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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范文1
一、社会组织的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
在社会管理中,承认各个利益阶层个性化、多元化的利益,通过社会组织,建立政府与各利益阶层的交流机制,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必然选择,也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是要真正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调的社会管理力量,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社会是一个自治体系,社会管理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协调和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其前提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连结各个社会单元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成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基本方式,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作用发挥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特征。只有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程就是要进行社会组织的创新。
二、社会组织在稳定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第一,社会组织的平台,有助于构建民主的表达机制。理想的公民政治参与以及理想的公民社会管理参与,是公民有组织的参与,而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是很重要的,不仅能实现公民的有序参与,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表达和集中他们的利益,而且,能够减少或者防止分散的利益表达或者政治活动引发的政治风险或者冲突。
第二,各种社会组织既是各种利益的主体,也是协调各主体冲突的渠道和手段。个体的社会成员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被组织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之中,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不同的群体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组织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通过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合作,沟通政府与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平衡关系,使其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从而减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成本。
三、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第一,观念创新,大力提倡并为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社会组织创造条件,培育社会组织建立与发展的环境。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加快社会组织投资主体和服务内容的多元化以及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化进程,尤其要大力发展、发挥其稳定社会的作用,积极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格局。
第二,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性质,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的互动关系。从现代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二者是合作关系,在管理内容和方式上,政府要扮演引导者、培育者、合作者的角色,由此调整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同时,建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引导和适当监督。广东省已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其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虽然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出台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定位尚不符合社会组织的特性和发展规律,应尽快促成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形势的需要,使之走上自治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自身实力,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应有意识地建立社会组织的公信度,包括政府信任和社会公众信任两个方面,即政府在培育社会组织成长的同时,还要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其能力,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或者城乡社区正逐渐成为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利益关系的交会点、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因此,应将社会组织建设与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同时,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并提倡在行业组织建设中建立专业的矛盾协调处理机构。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范文2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监管场所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教人员和罪犯的特殊场所,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沿阵地,没有监管场所的稳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和谐上有所作为。
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和谐,要切实更新执法观念。用正确的和谐观指导检察工作、用正确的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用正确的监督观强化检察工作,用正确的政绩观检验检察工作,是和谐社会语境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和谐,要求检察机关确立查办监管场所及相关职务犯罪必须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的执法思想;确立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纠防超期羁押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理念;确立打击刑事犯罪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公平正义的执法观念,以达到促进和谐、服务发展的根本目的。
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和谐,要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发挥检察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这条主线,最大限度地增加监管场所和谐因素,减少监管场所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严肃办案纪律要求,在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及相关案件上取得新成效;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打击服刑人员又犯罪,突出监管场所重点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和服刑人员又犯罪预防,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上取得新成效;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维护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在维护监管场所公平正义上取得新成效;要认真解决群众涉检问题,在化解社会矛盾上取得新成效。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为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和谐,要全面提高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水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为核心的素质建设上来。要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加强检察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检察形象;要以强化执行力为关键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面促进监所检察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要积极深化监所检察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通过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为保障监管场所稳定和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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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群众文化 社会和谐 和谐发展
文化是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的生活中的方式、地方习俗、行为规范、价值观等的体现。群众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来自于人民群众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其中包含着人们期待美好生活的心情也蕴含着深刻的和谐精神。顾名思义,群众文化是人民大众的文化,而社会的和谐是需要全民的配合和支持的。群众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的觉悟、认识、以及思想等的提高和改变,直接影响这社会的和谐发展,两者是息息相关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针对群众文化的特征,和社会和谐的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群众文化的发展的前提和意义,进行简单的分析讨论,更深一步了解群众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意义。
1、群众文化的特征之一是和谐
群众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和谐,和谐就是以人为基础。人类活动的和谐就是社会的和谐。人们常说的“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天时地利人和”等无不昭示着“和”的重要性,以及它在社会上起到的作用。和谐是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代代相传的美好传统。诸如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端午节、重阳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中国传统的节日,那种喜庆和谐的气氛,全民同贺的快乐,无不体现着和谐的氛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群众文化的基本特征,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共同携手建设的结果。群众具有强大的力量,是宣传和继承文化的基础。它能够促进人和人,人和社会,人和自然的相处之道。和谐不仅是中国群众文化的重要特征,也是新时代群众文化的时代精神。因此,群众文化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2、群众文化的提高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进步是相辅相成的
群众文化和社会和谐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只有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化涵养及素质,社会才能和谐进步,才能看到和谐快乐的场面。试想曾经的远古时期为什么人都是野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都是用最粗暴的方式,那是因为人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生活方式,没有文化的教育和规范,更没有一定的制约,一切都是混乱的,也就没有和谐之说。所以群众的文化,是千百年来人们生活中所提炼出的生活模式,是一种生活的规范准则。群众的文化越高,认识越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就会越高。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的群众组合起来的。群众和谐了,社会也就和谐了。群众文化发展了,那社会和谐也就会进步了。社会的和谐进步更加快带动了群众文化的发展。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进步的,是互利互惠的,社会和谐发展,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要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就必须要以群众文化的发展作为指导的方向,找好群众整理文化发展的重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最有效的方法达到最直接的效果。譬如可以发动政府重视起群众文化,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努力积极的倡导群众学习的热情,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也认识其重要性,认识到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建设公共的文化学习体系,尤其在农村或偏远的地区,发展和健全这种体系措施,组织群众积极学习,让整个社会能够平衡稳定的前进,不能让任何一个地方的文化认识落在最后,否则也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发展。
3、加强群众文化建设是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保障和前提
社会和谐的进步不是一步到位的工程,它需要漫长的路程,是长期的工作。群众文化的提高也是漫长的过程。群众文化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进步上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需要时间的积累,需要逐步的加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的进步。群众文化的教育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是社会和谐的精神支撑。群众有很强的传播信息的作用,文化在人民群众之间的传播速度是惊人的。所以我们要广泛的建立人民群众的文化活动,成立文化中心、休闲驿站、文化馆等等,让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和发扬,让社会和谐的进步的精神能够深入人心,得到全民的认可和支持。通过文化活动的传播和发扬,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丰富了人民大众的生活精神内涵,塑造了他们美好的灵魂,提升了他们的精神境界,社会风貌就会因为群众文化风貌的改变而改变,社会和谐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
4、提高群众文化,创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要充分发挥群众文化的和谐功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随着社会的高速迅猛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渐明显、人们的心理变化,矛盾的扩大和激化,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人与人之间变得不信任,相互猜忌指责,抨击,所以人们在长期生活工作上的压力日益加大,心态开始变得浮躁。在社会体制的影响下,金融危机、住房危机、事业危机等等都可能激化矛盾。群众都存在不安的情绪和心理的不平衡。面对社会的现象,需要宣泄一种不满的压力,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的时有发生。所以要改善这种社会矛盾的计划,提高群众的认识,正常、公平、客观的看待面临的问题,妥善的处理所面对的困难,社会才能和谐的发展,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可见群众文化提高,创建和谐社会意义远大,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和奋斗。
综上所述,群众文化提高意义远大。群众文化以其独有的和谐的特征,影响着社会和谐的发展;社会和谐的发展直接制约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群众文化的提高和社会和谐的发展是无法分割的整体,两者的进步和发展是相互的。社会和谐是一切事业发展之基本,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和谐是前提,群众是基础。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群众文化的丰富多彩和生活的安居乐业。社会由群众组成,群众来自社会的大家庭。加强群众文化的教育,社会和谐也必然就随之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欧阳小英.浅谈政府在新时期群众文化建设中的角色定位[J].新余高专学报,2007年05期.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范文4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没有社会和谐就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和谐社会要依靠全社会共同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促进者,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公安机关的积极参与和有力支持。在公安机关所有业务工作中,经侦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经济活动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经侦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通过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经济犯罪,能够缓解经济领域深层次矛盾,消除已经暴露和激化的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公安经侦部门如何服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这已经不是单纯的经侦理论研究的范畴,而是摆在各级经侦部门和全体经侦民警面前必须认真思考和履行职责的问题。笔者结合新时期经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几年来经侦工作实践,对此问题略表一二。
一、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打击职能。
打击经济犯罪是公安经侦工作的立足点,打击职能是公安经侦部门的根本职能。强化打击职能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经济犯罪、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主要手段。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在履行打击职能过程中,应该做到:
(一)要牢固树立“情报导侦”理念。正如总理所指出,公安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主动发现、主动出击不够,威慑力不强”。各级经侦部门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因警力不足、工作能力水平所限、案件移送渠道不畅等因素,有相当多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被发现或没有进入侦查程序,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因此,经侦部门要切实增强情报观念,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强化情报获取能力,掌握发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主动权,力求在主动进攻、精确打击方面取得新突破。同时要继续加大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秘密力量建设和阵地控制工作,充分发挥秘密力量和阵地控制在提供情报线索、侦查破案和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作用。当前,要紧紧围绕重大经济热点、焦点问题,系列性、多发性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强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和应用,提升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和预警防范能力。
(二)要持续严打典型突出经济犯罪。当前,随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仍然处于不断调整中。经济领域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不断增多,由此诱发和滋生经济犯罪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各类经济犯罪活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消除的不和谐因素。因此,各级经侦部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以严重危害经济安全、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作为打击工作重点,实行挂牌督办,强化侦查措施,精心组织侦破工作;还要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领域和重点地区,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性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制售假发票、非法证券、非法集资、洗钱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系列性、多发性经济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
(三)要着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一个突出动向。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骗取群众资金,动辄涉及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受害群体,直接产生不和谐因素,危及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不但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危害性也大,而且手法多样,极具欺骗性,极易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极易诱发。各级经侦部门要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发现和主动进攻能力,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努力减少和妥善处置,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切实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经济犯罪绝大多数系图财型犯罪,案发后犯罪分子往往携款潜逃。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能使一个人倾家荡产,使一家企业出现资金困难甚至濒临倒闭,这些都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经侦部门要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强化侦查破案的同时,始终把追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其作为提高打击效能和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综合运用各种专门手段,适时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集中抓获一批境内、外负案在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同时,要坚持打击与追赃并重,追求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及时有效地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特别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抓获归案、坚决依法严惩,要想方设法、尽最大努力挽回经济损失、挽回社会影响,抚平受害群众的心灵创伤,防止发生群体性闹事事件。
二、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服务职能是打击职能的延伸。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曾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公安经侦部门服务职能主要体现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防范指导、法律宣传、信息咨询等各项及时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在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应该做到:
(一)要主动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各级经侦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打击经济犯罪与主动服务经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努力通过日常执法办案活动,及时发现本地区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手法、新特点、新动向,帮助公司企业查找在生产经营和风险防范工作中的疏漏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堵塞漏洞,积极指导、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特别是随着社会民众近年来投资需求的不断增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人为侵害对象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日益突出,我们要切实做好预警提示和防范宣传工作,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规避风险。
(二)要不断创新经侦宣传工作。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宣传工作作为促进经侦工作整体水平提升和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载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各级经侦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领域,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现代媒体资源,运 用电视新闻、报纸专版、张贴宣传画、制作公益广告等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通过自办刊物发放宣传手册、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警示信息等方式灵活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经济犯罪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着力发挥经侦宣传工作“震慑犯罪、防范风险、教育公众、树立形象”等综合效能。
(三)要切实加强经侦工作。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经侦工作,解决经侦问题,是经侦部门落实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直接体现,是履行经侦服务职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经侦工作新期待的重要途径。对涉及经侦部门的案件要认真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过”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件的查办、反馈工作,特别是对一些“老大难”的件要强化攻坚克难,全力做好化解工作,努力做到问题解决或停访息诉。积极推行工作责任制,建立事项首接责任制和承办责任制,落实案件核查落实反馈、问题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经侦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案件查处的督察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解决群众困难、密切党群关系和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三、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参谋作用。
参谋职能是打击职能的提升。公安经侦部门参谋职能就是为党委、政府指导经济建设,为有关部门和行业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言献策。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在履行参谋职能过程中,应该做到:
(一)要加强情报信息研判工作。各级经侦部门要大力加强经侦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运用,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引导打击、指导防控、辅助决策”的作用,进一步拓宽情报信息搜集的领域和渠道,及时发现和分析因经济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对于涉及房地产、金融、财税、证券、商贸等领域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动态或可能引发的社会,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服务党委、政府决策的参谋作用。并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化解矛盾,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牢牢掌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主动权。
(二)要加强经侦理论调研工作。各级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犯罪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现阶段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经济犯罪的规律特点、发展趋势与侦防对策,提高经侦工作的预见性与主动性。当前,各级经侦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精神,主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谋划经侦工作,为党委、政府指导经济建设,有关部门和行业完善管理、堵塞漏洞,立法、司法机关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对策建议。
四、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辨证执法观。
辨证执法观,是和谐理念在经侦工作中的具体化。各级经侦部门和全体经侦民警必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牢固树立辨证执法观理念,自觉地将经侦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通过经侦工作的开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权威的法治环境。经侦工作的基本职能就是打击犯罪,主要内容就是执法办案。促进社会和谐,经侦部门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应该做到:
(一)既要提高执法效率又要保证办案质量。当前,经济犯罪态势严峻,经济犯罪案件多发,而经侦部门警力有限。全体经侦民警要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拿出超常规的工作姿态,不断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严格按照立案审查期限和相关办案期限的规定,避免受而不立、立而不侦、保而不审,长期挂案、拖案的现象;同时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议案制度和案件执法质量层层把关制度,确保把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和人民评判的铁案。
(二)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把握好法律和政策尺度,还要因案而异、讲求策略,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有的案件既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尽最大努力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避免当事人对嫌疑人的到案却又未能挽回经济损失,从而对经侦部门执法办案的效能产生消极心理。对有的案件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有效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讲求策略,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就业等因素,不轻易查封企业帐户、不轻易对企业法人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确保不引发新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三)既要遵循实体正义又要保证程序合法。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强化依法收集证据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意识,还要认真落实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侦办案实际,严格落实案件情况回告制度,如,破案回告书、案件工作进展回告书等,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到案以及涉案财物的追缴情况,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多方、投诉,产生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当前,我市各级经侦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江西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规范化执法指导手册》为契机,从强化程序意识、更新执法观念入手,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注重“准确执法、严谨执法、精细执法、文明执法”良好执法习惯的养成,全面、扎实、深入推进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范文5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民生
民生问题是最紧要、最根本的问题,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一是发展经济是关注民生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是途径,改善民生是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是目的,如果不抓住民生这个根本,不积极关注民生,经济发展就会失去实际意义。要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是深化改革是重视民生的强大动力。在深化改革中重视民生,能够使广大民众不断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从而使改革和发展获得一种强大的动力;三是维护公平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条件。公平与公正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在实现公平公正中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四是解决问题是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民生问题连着民心,抓住了民生问题,就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改善民生就要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
二、关注民生必须做到富民、安民、为民
要切实关注民生,必须善谋富民之策,恪守安民之责,多办为民之事。
首先是在富民之策上关注民生。通过项目建设促进发展,造福于民。一是通过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二是通过项目建设增加群众就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吸纳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了城市人员就业。三是通过项目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通过加大交通运输、电力能源、农田水利、科教文卫、城乡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不仅优化了经济发展的环境,也改善了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
其次,在安民之责上关注民生。坚持从平安建设抓起,让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一是构建防控体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谐。二是创新工作方法,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和谐。科学决策,减少失误,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在工作中注重把重心和关口前移,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三是倾听群众呼声,畅通民主渠道促进和谐。畅通社情民意的反映渠道,把决策的过程变为群众意志表达和意见统一的过程。把畅通渠道的过程,变为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
最后,是要在为民之事上关注民生。一是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民心。在作风建设中,我们注重把干部作风的转变体现在行政效能上,把高效的服务寓于经常性工作中。二是以具体的实事凝聚民心。把关注民生真正变成为群众办实事和好事的具体行动,强化干部的爱心之心,浓化忧民之情,转变工作作风。三是以真实的帮扶温暖民心。加大对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密切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1]
三、关注民生必须增强民本意识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范文6
一、强化和谐稳定观念,提高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的能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工作定位和标准。衡量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活动,接待了多少群众诉求,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检察工作的所有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稳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运筹帷幄是决胜千里的基础,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须。从长期规划到年度工作谋划甚至到个案的侦查计划,都要立足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这个根本点。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所以,在打击犯罪活动、实施诉讼监督、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要善于谋划,善于把法律监督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调控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能力。以更好的监督质量、更低的监督成本、更便捷的监督方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
二、吃透刑事司法政策、提高用精准的法律驾驭执法办案的能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运用而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个关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与稳定。贯彻落实好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就必须吃透立法的精髓,用精准的法律来驾驭日常的法律监督与执法办案工作。要统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标准,切实把这一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上,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否则,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过分的严与宽,或者掺杂人为因素的严与宽,都违背了这项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不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三、情理交融以人为本,提高在各个办案环节释疑说理的能力
严格执法是检察机关维护法律不受侵犯的天职,但民主社会的法律不是脱离人性冰冷的法条,民主社会的司法也要求充满人性。这就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但要严格执法,还要做到情理交融,提高在各个办案环节释疑说理的能力。目前,检察机关通行的以填充式法律文书将决定告知当事人的方式,未免存在简单、概括、模糊的弊端,以致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内心不服,产生误会,时有缠诉闹访、阻碍执法等现象出现。检察官应当讲究执法策略,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地在各个办案环节做好释法明理、定纷止争、理顺情绪的工作,防止因执法的简单机械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矛盾。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说服自己。检察官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立足充分的证据,针对立案与否、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是否提请抗诉等决定,运用法律语言条分缕析,经过换位思考,让自己能够接受这样的决定。
其次要说服当事人。对当事人来说,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他们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期望值更胜于合法性,符合社会普遍的正义情感和底线,他们更满足于有人在倾听自己说话并得到耐心细致的答复,感觉自己被尊重,被理解,因而可能更易接受结果。检察官就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紧密结合社会基本常识、规则,注重说理技巧,使之对自己的决定能够听懂,理解,服气,满意。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行社会和谐稳定。第三,尤其是对于控告申诉部门,更应该把释法说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化解群众疑惑、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申诉复查等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文书格式、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当事人有疑惑的案件,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疑惑,防止和减少涉检。
四、强化协调整合效果,提高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而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限。处理社会矛盾,既要重视法律手段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又不能绝对化、简单化。要处理好越来越突出的矛盾纠纷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维护稳定工作中源头预防与末端处理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就必须提高与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强化协调整合效果。一要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检察机关要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情报信息优势,定期发出矛盾纠纷评估报告,警示突出问题,预测稳定形势,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检察机关要积极推进平安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公安、法院并肩,与社区、基层一道,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三是要做法制宣传的排头兵,注重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既要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暴力袭警、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高发等现象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人们形成尊重司法的习惯,消除“法不责众”的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善于把立法、执法、法律援助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为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不断夯实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五、科学发展检察工作,提高新思路方法的探求与机制创新的能力
社会在进步,检察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与思路也需要不断创新。一是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为人民群众平等表达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化的平台,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必须拓宽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推行公、检、法、司参与其中的领导干部接待接访制度,奥运期间的“书记大接访”活动就很值得借鉴。对于群众的诉求,及时告知群众该到什么部门解决,具体程序如何。如果属于应当进入司法领域的诉求,尽快进入程序,免得群众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同时也可以相应地减少越级上访。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汇集和分析机制。检察机关必须把视野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深入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中,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动态性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分析和研判,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切实提高社会预警能力。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与奖惩制。凡是进入检察机关的矛盾纠纷,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都应当把化解责任落实到科室和具体的责任人,签下“军令状”,严格奖惩,彻底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