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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2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至此,养老金并轨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2014年也因此成为养老金并轨破题之年。该条例的出台也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有效的改革配套保障措施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指导,也从国家政策层面确保各地养老保险改革的统一推进。但是,据分析,《条例》只是原则规定地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无具体的落实、检查、监督机制。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误读的存在,说明有些人对已经进行了10多年的改革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相关的配套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改革成本巨大
此次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诸如“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等问题并没有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目前,事业单位的类别不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阻力也会不一样。比如,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推行企业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单位内部的职工,尤其是改制前退休的职工认为自己与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一样,应获得同样的退休待遇。有些地方只改入口不改出口,即要缴费但领取待遇又与缴费没有关系,等等各种做法。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养老金并轨的最大难题是从哪里找钱,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遇到的最大难题,然后才是如何确定待遇,如何发放待遇。”
(三)影响人才合理流动
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等保障措施不到位,改革相对滞后,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对人员流动的不合理现象,已显露出来。目前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不够合理,呈现由企业流进事业单位的多、由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少。由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效衔接,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无法与事业单位接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解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将会很好地衔接,解除了企事业员工相互流动时的后顾之忧是现实问题。
二、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进展情况
2014年,被誉为“开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之年被寄予厚望。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2013年12月26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2014年在社会保障方面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双轨制”、“待遇差”问题。今年3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国家层面的养老金顶层设计方案仍在综合研究,另外还会按照分步实施的方式,哪方面改革条件成熟,就会马上推行实施。对于养老金“双轨制”何时并轨的问题,胡晓义表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实际已给出答案”。报告里有一句话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列在2014年重点工作里面,所以是已给出时间表了。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00多万个,事业编制3000多万人。按照《条例》的要求,有分析预计,随着新规于7月1日开始实施,逾三千万的事业编制人员将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国务院的自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大力实施。
三、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措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确立了依据和方向,但是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开始同步实施。
(一)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混乱,有的参照企业标准,也有各种试点的,也有单位自行一套,更多的是和公务员一致的,难以找到统一的模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具体的配套机制是事业单位将建立普遍化的职业年金,利用职业年金账户里的真金白银去资本市场投资,实现社保总体改革方针“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还应考虑妻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从从人口老龄化的特点着手来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如何使养老保险改革推进人才合理流动?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统一执行。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养老保险改革成本巨大,如何加强成本核算,或者说解决好资金来源问题,是推进体制、机制顺利实施的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必须由国家财政保证供给。因此,在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基础上,应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养老保险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其次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上变过去的基金制管理为资金式运营。
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3
众所周知,事业单位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概念。上世纪随着社会运动的兴起,西方国家诞生了一大批非政府组织(NGO)。这些组织要么以法人的名义登记注册,要么以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从来没有所谓“事业单位”的概念。而在我国,在企业法人之外,却规定了三种法人组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教文卫组织。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设立的各种社会组织。除此,我国还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挂靠主管制度,如果申请设立社团法人,而没有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并且找到所谓的挂靠主管部门,那么,民政登记机关一律不予注册,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也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
在我国,事业单位身份特殊,有些事业单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而有些事业单位则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组建。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央政府将大量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改组成为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不仅享有行政审批权,而且可以参与竞争,从市场获得丰厚的利润。可以这样说,中国的事业单位已经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拖延器,也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中的灰色地带。更有许多行政机关将本部门不能开支的事项交给下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巧立名目聚敛钱财,并且用于改善行政机关的福利。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将这些组织改造成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或者第三类组织在,这也是当下学界的某种共识。然而,在国务院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清楚反映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在具体的人事管理规则中,人们仍然可以看到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
有论者认为,为了发展我国的科教文卫事业,应当为科教文卫制定专门的法律,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可实际上,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依靠的是应该是法治而不是所谓的事业单位编制。不少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制定了专门的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对教育机构的性质和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可以为教育机构提供财政拨款,但是,政府不能干预教育机构的自;政府可以帮助教育机构解决困难,但是,政府不能向教育机构安插人员等等。
由此可见,解决教育机构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是制定专门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是在教育法的引导下由教育机构按照“自治原则”自我管理。
而现在我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机构事无巨细发号施令,教育机构根本没有自。在教育行政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制定一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试图解决教育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完全是天方夜谭。
中国当前事业单位机构庞大,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具体的立法。如果每个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那么,事业单位的改革就不会如此艰难。
在没有确立事业单位法律性质情况下,进行所谓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完全是乱折腾。这样的改革越迅速,给事业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前不久,人力和社会资源部在教育系统推广所谓的“职员制度”改革,结果导致高等院校的教授工资直线下降,而普通教学辅助人员的工资直线上升,这样的改革不可能产生任何实际效果。
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 策略
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对于事业单位的进步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此展开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支持。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特点
(一)用人主体的特殊性
事业单位的用人主体为国家,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有着明确规定,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编制的定制、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人员的调控分配,都由国家来实施与掌控。针对此,事业单位并不具有用人自,仅仅是为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工作平台,是国家管理工作人员的代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相关人事制度予以执行。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不具有独立性
在管理制度方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实行的制度相同。事业单位的管理与技术人员的性质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是相同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资分配、奖惩制度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没有太大区别。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
从法律上来叫,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而属于行政信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性质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制度方面,事业单位与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的制度相同。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现状
(一)缺乏合理的人才引进机制
一直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在人才引进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首先,由于受到传统模式的影响,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模式多年来没有太大改进。其中,一方面是因为受到编制的限制,单位无法引进急需的人才,没有编制即不能进人;另一方面,编制成为了事业单位人员引进的唯一标准,只要有编制,不管需求与否,只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这部分人员就可以进入。二在大学扩招不断推进的背景之下,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虽然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使事业单位招聘的透明度得到提高,相较以往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然而暗箱操作现象还是没有得到完全避免,在招聘过程中,很多聘用制度的实行流于形式,完全没有实际意义。招聘问题:公开招聘是事业单位进行人才选拔的主要准入机制,目前人员招聘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参与招聘过程,导致录入的人员不能及时很好的与用人单位沟通;二是招聘途径单一,招聘方法过于简单形式化。主要有人事考试选拔、退役军人安置转业、调动等途径,考试内容单调,用人单位尚不能很好的针对岗位要求自主进行人才挖掘。三是公开招聘对专业的要求太教条主义,要求报考人员专业与所需专业逐字对应,造成许多本身符合岗位工作需求的人员不能进行选拔,录入人员又不能胜任工作的现象。
(二)缺乏灵活的用人机制
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当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使能力与职位相匹配。换言之,就是能力与工作职位要具有一致性与对称性,要将具有相应才能的人放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价值与作用。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存在很多人才浪费现象,有的职位的人员的才能完全超出所在岗位的工作需求,这部分人员的作用与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究其原因,是由于事业单位论资排辈现象比较严重,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人才配置比较合理,然而缺乏合理使用,导致人员才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第二,人才使用不合理,例如存在配置错位、失位现象,人才没有放在正确的位置上,进而导致部分专业性人才的能力得不到发挥;第三,人才配置冗余,一个职位安排人员过多,工作效率并不高。
(三)人才流失问题严重
目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尽管事业单位对于大学生而言是一个不错的岗位,然而近年来,大学生在人事单位就业却存在诸多离职、跳槽现象,人才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很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责任心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选择离开事业单位,导致事业单位专业人才比较匮乏。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一方面是绩效工资分配不合理导致,另一方面由于岗位设置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限制所致。
(四)缺乏健全的考核与奖惩机制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考核与奖惩机制并不完善,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高低,年底考核都没有太大差异,人才考核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际意义,难以选拔出优秀人才,就算评选出几个优秀工作人员,但大多都是领导出于对评职称、升职等方面的考虑,没有真正从工作人员的业绩出发。其次,事业单位的奖惩力度有待增强,大多为奖励,而惩罚却没有多少,考核与奖惩之间的联系并不突出,导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无法得到调动,在工作中难以投入饱满的热情。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改进策略
(一)积极转变人事管理理念
新时期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要想取得突破与发展,就必须狠抓源头,积极转变人事管理理念,从各方面解决人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予以明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其与时展形势相适应,具体包括人事规划、奖惩机制、竞争机制以及人才培养机制等等。只有决策者与管理者的人事管理理念得到转变与强化,人事管理工作才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展。此外,还要加大人事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向事业单位职工灌输先进的人事管理理念,只有员工对管理制度予以理解与支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开展才能够有效进行,进而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作为事业单位发展的根本,人才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开展人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在工作中对员工予以高度重视,并给他们支持与理解,与他们保持积极的沟通与交流,在生活与工作中给他们关心与爱护,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环境以支持他们工作,并提供足够的机会与平台使他们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员工利益与诉求,如此才能够对员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提高单位的凝聚力,促使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得到增强,为员工潜能的充分发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推动单位发展。在人事管理中,“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是必须坚持的,如此相关工作的开展才能够得到保障,员工的积极性、自主性以及创造性才能够得到提高,事业单位的发展才能够得以实现。
(三)加强人事管理制度建设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中,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其是以科学管理、精简效能为原则,对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以及最高等级控制加以利用,对事业单位的发展进行组织与引导。在新时期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发展中,岗位聘用制得以实施,在多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突破,例如管理、奖惩、考核、竞争等等,员工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随着新旧人事制度的不断更迭与发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部分,例如人事岗位聘用制度无法得到充分落实,具体细节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难以得到有效实施等等。随着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改革,这部分问题必须予以解决与完善,如此事业单位才能够得到进步与发展。
(四)加强信息化水平建设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人类已经入了信息化时代,在网络系统建设中促使人事系统办公自动化的得以实现,能够使办公效率得到提升,对于工作成本的控制有着重要意义。为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网络系统建设势在必行。事业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对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加以建设,将人事档案的信息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促使人事管理工作朝着信息化、科技化的方向发展。网络系统建设结合科学的人事管理,能够使日常工作得到规范,对于相关信息的存储、查阅有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现阶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诸多不足,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效率与质量,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陈敏.论人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并轨――兼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弊端[J].政治与法律,2015,(2):122-128
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外教 高校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聘用合同
我国有2200多所普通高校,每个高校都聘用了一些外教,外教数以万计。随着我国经济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外教的数量会不断增加。随之,外教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要解决好外教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必须首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否则,纠纷不能得到好的解决。
一、两种观点
目前,我国直接涉及外教的法律法规不多,主要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中,前两个比较陈旧,后三个法律层级过低,都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这些文件用的词语是“聘用”、“聘用合同”,没有明确外教与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虽然都叫“聘用合同”,但事业编制的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和外教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是不同的,前者之间发生争议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调整的“人事争议”,后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则显然不能属于“人事争议”。
目前,外教与高校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christopher johnpratt(中文名白邝达,河南工业大学外教) 与河南工业大学之间是劳务纠纷,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二、外教与高校之间应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外教与高校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更为合理,因为:
(一)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可以”,没有选择和变通的余地。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包括高校的外教。所以,外教与高校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二)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务关系,没有规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christopher johnpratt 与河南工业大学之间是劳务纠纷却没有说明依据和原因,是非常武断的。
(三)应从保护受聘人的角度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认定双方的关系
劳务合同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干预。我国目前对于劳务关系没有专门立法,发生纠纷都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如果对于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合同详细约定,纠纷则难以很好地解决,对于劳务提供者的权益难以充分保护。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一系列全面的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各地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条例性质的文件。所以,虽然劳动关系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很多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双方的意思自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与劳务提供者相比,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明确、具体、全面,如休息、加班工资、工伤待遇、解除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等等。立法和司法均应体现保护弱者的理念,对于国立的高校,外教无疑是弱者。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则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益,又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符合公平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的企业工作则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对此是没有争议的。同一个外国人,如果在我国的企业工作就是劳动者,就能受劳动法的保护,享受更多的权益;如果在高校工作就是劳务提供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就不能享受。这显然不公平,外国人也不能理解和接受。最终必然导致高素质的外国人更愿意选择到中国的企业工作,而不是高校,这显然非常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从有无编制的角度可以把我国高校教师分为两大类: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和非事业编制的教师。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主要有任命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非事业编制的教师主要有人事、劳务派遣、返聘、外聘等。虽然外国人在我国企业工作有人事、劳务派遣的,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订立书面聘用合同。所以,外教不能人事、劳务派遣,外教显然也不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或返聘,只能属于外聘,要签订聘用合同。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该聘用合同适用劳动法最为合理。因为,外教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师,不能按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认定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调整一般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关系的文件往往不应适用于外教。而且,《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无论是从文件的出台背景还是目的,对于高校来说只适用于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不调整外教与高校之间的关系。
(六)外教应遵守高校的规章制度
劳务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受雇人一般不用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章制度,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对受雇者的自由约束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劳动者对自己的作息时间不能自行支配,劳动岗位和内容由用人单位决定,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高校聘用外教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条件之一就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也明确规定,外教应遵守高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纪律,自觉服从高校的管理,接受高校所有的合理指示,积极参加高校组织的各种培训。但是,“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应被理解为“全部”规章制度。显而易见,在高校中,即使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也不需要遵守全部规章制度,只需要遵守与其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对“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解释应该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关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七)外教与高校之间是劳动关系也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相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因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表述是“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2号)将该表述改为“劳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为“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纠纷”,而“劳动争议”属于第六部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纠纷”包括“劳务合同纠纷”和“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这两种纠纷解决无仲裁前置程序,可以直接;第六部分由“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两部分构成,“聘用合同争议”包括在“人事争议”中之,第六部分的争议解决必须先仲裁。《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外国文教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议必须首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按照上述两个规定,如果文教专家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则适用第四部分 “合同纠纷”中之“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无需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如果文教专家未超过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则必须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应该按“劳动争议”仲裁还是按“人事争议”仲裁,显然应该按“劳动争议”。因为,第六部分“人事争议”特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对于高校来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仅适用于高校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不适用于外教。
(八)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参考文本》规定与劳动法一致
虽然国家外国专家局说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参考文本》是“推荐给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参考使用”。但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申请办理外教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需提交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因此,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参考使用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就成为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必须使用的合同。
对比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和外专办发[2008] 74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会发现,前者摒弃了后者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例如后者规定:“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前者修改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于争议解决,外专办发[2008] 74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只规定了“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则按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了不同规定。
三、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应适用于外教
(一)两险一金不应适用于外教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将外国人排除在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之外。所以,高校应该为外教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超过5年,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第十九条规定:“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按照这些规定,外教在中国很难工作至退休,也不会失业。因为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1年,如果外国专家证到期,外教则无权再在中国工作和居留,应该离境。
能够达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就非常少,能够获得批准,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的外国人更是凤毛麟角。一直以来,中国绿卡被认为是“最难申请”的绿卡,至2014年5月23日,仅有1306名外籍人才及其家属获得中国“绿卡”。
按照6部委联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规定,在中国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外国人才可以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而且高校往往会为外教提供宿舍或租房补贴,所以,外教一般会选择租房而不是购房。
综上所述,外教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可能性不大,缴纳这两险一金还会增加高校的负担。因此,对于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应赋予外教选择权,不应规定必须缴纳。
(二)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外教
事业单位人员人事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高职院校
1高职院校需关注人力资源管理
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下,高职院校在日后的建设发展中,管理水平提升成为关键任务,人才作为院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我们需要尤为关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提升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可以促进院校适应市场化改革,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并且能为教师发展提供平台,最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1.1高职教育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时代赋予高职院校培养“一技之长+综合素质”兼备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社会关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对其也提出人才培养的市场化趋势,市场需求如何把握,在激烈的市场化竞争中如何从容面对,现已成为高职院校关注的重点。在各高职院校适应性改革的征途中,是否能提升自身的应变力,高职院校内部成员的意识、态度、行为非常关键。在高职教育市场化这一时代背景下,人力资源必然成为核心竞争优势,高职院校需要将人员的优化配置、人员的再学习(培训与提升)、人员的考评、人员的激励、人员的解聘与续任等方面的工作,借鉴企业管理的有效理念与方法工具,实现人力资源使用效用的最大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1.2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
高职院校属于事业单位体系,其固有的人事制度体系一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铁饭碗”、“终身制”以及由此而来的“论资排辈”、“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一直是体制内教职工们的专用词汇。国家为了深化教育改革,通过改变管理体制,调整分配制度,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提升队伍整体素养,相继出台多个文件,同时拿出了一些具体改革措施,如打破“铁饭碗”,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用人机制改变“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提倡竞争择优……这些具体改革措施要真正落地,是一个系统工程,他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合同管理、考核、激励等,因此高职院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将改革落到实处,需首要关注自身管理的变革。
1.3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
高职院校一路发展,现今院校普遍提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那我们院校的发展最终靠什么实现?当然是能适应发展、认同院校发展规划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但是我们的教师队伍在长年的传统人事体制下,目前呈现出缺乏自发提升个人素质的内在动机。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养成,离不开院校人力资源管理者对教师结构的合理配置、对教师潜力的挖掘;需要管理者未雨绸缪,为教师提供成长和提升的平台;离不开管理者自身的公平、公正,能对教师的态度、行为、成果做出客观地评判……总而言之,高职院校需要在传统人事管理体系下有所突破,为教师提供发展的平台,激励教师自身发展。
2高职院校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必然趋势
2015年8月教育部印发《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职业院校在管理理念、能力等方面存在差距,并在计划中将管理制度标准建设行动列为重点任务。从《行动计划》中我们可以看到:教育部将高职院校的管理水平及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到了重点任务层面,人才是高职院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且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要规范、有序进行,前提是在院校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高职院校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必然趋势,它是规范管理的前提。订立一个合法、理性、规范且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管理水平提升进程中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员工管理秩序,这首先是对院校形象的一种宣传。②可以防止组织管理的任意性,为各级领导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③制度中对不同成员的行为规范及责权利都将做出规定,对规范组织的管理至关重要;且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明确,将使院校的人员管理有序化、规范化,降低管理运作成本。④制定和实施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如具体的某些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⑤以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管理员工,将防止员工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或不公平现象,能有效降低院校内部矛盾或纠纷。
3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构想及关注要点
3.1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搭建制度框架
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界的相关专家制定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标准中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分为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招聘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一般参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中规定的六大工作模块及具体工作内容,梳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框架(见表1)。通过查阅文献及部分高职院校的实地调查,我们发现目前高职院校人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见表2),这些制度内容是否足以提升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院校适应市场化改革?我们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结合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框架进行梳理。
3.2制度设计方法———5W1H模式
3.2.1关于5W1H模式
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中的6大工作模块,搭建了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那么到拟定具体制度时,我们可以采用5W1H模式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3.2.2以假期管理制度为例,谈5W1H模式的应用
假期管理制度属于劳动关系管理模块中规范员工行为的一项常规内容。
3.3制度设计关注四大原则
目前高职院校的管理对象身份相对复杂。根据编制的不同,主要存在两类教职工: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编内)和非事业编制的教职工(编外)。管理过程中,一般直接参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编内教职工,而编外教职工属于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他们的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系列劳动政策法规执行,因此高职院校在设计内部管理制度时必须权衡考虑两类管理对象。对于组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十九条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中提到,组织内部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且制度需要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只有这三个条件具备,规章制度才被认定为有效,才能起到约束员工的作用,才能作为相关部门审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同时我们发现很多制度执行起来问题重重,源于制度设计时,更多的是一些冠冕堂皇的条款,在操作实用层面欠考虑。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过程中,为保障其有效性,需要关注四大原则。
3.3.1内容合法
在设计制度时,必须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束员工的行为,而相关法律既包括适应编内教职工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包括适应编外教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系列劳动政策法规。在拟定制度内容时要注意,第一:不能出现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和自由的内容。譬如:某些单位对女员工做出规定:未育女员工需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后,方可向所在部门递交生育申请;第二:不能强迫劳动者冒险作业或超时劳动。譬如:某些单位在制度中拟定: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加班规定……注意:加班是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形的,绝不能简单粗暴地要求员工单方面服从企业规定;第三:对违纪员工的处理不能随心所欲,需参照相关法规、办法。譬如:广东省内单位,若因员工过错造成单位产生经济损失,对于员工责任的追偿,需要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3.3.2程序民主制度
一般是由组织管理层设计,但要注意不能由管理层设计完成后,直接形成制度文件。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一定要同时采纳员工一方的意见和想法,并且制度成文,在组织内部实施之前,必须得到员工认同。程序民主这一原则关键要做到:保证员工参与制度设计过程、征求员工意见、制度得到员工认同。
3.3.3制度公示
公示就是指制度设计出来应该为全体员工和组织各个部门所了解。公示不能以口头传达的形式,一般合法有效的公示形式为: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②。
3.3.4操作实用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高职院校往往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员工聘用/劳动合同时,规定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③”。在操作这一制度时,不是单位口头说某个员工达到这个条件就可以顺利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因为单位必须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那么事实依据就是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关键要看:①考勤制度是否符合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要件?②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法?③单位有义务证明,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包括哪些?④考勤制度是否在单位真正实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否能“落地执行”,这四大原则缺一不可。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