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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2
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不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在贴现时理所当然计入短期借款,对于短期借款应确认的金额,一般都认为是贴现值,从本质上分析其实应是到期值,同时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利息;应收票据到期若承兑方无力偿还,转入应收账款的金额应该也是到期值,既符合相关性,也可以不违背谨慎性,而不应是直接结平相关账户的结果。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在票据到期日,若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时,贴现银行没有放弃对贴现人的追索权,贴现申请人负未按期付款的连带责任。此时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J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作为短期借款处理。持票企业的票据贴现后是否会被追索,后续会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略有不同。但对于贴现时“短期借款”的金额应该确认为多少,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无力偿还则该确认多少金额的应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相关教材中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举例对带追索权的带息商业汇票贴现及其贴现后的会计处理进行详解,并试图提出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二、票据贴现时会计处理现状及评析
1.票据贴现会计处理举例分析
例:长宏公司2015年3月1日,收到购货单位开出并承兑的带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面值10 000元,票面年利率6%,6个月到期。长宏公司5月1日到开户银行办理贴现,9月1日该票据到期。公司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月计提利息。
依题意,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参考了相关权威教材的处理办法,本文综合分析后发现,目前大部分教材中,对于持票企业办理贴现时的会计处理,基本上采纳的是两笔业务观点,即认为这种贴现本质上是向银行借款,与贴现只是基于计算贴现利息、贴现值等相关数据的关系,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到期利息=10 000×6%×6÷12=300(元)
到期值=10 000+300=10 300(元)
贴现利息=10 300×9%×4÷12=309(元)
贴现值=10 300-309=9 991(元)
贴现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 991
贷:短期借款 9 991
2.票据贴现现行会计处理评析
该商业汇票是带追索权的,企业在办理贴现时,该项金融资产不具备终止条件,因此,可以认为此时所谓的向银行办理贴现,本质上是抵押贷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既然是本质上的抵押贷款,显然与应收票据贴现形成了两项独立的经济业务。从以上的会计分录中也可以看出,此时的所谓”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从表面看不出任何与应收票据的联系,基本上完全独立于应收票据,从会计分录的层面上看不出任何“票据贴现”的痕迹。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怎么分析,这项经济业务基于会计学层面还是贴现层面,确实发生了贴现利息,但在现行会计处理中,贴现的事实和发生的贴现利息,都没有在会计分录中被反映出来,显然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不符合相关性原则;此时计入短期借款的金额从逻辑上,理应是票据的到期值而不是贴现值。
三、票据贴现后票据到期会计处理现状及评析
1.票据贴现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带追索权的商业票据贴现后,到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票据到期,承兑企业正常偿还,表明持票企业、贴现银行和承兑企业三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了结;第二种情况是票据到期,承兑企业无力偿还,则表明三方从此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文以下分别对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是若承兑企业到期正常偿还债务,(假设长宏公司已经为该项应收票据计提了5个月的利息,并通过“应收利息”核算,“应收利息”账户的借方余额为50×5=250元),则:首先,根据面值和已提利息结平“应收票据”和“应收利息”;其次,结平“短期借款”,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根据以上分析对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9 991
财务费用 259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二是若承兑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则承兑企业应分别做以下会计处理。
(1)调整长宏公司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调整短期借款本金至票据到期值。
借:财务费用 309
贷:短期借款 309
(2)调整长宏公司与承兑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0 25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2.对票据到期后现行会计处理评析
承兑企业到期正常偿还债务评析。随着债务方正常偿债,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消失,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将长宏公司所有体现三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账户全部结平,借贷之间产生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从逻辑上看非常清晰,但是会计处理的明显缺陷在于此时“财务费用”含义不明确,这种借贷差额得出的数据仅是综合计算的结果,是总括的资金筹集费用,到底是资金筹集费用中的哪一个具体项目,即会计上的具体含义未能表达清楚。
到期无力偿还会计处理评析。虽然商业汇票到期对方无力偿还,但该项商业汇票仍然符合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因此,首先应在账面上结平该项应收票据,即根据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结平与之对应的“应收票据”“应收利息”等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由于到期对方无力还款,对于该项商业汇票未提足部分的利息不再补提,仅在备查簿中反映;未提足部分的利息在以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款项当期的财务费用。这种账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少计应收账款,不高估资产)、符合简便性原则(会计处理方便,只需要结平账户即可)、符合重要性原则(金额不大,影响很小)等。但此时的应收账款金额,取决于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票据面值+已提利息)而不是到期值,企业“已提利息”的金额大小,直接决定应收账款的金额大小缺乏理论依据。
四、商业票据贴现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1.贴现时会计处理改进
应收票据贴现,无论带息还是不带息,无论带不带追索权,也无论是否具备金融资产的终止条件,只要是应收票据贴现,企业会承担贴现利息,此时的贴现利息是贴现企业发生的筹资费用。由此可见,此时的“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是一项必定会发生的费用。
基于此原理,本文认为,贴现时,即使贴现的是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会计处理相比不带追索权的贴现的区别,仅在于应收票据是否被终止,所以只要是贴现,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商业R票,贴现利息就是一定会发生的费用,而且计算的方法与结果也完全相同。仍以上文的举例进行分析(计算过程与上文相同,此处略),根据分析,改进后票据贴现时对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 991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309
贷:短期借款 10 300
对于改进后的会计处理,本文认为,一方面,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利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在贴现期更加符合道理。既然是因为贴现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该确认在票据贴现期而不是到期时。由此可见,在票据贴现时,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票据贴现,都一定会在贴现当期发生贴现利息。与此对应,都应该根据发生的贴现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相比将贴现利息计入到期时,提前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也符合谨慎性原则。综合分析,在贴现期确认财务费用比到期时确认财务费用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关于短期借款的金额确认问题,本文认为,从逻辑上分析应该是票据的到期值而不是贴现值,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贴现时提示贴现银行的“借款金额”就是到期值,在银行扣除了贴现利息后获得的金额才是贴现值,很多教材中以此作为短期借款的入账金额,显然是值得商榷。试想若以贴现值作为“短期借款”的入账金额,则以后计算短期借款利息时也以此金额为依据,而事实上,企业在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计算贴现息,以及到期后若承兑方无力偿还,而银行自此重新开始计息的基础都是票据的到期值。
2.贴现后票据到期会计处理改进
承兑企业到期正常偿还债务会计处理改进。仍以上例加以分析,计算过程相同,本文改进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10 30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50
以上会计分录的含义显而易见。一方面,随着债务的正常偿还,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解除,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户结平;另一方面,差额一般在贷方,计入财务费用,含义为未提利息收入(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冲减多提的利息收入)。此时的财务费用中没有贴现利息。分析可知,由于贴现利息已经在贴现期计入了财务费用,到期的财务费用相对较小,这样处理更符合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
承兑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会计处理的改进。仍沿用上例。若票据到期承兑方无力偿还债务,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 300
贷:应收票据 10 000
应收利息 250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50
对于票据到期后应收账款的金额确认问题,本文认为,一方面,应是到期票据的到期值。这样处理不会随意低估企业的资产,更符合可靠性原则;也有利于准确定位债务方的信誉,按照一般做法,在后期收到款项时候确认利息收入(冲减利息费用)时一般都会直接记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由此,该数据在账面上完全与债务企业脱节。显然,若记入应收账款,更便于对债务人信誉的正确定位。虽然理论上分析由于到期无力偿还,有迹象表明偿债能力值得怀疑,但是终止的是应收票据,对于应收票据的相关处理应彻底,至于应收账款的收回风险,可以通过会计期末对其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解决。
另一方面,如果按当前一般教材中“对于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处理,显然会出现应收账款的金额受制于票据的“已提利息”,即企业对该项应收票据“已提利息”的金额大小,会直接影响到期无力偿还转增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大小,这显然不符合道理,本文认为,票据到期,有力偿还和无力偿还就是区别,正常偿还是收到了款项,此时借记“银行存款”,若无力偿还,则表明尚未收到款项,将“银行存款”改为“应收账款”即可。至于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的大小,与一般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相同,通过期末为其计提坏账准备进行调整。
五、结语
综上分析,对于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本文以下进行总结。
票据贴现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贴现值(借贷差额)
财务费用――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利率)
贷:短期借款 到期值
此时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会计处理的唯一区别在于没有终止“应收票据”这项金融资产,而是通过短期借款核算,这在理论上是完全成立的。
票据到期时会计处理:
若到期承兑方正常偿还债务,则持票企业应做的会计处理:
借:短期借款 平账
贷:应收票据 平账(面值)
应收利息――票据利息平账(已提利息)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未提利息若到期承兑方无力偿还债务,则持票企业应做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 平账(面值)
应收利息――票据利息平账(已提利息)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3
P2P监管最新消息明确了双负责制 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 多项配套办法待发
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效力;合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02-02
所谓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劳动力、生产技术、资本等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范畴一般来说比公司广。所谓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指不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而在企业法人之间进行的直接融资,通常被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不管其表现为什么形式,实质都是由一个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行为。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间借贷较之于个人民间借贷,具有资金量大、手续简便、利息较低的优点。但是由于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存疑,企业间的借贷合同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合同,从而增加企业融资的成本和风险,阻塞了企业融资渠道,并且,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很多,到法院的类似纠纷也随之增多,且有上升趋势。在诸多企业间借贷纠纷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该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目前,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流观点趋向于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其依据主要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即“企业贷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的“有关金融法规”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里的借贷直接体现的就是借款合同,变相借贷所形成的也无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例如明为联营或者投资入股实为借款、名为垫资实为融资等非借款合同。此外,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基于以上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当归于无效。
二、认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借贷的几个司法解释,包括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就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出台的,其是对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解释。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5
银监会的表态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国内高端理财市场,高收益低风险产品依然当之无愧是信托产品。刚性兑付,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承诺的收益,无论如何都要兑现给投资者。投资没有收益也要兑付吗?当然要兑付,这才叫刚性兑付,这才是信托产品的凑心价值所在。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几乎都是刚性兑付,所以信托才会发展成比银行还发达的金融机构。而在中国,信托远远落后于银行。这是中国特色,其中最大的原因是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不允许信托公开搞推介、宣传,广告也不能做;信托公司的发行人员也不能做公开推广,公开的宣传活动、博客、QQ、短信推广等全部被禁止。因为信托这种以借款投资为实质的民间金融行为,必然会大大冲击银行的可用存款。中国的银行是国企、央企、地方政府主要的融资平台,银行可用存款少了,地方政府、国企、央企就没办法获得那么便利的低成本融资。
投资有风险,为什么信托可以做到刚性兑付?
这要分析信托的模式,信托可以看成一个类似银行的投资中介,但是他找投资者拿钱,是典型的借款行为,而不是像银行一样忽悠客户,说这是你自己的投资行为。这种区别看似不明显,但有天壤之别:借款是必须偿还的,并且必须支付承诺的利息收益;而投资是存在风险的,亏损自负。
那信托公司承诺的高收益从何而来呢?说白了还是拿借来的钱去投资,这里面必然也有亏损的风险,如果亏损了,信托如何保证刚性兑付呢?
这是因为信托与银行的风险控制线不同,在评估投资对象资产的时候,信托有着比银行更低的抵押率。银行同样也遇到融资人(投资对象)还不起钱的时候,银行的做法是处理抵押物,银行的抵押率是70%,而信托基本是50%以下。最坏的情况就是把抵押物当成不良资产自己买单,信托也一样。但是银行处理完抵押物以后,不会把这部分钱拿出来给投资者,而信托的刚性兑付机制,要求他必须按照承诺的收益率给投资者兑付。
这就是为什么银行的利润高到不好意思说。2012年上市公司年报,最赚钱的10家上市公司里面有7家是银行,16家上市银行的利润超过了其他2200多家上市公司。
融资与借款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上市公司 融资租赁 影响因素 logistic分析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一个企业在发展生产过程中都必须经常更新设备、革新技术,企业要生产和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筹资方式,可以很好地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租赁设备渗透率低,因此如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进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基础理论
以往关于资本市场的理论研究,往往假设没有交易成本、税率差异、破产成本及成本,并且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各个企业能够根据同样的信息做出决策。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假设都成立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没有缺陷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筹资和借款筹资完全没有区别,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与负债购买并无差异。然而,实际上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租赁成本与负债成本也有区别。另外,因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有些债务人盲目投资,致使借贷双方的冲突加剧,由此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代、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等租赁相关理论被提出。
(一)税收差别理论。每个国家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率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就政策扶持的企业制定了优惠税率,由此产生了税率差别理论。税率差别理论指出,当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税率不同时,双方能够利用融资租赁活动减少税收,在租赁活动中税收挡板自税率较低的承租方转嫁给税率相对高的出租方,出租方以收取低额租金的方式对承租方进行补偿,正是因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这种税率差异,才促使了租赁交易的发生。
(二)债务替论。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与贷款筹资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虽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多种途径进行筹资,但是企业的负债融资结构是一定的。融资租赁会形成应付融资租赁款,它与借贷筹资、债权筹资等一样都是固定的、契约式的义务,都能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下降。所以,在债务替论框架下,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成负相关关系,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成本、破产成本理论。由于成本的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投资人的目的是回笼资金并获取固定收益,而融资方是为了拓展业务将资金投入有风险的经营项目。虽然债权人会通过提高预期收益来降低投资风险,并运用合同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仍会发生融资方为了使自身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而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相比能更好地防止这种问题的产生。破产成本则表现为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出租方对租赁物件拥有法定所有权,相对于借款人来说较易收回资产,损失较小,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认为这就是租赁交易活动发生的动因。
二、logistic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文通过泰安数据库选取指标数据,一些指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为了查找公司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筹措资金,本文对2013年 1 029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年报逐一手工筛选。主要依据标准:(1)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附注明细项目下披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上市公司;(2)在长期应付账款中包含应付融资租赁款的上市公司;(3)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存在实付金额的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以上标准之一,就认为该企业在本年采用了融资租赁。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文还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1)为避免因财务状况不稳定而影响研究结论,剔除2013年被披露为ST或*ST的企业。(2)因金融业、保险业资本结构特殊,财务报告结构也不同于其他企业,本文在实证分析时予以剔除。(3)为了使研究样本保持一致,采用2013年数据完整的公司样本。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筛选后,共剔除了42家上市公司。其中21家是被标记为ST或*ST的公司,21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共获取了98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根据证监会2014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表,本文将78家采用融资租赁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划分。
如表1所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仍然较少,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尚未普及。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和变量设计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从税收因素、债务替代因素、成本和破产成本因素角度出发,提出假设、选取变量和样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变量的设计和选取如表3所示。
(一)所得税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当年的名义所得税率,即企业法定所得税率,检验税收因素与融资租赁的关系。关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来明敏(2005)采用了实际所得税率作为变量,但是胡春静(2009)运用单变量T检验证明采用融资租赁和未采用融资租赁的两类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因此,本文只选取了名义所得税率。根据税收差别理论,本文提出假设一:名义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负相关。
(二)负债因素。本文选取债务比率,即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之和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来检验债务替代因素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这与胡春静(2009)所选取的长期负债校正比、负债比率相符。根据债务替论,本文提出假设二:债务比率与企业融资租赁负相关。
(三)成长机会。本文选取总资产增长率检验成长机会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资产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其基本表现就是总资产的增加。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越高,成长机会越大。成本理论认为,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机会,但是处于财务困境或者盈利能力较低的状况下,企业会更少地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总资产增长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盈利能力。本文选取净利润率检验盈利能力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净利润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好。根据破产成本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好,会越不倾向于通过融资租赁来筹得资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净利润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多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
(一)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研究的是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因变量是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是一个定性的(0-1)变量,因此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回归模型为:
LogisticP=C+b1X1+b2X2+b3X3+b4X4
在此回归模型中,P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概率,P=1表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P=0表示企业未采用融资租赁;c为常量;b1表示各指标变量的系数,i=1,2,3,4,5;X1表示企业名义所得税率;X2表示负债比率;X3表示总资产增长率;X4表示净利润率。
(二)logistic回归结果。本文使用spss 17.0对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表4是运行软件得出的模型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检验结果。
在表4中,B是系数值,Wals表示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df代表自由度,Sig代表变量的显著程度,Exp(B)表示系数的幂值。其中,名义所得税率的P值为0.041,即在95%的置信度下名义所得税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值是负数,即名义所得税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假设一成立。负债比率的P值是0.043,小于0.05,即在95%的置信度下负债比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是正数,即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二相反。总资产增长率的P值是0.203,大于0.05,表明企业融资租赁与成长机会没有显著关系,假设三不成立。净利润率的P值是0.046,即在95%的置信度下企业盈利能力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而且B值是负数,所以认为企业融资租赁与盈利能力是负相关关系,假设四得到验证。
五、结论
(一)名义所得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越低,越倾向于采用融资租赁。对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税率较低的承租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把折旧税盾转嫁给较高税率的出租方,承租方会支付较少的租金,因此,名义所得税率成为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借款筹资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与债务替论相反,企业的负债比率越高,越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这说明国外的债务替论并不适用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对这一结论的解释是,在我国,企业为了追求价值最大化,在进行筹措资金时,通过衡量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来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所以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为了保持资本结构的稳定性,会考虑一定比例的其他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等。因此,企业的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呈正相关关系。
(三)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盈利能力与企业融资租赁呈负相关关系,这与国外的破产成本理论一致。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会尽量避免现金流的恶化,控制现金的流出。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获得租赁物件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因此,盈利能力差的企业会更易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这一结论也与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一致。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盈利能力降低,一些企业也更多地采用了融资租赁来缓解这一状况,这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综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外关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中,税率差别理论、债务替论和破产成本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有显著影响,而成本理论没有显著影响。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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