制度地位越高的人,越有条件分享改革的成果。
但并不接近体制,制度地位较低,市场地位也不高的人呢,比如前面所列举的公司职员、工厂员工、出租车司机、服务业人员、环卫工、农民,他们呢?收入分配改革,恰恰就是要提高这些体制外主要依赖于市场为生,没有多少博弈能力的人群的收入。有什么办法可以保证他们能够有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在这里,我们发现了收入分配改革所牵涉的面的复杂,以及它的困难程度。依赖于市场获取收入的人,提高他们的收入,不可能是用财政的钱给他们涨工资,也不可能硬性规定市场、企业必须给他们涨工资。说到底,他们的工资增长,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是一个通过工会等博弈手段,来增强博弈能力,以便从企业利润中分到更多蛋糕的问题。
对于这些人群,政府所能够做的,更多是几方面的责任:履行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保障他们的各项得到宪法承认以及法律保障的权益;通过税收进行偏向劳动者的二次分配;提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在这样的语境中,收入分配改革,本质上是政治改革,是调整、完善政府的定位,成为具有现代政治文明的政府。
也许,说“收入分配改革”,某种意义上低估了它对于中国稳定、发展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形分配格局。这个“低收入和高收入相对较少,中等收入占绝大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显然对应于中等收入阶层占多数的社会阶层结构。而中国有无形成这样的一个社会结构,也是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考验,关系到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它是在中国的改革、发展中的艰难一跃,跃过去,一片蓝天,跃不过去,麻烦无穷。
就此而言,“收入分配改革”指向的,并不仅仅,或不应仅仅是收入本身,而是要改变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抑制富人群体在财富和资源的社会占有上的扩张并强化二次分配,防止中产阶层“下层化”,并把更多低收入的人提升到中产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