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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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合同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1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2

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

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

2.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__________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______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纯利润的________%,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______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

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全体合伙人推选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_________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

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

第六条 合伙的终止

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 其他

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

缔约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3

1、 项目名称:新建宜宾至高县庆符一级公路

2、 项目概况:高县对外交通运输主要依靠公路,现有的宜高路是省道s206的一段,技术标准为二级,路面为水泥路面,现有交通量已达到8000辆/日,目前该公路的技术状况已不能满足高县、筠连两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储量达30亿吨的筠连煤田的开发,每年新增运输量近1000万吨,新建宜庆路的要求十分紧迫。

3、 建设性质:新建

4、 建设内容:新建宜庆路全长41.52公里,公路等级为一级,路面宽度为20-22.5米,中型桥梁2座,中型隧道2处。

5、 建设工期:全部建设工期预计为2年

6、 投资估算:总投资6.72亿元(高县交通局XX年核定)。

7、 市场效益分析:估算公路建成后年过路收费收入达0.9亿元,投资回收期为9年。国民经济内部效益率19.37%,大于社会折现率12%。(据测算XX年通行量达8674辆/日)。

二、合作事宜

1、 合作性质:股份合作,甲方以现金(汇票)2亿人民币、乙方以现金(汇票)400万人民币注入作为前期启动资金。

2、 成立项目公司:待双方资金(汇票)同时到位宜宾指定银行时,待取得高县政府相关人员授予业主权书面承诺后,立即成立项目公司,双方所占股份比例为甲方60%,乙方40%,董事会成员派出为甲3乙2,董事长由甲方代表出任,总经理由乙方人员出任。

3、 分工协作:

甲方乙方政府关系协调项目、财务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建成项目管理、日杂事务管理。

4、 人员管理:项目公司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或双方推荐,原则上推荐人为被推荐人的工作情况负责。乙方负责本项目公司所有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5、 利益分配:项目收益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分配。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保证落实本项目前期资金2亿人民币(汇票)的合法、真实,监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督项目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权利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项目收益。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保证在前期资金到达宜宾指定银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业主权,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及管理,同时负责本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有权利按照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项目收益。

四、违约责任

双方在本项目前期合作中,甲方保证相关票据的真实、有效;乙方保证在前期资金到达宜宾指定银行一个月内取得本项目的业主权。各方如在本协议项下条款发生违约,违约方方支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整,同时撤出投入资金,终止本协议。违约金从双方前期注入资金中扣除。

五、其它

1、 乙方承担甲方前期资金贴息款,以月息2%进行日计,直至该项目取得首笔资金收入为止(含施工保证金),贴息款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从前期投入的400万资金中支付。

2、 在取得该项目业主权后,双方投入的前期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不得撤出,仅用于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3、 本项目正式开工后,双方均可落实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原则上选取成本最优之后续资金。

4、 双方所签署之后续详细协议及成立项目公司章程均按本协议项下条款为准,各方不得随意擅自修改。

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因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后无法解决,可上诉至各自管辖地法院解决。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4

法定代表人袁宏友,总经理。

委托人洪新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肇庆酒家大厦(以下简称肇庆酒家),住所地三亚市鹿岭路。

法定代表人曾维彬,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三亚房管处),住所地三亚市大东海海韵路。

法定代表人邢楚丰,处长。

上诉人宏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酒家、原审第三人三亚房管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宏友、委托人洪新敏,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曾维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认定,宏发公司和海鲜城(肇庆酒家前身)与三亚房管处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宏发公司与海鲜城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有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付原告押金20万元。原告称其已付给被告投资款200万元,在被告提出合理反驳的情况下,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已履行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故对其主张已投资20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原、被告在履行开发合同及联合开发协议书过程中,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双方各付给第三人房屋造价款135万元,并得到第三人的同意。据此,被告是否按约付完其应付的房屋款,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原告不能因此主张被告违反了双方所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本案中,被告已依法平整出双方的合作用地,虽然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平整出第三人的用地,但也不构成对原告的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宏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宏发公司称:上诉人支付200万元投资款是合同签订时已完成的投资款,包括已支付的投资款、搬迁原酒家、家具厂补偿款及其他工程前期费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已确认,原判认定"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佐证其已履行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投资500万的义务,导致了上诉人前期投资落空。原判认定双方约定各方各付第三人房屋造价款13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320万元;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全部负责垫资该项目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的200万元是被上诉人当作利润确认的,上诉人并没投入,上诉人没有损失。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8日,宏发公司、肇庆酒家海鲜城(肇庆酒家大厦前身)作为乙方与甲方三亚房管处签订了《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三亚市大东海海鹿岭路"六Ο"高地(4465)座落6.5亩土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合作期限50年。乙方负责在1996年3月31日前为甲方建造3600平方米的公寓,并补偿甲方65万元。剩余土地全部由乙方自行经营使用。合作期满后该土地上全部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同日,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了《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一号台块土地(75米×35米和二号台块土地(60米×25米)沿山坡上下方向划分为两等份,双方各使用一份。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平整台阶土石方基础设施配套及给第三人建房的全部资金,由肇庆酒家负责垫资(500万元),工程结束后双方平摊,后由宏发公司按季退还垫资款。宏发公司负责工程前期投资200万元,该款已支付,应打入1995年的工程款结算。肇庆酒家在合同签订10日内付宏发公司押金2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肇庆酒家于1994年12月5日付给三亚房管处补偿款65万元。同年12月8日付宏发公司押金10万元。1995年间,肇庆酒家投资212万元对该项目土地进行了平整。并于1996年3月建成了肇庆酒家大厦开张营业。1996年1月,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作为乙方与甲方三亚房管处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不再由乙方建造公寓楼,改由乙方按每平方750元的造价,付甲方270万元造价款,由甲方自行建房。付款期限自1996年1月起,每月付款30万元,至付清止。逾期三个月不付清款项,甲方收回土地。补充协议签订后,肇庆酒家付三亚房管处建房款65.95万元,肇庆酒家以三亚房管所所欠就餐费130876元充抵造房款,二项合计83.0376万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进账单、收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庭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范,鉴于海南房地产开发的实际与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房屋开发已完成的现实情况,应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宏发公司前期投资200万元,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签订合同前的事实确认,应予认定。被上诉人辩称是当作利润理由不充分。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给付给宏发公司押金10万元的证据,已经宏发公司质证,可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各向第三人交建房款135万元的事实,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不符,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亦无提出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原判的这一认定错误,本庭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先投资500万元的合同义务,致使上诉人的开发不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审适用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

二、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予以解除;

三、宏发公司、肇庆酒家与三亚房管处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的共同权利义务由肇庆酒家继受;

四、肇庆酒家补偿宏发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含己付押金1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5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质量要求:

2.质量要求:

3.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公司合作合同范文6

20__年__统计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统领,按照“两个提升、两个夯实、两个强化”要求,全面加快现代化服务型统计创建,推动全区统计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在统计监测范围上,要有新拓展。健全集聚区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监测制度,强化和丰创意广场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启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业集聚区、宁波文化广场等重点区域统计试点,开展文化产业、体育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反映经济转型特点的行业统计监测。在统计产品质量上,要有新突破。丰富统计产品,在季度分析基础上,实施月度分析定报制,同时加强与部门对接,开发一批适合部门需要的分析材料。提高统计产品质量,重点是提高统计分析质量,统计分析既要尊重数据真实性,反映经济运行趋势性、矛盾性特点,更要深入剖析内在原因和机制。同时,要更加关注周边县市区经济运行,加大横向比较和分析,找优势、寻劣势、提建议,提升服务决策能力。在统计服务手段上,要有新举措。充分利用好统计片区化管理机制,全方位拓展企业业务督导范围和领域,实施企业分类指导、管理模式,突出抓好基础薄弱企业统计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基础。同时,针对报表填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编制各专业数据填报指南。强化社会民生统计服务,围绕民生改善和社会管理创新,谋划一批反映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自主社情民意调查,加强调查数据的分析、反馈、和管理,充分发挥调查效果。加快构建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调查员队伍。

加强完善统计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全区服务业分部门统计改革,清晰界定统计部门、服务业重点产业牵头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我区服务业及服务业重点产业统计调查工作实施体系。确定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的范围以及统计监测指标,打造统一数据上报、管理、共享平台,全面及时地反映全区服务业及重点产业运行走势,进一步满足区委区政府加强服务业发展监测和各部门管理相关行业的需要。

落实专人、倒排时间、多方配合,全力确保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成,以经济普查数据位为准,完成数据加载,真正打造形成集数据、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数据全方位共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建成投用统计门户网站,制订落实网站管理和维护工作责任制,丰富各类统计数据(资料)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可视性,同时要提高信息的时效性,确保各项功能高效全面发挥。突出片区工作管理和内部工作督查功能,完善统计OA系统。完成统计执法包开发,组织应用培训,开展应用试点,不断提升统计执法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深化统计片区化管理体制机制。在去年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业务督导工作,重点是加大企业走访督导力度,提高“四上”企业建“档”水平,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统计台账、会计资料、原始记录等业务基础资料,防止数据失真。建立健全片区工作站内部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手册,强化考核督查,提高片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抓好名录库更新维护和“四上”企业申报。进一步完善名录库工作机制,强化对街道名录库维护的管理和考核,定期对各街道名录库工作进行评估通报,增强街道名录库维护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基本单位及时、准确入库,夯实经济“家底”。研究建立在线“统计登记确认制度”,对所有登记入库单位,全面履行法律事务告知义务。加强与工商、税务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比对,借助营业收入、税收收入等指标倒推排摸一批“准四上”企业,建立企业储备库,指导和帮助各街道进行逐一审核、排查和落实,努力实现“应进必进、及早进”。

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等统计标准释疑解惑工作。研究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建立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信息资料双向交流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努力构建统一管理体系下分工明确、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加大规范单位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力度,严格对照名录库基本单位信息,开展查漏补缺,逐一落实企业名单到街道、到个人,确保规范单位“应查尽查”,为全面普查登记打下扎实基础。结合普查要求和特点,认真组织实施“两员”培训,重点提高手持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